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

时间:2024-11-25 作者: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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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一

为维护公司招待所秩序,保障招待所有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招待所的制度。下面是公司招待所管理办法,欢迎参阅。

为了方便公司业务往来及临时客人居住,公司综合办利用空闲宿舍作为临时招待所,为加强管理,规范住宿环境,特制定招待所管理规定。

一、住宿审批:凡需在招待所住宿的人员一律凭公司有关领导批准,由综合办给予安排,否则不予接待。

1、外单位业务联系人员由业务联系部门申请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员工特殊情况需要暂住时由员工所在部门申请报综合办分管领导审批;

二、入退住手续:

1、外来人员来司入住,须相关部门提前1天申请,员工须提前1天向综合办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入住。

2、到公司财务部交纳住宿押金,预计住宿时间在一周以内的交纳押金100元/人,超过一周的交纳押金200元/人,并持交款证明到宿管值班室办理登记入住手续:

3、填写《入住登记表》,客人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宿管员核对信息并注明客人入住时间、房间号,发放房间钥匙。

4、退房时,客人应提前通知宿舍管理员,由管理员检查房间物品。清点完毕后,客人归还钥匙,宿管员返还押金证明或开具缴费通知。

5、客人持押金收据和缴费通知到财务办理结算手续,结清房费退还押金(无发票)。

三、收费标准:

1、公司员工有特殊情况需晚上住宿的,可以免费暂住在倒班宿舍楼;如申请入住公寓招待所的,需交纳住宿费每位20元/天,原则上暂住时间不得超过2天。

2、外来人员:入住倒班宿舍楼按照10元/人/天交纳住宿费,住宿公寓招待所的按照30元/人/天。住宿时间超过15天的按照每人20元/月收取水电费。

3、经领导批准可免费入住的业务客户可不收取住宿费但须交纳押金,特殊情况需由公司领导批准。

4、住宿者应保管好钥匙,如该钥匙遗失,须交纳钥匙工本费10元。

四、入住规定

1、住宿人员要自觉爱护公物,由于人为损毁或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毁的,要照价赔偿。

2、要注意节约用电、用水,严禁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用电、用水安全,严禁使用电炉、大功率电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器具;并做好防盗工作,确保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和放射性及管制类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所内。

4、招待所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入住人员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禁止赌博和其它违法之事,违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其它规定按照公司《宿舍管理制度》执行。

附件:

1、来宾入住招待所申请单

2、入住招待所押金条

为使我公司招待所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服务职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提供最佳的服务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招待所原则上只允许外单位(上级领导、兄弟单位、业务厂家)人员住宿,本公司职工家属入住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意后,方能住宿。

二、符合入住条件人员,必须填写入住申请单,经部门分管矿领导签字同意,综合办填写入住通知单,凭入住通知单登记住宿。

三、招待所管理员必须做好入住登记,包括住宿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宿事由、单位名称、住宿时间及离开时间等内容。

四、上级领导或兄弟单位如遇检查或参观学习需中午休息者,必须经本专业分管矿领导同意,报综合办统一安排休息。

五、住宿人员要遵守招待所文明公约及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员安排入住,住宿后严禁大声喧哗,聚众赌博;未经招待所管理人员允许,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不得留宿他人,要爱护室内设备,不得随意搬动、损坏东西,严格遵守防火规则,严防火灾,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厂家人员及非集团公司人员(地方检查人员除外)实行收费管理,标准为15元/日/床,并交纳200元抵押金。住宿人员必须爱护房间内的用品和设施,如有人为毁坏,酌情扣除抵押金。

八、招待所内用品和设施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住宿人员走后即时换洗被褥。客房内每天应做到 “六洁净”: 墙壁洁净、屋顶洁净、地面洁净、门窗洁净、玻璃洁净、家具电器和用具(如 床单、被套、被褥、枕头、枕巾等)洁净,并按统一规格叠放整齐,否则每查住一次,处罚责任人员10元。

九、管理员要注意住宿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和不安全苗头及时向综合办主任汇报,并要做到眼勤、腿勤、嘴勤,不擅离职守。

十、切实做好招待所的物资和日用品的管理使用工作,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占用招待所的公用物品。

十一、住宿人员必须遵守招待所作息时间,因故不能归宿或在外留宿者,应事先通知管理人员。

十二、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亿欣煤业综合办公室

20xx年12月1日

1 总则

为了规范基地公司宾馆的各项管理工作,便于公司机关员工出差以及分公司员工家属探亲的住宿安排,制定公司宾馆管理制度。

2公司宾馆接待范围

2.1对内接待公司人员因公出差住宿;

2.2公司安排的接待住宿;

2.3接待地方政府、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客人用;

2.4员工家属探亲住宿;

2.5公司宾馆不对外接待。

3 住宿接待标准

3.1客房使用标准,地市级政府领导、集团公司领导、公司安排接待的重要客人、公司主要领导住大套房;县、处级别领导住小套房;公司中层干部及地方政府、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领导住单人间;公司部门(单位)一般员工住双人标准间。

3.2烟、水果标准,公司领导和地市级政府领导住宿接待用烟为黄盒芙蓉王或蓝好猫,接待水果为当地时令水果(一盘);公司部门(单位)负责人及随行人员公务接待原则上不提供烟、水果。

3.3收费标准,为了补充公司宾馆日常消耗品、支付服务人员工资,公司宾馆住宿实行收费制。收费标准暂按套房每套每日360元,单人房每间每日200元,标准双人房每间每日200元。

3.4客房内有偿提供零食、饮料、扑克等,物品明码标价,住宿人员可自行选择使用,退房时一并核算费用。

4接待制度

住宿接待实行住宿接待审批制和住宿接待物品领用审批制,由住宿人员按照接待标准填写“接待汇总表”;服务员填写“住宿接待物品领用审批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逐级签字确认。审批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服务员准备客房用,一份作为记账凭据,一份交综合管理室存底。

4.1因工作和业务关系,其他部门(单位)及地方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在分公司安排住宿时。由业务对口部门按住宿接待流程安排住宿,原则上现金结账,不接受签单。如需签单,应提前填写“接待汇总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2因公由某部门承办的大型会议、活动等需要签单结账的,首先应填写“接待汇总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3分公司内部员工因公住宿的,需填写“住宿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4员工亲属住宿由员工本人办理入住手续,住宿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暂不提供发票。住宿期间遇到公司举办大型会议,或者公司因公出差人数较多房间不够时应无条件退房,保证公司接待用房。

4.5住宿人员到公司宾馆前台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住宿押金,标准为200元/间。

4.6 住宿人员退房应按规定在公司宾馆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根据服务员检查结果确定是否有客房设施损毁情况,是否消费客房提供的有偿消费品,如有发生则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住宿人员补缴。并在《签单账目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消费。

5费用报销及使用

5.1公司出差人员入住时必须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和退房手续,签字确认《接待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分公司留存,作为对账凭证;另一份经汇总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复核,并以此作为出差报销依据。

5.2分公司每月末汇总入住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公司财务人员在延安市税务局按约15%的税率代开发票,与《接待汇总表》一起作为报销凭证,统一在公司财务部报销。

5.3公司安排的对外接待和会议住宿,由具体承办部门统一办理《接待汇总表》,并遵照上述报销程序办理。

5.4驿站收入部分用于列支公司宾馆日常运行管理费用、驿站消耗品支出,招接待水果、服务人员的加班工资、分公司出差人员在员工餐厅发生的'费用(包括出差人员每人每天60元或30元伙食费)、员工会所的消耗品、活动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和政府管理部门人员来员工会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等。

5.5公司宾馆、员工会所、办公楼的维护,外立面的保洁,员工餐厅的厨具、餐具补充等费用由分公司申报年度队站经费计划,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6公司宾馆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6.1采购范围:公司宾馆日常生活物资和接待所需物资。

6.2采购费用主要来源于公司宾馆房费。

6.3需求计划编报

6.3.1物资需求编报按规定的格式填报,注明所需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

6.3.2日常生活性物资需求计划由驿站管理人员填写,每月20日前上报综合管理室审核,再上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6.4采购计划编报

