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指纹鉴定文书范文(13篇)

时间:2024-08-30 作者:笔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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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指纹鉴定文书范文(13篇)篇一

方是民创作的《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中涉及西方科学家对“八卦宇宙论”

及刘子华评价的部分内容。

1.爱因斯坦是否评价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论文。

2.除《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文外,西方科学著作(欧洲、美国的科学著。

作)是否提及刘子华。

3.西方天文学家(欧洲、美国的天文学家)对“八卦宇宙论”及刘子华有无。

学术评价;若有,则为何评价。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需要鉴定的理由:

一.《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中涉及西方科学家对“八卦宇宙论”及刘子。

华评价的部分内容是诉争事实,该《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部分内容是否有事。

实依据,需要权威机构予以评判。

二.涉及西方科学家对“八卦宇宙论”及刘子华评价的诉争事实历史久远、

涉及外国文献,难以通过当事人举证查清。

例如:若不进行鉴定,那么,为支持“没有几个西方人听说过这位‘中国的。

哥白尼’,也没有任何一部西方科学著作会提到这位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事实,

莫非要将全部“西方科学著作”提交?

可见,若不对外委托鉴定,则人民法院难以高效地、权威地、全面地认定诉。

争事实。

三.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是适格的鉴定机。

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五条规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

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因对“八卦宇宙论”及其作者的历史评价属于自然科学史范畴,所以,中国。

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是最适格的鉴定机构;而对“八卦宇宙论”及其作者的。

历史评价也涉及天文学研究领域,因此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也应对相应鉴定内。

容予以评价。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望人民。

法院同意上列鉴定申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彭剑。

最优指纹鉴定文书范文(13篇)篇二

文书鉴定收费基准。

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3日公布的一份通知指出,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记者注意到,浙江省物价局的网站已经公布了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经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运用其专门知识或借助各种科学仪器和设备,进行分析、鉴别作出的,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知作为定案证据的鉴定结论,亦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够采信。对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依据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龋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龋。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龋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优指纹鉴定文书范文(13篇)篇三

3,测量方便快捷,分析灵活度高、成本较低。

贝迪永在19郁郁而终,同年身体参数法在法国被停用――苏格兰场则早在19即废除身体参数法、瑞士和美德也分别在1902、1903和19开始使用指纹鉴定法。

一战结束之后,指纹鉴定法已被大部分国家采用,逐步发展并沿用至今。

最优指纹鉴定文书范文(13篇)篇四

答:能做鉴定,只有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就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在第二张纸上写过字(碳素笔)那么会在第三张上留下印记吗,

呵呵,那要看你的纸质量怎么样了,有没见过你的纸别人怎么知道能不能留下印记。

文件制成时间检验即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确定可疑文书的绝对或相对形成时间,从而确定该文书的真实性。文件制成时间是指,文件的形式、内容等各个方面形成的'时间范围,包括文件字迹的书写时间,文件打印与印刷时间,文件物质材料生产时间,文件盖印时间,文件装订时间,文件发行与使用时间,以及文件在使用、保管过程中的变化,因主观因素变更其部分内容,或增加附加标记、注释的时间总称。文件制成时间检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确定某一文件或文件中的某部分是什么时间制成的,即文件形成至今经历了多少时间,多此称为文件绝对制成时间.二是确定某一文件的一部分与原文或某几个文件是否同时制成,即它们之间形成的先后顺序,称为文件相对制成时间。

1、墨水、印油的时间检验案件墨水、印油的时间检验是指两个方面,一个是要鉴定墨水、印油的绝对书写(盖印)时间,即墨水、印油是何年、何月,或在哪个时间段被书写或盖印在文件上的;再一个是要鉴定墨水、印油的相对书写、盖印时间,即比较两份文件或一份文件的两部分是否同时形成的。墨水、印油的绝对时间检验一般不需要样本;相对时间检验,则需要收集合适的样本:一要收集文件标称时间的样本,二要收集可疑时间的样本。如果要检验文件笔迹的书写时间,则要收集与检验字迹墨水相同成份的墨水字迹材料,墨水成份不同,不具备可比性,不能检验。同时要保证样本的保存条件、形成条件要与检材基本一致。印油的时间检验,目的是检验文件上的印文或使用印油捺印的指纹是何时形成的,同样要保证样本印油与检材印油的成份相同,保存条件、形成条件基本相同。

