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温柔雨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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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篇一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泳活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游泳场所。

第三十五条游乐嬉水池的开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篇二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十四条公共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并确保开办过程中持续符合各项开放条件。

第十五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制定包括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氯气泄漏等健康危害事故和溺水伤亡事故在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发生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台风、雷暴雨、水域受污染等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停止开放;正在开放的,应当及时劝阻游泳人员中止游泳活动,引导游泳人员进入安全区域。

第十六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以及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游泳)姓名、照片和资质信息张贴于游泳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对游泳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予以警示。

公共游泳场所提供游泳服务收取费用,应当执行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游泳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应当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天然游泳场所按每360平方米水面面积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存在建筑景观或者树木等物体阻挡游泳救生员视线的,按避免救生视觉盲点的原则增加救生员。

第十八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工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正在场内游泳人员达到上述标准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及时停止接纳新的游泳人员入场。

(一)不得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二)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三)每天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并予以公布;。

(四)及时维修、维护游泳设施设备;。

(五)妥善保管游泳人员寄存的物品。

第二十条公共游泳场所开展游泳培训,应当依法配备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游泳教练员。游泳教练员每人每次所带学员数量,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培训时,游泳教练员应当做好学员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禁止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饮酒者进入公共游泳场所游泳。

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未超过1.3米的未成年人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公共游泳场所游泳。

第二十二条游泳人员在公共游泳场所游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活动;。

(二)不得使用脚蹼或者划手掌;。

(三)不得进行跳水、潜泳、打闹等影响游泳安全的活动。

游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共游泳场所应当给予劝阻和制止;经劝阻无效的,公共游泳场所可以要求游泳人员退场。

鼓励游泳人员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游泳协会等具备专业救助能力的社会团体参与人道主义救助。

第二十四条公共游泳场所发生溺水伤亡、传染病或者健康危害事故时,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处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公共游泳场所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公共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备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共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公共游泳活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公共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篇三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公共游泳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未按要求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游泳场所经营者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后,公共游泳场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仍继续开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

(三)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四)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五)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六)出现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时,未停止开放;

(七)游泳教练员未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

第三十二条公共游泳场所不符合条件擅自开放,公共游泳场所负责人、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对游泳人员造成损害的,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游泳场所管理中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乱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篇四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运动健身的人也越来越多。游泳是人们喜爱的健身、竞技、休闲、康复,医疗的活动,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和池水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下文是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

(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含拆装式游泳池,以下统称人工游泳场所);。

(二)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

(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第五条省体育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制订适用于游泳场所的地方标准或者规范,并指导、督促执行。

(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游泳者警示、提醒有关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

(四)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条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省体育部门制定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向游泳者提供卫生与安全保障,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通过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游泳场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和室外人工游泳池在气象、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危及游泳者安全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必要时应当临时关闭,确保游泳者安全。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维护游泳现场正常秩序,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发生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

禁止向游泳者出售含酒精饮料;禁止醉酒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开办游泳培训的,应当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指导人员,并加强安全管理。

游泳场所经营者与有关培训机构合作开办游泳培训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不得通过协议减免。

未经游泳场所经营者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游泳场所的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游泳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关针对游泳场所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的;。

(二)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的。

第十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由体育部门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

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对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经营者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营业;水体已难以满足游泳水质要求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篇五

游泳是人们喜爱的健身、竞技、休闲、康复,医疗的活动,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和池水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下文是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先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开场申请。

第五条游泳场所申请开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管理机构;。

\\\(三\\\)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有相应的。

规章制度。

第六条游泳场所的开场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游泳场所,应当从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办开场审批手续。

第七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第八条天然游泳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负责人到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设施的清洁。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实行下列规定:。

\\\(二\\\)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醉酒的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三\\\)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天然游泳场特别是海水游泳场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保证游泳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游泳场所必须制定和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配备合格的水上救生员。人工游泳池\\\(场、馆\\\)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0平方米配备。

第十六条水上救生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不得担任水上救生员。

水上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水上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

岗位职责。

认真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溺水人员和援助不适宜继续游泳的人员。

第十八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游泳场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场的,责令限期补办开场手续,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的救生设备和器材不能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进,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水上救生员或者水上救生员不具备资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游泳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卫生、公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游泳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或者残疾,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游泳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以下简称人工游泳场所)和设在江、河、湖、海等公开水域的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简称天然游泳场所)。

