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条例 江西教师考试时间安排计划(汇总9篇)

时间:2024-09-30 作者:LZ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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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条例篇一

1、认清自己实事求是

这是总的原则,脱离自身实际的志愿,要么不能达成,要么后悔莫及。

例如:一学生历史最高的成绩也就是全区中游,第一志愿或者前列志愿非要填报只有全区前100名才有可能考上的学校,这就有脱离实际之嫌了。

2、认真考察密切关注

孩子中考也是一件大事儿,考生和家长都不能临时抱佛脚,平时要多注意考试规则、录取规则的变化,也要对自己有报考意向的学校的情况多加关注。

例如,今年北京中考,某学校就取消了直升班,这时候,就要认真分析,这种变化会导致录取分数线的上升还是下降,在填报志愿的时候,就可以有的放矢。

3、第一志愿填报原则:跳一跳够得着

无论学生自身真实的成绩如何,第一志愿都可以填报比自身历史最高成绩搞一个档次甚至两个档次的、自己最心仪的学校。

例如:一学生历史最高成绩折算500分,那么,自己最心仪的甲学校近年来一般录取成绩在520-530分,这时候,可以将甲学校列为第一志愿,这没什么不可以。跳一跳,还是够得着的。

4、志愿顺序不能颠倒

总体来说,各个学校的录取分数排名,一年之间变化不至于太大,所以,填报志愿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参考近两三年来志愿学校的分数变化情况,志愿顺序,一定是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否则,考生考出高分却被更低一个档次的学校录取,肯定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5、各个志愿之间一定要拉开合理的差距

中考录取是分分清,如果考生报考志愿的学校,各志愿之间的差距不合理,要么白白浪费志愿,要么造成成绩和录取学校不匹配的现象。

6、中间志愿怎么填?

中间的志愿,指从第二到第七志愿,其中第二、三志愿,应是自己喜欢,根据自己的平时成绩能够达到的。第四、五志愿,应是考试发挥的差一些能达到的。第六、七志愿,应是发挥不正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的水平所对应的学校。

7、最后一个志愿:踹三脚踹不漏

最后一个志愿,也就是兜底学校,选择的时候一定要暂时放下自己的自信,按照发挥极度失常来选择、按照出现特殊情况来选择,要确保兜的住,这个底,要确保踹三脚都踹不漏。

[2017中考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

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条例篇二

39.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改善省市县公立中医医院基础条件,布局建设一批省级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力争实现设区市属三级公立中医医院和县办公立中医医院全覆盖,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特色专科医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连锁经营。加快推进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

40.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围绕中医诊疗具有优势的专科专病,做优做强中医优势专科。提高中西医结合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中西医结合多学科团队,搭建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平台。提升中医医院应急和救治能力,建立中医药第一时间参与公共卫生应急的制度。加强全省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水平和应急救治能力建设。

41.强化中医药预防疾病的独特作用。支持建设一批省级、市级中医治未病中心;推进县级中医院中医治未病服务指导中心建设,指导辖区内所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大力推广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生活方式,推进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布局一批中医特色康复中心,研究一批中医药康复方案和技术规范,推广一批中医康复方案。

42.推进中医药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深化医教协同中医药教学改革,推动建立以中医药课程为主线的中医药类专业课程体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推进中医药类一流学科建设。加强中医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推进职业院校中医药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大力培养中医药技能人才。持续开展人才培养“杏林”计划,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复合型的中医药创新型领军人才、基层中医药优秀人才。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制度,开展省国医名师评选。

43.增强中医药创新能力。以赣江中药创新中心、中国中医科学院健康研究院等国家级创新平台为龙头,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为主体,聚焦中医药发展需求和关键技术研发,以产业链、服务链布局创新链,多学科、跨部门共同参与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

