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炭买卖标准合同(二十二篇)

时间:2024-11-22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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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一

买受人: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二、交(提)货方式:

1、甲方送货到濮阳

2、乙方从濮阳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间: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10、数量异议期间:

四、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每吨______元(包括货款、运杂费),执行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变动价格需在发货____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发货。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甲方发货到濮阳当天(以运输部门的凭证为准)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运杂费

2、乙方如果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也应在货到濮阳当天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货款在3天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发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规定,经平等协商,就煤炭买卖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

二、甲方所售各批次煤炭均必须符合下列规格及质量要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灰份(ad) 硫份 计量水份挥发份(daf)17~28% 粘结指数(g值)a;ge;80

三、甲方以汽车运输方式将煤炭运至交货地点乙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费及卸货前其他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所交付的煤炭数量以乙方过磅计量为准,如甲方有异议,应在卸货前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在异议提出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过磅地点过磅,并且以该磅过磅的结果为准。

五、甲方所交付的煤炭质量检验结果以乙方为准。如甲方有异议,双方共同取样,交煤监所化验,以煤监所的化验结果为准。

六、煤炭初始单价为1340元吨(含调节基金、含增值税的一票包到价),预付货款500万,然后随发货量支付。

1、灰份ad的增减价:

①、区段一(ad1

1.50%部分)ad

10.50%,从

10.50%起每降0.10%加价3元吨;

10.50

②、区段二(1

1.50%ad1

2.50%部分)从

10.50%起每增加0.10%减价5元吨。

③、区段三(1

2.50%

④、区段四(ada;13%部分),按800元吨结算。

2、硫分减价条款:

①、区段一(

1.40%部分),a;0.80%从0.80%起每升0.10%减价3元吨。

②、区段二(a;

1.40%部分)从0.80%起每升0.10减价5元吨。

3、粘结指数g值的减价条款:

①、区段一(ga;ge;80部分)扣价

一:g值a;ge;80不扣价,否则每降1减价3 2元吨。

②、区段二(75g80部分)扣价

二:从80起每降1减价5元吨。

③、区段三(g75部分)扣价

三:从80起每降1减价7元吨。

4、挥发分daf减价条款:

①、区段一(daf17%部分):从17%起每降1%减价5元吨。

②、区段二(dafa;ge;28%部分):从25%起每升1%减价5元吨。

5、减量减价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3万吨月,遇客观因素(天气、政府行为、灾害等)不能运煤的,每月基量按照25000吨,每吨20元支付给乙方。

七、结算方式:甲方按照乙方所销售焦厂的结算单为准。质量数量的奖扣归甲方所有。甲方确保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每吨不少于20元。

八、甲方应在结算____日内根据结算结果向乙方开具17%合法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惭愧方于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起____日内向甲方付清尚欠货款(转账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在上述期限未向乙方足额开具发票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应承担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九、因本合同的效力或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十、其他约定

1、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是中发现供方所开具给需方的发票有 3虚开、代开或属假发票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给需方造成进项税额转出和补交滞纳金、罚款等经济损失的,一律由供方承担损失责任。

2、煤炭价格随行就市。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价格。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及传真件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三

买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卖方: 签定时间:

买卖双方就进口俄罗斯煤炭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本合同。

1. 煤炭品种:

2. 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数 量:每船 万吨(实际装运情况允许5%)。

2.2 到港期限:买方开出信用证经卖方银行确认后30个工作日(5%)到达买方指定港口。

3. 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

4. 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

4.2 到达港: 码头(其它港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 收货人:买方。

5.2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港口。买方应提供具体港口卸货情况报告。

5.3 交货方式:按中国港口靠岸船扳交货方式交接。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结算。

6. 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计量验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检测到港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商检结 果为验收数量。

6.2 以收到基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3 煤炭质量验收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 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6.4 按gb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制样。买卖双方 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验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进行。

6.5 按gb标准在第

6.3条所指个机构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 价格:人民币计价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按港口船板交货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7.2 码头船扳交货基本价:质量符合第

