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

时间:2024-12-24 作者:紫衣梦

学校是教师们辛勤付出的地方,他们致力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学习经验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一

为了加强住宅区公用设施管理,确保各种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根据政府有关住宅区公用设施管理的条例、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严禁将宿舍区内的道路路面、人行道、绿化地作为施工辅助场所,不得在道路路面及人行道搅拌砂浆、堆放建筑装修材料。

二、住宅区内的住户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用自来水、电、排水、排污等各种管道管线。不得擅自开关自来水总阀门和自来水表井的阀门。住户如因装修或维修需要开关自来水阀门的,须事先征得总务科的同意,并由总务科派人开关阀门,施工时应避开居民用水高峰期。

三、住宅区建筑单体的公用排水系统多采用pvc或铸铁管,住户使用时不可敲打排水管,不可把塑料袋、肥皂、洗衣刷、抹布以及其他杂物和垃圾丢人卫生间、厨房的.排污管道。一旦发现堵塞,由住户自行疏通。

四、住宅区的排水系统分为雨水管、污水管、化粪池、积水井、检查井等部分,住户必须严格遵循装修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排水系统的用途。

五、住户不得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打开配电箱接线、改线,如因线路改造造成电源短路、配电箱烧坏和火灾等,由住户照价赔偿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违反公用设施管理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责令修复、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和车辆交通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现根据国家有关交通法规、交通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全校教职工自觉做到:酒后绝不开车,开车绝不饮酒。

第二条、进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辆(含摩托车)一律禁止鸣喇叭、超车和并行。车辆进、出校门行车速度和在校园内行驶速度均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三条、汽车倒车时务必要仔细观察后面情况,确保安全后才能倒车。新领驾照的教职工必要时应有人提示或指挥。

第四条、学生上学、放学高峰及课间操期间学生占道时,禁止车辆进出校园。

第五条、课间学生在校园道路上行走和活动,此期间教师尽可能不在校园内行驶车辆。

第六条、外来公务车辆经学校门卫同意后才能进入校园,并应严格按照门卫要求,在指定地方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七条、因送货等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事先到学校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在学生进教室上课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指定线路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八条、学校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门卫应指导车辆按规定行车路线、规定停车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总务处安排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九条、外来非公务活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且应按规定在校门外指定的停车地点停放。

第十条、教职员工的汽车进出校园,应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按指定停车地点(1、高秀楼前;2、竞秀楼前东侧;3、食堂北)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在校内道路上。

第十一条、校园内车辆遇到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行时,必须主动避让,确保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优先通行。

第十二条、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利用校园道路(包括运动场)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训练。

第十三条、教职工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学校自行车车棚内。建筑物通道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学生自行车在校园内必须推行,并按指定的班级地点进行停放。在校外须靠右行驶,不准骑车带人;不准骑快车;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驰;不准骑无铃、无刹或刹车失灵的车。

第十五条、学校不提倡学生骑电瓶车上学。要求学生不乘坐无营运证的社会车辆,不乘坐三迪车。鼓励学生骑自行车或乘坐公交车。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三

1、坚持上课点名制度。任课教师上课清点学生人数,及时将迟到、缺席、早退记入《班级日志》。

2、班主任委托班长保管《班级日志》,并及时提醒任课老师填写。学生处每周检查《班级日志》记载情况,每月统计学生迟到、缺席、早退情况,按月报教务处记载。

3、学生点名情况列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档案,对于违纪的,对照《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学生因事、因病需请假半天及其以上的,由班主任办理学生请假批准手续,报年级、教务处、年级分管校长审批,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事后补办手续。教务处备案。

2、学生因违纪或其它原因作停课处理的,由班主任办理停课手续,报年级、学生处、分管年级校长室批准,教务处备案。

3、学生要求辍学的,班主任、年级主任必须三顾学生家门,并及时向年级分管校长报告,尽最大努力动员学生复学。实在动员不了的,必须查明原因,填写学生辍学报告单,报校长处理。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将追究班主任、年级主任、分管校长的责任。教务处必须及时备案。

1、班主任、年级组长、主任和分管年级校长必须参与处理,学生处介入。

2、处理要及时,在第一时间内搞清事实,及时填报学生偶发事件报告表,报分管政教处校长,由校长室研究处理,处理结果学生处备案。

3、在事实没有搞清楚之前不要告知家长,更不得责令家长立即赶到学校。

4、需要派出所参与处理的,必须报校长批准。

5、班级学生发生触犯《东台市富腾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班主任必须填报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按级审查批准。

6、学生违纪需请家长来校配合教育的,要把握好时间和分寸,在年级主任认为妥当并批准的前提下,方可请家长来校处理。夜晚不得通知家长来校处理学生,严禁限定家长在很短的时间内赶到学校。与学生纠纷中受害方家长交换情况要谨慎,一般不得在第一时间告知,要做好疏导和善后处理工作。

1、学生临时出校门,必须按规定填写出门证,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和学生家长签字方可出校门。学生无家长陪带不得出校门。

2、学生停课达半天及其以上出校门,必须报分管年级校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3、学生带行李离校(包括到宿舍取行李),必须经教务处、学生处开具学生离校(签章)单方可放行。

不能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的,一律视为工作失职或失误,列入教育教学常规、行政人员常规管理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学校《责任事故追究处理办法》处理。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四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育教学、行政办公、师生生活的物质条件,要使其在育人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学校发展较快,物资设备在不断更新添置,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都在不断增大。为了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买的,都是学校的资产,都要按学校的规定统一管理,都要入总务处固定资产总帐和部门分帐。