2、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时间检验可以用物理方法对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形成时间进行检验,即收集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历时样本,从印文历时变化规律和留下的疵点,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特征变化来判断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应该是在哪个时间段形成的,样本文件的时间密度越小越好。

最优指纹鉴定文书范文(13篇)篇五

指纹鉴定技术利用人类指纹稳定性和独特性的生理特征,将其作为人们的一种“活的身份证”,更因指纹具有的不可替代性,使通过指纹进行身份鉴定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且随着图像处理_模式识别方法的发展和指纹传感器技术的日臻成熟,指纹鉴定方法在金融、公安、门禁、户籍管理等领域都有着良好的应用前景。

20年的工作经验使他得出一个结论:一个人的指纹永远也不会与另一个人的相同,而且纹样终生不变,即使手指受伤(比如被开水烫伤),指纹也能完全恢复。赫谢尔为自己的发现兴奋不已,立即致函监狱总监,建议使用这一方法。然而后者将此视为疯人呓语。差不多在同一时期,一位叫亨利·福尔兹的苏格兰医生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但最终确定指纹能绝对准确地鉴别一个人这一事实的,是英国学者弗朗西斯·高尔顿。

1888年伦敦发生了系列谋杀案,令市民恐慌不安。但苏格兰场(伦敦警-察厅所在地)掌握的只是一些对嫌疑犯外表的简单描述、少得可怜的特征和传统的演绎推理法。正好在这时,高尔顿先生连续采集了数千人的指纹并加以分析研究。尽管那个杀人犯终未被捉到,但对数千人指纹的研究使他确信:人的指纹共有四个基本类型,其余的均由此衍生,由此也奠定了指纹分类法的基矗高尔顿得出的十个手指指纹重样的可能性的比例是1:640亿,因此实际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人有一样的指纹这种情况。当时,这一发现引起轰动。苏格兰场据此破获了数百件悬案。于是从1900年开始指纹鉴定术成为伦敦警-察破案的正式方法。1911年,采用指纹鉴定方法抓获了达·芬奇一幅名画的偷窃者。随后,其他国家的警-察系统也开始使用这一方法,直至今天。

指纹,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也就是手指上的纹路。德英语里的指纹一词,分别是fingerprint和fingerabdruck——拆词来看,print和abdruck都含有“印下”之意。这便是对指纹鉴定最契合的定义:将手指上的特征印下。

当代刑侦对指纹的定义较为宽泛:不仅是五指末端的环状纹路被定义为指纹,包括手掌面的指节纹和掌纹也归在指纹鉴定的范畴。

加尔顿撰写《the fingerprint》(1892)一书宣扬他的指纹理论,其中首次提到“特征点比照”这个名词,并通过数学统计的方法计算出指纹相同的概率为六百四十亿分之一。

这个数学统计的方法是有缺陷的,他将起始条件理想化了——我们拿到的必须是完整的二维平面指纹拓印,并且必须去验证每一个特征点。但即使如此,在现实中,虽然指纹相同的概率因为种种原因而降低了,我们也还是能够通过指纹的比对来指认罪犯的——按照目前世界的人口总数和区域差别的限制,我们还是能够相当自信地宣称:

世界上每一个人的指纹都是不同的。

第一个留意人类个体指纹区别的到底是谁?这点到现在已经无法考证了。在引言中我们提到加尔顿和乌策提齐,这是两个在指纹鉴定史上值得被大家记住的名字。科学史上的许多发现都具有无法解释的巧合性,正如晶体缺陷便是在1930年由欧罗万(egon orowan)、泰勒()及珀兰利(michael polanyi)三人通过各自的独立研究所发现,指纹鉴定则是在1892年由加尔顿和乌策提齐发现。在指纹鉴定法没被发现之前,欧美在人身识别上采用贝迪永人体测量法,此种系统在1879至1880年间由法国人阿尔丰瑟•贝迪永(alphonse bertillon)所发明,其依据是来自于一些解剖学上的既成事实:贝迪永将之归结为十一个身体参数,并由其研究得到以下三个引论:

1, 人的身体参数在二十岁之后便基本保持不变

2, 越多的参数量符合意味着越高的匹配度

3, 测量并登记身体参数便可对人类个体进行准确的识别

贝迪永所归结的十一个身体参数为:身高、臂展、坐高、头长、头宽、右耳长、颧骨宽、左脚长、左中指长、左小指长,左下臂长。

贝迪永宣称此法找到两个身体参数完全一样的概率为约二十万分之一,这个误差在当时的人口和交通条件下进行嫌疑人识别是完全可行的。

指纹鉴定 - 优点

2, 实际使用中的相同概率(以取得完整指纹为前提)令人满意

3, 测量方便快捷,分析灵活度高、成本较低

贝迪永在1914年郁郁而终,同年身体参数法在法国被停用——苏格兰场则早在1901年即废除身体参数法、瑞士和美德也分别在1902、1903和1906年开始使用指纹鉴定法。

一战结束之后,指纹鉴定法已被大部分国家采用,逐步发展并沿用至今。

指纹鉴定 - 方法

指纹终生不变,人各不同,是世界上公认的也是最重要的个体特征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探和保密工作之中。我国古代就在文契上使用指印,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印的国家。任何罪犯都有可能在犯罪现场留下指樱手掌上的皮肤不断分泌汗液,即便看起来很干净的手,当与其他物体表面接触也能留下汗垢指樱为了顺利地取得指纹,人们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多种能够增强指纹显影的方法。在日常刑务中最常用到的,则是粉末显影法、碘(烟)熏显影法、502显影法和硝酸银显影法这四种。

物理显影法

1、粉末显影法

粉末显影法是由英格兰警方在1905年所研制出来的,它利用了手指分泌物同微小粉末之间的静电吸附作用——根据这种机理我们可以得知,此方法对新鲜指纹的显影作用要强于陈旧指纹:手指分泌物经过挥发扩散,其接触面残余量会变得越来越少,到达一个极限值之后,粉末显影法将不再生效。

同理可推知,如果接触面本身易于吸收手指分泌物(如某些特殊的有机质表面),粉末显影法将会更快失效。

常有的粉末显影物质如石墨细粉、磁性粉末、染色粉末、有机粉末、荧光粉末及热塑性粉末等,其最佳颗粒显影直径范围不尽相同,适用的环境也随之不同。

2、碘(烟)熏显影法

碘(烟)熏显影法也在剧集中大量地被采用——大家一定都还记得,很多时候证物都被放进一只封闭的有机玻璃箱(并不是我知道这个箱子是有机玻璃箱,而是根据剧集里的玻璃表观特征给出的判断:如果这箱子是石英玻璃甚至刚玉玻璃,当然就更好些)里,然后通入一种白色的烟雾,指纹就随之慢慢显现出来。

碘熏法是实际应用中十分常见的'一种方法,其主要是利用碘单质易低温升华的特点,制造出颗粒气氛,而手指分泌物中的有机油脂成分和汗垢等会与碘蒸气中的微小颗粒产生粘附作用。此方法最常用于纸张、浅色较光滑墙壁、木制或竹制家具等接触面材质上的指纹显影。