3.1条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800 大卡公斤,港口码头船板交货基本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吨(含税)。

7.3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价格调整:

低位发热量(e,a)a;ge;5800 cag时:

低位发热量(e,a)5700 ca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5700-实际低位发热值】基本价格率2

奖:低位发热量(e,a)a;5900 ca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实际低位发热值-5900】基本价格率2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时价格可另行协商,协商不通买方有权拒 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价。

7.4 硫超于

1.0%可拒收。

7.5 全水分(收到基)超过

1.0%时,超过部分扣实际重量。

7.6 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 费用承担:

8.1 到港后的商检费及海关有关税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 货权与风险转移:

9.1 船舶抵达指定码头,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同时货权全部转移给买方。

10.运输、风险及投保:

10.1 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时应符合靠泊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 失由买方承担。

10.2 卸港条件:剩潮水深

10.5米。

10.3 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碳离岸基价投保,办理 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10.4卖方必须存煤船于装港受载前5个工作日以及在到达卸港前5321个工作日以书商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卸

10.5卸货条款:

10.

5.1卸船备要通知书

船舶到达卸货范围内后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验与否, 任何时间可以递交,包括节假目。如果没有通过国联检而提交,则提交无效,船 方必须存完全具各卸货条件后再重新提交。

10.

5.2卸船时问:卸货率为每d(良好天气工作日)c:(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买方保证卸率为10000吨,因其它任何原凶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作为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

10.

5.

2.1不可抗力损失的间。

10.

5.

2.2从锚地移往泊位时间。

10.

5.3 船舶滞期后的所有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0.

5.4卸船时问从递交后12个小时开始计算,除非提前使用则实际使用时间算作卸船时间。

10.

5.5由于船方原因和责任而使卸货作业中断,此时间不作卸货时间计入。

10.

5.6滞期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0.

5.7速谴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问内提前将货卸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速谴费,速谴费按允许卸船时问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问计算。

10.

5.8 滞期速谴费率:滞期速谴费率按照相应的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滞期速谴费率执行,在结算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复印件进行费率确定。

1

1. 履约权利与义务:

1

1.1 卖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海关、商检于续,收货人提供协助。

1

1.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对此买卖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出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

1.3 卖方在船舶到达卸港前要向买方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货物提单以及装港质量报告。

1

2. 结算及付款期限:

1

2.1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开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180天内付款的延期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有效期限为180天,金额为 万元。经卖方银行认可后,卖方现汇人民币 万元履约保证金到买方的银行换取信用证正本。货物如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到港期限内到港,即视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

1

2.2 卸港煤炭的验收完毕后,卖方按质检机构(c)水尺计量单,质量检验结果化验单 向买方结算。

1

2.3卖方将提单正本提供给买方后,卖方需按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

2.4银行的议付单据如下:

1)由卸货港c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2)由卸货港c出具的数量检验证书。

3)对应货物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4)由收货人出具的收货凭证。

5)双方结算清单凭证。

1

3.不可抗力:

1

3.1 发生小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买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笑证明。

1

3.2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

4.违约责任及索赔:

1

4.1 因买方原因不能接收第

2.1条规定的数量,买方应按少接货部分煤炭造成卖方损 失,支付给卖方违约金。

1

4.2因卖方原因不能供应

2.1条和3条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卖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买方的损失,支付给买方违约金。

1

4.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扣价条款执行。

1

4.4买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长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 支付违约金。

1

4.5如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那么所开给买方现汇( 万元)作为违约金罚款。 15 争议解决:

1

5.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照银行规 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台则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1

5.2 买卖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签定合同地点的法院管辖解决。

1

5.3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

5.4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司项下的义务。

1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生效。本合同传真件、电了扫描件与原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其他:

1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

7.2 本合同有效期为约定之供货期限,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买方:(章) 卖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纳 税 号: 行 号:

纳 税 号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四

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出卖人:________签订地点:

买受人:___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买受人

出卖人名称(章                         买受人名称(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五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天津市地区签订煤炭及制品企业及民用签订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并在天津市地区推行使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煤炭供需交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1.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吨,此数量为意向数量,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2品种、质量、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表1煤炭产品质量规格表

品种名称

品质规格

数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全硫

发热量

1.3供需交易数量根据运输情况,由甲、乙双方按月共同协商确定,最终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4原则上甲、乙双方按各品种的合同数量均衡兑现,没有约定合同数量的煤种,作为合同补充煤种,并同意将补充煤种作为同一合同的有效品种,计入总兑现率。

2.煤质奖罚

2.1精块系列煤质无奖罚。

2.2混煤系列以表1各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价格增加元/吨,每降低1/,价格降低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以上,则超过200/以上部分,每降低1/,价格降低元/吨。

以各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每超出范围高限0.01%,价格降低元/吨;每低于范围低限0.01%,价格增加元/吨。

2.3特低灰煤

全水:大于16.0%,每增加0.1%,价格降低

元/吨;15.0%~16.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15.0%,每降低0.1%,价格增加元/吨。

灰分:大于6.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元/吨;5.00%~6.5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5.0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元/吨。

全硫:大于0.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元/吨;0.30%~0.50%,价格不做调整;低于0.3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元/吨。

如出现大的质量偏差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一票含税到站价,执行市场当期现货挂牌价格。

3.2当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合同价格并重新洽谈合同。调整后的价格以《价格确认函》的方式确认。

3.3为便于操作,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本批煤炭的结算依据。如双方无法在价格上达成共识,则停止合同的执行。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交货地点:

4.2交货方式:到站交货。

4.3乙方收货人:

4.4甲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质量的确认

5.1数量确认:煤炭数量以运票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乙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到站相关信息。

5.2质量验收:

5.2.1甲方装车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5.2.2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2.3甲方应在装车后3日内将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考虑到单批次化验偏差的偶然性,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热值偏差在±100/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方结果正常结算,如偏差超出±100/,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5.2.4乙方如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偏差±150/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甲、乙双方或协商解决,或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有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6.结算及付款

6.1以每一批次合同收货量进行结算。

6.2付款方式:双方自行约定.

6.3煤炭到乙方场地后经双方化验完毕,乙方即根据数量、质量开具结算单给甲方。乙方收到甲方如下资料后可在工作日付款。

6.3.1《结算证明函》

6.3.2。

7.违约责任

7.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超过付款期限30日内仍未完成全额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如果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8.不可抗力

8.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可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1.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其他的约定事项

1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印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六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 货 时 间数?量原 煤 产 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 ≥ 5000kcal/ kg

2、挥发份:? 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年月日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七

甲方(销售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煤炭品种、数量、价格

1.1煤炭品种为煤矿生产的煤,数量以实际供应并验收的为准,长期供应,但每月保证供应壹万叁仟吨以上煤炭,发热量在5200大卡以上,硫0.8左右,挥发615个之间,水10个以下。

粒度最大不能超过50mm。

1.2价格:发热量在5200大卡以上按0.13元结算,每降低100大卡降低20元/吨。

(若煤炭掉价,乙方将提前六天通知甲方)

第二条煤炭质量

注:,煤质误差按国家标准执行,煤炭质量要求以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要求为准。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

3.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3.2交货地点: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厂

3.3运输方式:火车运输及费用由甲方负责,货到夏邑火车站后转汽车运输,汽车车辆由乙方负责,但运费每吨30元由甲方承担。

煤从火车站拉出以火车站的过磅为准。

甲方应给乙方到电厂的合理消耗(按国家标准),数量以电厂过磅为准。

如出现数量短少由乙方按价赔偿。

煤炭到火车站后,乙方保证三天运完3000吨,如不能运完,在站内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但火车到站卸车费、装车费,站台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油价变动,运费按市场价调整)。