6.4.1采购计划由综合管理室根据需求负责编报,每月22日前完成。

6.4.2综合管理室在按规定汇总采购计划时,要与相关编报人员沟通,及时解决编报中遇到的问题。

6.5计划实施

6.5.1物资采购计划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室按规定实施采购。

6.5.2紧急物资经分公司领导同意后,可采取后补办审批手续。

6.5.3凡采购回来的物资均由综合管理室统一入库,并按计划和接待所需进行配发。

7服务人员加班补助

7.1服务员加班主要分为用餐接待、住宿清洁和夜班服务。

7.1.1用餐接待

7.1.1.1用餐接待期间包厢内每桌配二名服务员,大厅每两桌配一名服务员负责现场服务。

7.1.1.2用餐结束后负责现场服务的人员要及时清理餐桌卫生,并对餐具进行清洗归位。

1.2、服务员1.0来进行加班补助核算。

7.1.1.4需外聘服务员的,其费用将从服务员补助中扣除一半,另外部分由公司承担。

7.1.1.5大厅一桌服务属服务员日常工作,不计入加班补助中。

7.1.1.6服务员加班补助核发由分公司对每次服务进行考核,达标后方可发放。

7.1.2住宿清洁

7.1.2.1住宿清洁主要包括来客后的房间卫生清洁、物品更换和床上用品的洗涤(日常卫生清洁不含在内)。

7.1.2.2按标准对服务人员进行加班补助,给以每间房一天

2.5元的加班费。

7.1.2.3两间以下(含两间)客房清洁属服务员日常工作,

不计入加班补助中。

7.1.3夜班服务

7.1.3.1夜班服务主要包括来客期间服务人员在驿站大厅留守值班。

7.1.3.2此项工作按标准对服务人员进行加班补助,给以每晚10元的加班费。

8公司宾馆运行管理

8.1服务人员职责

8.1.1驿站前台服务人员负责客房的使用管理,凭审批后的“住宿审批单”为客人安排客房,无审批单严禁私自开房。

8.1.2驿站前台服务人员收取客人缴纳的住宿押金,根据财务管理制度保管现金。

8.1.3服务人员在客人退房时应认真核查房间设施情况、房间内提供的消费品使用情况,并在“退房核查小票”上签字后及时交驿站前台,以便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8.1.4驿站前台服务人员根据“退房核查小票”列明内容,核算客人应付费用,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押金退付手续。

8.1.5确认客人的入住天数,在客人签字确认后及时送交综合管理室留存。

8.1.6服务人员须坚守工作岗位,每日对客房进行清理打扫,做到室内设施摆放有序,床单、被套干净、整洁,定期消毒。要做到眼勤、腿勤、嘴勤。

8.1.7服务人员做好驿站内门厅、走廊、楼梯、洗手间的卫生清扫,随时保持清洁。

8.1.9 客房内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8.1.10 客房内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异味、无蚊蝇。

8.1.11服务人员切实做好来客登记工作。

8.1.12服务人员要做到礼貌待人,说话和气,主动为住客提供优质服务。

8.1.13 服务人员要提醒住宿人员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爱护设施,住宿人员不得将危险物品带入驿站内。

8.1.14服务人员要注意住宿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和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

8.1.15 管理及服务人员要切实做好公司宾馆物资和日用品的管理使用工作,不得私自占用驿站内的公用物品。

8.1.10服务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主要交接内容包括:房间使用状态,核对房间内及公共房间物品数量,检查卫生和安全问题。

8.1.11 爱惜公共财产,厉行节约,按质按量的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宜。

8.2 客房卫生标准

8.2.1客房要做到门窗、四壁、顶棚、地面、灯具、茶具、桌、椅、床、被褥、箱、柜等干净整洁,行李物品摆放整齐。

8.2.2客房床单、被套、枕巾等卧具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三天一换或见脏就换。生病客人用过的卧具应送洗衣房单独消毒。

8.2.3 客房茶具和口杯应每日清洗消毒,要做到茶具和口杯表面光洁,无茶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8.2.4 客房卫生间面盆、浴缸、墙壁瓷砖、座便器应每日清洁消毒,无污渍、无积水、无毛发、清洁光亮。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二

在开放、搞活、改革的新形势下,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不但承担了本系统人员出差、开会的接待任务,还向社会开放,对缓和社会上"住宿难"的问题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追求招待所"高档化",兴建、改装许多豪华客房,致使客房、会议室、礼堂和伙食的收费标准不断提高,既大大增加了行政、事业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同时也助长了一些干部贪图享受、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不利于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招待所的主要任务是为出差、开会人员提供服务,其设施应以实用、卫生为原则,不应片面追求"高档化",如在客房内装置空调器、电冰箱、地毯等。从现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外,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所属招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档客房。

二、招待所的.客房、会议室、礼堂等收费标准,应根据房屋结构、附属设施、房间面积、设备条件、采光通风、自然环境和所处地理位置以及服务水平等因素,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并比当地同等类型的国营内宾旅店低一至二个等级制定。旺季可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淡季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三、招待所的伙食要经济实惠,照顾一般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经济负担能力。伙食收费标准应按不盈不亏的原则确定,并不准加收额外管理费等。客人伙食必须单独核算,不得克扣客人伙食用于请客招待和送礼,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补贴客人伙食。

四、招待所要按照企业化管理的方向,进一步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实现经济自立,自负盈亏。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随意增加额外的收费项目。

五、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分工权限的规定,会同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研究核定本地区招待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并监督落实。凡是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额外收费项目的,应按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进行严肃处理,其非法收入如数退还用户,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上缴财政,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要按此规定的精神,加强对所属招待所的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对招待所的收费情况认真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各地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将检查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三

5、库管员出帐要准确及时,做到帐本整洁干净、书写清楚、计算准确、不涂改挖补,每月按规定时间将帐本保送财务科进行稽核。

二、发料管理。

1、严格按计划发料,认真填写领料单全部内容,要求字迹整洁准确。

3、劳保用品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发放,由库房负责建立个人领有劳保用品台帐。特殊情况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发给。

三、工、检、量、刃具管理。

1、建立、健全工、检、量、刃具个人台帐,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四、钢材、下料管理。

1、必须将钢材堆码在指定料架上,挂好明显的标识牌;。

3、必须严格按班组生产计划如数发料。班组因特殊原因没有将料坯用完需退回库房时,班组应注明原因,当班质检人员复合产品、材质,经该车间值班领导审批后才能退库。若因错发、混料造成事故时,当事人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五、产品管理。

2、要求所有产品出库必须随带产品合格证。并建立健全产品入、出库的时间、产品生产日期、质检合格证签发人员、发运人等,以便质量跟踪。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四

一、携带规定:

凡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手机的,须由家长填写《申请书》,经班主任同意且汇报学生科。

二、使用规定:

(一)、上课期间(包括体育课、自习课)、考试期间学生一律关闭手机,禁止使用,如发现有以下情形即可收缴手机。

1.手机铃响,拨打、接听电话;。

2.用手机发、看短信息;。

3.玩手机(如看视频、听音乐、看电子书籍、游戏等)。

(二)、用手机编辑、传播黄色下流网页、内容,视违法行为,立即收缴手机,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用手机发送考试作弊内容,立即收缴手机;用手机联系校内外人员组织打架斗殴或其他非法活动,除收缴手机外,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上课期间,严禁在走廊大声播放手机音乐,一经发现,一概没收。

(五)、不允许因给手机电池充电而私自乱接电源,更不允许午休、晚熄灯后在教室或其他场所给手机充电,一经发现,没收手机、电池或充电器。如因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六)、学校不提倡在校学生使用手机,如学生丢失手机,由学生个人负责,学校概不负责。学生违规使用手机,当场由老师收缴,然后交到学生科集中处理(主动配合上交手机的,可减轻处理;拒不交手机的,要严肃处理)。

三、强调说明:

1、若在上课期间、课间、就寝时间使用手机,班主任、任课老师、宿舍管理人员等,可扣留其手机交学生科,手机问题处理后一个月,由个人申请,班主任提出建议,经学校同意后,由学生家长来校领取,并取消其校内使用手机的资格,全校通报批评。

2、凡被收缴的充电器、数据线、手机,如家长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校领取的,对其收藏、保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损坏、甚至遗失,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生保证书。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五

为了提高对招待所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后勤处的实际情况,学院决定对招待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与职工挂钩,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所长(代理所长)岗位职责。

1、在后勤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所工作,布置任务、处理日常事务、总结工作。

2、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按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3、检查设施及日常用具,若发现破损、短缺,及时汇报,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合理地使用,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4、做好对客人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5、管理好招待所的收发物品和帐目;掌握客人的流量;按时催缴各种款项;按月清理收入并上缴财务。

6、认真听取客人的意见和反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7、对招待所的安全和综合治安负责。

(二)服务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接待好客人,为其介绍房间的床位、设施和收费标准。

2、负责对客人按规定登记、收费,并安排好房间,填写旅客住宿通知单,通知客房服务员将客人引进房间。

3、负责服务台前厅、底楼房间、走廊、盥洗间、厕所、门前绿化带等区域的清洁打扫及保洁工作。

4、负责观察出入人员是否是当日住入招待所的'客人,对来访的人员要问清来意,方能上楼。

5、负责对客人打进的电话按规定登记、收费或通知客人接听。

(三)客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房间、走廊、楼梯、盥洗间、浴室、会议室等区域的清洁打扫工作。

2、负责为客房、会议室供应开水,分发有关洗濑用品。

3、根据服务台旅客通知单,带领客人到客房,介绍室内的设施和用品;当客人离开招待所的时候,应该清点物品是否齐全、设施有无损坏,并在住宿通知单上签字。

4、客人即将离开招待所的时候,立即通知服务台办理离所手续,协助服务人员结清有关部门费用。

(四)招待所保安岗位职责。

1、在招待所所长的领导下,负责招待所治安的防范工作。

2、负责夜间旅客进出开门、关门工作。

3、旅客与服务人员发生争吵的时候,负责调解、疏导工作。

4、接待旅客要有礼;,上班的时候不看书、报;不嘻戏打闹、闲谈;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在睡觉前必须检查招待所的门是否上锁、旅客是否关好房间的门。

6、早上上班时间:8:00;晚上上班时间:冬季7:30夏季8:00;实行两班轮换制。

7、若招待所内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根据情况要报告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8、负责完成学院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宾馆员工每月休息两天,有事回店请假,书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两百。

各项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经地,总台每天要与宾馆结清当天帐,做到每日报表。各员工借支资金,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一半,员工工资在一般情况下按月发放(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各员工要爱护管理宾馆里所有财产物资,各种设施设备和工器具、工作服等等。谁损坏谁照价赔偿,用当月工资抵扣,如不够者用下月工资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

每星期日下午集中学习两小时,学习内容包括时事政治、业务训练和文体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可交替进行安排。

每星期六下午为集中打扫除时间,各员工按照自己分管的卫生责任区认真进行打扫清理,不许出现卫生死角。做到墙壁干净、地面整洁、无灰尘废弃物;门窗玻璃干净明亮无污垢斑迹;洗手间无蚊蝇异味。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六

为了规范基地公司宾馆的各项管理工作,便于公司机关员工出差以及分公司员工家属探亲的住宿安排,制定公司宾馆管理制度。

2.1对内接待公司人员因公出差住宿;。

2.3接待地方政府、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客人用;。

2.4员工家属探亲住宿;。

2.5公司宾馆不对外接待。

3住宿接待标准。

3.1客房使用标准,地市级政府领导、集团公司领导、公司安排接待的重要客人、公司主要领导住大套房;县、处级别领导住小套房;公司中层干部及地方政府、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领导住单人间;公司部门(单位)一般员工住双人标准间。

3.2烟、水果标准,公司领导和地市级政府领导住宿接待用烟为黄盒芙蓉王或蓝好猫,接待水果为当地时令水果(一盘);公司部门(单位)负责人及随行人员公务接待原则上不提供烟、水果。

3.3收费标准,为了补充公司宾馆日常消耗品、支付服务人员工资,公司宾馆住宿实行收费制。收费标准暂按套房每套每日360元,单人房每间每日200元,标准双人房每间每日200元。

3.4客房内有偿提供零食、饮料、扑克等,物品明码标价,住宿人员可自行选择使用,退房时一并核算费用。

4接待制度。

住宿接待实行住宿接待审批制和住宿接待物品领用审批制,由住宿人员按照接待标准填写“接待汇总表”;服务员填写“住宿接待物品领用审批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逐级签字确认。审批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服务员准备客房用,一份作为记账凭据,一份交综合管理室存底。

4.1因工作和业务关系,其他部门(单位)及地方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在分公司安排住宿时。由业务对口部门按住宿接待流程安排住宿,原则上现金结账,不接受签单。如需签单,应提前填写“接待汇总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2因公由某部门承办的大型会议、活动等需要签单结账的,首先应填写“接待汇总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3分公司内部员工因公住宿的,需填写“住宿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4员工亲属住宿由员工本人办理入住手续,住宿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暂不提供发票。住宿期间遇到公司举办大型会议,或者公司因公出差人数较多房间不够时应无条件退房,保证公司接待用房。

4.5住宿人员到公司宾馆前台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住宿押金,标准为200元/间。

4.6住宿人员退房应按规定在公司宾馆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根据服务员检查结果确定是否有客房设施损毁情况,是否消费客房提供的有偿消费品,如有发生则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住宿人员补缴。并在《签单账目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消费。

5费用报销及使用。

5.1公司出差人员入住时必须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和退房手续,签字确认《接待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分公司留存,作为对账凭证;另一份经汇总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复核,并以此作为出差报销依据。

5.2分公司每月末汇总入住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公司财务人员在延安市税务局按约15%的税率代开发票,与《接待汇总表》一起作为报销凭证,统一在公司财务部报销。

5.3公司安排的对外接待和会议住宿,由具体承办部门统一办理《接待汇总表》,并遵照上述报销程序办理。

5.4驿站收入部分用于列支公司宾馆日常运行管理费用、驿站消耗品支出,招接待水果、服务人员的加班工资、分公司出差人员在员工餐厅发生的费用(包括出差人员每人每天60元或30元伙食费)、员工会所的消耗品、活动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和政府管理部门人员来员工会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等。

5.5公司宾馆、员工会所、办公楼的维护,外立面的保洁,员工餐厅的厨具、餐具补充等费用由分公司申报年度队站经费计划,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6.1采购范围:公司宾馆日常生活物资和接待所需物资。

6.2采购费用主要来源于公司宾馆房费。

6.3需求计划编报。

6.3.1物资需求编报按规定的格式填报,注明所需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

6.3.2日常生活性物资需求计划由驿站管理人员填写,每月20日前上报综合管理室审核,再上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6.4采购计划编报。

