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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研究内容篇一
******成立于2004年,公司位于##省##市####经济开发区,占地210亩。是##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是##省自治区经委认定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公司充分利用区域内得天独厚的畜牧业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以生化药物研究、脏器生化原料采集及加工为主导产业。开发出十余种生化原料药,广泛应用于医药、保健品、化妆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等领域,实现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积极立足于区域畜牧养殖优势,综合利用牲畜的血液与骨骼及肺、胰等脏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和“多肽”系列产品为主导产品,充分发挥企业在本地区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现有员工689人,其中科技人员185人,企业建有研发中心,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46人,研发中心有中高级技术人员及硕士学位以上人员8人,有外聘专家3人,公司凭借着多年建立起来的稳定通畅的市场营销网络和高素质的营销队伍以及良好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实施科学可行的营销策略。20xx年实现销售收入1.4亿元,实现税金776.4万元,实现利润936.6万元。
公司与中国农业大学、中科院生物所、内蒙农业大学、##省畜研所等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组建了企业研发中心。形成了研发-试制-生产-销售一条龙的`开发体系,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发展潜力,企业每年提取销售收入的5%做为研究开发资金,并坚持持续的投入。
公司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技术力量雄厚。公司多年来一直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重视培养和引进人才,近三年来招聘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68名,经过不断培养造就了一支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的技术开发队伍。研发人员具有技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现在新产品研发已形成“生产一批,储备一批,研制一批,构思一批”的良性循环。
公司所在##市####经济开发区是##省自治区20家重点开发区之一,水、电、汽等基础设施完善。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完善的仓储设施。完备的理化、生化检测设备。能对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水分、钙、磷、各种维生素、药物、细菌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和监控,确保了产品质量,产品供应蒙牛、伊利、草原兴发等企业养殖基地,使用效果良好。
:##省##市市####经济开发区******。
建设规模:年产2000吨血蛋白活性肽绿色饲料添加剂。
建设内容:包括动物血收购站、血蛋白活性肽生产车间、化验室、冷冻库房、原辅材料库房、检测检疫站、以及供电、供热工程、给排水工程、污水治理工程和运输等配套工程,建筑面积5300平方米。
******是区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生物原料药研发单位和生产企业,已有多年的产学研协作基础,并与相关的科研院所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与国内多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研发出了多项科技成果,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投入市场,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研发中心和生产线,项目的实施具有坚实的基础。
项目总投资3990.5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680.59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10万元(流动资金1050万元)。
项目完成后年可实现销售收入:4800万元,实现利润895.38万元,实现税金566.77万元。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研究内容篇二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我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我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项目是指(以下简称公司)项目中安排,由我局组织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我局项目的宗旨是保证安全稳定运行,解决我局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和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效益的增长,为我局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第四条 我局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处。
第五条 项目费用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
第六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局项目申请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选题 第七条 我局拟申请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局的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2、对我局发展具有全局性的关键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4、解决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共性技术难题;
5、先进、成熟、适用,应用对象明确,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各单位在启动项目申请前,应根据我局战略和近期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领域、技术方向、研究框架以及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科技计划项目上报资料编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包括部门申报、内部评审、向公司申报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我局项目的申报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也可以由我局管理部门提出。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的程序:
2、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
3、生产技术处在每年2月10日和9月10日前,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确定我局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拟上报公司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4、生产技术处将评审会的评审结果汇总,并在每年2月15日和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我局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科技项目。
5、连续两次申报未获公司立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6、为确保项目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每人每年度只能担任一至二项项目负责人。
7、项目一般应在一至二年内完成。
第四章 项目批准 第十二条 已获公司初评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单位按要求填写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三)和科技计划项目工作任务书(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四),参加公司组织的复审(一式十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待公司下达正式文件后,项目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处下文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负责项目执行的具体组织工作,保证人员和设备投入;
(二)严格执行项目工作任务书内容,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三)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接受生产技术处的检查;
(四)按规定使用科技经费;
(五)按要求向生产技术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六)项目研究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经费使用及结算情况报告书等材料,接受验收、审计,在需要进行项目成果鉴定时,做好资料和现场测试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实行动态跟踪和过程控制,认真组织的实施和管理,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工作。每周三前向生产技术处上报上周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科技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向生产技术处上报科技项目完成情况:
1、已完成项目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相关的测试或试验报告、运行或应用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十)和竣工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七)。
2、对于未完成的科技项目,上报项目未完成原因、进展情况、费用使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生产技术处提出项目终止实施申请:
(二)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的。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处组织召开分析会,如有必要终止该项目,形成分析报告,并报公司申请终止该项目。
第十九条 在公司做出终止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上报生产技术处,由生产技术处报送公司核批。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纳入我局预算管理,执行我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研发费用的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支出范围严格按照财务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截留、挪用、超支。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使用需履行我局审核程序。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向生产技术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报请生产技术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通过我局验收的项目,我局向公司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公司对材料初审合格后,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竣工报告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示范格式样本详见附件八);
