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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一
以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为目标,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等,其中操作技能、如何防止事故的发生是主要内容。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通过墙报、标语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先进经验及事故教训,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2)组织安全活动。
通过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月等活动,在班组或车间之间形成良好地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
公司主要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生产现场具体示范操作要求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的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
3.1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
新加入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实行三级教育。即新加入公司人员均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新员工初次培训学时必须达到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安全部主管负责建立新员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
3.1.1公司级教育,由培训部主任组织,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守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学时不得少于42学时,教育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3.1.2车间级教育,由车间主任实施,侧重车间的生产制度、生产流程、安全防范知识,应急救援的程序和方法,时间必须达到20学时,教育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3.1.3班组级教育,由班组长负责,侧重与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培训时间必须达到10学时。教育内容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公司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一个月以上的员工,必须对其再进行车间/部门或班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对于公司生产部门从事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公司给予资格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教育培训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能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条件,持有政府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3.4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企业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培训内容如下: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也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坚持安全管理“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对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作业者、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根据情节,由所在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总结经验,汲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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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二
安全法制教育是通过学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制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而达到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的目的。
安全知识技能教育是以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为目标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防尘防毒、电气安全等,其中操作技能、如何防止事故的发生是主要内容。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先进经验以及事故教训,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2)组织安全活动。
公司通过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班组或车间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
在安全培训方面,公司主要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生产现场具体示范操作要求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
实行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指的是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对新进公司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副业工、外单位调入人员、培训实习人员、外单位在生产区域施工或长期作业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厂级安全教育由总公司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时间必须达到42学时,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重点是生产安全方面的法规。
(3)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通用的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主要有防火防爆、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防尘防毒、防腐蚀、防泄漏、电气安全、机械安全、防触电等。
(5)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包装、储存、装卸、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的安全事项,企业生产中主要的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措施,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安全防护的重点部位。
(6)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车间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侧重与车间生产制度、生产工艺、安全防范知识、应急救援的程序和方法,时间必须达到20学时,容包括:
(1)本车间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要求。
(2)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工艺及其特点,生产中的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的重点部位。
(3)车间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侧重与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时间必须达到10学时,内容包括:
(1)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劳动纪律。
(2)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特点、作业环境、设备状况、消防设施、危险部位及其安全防护要求,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隐患报告方法。
(3)班组特别是本岗位生产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岗位操作安全要求,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员工变换工种调到新岗位工作,对新岗位而言还是新工人,并不了解新岗位有什么危害因素和安全操作要求,所以在上岗前还要接受安全教育,车间内跨班组调岗的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跨车间调岗还要进行车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离岗病假、产假等)时间较长,对原工作已生疏,复工前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
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起重工、加氯工、电焊工、电工等等,这些人员都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但是仍需不断地通过安全教育来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他们的安全技术水平。
4、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对此类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和考核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企业其它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的负责人和班组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所以他们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对他们的安全教育由公司负责实施,每年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四条对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作业者、严重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要根据情节,由所在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五条凡进行小修、中修、大修和日常特殊检修,都必须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并做好记录,做到教育面达100%。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三
3、厂级教育由厂级安全员负责,并做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应急措施;
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安全员负责,并做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班组生产环境状况;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防护用品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主要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典型事故案例。
1、工段之间的转岗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同新职工上岗教育相应内容;
2、转岗为特种工种的,按特种工种上岗要求教育规定执行。
离开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应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做记录;教育内容同三级教育相应部分。
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行车工、叉车工;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培训: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一定时间的相应工种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公司有关部门技能鉴定合格的。
1、厂长、工段长、班组长上岗一年内经过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2、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
各班组每周至少一次进行安全教育,并开展宣传活动;
七、违章、事故教育。
2、对于因违章造成事故者,要对其进行厂级和班组级教育,教育内容为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四
一、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企业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企业级培训由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企业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企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企业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企业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五
(1)新车间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分配到车间后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再次合格后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只有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考核都合格后才能上岗。
(2)变换工种或离岗后复工的员工同样要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
在搞好上述教育的同时,做好事故案例、现场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断丰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和处理事故的应变能力,员工每年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八条处罚。
(1)公司各个科室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督促和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不落实安全教育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处100元罚款,并处其所在部门200元罚款。
(2)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及考试不合格人员处100员罚款。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六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和普及安全事故防范的知识。建立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的前提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务必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重视安全教育与管理,加强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及自我保护教育,确保学校有一个安全、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
2、制定安全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熟悉法律法规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首要条件,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和制度是搞高安全宣传教育的基本条件。使之形成有效的学校安全管理长效运行机制,保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经常性。
