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

时间:2023-10-30 作者:文轩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

7.规章制度可以帮助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冲突纠纷。了解和学习其他组织的规章制度经验,可以为自己的组织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提供参考。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一

1、为确保依法购进药品,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依法核定的诊疗范围制定药品目录和急救药品目录。

3、在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4、对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做好记录。

5、药品采购应经质量管理员审核,审核所购入药品的质量及合法性。

6、采购药品应与供货单位签定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7、购进药品应具合法票据,做到票、账、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8、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9、对首供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购进首用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10、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11、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情况,合理购进药品,在保证满足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用造成的损失。

12、质量管理员应会同相关部门按年度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不断优化品种结构,提高药品使用质量。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二

规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以及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要求;。

规定防火巡查时发现火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被占用、堵塞的措施。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每个科室的每位员工都要养成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对本科室区域内进行防火检查的好习惯。重点检查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锁闭情况,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场所有无遗留火种等。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四

为了做好医务室的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龙城初级中学医务室医疗器械使用消毒保管制度》:

1、各类医疗器械有专门保管,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3、严格按各类医疗器械的操作规章进行操作;。

5、长期不使用的医疗器械及时做好清洗及上润滑油等防护工作,并妥善保存;。

6、各类医疗器械如有故障或损坏,立即通知维修工或与厂家联系;。

7、建立医务室医疗器械的常规检查保管制度,每两周检查一次,并登记成册。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五

1、把爱国卫生运动列入卫生室工作日程,认真抓落实,成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

2、使用门诊日志,有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灭菌记录,对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

3、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物、垃圾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4、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节假日大搞卫生活动。

5、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六

1、为加强不合格药品、医械管理,防止不合格药品、医械用于临床,保证药品、医械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不合格药品、医械是指入库验收时不合格或合格的但在本院贮运过程中发生了破损、变质、过期、污染。发现不合格药品、医械不得验收入库、付款。在库检查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医械要立即转至指定区位存放,并立即通知业务相关部门及时退货或报废处理。

3、不合格药品、医械必须分队单独存放,严格执行色标区别,专帐管理,定期盘点。

4、凡未立帐的不合格药品,每月填制报表,报送财务部门处理。

5、以不合格药品、医械,确定为废品的,经办理报损审批手续后,每半年由各相关班组填报废品销毁申请单,由医院办公室组织医务、财务等相关部门一起监督销毁,妥善保存销毁凭据。

6、凡不合格药品、医械,各部门不准调配和使用,药库有权拒绝发货。如经过重新鉴定或返工整理后确认为合格品,必须重新办理合格品入帐手续后,才能转为合格品存放、调配和使用。

7、如发现不合格药品、医械帐货不符,保管人员必须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及时追查不符原因,防止不合格药品、医械流向社会。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七

1、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脱岗。

2、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按规定建立各类档案,要求管理规范化。

3、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坚持查对制度。

4、保持环境整洁,落实消毒措施。

5、开展便民服务,服务热情、耐心,树立良好医德。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八

一、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

二、值班医师需提前15分钟上岗,做好出车前准备,包括检查药品、氧气、急救器械等。发现器械损坏或丢失,及时报告科长。

三、值班医师出车救护时,应穿工作服,带工作帽,佩带工作牌,对病人或家属要态度热诚,文明礼貌。

四、值班医师在接到出车指令后1分钟内出车。出车时需携带急救箱、氧气及必要的急救器械到现场,在现场进行急救处理后,协助并指导救助员、驾驶员将病人安全搬运上车,必要时通知所送达医院急诊室做好接诊准备。

五、转送途中医师必须坐在后车厢,密切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准备抢救,并坚持“就近救急、病人自愿和医院能级”的'原则进行分流病人,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六、到达医院后,医师必须护送病人到急诊室并向接诊医生交待病情及现场抢救情况,同时协助驾驶员开具发票,向病人或家属收取费用。

七、对病人要有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遵守急救医疗工作程序及急救原则,按急救医疗规范及服务标准处理病人,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

八、加强查对制度,不管在现场或在途中救治,医师所实施的各种治疗措施,返回后要及时记入院外急救病历上,并认真填写急救病历。所有药品安瓿及包装均需核对后带回中心处理。

九、严禁与病人及家属发生争吵,遵守职业道德,严禁索取或变相索取钱、物,收取红包。

十、保管好急救设备和药品,当班用完,及时补充,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好急救设备的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

十一、值班期间不得自行换班或请人代班,有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时,必须经科长同意,在落实好代班人员后才方可离开。

十二、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应请示科长协助处理。

十三、值班医师交班时,应将重点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填写值班记录。

十四、值班医师对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事件应及时上报站长。

十五、值班时间不得喝酒、打牌、玩游戏、白班不得看电视。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九

1、为保证对药品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药品储存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库,堆码规范、合理。仓库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消防、防盗设备。应有与药品陈列、储存相适应的橱、柜、架、垫等专用设备。