6.4.1采购计划由综合管理室根据需求负责编报,每月22日前完成。

6.4.2综合管理室在按规定汇总采购计划时,要与相关编报人员沟通,及时解决编报中遇到的问题。

6.5计划实施。

6.5.1物资采购计划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室按规定实施采购。

6.5.2紧急物资经分公司领导同意后,可采取后补办审批手续。

6.5.3凡采购回来的物资均由综合管理室统一入库,并按计划和接待所需进行配发。

7服务人员加班补助。

7.1服务员加班主要分为用餐接待、住宿清洁和夜班服务。

7.1.1用餐接待。

7.1.1.1用餐接待期间包厢内每桌配二名服务员,大厅每两桌配一名服务员负责现场服务。

7.1.1.2用餐结束后负责现场服务的人员要及时清理餐桌卫生,并对餐具进行清洗归位。

1.2、服务员1.0来进行加班补助核算。

7.1.1.4需外聘服务员的,其费用将从服务员补助中扣除一半,另外部分由公司承担。

7.1.1.5大厅一桌服务属服务员日常工作,不计入加班补助中。

7.1.1.6服务员加班补助核发由分公司对每次服务进行考核,达标后方可发放。

7.1.2住宿清洁。

7.1.2.1住宿清洁主要包括来客后的房间卫生清洁、物品更换和床上用品的洗涤(日常卫生清洁不含在内)。

7.1.2.2按标准对服务人员进行加班补助,给以每间房一天。

2.5元的加班费。

7.1.2.3两间以下(含两间)客房清洁属服务员日常工作,

不计入加班补助中。

7.1.3夜班服务。

7.1.3.1夜班服务主要包括来客期间服务人员在驿站大厅留守值班。

7.1.3.2此项工作按标准对服务人员进行加班补助,给以每晚10元的加班费。

8.1服务人员职责。

8.1.1驿站前台服务人员负责客房的使用管理,凭审批后的“住宿审批单”为客人安排客房,无审批单严禁私自开房。

8.1.2驿站前台服务人员收取客人缴纳的住宿押金,根据财务管理制度保管现金。

8.1.3服务人员在客人退房时应认真核查房间设施情况、房间内提供的消费品使用情况,并在“退房核查小票”上签字后及时交驿站前台,以便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8.1.4驿站前台服务人员根据“退房核查小票”列明内容,核算客人应付费用,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押金退付手续。

8.1.5确认客人的入住天数,在客人签字确认后及时送交综合管理室留存。

8.1.6服务人员须坚守工作岗位,每日对客房进行清理打扫,做到室内设施摆放有序,床单、被套干净、整洁,定期消毒。要做到眼勤、腿勤、嘴勤。

8.1.7服务人员做好驿站内门厅、走廊、楼梯、洗手间的卫生清扫,随时保持清洁。

8.1.9客房内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8.1.10客房内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异味、无蚊蝇。

8.1.11服务人员切实做好来客登记工作。

8.1.12服务人员要做到礼貌待人,说话和气,主动为住客提供优质服务。

8.1.13服务人员要提醒住宿人员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爱护设施,住宿人员不得将危险物品带入驿站内。

8.1.14服务人员要注意住宿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和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

8.1.15管理及服务人员要切实做好公司宾馆物资和日用品的管理使用工作,不得私自占用驿站内的公用物品。

8.1.10服务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主要交接内容包括:房间使用状态,核对房间内及公共房间物品数量,检查卫生和安全问题。

8.1.11爱惜公共财产,厉行节约,按质按量的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宜。

8.2客房卫生标准。

8.2.1客房要做到门窗、四壁、顶棚、地面、灯具、茶具、桌、椅、床、被褥、箱、柜等干净整洁,行李物品摆放整齐。

8.2.2客房床单、被套、枕巾等卧具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三天一换或见脏就换。生病客人用过的卧具应送洗衣房单独消毒。

8.2.3客房茶具和口杯应每日清洗消毒,要做到茶具和口杯表面光洁,无茶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8.2.4客房卫生间面盆、浴缸、墙壁瓷砖、座便器应每日清洁消毒,无污渍、无积水、无毛发、清洁光亮。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七

一、目标: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校园文化管理环境,学校特设立手机监管领导小组;组长:成员:

二、措施如下:

1、首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2、加大巡查力度,每天每节课要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3、坚决做到发现一例处理一例并考核到位。

4、做好每天的统计通报工作。

5、做好没收学生手机的保管工作。

6、做好学生家长承诺书存档工作。

7、非住校生学校安排值日生采取一进一查制度。

三、处理方案。

1、凡是x月x日上午x点之前主动上缴手机的学生,此手机由学生第一监护人来学校领取。领取时家长应给学校写一份承诺书。否则,任何人不允许领取。

2、凡是x月x日上午x点之前没有主动上缴手机的学生,学校查处一例,没收一例。该手机必须等到该生毕业后由该生第一监护人方可领取。

3、凡是家长给学校写过承诺书的,再次发现带手机进校园者,一律没收。等到该生毕业后方可领取。

四、相关考核。

1、凡是学生上课期间玩手机者一律没收,等到毕业后方可领取。并扣科任教师2元。

2、不上课期间,发现学生带手机者,一律没收。等到毕业后方可领取。并扣班主任2元。

3、凡是学生举报一例者,经查属实,给举报者班级加20分。

4、凡发现为学生使用手机提供便利者,一律通报批评并扣该班级20分。

5、后勤工作人员,凡发现学生在生活区带手机,特别是接打手机者,一律给予没收,并交到学校且给予该生班主任扣2元,若后勤工作人员发现不给予处理者,一次扣相关后勤工作人员2元。

6、寝室内应加大安全检查次数,发现刀具、火机、课外书籍,一律没收,并交到学校。凡学校检查时安全检查落实不到位者,每次扣相关人员2元。

x学校。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四日。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八

一、办理住宿登记,要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不得私自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或留宿亲友。接见来访人员,请办理来访登记。

二、按标准交纳住宿费。招待所管理制度。属培训性质入住招待所的宾客,收取钥匙押金20元,其他宾客收取住宿费及钥匙押金100元。

三、为预防失窃,请宾客妥善保管好财物,在暂离招待所时请关好门窗。

四、请节约用水、用电,在离开招待所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设备、水龙头开关。

五、请保持招待所环境的整洁。不得在招待所内酗酒滋事,生火煮食,私接电源。不要在招待所内大声喧哗,高音收放电视、音响,影响他人休息。

六、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腐蚀性物品带入招待所。招待所管理制度。

七、自觉遵守学院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严禁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主动配合保安人员和公安人员的调查。

八、爱护招待所内的设施、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的,按招待所物品损坏、丢失赔偿价目表照价赔偿。

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者,招待所工作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应予以劝阻或依章处理。对构成严重扰乱招待所治安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九

第一条为保证新员工顺利度过试用期,进入相应工作岗位,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新录用员工的试用期限为3个月,试用期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企业为之缴纳三险一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员工试用期的薪酬与福利待遇如下:

(1)专科生800元/月,本科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1500元/月。

(2)工作满1个月后享有住房补助,300元/月。

第四条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内容安排:

(1)入职后2周内,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员工入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企业的概况、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层人员,企业的经营方针、目标和企业精神,企业的规章制度、品质管理和信息管理内容。培训的方式以人力资源部及相关专业人员宣讲为主。

(2)入职人员培训合格后,由用人部门安排上岗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岗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岗位职责、人员配置及设备、设施分布等)、岗位工作操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相关管理知识和服务意识,特殊情况的处理程序等。

第五条考核方面:

(1)入职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考核。考试的范围为入职培训内容,考试的方式为闭卷,满分100分,7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进行再培训,仍不合格者,企业将不予录用。

(2)岗前培训结束后,用人部门组织相关考核。考核的范围为岗前培训内容,考试方式采用闭卷和实际操作相结合,满分为100分,7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进行再培训,仍不合格者,将不得上岗。

第六条员工转正工作流程:

(1)每月1日,人力资源部提供转正名单给相关人员及其部门经理。

(2)被考核人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表》并自评,填完后交给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根据员工表现填写评语和考核结果,并同时填写《员工人事变动表》,在每月8日前交给人力资源部。

(3)每月18日前,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领导意见,给被考核人出具《转正通知单》,同时在全厂范围内通告。

第七条附则。

(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具体操作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对于需修改的部分,人力资源部负责修改,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十

为了规范基地公司宾馆的各项管理工作,便于公司机关员工出差以及分公司员工家属探亲的住宿安排,制定公司宾馆管理制度。

2公司宾馆接待范围。

2.1对内接待公司人员因公出差住宿;

2.2公司安排的接待住宿;

2.3接待地方政府、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客人用;

2.4员工家属探亲住宿;

2.5公司宾馆不对外接待。

3住宿接待标准。

3.1客房使用标准,地市级政府领导、集团公司领导、公司安排接待的重要客人、公司主要领导住大套房;县、处级别领导住小套房;公司中层干部及地方政府、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领导住单人间;公司部门(单位)一般员工住双人标准间。