3、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由上至下抓安全教育,使人人都注重安全。学校可利用新生入学、老生毕业、假期前后、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对学生开展安 全教育。学校每年度应不低于四次教育,各部门应开展经 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4、加大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落实,清除隐患。 安全检查是监督、指导学校加强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分析 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加大检查落实的力度,要把平进与集中检查、全面和重点检查结合起来,由点到面的抓好落实。在检查中主要检查: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看是否落实了 安全教育的内容;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看是否有安 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教育资料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看是否有整改措施;是否解决了问题,是否抓出了成效。
5、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安全保卫队伍的作用。安全保卫机构要重点抓好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和治安保卫教育;组织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协助单位有关部门预防和化解不安定事端;做好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领导单位治保会等群防群治组织的安全保卫工作。
为全面提高我村广大群众的安全素质,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增强村民自我保护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属地管理,村民自治;突出重点,全员培训,依法监督的原则。
二、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用安全知识。
三、采取在村属集中地段,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发送宣传传单和安全知识读本等方式,大张旗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氛围。
传递到人,真正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五、每年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搞好一次安全知识讲座,提高群众的安全观念和认识。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七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与生产密切相关的安全、环境与健康问题受到人们普遍关注,世界上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自己在安全、环境与健康方面的表现和形象,并期望以一套系统化的方法来推行其管理活动,以满足法律和自身方针的要求,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9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的石油公司率先开展了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活动。
为消除和减轻石油石化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与国际接轨,并在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上创国际一流的业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表述了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必需的要素。
本标准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保证自身和相关方(客户、承包商、合作者等)实现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目标而制定。本标准是支持而不是取代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现存的健全、可行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和体系。
本标准提出了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各直属企业及托管企业的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应以此为准则,结合自身特点实施。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is0/cd 14690《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和bp公司hse的管理层指导手册,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苹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
china petrochemical corp。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工作。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要素
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中的关键因素。
2.2事故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件。
2.3危害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4风险
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事件结果的严重性。
2.5风险评价
依照现有的专业经验、、评价标准和准则,对危害分析结果做出判断的过程。
2.6审核
判别管理活动和有关过程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并系统地验证企业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方针和战略目标的过程。
2.7评审
高层管理者对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正式评审。评审包括有关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方针、法规以及因外部条件改变而提出的新目标。
2.8资源
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设备、技术和方法等。
2.9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
指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而构成的整体。
2.10不符合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事件;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的行为;与管理体系要求产生的偏差。
2.11管理者代表
由公司或直属企业最高管理者任命,在公司或直属企业内代表最高管理者履行hse管理职能的人员。
3.hse管理体系要素
hse管理体系由十项要素构成:
1.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责任
2.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
3.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
4.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5.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6.运行和维修
7.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8.检查和监督
9.事故处理和预防
10.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
这十项要素之间紧密相关,相互渗透,以确保体系的系统性、统一性和规范性。
公司应建立遵守国家有关hse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程序。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是现行有效的版本,应将其具体要求传达给公司全体员工和相关方。
企业是公司hse管理体系实施的主体,经理(局长、厂长)是hse的最高管理者,按照本标准要求,应设立管理者代表和hse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组建hsk管理委员会及hse管理部门,明确责任并落实hse责任。在开展hse现状调查分析基础上编制出简捷明确、通俗适用的hse管理体系实施程序,重点制定hse目标、hse职责、hse表现、hse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认真开展各层次的hse培训。该程序应及时经企业最高管理者批准发布并正式投入运行,实行年度hse业绩报告制度,通过审核、评审、实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hse管理水平。
3.1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责任
3.1.1总则
公司在hse管理上应有明确的承诺和形成文件的方针目标,高层管理者通过提供资源,通过考核和审核,不断改善公司的hse业绩。
3.1.2领导承诺
公司高层管理者应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和自上而下的承诺,并建立hse保障体系。公司承诺应以实际行动表明对hse的重视。
a)各级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是hse的第一责任人,对hse应有形成文件的承诺,并确保承诺转变为人、财、物的支持。
b)直属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向公司、本企业员工和社会做出保证,本单位建立的hse管理程序行之有效。
c)各级管理者应及时收集全体员工、承包商、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信息反馈,使其积极参与到hse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3.1.3方针目标
方针目标是公司在hse管理方面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实现良好的hse业绩的保证。公司的hse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hse目标是“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国际一流的hse业绩”。
公司的方针目标体现了以下原则,下属企业在制定本企业的hse方针目标时应遵照执行:
a)公司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应满足hse管理的各项要求;
b)与公司其他方针保持一致,并具有同等重要性;
c)能够得到各级组织的贯彻和实施;
d)公众易于获得;
e)符合或高于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f)当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关规定时,可选用公司内部合适的企业标准;
g)尽可能有效地减少公司的业务活动对hse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h)通过定期审核和评审,以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1.4责任
公司和直属企业应建立hse管理体系,组织落实,实现安全、环境、健康一体化管理。
d)直属企业最高管理者对hse管理应从设计抓起,认真落实并考核设计部门高层管理者hse责任。
3.2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
3.2.1总则
公司和直属企业应建立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合理配置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广泛开展培训。以提高全体员工的hse意识和专业技能。
建立培训记录,按要求不断完善培训计划,制定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
应有效地控制hse管理文件,为实施hse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3.2.2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hse管理委员会。公司和直属企业应建立相应的hse管理机构,并对其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3.2.3职责
a)公司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hse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及hse管理部门的职责,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hse管理委员会是公司hse事务的决策机构,hse管理部门负责hse事务的组织与监督。
b)公司和直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科研、设计、生产计划、企业管理、生产技术、生产调度、公安消防、设备动力、质量管理、工程建设、供应、销售、财务、人事劳资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hse职责,配置必要的资源。各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编制hse实施计划书。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公司hse管理体系的规定和要求,做好与hse相关的工作,确保hse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c)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提出制定企业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层其他成员、职能部门、各级管理者直至车间(装置、基层队、站库)负责人、班(组)长、员工等各级人员hse职责要求。
d)公司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员工应落实hse职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负有hse责任,无论身处何地,都应把hse事务做好。通过审查考核,不断提高公司的hse业绩。
1)定期检查,确保各项职责全面落实。以此为依据,确定部门、个人业绩目标。部门、个人业绩的实现情况应记录存档并反馈。
2)公司及直属企业应建立hse业绩考核程序,各级管理层在同级部门和下属单位意见反馈的基础上,对照本年度的hse目标对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管理层其他成员的hse业绩进行考核,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
3.2.4培训
公司对岗位人员应认真选拔,确认其称职程度,进行系统培训,并建立对其技能和能力进行评估的程序。
3.2.5资金
公司应优先安排用于hse管理方面的资金,确保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2.6物力
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为hse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检测仪器、防护用品、应急医疗用品、通信器材和交通工具等。
3.2.7文件控制
3.2。7.1范围
——公司概况;
——组织机构与职责;
——hse方针、目标;
——hse风险评价记录;
——年度hse工作计划与年度报告;
——hse工作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和考核记录;
——作业实体的hse实施程序;
——hse管理体系的审核和评审报告;
——应急预案;
——变更审批实施文件;
——政府法律、法规;
——与公司有关的标准、规范;
——培训考核记录;
——新装置开车前审核记录;
——装置停产检修、改造投产前检查记录;
——所有经过批准实施的作业许可证档案材料;
——检查监督报告;。
——关键装置监控要求与检查报告;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报告;
——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评估材料;
——各类报表等。
3.2.7.2控制
公司应控制hse管理文件,以确保:
a)与公司的活动相适应;
b)定期评审,必要时进行修订,发布前经授权人批准;
c)需要时现行版本随时可得;
d)失效时能及时从颁发处和使用处收回。
3.2.7.3修订
建立文件修订制度,使公司员工、承包商、政府机构等随时获得文件的现行有效版本。
3.3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 。
3.3.1总则
