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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救助机构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流浪乞讨人员救治情况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一年来,我院严格贯彻执行_《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全院职工全力以赴抓好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 主要做法:
1、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强化院内管理
我院采取积极措施,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使救助服务日益规范化:从受助人员入院医治、从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到文明用语、从学习制度到承诺制度都做了明确规范。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体现了以制度管人和人性化的救助管理。
通过开展整治发展环境活动,我院做到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升了服务水平,使救助服务水平日益提高。
3、病人救治工作
流浪乞讨救助机构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3〕2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xxx令第3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是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一重要举措,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把救助管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实、办好。根据《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细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救助,加强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做好新老办法的衔接工作。
(一)《办法》施行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不再是“收容遣送”对象,而是政府“救助管理”对象,求助人向救助管理站提出救助要求,经救助管理站核实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就要无偿提供救助。同时,受助人可以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解决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使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办法》对救助对象有明确规定,《细则》对救助对象作了进一步规范,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可以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同时规定,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救助站不能成为养懒汉的“收养院”,更不应成为犯罪分子的藏身之地。在实际工作中甄别求助人员难度很大,需认真研究解决。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应该救助的,由于不负责任没有获得救助;二是不该救助的,由于工作疏漏反而得到救助。(三)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教育所有受助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站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损坏、盗窃财物,不得干扰救助管理工作,不得堵塞交通或扰乱社会秩序,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既要做好受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遵纪守法、配合工作,又要对受助人员敢于管理、善于管理,保障绝大多数受助人员享受应当的救助权利。
(四)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一种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只能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最终出路是回到当地、回归家庭。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各方面和相关家庭三者责任的有机结合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共性特征,三方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受助人员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应尽职尽责、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受助人员流出地在接到流入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的通知后要设法及时将他们接回,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扯皮。受助人员自行返回但没有交通费的,救助管理站要提供乘车凭证并作出不得转卖的标记。受助人员流出地政府应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具体困难,避免他们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要教育受助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能都推给社会、推给政府;对遗弃抚养赡养对象,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对那些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当地人民政府要妥善安置,同时充分发挥家庭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这项工作。
二、依法救助,规范程序
(一)救助程序。救助管理站对前来求助的对象,在正式入站前要进行询问。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完成身份核实、登记、建档工作。询问内容主要包括:受助人员自然情况、生活来源、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是否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救助站要向求助者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询问求助需求并予以登记建档,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重病人,应先送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救助条件后,救助管理站再予接收救助。
流浪街头无民事行为能力和不完全行为能力的痴呆傻人员,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公安、城管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引导护送其进入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应针对痴、呆、傻、未成年人等特定对象的情况,实施街头救助、街头帮教,劝导其进站救助。
(二)救助内容。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五项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急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三)救助管理。为保证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维护站内良好工作秩序,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并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照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护理照顾。受助人员应男女分开,成年与未成年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救助管理站对待站期间的受助人员要开展教育活动,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思想问题。受助人员待站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昼出夜归,擅自离开救助管理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
各救助管理站所在地政府要建立定点医院,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予以救治。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其中,属正常死亡的,医疗、丧葬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xxx门,由公安司法部门作出鉴定,并协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四)离站与安置。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尽快离站,受助人员一次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终止救助。要努力避免重复救助,对同一人的救助在6个月内一般不超过2次(含2次)。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的,必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亲属或所在地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待站时间超过15天的,由救助管理站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同时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既是一件大事、好事,也是一件难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具体部署。这项工作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不是一项单纯的民政工作,而是各级政府的一件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抓紧落实解决与之相配套的问题。