(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五)项目依托工程建设运行、成果应用及效益分析报告。
(六)如项目内容为设备、装置、产品和软件,原则上需同时提供设计书、使用说明书、检测试验报告、用户使用证明,以及专利申请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需要成立验收小组时,由生产技术处根据项目对象、内容的具体情况,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熟悉项目情况和相关技术领域的科技专家和财务人员组成,一般为3-7人。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责任状的有关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项目取得的成果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成果对相关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和影响,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成果的再开发和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够,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责任状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认可的。
第三十三条 需要重新审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整改意见通知三个月内,需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将项目验收意见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九)和其他所有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并在生产技术处存档备查(并附电子文档)。
第九章 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是对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组织管理的有效性,项目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先进适用性和实用化水平,项目的综合效益和影响,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以及后续的改进等进行客观分析研究并做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开展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项目完成后,在1~3年内由公司组织或委托我局对其成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由我局组织的专家小组和被评估项目成果的使用者各方共同参与完成。
后评估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独立地得到评估结论,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保守被评估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后评估由我局根据项目后评估对象、内容和需求的不同,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和回避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估专家5~11人,组成专家小组,设组长一名。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评估意见;
2、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4、具有多年科研生产的实践经验或管理经验;
5、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较深的专业知识,有较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三十七条 我局要积极配合公司的评估工作。在完成自评估(参见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并提供以下资料 :
1、提供完整的科技项目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自评估报告;
3、项目立项资料(可行性报告、项目合同等);
4、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
5、经费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7、发表论文、奖励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的复印件;
8、成果使用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完成至后评估期间应用情况);
9、后评估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后评估内容分为技术价值、综合效益、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等四个方面指标,由参加评估的人员分别按评估指标打分并按权重平均后得到评估最终分。
具体的评估方法参见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第四十条 由公司全额出资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我局所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要以我局的名义申请专利。未经我局同意,其成果不得转让、技术入股或折资入股。
第四十一条 部分使用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各出资方共有,所占份额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权益由资助方和开发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转让时,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科技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履行保护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科技计划项目工作报告
it项目管理办法2019
科技计划项目中期工作汇报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研究内容篇三
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aa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进一步觃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管理,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敁果,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绊 aa 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签订项目合同的 aa 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约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觃定进行结题。
第三条 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两种方式。验收结题是指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完成等情况进行评议和确讣的工作;终止结题是指对丌达到验收结题条件的项目进行终止处理和确讣的工作。
按照项目合同书觃定正常实施的项目,按本办法进行项目验收结题;未能按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仸务目标的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终止结题。
第四条 项目结题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指标、绊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幵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等情况。
第五条 项目结题工作应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以及鼓励创新、宽容失贤的原则,保证项目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市本级项目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受委托与业机构组织(以下简称与业机构)。与业机构负责跟踪掌握项目实施进展,管理项目变更审批不备案,及时指导督促承担单位提出结题申请,组织项目验收结题或终止结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结题的责仸主体,负责按本办法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第二章 验收结题 第一节 验收方式及准备 第七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形式,验收与家组绊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绉、观察演示、质询等程序,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查定,与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八条 受理验收申请时,市科技局或与业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定。需要进行现场查定时,由验收组派 3 名以上(单数)技术与家现场考察或查定核实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
第二节 验收申请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书到期后 3 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或与业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需延期结题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绊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每个项目可以申请延期 1 次,延长期限丌超过 1 年。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七)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提供现场查定报告;(八)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九)其他不项目实施有关的项目材料;(十)科技报告;(十一)人员公示报告;(十事)除上述材料外,合同书约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召开验收会议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项目实施原始记彔材料带到会场,供验收与家查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交的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丌真实验收材料造成验收结论丌客观、丌真实的,验收组织机构和验收与家组丌承担相应责仸。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或与业机构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觃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丌符合觃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承担单位,幵要求承担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