风险评价是一个不问断的过程,是所有hse要素的基础。直属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应不间断地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并对它们进行科学的评价分析,确定最大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最大范围,以便采取有效或适当的控制措施,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3.3.2风险评价
主管领导应直接负责并制定风险评价管理程序,每隔一定时间或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程序见图2。
3.3.2.1明确评价对象、选择科学的风险评价方法和程序
评价对象确定后,直属企业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定科学的评价方法和程序,进行风险预评价和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
3.3.2.2危害和影响的确定
a)直属企业应系统地确定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运输及售后服务中危害和影响的全过程。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非常规的工作环境及操作条件。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包括来自: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缺陷;
——设备失效;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违反生产操作规程;
——违反安全规程;
——人为因素,包括违反hse管理体系要求。
4)在敏感地区水域活动作业因物料泄漏导致重大污染的事故。
5)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
6)以往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图2风险评价程序
b)公司应鼓励全员参与危害和影响的确定。
c)进行评价和风险管理时,应考虑所评价项目的顺序。
3.3.2.3选择相应的判别准则
a)判别准则表述了与公司或设施有关的目标,对危害及其影响的判断可以依据该准则。判别准则来自法律、法规要求、合同规定、公司方针或标准等。
b)在新装置设计或运行期间,直属企业应确定相关活动的判别准则并评价是否符合标准。若达不到运行判别准则要求,则应强化风险削减措施。任何关于修订判别准则的提议或放宽准则要求的建议,都应得到公司高层管理者的批准。
3.3.2.4评价危害和影响
a)在进行风险评价时,考虑对下列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1)人;
2)环境;
3)财产。
b)风险评价:
1)包括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影响;
2)强调人与物两方面因素导致的影响和风险;
3)考虑来自与风险区直接有关的人员的意见;
4)由具有资格的、有能力的人员来实施;
5)定期进行。
c)健康与安全的风险和影响评价应考虑到:
1)火灾和爆炸;
2)冲击与撞击;
3)溺水、窒息与触电;
4)暴露于粉尘、化学品、物理因素和生物药剂的环境中;
5)人机工程因素;
6)有害物料的泄漏。
3.3.2.5记录重要危害和影响
a)直属企业应将已确定的hse的显著危害和影响形成文件,说明削减措施。
b)直属企业应记录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服务的hse方面的法规、要求和规定,以确保与这些要求和规定相符。
3.3.2.6建立详细目标和量化指标
a)直属企业应建立适当、具体的风险评价目标和量化指标。这些目标与量化指标应根据公司的方针目标、风险管理要求、生产及商业的需要而制定。并且是可验证的、现实的和可实现的。
b)作为风险评价的后续工作,直属企业应制定有关hse关键性的管理活动和任务的量化指标,这些指标在生产活动中应是具体可行的。公司还应定期评审这些指标的连续性和适用性。
3.3.2.7确定和评价风险控制措施
直属企业应采取措施来削减风险及其影响。风险削减措施应包括预防事故、控制事故、预防急慢性职业病、降低事故长期的和短期的影响等部分。
3.3.2.8风险评价报告
直属企业应定期根据风险评价情况编制出风险评价报告。
3.3.2.9实施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a)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随后的工作要求有可行的管理和现场监督规定,并要求操作人员对其理解和掌握。
b)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根据当地的环境和条件、投资和效益分析、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采取必要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3.3.3环境因素评价
直属企业应建立并保持环境因素评价程序,用来确定其活动、产品、服务中能够控制的环境因素,从中判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因素。企业在制定环境目标时,应对重要环境因素加以考虑。
3.3.3.1环境因素的确定范围
a)生产工艺;
b)维修保养
c)检验、分析、检测设施;
d)原材料、半成品的采购;
e)设备更新;
f)产品运输、贮存、使用和服务等;
g)废弃物的处理、贮存、处置和利用。
3.3.3.2环境因素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确定和评价环境因素:
a)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更;
b)生产工艺发生变更;
c)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3.3.3.3判定重要环境因素的依据评价重要环境因素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
a)有关国家、地方及行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b)环境影响的范围;
c)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
d)环境影响的持续时间;
e)社会和公众的关注程度和环境敏感点。
3.3.3.4环境目标、指标的制定
直属企业应建立环境目标和指标。企业在建立环境目标和指标时,应考虑重要环境因素、可选技术方案、资金、运行和经营要求,同时要符合公司的hse管理方针与目标。
3.3.3.5环境目标、指标的实施方案
直属企业应制定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环境目标、指标时的职责,实现环境目标、指标的实施方法和时间表。
3.3.4隐患治理
3.3.4.1隐患评估
a)自评:直属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按照推荐的评估方法对隐患进行评估,评估后的隐患应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其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
2)评审意见;
3)技术结论;
4)隐患治理方案;
5)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6)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b)复查:直属企业hse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评结果进行复查,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出年度隐患项目治理计划表并列入年度综合计划。其中重大隐患治理项目需经hse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报公司的hse管理部门审查并组织实施。
c)公司的hse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查,根据隐患治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计划进行评估,编制出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
3.3.4.2隐患治理
直属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对事故隐患应做到心中有数,并亲自组织隐患治理工作。
3,4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3.4. l总则
承包商和供应商及相关方对公司的hse业绩十分重要,应评估他们的hse表现,对供应商的产品和售后服务应进行验证,确保其符合公司的hse管理规定和要求。
3.4.2承包商管理
3.4.2.1资格预审(预认证)
a)制定预认证计划;
b)建立公司认可的承包商名册;
c)保存所有的承包商的资料和文件;
d)检查承包商预认证表格,确认其是否满足公司的hse验收指标。
3.4.2.2选择承包商
b)检查承包商是否具有与业主相符合的hse管理准则及标准;
c)检查所有的合同是否满足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的hse要求;
d)参加预投标会议和合同签定前的会议;
e)签定合同。
3.4.2.3开工前的准备
b)开工前应召开hse会议;
c)参加审查开工前有关hse活动的计划;
d)依据公司的hse管理要求及标准监督承包商的hse管理;
e)参加开工前工作会议和审查承包商作业计划。
3.4.2.4作业过程监督
a)审查、记录承包商hse表现,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
b)协调承包商之间的工作;
c)协助承包商进行事故调查或事件调查;
d)保存所有承包商员工的伤病记录;
e)作业全过程检查承包商hse计划的执行情况;
f)检查承包商对应急预案的理解及执行情况:
3.4.2.5承包商hse表现评价
a)审查、记录承包商hse表现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
b)督促和鼓励承包商制定自己的hse改进计划;
c)组织对承包商的hse体系的审核。
3.4.3供应商管理
a)对为公司和直属企业提供产品和售后服务的供应商,应制定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标准。
b)要经常识别、管理与采购有关的危害和风险。
3.5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3.5、1总则
新建、改建、扩建装置(设施)时,应按照“三同时”即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石油、石化行业标准进行设计、采购、安装和试车,确保装置(设施)在运行寿命期间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3.5.2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正式进入可行性研究的批复。
3.5.3资质和审核
所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与控制管理机制及程序应形成文件。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人员应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初步设计的安全卫生环保篇应由hse相关部门会签批复。设计施工图纸应由hse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签章,设计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
3.5.4装置(设施)采购与安装
装置(设施)建设中的采购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建立文件并保存。
3.5.5阶段风险评估
从装置(设施)设计到试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及对环境的影响。
3.5.6试运行
应制定新建、改建或扩建装置(设施)的试运行审查程序,并形成文件。审查内容包括验证装置(设施)与设计要求是否一致;hse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员工培训是否已完毕;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审查过后应形成记录文件。
3.5.7实际偏差
建设(施工)与设计标准发生的偏差必须得到国家主管部门、公司的审核和认可,并建立文件予以保存。
3.6运行和维修
3.6.1总则
公司应建立运行和维修管理程序,以确保hse方针、目标的实现。
3.6.2基本要求
a)对所有新安装和改造的设备,应进行开车前、开车后审查,审查情况应记录存档,确认建设(建造)与设计相符,所需的验证试验全部完成并被接受,所有建议(偏差)已有结论并得到指定技术管理部门的批准。
b)满足或优于适用的法规要求。运用明确的操作、维修检验或腐蚀控制体系,保持运行正常和机械完好。
c)设置关键运行参数并定期监测。为保持装置在这些参数范围内运行,员工应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d)编制明确的开车、操作、维修和停车规程,并指定专门的审查批准人员。
e)停车维修和改造的设备再次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记录检查结论和实验结果。
f)制定保护系统试验和维修计划,包括临时解除的管理办法,以保持可靠性和可用性。
g)评估、控制因在运行装置上或其附近同时施工、作业所带来的风险。
h)公司应建立关键生产装置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i)对重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并保持控制程序,以确保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和活动在程序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程序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偏离hse方针和已制定的`环境目标、指标;
——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程序应涉及到企业内部与该环境因素有关的任何部门;
——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并与现行的规章和作业实体hse实施程序相结合;
——程序要文件化。
j)对于使用达到报废期的设备或装置,应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废弃、修补或恢复再用的计划。
k)要有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更换或改造的设备保持完好运行。
3.7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3.7.1总则
变更管理失控往往会引发事故,应实施严格的变更管理。一旦发生事故时,为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不破坏环境,不损害公司的声誉,应实施应急管理。
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工作过程、工作程序、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应急管理是指对生产、储运和服务进行全面、系统、细致地分析和调查研究,识别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3.7.2变更管理
3.7.2.1变更类型
a)工艺、技术变更:如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原料及介质变更,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等重大变更,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操作规程的变更等。
b)机械设备及设施变更:及设施变更:如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和配件,设备材料代用用变更,临时性的电气设备变更等。
c)管理变更:如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变更,人员和机构的变更,hse管理体系的变更等。
3.7.2.2变更申请
变更的申请按统一的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3.7.2.3变更审批
《变更申请表》填好后,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由其组织有关人员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变更。任何变更都需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7.2.4变更实施 。
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形成文件。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的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3.7.2.5变更验收
变更实施结束后,应由变更主管部门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文件,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3.7.3应急管理
a)应急管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组织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应急顶案,
b)应急预案的制定:
4)在制定过程中,应听取来自基层自勺意见。
c)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1)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2)参与事故处置的部门和人员;
3)紧急服务信息,如报警和内外部联络方式等;
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工艺处理措施;
5)应急救援及控制措施,包括抢险和救护等;
6)有害物料的潜在危险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7)人员的撤离及危险区隔离计划;
8)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要求等?