3.2烟、水果标准,公司领导和地市级政府领导住宿接待用烟为黄盒芙蓉王或蓝好猫,接待水果为当地时令水果(一盘);公司部门(单位)负责人及随行人员公务接待原则上不提供烟、水果。

3.3收费标准,为了补充公司宾馆日常消耗品、支付服务人员工资,公司宾馆住宿实行收费制。收费标准暂按套房每套每日360元,单人房每间每日200元,标准双人房每间每日200元。

3.4客房内有偿提供零食、饮料、扑克等,物品明码标价,住宿人员可自行选择使用,退房时一并核算费用。

4接待制度。

住宿接待实行住宿接待审批制和住宿接待物品领用审批制,由住宿人员按照接待标准填写“接待汇总表”;服务员填写“住宿接待物品领用审批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逐级签字确认。审批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服务员准备客房用,一份作为记账凭据,一份交综合管理室存底。

4.1因工作和业务关系,其他部门(单位)及地方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在分公司安排住宿时。由业务对口部门按住宿接待流程安排住宿,原则上现金结账,不接受签单。如需签单,应提前填写“接待汇总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2因公由某部门承办的大型会议、活动等需要签单结账的,首先应填写“接待汇总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3分公司内部员工因公住宿的,需填写“住宿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4员工亲属住宿由员工本人办理入住手续,住宿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暂不提供发票。住宿期间遇到公司举办大型会议,或者公司因公出差人数较多房间不够时应无条件退房,保证公司接待用房。

4.5住宿人员到公司宾馆前台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住宿押金,标准为200元/间。

4.6住宿人员退房应按规定在公司宾馆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根据服务员检查结果确定是否有客房设施损毁情况,是否消费客房提供的有偿消费品,如有发生则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住宿人员补缴。并在《签单账目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消费。

5费用报销及使用。

5.1公司出差人员入住时必须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和退房手续,签字确认《接待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分公司留存,作为对账凭证;另一份经汇总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复核,并以此作为出差报销依据。

5.2分公司每月末汇总入住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公司财务人员在延安市税务局按约15%的税率代开发票,与《接待汇总表》一起作为报销凭证,统一在公司财务部报销。

5.3公司安排的对外接待和会议住宿,由具体承办部门统一办理《接待汇总表》,并遵照上述报销程序办理。

5.4驿站收入部分用于列支公司宾馆日常运行管理费用、驿站消耗品支出,招接待水果、服务人员的加班工资、分公司出差人员在员工餐厅发生的费用(包括出差人员每人每天60元或30元伙食费)、员工会所的消耗品、活动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和政府管理部门人员来员工会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等。

5.5公司宾馆、员工会所、办公楼的维护,外立面的保洁,员工餐厅的厨具、餐具补充等费用由分公司申报年度队站经费计划,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6.1采购范围:公司宾馆日常生活物资和接待所需物资。

6.2采购费用主要来源于公司宾馆房费。

6.3需求计划编报。

6.3.1物资需求编报按规定的格式填报,注明所需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

6.3.2日常生活性物资需求计划由驿站管理人员填写,每月20日前上报综合管理室审核,再上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6.4采购计划编报。

6.4.1采购计划由综合管理室根据需求负责编报,每月22日前完成。

6.4.2综合管理室在按规定汇总采购计划时,要与相关编报人员沟通,及时解决编报中遇到的问题。

6.5计划实施。

6.5.1物资采购计划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室按规定实施采购。

6.5.2紧急物资经分公司领导同意后,可采取后补办审批手续。

6.5.3凡采购回来的物资均由综合管理室统一入库,并按计划和接待所需进行配发。

7服务人员加班补助。

7.1服务员加班主要分为用餐接待、住宿清洁和夜班服务。

7.1.1用餐接待。

7.1.1.1用餐接待期间包厢内每桌配二名服务员,大厅每两桌配一名服务员负责现场服务。

7.1.1.2用餐结束后负责现场服务的人员要及时清理餐桌卫生,并对餐具进行清洗归位。

1.2、服务员1.0来进行加班补助核算。

7.1.1.4需外聘服务员的,其费用将从服务员补助中扣除一半,另外部分由公司承担。

7.1.1.5大厅一桌服务属服务员日常工作,不计入加班补助中。

7.1.1.6服务员加班补助核发由分公司对每次服务进行考核,达标后方可发放。

7.1.2住宿清洁。

7.1.2.1住宿清洁主要包括来客后的房间卫生清洁、物品更换和床上用品的洗涤(日常卫生清洁不含在内)。

7.1.2.2按标准对服务人员进行加班补助,给以每间房一天。

2.5元的加班费。

7.1.2.3两间以下(含两间)客房清洁属服务员日常工作,

不计入加班补助中。

7.1.3夜班服务。

7.1.3.1夜班服务主要包括来客期间服务人员在驿站大厅留守值班。

7.1.3.2此项工作按标准对服务人员进行加班补助,给以每晚10元的加班费。

8.1服务人员职责。

8.1.1驿站前台服务人员负责客房的使用管理,凭审批后的“住宿审批单”为客人安排客房,无审批单严禁私自开房。

8.1.2驿站前台服务人员收取客人缴纳的住宿押金,根据财务管理制度保管现金。

8.1.3服务人员在客人退房时应认真核查房间设施情况、房间内提供的消费品使用情况,并在“退房核查小票”上签字后及时交驿站前台,以便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8.1.4驿站前台服务人员根据“退房核查小票”列明内容,核算客人应付费用,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押金退付手续。

8.1.5确认客人的入住天数,在客人签字确认后及时送交综合管理室留存。

8.1.6服务人员须坚守工作岗位,每日对客房进行清理打扫,做到室内设施摆放有序,床单、被套干净、整洁,定期消毒。要做到眼勤、腿勤、嘴勤。

8.1.7服务人员做好驿站内门厅、走廊、楼梯、洗手间的卫生清扫,随时保持清洁。

8.1.9客房内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8.1.10客房内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异味、无蚊蝇。

8.1.11服务人员切实做好来客登记工作。

8.1.12服务人员要做到礼貌待人,说话和气,主动为住客提供优质服务。

8.1.13服务人员要提醒住宿人员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爱护设施,住宿人员不得将危险物品带入驿站内。

8.1.14服务人员要注意住宿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和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

8.1.15管理及服务人员要切实做好公司宾馆物资和日用品的管理使用工作,不得私自占用驿站内的公用物品。

8.1.10服务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主要交接内容包括:房间使用状态,核对房间内及公共房间物品数量,检查卫生和安全问题。

8.1.11爱惜公共财产,厉行节约,按质按量的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宜。

8.2客房卫生标准。

8.2.1客房要做到门窗、四壁、顶棚、地面、灯具、茶具、桌、椅、床、被褥、箱、柜等干净整洁,行李物品摆放整齐。

8.2.2客房床单、被套、枕巾等卧具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三天一换或见脏就换。生病客人用过的卧具应送洗衣房单独消毒。

8.2.3客房茶具和口杯应每日清洗消毒,要做到茶具和口杯表面光洁,无茶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8.2.4客房卫生间面盆、浴缸、墙壁瓷砖、座便器应每日清洁消毒,无污渍、无积水、无毛发、清洁光亮。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

第二十七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20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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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十二

第二条.本规定是公司购买服务器、电脑、办公用品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

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

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二、采购申请。

业务说明第四条.。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可以作为采购申请人提交《采购申请单》。申请人填写采购申请表后,提交本部门经理审批。

2、采购业务分主自用商品采购和销售商品采购。自用商品采购包括办公用品、配件、耗材、固定资产等。销售商品采购包括签定购销合同的商品,客户委托代购商品。

3、自用商品采购,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需提交行政部确认。行政部确认后,提交营销中心商务组发布采购信息。

4、销售商品采购,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需提交系统部指定人员确定配置清单。系统部确认后,提交营销中心商务组发布采购信息。