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条例篇三

14.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大力宣传健康科普知识,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养成“勤洗手、戴口罩、少聚集、分餐制、一米线”等健康行为习惯,落实《江西省城乡卫生健康公约》,实现健康生活少生病。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强化青少年近视、龋齿、肥胖等防控。

15.强化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加快推进全省免疫规划信息化和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加强疫苗采购和预防接种管理,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水平,维持高水平人群免疫屏障,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16.实施重大疾病综合防控。规范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加强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血吸虫病、麻风病和^v^等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控,努力控制和降低传染病流行水平。建设国家级、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慢性病干预计划,加强心脑血管病、癌症、糖尿病、慢阻肺等慢性疾病的防治,推进重大疾病预防筛查和规范管理。

17.探索建立“同一健康”防治体系。宣传“同一健康(one health)”同一健康:多学科共同合作为人类健康、动物健康、环境健康三者共同成为一个健康整体而进行的工作和努力。理念,积极探索预防、应对和处置新发和再发传染病防控工作试点,强化禽流感、狂犬病、布病等人畜共患病源头治理,将新发和再发人—畜禽—野生动物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关口前移到环境防控、动物防护,加强疾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有效控制,实现人类、动物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

18.推动精神卫生服务优质高效。合理规划精神专科医疗资源,加强人员培养培训,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强化精神专科医院院内康复,提高医疗质量管理和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工作机制,多渠道开展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心理支持等服务,依法处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

19.全面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搭建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完善社会心理服务规范管理措施,强化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23.开展城乡环境整洁行动。以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整治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整洁行动,统筹治理城乡环境卫生问题,筑牢公共卫生第一道防线。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等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流行。全面推进“厕所革命”,到2025年,基本普及农村卫生厕所。

24.深入推进卫生城镇创建。加快推进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进一步改善卫生与健康环境,完善公共健康设施,提升城乡居民卫生与健康素养水平。开展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评价,推介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典型示范,在全省打造一批健康社区示范点。

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条例篇四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内容是如何的?下文是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生育证》。

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但已实行生育保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结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照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与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凡未完成本级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已取得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依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根据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下级督促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每月初将新生儿户籍登记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月初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相关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产妇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产妇姓名等相关情况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合理解决其报酬。

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在为申请领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出具证明前,应当进行公示。应当对村(居)民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绝育家庭受优待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

(五)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

在基层可以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第三十条 提倡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开展的环检、孕检和生殖健康检查。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已怀孕的妇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孕期随访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有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保证奖惩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

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作失职者进行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承担。技术鉴定收费按照本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有关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并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协助采集、通报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后,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和个体业主负责对招用的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其房客中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送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通报。

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十三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

(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七日;

(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

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按照国家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

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不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四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照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第四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八条 提倡和鼓励男方到农村的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女方所在地应当准予落户。

第四十九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应当在独女户、二女绝育户中优先实行养老保险,并采取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办法帮助独女户、二女绝育户解决生活困难。

第五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扶助。

第五十一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单位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的经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的;

(二)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三)个体行医人员及其他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对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其中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五年内不予聘任和晋升;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其中出现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已领取的《生育证》,由发证部门收回。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销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身体伤害系施行手术单位过错所致,受术者的治疗费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施行手术的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第六十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证》或者出具假证明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对举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截留、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

(六)明知他人计划外怀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社会抚养费,结果触犯刑法。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匡某,原系吉安县一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20xx年以来,匡某负责全镇社会抚养费收缴、开票、保管及上缴财政等工作。20xx年,被告人匡某以个人名义在其工作所在的镇农村信用社办理了社会抚养费专用账户,账户资金管理及密码均由被告人匡某掌握。期间,被告人匡某挪用社会抚养费2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另挪用社会抚养费2.2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

20xx年10月8日,被告人匡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身为计生委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社会抚养费进行营利活动和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匡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已归还全部公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条例篇五