二、总务处是学校资产的`管理部门,它代表学校对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基建、生产等各类物资进行管理,包括固定资产计划编报、经费预算、审批采购、验收记帐、调拨调剂检查督促等工作。各处室和使用部门(科学馆、图书馆、体育馆、年级、食堂、医务室),负责申报计划,管好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三、各处室经申报购置的物资设备,首先由本部门管理员登记资产分册,然后凭发票找总务处公物保管员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凭公物保管员发给资产入库卡后才能报帐。

四、学校资产、设备一般不得外借。外单位确需借出的,需经主管副校长批准才能办理。各处室之间划转资产需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及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办理划转手续,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拨和划转。

五、各部门对资产的报废处理,需经主管处室核准后报总务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报废手续,需重新领取该资产必须凭报废批条领取。实验室设备、仪器报废,按仪器站的规定办理。

六、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调离,则要在本部门负责人及校资产管理员监督下,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清点移交手续,以保持资产管理的连续性。

七、各使用部门每半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与总务处财务组对帐一次,总务处每学年组织对各部门的物资设备与资产帐目管理进行检查评比,以促进固定资产帐目与实物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五

1、认真学习课程标准,根据教学用书和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制定教学计划,明确体育课的教学目的,掌握本学科教学方面的基本要求。

2、了解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

(1)立正、稍息、看齐、报数、解散、集合、队形训练。

(2)向左、右、前、后转,立定,踏步,齐步走,跑步走。

(3)直线跑,接力跑,立定跳远,跳长、短绳,踢沙包、毽子,垒球掷远和掷准,技巧训练。

(4)游戏。

(5)广播操、眼保健操。

(以上作为考核体育教师教学成绩的主要内容)。

1、提前侯课,上下课要进行整队,清点人数,并做到站队上下课,不得提前下课。

2、课前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防止事故发生。(本节课易出现的问题,学生应注意的问题,教师要有所预见,并及时排查,采取预防措施;若出现以外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严格按教学常规进行上课,教师要自始至终搞好组织教学,不得随意离开、和其他人说话、办私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课堂质量和学生的安全,严禁惩罚性的跑步,更不得上成“放羊式”。

4、上课内容和备课相符。

5、认真组织实施考核,记录学生成绩。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每一位学生,并将学生的.有关资料妥善保存,为各级各类的达标验收检查做好准备。

6、教师上课要精力充沛,必须穿运动服和运动鞋,并佩带哨子。

7、对学生的要求:(班主任配合教育,体育教师课前进行检查)。

(1)按时上好体育课,请假必须有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身体有病不适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有家长的请假条,否则,出了问题,一切后果学生自负。

(2)上体育课,要穿宽松衣服、球鞋,严禁穿皮鞋、凉鞋,严禁脖子上佩带钥匙,严禁口袋装硬尖物品。

(3)课堂上要听从老师的指挥,不能随意离开场地自由活动、打闹,不能买东西,吃东西。

(4)若出现意外,要及时报告老师。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净化教育行风,维护广大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为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认定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学校决定对全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规定: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关于切实解决当前师德突出问题的通知》(苏教师【20xx】17号)提出师德规范要求:教师要自尊自律,不从事有偿家教。

4、盐城市教育系统师德行风建设十项禁令第二条规定:严禁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

有偿家教严重违背教育公益性原则,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既有损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广大教师应自觉抵制并坚决远离。

学校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被认定为从事有偿家教:

(一)利用学校资源、在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举办有偿家教班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强制或暗示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的;

(三)互相介绍学生或互相提供有偿家教生源的;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任课的。

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如下处罚:

(三)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根据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缓聘或解聘处理,直至吊销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各处室、各年级对所属人员实行责任到人、包干负责、责任追究。各年级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如经查实认定为有偿家教的,除对当事人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确保本规定的落实,学校成立治理有偿家教专项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组长:x。

副组长:x。

成员:xx。

投诉电话:xxxxxx。

本暂行规定自20xx年10月25日起开始试行,拟交教代会通过后正式执行。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七

第一条为保证教学点能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适应办学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学点教学管理应坚持以德治校、以人为本、以质量管理为核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教学点教学管理应以“业为导向、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第四条教学点必须重视文化建设。要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发挥学科课程、环境课程、活动课程以及各类教学管理制度的育人功能,引入先进的企业文化,营造浓厚文化氛围,培育良好教学风气,便学校持续健康向上发展。

第五条教学计划规定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课程设置、授课时数和教学要求,是教学点加强专业和课程建设、安排和组织教学活动的指导性教学文件。

教学计划分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指导性教学计划由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发;实施性教学计划由校本部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教学点实际制定。

教学点教学计划由校本部教务科拟定实施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第六条为了使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教学点应深入进行教育改革与教学改革,应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要求,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并及时调整方向,创办符合社会需要的新专业。

第七条教学大纲规定开设学科的目的、任务、内容纲目和教学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各门学科的知识、能力的范围和结构。

教学点开设的每门课程(含实习及单独开设的实验和实训课)均应有教学大纲。教学点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部门颁发的通用教学大纲。对无通用教学大纲的课程,教学点应制定试用性教学大纲,并报校本部审批。

教学大纲(教学纲要或教学基本要求)应在课程开设前备齐。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执行中允许在完成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增删,但需经校本部批准,并不得减少实践教学时数。