5、商务组发布采购信息给公司内部询价人员(销售人员和采购部门)、外部询价员。

6、对于oracle、d7i软件产品的采购,不执行此规定。

第五条.相关人员的责任。

1、采购申请人:

1)采购申请人可以是各部门员工;

2)采购申请人负责填写完整的采购申请单;详细附件;

3)采购申请人负责与系统部确认采购物品的配置、数量是否符合商务合同或项目要求及软件产品运行的要求。

4)如果客户与公司不签定商务合同,则采购申请人负责向客户索要委托代购函。

5)当销售采购的配置发生变化时,必需与系统部沟通后确定新的采购配置,并及时通知销售部商务组人员。

2、部门经理:确认采购行为有效性。

3、系统部:明确采购物品的配置、数量符合合同、项目、产品的要求。

4、商务组:

1)负责补充采购申请单的编号、版本号;明确要求报价反馈时间;

2)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客户委托函归档;

3)负责发布采购信息给内外部询价员、采购监管人员。

4)收到采购申请人的变动采购申请单的通知后,及时通知内、外部询价员。

第六条.其他说明。

1、采购申请单编号规则:8位编码年份4位+月份2位+流水号2位。例如:2007。

年9月销售部提交第一张采购申请单,该单据编号为20070901,版本号为1。

2、版本号规定:第一次提交的采购申请单版本号为1。如果中间有所改动,则版。

本编号改为2。依次类推,每次配置清单的变化要求采购申请单编号不变,版本号依次改变。

第七条.审批流程:销售商品采购申请审批,自用商品采购申请审批流。

三、采购报价。

业务说明及要求第八条.。

询价员在收到商务组发布的采购申请单后,自行询价,并填写采购报价表,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采购监管人员。

《采购报价单》。

第九条.相关人员的责任。

1、询价员:

1)负责市场询价;详细填写报价单内容;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发送给采购监。

管人员进行比价。

2)负责审查最终供货商的资格(供货能力和单位信誉)。

2、商务组:当采购申请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询价员及监管人员。

3、监管人员:确保询价员报价通道畅通。

第十条.其他说明。

1、销售商品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用商品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2、价值较高的商品,公司统一要求1-3年原厂商免费维护、一个月延期付款的账。

期。

3、采购报价单中写明付款条件、可提供的售后服务、运输条件等参考内容。

4、内、外部询价员在填写采购报价单时,必须填写供应商名称、联系人、电话等。

信息。

5、各询价员只有一次报价机会,报价单一经发出,不允许修改。除非采购申请单。

变动时,允许再次报价。

6、各询价员之间不允许打探对方价格,一经发现,取消询价员报价资格。

四、采购比价。

第十一条.业务说明及要求。

1、比价原则:在相同付款条件、维护条件、运输条件下,选择报价最低者进货。

2、在规定报价时间结束后,采购监管员打印出来各询价员的报价表,汇总统计后。

形成比价表,明确采购供应商。

3、发送确认信息给中标的询价员、采购部门、财务部、系统部或行政部。发送未。

中标的通知给其他未中标的询价员。

4、采购监管员不能判断哪个报价中标时,如果是自用商品采购,则上报主管行政的(副)总经理审批;如果是销售采购,则上报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审批。

5、《采购比价单》和《采购确认单》。

第十二条.相关人员的责任。

1、采购监管员:

1)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比价原则,选择供应商。

2)保存、整理询价员报价表和采购比价表,随时准备公司领导的检查。

3)及时通知采购部门、财务部门进行采购。

2、采购部门:接到采购监管员的通知后,进行采购行为。自用商品的采购部门是。

行政部,销售采购的采购部门是系统集成部。

五、采购入库。

第十三条.业务说明及要求。

1、采购部门在采购物品后,到行政部办理入库手续。办理入库手续时,应提交采。

购申请单,,并签字。行政部库存管理人员必须清点物品的是否与采购确认单一致。

2、如果是服务器等高端商品,则由系统部确认采购物品与采购确认单是否一致,并在到货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行政部以系统部签字确认的到货为入库依据。

3、采购部门凭行政部入库单,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自行填写的付款申请单到财务。

部办理付款事宜。如遇预付货款时,则采购部门凭采购确认单,自行填写付款申请单到财务部办理付款事宜。

4、采购比价确认入库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相关人员的责任。

1、采购部门:严格按采购确认单进行采购。

2、行政部:负责核对入库物品与采购确认单是否一致。

3、系统部:负责核对所采购的高端商品是否与采购确认单一致。

4、财务部:负责核对付款手续是否起全:商务合同或委托代购函、采购确认单、采购入库单、采购发票在数量、单价、规格、金额等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财务付款;如果不一致,则有权暂不付款。

第十五条.其他说明。

1、采购过程中发生变更时,采购部门应及时通知采购监管人员。由采购监管人员。

确定是否重新采购询价或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并书面通知采购确认表给采购部门、财务部、行政部或系统部。

2、采购付款的审批权限:

1)销售商品的付款:由采购部门提交付款申请,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提交财。

务部审核后付款。如果单张采购金额超过2万元,则提交总经理审批。

2)自用物品的付款:由行政部门提交付款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提交财。

务部审核后付款。如果单张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则需提交总经理审批。

3、采购付款审批流程:,

六、奖惩。

第十六条.公司经营者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支持公司采购流程的实施工。

作,支持各询价员、采购部、采购监管员、系统部、行政部、财务部履行。

本规定的所述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公司有关部门举报。举。

报行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公司对举报人给予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以下人员予以奖励:(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

人员。奖励金额在500—5000元之间。如有特殊贡献,则奖励金额上报总。

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七、其他。

第二十条.采购业务流程中商务组负责人暂定刘雅洁、监管员暂定潘琳。如遇人员变。

动,则以公告通知公司员工。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最终以公文流程形式实施。公文流转布署完成前,采购流程及。

各类表格以邮件或传真形式传递。邮件方式传递时,是以转发形式按照各。

审批流程来完成的,需保留原邮件(包括附件)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十三

人基本信息、理论培训记录、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编号、阶段及结业考核成绩、完全驾驶等录入资料;公安部门科目一、二、三考试成绩等进行全面记载,并粘贴个人照片。

二、学时管理。学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课,旷课者将延期培训,不予补课。

三、培训方式管理。驾驶操作培训实行全日制或记时制。学驾人记时培训要与驾培机构负责人、教练员预先约定,具体协调实施。

四、学驾人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规定学时的,应个人书面申请,经教学负责人同意,重新调整培训,对无故旷课者,延误责任自负。

五、常规管理。

(一)学驾人应自觉服从教练员教学指导和在车管理,遵守驾校相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志,训练期间不得嬉戏打闹,不得打架斗殴,不得饮酒后参加训练。

(二)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训练时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外出必须向教练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车辆及所配用具物品,不得随意损坏。自觉做好宿舍、食堂等生活区和培训区的清洁卫生;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教学安全。

(四)教练不在时,学员不得私自驾车训练。违反者无后果每次罚款二百元,有后果者加倍处罚且后果自负。

(五)学员操作时不得赤膊、穿短裤、吸烟、闲谈、穿拖鞋或高跟鞋。进入操作训练后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规范操作,服从教练员指挥,车辆未停稳不准上、下车或换人。

(六)车辆行驶中,学员必须坐在车厢内,不准在车上站立、来回走动、不准扒车;上车时不准攀爬两侧车厢,必须由车后扶梯双手抓牢上车;下车时,必须在车辆停稳后,由车后扶梯依次下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七)、学驾人对培训学时要及时核对,有异议应及时申请裁定,必须本人在驾驶培训记录中签字确认,不准代签。资料入档保存4年驾校学员规章制度驾校学员规章制度。

(八)结业考试:每培训阶段和期末由教学负责人组织对学驾人进行相关考试科目或道路驾驶培训考核,并做出详细记录,成绩评定记入教学日志,学籍卡存档4年以备例查。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十四