d)直属企业及生产厂应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并做如下准备:
1)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周围地区图;
2)工艺流程图,包括消防系统等;
3)应急照明;
4)应急通信系统;
6)应急所使用的设备、物资及互救信息等。
e)应急预案的审批和检查。
应急预案制定后,应经hse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l)应急预案一经批准,应急管理部门应确保每一个职工和外部应急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熟悉和了解。
2)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的检查,其内容有:在事故期间通信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各种救护设施(用品)是否齐备、有效,撤离步骤是否适宜,事故处置人员能否及时到位等。
f)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与修订:
1)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2)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演练后,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找出存在的不足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3.8检查和监督
3.8.1总则
公司和直属企业应定期对已建立的hse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监督制度,形成文件,以保证方针目标的实现和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8.2检查和监督依据
a)国家和公司的通知;
b)公司的文件规定。
3.8.3检查的分类和频次
3.8.3.1检查的分类
a)国家、公司安排及要求进行的指令性检查;
b)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分为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方式。
3.8.3.2检查的频次
a)国家和公司的指令性检查,应按要求立即进行;
b)公司对直属企业组织的检查,直属企业、生产厂、车间(基层队)的检查按公司的规定进行。
3.8.4不符合纠正
a)当发现不符合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查,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b)对不符合情况可以通过检查监督、与员工(承包商及相关方)的交流或事故调查来确定。
c)不符合情况发生后,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责任单位和相关方;
2)确定导致不符合的原因及可能的结果;
3)制定整改计划和改进方案;
4)根据不符合情况,制定并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预防活动的有效性;
5)修改程序以预防不符合情况的再次发生,并通知有关人员,实施修改后的工作程序;
6)对于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章部门和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d)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公司和直属企业实施《整改通知书》管理。《整改通知书》的内容有:项目、整改要求、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到《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
3.9事故处理和预防
3.9.1总则
公司应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程序,所制定的管理程序应保证能及时地调查、确认事故(未遂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事故的原因,制定出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9.2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事故的分类,事故的等级和损失计算,事故的报告、调查、责任划分、处理等程序应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a)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等级和分类逐级上报,环境污染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b)对发生的任何事故都应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尊重客观事实,听取相关方的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准确无误。事故结案时,应将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及结论报上级部门。
c)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9.3事故预防
3.9.3.1制定事故预防措施
根据事故调查所分析的事故原因和责任,应采取如下预防措施:
a)工程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工艺、操作等从hse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等措施,减少和消除不安全因素。
b)教育措施:通过不同形式和途径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预防事故的意识和技能,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
c)管理措施:进一步贯彻实施有关法令、标准、规范,制定或修订、完善操作规程。
3.9.3.2事故信息传递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各种方式迅速传递事故信息,重大事故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阐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10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
3.10.1总则
公司应按适当的时间间隔对hse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3.10.2审核
3.10.2.1审核的内容
a)hse管理体系的要素和活动是否与计划安排相一致。是否被有效实施;
c)hse管理体系与有关法规的符合性。
3.10.2.2审核的程序
a)进行审核前的准备;
b)建立审核准则;
c)明确审核重点;
d)确定审核组织和参加审核人员的要求;
e)制定审核方法和步骤;
f)审核记录的管理;
g)审核结果的通报;
h)不符合情况及纠正措施。
3.10.2.3审核的实施
公司hse管理体系的审核分为:
a)内部审核由直属企业自主组织进行;
b)第三方审核直属企业作为受审方,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hse体系审核。
直属企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三方审核,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审核次数。
3.10.3评审
3.10.3.1评审的内容
评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hse承诺的实现程度;
b)hse管理体系文件与实际活动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c)方针和目标及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有无改进的必要;
d)针对事故、重复事故和其他单位事故的分析,来改进hse管理体系;
e)对hse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高层管理者是否大力支持和提供;
f)关键过程或装置的风险控制情况;
g)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3.10.3.2评审程序
hse评审的程序主要有:
a)评审的准备,如制定评审计划、收集有关文件资料等;
b)评审的实施,由最高管理者主持召开评审会议和现场评审两种方式;
d)评审报告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后,印发给有关单位和人员。
3.10.4持续改进
根据审核和评审的结论和建议,本着持续改进的原则,不断完善hse管理体系,实现动态循环,提高公司的hse管理水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石化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特点。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并对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石化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实行行业内部财产保险。
第二条安保基金是由总公司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集中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及其组建的集体、“三产”和分离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总公司计缴安保基金。
第四条安保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由总公司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负责。
第二章安保基金的收缴
第五条安保基金计提的依据是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
第六条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和存货。
二、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
三、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尚未报转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不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一、土地、公路(不包括厂内公路)、运输车辆(不包括施工机具)、船舶(不包括趸船)。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铁路、道路、涵洞、水闸、堤堰、桥梁及护坡。
四、林木、花草、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和临时暂设工程。
已向社会保险的资产不得再计缴安保基金。
第八条安保基金的提取标准及操作办法。安保基金缴纳单位按照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帐面平均余额的4‰提取。
一、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参股、股份制企业和合资企业以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最近 6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扣除第七条各款规定的扣除额)为基数,每年分两次提取:第一次,按上一年12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上年 7—12月第个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第二次,按本年6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本年1—6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
二、设计施工单位、集体、“三产”、分离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第一款规定提取。
三、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在尚未正式投产、国家验收(即固定资产未转帐)之前,应以调整概算投资扣除已投保资产和待转出、待摊销的费用之后的85%作为基数,按照其数的4‰提取,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四、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按设备到岸价的 2‰提取,列入基建费用,并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第九条安保基金缴纳期限