31.推进高水平医疗机构建设。引进国内优质医疗资源,建设一批区域医疗中心,形成省级有高峰、市级有高地、县级有高原的医学学科协调发展格局,重点支持我省实力较强、具备条件的学科,积极创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壮大优质医疗资源。统筹考虑人口、区域、交通等因素,依托服务能力强的省级和市级医疗机构,分片区遴选建设一批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32.有效提升医疗救治能力。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推进卒中、创伤急救、胸痛、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五大救治中心建设。抓好疑难病诊断能力提升项目工程和省域重点疾病诊疗能力提升项目,补齐区域专科服务短板,促进医疗服务能力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33.开展市级医院达标建设。重点支持市级三甲医院提升重症医学科、感染性疾病科、肿瘤科、儿科、精神心理科、康复科、麻醉科等急需和薄弱学科建设,补齐医院发展短板,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实现每个设区市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三级医院全覆盖。

34.实施县级医院提标扩能建设。加快补齐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短板,重点支持县级医院改善业务用房条件,更新换代医疗装备。实施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推进县级医院达到国家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力争全省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三级医院硬件要求。

35.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优化省域内高水平医疗机构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医疗设备配备,建设面向周边市县的远程诊疗和教育平台,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市县延伸,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同质传输。

37.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医疗管理项目化,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推进合理用药,加强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监管,保障医疗安全。

38.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推进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向县级医院深入,强化满意度评价结果运用,积极参与智慧服务评级。优化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持续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深入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全面推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强化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

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条例篇六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1月20日通过,如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版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生育证》。

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但已实行生育保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结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照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截至目前,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已经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至少15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各地的产假分别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15省份产假均延长:北京最多可休7个月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陪产假最少7天 广西宁夏两地长达25天

延长产假的同时,15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5个省份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15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方面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条例篇七

陆锦凤

一、学生现状分析:

二、教学内容分析:

立足于面向全体学生,以素质教育为基本点出发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调趣味性的美术学习,设计内容贴近学生的生活经验,强化学生的美术学习兴趣;在继承美术传统的基础上,充分体现社会的近步与发展以及多元文化,突出时代感和地方特色。在结构上,以美术形式语言集中划分单元,淡化不同课业之间的区别,在传授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始终贯穿审美性和情意性的教学要求,兼顾学生个性的发展和知识技能的习得两方面的需求。

三、教材中重点、难点:

重点内容涉及到建筑欣赏和绘画创作,绘画包括国画和抽象艺术的创作等绘画创作知识。设计主要是以设计的分类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平面设计和立体构成等方面的设计知识。

四、工作目标

1、通过各种欣赏、评述能初步了解中外古代和现代建筑,初步认识了解建筑的艺术性和艺术魅力,初步了解他们的社会历史价值和审美价值。

2、通过欣赏讨论与读书相关的社会活动及其创造的美术作品,感受其文化内涵,使个人素质得到提升及长远发展。

3、通过赏析生活中各种富有文化品位的用品和环境,体会认识生活格调 。确立对高雅生活品位的向往和高雅的生活情调,学会自己美化生活和充实调节精神世界。

4、让学生们了解相关的造型艺术知识,认识造型艺术的不同表现语言、不同表现形式。

5、通过欣赏中国,民间美术作品,认识中国民间美术独特的美感和表现特点,感受民间美术作品和谐的艺术与实用价值,体会各民祖劳动人民在美的创造上的智慧。

五、主要工作及措施

1、根据对初三学生的情况分析再加上初三学生所学知识的基础上,开始新知识的学习。

2、在课堂上认真上好每一节课,把自己所学的知识尽心的传授给学生,使学生学到一定的基础知识,掌握美术的基本技能和技巧,同时也要学会判断美和创造美,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3、学生了解了有关美术的基本情况后,紧紧把握住教材重点、难点,面向全体学生抓好教学管理,全面开展教学活动。

六、教学进度

期中考试前完成1-4单元, 期中考试后完成4-8单元。

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条例篇八

随着非典的'远离,各个考试时间的安排也相继推出,现将这些确定的时间通知广大考生。

1、注册会计师考试:

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确定了新的时间。

具体时间安排为:10月31日下午2:00至5:00,审计;11月1日上午9:00至11:30,税法;下午2:00至5:30,会计;11月2日上午9:00至11:30,经济法;下午2:00至5:00,财务成本管理。

2、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笔试7月27日考试,可以安排原报名参加4月27日和5月25日考试的考生,也可以接受新增报名。

原定于5月24日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改在8月9日举行,原定于6月21日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改在8月23日举行。

第二次全国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在10月25日举行,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5日,第二次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在12月6日举行,报名时间为9月1日至9月15日。

另外,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研究决定暂停。20已经报名的考生,可以直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办理退考手续。

编辑潇雨

会计

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条例篇九

新的一年,在我校多校区格局,跨校区管理模式的新办学模式大环境下,校学生会的工作模式也在创新,新一届的学生委员会也在这种背景下孕育而生。本学年是校学生会跨校区工作模式改革的第一年,这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怎样克服多校区办学中学生会工作存在的困难,做好多校区工作的统一,在全校以培养“创业性人才”的背景下,以“素质拓展教育”为主线,努力提高在校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水平,以服务广大青年为口号,积极转变观念,建立起一个合作、有效的管理集体。

在今后的一年,校学生会将围绕着两个创新、三个任务来陆续展开工作,切实服务于全校同学的学习和生活。

两个创新体现时代潮流

1、端正工作心态创新工作思路

以校学生会为主,各学院分会为辅,切实将校学生会做实做大起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秉承校训“信、敏、廉、毅”的精神,坚持要有创新才会有进步,在吸收前几届的优秀成果,使不足之处得到完善的同时,不断丰富,创新。

2、加强团队精神提高合作意识

一个不谋求自身发展的民族是一个落后的民族,一个不谋求部门壮大的部门是一个失败的部门。要以作为谋地位,做到跨部门、跨校区合作。以抢占活动载体、活动阵地、活动群体为动力,积极谋求部门在整个校学生会中的地位;以部门的工作效绩来谋求部门在学生会中的影响力。

3、扩大活动广度挖掘思想深度

在活动中,要求努力扩大活动广度,挖掘思想深度,将高雅、健康的内容与喜闻乐见的形式相结合;自娱性、欣赏性与示范性、竞技性相结合;思想性、学术性与艺术性、娱乐性相结合,提高活动的参与性,积极调动广大学生活动参与热情,扩大活动的影响力。

4、把握整体性鼓励多样性

顾及全体,从整体着眼,以三个校区,三驾马车的概念,船载一个校学生会的管理理念,团结各个校区的灵魂,凝聚成一个强而有力的团体,建立起一个合作、有效的战斗型队伍。但同时也要定位于多校区的格局下,鼓励各校区根据校区特色专业特色,发挥自己优势,打造自己的特色品牌。

1、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

在保持传统活动精神的前提下,对活动的内容、形式、运作要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很多活动如果在这样发展下去将毫无生命力。每个活动都包括前、中、后三个阶段:前期活动的策划;中期活动的举行;后期活动的总结。在活动前期一定要认真的做好详细的活动调查,调查对象主要包括校内大学生、学校党政机关和校外社会企业,并对活动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

2、细分活动类型整合活动资源

根据受众的广度,大致将团学活动划分为精英活动和大众活动。我们要将活动类型更细的划分,利于整合活动资源,不浪费活动资源。尽量用更少的资金,更少的人力资源获得同样的或更好的预期效果。在建设“和谐江财”的同时,本着“节约型校园”的理念,建立起系统化的工作体系,规范化的工作制度,人性化的工作氛围。