为加强公司对费用的管理和控制,使日常开支的各种费用纳入即定轨道,使各项开支合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费用预算制度。

1、董事长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提出公司一定时期的总目标,并下达各机构指标;

3、预算指标报财务总监、董事长,董事长召集有关人员讨论通过或驳回修改;

4、批准后的预算下达给各机构执行;

5、各机构应于次月5日之前将上月预算的执行情况报财务总监、董事长;

6、根据公司资金的实际情况,适时修改预算,以便更好的控制资金,避免公司陷入窘困;

7、财务部门核算、监督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避免不必要的超支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二、费用报销的基本程序。

1、每项经济活动发生后的三天内,由经办人将发票与单据分类进行粘贴,填制报销单;

2、单据交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对费用的发生给予证明后交各机构负责人审批;

7、预算外的开支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交董事长审查签字后方可报销;

9、费用报销必须是谁发生谁报销,严禁代报,对发生的代报费用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10、费用报销中报销人、审批人应坚持分权原则,对报销人、审批人为同一人签字的费用财务部门应拒绝报销。

三、财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1、财务有权拒绝报销任何不真实的原始单据;

7、财务部将定期对各公司费用情况进行审查,对错报费用进行纠正,并分别向董事长、总公司总经理、各机构负责人提交相关报告。

四、单笔支付金额在150000元以上(含150000元),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以便提前做好资金的筹集和准备。

五、本制度附件与本制度具同等效力。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由财务部执行,修改权由财务部修订后报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附件一: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规定。

七、财务部门应在每月底汇总各机构业务招待费发生明细表,报财务总监、董事长审阅;八、各机构负责人对业务招待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承担责任。财务人员对费用标准的执行及票据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十五

考勤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中心的考勤制度,保证中心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特制定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望中心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考勤的原则:本着严格、规范、公平、公正、不徇私、不遗漏。

第二条。

考勤的方式:由中心部门经理纸制考勤、打卡机打卡制考勤、中心考勤管理员考勤监督,实行“两考一监督”的考勤方式。

第三条。

考勤的对象: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的全体员工,其中涉及7个班次,8个部门。

第四条。

考勤的要求:中心的全体员工必须按时签到、签退,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打卡机上无考勤记录,且未作未打卡情况说明者视为缺勤。个人出勤记录情况,作为中心工资、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缺勤、迟到、早退10次以上,取消年终奖金的发放。

(1)员工未及时打卡方面:因客观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员工不能及时打卡者,必须填写由中心统一提供的未打卡情况说明,详细说明清楚未及时打卡的原因,经过部门经理的批准同意后,方视为正常出勤,否则作为缺勤处理。(附表1: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未打卡情况说明)。

(2)员工请假方面: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中心安排规定的休息日之外,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者,必须统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请假单,事前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单情况时,必须电话告知部门经理(中层以上告知中心主管领导),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到岗后必须立即补上请假单,无请假单者视为无故缺勤。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者必须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请假在三天以下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方可。(附表2: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请假单)。

(3)员工加班方面:员工工作需要加班,必须统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报中心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附表3: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加班申请表)。

(4)员工调休方面:中心员工因特殊情况班次需要进行调换者,必须统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李沧区阳光老年服务中心调休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实行,最后报送中心人力资源部保存,原则上中心不允许随意调休,除非特殊情况下方可。(附表4: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调休申请表)。

(5)员工公出方面;员工因工作安排需要公出,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为后期的考勤提供详细准确的数据信息。

第五条。

各部门经理在每月的5号,将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包括出勤记录、未打卡、加班、调休、请假、等表),统一报送中心人力资源部考勤员处。各部门经理本着负责、严格、准确、及时的原则报送。

附则。

(3)本管理实施细则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心的管理制度制定.

1.最新《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6.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7.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十六

一、目的:

为规范集团配置移动电话的使用,明确费用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二、管理部门。

集团配置的移动电话号码统一由集团行政部管理。

三、使用管理:

1、集团根据需求配置移动电话卡,公司负责提供电话卡和额定话费,不负责提供话机,配置移动电话号码的人员需保持24小时开机。

2、人员如发生变动,必须将所配置电话卡和所配置话机交接给本岗位接任者,暂无接任者,所配置电话卡及话机由集团行政部收回。

3、集团按照标准承担相应职位人员的话费,话费采取由集团行政部每月按标准集中预存,取整补齐方式(注:取整补齐是指如果每月200元话费标准,但上月有节余85元,本月单位只负责再予缴纳120元)。每月月末集中预存下月话费,未满月预存费用用完者,自行缴纳话费,以保持电话畅通。

4、对于部分原配置话机者,集团拥有所配置话机的所有权,配置话机人员享有使用权,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他人;话机如无法正常使用,话机交集团行政部销帐,使用人自行购置手机,以保持电话畅通。

5、集团配置移动电话用于工作交流沟通使用,不得用于办理私事之用。

6、为统一管理,使用人不得擅自修改移动电话卡的服务密码,如确有必要修改时,需及时到集团行政部报备。

7、使用人不能随意变更电话卡的话费套餐,不允许使用电话卡内的话费消费购物,不允许绑定qq会员等网络增值服务。

8、使用人员需作好手机充电等自我管理,无特殊情况月累计三次因移动电话无法接通被投诉的人员,将处以50元罚款。罚款在下月手机缴费金额内扣除。

9、手机发生故障(丢失、没电、欠费)期间,除尽快恢复电话畅通外,应及时向集团行政部或上级领导说明情况,并提供其他联络方式。

四、费用标准:

以(元/月)为单位,单位承担每月话费数额不超过标准限定,超过部分个人承担。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十七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那么,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提供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细则,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四)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

(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的专项维修资金;。

(六)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七)组织或指导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建立物业管理领域的诚信档案、信用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

(九)开展全市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和监管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社团法人登记等有关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的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管职责;。

(二)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整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三)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备案事项;。

(四)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办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或服务事项;。

(六)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的信访投诉事项,建立区级多元化纠纷协调机制;。

(七)配合或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检查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组织实施或配合实施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

(九)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核销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物业管理建筑面积,按照每200万平方米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物业管理专职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民政、建设等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筹备、选举和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具体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实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并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筹备工作;。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表决等各项活动:

(三)责令严重违法违规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

(六)对业主委员会无法召开会议的,负责直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九)代为管理已经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但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的公章;。

(十)组织召开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十一)依法处理涉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信访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或受街道办事处委托依法开展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一)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三)根据街道办事处组建筹备组公告,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六)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依法贯彻落实其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定期组织辖区内城管执法、公安、安监、工商、司法、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机构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重大问题,建立一站式多元化纠纷协调机制。会议可邀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也可以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列席会议。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街道办事处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不得转委托。

第十条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政府内部工作事项,与会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予以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并由与会政府部门、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但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暂停执行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拒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应当整理并保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建立物业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平台,可委托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鼓励和提倡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物业管理专职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物业服务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

第十三条下列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

符合前款规定的主体,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报告或10名以上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成立业主大会请求的,应在30日内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工作人员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后仍未在通知期限内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建设单位可不作为筹备组成员。

第十五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业主身份,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当在本住宅小区实际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依法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业主义务;。

(四)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五)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参加筹备组工作的时间;。

(六)没有欠缴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及违章搭盖的行为;。

(七)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代表名额应当考虑物业类型、幢(梯)及建筑面积的均衡分布。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报告或业主请求之日起5日内,制定组建筹备组的公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7日。

组建筹备组公告应当明确业主代表的人数、条件、产生办法和提交资料的方式、时限等。

社区居民委员应当根据组建筹备组的公告,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业主代表根据得票率高低确定。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7日。公示期间,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复核。

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且业主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公告期不应少于7日。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筹备组成立后一个月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筹备组进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十七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各业主所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筹备组通过召开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筹备工作的决定。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或受其委托的筹备组成员召集和主持。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因筹备工作需要,以筹备组名义对外发布文件资料需要使用印章的,在由筹备组按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并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章。

筹备组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九条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和筹备情况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仍无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解散筹备组并重新成立筹备组。