第八条教材是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的要求,系统地表述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学用书,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

教材应与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配套。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教材。学校使用的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原则上应是国家规划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部门推荐的教材,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对没有指定和推荐教材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自选教材或自编教材(讲义)。选用或编写的教材应具有时代特征及职业教育特色,能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学校要鼓励教师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或有目标、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发校本课程,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科技发展、区域经济发展和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开发的校本教材,使用前须经校本部审定通过,方可使用。

第九条教学工作计划分为学校教学工作计划、专业部(科、室)工作计划和教研组工作计划。其内容主要包括学期(年)教学工作目标、主要措施、重点工作、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其人员、时间、任务安排等。

各项教学工作计划分别由教学点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及教研组长在开学前2周拟定,经校本部审批后执行。校本部对教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学期结束时由教学点各计划拟定人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第十条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教务科、专业部。

(科、室)、教研组的职责;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以及教辅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教学工作计划的制定、审批、归档制度,教材管理制度;考试、考查的规定,教学检查、督导制度,教师教学质量、岗位考核制度;实习场所、实验室、电教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备)的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由教学点负责人责成教学点有关人员制定,由校本部颁发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校园网络化建设,积极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和手段开展教学管理,提高教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大力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和学校教育信息的传递和传播。

第十二条教务常规包括制定“三表一志”(即校历表、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班级日志),组织召开教学例会,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以及进行教学档案、资料管理等事务。教务常规管理由教务科负责,应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

1.制定“三表一志”

(1)校历表:应按校本部的要求,在新学期开学前制定,经校本部审定后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学期及寒暑假起讫时间、教学活动周数、考试周数,开学、注册、入学教育、军训、校运动会、毕业教育、教学重大事项的日期以及其他全校性活动日程等。

(2)作息时间表:在每学期开学前发至各部门和班级。执行中如有变更,须提前一周将变更后的作息时间表下发。

(3)课程表:包括全校总课程表、班级课程表和任课教师课程表,由教学点在新学期开学前编制并印发各科室、班级和教师。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代、调课者,应提前填写《代、调课申请单》,报教务科同意后执行。

(4)班级日志:主要由日期、周次、节次、课程、授课教师、教学内容、学生学习及出勤情况等部分组成,应分班级发放,教务科定期回收,发现教学问题及时处理。

2.教学例会:包括教务例会、教研组长会议和教师及学生座谈会等。各类会议均应有明确的议题和内容,并注重实效。

3.教学点应实行全过程教学质量管理和全员教学质量管理,建立和健全教学检查制度。

校本部每学期应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开展评教评学活动。教学点必须建立教学事故的认定、调查、追究、处理责任制度。教务处应定期组织检查性听课和分析学生试卷,检查教案、实践性教学环节和作业的批改情况等,了解教与学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以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4.教学档案、资料管理主要包括教学文书档案管理、教学业务档案管理、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和教师业务档案管理。

学校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各类教学档案、资料的归档内容,力求做到规范、齐全、适用。教学档案、资料由教务科负责收集、整理和建档。短期档案由教务科保存,需长期保存的,应及时交校本部保管。

第十三条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申要遵循教书育人、管教管导的原则,把思想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融会于教学全过程。

第十四条教师要在钻研大纲、熟悉教材、了解学生学习基础、智力发展水平及思想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备课,写好教案,设计出每堂课的全部教学活动。教案应包括首页、教学过程设计(讲课提纲或讲稿)和教学后记(课后反思)三部分。

教师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不得使用旧教案,不准无教案上课。

第十五条教师授课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重视学生的智力开发和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独立获取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堂讲授要力求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深入浅出,板书繁简适度、工整有序、布局合理。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广泛采用课件、挂图、仪器等教具,充分利用电化、多媒体设备和生产(工作)现场组织教学。

第十六条作业一般包括预习或复习教材,阅读有关的课外书籍,完成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和技能操作等。作业的内容应符合教学目标要求,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综合性;份量要适度、难度要适当。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原则上要求全收全改,并有批改记录和成绩记载。作业中的普遍性错误要集中讲评。

第十七条辅导答疑可定期或不定期采用集中、个别和组织学生相互帮助等方式。教师要深入了解学生,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辅导对象、内容。

第十八条教学点应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并对教师提出指导第二课堂活动的要求。活动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时间、场所、经费要有保证。

第十九条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验、见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实践等,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重视和加强实践性教学是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当前深化教学改革的突破口。

第二十条教学点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实验仪器装备标准,完善教学设施,提高实验仪器的完备率、完好率。教学点应设立足够的工位,满足学生实训需要,并在课程优化与改革中加大实训的授课比重。实训应将理论知识传授与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达到培养目标规定的岗位能力要求。实训要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有成绩,指导教师要加强现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教学点必须按照实习大纲组织好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各专业部(科、室)应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于实习前制定计划,落实实习地点。实习计划的主要内容有:实习性质、目的和任务;实习内容、方式和时间分配;实习组织,指导教师的分工与安排;实习考核、实习成绩的评定方法与评分标准;实习措施与实习要求等。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按实习计划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按要求撰写实习报告,会同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社会调查与课程设计应按教学计划(大纲)进行。