第四条煤炭验收

4.1煤炭交货后,由上去裕东发电有限公司于三日内完成验收。

4.2质量确认:双方同意以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厂的检验结果为准。

(附数量单据)检验结束后,各种税收由甲方负责交纳。

第五条货款支付方式

5.1乙方收到甲方向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厂的交货验收单据,票据齐全后以银行国内信用证方式付清单据记载的全部煤炭款。

5.2信用证支付的条件如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电厂煤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过磅数量单据,双方对上述单据验证可盖章后三日内(休息日除外)。

甲方只能划走这批煤的总额,多余的资金等下批甲方到货后,符合上述条款可划付。

信用凭证到期不能履约有乙方收回信用凭证。

第六条保证方式

6.1乙方应前期开具______元的银行信用证明交给甲方,甲方也应在乙城市的银行存入______元的保证金,双方同时到场共同签字才能取款。

时间为_____天。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如不能按约定的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以银行国内信用凭证使用期限为准)供应数量、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煤炭,存入永成银行的保证金______元作为违约金归乙方所有,并承担违约责任。

7.2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除外。

(但必须有省级政府的证明)

第八条

8.1各种税收由甲方负担,甲方每吨付给乙方纯佣金肆拾元。

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商定可另行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签章)(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八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检验结果为准。

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日期: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九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定地点:

买受人: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吨)全年合计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交(提)货方式:

第三条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和方法:

第四条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第五条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第六条违约责任:

第七条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买受人

签(公)证意见:

签(公)证机关 (章)

经办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签(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出卖人名称(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纳税人登记号:

编码: 买受人名称(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编码: 相关的合同通用版83;楼房买卖标准版标准合同书;软件买卖标准版标准合同书;二手车辆买卖标准版标准合同书;车位车库买卖标准版标准合同书;钢材买卖标准版标准合同书;木材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十

销放:鄂尔多斯市巨能煤炭有限公司 签订地址:鄂尔多斯市 合同编号:

购方: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元/吨

一、品种规格、质量:

二、交货地点:

三、煤炭价格:煤价含税票 元/吨,原则上价格在一月内不变,如遇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另行商定。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购方每批次以预付款购买,批次批结,购方购煤款不够时、销方可以供给其他客户或停供。

五、验收标准:以 煤场入库取样化验为准,计量以 煤场过磅单为准。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发生经济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成,在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如热值达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购方可以拒收,余款销方应及时退还购方。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十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十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签订时间:年月日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 (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十三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 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5.3.2. 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2元/兆卡)元/吨。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 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十四

甲方(卖方)合同编号: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包头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十五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年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年月日(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

年月日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十六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煤炭购销数量

1.1煤炭购销总量____万吨。

1.2本合同执行期自____年___月__日始,至____年___月__日止。

分品种、数量煤炭购销表

考虑到生产、运输等条件会发生改变,在表格中可不约定分煤种月度数量,仅约定月度总量。

1.3合同一方调整合同总量不超过__%的,应提前__日将调整的数量、供货时间书面通知对方。

月度数量调整不超过__%的,应提前__日书面通知对方。

合同一方调整合同数量超过___%,另行签订合同。

2.煤炭品种、质量

2.1品种质量约定

甲乙双方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的品种质量指标约定见下表。

品种质量明细表

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2.1.1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种≤40%。

2.1.2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种≤3%。

2.1.3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2.1.3.1褐煤__发热量(qnet,ar)≥3942kcal/kg,灰分(ad)≤20%,硫分(st,d)≤1%。

2.1.3.2其它煤种__发热量(qnet,ar)≥4300kcal/kg,灰分(ad)≤30%,硫分(st,d)≤2%。

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

2.1.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2.2有害元素约定

2.2.1动力用煤(含化工用原料煤)