3、抓好活动精髓提高活动立意

在我们本着为同学们创造学习环境、建设锻炼平台,提供表现机会的时候,有必要在活动精髓及活动立意深思熟虑。要真正做到举办活动有意义,体现广大同学的需求,体现实在为同学服务,体现活动真正价值。总而言之,价值体现在需求。整合现有资源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活动规模,使之在全省甚至全国都具有影响力。

4、把握宣传手法创造新型方式。

做活动不是为了宣传,但是做了活动就一定要宣传。在新时期的现代化社会里,宣传工具的更新是与时俱进的,电子传媒前进的步伐势不可挡,因此在保障传统传媒的前提下,拓展新时期传媒工具,要把宣传部门作为校学生会的广告部,弘扬艺术魅力,流动校园风采,燃烧青春激情,描绘七彩生活。

三个任务服务广大青年

响应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推出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定义第二课堂是第一课堂的延伸和扩大。专业学习之余,学生在不同领域实践,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的知识,真正体验和领会知识。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但更希望学生主动做一名义工,为公益活动投入自身的力量。第二课堂分是能力提升的证明,同学们结合自身特点、兴趣,合理安排参加各类活动,也相信第二课堂学分这项制度还会不断地完善。

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意上传”的工作。学生会作为学生进行“自我服务”的组织,在学生与学校、学生与老师、团党员与组织的沟通过程中,要积极发挥桥梁作用。通过合理的渠道向上反映问题,积极为广大同学服务,切实帮助同学解决实际问题,并协助学校做好对同学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

学生会组织要从维护同学权益,关心同学成长的角度,从广大同学的生活学习方面关心他们,尤其要关注困难学生的生活状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在扶贫对象档案确定的环节上,要严格认真把关,并树立典型,在全校范围内扩大宣传。从社会助学、救助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勤工助学服务能力建设,争取社会更大地支持,丰富勤工助学岗位,完善勤工助学机制,让受助的同学通过自己的劳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加强内部组织建设

管理模式宗旨:集中决策分权管理

传承一个校学生会的管理理念,团结各个校区的灵魂,密切联系各学院分会,建立起一个精兵强将的战斗型队伍。主席团、常委会作为最高决策机关,是校学生会的核心,坚持常委会议的决定是维护校学生会权威的唯一保障。

给于一定义务的同时必要赋予一定的权利

伍书记曾经说过“在我们前进的每一步,都将遇到来自传统的、落后的、狭隘的思想的束缚。”面对新时期我校“崛起”的需要,形成多校区格局,三个校区并驾齐驱,而我们前所未有的挑战也接踵而来。各校区主席主要负责各校区的各项事务,同时也对自己的专职部门负责,由三个校区的部长中产生校学生会部长,凡涉及全校的事务、决策、活动对专职常委负责,涉及校区的事务、决策、活动对本校区主席负责,这样保证了全校一盘棋的整体,同时也鼓励了各校区发展自己的多样性。各部长对专职常委负责不得越级汇报工作。

作为决定地位·视野决定高度·观念就是财富

岗位意味着责任。加强对各院学生会的指导和考评力度,进一步活跃和繁荣我校的学生会工作。校学生会要进一步做好与各院学生会的沟通与交流,切实加强对各院学生会的指导和考评。在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取长补短的基础上,形成以校学生会为中心,各院学生会通力合作、辐射涵盖的整体格局。结合自身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充分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开展实实在在的活动,用自身的扎实工作来吸引和凝聚广大同学,同时,建立各院学生会的绩效评估体制,通过对各院学生会工作的监督、检查,横向比较与纵向分析,在各院学生会之间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从而促进全校学生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

结束语

我们相信,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在广大同学的支持下,学生会全体成员会努力务实的做好每件事,学生会工作将会越做越好,在新的学年里争创辉煌,为我校建设在江西有优势,在华东有特色,在全国有影响的一流财经学府做出贡献。喷发我们的激情,四射我们的热情,与大家携手为把我校学生会建设成全国高等学府一流学生会而奋斗、努力!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会

20xx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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