社会调查的目的要明确、组织要严密、提纲要切合实际、日程安排要合理。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指导学生撰写调查报告,并认真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三条教学点要实行学历证书和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有关部门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各专业的学生毕业时应争取获得两个以上初等职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教学点德育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德育总体目标要求和学生成长规律,确定德育教学的内容和要求,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教学点德育要按要求开设德育课程,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愚昧、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团结协作精神、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就业创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德育要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和第二课堂活动计划,做到有目的、有记录、有检查、有分析、有总结。

学校德育要建立专职人员负责与广大教师参与、德育课程教育与各学科渗透教育、专题教育与常规教育相结合的德育网络体系。

第二十五条教学点应设立专人具体负责全校的体育工作。应有必备的体育场所和器材,满足体育教学和教学点体育活动的需要。应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有关体育工作条例,努力提高学生体育锻炼达标率,增强学生体质。应组织学生做好“两操”,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组织经常性的校内体育比赛,每年举行1-2次田径运动会,以推动学校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教学点要将就业创业指导课纳入教学计划,并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讲授,内容包括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竞争状况及素质要求,就业信息收集整理,就业应聘技巧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增强竞争意识,提高学生就业率。

第二十七条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理论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考试、考查、技术等级鉴定等方式。把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

理论课程考试可采用理论考核与技能考核相结合、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开卷与问卷相结合等形式;考查可采用课堂提问、卡片提问、作业练习、阶段测验、学习总结、调查报告、论文撰写等形式,在平时教学中进行。任选课程考核可采用考查或学习过程(出勤与学习态度、提问与讨论、课堂笔记、平时作业、终结性作业)考量的形式。实习课程应根据实习教学计划安排,采用教学实习考核、生产实习考核和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为标准,逐步推广试卷库或试题库的命题方式,注重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

第二十九条考试课程的总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期末考试的两项成绩,按一定的权重综合评定;考查课的总成绩,应按平时各次考查成绩加权综合评定;毕业考试和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考,其课程成绩分别以毕业考试、统考成绩为准;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和课程设计的成绩,应分项评定,一般可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第三十条任课教师应对考试进行质量分析,原则上考试必须有比较详细的书面分析材料。质量分析表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报教务处。教务科应抽查阅卷情况,并对各课程考核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反馈至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将试卷(含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时交教务处保存。学生成绩一式三份,教务处、班主任各一份,任课教师保存一份。学生成绩一经上报校本部,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须改动,应经校本部同意,并派人会同阅卷教师查阅试卷,提出理由,签署意见后方可更改。

第三十一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业补考制度。实行学时制的学校,对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按规定组织补考;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尚未取得已考课程学分或没有达到规定累计学分的学生,均应安排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三十二条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本专业(工种)中、高级技术等级以上的实际操作技能水平,中级职称以上的理论教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第三十三条文化基础课程教师应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课程教师要掌握相应专业技能。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应具备开设两门以上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能力,并争取获中级以上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成为“双师型”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中级及以上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技能技巧、懂得职业教育规律。非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必须补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法等课程;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应根据学校性质,补上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下现场,参与专业实践活动,了解生产一线的动态与发展,提高他们的专业实践技能。

第三十四条教学点应积极选派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研究活动和教师岗位继续教育培训,每学年时间不少于两周。

教学点要建立以校为本的研训制度,保证研训的时间、人员、内容、场地和经费的落实,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学习化的组织,促进教学、教研、培训一体化。教学点应重视同企业的合作,同企业建立伙伴关系,充分利用企业的技术人才资源,提高校本研训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教师应遵守教学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各种政治活动、教学研究活动,应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教师教学工作量一般为平均每周10-14课时;每学期至少听课10学时,并做好记录;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积极参与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做到教书育人。

第三十六条教学点要重视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与使用,有计划地选派他们参加有关教学研究、学术研究的会议,及时了解科技发展动态,开阔视野。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等工作。帮助他们做好教学经验的总结,切实起到学科带头人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七条教学点要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组织他们进行有目的的听课与讲评活动,让他们参加生产实践、社会实践与实验室工作,充实实践知识,提高动手能力。分配担任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学的青年教师,学校应先安排时间去现场参加实践活动,并提出严格要求。新教师(新调入教师)开课前应由教研组组织试讲,经评定能胜任教学工作后,报批方可开课。

第三十八条教学点可根据需要,经过严格考核,聘任(用)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聘任(用)期三年以上的兼职教师应视作专职教师,并给予建立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三十九条教学点应建立和健全教师考评制度,成立教学点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的教师考评小组,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教师的学年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对考核成绩偏低的教师应由教研组调查原因,提出要求,限期改进。对确难胜任现职工作、短期内又不能达到要求的教师,学校应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条教学点应以校为本,加大教学改革的力度。在课程设置、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操作技能教学等方面进行改革和探索,并做好教改实验总结和成果的推广工作。在教改实验中要重视校企合作,使教改实验具有针对性和应用性。

第四十一条教学点应建立由专兼职骨干教师组成的教科研室,没有成立教科研室的应有教务科专人负责全校的教学研究和信息资料管理工作。

教科研室的任务是:制定全校教科研计划,承担并组织教学研究专题和教改实验课题,督促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组织全校性业务学习、科技讲座、教改经验交流,推广教研和教改实验成果,搜集与学校专业教学有关的资料,开展校际间信息交流等。