砷含量(asd)≤80μg/g

汞含量(hgd)≤0.600μg/g

氯含量(cld)≤0.300%

钠和钾总量w(k)+w(na)≤0.350%

2.2.2炼焦用煤

砷含量(asd)≤35μg/g

汞含量(hgd)≤0.250μg/g

磷含量(pd)≤0.100%

氯含量(cld)≤0.150%

钠和钾总量w(k)+w(na)≤0.200%

2.2.3喷吹用煤

砷含量(asd)≤35μg/g

汞含量(hgd)≤0.250μg/g

磷含量(pd)≤0.050%

钠和钾总量w(k)+w(na)≤0.200%

2.2.4成型煤

砷含量(asd)≤35μg/g

汞含量(hgd)≤0.250μg/g

3.合同价格

3.1基准价格为____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下同)。

3.2结算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它因素调整价

3.3合同结算价格:

3.3.1出厂价

3.3.2到厂价

3.3.3离岸价

3.3.4到岸价

3.4质量价格调整

3.4.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____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____元/吨。

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kcal/kg的,超过200_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____元/吨。

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500kcal/kg的,买受人可以拒收。

3.4.2硫分(干燥基全硫)

实际交货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0.01%,价格降低__元/吨;每降低0.01%,价格增加___元/吨。

3.4.3灰分(干燥基灰分)

实际交货灰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增加0.1%,价格降低___元/吨;每减少0.1%,价格提高___元/吨。

3.4.4水分(收到基全水)

实际交货水分超过合同约定___%的,每超过1%,扣___吨。

3.4.5其它指标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超出约定范围但未超出国家标准的,可相应调减价格;超出国家标准的,拒绝收货。

3.5其它因素价格调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

4.2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场地自提、发站交货、到站交货、中转港场地交货、离岸平仓交货、到达港交货,任选一种)

4.3收货人

4.3.1名称:_________________

4.3.2地点:________________

4.3.3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4.4物权转移

4.4.1甲方将煤炭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完成交货,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4.4.2甲方将煤炭交给乙方指定的承运人,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5.1铁路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发运矿点(站)或甲方轨道衡计量。

5.2装船离岸平仓交货煤炭数量确认,以装船港船舶水尺计重。

5.3公路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装车点汽车衡计量。

5.4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质量确认

6.1铁路及公路运输的煤炭质量确认,以甲方提供的质量检验数据为准。

6.2水路运输的煤炭质量确认,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

6.3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6.3.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2干燥基全硫,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3干燥基灰分,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4收到基全水,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7.纠纷处理

7.1数量纠纷

7.1.1合理损耗的约定

铁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2%。

水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5%。

煤炭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百分之一。

经过两次以上铁路或水路运输,其运输自然减量标准,仍按一次计算。

7.1.2乙方发现亏吨,应在___日内(自收到煤炭之日起计算)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记录一并送达),逾期甲方可不再受理。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___日内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视为同意乙方意见。

铁路运输亏吨计量以铁路到站轨道衡计量为依据。

水路运输亏吨计量由合同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7.2质量纠纷

7.2.1火车、汽车等运输方式交货

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发热量热值偏差在±____kcal/kg以内,则按甲方提供的质量检验结果结算,如偏差超出±____kcal/kg,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_____kcal/kg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___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复检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复检结果相同,则复检提议方承担。

7.2.2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质量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如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___日内申请复检,复检方由双方共同确认,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8.运输

8.1铁路直达运输,由甲方请车。

8.2海上运输

8.2.1由乙方指定承运单位的,乙方应在装船前____日向甲方提供船期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装船港前____日通报甲方船期动态。

8.2.2由甲方指定承运单位的,甲方应在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装船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接卸港前____日通知乙方船期动态。

8.2.3装、卸船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9.结算与支付

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按双方商定的____利率(年、月、日)贴息。

9.1到站交货

9.1.1甲、乙双方约定____(每周、每旬、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发票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9.1.2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乙双方核查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9.1.3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9.2.1甲、乙双方同意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双方按有效的水路货物运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所有结算单据传真件均有效,原件____个工作日内送达。

9.2.2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甲、乙双方在____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9.2.3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乙双方核查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9.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开票结算时,乙方应在煤炭交收后___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的____%预付煤款,待双方达成共识后,支付余款。