每年3月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缴纳。
第十条安保基金收缴
缴纳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安保基金,按时汇至总公司安监局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安保基金帐户。收款单位: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和平里分理处,收款帐号:273001-22。
第十一条当年安保基金利息和总准备金利息作为当年安保基金收入,计入安保基金总准备金。
第三章安保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总公司集中的安保基金分企业与总公司两级使用,即小部分由总公司返回企业使用,大部分由总公司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企业返回安保基金的比例根据企业缴纳的情况定为安保基金实际上缴额的20%和17%。按期足额缴纳安保基金的企业,返回比例为20%;未按期足额缴纳的企业,返回比例为17%。
返回安保基金由企业按规定开支范围和比例使用:6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20%用于安全教育培训;20%用于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未完成总公司安全考核指标的单位不得提取20%的奖励,并将这部分奖励全部用于增补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支出。
企业年末安保基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总公司统筹使用的安保基金的开支范围和比例:
一、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费。用于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由安监局按照总公司安保基金《赔偿细则》理赔。
二、隐患治理补助费。用于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治理项目由安监局审批并核定补助费。
三、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
1.安全技术装备补助费。用于企业配置安全装备。装备的配置及补助标准由安监局核定。
2.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用于安全技术产品项目开发。新的安全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要面向石化安全生产,按科技开发项目程序审批并由安监局核定补助费。
四、安全科研补助费。用于石化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由安监局按规定核定补助费。
五、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安全先进奖励费。用于总公司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七、工作经费。用于安保基金收缴、财产损失理赔、安全隐患评估、安全评价和相关业务的开展。
以上支出项目,每年前三项支出合计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每年工作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安保基金收缴额的 5‰;其余各项支出在保证以上比例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深圳安惠实业公司是用安保基金投入成立的,作为安全技术产品开发的经济实体,必须按总公司规定的经营方向、经营规模运行。由总公司拨付的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要专款专用,按期上报。安惠实业公司的经营净收益必须纳入安保基金核算。以前年度的所有者权益及以后年度的净收益均应纳入安保基金总准备金核算。
第十六条年末总公司安保基金结余作为安保基金总准备金,转入安保基金专户。
第四章安保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总公司安保基金政策、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变更必须报经财政部同意。
第十八条安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总公司安监局负责安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财务部和财务公司负责安保基金财务监督和银行结算。企事业单位的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财务监督和银行结算。
第十九条为了管好、用好安保基金,缴纳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安保基金管理。建立安保基金分类使用台帐、详细的固定资产缴纳台帐和管理制度。及时统计、上报有关安保基金资料和报表。缴纳单位每次缴纳安保基金时,均应填制一份安保基金缴纳情况表和一份固定资产缴纳台帐,连同汇款凭证寄往总公司安监局。安监局审核确认后,及时返回安保基金,并开具收据作为缴纳安保基金的正式凭证。
第二十条安保基金支付业务,由总公司安监局开具拨款通知单,财务公司负责拨款。
第二十一条年初,总公司安监局根据安保基金使用规定,编制年度安保基金使用计划,经总公司安监委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年终,总公司安监局编制安保基金收支年度报表报总公司和财政部审查。
第二十三条安保基金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总公司内部要定期组织审计。
第五章安保基金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保基金每年1月、7月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按月分摊进成本。
第二十五条会计处理。
一、缴纳单位提取安保基金时,借:待摊费用,贷:其他应交款;上缴总公司时,借:其他应交款,贷:银行存款;按月分摊进成本时,借:管理费用或基建费用,贷:待摊费用。
收到安监局返回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支出返回款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或现金。企业使用安保基金(包括总公司返回的和总公司补助的)形成固定资产的,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
二、总公司安监局
收到安保基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返回企业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办理事故损失赔偿等业务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年终将本年安保基金结余额划转财务部安保基金专户,作为安保基金准备金,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
三、总公司财务部
收到安监局划转的安保基金时,借:银行存款—安保金存款户,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确认当年安保基金利息及安保基金准备金利息收入,借:银行存款—安保金存款户,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总公司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商财政部解释。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八
一、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由班主任、班干部为组员,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定期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专题会议,提高师生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强化安全意识,增强防范意识。
四、学校班级利用升国旗、校会、晨会、班会、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和安全自救能力。把防交通事故、防雷击、防溺水、防中毒等作为教育重点内容。
五、在学校门口及周边环境,设立安全警示牌。
六、每学期组织学生观看安全录像,写出安全保证书。学校与班主任、班主任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组织学校师生进行安全知识竞赛。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九
目的: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术,确保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责任人:生产副总经理、制造部经理、工程部经理、生产车间主任、机修车间主任、班组长。
内容:
1.安全教育设施:
1.1公司应有必要的安全教育器材,费用在安全技术措施费中列支。
1.2工程部、制造部应充分利用安全教育设施,摄制、录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题材及事故案例等内容。不断积累、充实、完善教育史料。
2.三级教育:
2.1新工人(临时工、合同工、实习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2.2公司级教育由行政部组织,工程部、制造部负责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规定,公司生产特点、典型事故案例和安全守则。
2.3车间级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由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内容为本车间生产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2.4班组级教育由组长负责,内容为岗位技术安全操作法,岗位责任制,岗位事故案例预防事故的措施,安全装置及个人保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和正确使用方法。
2.5员工在公司内车间之间调动,干部参加劳动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要再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车间内部各工段之间工作调动也要履行班组级安全教育。
2.6行政部对批准来参观、学习人员应讲明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2.7经三级教育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归档保存。
3.特殊教育
3.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地方政府机构(或受委托的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安全作业证方可操作。
3.2对特种作业人员,工程部每年要组织培训考核。
3.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投产前,按新的岗位安全操作法,对岗位操作者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3.4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所在部门主管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4.日常安全教育
4.1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和法制教育。
4.2公司应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活动内容:
4.2.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先进经验;
4.2.2学习有关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知识,检查规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4.2.3开展事故预想及事故紧急处理的训练,分析、讨论事故或事故苗头的原
4.2.4参观安全生产展览会,观看安全教育电影等;
4.2.5安全操作表演;
4.2.6进行典型教育,表扬先进.