第四十二条教研组是进行教学教学研究和组织教学工作的基层组织,它直接承担学校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直接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要保证时间,每周不得少于两学时。教研活动内容主要是研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法;研究实验技术的改进和实验室建设;交流教学经验;分析教学质量;开展业务学习和其他教学研究。要认真组织活动。教师除积极参加听评课、观摩、研讨等教研活动外,还应主动探索所任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注意积累教学资料和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兼职教师也应参加各类教研活动。

第四十三条教学评估是教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要把教学评估工作作为学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除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评估工作外,学校还应有计划地开展校内专题性的教学评估。

第四十四条教学点要重视各种教育教学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通过常规教学检查、师生座谈会、听评课等形式建立教学过程中的信息反馈网络;通过各种层次的教学评估收集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办学效益的反馈信息等。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归纳,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五条教学点应根据专业设置情况设立满足教学需要的各类实验室。实验室可按专业性质归口到专业科室管理,也可由教务科或单独设立的实训科统一管理。实验室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安排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十条学校应制定实验室工作计划,包括实验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以及实验开出率、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等。实验室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实验操作规程、实验守则、实验情况记载,仪器设备采购、登记、保管、保养、赔偿、外借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教学点应重视校内实习场所建设,满足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需要。实习场所及设施的管理应归口到相应科室,并制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实习守则、操作规程等,确保教学实习的开出率、设备的利用率达到有关标准。

第四十二条教学点应与校外有关行业(企业)联合,建立稳定的实训基地。校企双万应签定合同书或协议书,确立协作关系。实训期间应由校企双万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实训计划书、任务书和指导书。制定实训考核方法,检验学生实训效果和质量。

第四十三条教学点应加强电化教学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购置、保管、使用、维修及教学音像资料的编审制作、管理等规章制度。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提高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教学点应建立健全体育活动场所及器材的维修、管理制度。体育场(馆)的器材由体育教研室(组)或教务科统一管理,并配备专人保管,每年的体育维持费应予以保证。

第四十五条教学点应设立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借阅室、阅览室。图书室(馆)要由专人负责,定时向师生开放。

图书室(馆)应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特点,有计划地购置图书、音像资料,征订各种报刊杂志。文艺类和专业类图书、报刊资料比例要合理。及时进行图书编码,定期编制资料目录索引,提高图书资料利用率。要不断推进图书室(馆)现代化建设,实行计算机检索借阅,建立电子阅览室。

第四十六条教学工作管理规范的实施涉及教学点的各个部门和所有工作人员,教学点应按规范要求制定实施细则、部门职责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校本部审批。

第四十七条教学工作管理规范适用于我校各教学点。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由校本部负责解释。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九

为了保证我校体育运动队的健康发展,使运动员身心素质得到全面提高,为高校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1、体育特长生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河北唐山外国语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

2、体育特长生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注意听讲,认真完成各科作业,期中期末考试必须参加。

3、体育特长生要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竞技成绩,为校增光。

4、体育特长生要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和竞赛,带头上好体育课。

5、体育特长生必须服从教练员的管理,保质保量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

6、体育特长生全部在器材室更换训练服装,男生在南器材室、女生在北器材室,不准在体育组更换服装,进出运动场需走南门或中门,不得横穿体育组办公室,更不得使用体育组微机。

7、训练所用器材用完后放回原处,不得随处乱放。训练结束换完服装后,不得在器材室停留。

8、必须在体育场训练的由德育处做标志出入校门。

9、训练时间:健美操每晚(冬季18:30---21:00);排球队每晚18:30至20:30田径队每天下午七、八节课。各队晨练6:30—7:20,早晨第一节课不许迟到。(在校内用餐,不许外出吃饭。)。

10、上学期间要按学校规定穿校服。

1、体育特长生因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河北唐山外国语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受到警告处分两次或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者,取消运动员资格。

2、体育特长生应上完除训练时间之外所有课程。其间不允许迟到、早退、旷课等行为。无正常理由迟到、早退一次由所任教练和任课班主任结合,停训一周,三次以上(不含三次)由班主任结合教练请家长,并由家长将学生领回家写检查,在保证能改正错误后,方可回班上课。无故旷课累计12节警告处分,累计24节记过处分,累计36节留校察看处分,累计48节按自动退学论处。

3、体育特长生无论在校内、校外打架,一经发现一律清退出运动队。

4、体育特长生不服从教练员管理,不按时到场训练或训练不认真,不刻苦,经教育不改者,取消运动员资格。

(1)体育特长生不按教练员要求或规定时间到场训练,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请家长,第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取消运动员资格。

(2)体育特长生在各项体育活动和竞赛中不能起带头作用,或班级体育课、锻炼课(健美操、排球队参加)一学期无故旷课三节以上者,取消运动员资格。

(3)对于无故不参加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的队员坚决予以清退。

5、体育特长生如冲撞门卫一次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

6、体育特长生如在网吧上网,打架、谈恋爱等,一经发现取消运动员资格。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十

一、校门出入规定。学生在教学时间内出门要由班主任、政教处签发的统一规格的出门证;校外人员来访须持本人工作证、身份证或部门介绍信到学校门卫传达室登记。所有的人员出入校门,均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段进行。

二、教学设备、器材和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学校各种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三、用电、用水安全。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线路要及时更换;用电操作要严格、规范,并由专人负责。学校的公共饮水设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学校防火工作。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要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禁止学生携带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消除火灾隐患。