公共游泳场所分为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和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工商、价格、安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游泳场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建设予以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游泳场所。

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游泳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

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篇七

1.对泳池所有事务,以及安全总负责。完成泳池清洁,清污工作。

2.完成相关推广销售目标。

3.所有岗位人员的资质审查及人事考勤,做好排班工作。

4.组织员工进行作业务的培训及考核,及时上报培训结果。

5.负责馆内财物的准确,并做好相关报表的台账登记备案。

6.每日按照标准考核员工的日常工作。

7.每日向公司总部发通讯(简报),报告当日工作情况。

8.及时完成奖励和处罚,并且与员工有良好的沟通。

9.妥善处理解决突发事件。

10.完成总公司交代的其他工作。

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篇八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篇九

1、夏天是欢乐的。炎炎夏日,正是游泳的大好时光。憋不住的孩子们已经三个一群,两个一伙,像火箭般奔向游泳池。他们迅速地换好衣裳,“扑通!”一声,已经接而连三地冲进池里了。游泳圈像一朵朵盛开的花朵绽放在游泳池上。小朋友们宛如一只只活泼可爱的小鸭子自由自在地游来游去。他们的花样可多啦!有的在游蝶泳;有的在游蛙式泳;还有的在游仰泳呢!游泳池永远是我们心中的伊甸园。孩子们笑啊,叫啊,喊啊,“太爽了”、“酷毙了”的声音不绝于耳。大人们再也忍不住了,跳下水去和小孩一起嬉戏起来,似乎回到了天真美好的童年。他们玩得可真开心啊!

2、最紧张的时候到了,教练叫我们把浮板和背飘放在一旁,什么也不戴就跳下水去。我刚跳下去紧张的不得了,手脚乱动,眼看就要沉入水底,这时候就听见教练在大声地说:“同学们别紧张,放轻松,按照我刚才说的方法你们就不会往下掉……”我于是就按照教练说的做,果然整个身体就慢慢的浮了起来。所以呀,做什么事情都得讲方法,方法不对就做不成事情,学游泳不掌握好方法技巧的话,一下水就会像秤砣一样沉下去哦。

3、我换上泳衣,戴上游泳帽和眼镜,迅速奔向游泳池,立刻被那美丽的场景吸引住了:一池波光粼粼的清水湛蓝而明澈,水面上丝绸般的波纹与星星点点的水泡更像活泼、调皮的孩子在嬉戏玩耍;人们在泳池中像如鱼得水般畅快地游泳,还自由自在地变化着各式各样的泳姿,真是热闹非凡啊!随即赶来的教练员让我们做了一些热身运动,还详细地讲解并示范了自由泳的标准动作,便带领我们下泳池练习。

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篇十

4、遇有泳客不遵守泳池规则进行跳水、潜水等危险动作,必须坚决制止;

5、注意仪容仪表、个人卫生、不得污言移语、礼貌待客;

6、每天班前须进行泳池水质监测,以确保泳池卫生标准符合卫生要求;

9、每星期一、三、五为体能及救生技能培训;

10、遇有暴雨或打雷天气应即时规劝疏导泳客离场以免意外发生;

11、每天的早上、下午各投放氯片4包、每星期一、三、五凌晨开展吸池沉淀工作,於清场后投放沉淀剂20斤左右。

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篇十一

一、当溺水者所在区域内救生员、游泳池管理员发现情况后,立即发出紧急信号(长哨音)。

二、另一侧救生员立即向120报警,并通知临场指挥后,协助实救或补位。

三、当事救生员立即将溺水者施救上岸,并作肩背至救护室急救,待救护车到时送往医院。

四、临场指挥接警后,立即手持无线话筒,疏导泳客、指挥抢救并同时通知门卫或其它岗位人员接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接护室。

五、门卫人员或其他岗位人员,立即同在馆人员赶赴现场,并向领导报告。

六、泳池管理人员作好临场记录。

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篇十二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以及**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颁发的《关于加强游泳场所卫生减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我所开展了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本次检查辖区内1家游泳场所,为社会性游泳场所。主要从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管理、工作记录、消毒设施及消毒产品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同时对游泳池水质进行抽检。