4.3大修前,停车中,检修前和开车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
4.4对员工违章以及重大事故责任者,由行政部、工程部或制造部根据情节,进行离岗安全教育。重大事故责任者复工时需经制造部或有关单位进行复工安排教育,并将事故性质和责任记入安全档案。
4.5有计划地对女员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教育。
5.安全技术考核
5.1制造部对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核,考核成绩予以公布并记入档案。
5.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技术考核由上级负责。
5.3中层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由行政部负责。
5.4员工安全技术考核,由各车间主任主持,车间管理员具体执行。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十
为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保证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5《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管理职责。
4.1公司经理应保证应培训人员所需的时间、资金和设施的投入。
4.2安全科依据公司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及相关培训教材的选用和教师的选聘、培训考核(考试)、发证、登记、归档等工作。
4.3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依据安全部的培训计划,组织好本部门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活动,协助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5.内容及要求。
5.1.1职能部门、基层单位每年年底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需求,向安全部提出安全培训需求。
5.1.2安全科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规划。
1)每年年底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培训需求,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计划中要有培训目标和对培训效果的要求。
2)需根据“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中的培训内容选用或编制相应的培训教材。
3)按计划组织培训,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4)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价,检验培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5)按培训类别建立培训档案。
5.2管理人员的培训。
5.2.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必须由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合格证书。
5.2.2其他管理人员(包括部门主管等)的`安全培训,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实施,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2.3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再培训应保持不低于12~20学时。
5.3从业人员的培训。
5.3.1对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再培训,再培训学时应不低于12~20学时,不断提高素质及能力,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处置技能,并经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位健康培训。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十一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员工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二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总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六条。
对新入厂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其他人员等)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岗位资格后方能上岗。
第七条。
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易发事故的.基本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6、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第八条。
1、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所有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1)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a、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c、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e、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2)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a、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b、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d、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a、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b、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c、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d、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九条。
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单位)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
各场站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应有明确规定,安全办公室应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团公司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他安全活动。
第十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要形式多样,要有针对性并及时记录整理归档,以备核查。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十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师生在校内、校外的教学活动中,不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及其它一切事故,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实验室、电脑室、电教室、保管室、器材室和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用电、用火、防盗管理,做到人离开关电、关水、灭火、关门、锁门。
二、各实验室、电脑室、电教室、仓库、保管室、器材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具备消防知识,否则不得上岗。
三、保安人员和门卫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值班期间,不准喝酒会客。外来人员必须在门卫室登记。公物出门,必须有总务处放行条。
四、财务室保险箱锁匙要定人管理和使用,并随身携带;防盗门必须上锁。
五、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更改校园内用电线路和设备,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园内使用电焊电炉。
六、电工、电焊工必须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上岗,无证人员不得操作。
七、校园内消防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学期末全校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坚决杜绝事故隐患。
八、严格执行毒品管理办法,化学实验毒品房要有专人负责。
九、每日下午静校以后,由专人负责公共教学场所的安全检查,并及时锁闭门窗,第二日根据教学需要开启大门。
十、任何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本规定所造成事故,学校有权追究其工作或法律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由违规者按价赔偿。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十三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教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组织。驾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组织管理网络,设专(兼)职安全员一人。每车落实一名教练员为安全负责人。消防、治安、食宿等安全工作落实具体负责人。
二、入学安全教育。科目一开班,科目二、三实车培训前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
三、狠抓驾驶操作培训中的安全教育。发挥直观教学作用,以车辆教练运行中发生事故的案例教材进行直观性教育,以之不断强化学驾人的安全意识。
四、安全措施。每天学驾人上车培训前教练员应进行安全事项交待,车辆运行中应进行安全提示,教学过程中严禁教练员不在教学现场,收车后应有车辆安全检查。
五、安全例会。每月由分管校长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对本月安全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对出现的事故或事故隐患进行讲评,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加以改进。
六、安全检查。安全员每月对车辆技术情况进行一次例行检查,重点检查车辆传动、转向、制动、轮胎等各运行部件,并做出详细记录,车辆是否能投入运行,安全员有一票否决权。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学驾人在操作练习过程中发生轻微事故,应按交通法规规定及时处理结案,教练员与学员分清责任,按责赔偿;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正确救护,听候处理。发生重、特大事故单位应及时抢救伤员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同时1小时内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24小时内用书面形式报告。积极处理,听候裁定,承担责任查究。
八、应急预案。驾校应根据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如消防、交通事故等。根据应急级别、要求、制定单位的车辆、人员应急实施方案。成立单位法人、负责人领导下的车辆、人员、物资等应急分队,分级排定任务、时间、要求,有计划内的预演,听从统一调度,随时作好应急行动。1、加强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法制教育,使从业人员深刻理解生产与安全、安全与效益、安全生产与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与家庭幸福的.辩正关系,逐步纠正各种错误的观点和认识,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搞好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教育,主要包括应掌握的业务知识和安全技能,真正把安全技术知识变成进行安全操作的本领。
3、做好典型事故教育。运用一些事故案例,结合本职工作岗位的实际进行教育,使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4、认真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指示精神,对重要安全生产文件要在各种会上反复强调,大力宣传,使从业人员真正理解和掌握。
5、强化安全教育,确保教育质量。坚持"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弄清事故原因、责任人和群众受到教育、防范措施),追究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等级事故的原因、责任,给责任人必要的处罚。
6、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有计划、有选择、有目标,突出重点,体现效果。
7、注重教育形式,通过宣传栏、知识竞赛、观看录像、会议等形式,使安全教育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积极开展诸如"百日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文明优质服务劳动竞赛"、"安全月"、"安全周"等形式的安全活动。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十四
1、必须在家长(监护人)的带领下去游泳。单身一人去游泳最容易出问题,如果你的同伴不是家长(成年人),在出现险情时,很难保证能够得到妥善的救助。
2、参加游泳前,先要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化脓性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发热等病在未治愈之前,不能参加游泳。女生经期也不宜游泳。游泳中发现身体不适,应立即向教师汇报。
3、游泳前要做好准备活动,在更衣室冲淋全身后再入池。
4、饭前半小时或饭后急剧运动后都不适宜游泳,入水前应做准备活动,下水前用水擦面、胸背及大腿部,以免抽筋。
5、游泳中注意安全,不得在水中嬉戏、扭打,严禁跳水。
6、参加强体力劳动或剧烈运动后,不能立即跳进水中游泳,尤其是在满身大汗、浑身发热的情况下,不可以立即下水,否则易引起抽筋、感冒等。
7、被污染的(水质不好)河流、水库、有急流处、两条河流的交汇处以及落差的河流湖泊,均不宜游泳。一般来说,凡是水况不明的江河湖泊都不宜游泳。
8、恶劣天气如雷雨、刮风、天气突变等情况下,也宜游泳。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十五
当前,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使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学期的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12岁以上的儿童在公路上骑自行车。步行或骑自行车的同学在公路上做到右侧通行,不在路面上骑飞车或玩耍。
2、师生到外地走亲访友,乘车时要注意安全,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在车上要讲卫生,懂礼貌。
3、在校或在家里注意防火、防电、防盗。插座、开头等电器设备损坏及时更换。
4、上体育课时,体育教师严格要求学生,必须穿运动鞋,严禁学生穿皮鞋上体育课,课间不搞危险性大的活动。
5、课外集体活动(如春游、参观、看电影)时,要由班主任带领,活动后,要清点人数,班主任带领集中返回学校。
6、进出门口或看电影,()做到出入有序,不拥挤,不打闹。
7、杜绝到危险的地方活动,夏天不要野浴,冬天不要到深水层的冰布滑冰或溜冰。
8、节日期间不能用手拿鞭炮燃放,不能在堆放干草的地方燃放鞭炮。杜绝师生搞赌博活动。