在碘熏法的基础上发展出烟熏法,所用的显影物质不再是单质碘,而是使用诸如松香、樟脑、硝化纤维、特种蜡烛、煤油、金属镁、四氯化钛等物质不完全燃烧产生的烟尘来显影。

粉末显影法和碘(烟)熏显影法所用的原理相同,是利用了细小颗粒和手指分泌物之间的吸附作用。这两种方法不改变指纹物质的化学性质,故称之为物理显影法。

化学显影法

1、硝酸银显影法几乎和指纹鉴定法同时产生(1891):一个常识,汗液中含有盐分——这意味着手指分泌物中含有氯离子,其可在水溶液中和一价银离子发生反应生成氯化银沉淀,这些沉淀在阳光或紫外线等强光的照射之下很快分解为氯气和棕黑色的银粉,并借此显现指纹。在显影过程中,纹线之间的区域也因溶液作用而逐渐变深,对比效果渐渐丧失。因此,必须控制好光照强度和显影时间,以避免过度反应。古德和莫里斯尝试用甲醇来代替水作为溶剂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硝酸银显影法的致命缺点是:在潮湿接触面上,氯离子极易发生扩散,从而导致显影过程失效。

2、502显影法是化学显影法中的后起之秀,此法在1978年由日本警方首次采纳,八二年后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目前流行的熏显法为加湿、加湿加温及真空熏显(加温及加湿的缺点在于,在液态情况下(即使是小液滴),由于扩散等原因,手指分泌物易与接触面分离;加温同样导致扩散速度加快——这就间接降低了鉴定灵敏度)等。502即我们通常所用的502胶,其主要成分是阿尔法氰基丙烯酸乙酯,并有少量苯二酚及二氧化硫等阻聚剂。502胶中的有机单体能够在水及弱碱的作用下发生阴离子型聚合并生成固体聚合物,从而实现指纹显影。其优点为反应易于控制,基本不发生扩散干扰,检验成本低,灵敏度较高;缺点是502胶的挥发物具有毒性,长期在此气氛中进行鉴定工作对警务人员的健康影响很大。

光学显影法

光学显影法主要分为三种:普通光线法、紫外线法以及新兴的激光法。

1、普通光线法,主要是利用日光、镁光灯、蓝光灯甚至可调波长光源来照射可能存在潜在指纹的证物。由于手指分泌物的附着,接触物表面会形成凹凸不平的区域,通过适当调整入射光的属性(光强、波长、入射角等),便可由反射光的回馈情况来确定潜在指纹,并拍照留存以便深入分析。

2、紫外线法,是利用了手指分泌物经过荧光试剂处理(一般是荧光喷雾:其主要成分可以是蒽粉、硫化锌、曙红、8-羟基喹啉、邻氨基苯甲酸等;若非陈旧指纹,甚至直接使用紫外线(或激光)照射即可产生荧光现象)之后,能在紫外线的激发之下发出荧光的特性。该方法应用极为普遍,在各类影视作品或小说中也常被提及——大家所熟悉的一幕:警务人员在对现场的某面墙壁进行喷雾处理之后,光上灯,再拉上房间里的窗帘;然后,打开一盏紫外线灯,原本看不到的指纹,就以荧光的形式显现出来了。

3、激光法,是利用了激光光能强的特点:即使残余的手指分泌物的量十分少,也能够被激光激发并发出荧光。因此,激光法常常被用在针对陈旧指纹的显影上:一个最著名的例子,是美国联邦调查局利用此法成功对一枚残留了四十余年的潜在指纹进行了显影。激光法自八十年代初开始实际应用之后,取得了大量惊人的成就。目前的发展趋势,是将激光法与化学显影法结合起来使用,以让显影所需的手指分泌物下限大大降低,从而提高现场指纹的采集成功率,针对特殊疑难指纹(过于陈旧的指纹、被“污染”过的指纹、重叠指纹等)的分析也成为了可能。

最优指纹鉴定文书范文(13篇)篇六

粉末显影法是由英格兰警方在19所研制出来的,它利用了手指分泌物同微小粉末之间的静电吸附作用――根据这种机理我们可以得知,此方法对新鲜指纹的显影作用要强于陈旧指纹:手指分泌物经过挥发扩散,其接触面残余量会变得越来越少,到达一个极限值之后,粉末显影法将不再生效。