1?各地区应按照《办法》和《细则》提出的要求对救助管理站的设立进行统筹规划,逐步实施,并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全区暂不新建救助管理站,维持原有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管理站的建制数量,待变化后新救助管理站运行一段时间后,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再报批新建救助管理站。应按照《细则》规定的“能够满足受助人员基本健康和安全需求”的要求,尽快对现有救助管理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条件的抓紧更新改造,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2?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以下简称“财社〔2003〕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救助管理站所在地财政部门必须把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经费临时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直接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对于跨省救助经费,由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全区对口站、中转站每年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编报跨省救助经费预算,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提高救助能力,避免有钱就救助,钱少少救助,没钱不救助,更不能出现因缺乏经费而中止救助的名存实亡现象。
3?各地区要按照《办法》和《细则》提出的要求,加强对救助站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社会救助具体操作办法,对受助人的救助、站内管理及出站等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我区实际,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标准,仍按照2000年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救助人员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内财社〔2000〕1354号)标准执行。保证受助人员吃饭、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
4?各地区要按照“财社〔2003〕8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尽快核实、落实机构人员。根据开展救助工作的需要,设置救助机构,配置人员编制,新增人员、机构上报自治区编办审批。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扎实工作,认真完成任务。
1?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救助管理工作的需要,尽快实现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工作方法的转变,从过去强制性收容遣送转变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救助服务上来,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指导救助管理站建立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要检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到有计划、能实现、见成效;要建立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2?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层级监督机制,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侵害受助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责任人,除追究领导的责任外,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执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按照《办法》和《细则》提出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分管秘书长和民政厅厅长任副组长,民政、财政、公安、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分管领导同志参加。各地区也要相应成立协调领导机构,明确民政、财政、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形成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4?各地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分析新矛盾,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预先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复杂的情况,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预案,不断提高救助管理水平。总之,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2003年8月15日
流浪乞讨救助机构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问题主要表现在救助管理机构人员力量不足,救助机构同时关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工作任务重,对于开展新形势救助管理工作力量薄弱。
2022年我县将在当前工作基础上,继续提升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一是继续保持高压状态,认真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二是持续开展救助管理服务大提升活动;三是开展好今冬明春“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四是扎实开展源头预防和回归稳固工作,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流浪乞讨救助机构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_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流浪乞讨救助机构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部门重视程度逐渐提高,组织了多项重要会议,开展了专项救助行动,设立了专项救助资金,配套政策开始逐步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初步形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然而在看到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明确目前我国流浪乞讨救助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目前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救助对象标准不易操作。救助管理制度的救助对象是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4个条件无法操作。对求助人员“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可以投靠”的判断只能靠简单的观察和听求助人自述,“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因有些求助人员不愿意提供或无法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无法了解是否享有以上待遇。“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标准也不易操作。
承担,只有那些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然而,随着地区经济交流的加快,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日益频繁,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与其家属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而且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安置的期限、方式、责任等均由当地政府自行决定,加之自愿救助的原则,受助人员可自行离站,导致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困难,无法得到有效安置。
3、职业乞讨问题难以解决。由于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和既定的 “进站—询问—甄别—救助—返乡”工作流程,使救助管理步入救助—送回—再救助—再送回的怪圈,造成“跑站”流浪乞讨人员的增多,加之流浪乞讨人员本身好逸恶劳,认为乞讨收入不低,所以他们情愿露宿街头也不愿意接受救助,更不愿意返回原籍。因此,面对职业乞讨,救助管理部门陷入无法管、又不能不管的尴尬局面。
4、部门协调机制不够畅通。尽管相关政策中规定了要建立民政牵头,部门协作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但由于受人员、经费、装备等各方因素影响,使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实际中较难操作,未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的对策建议
救助制度的不够完善,究其根本原因是经济不发达,然而经
济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有根本上的变化的。救助管理工作关爱流浪乞讨人员又是整治市容重要举措,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只能从救助制度内部寻求最优的组合。加强针对如何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为此,就提出如下对策:
1、扩大救助对象。《救助管理办法》确立的行政救助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救助在城市中遇到困难而生活无着的人,其临时性的救助原则也表明了“救急不救贫”的功能定位,所以可以将救助对象扩大为流动困难人员和乞讨人员。
2、改变救助方式。社会救助只是一项临时救助制度,要帮助受助人真正摆脱困境,则需要依托其他制度的支撑。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改变救助方式,根据求助人员的不同需求,对其提供 “造血式”的救助,“授之以鱼的同时授之以渔”,可以采取技术培训和提供就业机会相结合的办法,提高他们的个人素质和劳动技能,帮助他们真正地自食其力,使他们最终摆脱对救助的依赖。另一方面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农村养老、医疗和生活保障制度,最大程度改善社会底层公众的生存状况,避免贫弱群体因生活困难而流浪。
性的要求又需要对其限制与监督,这种限制是对流浪乞讨者行为的限制而不是身份的限制,包括对流浪乞讨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救助经费,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救助管理部门落实”的工作机制,并使之常态化、长效化,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