9、中心校将不定期地对各校的校舍、厕所、体育器材、食品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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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生产所需的引火线、烟火剂、黑火药、化工原材料的生产、储存、运输、购销以及烟花爆竹的燃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烟花爆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安全检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检查或举报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七条严格控制新建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生产项目。新建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生产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公安、环保部门和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建厂选址及厂房布局,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准证》。项目竣工后,向市、县(市)公安部门申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申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准证》的程序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扩建、改建厂房,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县(市)公安部门申请换发新证。有效期内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停业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厂房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条件应与生产产品种类相适应。公安部门在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核定产品种类,企业必须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生产。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产品的单个含药量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未经省级公安部门批准,禁止生产直径超过38毫米的礼花弹。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区、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应当远离集镇、学校、居民密集区,避开架空高压输电线、二级以上的公路、水库堤坝。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新建建筑物及烧窑、葬坟、取土。
第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企业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生产工人的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车间班组应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事药物操作的工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具有两年以上有药工序生产工作经验、熟悉业务、工作负责的人员担任。
工人上岗、变换工种及变换产品前,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认真填写安全日志,及时整改隐患。
第十八条在烟花爆竹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非专用厂房内从事烟花爆竹的有药生产;
(二)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准证》、《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烟花爆竹;
(三)超过《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
(四)超过《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范围生产;
(五)超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准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产品种类范围生产;
(六)擅自改变厂房用途、生产流程。
第三章储存、购销、运输、燃放管理
第十九条除生产企业外,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火剂、黑火药、引火线和化工原材料应当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品种、数量专库储存。
生产企业储存上述物品应在规定的仓库内分库储存。
储存仓库应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规定的条件,作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经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后,方可销售。
出厂产品包装内应附《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和燃放说明书,燃放说明书应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区、县(市)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销售点必须做到一点一证,亮证经营,销售人员应具有安全知识并熟悉所售产品的特性,能指导购买者正确燃放。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销售门店应无火源、使用防爆照明电器,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定的数量和品种。
商场、超市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黑火药、引火线和省政府规定实行统一调配的烟花爆竹主要化工原材料,实行定点供应。定点供应单位,由县(市)公安部门审核确定,并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需跨县(市)调入的,由各县(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负责统一调配。
第二十四条黑火药、引火线和省政府规定实行统一调配的烟花爆竹主要化工原材料,必须凭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定点供应单位必须查验、收存《爆炸物品购买证》,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核查。
禁止非法买卖黑火药、引火线和省政府规定实行统一调配的烟花爆竹主要化工原材料。
禁止买卖烟火剂。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不具备或不独立具备烟花爆竹合法生产资格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或个人定购、收购烟花爆竹成品或有药半成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定购、收购超越生产企业核定生产品种范围的成品或有药半成品。
第二十六条跨县(市)购销烟花爆竹,应具备购买人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十七条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黑火药、引火线和省政府规定实行统一调配的烟花爆竹主要化工原材料,应有专人押运,包装应当牢固、严密。不得混装或同时载运旅客,不得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装卸。
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悬挂“爆炸危险品”标志。
第二十八条举行焰火晚会应遵守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应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承担燃放任务的单位应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禁止超越资质承担焰火晚会燃放任务。
第二十九条燃放烟花爆竹,应按燃放说明在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禁止对人、对物或在公共场所、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山林、高压线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
儿童必须在成人指导下按照燃放说明书燃放。
礼花弹应由专业人员燃放。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安全距离内违章作业危害安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的,按无《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其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没收的违法物品,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十七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5 〕18 号)和《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5 〕1227 号)规定,结合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实效,建立制度严密、责任清晰、形式丰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新机制,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逐步形成政府主管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四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持有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系统)。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荐适合我省特点和要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三)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招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公告以及省直部门或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备案工作。
(五)指导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全省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规范运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市本级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面授培训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培训市场;
(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二)参加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
(三)参加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的部门或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教育方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 学分。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七)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 学分。
(八)本办法中每学时按50 分钟计量。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示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各级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师资情况和讲义等),经备案后方可开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 月31 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分、授课教师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不断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且近3 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选定合适的教材,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开发和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县级以上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是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记载项目,也是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之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四)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五)学员投诉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六)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十八
2、转岗为特种工种的,按特种工种上岗要求教育规定执行。
离开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应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做记录;教育内容同三级教育相应部分。
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行车工、叉车工;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培训: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一定时间的相应工种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公司有关部门技能鉴定合格的。
1、厂长、工段长、班组长上岗一年内经过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2、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
各班组每周至少一次进行安全教育,并开展宣传活动;
2、对于因违章造成事故者,要对其进行厂级和班组级教育,教育内容为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十九
1、项目学校必须配备1名专职“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系统”管理人员和1至2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远程教育项目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2、管理人员通过卫星接收或其它方式进入因特网接收远程教育资源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管理人员要根据教学要求及时、完整地接收、下载和整理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解压后的数据要存放到计算机中指定的文件夹里,并及时清除废旧的资源。
4、管理人员必须了解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内容,并根据接收下载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内容,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打印成册。有计算机教室的学校要把整理后的资源复制到计算机教室服务器上,供师生查询、下载和应用。