同理可推知,如果接触面本身易于吸收手指分泌物(如某些特殊的有机质表面),粉末显影法将会更快失效。

常有的粉末显影物质如石墨细粉、磁性粉末、染色粉末、有机粉末、荧光粉末及热塑性粉末等,其最佳颗粒显影直径范围不尽相同,适用的环境也随之不同。

2、碘(烟)熏显影法。

碘(烟)熏显影法也在剧集中大量地被采用――大家一定都还记得,很多时候证物都被放进一只封闭的有机玻璃箱(并不是我知道这个箱子是有机玻璃箱,而是根据剧集里的玻璃表观特征给出的判断:如果这箱子是石英玻璃甚至刚玉玻璃,当然就更好些)里,然后通入一种白色的烟雾,指纹就随之慢慢显现出来。

碘熏法是实际应用中十分常见的一种方法,其主要是利用碘单质易低温升华的特点,制造出颗粒气氛,而手指分泌物中的有机油脂成分和汗垢等会与碘蒸气中的微小颗粒产生粘附作用。此方法最常用于纸张、浅色较光滑墙壁、木制或竹制家具等接触面材质上的指纹显影。

在碘熏法的基础上发展出烟熏法,所用的显影物质不再是单质碘,而是使用诸如松香、樟脑、硝化纤维、特种蜡烛、煤油、金属镁、四氯化钛等物质不完全燃烧产生的烟尘来显影。

粉末显影法和碘(烟)熏显影法所用的原理相同,是利用了细小颗粒和手指分泌物之间的吸附作用。这两种方法不改变指纹物质的化学性质,故称之为物理显影法。

化学显影法。

1、硝酸银显影法几乎和指纹鉴定法同时产生(1891):一个常识,汗液中含有盐分――这意味着手指分泌物中含有氯离子,其可在水溶液中和一价银离子发生反应生成氯化银沉淀,这些沉淀在阳光或紫外线等强光的照射之下很快分解为氯气和棕黑色的银粉,并借此显现指纹。在显影过程中,纹线之间的区域也因溶液作用而逐渐变深,对比效果渐渐丧失。因此,必须控制好光照强度和显影时间,以避免过度反应。古德和莫里斯尝试用甲醇来代替水作为溶剂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硝酸银显影法的致命缺点是:在潮湿接触面上,氯离子极易发生扩散,从而导致显影过程失效。

2、502显影法是化学显影法中的后起之秀,此法在1978年由日本警方首次采纳,八二年后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目前流行的熏显法为加湿、加湿加温及真空熏显(加温及加湿的缺点在于,在液态情况下(即使是小液滴),由于扩散等原因,手指分泌物易与接触面分离;加温同样导致扩散速度加快――这就间接降低了鉴定灵敏度)等。502即我们通常所用的502胶,其主要成分是阿尔法氰基丙烯酸乙酯,并有少量苯二酚及二氧化硫等阻聚剂。502胶中的有机单体能够在水及弱碱的作用下发生阴离子型聚合并生成固体聚合物,从而实现指纹显影。其优点为反应易于控制,基本不发生扩散干扰,检验成本低,灵敏度较高;缺点是502胶的挥发物具有毒性,长期在此气氛中进行鉴定工作对警务人员的健康影响很大。

光学显影法。

光学显影法主要分为三种:普通光线法、紫外线法以及新兴的激光法。

1、普通光线法,主要是利用日光、镁光灯、蓝光灯甚至可调波长光源来照射可能存在潜在指纹的证物。由于手指分泌物的附着,接触物表面会形成凹凸不平的区域,通过适当调整入射光的属性(光强、波长、入射角等),便可由反射光的回馈情况来确定潜在指纹,并拍照留存以便深入分析。

最优指纹鉴定文书范文(13篇)篇七

复印机、打印机、打字机等已广泛运用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开始对制作文书的打印机进行认定。对打字机、打印机、复印机的分析鉴定活动,现在刚开始起步不久,一般只能够进行种属认定,只有在较为特殊的条件下,才能够作同一认定。