10、违约责任

10.1因甲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因铁路运输流向制约、运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2乙方采取拒接、拖延付款等方式致使甲方煤炭不能按时出库,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未能按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天数和应支付的货款总额按日____%交纳滞纳金。

10.4乙方超过付款期限____日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停止发运煤炭,停止执行。

11.不可抗力

11.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1.2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12.争议解决

12.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因对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中止而引起的争议、纠纷,应在60天内协商解决。逾期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3.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提供。

14.信息告知

甲、乙双方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对方。

15.其他约定事项

15.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的,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认可。

15.2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应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5.3甲、乙双方确认的电子文件应视为有效合同。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保留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章):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十七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买受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基本资料

1.收货人名称:______________

2.发站:______________到站:______________

3.煤种: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 。

4.单价:______________,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

5.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__,数量(万吨):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量标准

2.灰分aar:

3.硫:

4.挥发分var:

5.低位发热量:

第三条 交货方式

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方式: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风险承担

甲方知悉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最终使用方为 公司,甲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该批煤炭的所有权归乙方,该批煤炭的相关风险至最终使用方 公司接受前,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价格调整

1.质量调整价按照如下的方法进行:

(1)在 kcal/kg- kcal/kg区间,热值变化时按比例计算加价和减价,即结算价格=基本价格×(装船检验报告热值/基准热值)。

(2)当热值高于 kcal/kg以上不再考核。

(3)当热值低于 kcal/kg时,买方拒收或价格另行商议。硫份st,ar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每超 %,减价 元/吨。

2.最终使用方 公司因市场价格变动向乙方提出价格上下浮动要求的,则本合同的价格即自动调整,且调整的比例与最终使用方 公司提出的浮动幅度一致。

第六条 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由乙方委托 煤炭检验行按国标进行进港到车检验,并以此质检结果作为按质计价的依据。

2.数量以 进港轨道衡计量结果作为交货数量的结算依据。

第七条 费用及其结算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先支付 吨标的的车皮费用和 吨煤炭总货款的 %作为定金,煤炭上车板后,乙方再支付实际装车煤炭货款的 %;货到指定目的站,检验质量达标后,乙方再支付余下的 %货款。

2.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一票结算。付款方式: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视为乙方单方违约;乙方未按合同付款约定付款,视为乙方单方违约。乙方单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2.甲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时间内提供合同数量的),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已付货款,并保留索赔权利。

3.甲方逾期交货、拒绝交货、交货不足、货物质量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最终使用方 公司向乙方索赔的,则甲方除须无条件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外,还须承担乙方处理最终使用方 公司的索赔及乙方向甲方进行索赔而按照国家有关机关的收费标准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

第九条 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未按照计划发货的,乙方有权选择拒收,或者双方协商后折价收货。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变更与补充

1.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终止或带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 通知义务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十八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收货人名称

发站: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

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_______

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吨)

全年合计:________________

一季度:________________

二季度:________________

三季度:________________

四季度:________________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十九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20xx年09月 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由出卖人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到买受人煤场。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方法:

数量以买受人计量为准(买受人计量衡应符合国家精度检验要求);质量以买受人验收为准(买受人按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质价协议:入场标煤单价(含税)=热值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水分结算价。

1、 煤量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达到0.5万吨及以上,结算标煤单价(含税)为280元 /吨;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未达到0.5万吨,每降低1千吨(不足1千吨不扣),结算标煤单价(含税)降低1元/吨。

说明:供煤量=全部进煤量—扣吨量—拒付量 2、 煤质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1),满足合同需求热值结算价:实际结算原煤入厂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2)当月加权平均热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间(含4500千卡/千克),进行热值折价,计算公式如下:

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实际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实际热值÷合同约定热值+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3)单批次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运费。