第二十条鼓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成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单、业主联系方式和各业主所有建筑专有部分面积情况等。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查阅。房地产测绘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查询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提供所查阅内容。

第二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缴纳筹备经费。筹备经费缴交标准为:物业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元缴交;超出5万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平方米0.5元缴交,建设单位缴交的筹备经费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结余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经费结余部分应当转入公共收益资金账户。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15日。

第二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或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宣传栏以及幢(梯)张贴的形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至少一种形式作为补充:

(一)在物业服务场所、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张贴;。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场、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商业、文体服务设施出入口张贴。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

(三)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屋面、外墙、阳台、门窗的装修和户外设施的装饰装修和安装规范;。

(五)业主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六)物业公共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等缴交标准与方式及公共收益的分配方式;。

(七)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其他应当予以约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三)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四)业主代表的产生和业主授权委托的具体方式及主要内容;。

(五)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六)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七)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情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规则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名称、使用和管理;。

(十二)业主委员会所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报酬。

第二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等原始凭证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为一个完整的选举周期。其他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委托书等资料的保管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条业主对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等有疑义的,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必要的查验复核、重新统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业主可以梯(幢)、单元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规定,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各单位范围内的事项内容、议事方式、程序等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召开前10日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经50%以上业主大会代表提议;。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细则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三十四条业主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资料、业主身份证明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资料后15日内,核实提议的业主是否达到20%以上。业主委员会未核实或核实情况存在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核实。

经核实提议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核实完成之日起30日内就提议议题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核实提议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但业主仍认为需要的,业主应当重新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材料、业主身份证明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已作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在一年内不得就该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业主大会决定依法被撤销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形式及表决规则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除外。

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或机构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受理并予以说明,并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当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统计和查验业主的表决意见,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基本信息、所有的建筑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公示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记录并及时答复。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或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

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单元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预算建筑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三十九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专有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

(二)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总人数。

第四十条一个专有部分有2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推选1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1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业主在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对自行管理方案以及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表决,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产生的经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等需要抄送全体业主的资料,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抄送:

(一)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

(二)电子邮件;。

(三)手机短信;。

(四)其他电子信息传送方式。

业主的住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入住时登记的方式为准;业主未入住的,以业主首次书面提供的方式为准。业主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召集人、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应当抄送业主的相关信息,按照业主登记的联系方式向业主发送相关信息后,即完成抄送。

抄送人应当保留已抄送的相关记录。第四节业主小组、业主大会代表制度。

第四十四条鼓励规模较大且条件较好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立业主小组制度和业主大会代表制度。

第四十五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500个以上业主的,可以以梯(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推选业主大会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见;。

(二)依法依约决定有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依法依约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大会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代表由所在业主小组的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大会代表资格及选举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业主可以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选举的业主大会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具体委托的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五)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大会的;。

(七)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八)经业主小组半数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取消其业主大会代表资格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以业主大会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小组的全体业主应当书面委托业主大会代表,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期限。与会业主大会代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应当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业主大会常务会议方为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大会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在业主小组的业主意见,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大会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5到13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业主身份,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在本住宅区实际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组织能力;。

(四)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五)未发生侵害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八)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九)具有履行业主委员职责的工作时间;。

(十)没有欠缴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及违章搭盖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在社区居委员会或其居民小组中任职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完善联合工作机制。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当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面积、人数双过半”),方能当选。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业主自治的公益性岗位,鼓励业主委员会委员提供志愿服务。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也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从事公益性工作情况按月给予适当的津贴,每月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通过业主大会规则予以约定。

鼓励业主大会聘请专职人员具体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信访处理和日常事务,专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业务培训,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其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薪资报酬等。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显著区域内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成员名单;。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首期、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处分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三)项应当长期公布,若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前款第(四)(六)项应当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10日以上,第(五)、(六)项应当同步在厦门市专项维修资金网站公示。

前款第(七)(八)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或停车费用减免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或罢免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

(二)利用业主委员身份谋取私利的;。

(三)侵害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出现上列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议之日起终止。

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其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到区民政部门进行社团法人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二)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业主身份证明、个人简历、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齐上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将业主委员会情况录入厦门市业主委员会管理系统;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证明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事项内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第五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时,应当提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印章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以书面形式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同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或者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涉及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重要事项的范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五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专项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账目;。

(六)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七)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记录和工作档案查阅记录;。

(八)业主委员会工作中产生的其他书面材料和音像资料等。

业主可以对以上工作档案进行查询、抄录和复制,但涉及业主个人隐私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本人同意。

招待所管理规定细则(实用19篇)篇十九

为了控制公司文件发放的适当范围、作废文件的及时回收,确保各部门、车间所使用的公司文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1、文件的发放:

(1)财务部、生产部、营销部办公室以本部门名义形成且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放的文件,各自安排发放和回收。需要在公司各横向关联部门之间发放实施的文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发放和回收。

(2)各部门需办公室安排发放文件时,必须将文件打印并复印好,由部经理书面写明发放范围、发放时间并签名后送综合管理部,由办公室主任安排文件发放人予以发放。

(3)任何文件,发放人须建立“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发放到各部门的所有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接收。如部门负责人不在,由部门在场人员签名代收。代收人必须负责及时将文件转给部门负责人。需个人接收的文件由部门内部建立“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并由个人亲自签字接收。

(4)需发放到正科长以下管理、辅助人员和职工的文件(包括学习材料等),发放人只需发放到相关正科长级管理人员,再由正科长级管理人员安排发放到相关个人。

2、文件的更改: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的个别字句需要更改,且更改后不影响整个文件版面的整洁美观,由原编制形成的部门负责人书面写明更改位置和如何更改(数据性或原则性的须报直属部经理签字认可),连同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的私章送原发放人,由原发放人根据原发放范围及存档予以更改。

(2)文件发放人根据更改字数多少和繁简情况,可到现场为原件人更改,也可以收回后予以更改,再返还给原收件人。但在更改时必须用双线划掉原字句,在划掉的字句对应上方行距空间写上新字句,并在更改处盖上原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的私章。

3、文件的换页: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单页大面积修改,需换页的,由原编制形成将需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并打印、复印好,由其部门负责人书面写明换页情况(属数据性、原则性修改须部经理签字认可)送原文件发放人,由原文件发放人根据原发放范围予以换页。

(2)所有需换页的文件,由文件发放人统一换页并注明执行时间,将原页销毁。

4、文件的回收、作废:

(1)因公司制度汇总、部门调整、规划变化等原因,造成原文件内容与新文件内容重复、冲突而失效的,由汇总部门或新文件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安排原发放人予以回收。

(2)文件发放人在回收文件时,必须持“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由原接收人在登记表相关栏内签名后回交。

(3)每年12月下旬,由办公室通知各部门,对本年度平时未统一回收的文件、报表等无效材料清理回收一次。

(4)所有回收的文件均于回收当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销毁。

5、其它规定:

(1)任何部门以公司名义形成的文件讨论稿或正式稿,必须发放到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生产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联人员,以便了解公司政策方向,根据公司各方面情况系统地进行修改,确保接口部门的相互配合。

(2)无论部门或公司发放的文件在发放前都必须在档案室存档备案。

(3)任何文件相关部门负责人接收后必须领学或传达应执行的员工,认为有必要复印下发到相关员工时,须向原发放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放部门复印按发放程序予以发放。不得私自复印下发,避免文件使用范围失控,造成有效和无效版本的混淆。

(4)所有换页或作废文件属存档的或相关部门需留存备查证明的,发放人只需盖上作废章即可,不予收回,但档案管理员必须在“作废文件”档案栏目登记注明,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5)发放文件属讨论稿的,讨论人组织讨论结束后须按时交文件编制形成部门。

(6)文件发放人必须将已使用的“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按季度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备查或回收时使用。保存期限为三年。

6、任何人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公司文件私自提供给公司以外人员。则除承担50元罚款外,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7、本规定各条款如有违犯,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由其直接领导开通用罚款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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