在复印机鉴定中,通过导体(感光鼓)如光导体对光谱的敏感性等特征、光导直径、墨粉特证、纸张特征、显影定影方式、分纸方式、稿台方式、缩放功能以及分离机产生得特征等,可以对复印机的种类进行种属认定。通过复印件所反映出的污斑、白圈等特征,分离机构所表现出的特征,以及复印机局部故障在复印件上表现的复印颜色模糊、顶端错位等特征,可以对复印机进行同一认定。如果在鉴定之前对复印机进行了修理,或对部分零件作了更换,这些特征可能会失去鉴定价值。不过,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通过大量与嫌疑检材同期复印的材料作为笔对样本,仍然可以对复印机作同一认定。

目前,使用的打印机主要有针式打印机、喷墨式打印机和激光打印机。不同种类、不同型号的打印机,因其结构不同、使用过程中的磨损不同以及在维修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特点,打印机打印出的文书特征也有所不同。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对打印机的同一认定相对其他文书物证的鉴定还是较为困难的.,因为即使是同中打印机如果使用不同的程序,打印出来的效果也不一样。所以,对打印机一般只能做种属认定。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针式打印机出现了断针,可以对打印机作同一认定。在对打印机进行鉴定时,需提取打印机及其打印的文书样本,与嫌疑文书样本进行比对。打印文书一般会反映出打字人的个人习惯特点。

打印机分机械打字机和电子打字机两大类。机械打字机的主要特征有:打字机字体大孝字间距和行间距、字行长度和字位以及钢字符号的分布组成等。利用机械打字机的这些特征,可以对打字机的种类进行分析和判断。另外,通过对机械打字机打印的文书的字型混杂或缺字特征、周期性跳格、字迹变形模糊、笔画残缺钝、字迹重影等特征,可以对机械打字机作同一认定。电子打字机的主要特征有:纸张特征、字符体型特征、字间距和行间距、点阵规格等。通过对这些特征的分析和鉴别,可以对电子打印机进行种类认定。另外,通过对对电子打字机文书中出现的白线、字迹错位、字迹模糊、多笔少笔、色带等特征,可以对电子打字机作同一认定。在特殊情况下,若有嫌疑线索,根据打印文书反映出打字人的打印习惯特征以用语特征,可以对打字人进行分析和鉴定。

最优指纹鉴定文书范文(13篇)篇八

在信息社会中,司法鉴定领域也融入了更多的信息化手段。在这其中,指纹识别就构成了重要的一种鉴定方式。指纹识别建立于信息技术基础上,司法鉴定通常运用识别指纹的方式来获取证据。由此可见,指纹识别最基本的作用就在于辨认身份,这种技术手段可以用在防伪认证、考勤或者门禁等领域,同时在司法鉴定领域也获得了广泛运用。指纹识别的技术人员通过全方位的图像处理,就可以再现清晰的指纹特征,从而有助于准确辨认当事人并且判断案情。

对于不同的个体来讲,指纹都是不相同的。在手指的末端,指纹都会表现出特定的纹路特征。从科学角度看,两个人拥有相同指纹的概率极低,因此几乎是不存在的[1]。指纹识别利用了人类指纹的差异性特征,在此基础上通过判断指纹特征来辨认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指纹识别技术包含了模式识别、图像处理和光电技术等多学科的技术。技术人员通过采集指纹,就可以经过全方位的对比和判断来辨别身份。进入新时期后,指纹识别的相关技术手段都得到了改进,与之相应的指纹识别设备和仪器也正在翻新。在技术推动下,指纹识别更加适合用于司法鉴定。指纹识别包含了很多步骤,这些技术流程具有系统性的特征。从识别模式来看,指纹识别具体包含了辨别和验证的两种模式。在这其中,指纹验证指的是对比库存的`指纹和现有的指纹,在此基础上归纳得到指纹的特性。司法鉴定人员在查办案情的过程中,通常都会面对残缺不全或者模糊的犯罪现场。在这时,只要能够搜集现场留下来的指纹,那么就可以扫描得出相应的匹配信息,从而迅速破获案件。由此可见,司法鉴定不能够缺少指纹识别,指纹识别在鉴定各类案件的过程中都表现出显著的价值。