五、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

六、体育运动安全。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学校不得采购和使用质量低劣的体育器材。对运动场地、器械要经常进行检查,要保持运动场地平整和清洁,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投掷标枪、铅球、铁饼等危险区域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入。要加强课堂纪律性,注意教学规范,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量。要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使学生知道每一种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应注意的事项,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田径、球类等体育竞赛运动时,严禁有病、身体不适者参加。

七、游泳安全。禁止学生到江河湖泊中游泳。每年四月份学校发给家长一封信,告知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八、交通安全。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生集体外出不得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船只。在校门口,设置明显的交通警告标志。

九、演出安全。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电路和消防器材。

十、劳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或有危险的劳动。

十一、建筑安全。校内各种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经常检查,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安全适用。

十二、关注学校周边环境问题。积极开展综治工作,教育学生不进营业性网吧、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在学校校门前和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文明的环境。

十三、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自觉性,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十一

(一)严格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管理。三年制学生必须在校内学习两年以上,二年制学生必须在校内学习一年半以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理论教学与实习教学的时间比为3:7(校内理论教学与实习课教学的时间比为3∶4)。学校可根据各专业工种特点,在有利于学生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有利于协调各科教学的前提下,对部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做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可在15%-30%之间。对尚无部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专业工种,各校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经校务会议审定。学校应在新生开课前两周,将调整、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新设专业师资配备、设备情况表及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执行。对没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将取消下一年该专业的设置资格。

(二)建立技工学校评估制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定期对技工学校进行评估工作,对评估不合格的报请省劳动保障厅予以撤消。

(三)建立专业课统考制度。每学年6月和12月,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专业课统考,统考成绩面向社会公布,作为考核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对不按要求参加统考的学生,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四)加强在校学生操作技能训练。要制订完善的生产实习教学和实习工厂(场、店)管理制度,依据教学大纲制订学期、月份实习计划,实施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要不断充实和改善生产实习教学条件,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实习设备,提供实习教学需要的原材料,使学生的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在校内完成。没有条件建立实习工厂(场、店)的工种(专业),应加强实验教学,模拟教学,组织学生到工种(专业)对口的岗位实习,同时做到定岗位、定师傅、定课题、定学时授课、定期检查、定期轮换,落实责任、作好记录,保证实习教学计划的完成。凡学校没有实习条件、又不能在实习单位落实实习计划的专业,将取消该专业下一年招生资格。校内、外学生实习计划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学校考核、晋升的依据。

(五)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要严格执行教师业务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教师业务考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的教师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和教学能力资质,并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包括外聘教师)。外聘教师原则上为专业课教师,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教师总数的40%。每学期开学前,需将本学期外聘教师花名册、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每年须根据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情况制定《教师素质提高培训计划》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查,按照《教师素质提高培训计划》组织师资培训,保证教师达到规定的学历和教学能力;每年拿出一定的办学经费用于师资培训;制定《教师参加生产实践活动制度》,分期安排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活动,专业课教师每年要有不少于一周时间下企业参加生产实践,帮助教师了解生产实际,掌握新知识、新技能,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六)建立毕(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制度。技工学校毕(结)业生须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具体考核时间与程序按以下要求办理:

1、理论考试:三年制学生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末方可申报;二年制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末方可申报。

2、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三年制学生实际操作考试安排在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二年制学生实际操作考试安排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

3、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计划申报:各校须在规定的考试学期开课后第二周将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计划一式三份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后报考核指导中心安排具体考核事宜。

(一)技工学校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宿舍、教室、实习设备、办学规模等),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地合作办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开展合作办学,但学生人数不能超出申办学校的办学规模。

(二)合作办学的合作方,必须具备中等以上职业院、校资质。合作办学的专业必须是申办学校所开设的专业,不得开设高级班,不得开办二年制专业。

(三)合作办学的形式采取先外地后本地,三年制可采取一年外地理论课学习、两年本地的办学方式。

1、经市技工学校招生办批准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入学,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学校应在新生入学2个月内,按招生条件对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退费标准按照大劳职技考字[2001]98号《关于技工学校收费、退费有关问题通知》规定执行。

学校必须在新生入学2个月内按专业实际人数编制新生入学花名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正式取得技工学校学籍。

3、新生入学后,2个月内可以更改专业,超过2个月以上的不得更改专业;技工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如有特殊情况,属相同专业的在开学后2个学期内,经双方学校同意、校长签字可准予转学;属不同专业的在开学一个学期内,经双方学校同意、校长签字可准予转学。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和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班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班级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按自动退学处理。经学校批准更改专业、转学、退学、休学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应即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毕业证书管理。

1、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学制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均应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毕业后两个月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毕业证书验印手续。

2、学生在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后半年之内向原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合格者,学校可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毕业证书验印手续。技工学校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在大连市劳动保障网上公布。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十二

“品质源于细节,卓越来自真诚”,提高自己的文明素养、增强自己的政治修养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来说是必须要践行的,同时辅导员在日常的工作中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也是极为重要的。

刚刚推出的《学生行为规范制度》、《学生仪容仪表规范制度》、《辅导员工作规范》是对我们学院当代大学生的文明素养、修养、道德行为规范、仪容仪表以及精神风貌的最新要求,要想做一名具有高品行、高素养的合格大学生,我们就应该从现在开始,认真践行学习每一条准则规范,点滴做起,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人与人生活在社会这个大家庭里,注重礼节,讲究礼仪,追求文明,掌握交往原则,融洽人际关系,这是每一个向往成功的有志者必修的一门课,也是自尊与尊重他人的表现。在最基本的仪容仪表方面,不论是对于我们学生来说,还是对于辛勤工作的辅导员来说,注意自己的衣着和仪表、服装得体,符合日常学习工作的基本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