从检查结果来看,该游泳场场所配备了卫生管理人员,建立了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从水质结果来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游泳池水余氯、浸脚水余氯等各项指标均达标。但是,该游泳场所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为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索证不全,加入消毒剂剂量或浓度掌握不够准确。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人员及时提出了卫生监督意见的相应的改进措施,要求该游泳场所加强管理,并根据自身薄弱的环节制定整改措施,立即进行整改。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继续对游泳场所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游泳场所卫生状况良好,池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游泳场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的监督管理,保护游泳爱好者的身体健康,卫生监督所于7月中旬,对辖区22家游泳场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

此次共监督检查游泳场所22家,游泳池32个,均为正在营业的人工游泳场所。监督项目包括游泳场所的从业人员持证情况、池水消毒记录、池水检测记录、消毒产品使用、警示标志设置、信息公示等内容。泳池水质的检测项目为ph值、浑浊度、尿素、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游离余氯等六项指标。其中22家游泳场所中,合格单位18家,合格率81.8%。抽检水质样品:监测细菌总数32份,合格28份,合格率87.5%;监测大肠菌群32份,合格31份,合格率96.8%;监测尿素32份,合格27份,合格率84.3%;监测浑浊度32份,合格32份,合格率100%;监测游泳池水余氯32份,合格32份,合格率100%;监测浸脚池水余氯27份,合格27份,合格率100%。

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游泳池的`管理单位均能按游泳池的卫生要求较好地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工作,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的比例较高,泳池水质管理能做到专人负责并定期清洗、消毒。游泳池水质合格率从2017年的78.9%提高到81.8%,提高了2.9%,水质卫生状况有所改善。

主要存在问题:一是少数游泳场所不重视硬件设施的投入、卫生

设施不完善;二是从业人员消毒操作程序不规范,消毒意识淡薄;三是注重经济利益,为了降低成本而减少换水量及消毒剂投入量,忽视水质卫生。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卫生监督所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加强本对辖区内各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管,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了技术指导,帮助其增强水质消毒监控能力和提高水质消毒效果,不断提高负责人卫生管理水平和法律责任意识,认真督促、指导游泳场所完善卫生设施的配置;二是推行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管。向社会公告量化分级结果。对卫生设施落后、卫生管理较差的游泳场所,督促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国家卫生要求和标准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所

最新游泳场管理办法(汇总13篇)篇十三

副组长:xxx。

成员:xxx。

1、明确职责:所有岗位制定职责。在岗人员必须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要奖励,对违反安全职责的要处罚,建立健全奖罚制度。

2、安全工作的重点在泳池内。救护员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定岗,游泳池水面安全分片到岗,安全责任落实到各救护岗位的具体救护员,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建立游泳池开放安全工作管理例会制度。夏季开放期间每天召集有关人员专门就当天安全工作的情况开会,时间不在长短,主要解决实际问题,并记录在专门的日记本上,此项工作由具体负责管理工作的领班人负责。

4、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日记录制,具体项目有:领班工作日记录、救护岗位日记录、寄存岗位日记录、池水卫生日记录、水处理日记录、电器操作日记录、冬泳开放日记录。

5、为严格要求工作人员,保障重点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救护人员、寄存人员、电工、水处理工、保洁员、守门员都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在游泳池各区域醒目位置安放各种游泳规定警示牌、安全警示牌、有关游泳制度标牌及公共设施标志牌,并向游泳者宣传游泳常识和有关游泳的`安全知识及规定,提高游泳者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配备足量合格的专职救护员,并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救护证》后,着装、持证上岗。

3、现场救生器材齐备、到位,放置符合要求。

4、设备安全运行管理配备专人负责,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操作执行,做到职责清楚。要求办证上岗的岗位,全部办理相关证件。建立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应急措施:配置现场处理轻微受伤的药箱和人员,遇紧急情况,采取就地抢救和联系120相结合的抢救措施。

6、如有溺水事故发生,及时上报安办、文体局、派出所,同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及相关领导。

7、保障游泳池水卫生,清澈见底,给游泳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池水处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消毒、净化,并取得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1、场所负责人应经常巡视游泳池开放管理工作,发生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提出整改,并检查解决结果,要有记录在案。对各岗位有日记录的应经常检查。

2、全体管理人员在开放期间,对所负责的岗位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向有关负责人汇报,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场所领导,所有这些程序都要有记录。

3、严格按照有关岗位制度,实行领导、主管、区域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逐层负责制,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责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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