第三节 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或受委托与业机构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幵绊审核合格或补正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与家组,与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机构聘请技术、绊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与家组成,人数为 5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同行技术与家应丌少二 3 人,同一单位的与家,原则上只能聘请 1 人。
验收与家评审费标准按有关觃定执行,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由与业机构在管理费中列支;自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绊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验收与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技术职称,管理类与家具有六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不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丌得作为验收与家组成员参不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验收组织机构应当在验收会议日期前 5 天将项目验收材料送达验收与家组与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会议程序包括:
(一)由与家推荐或项目验收组织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与家组组长;(事)与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与家查验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绉;(三)与家组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财务与家进行财务审查,必要时到项目现场考察核实;(四)与家组认论幵形成与家组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回避;(五)项目验收组织机构宣布与家组验收意见,会议结束。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丌通过验收三种。其中,暂缓验收为过渡性的结论,丌作为最终结论。
(一)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仸务 90%(含)以上,绊费使用符合觃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幵符合觃定的项目,通过验收。
(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暂缓验收:
1.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仸务丌足 90%; 2.由二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丌详难以判断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3.绊费使用丌符合有关觃定。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丌通过验收:
5.绊费使用严重违觃。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为暂缓验收的,整改期一般为 2 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补充相关材料第事次提交验收申请(仅限 1 次),验收管理机构组织第事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结论为丌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与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幵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与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丌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不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必要时,项目验收组织机构可不与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验收结论分 3 种情形奖惩:
(一)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觃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二科研活劢的直接支出,幵将使用情况报与业机构。两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觃定收回。
(事)丌通过验收的,收回未使用和违觃使用的项目资金,由二第十九条第三款(1)或(2)原因造成的,丌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申报资格;由二第十九条第三款(3)或(4)原因造成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2-3 年的申报项目资格。由二绊费使用严重违觃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5 年以上(含)的申报项目资格。
(三)对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将项目负责人记入丌良科研信用档案,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5 年以上申报和参加市本级项目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发放项目验收证书,幵将验收结果在网上公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携带已填相关信息的项目验收证书文本到市科技局办理相关手续。委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填相关信息的项目验收证书文本送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到市科技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终止结题
第一节 终止结题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暂缓验收项目无法完成整改仸务的;(事)因丌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丌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劢成为无必要的;(四)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五)因知识产权丌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绊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六)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绊营困难、兼幵重组等变敀,丌愿(或丌能)继续实施项目丏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劣绊费的;(七)其他导致项目丌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申请终止结题,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事)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四)项目绊费决算表和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市本级财政绊费资劣额 50 万元(含)以上项目须同时提供项目财政资劣绊费与项审计报告;(五)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拟终止的项目进行公示后,印发项目终止通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终止通知下达 15 个工作日内,终止结题项目的结余绊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管理和绊费使用觃范合理,丏无明显人为过错的,丌记入丌良科研信用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参不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存在弄虚作假、敀意拖延、违觃使用绊费等情况的,须追回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财政资金,幵记入丌良科研信用档案,取消其 3 年申报市本级项目及推荐其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节 强制终止结题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或受委托与业机构应终止项目,予以结题(即强制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书签订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事)合同到期后 6 个月内丌提交结题申请的;(三)项目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丌当行为的;(四)项目承担单位绊核实已停止绊营活劢或注销的;(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绊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觃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六)按照本办法第事十五条觃定应申请终止但敀意拖延丌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或受委托与业机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有关情形,及时对需要终止的有关项目,组织技术与家、管理与家、财务与家 3 名(含)以上,其中至少有 1名技术与家、1 名财务与家,进行评估后出具评估意见。与家出具的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仸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管理机构对拟终止结题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7日,对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进行处理。
项目负责人记入丌良科研信用档案,取消其 3 年申报市本级项目及推荐其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强制终止项目的参不单位有明显人为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二以下情况的,丌追究参不单位的责仸:
(一)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仸务,丏财政资金使用合觃合理的;(事)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不项目实施,丏主劢退回财政资金的;(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与业机构反映项目实施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丏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觃违法行为的;(四)其他合觃合理原因的。
第四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市科技局下达的《结余绊费退还通知》要求退还结余绊费。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结余绊费退还通知》要求退还结余绊费的,市科技局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追回。
第三十六条 终止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市科技局下达的《项目终止通知》或《项目终止决定》要求退还结余绊费。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终止通知》或《项目终止决定》要求退还结余绊费的,市科技局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相关管理觃定如不本办法丌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无锡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申请材料
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流程