3、应按照需要,配置必要的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常温库(0-30℃)、阴凉库(0-20℃)、冷藏库(2-8℃),库房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之间。根据药品储存条件要求,保证药品的储存质量。

4、按照药品性能,对药品应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具体要求: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性能相互影响、易串味药等应分区存放等。

5、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序集中堆放并留有一定的距离,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药库和药房面积应达到规定要求。药品与地面距离不小于10厘米,与墙、屋顶、梁柱距离不小于30厘米。

6、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8-9时)、下午(2-3时)各记录一次库房温湿度,并根据库房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7、药品存放应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区、退货药品区——黄色;合格区——绿色;不合格区——红色。

8、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专账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9、实行药品的效期储存管理,对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用。

10、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将其集中控制并停用,报质量管理员处理。

11、做好库存药品的账、货管理工作,半年盘存一次,确保账、票、货相符。

12、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13、试剂、危险品应存放于专门设置的仓库。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4页共47页。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

职权: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

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十一

一、验收人员应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待验收的药品应放在待验区,并在当日内验收完毕。

二、验收药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逐一进行检查。

1、药品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藏条件等。

3、中药饮片及中药材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中药饮片外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有中文注明的药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三、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柜台(货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合格字样,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不得入柜台(货架)。

四、验收药品应填写药品验收记录。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十二

一、购进药品时应选择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药品集中招标的医疗机构应在中标企业购进药品。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进行验证。应索取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并对供货企业销售人员进行网上核查。

三、应有明确的书面质量条款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四、购进药品应索取合法票据(发票、供货清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五、购进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六、购进进口药品应同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七、购进胶囊制剂应按照政策要求向供货企业索取电子版质量检验报告书。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十三

一,调剂人员务必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相和高尚的医药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配方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正式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药,非我中心处方不予调配。

二,收方时,对处方资料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资料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

三,配方时应按调配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称量标准,不得估量取药,诊处方及抢救用药保证随到随配。配方应细心迅速和准确,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计价配方,核对发药人均需在处方上签名。

四,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状况,确需退药时,只限有限注射剂和原包装片,丸剂,经医师用红笔开出退方,方可退回。调剂室的分装人员务必详细复核在药袋上写清药名,含量及数量。

五,调剂室的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贮药瓶应保留原包装,并每日检查开零药品批号。

六,对毒药,贵重药品,当日核对,发现问题或错长错短及时核对。

七,药品要定期检查有效期,严防过期失效的现象发生工作人员注意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工作时间应持续肃静,不得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有事离岗要请假,不得擅自脱岗。非本室人员不得入内。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规划、发展计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评审。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二)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

(三)专科疾病防治院(所)。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

(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三)设置门诊部、急救站、护理院(站)、卫生院、诊所、卫生所(站、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为一年。

超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未设置的,应重新申办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应当申办变更审批手续。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设置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人员;

(四)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患传染病未愈或其它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除第十五条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拟在执业登记地址以外设置分支机构的,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另行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执业场所;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审核认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除外)的名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医疗机构原则上只使用一个名称,确需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必须明确第一名称,并经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类别、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病床数,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核准登记科目之外的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二)限期整改期间的;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许可证者应立即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经登记。

机关核准后,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迁建、扩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做到一证一点,定点亮证行医。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污水和废弃物,做到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八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不得出卖或出借本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使用其它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应征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但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

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医学健康宣传及咨询活动。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未经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亲自诊查、调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出生或者死亡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物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诊疗、药品等费用并出具依据。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配备和使用药品。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不真实的医疗广告。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开展执业的;

(三)擅自执业的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冒用其它医疗机构名义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三)出卖、出借本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和票据;

(四)使用其它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和票据;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诊疗活动超过登记科目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地址、类别、床位的;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的;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广告或发布不真实医疗广告的,按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关联法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登记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顿期满仍不合格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向医疗机构收取有关费用,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卫生防疫、医学科研、教学等单位设置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适用本条例。经批准向社会开放的驻渝军队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外国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市开设医疗机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十五

1、临床科室收治参保病人必须核对病人身份,防止冒名顶替。

2、核对被保险人的资料后将病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附在病历中。

3、被保险人出院后其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附在病历中归档。

4、长时间住院参保病人阶段结算重新入院,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可重新复印附在运行病历中。

优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篇十六

一、医嘱查对制度,处理医嘱应做到认真查对。

二、处理医嘱者或查对者,均需签全名。

三、服药,注射处置查对制度,护理人员应严格执行。

1.三查七对制度(即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品、计量、浓度、时间、用法)。

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水剂、片剂、注意有无变质,安瓿、备药有无裂痕,有无过期,批号不符合要求和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易致过敏药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

4.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无误时方可执行。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诊室每天喷洒消毒液一次,桌椅、诊查台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一次,医疗器械按规定灭菌,防止交叉感染。

五、门诊护理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对待病员,要讲文明礼貌、态度和蔼,待病人如亲人,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六、下班前要整理好室内物品,关好水电开关及门窗,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七、门诊护理人员必须做好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科的各种护理技术操作,减少病人痛苦,提高护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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