5、管理人员要及时根据网站和中国教育电视报的节目预告更新资源,并打印目录公布。每周重新接收一次“教育信息”栏目,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
6、管理人员要及时刻录适合学校教育教学、党员干部教育、农民群众实用技术资源。归档管理,以便借阅和应用。
7、管理人员要做好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的记录日志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远程教育资源库。
8、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学科教师进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和应用的技能培训。
9、管理人员要对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进行收集、整理,并分类存档。
10、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远程教育资源的接收、处理和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二、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管理,建立设备登记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档案,定期检查设备完好率。
2、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保持机器设备正常运行。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形成上报机制。
3、上机人员应爱护计算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不得频繁开关主机及显示器。不得随意拔插、拆卸机房内的各种电源线,有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
4、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雷、防潮、防尘、防静电。设备使用后必须断开电源和接收信号源。
5、保持设备良好性能,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需要。
6、对设备的维修和添置,要严格执行呈报制度,要将故障记录和处理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落实售后维修公司进行维修。
三、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使用登记制度
1、专职管理教师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处理、刻录工作。
2、专职管理教师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等工作,负责做好资源库的管理工作。
3、学科教研组要定期对远程教育资源进行研究,广泛应用在教学活动中。
4、建立教师使用登记制,逐步将教师每学期应用远程资源开展教学活动纳入考核指标。
5、鼓励学生运用远程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学生自主学习远程教育资源登记制。
6、定期收集远程教育资源和应用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上级反馈改进远程教育资源的意见。
四、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下载和软件安装监管制度
1、项目学校要成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远程教育资源下载和软件装入监管工作。
2、按照有关远程教育接收、下载的要求,完整下载远程教育资源, 在启动其它程序时不能关闭接收程序窗口,只能将其最小化。
3、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系统和接收软件的各项设置。
4、未经允许,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办公和教学无关的软件。严禁播放与工作无关的音、视频内容;严禁访问非法网站,严防非法信号攻击,对非法信息要立即清除,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传播、扩散。
5、定期浏览下载的远程教育资源,适用于学校教学、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内容要作好刻录备份。严禁使用刻录机进行非教学资源的记录或营利性光盘复制。
6、每月清理一次下载的各类ip节目内容,没有实用价值的要彻底删除,以保证硬盘有足够的空间下载资源。
7、严禁在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杀毒的光盘、软盘、移动磁盘等外存储设备,以防病毒侵入。
五、卫星接收站管理制度
1、卫星接收站是中小学校实施远程教育的重要场所,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持证上岗。
2、卫星接收站要有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盗、防高温、防强光、防尘、防静电设施,具备必要的计算机维修、保养工具和软件。
3、管理人员要根据教育教学和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工作的需要做好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处理、刻录工作。并将资源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等工作,负责做好资源库的管理工作。
4、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办公和教学无关的软件。严禁在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杀毒的光盘、软盘、移动磁盘等外存储设备,以防病毒侵入。定期清理一次下载的各类ip节目内容,没有实用价值的要彻底删除,以保证硬盘有足够的空间下载资源。
5、严禁访问非法网站,严防非法信号攻击,对非法信息要立即清除,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传播、扩散。
6、卫星接收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使用刻录机进行非教学资源的记录或营利性光盘复制。
7、要建立工作日志或周志,要建立卫星接收情况的档案,记载卫星接收系统的使用、保养、故障维修等情况。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
六、计算机教室管理制度
1、计算机是学校重要的教育教学设施,计算机教室是现代化教学的重要场所,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和保养能力。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2、计算机室要有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盗、防高温、防强光、防尘、防静电设施,具备必要的计算机维修、保养工具和软件。
3、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和设施,要分类编号定位,逐一登记入账。文件、教学资料、软件和财产档案要及时整理归档。要严格验货、损坏赔偿、报废审批手续,做到帐据齐全,帐物相符。
4、要建立工作日志或周志,要建立计算机档案,记载每台计算机的使用、保养、故障维修等情况。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
5、要做好系统维护和设备保养工作,雨季和假期要定时开机;要严控外来磁盘和光盘的使用,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和杀毒;重要文件和软件要有备份。
6、按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学生入室前要穿拖鞋或鞋套;要督促学生保持室内安静和清洁卫生,要求学生按上机操作规程操作。学生离室时,要检查设备,填写使用记录,学生离室后,要做好设备和资料的整理工作。
7、计算机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一般教师须经学校同意后按要求使用计算机房,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卸计算机,下班时,要关好门窗,关闭设备电源、电灯、窗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8、对因未按规定要求造成计算机及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七、多媒体教室管理制度
1、多媒体教室是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育教学的场所,应配备现代教育技术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多媒体教室必须做到防雷、防火、防盗、防潮,对贵重的教学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
2、在多媒体教室上课的.教师需提前一天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由管理人员协调安排并组织实施。
3、管理人员必须保障多媒体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根据教学安排,做好所需设备的检测准备工作,协助和指导任课教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4、教师应正确使用计算机、视频展示台、投影机及各种视听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5、学生进入多媒体教室须听从教师安排入座,自觉遵守纪律,保持室内安静。上课时专心听讲、细心观察,做好学习笔记。下课时在教师的组织下清洁教室,并将桌、凳摆放整齐。
6、关闭投影机应先使用摇控器关机,等3-5分钟后,待投影机内灯泡冷却并且风机停止运转后,再切断投影机电源。
7、多媒体教室使用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所有设备切断电源,关闭电源电闸,罩好护套或放入柜内,登记好设备使用状况表,并向管理人员做好移交工作。
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管理服务制度
1、项目学校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管好、用好远程教育设备,为学习者提供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使用服务。
2、开展培训和教学活动时,管理人员应掌握使用情况,结束后按有关要求,清理教室和设备,切断电源和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3、项目学校必须将管理人员的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并将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4、每学期必须有校本培训计划和总结,对教师开展培训和学生的学习活动要按有关要求做好记录,设备使用登记,建立档案。
5、项目学校要做好农村党员干部的培训工作。在乡镇远教办的指导下,按照培训要求提前做好培训资料的准备,做好下载资源、刻录光盘、播放收视流媒体等节目工作,对培训活动作好记录。
旧县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室管-理-员职责
一、协助学校制定本校远程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实施远程教育管理责任制,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完善远程教育工作档案。
三、爱护远程教育设施,熟悉设备性能,使用及保养维护方法,能排除设备一般故障,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做好操作系统的补丁修正工作,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四、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不得在服务器上安装与教学无关的软件,若确为需要安装,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五、每天上班要打扫机房环境卫生,保持机房设备、地面卫生干净和整洁。
六、每天上下班及时开机、关机,接收远程教育信息,下班要切断电源,管好门窗,要做好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相关工作。
七、要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远程教育教学计划,及时收集下载、刻录远程教学资源信息节目、确保远程教育设备能正常接收播放。
八、要积极配合学校,协助教师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九、组织教师开展远程教育、教学、教研、电子教案、课件、教材制作等培训工作,宣传交流校内外远程教育的先进经验、成果。
十、要树立为社会、教师、学生服务意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旧县小学现代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资源接收与利用制度
一、管理人员要根据教学要求及时、完整地接收、下载和整理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解压后的数据要有序放到计算机中指定的文件夹里,并及时清除废旧的资源。
二、管理人员要根据接收下载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内容,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打印成册,有计算机教室的学校要把整理后的资源复制到计算机教室服务器上,供师生查询、下载和应用。
三、管理人员要及时记录适合学校教育教学、党员干部教育、农民群众使用技术资源,归档管理,以便借阅和应用。
四、管理人员要作做好远程教育设备硬件登记,教育资源接收、打印节目单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适时的刻录光盘,逐步建立学校远程教育资源库。安排利用远程教育资源教学每周不得少于 20 个学时。
五、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学科教师进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和应用的技能培训。
旧县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档案建设制度
一、凡是在远程教育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工作表册等资料均在归档管理范围。
二、远程教育工作资料应按照省《评价标准》中各级指标要求依时间顺序分类归档存放。
三、各种表册应按学期整理,并按学期形成远程教育工作总结材料,加装封皮后归入档案盒保管。
四、归入档案的远程教育工作资料内容要求真实、详细,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和具体时间。
五、文字档案在管理中要防潮、防鼠、防虫,音像磁带、光盘、照片类档案资料应编写目录造册登记,并注意防磁、防霉变,必要时要进行技术处理。
六、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远程教育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保证工作资料的完整。
七、如果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经领导同意后,远程教育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档案完整移交给接替人员,不得随意处理。
旧县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师教学应用备课制度
一、每学期教案的首页应有本学期的利用远程教育资源备课及教学进度计划
二、备课前要抽出足够的时间观看远程教育资源课,然后确定教学目的(思想、知识、能力)、教学重点、教学难点、课时分配、授课日期。
三、教案中体现出新旧知识的衔接,恰当地运用远程教育资源。
四、教学过程中借助资源示范课体现突出重点与突破难点的方法。
五、课堂上要恰当处理好教师教的过程与资源的切入环节,课后小结结合资源把本节内容作一言简意赅的总结。
六、每课时教学结束时要简洁的写出教后感。
七、布置作业要结合资源中教师布置的作业结合本班学生实际给学生安排课后作业。
教育管理者的人员管理与安全制度内容大全(20篇)篇二十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4.职责范围。
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
5.6司炉工作业。
5.7登高作业。
6、日常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6.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