二、具体的技术运用。

近些年来,经济正在快速进步。面对新的形势,司法鉴定也发生了较大转变,与此同时提出了更高的鉴定要求。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员有必要建立全方位的指纹信息库,也就是数据库。采集现场指纹后,鉴定人员需要把数据库中的指纹与现场指纹放在一起,通过对比得出二者的异同点。截至目前,司法鉴定中的指纹识别仍属于很重要的一类辨别方式,司法人员通常都是通过搜集指纹的方式来判定嫌疑人[2]。具体而言,司法鉴定中的指纹识别包含了如下的技术要点:。

(一)采集指纹。

指纹来源于活体,在采集指纹时,司法鉴定人员有必要遵照正确的流程来搜集现场的指纹。通常情况下,犯罪现场留下来的多数指纹并不清晰,表现出模糊的特征。采集指纹的相关人员需要借助特定的仪器来做好采集工作,同时需要格外谨慎和小心,不要破坏现场原有的指纹特征。在拍摄指纹过程中,如果光线昏暗或者周边环境不良,那么指纹图片就表现出模糊性,有待通过后期的图像处理来呈现清晰的指纹特征。

(二)对比和匹配。

指纹对比指的是提取指纹的某些特征点,然后经过数据库的对比来寻找指纹的匹配点。手指末端具有凹凸的纹路,这些纹路组合构成了特殊的指纹图案。因此在对比时,先要判断中心区的指纹形态,然后再去判断指纹的某些局部特征。指纹对比和指纹匹配的要点在于判断指纹的分岔和断裂处,这些技术要点都属于应当注意的细节[3]。通过运用自动化的指纹识别系统,司法鉴定人员就可以获得50个左右的指纹特征点,在此基础上生成优质的指纹图像。

(三)处理指纹图像。

经过指纹提取和全面对比后,就应当进入后期的图像处理。针对指纹图像,技术人员需要予以详细编辑和处理。在这个步骤中,图像处理的关键点就在于标定指纹特征,然后经过反复的核验来确保指纹图像的精准性。技术人员通常是借助微机来处理指纹图像,图像处理的专用软件能够迅速进行全方位的指纹处理,这种处理过程耗时不长并且精确性较高,因而可以推广采用。

三、结论。

指纹证据本身就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因而近些年来被广泛用于司法鉴定。相比于其他类型的生物技术,指纹识别具备了显著的技术优势。在各个领域中,指纹识别都逐渐受到人们的认可和接受。从本质上看,指纹识别技术也符合了司法鉴定的基本特征。未来的实践中,司法鉴定的技术人员还需要不断摸索技术经验,从而服务于指纹识别工作的整体质量提高。

参考文献。

[3]李剑.谈指纹识别技术的新挑战[j].辽宁警专学报,(01):76-79.。

最优指纹鉴定文书范文(13篇)篇九

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是2003年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号110003077》。并于2010年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cma)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10010561i》。中心由多位资深专家和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者组成。中心设有收案室、审验工作室和配备先进仪器设备的检验实验室。中心秉承: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宗旨,以热情周到的服务,获得社会各界的好评。是国内司法鉴定业公认的权威机构。

地图:

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8号(中雅大厦a座12层b室)。

邮编:100038。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注册证号:110010002),是全国第一所由军队退休资深专家为主体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从事文书司法鉴定业务。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上级主管单位是将星翰墨书画院。将星翰墨书画院是一家拥有1000多名将军的特色书画艺术团体,旨在为宣传、推广将军书画服务,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服务的书画艺术机构。将星翰墨书画院将致力于宣传、推广、研究、探索将军书画艺术,提高将军书画的艺术品位,创作更多彰显军人气魄、具有将军特色的书画艺术作品,积极参与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各界。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执业的`鉴定专家和管理人员,经军队长期教育培养,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很强的法律意识,很好的职业道德,受过专业培训,基本功扎实,经验丰富,技术过硬,作风严谨,善于管理,为军队的安全稳定和军事斗争准备做出了突出贡献,是我军政法战线中的知名专家,也是我国司法队伍中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聘请了国内资深、知名鉴定专家、教授做顾问,以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拥有良好的实验室和现代化鉴定仪器设备,目前主要开展文书司法鉴定,承接社会和军队,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律师、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委托,为经济合同、民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等案件中的文书材料提供司法技术鉴定。