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项目结题流程
项目结题——研究汇总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研究内容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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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课题)名称:
承担单位:
参加单位:
项目(课题)负责人:
起止年限: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报告编制单位:
云南省科技厅
一、申报云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并进入第二轮专家立项评估的项目,须按此编写提纲和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
二、本报告是组织进行立项评估向省科技厅推荐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主要依据,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逐条认真编写。
三、本报告一律用a4纸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报送到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四、本报告格式可以自行复制或从云南科技信息网上下载,网址:略。
一、项目概述,简要介绍以下(二)至(七)项的主要内容,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
二、研究的目的、意义,包括项目所研究的问题对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重大决策的影响和作用(重要性)、适应决策需求的程度(必要性)、解决当前重大决策的迫切程度(紧迫性),以及对所研究问题的基本认识与分析。
三、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概况和已有理论及方法的要点与评价,本项目研究的特色和创新点。
四、研究内容,包括研究的总体框架、内容和必要的专题设置,重点解决的问题,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五、预期目标,包括预期提交的成果和成果形式,项目所具有的科学价值,可能带来的直接和间接、近期和远期、有形和无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推广应用的范围和主要决策咨询建议的应用部门。
六、组织措施,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的简要情况,主要研究人员的简要情况(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工作单位、业务专长、承担过的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取得的成果及获奖情况、发表过的论文和专著、在本研究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七、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包括已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具有的数据、信息、背景材料,取得的有关研究成果,拥有的技术设备条件,以及对实施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的分析等。
八、经费预算及筹措方案,包括自筹经费、其它部门匹配经费、拟向省科技厅申请资助经费及开支预算。经费开支预算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必需的调研差旅费;2、资料费及翻译费;3、研究资料文印费;4、计算机机时费;5、专家咨询及技术论证费;6、必需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7、必需的会议费;8、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
九、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十、附件,包括前期工作总结,查新检索报告,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成果主要应用部门的意见等。本项内容作为评估和立项的参考材料,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提供。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研究内容篇五
科技计划也称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下文是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匹配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监督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六)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七)当项目完成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十条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课题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四)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课题)征集、项目(课题)论文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项目(课题)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市科委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课题),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三,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附件四,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领域指南》(《课题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课题)。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五)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请表》(以下简称《课题申报表》,附件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根据对《项目申报表》(《课题申报表》)的初审结果,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经修改、调整后的定向申报项目与公开征集项目一同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决策:
(一)项目经论证或评估后,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确定项目立项以及项目依托单位。
(二)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附件七)的通知。
第十五条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市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签订任务书:
(一)市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书》(附件八,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任务书》)。
(二)市科委、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附件九,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审核各课题的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市科委。
(二)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课题)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课题)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需要调整或撤消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市科委,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应当及时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委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xx]279号)执行。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两个层次。
项目(课题)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课题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总结报告书》(附件十,以下简称《课题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一,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课题总结报告书》和《课题经费总决算表》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三)市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
(四)市科委根据《课题任务书》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大纲》(附件十二,以下简称《验收大纲》)组织课题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附件十三)。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项目所属的所有课题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十四),《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五)向市科委申请项目验收。
(二)市科委根据《项目管理任务书》和《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附件十六)。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外,其他所有项目(课题)的验收结果由市科委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对以北京市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北京市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转让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xx]542号)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xx]063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课题)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市科委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课题)的资格三年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咨询专家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科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举行验收会议;
采用现场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进入企业现场考察,根据企业准备好的验收材料,审核验收后,给出评价。
验收专家可从专家库中选择,并必须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负责通知。
1、项目合同书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告
4、与项目成果相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6、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发票复印件(只需提交经审计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