当代大学生是21世纪的开创者,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即将成材的祖国栋梁。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因此,在大学里,大学生们不仅要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拥有健康的体魄,还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当代大学生们才能以崭新的形象和过硬的水平,找准有价值和有意义的人生坐标,也才能在改革和发展各项事业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人们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充满文化与书香气息的校园里,大学生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从点滴做起,从身边,从现在做起,做一名有书香气的学生。

高校辅导员的思政管理工作应具针对性,更多关注个体素质教育的有效性。从学生的思想上、行为上双管齐下,结合社会实践,培养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引导大学生健康、全面发展。辅导员在日常的工作中要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要显示出高雅、庄重、大方、自然、稳重的气质风度,举止动作、行走坐立、说笑言谈要充分体现员工的职业精神。每日辛苦工作的辅导员老师也应该有良好的精神风貌,以显示高雅庄重的职业精神。

个人素质修养的加强,可以使每位社会成员进一步强化文明意识,端正自身行为,从而促进整个国家和全民族总体文明程度的提高,加快社会的发展。“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之际,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自觉加强自身的品行修养为己任,一同投身于社会主义的文明建设之中。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由学校规定。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子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寺艮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十四

为严格学校收费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树立一中良好形象,特制订如下规定:

1、学校所有收费须经校长室批准。

2、分管校长和科室组馆一把手为收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3、校内所有收费必须严格履行如下程序:首先由科室组馆一把手打出收费报告并附有关收费依据(即收费许可证),然后由分管校长签字、后勤校长审核,再报校长室研究批准。

4、任何教职工都不许代学生订报刊啊志,不许代学生购买教辅资料、习题集、音像制品和其他课外书籍;更不允许代书商在校推销、出售报刊、杂志、教辅资料、习题集、音像制品和其他课外书籍。

5、不经许可,私自收取费用,除应如数退还并扣发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当月的课时岗位津贴外,还按收费总额10%的数额对当事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十五

一年来各学校都制定了常规管理目标,团结奋进务实进取。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管理,认真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积极创建丰富的校园文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抓师德师风建设,践行大爱教育。

良好的师德师风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础保障。南沟岔中学要求教师在平凡的岗位上努力做到八个字:敬业、爱生、博学、善教。在学校师生范围内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将仁、义、礼、智、信等中国传统文化教育融入到日常的德育工作中、使得一每一位教师树立了师德师风建设思想。现在,学校中的每一位教师都树立了做为一名人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虽然处在边远山区,都能安心本质工作,以自己的良好形象和行为为学生树立榜样,将奉献教育当做乐趣。

二、抓常规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各学校都能一丝不苟的抓好常规制度建设和管理,千方百计的提高质量。

1、狠抓教学常规,强化过程管理。

教学常规的落实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保障。各学校都制定了细致的教育教学常规,细化了各学科的教学规范。要求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常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备课、讲课、作业的布置和批改等。教导处每学期对教师的备课、作业批改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并形成总结,校长能亲自对教师的教案,学习笔记进行检查指导。以上这些方面涧峪岔中心学校,南沟岔中心小学比较突出。

2、加强学生常规管理,进行行为习惯教育。

学校以贯彻实施《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南沟岔中学、玉家湾中学在学生养成教育方面做的较好,绝大部分学生养成了爱学习、守纪律、讲文明、懂礼貌的良好习惯。特别是玉家湾中校长的带领下,全体师生坚持每天早上跑操,促进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玉家湾小学借助乡村少年宫的优势,提升素质教育教学水平,得到了省文明办的奖励,路坪、路家寺小学面对留守儿童、贫困儿童较多的情况下,积极开展救助工作,积极联系社会爱心人士帮扶脱困,保证了不让一个儿童失学。

3、狠抓安全常规,保障校园安全。

各学校都能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建立了门卫、食品、食堂、宿舍等安全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了严格的教师值周制度、节假日值班制度和督查措施,开展了安全逃生演练、防溺水等安全教育活动。特别是南沟岔中小学对校园管制刀具进行了突击检查并进行详细的记录,做到了安全工作精细化。玉家湾中学安全教育有教案,有专人讲授。涧峪岔中学进行了校园紧急疏散演练。南沟岔、涧峪岔两幼儿园对安全也很重视,所有的设施、设备、楼道设置、放物等处处都先考虑到幼儿的安全。可以看出各学校对安全工作都很重视。

三、抓校本培训,提升教师队伍建设。

(一)、各学校都制定了适合于本校的教研制度,教研工作中注重。

了对优秀教师的鼓励,发挥了青年教师的带头作用,激发了中年教师科研热情,充分利用教师住校的特点,营造了浓郁的相互学习、相互合作的教研工作局面。

(二)、加强校本培训,提高教科研水平。

各学校都有校本培训方案,指定培训人,在教研组的引领下,开展了丰富的校本培训和赛教工作。农村学校青年教师占比较高,专业性强但经验不足。涧峪岔中学就针对以培养青年教师为重点,制定了青年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南沟岔幼儿园抓住新分配的教师专业性强的优势,安排每天早上对原有教师进行半小时的幼儿教师技能培训,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解决了师资力量薄弱的难题。