1、笔迹、印章印文真伪鉴定。

2、涂改、掩盖、消褪文字、消褪印章印文的显现。

3、笔迹、印章印文及文书形成时间检验与鉴定。

4、书画及签名的真伪鉴定与防伪。

5、字迹与印章印文的先后顺序鉴定。

6、各类证件、证书、票据的真伪鉴定。

7、防伪知识和防伪措施的普及与推广。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联系方式: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白云时代大厦1号楼b座1205室。

邮编:100038。

手机热线:15712926972。

最优指纹鉴定文书范文(13篇)篇十

____涉嫌____一案,我所接受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为本案被告人____的辩护人。现因案件需要对涉案的书证材料上____的签名是否其本人笔迹进行笔迹鉴定。因____曾于____年因____案件接受贵局调查,在贵局案卷材料中留有其本人签名,可作为对比检材,故委托贵局对书证和对比检材上的签名是否同一人所签进行鉴定。

此致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最优指纹鉴定文书范文(13篇)篇十一

鉴定文书规范。

补充鉴定的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除应遵守一般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规范外,还应该反映补充鉴定的特点。由于补充鉴定一方面与初次鉴定有一定的联系,而另一方面在鉴定范围、委托与受理程序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制作补充鉴定文书时应该反映它与初次鉴定的联系与自身的特点。补充鉴定文书应该在前言部分对初次委托鉴定的要求及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情况,补充鉴定的范围、要求与初次委托鉴定情况作出说明,同时要求对受理补充鉴定的理由及范围等进行说明。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机构的原鉴定人进行鉴定,但也可以由原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进行鉴定,因而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可能与原鉴定不同。补充鉴定文书应该带“补充”字样,编号可以在原鉴定书编号上加附号,也可使用专门的补充鉴定书编号。

(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件、技术条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复核鉴定文书、重新鉴定文书四种。

司法鉴定书是接受委托方的初次委托后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

2?补充鉴定书:

凡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和客体的、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原鉴定结论不全面充分准确的,

经委托方委托,可由原司法鉴定人或者其他司法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并出具补充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是对原司法鉴定文书的补充,要一并装订和使用。出具补充鉴定文书应注明“××鉴定补充鉴定书”。

凡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需要委托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的,可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复核鉴定文书。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凡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的、送检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原鉴定结论不科学准确的、当事人或者委托方不同意司法鉴定结论而需要委托再鉴定的,可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出具重新鉴定书。

最优指纹鉴定文书范文(13篇)篇十二

被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对(20xx)杭x商初字第10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联保体授信合同》中“李平”的签名是否为申请人本人所书写作出鉴定。

2、请求贵院依法对(20xx)杭x商初字第10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联保体授信合同》中“李平”签名处的指纹是否为申请人本人所捺作出鉴定。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20xx)杭x商初字第10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联保体授信合同》中“李平”的签名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指印也不是申请人所捺,即“李平”的签名和指印均系他人摹仿、伪造。

鉴于,本案鉴定涉及对关键事实的认定,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特向贵院提出上述鉴定申请。

此致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最优指纹鉴定文书范文(13篇)篇十三

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3日公布的一份通知指出,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记者注意到,浙江省物价局的网站已经公布了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经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运用其专门知识或借助各种科学仪器和设备,进行分析、鉴别作出的,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知作为定案证据的鉴定结论,亦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够采信。对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依据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龋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龋。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龋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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