3、单批次灰熔点st≤1130°c,拒付,同时按照该批次的量100元/吨进行罚款,如果引起锅炉结焦停炉事故,将追究赔偿责任。

4、单批次进厂煤挥发分小于28%,每降低1%,原煤价索赔3元/吨,不足1%不扣。 5、单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单批次硫分>2.0%,拒付。 6、单批次进厂煤水分大于15%,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执行,不足1%不扣。 7、合同执行期限: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五、结算方式:

1、 一票制结算:煤款由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代开,不得虚开,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 实际结算原煤入厂价格和开发票价格按照实际结算入厂煤标煤价折算。

六、付款方式:

甲方应与电厂热值公布1天后将单批次货款的80%付给乙方,剩余20%月底扣完管理费、资金链利息后全额付清给乙方,如甲方不及时将煤款付给乙方,甲方需承担乙方资金损失,具体损失按照实际煤款的1.5%/天支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 买卖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 严格执行厂内运煤道路管理办法,对从空车道行驶、强行插队、影响出入、不听从指挥卸车、阻碍通行等其它不听劝阻的车辆,对该车辆运输的煤炭扣减2吨,并不许该车辆以后进厂。

3、 如经稽查核实,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

(1) 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采样盲区装有不同煤质; (2) 卸煤出现明显煤质分层、局部分层; (3) 热电厂严禁进入的煤(准东煤),明显掺假;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给予视情况从重处罚。

4、 运煤重车进厂后不准私自出厂,违者扣押车辆没收所运煤炭。

5、 笨合同量、质、价标准是根据当前的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而确定,一旦市场形式发生变化,买受人将随时对合同的量、质、价、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日进煤计划服从燃料管理部调运安排。

八、争议解决:

甲、 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条款:

1、 甲方负责开具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票点为11.5,税款由乙方支付。 2、 甲方收取乙方每吨3元管理费和资金链利息1.5%,甲方全权负责协调电厂相关一切事宜及与资金链新疆兵团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结算业务。

3、 由于甲方因推迟付款造成乙方总供煤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乙方收款账号: 李浩田。此账号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体签字人到场当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随意更改账号,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 剩余未尽部分由双方口头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二十

甲方(卖方)合同编号:whqz001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包头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0.1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二十一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买受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qnet,ar≥16.726mj/㎏。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卸煤铁路专用线)。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供煤到货数量,1.2%(含)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其余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买受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买受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买受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出卖人可以到验收现场对采样、制样过程进行监督。

3、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进行该批煤炭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买受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5 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 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数量、单价及执行期:

1、按质计价,含税(增值税17%),详见本合同第六款(计价标准)。

2、结算数量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以上价格执行期限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5日书面函告出卖人调整计划发煤的时间和煤量,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对方损失。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发运地点仅限上述约定发站):

1、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 为11.4元/吨(即11.4分/大卡.吨);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为3.0元/吨(即3.0分/大卡.吨)。

2、煤价浮动按质量指标比例进行计算。 七、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按买受人验收质量全月(当月)加权平均结算。结算时间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以出卖人火车运输大票托运时间为准。

2、两票制结算,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收货人,货款由买受人统一支付。出卖人代办铁路运输、并代收代付铁路运杂费,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支付延迟的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3、煤款按月结算,次月内结清上月煤款。

八、煤炭掺杂、使假的处理:

1、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0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通知;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在拒收的同时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供应煤炭掺杂、使假,若买受人同意接受,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该批次煤炭的质量不进入当月全月加权平均结算。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为交付授权委托书和代为交付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非合同约定的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甲、乙双方的地址、传真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的函件、传真,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广安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在 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日。

4、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篇二十二

一、品种规格、质量:

二、交货地点:

三、煤炭价格:煤价含税票 元/吨,原则上价格在一月内不变,如遇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另行商定。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购方每批次以预付款购买,批次批结,购方购煤款不够时、销方可以供给其他客户或停供。

五、验收标准:以 煤场入库取样化验为准,计量以 煤场过磅单为准。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发生经济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成,在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如热值达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购方可以拒收,余款销方应及时退还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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