四、加大投入,推进教育现代化。

教育现代化是一项长期而坚巨的工作,投资较大,对教师的要求高。在这方面涧峪岔中学和两个幼儿园表现出色,能积极协调上级支持外,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极大的改善了办学环境,推进了教育现代化的发展。

五、校园文化建设。

幼儿园教室部置个性特点明鲜,又让学生亲自动手布置,锻炼了学生,也展示了学生多才多艺的技能。南沟岔幼儿园通过丰富的幼儿活动,多次邀请家长参与,改变了家长的不了解不重视,得到了理解和支持,家长对幼儿园的认可明显提高。

六、后勤管理精细化。

后勤管理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特别是对住宿、生活、蛋奶工程都有专人负责,落实到人,灶房干净卫生,留样及时,生熟分离。涧峪岔中心学校餐厅窗明几净,宿舍文化浓郁,管理精细,创建了舒适的生活环境。涧峪岔幼儿园在保障幼儿午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十六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聘用制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考勤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连江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进修校、职专和技工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

第三条教育局人事科根据本规定加强考勤管理和指导,其他职能科室协助做好考勤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考勤管理负有完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业绩评估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单次连续事假5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事假超过5天(含5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八条每学年度累计事假超过7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说明准假原因。

第九条教职工出国(境)或在国内探亲、旅游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

第十条由县教育局审批的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教育局核准。未达40周岁育龄妇女连续事假时间达到两个月的,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事假达一个月的,应提供请假当月的妇检证明。

第十一条事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十二条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单次连续5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超过5天(含5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十三条每学年度累计病假超过14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说明准假原因。

第十四条教职工请病假,应当视病情提供相应病历材料,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的报告单、拍片、医疗费发票等。由用人单位审批的病假,提供乡镇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由县教育局审批的病假,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和医保发票。

第十五条未满40周岁的育龄妇女非住院治疗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病假达一个月的,还应当提供请假当月的妇检证明。

第十六条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可以住院通知书和预交住院费发票等材料办理预请假手续,出院后三天内提供上述病历材料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每学期初向县教育局报批一次。

第十七条教职工请病假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历材料。第十八条病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十九条因结婚请假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书》,由用人单位按下列要求审批:

(一)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可一次性享受15天的婚假;

(二)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的或再婚者可一次性给予3天的婚假。第二十条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祖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申请3个工作日的丧假。丧假由用人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分娩的,女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分娩假,男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妻子生育照顾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审批:

(一)双方属晚婚或已婚女教职工满24周岁,合法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一次性享受135—180天的分娩假。分娩假期不含寒暑期的,享受135天假期;分娩假期含寒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60天;分娩假期含暑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

(四)女职工分娩假应当不迟于分娩当日提出申请,并提供准生证、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夫妻双方签名的书面保证书)等。提前请分娩假的要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待分娩后提供出生证。

第二十二条上述法定假,不折扣工资。

学校管理规定(通用17篇)篇十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计算机的管理,认真规范办公计算机使用操作规程和教职工办公秩序,切实提高工作实效,现就办公计算机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学校办公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是学校公共财产,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统一登记,对每台计算机的型号、设备详情详细登记造册,将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使用人,使用人对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管理、保养全权负责。

(二)所有办公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的外围设备、消耗材料及各种软件均由学校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统一配备和管理。计算机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均由学校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和安装。

(三)每台计算机设置单独的机号和编号,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建立办公计算机使用档案,除学校安排的人事调整外,不准随便将计算机更换位置,不准私自交换计算机,更不准将计算机借出或带离办公地点,确保办公计算机服务于教学。

(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互联网管理等法律法规,不登录不健康网站,不发表有损国格、人格的***言论,不泄漏国家机密。严禁利用网络传播病毒。不得使用黑客软件进行网络攻击。严禁从事网上聊天、看电影、听歌曲、打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禁止更改统一分配的ip地址和用户名。

(二)使用网络时,不轻易下载各种资料及软件,不轻易安装网络上提出的各种插件。未经许可,不得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如有特殊需求需要更改设置,需向学校相关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三)要做好计算机的防病毒工作,开机要启动病毒检测程序,并对杀毒软件经常升级。严禁使用含有病毒的软件,不使用来路不明的软件,不打开来路不明的邮件包,病毒发作日不使用计算机。插入移动硬盘、u盘、mp3、mp4等移动设备时要先查毒,确认没有病毒和恶意软件后方可使用。

(四)要妥善保管、维护好计算机,做好计算机的防尘、防水、防静电、防磁场、防暴晒等工作。要定期做好显示器、键盘、鼠标的清洁工作。

(五)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硬件故障时,应立即通知学校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作相应处理,不得擅自打开机箱更改计算机配置。

(六)不使用计算机时应及时关闭,切断电源。强雷电天气禁止使用计算机,并要及时关闭主机、显示器电源。

(七)计算机桌面必须设置常规图案,不准出现感官刺激明显的图案。

(八)每天上班后要及时登录学校网站、教育局网站,浏览各项信息,避免耽误正常工作。

(一)学校经常组织专业人员对办公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学校网络控制中心要注意对每台办公计算机开关时间进行监控,对浏览的网站进行监测。

(一)违章操作造成计算机损坏的,由使用人照价赔偿或自行负责维修。

(二)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引起计算机系统故障的,由使用人自行负责维护。

(三)发生丢失、替换相关的计算机配件的,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四)对经过学校检查小组发现违规操作的人员,学期末考核、“评先选优”项目给予减分;违规三次学校要进行通报批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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