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

时间:2024-11-03 作者:FS文字使者

文明礼仪是社会交往的准则和规范,能够提升人们的修养和气质。在日常交往中,礼貌用语的使用和微笑面对他人都是展示文明礼仪的重要方式。网友小红:我认为文明礼仪也是对自己的一种尊重和呵护,它能够提升自己的社交能力和职场竞争力。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一

20xx年以来,在各级领导和各位同事的指导和帮助下,经过自己的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学习和初步掌握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也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我今年的工作情况从以下几方面汇报,如有不妥,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给予批评指正。

对我而言,面对由部队到地方的岗位转变,唯恐辜负组织的培养和领导的信任,从思想深处彻底转变角色,尽快进入情况,为了能适应新岗位,我通过虚心向先前转业的同志请教,查阅相关书籍、网络的办法,努力克服心理上的不适应,通过不断地努力,本人较快地适应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岗位,顺利融入了劳动保障局这个大家庭。

刚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我对法律、法规、政策一窍不通,为了能尽快融入到工作中我坚持做到勤学习、多思考、善总结,并自加压力,时常提醒自己要认真读好“两本书”。

一是读好有字之书,即时刻向书本学,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办案技能,做到基础知识通学、法律知识深学、急需知识先学。

二是读好无字之书,我一贯做到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局里的每位同事,不论年龄、性别,都是我的前辈、老师,在日常工作中,我坚持做到多看、多听、多想、多做,通过这种方式,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办案技巧等。我在这里要特别感谢监察支队的全体同事,是他们的无私帮助,我才能顺利的承担起自己的工作。

三是勤奋工作,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份。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应该的错误。

二、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

针对以上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服务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二

巴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关怀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人社部门重点任务,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工作思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努力开展各项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打造一支能征善战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一)强化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1.建立了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后,于2008年纳入参照公务员单位管理。经几年建设,现有专职监察人员5人,具备大学以上学历,平均年龄在37岁,实现了机构稳定化,队伍年轻化,素质标准化。

2.建设了高标准的劳动保障监察平台。为保障劳动监察工作需要,我们统一了工作着装,落实了办公场所,设立了投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配备了办案所需的执法车辆以及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设备,监察业务实现了计算机管理,现代化办公,高效率服务,促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健全了提素质增能力的学习机制。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我们以建设学习型队伍为目标,创新学习方法,不断提高队伍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一方面是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学习,进一步增强每一名同志的政治坚定性,使大队人员在思想上设防、政治上过硬、行为上自检,强化了服务观念。

另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法规、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知识的学习,坚持每月开展集中业务学习讨论,及时开展案例分析,积极参加省人社厅和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培训,有效提高了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着力建设一支学习型、务实型、廉洁型、高效型的工作队伍。

(二)强化制度建设,公正廉洁履职。1.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案程序。

我们紧紧围绕以依据定职责、以职责定标准、以标准定定流程、以岗位定素质的主线,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管理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落实行政责任制,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和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了监察程序,落实了受理举报投诉登记制度,重大行政处罚领导集体讨论制、错案追究制。健全完善了监察员管理、劳动保障诚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执法监督等工作制度,制订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范了案件受理、立案、调查、结案等环节的责任、权力、时限,做到监察行为法制化、监察程序规范化、监察方式文明化、监察服务社会化、监察文书标准化。

2.完善监督机制,狠抓廉政建设。

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廉政建设必须常抓不懈。大队以社会监督为重点,严格考核制度,全力推行执法责任追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公布了监督电话,设立监督举报箱,实行履行职责透明化、工作程序公开化,避免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损害当事人权益,损害部门形象。多年以来,我们的监察人员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从未发生吃拿卡要违法违纪事件。同志们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有序运转。

二、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从源头上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开展宣传活动中,将发放宣传资料和提供维权服务相结合,直接到用人单位、农民工集中地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解,通过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方式加强宣传,促使用人单位树立自觉遵守劳动法规意识和劳动者主动自我维权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发生。四是在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既兼顾主次工作的相互协调,统筹兼顾,还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突出重点、从严执法、标本兼治、查防并举”的工作思路,坚持做好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工作。近两年共受理各种举报投诉案件97件,其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71件,为农民工依法追回拖欠工资达1088万元。

速清理案情,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将工资发放到位,避免了群体事件的发生。

2.注重监察协调。按照“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预防、重在调解”的方针,积极提倡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化解矛盾。如:某公司因欠工人四年前的养老保险费,132名劳动者集中县信访局讨“说法”,监察人员主动接案,为争议双方寻找政策依据,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给予劳动者共补偿资金31.5万元。仅2011年,协调死亡赔偿案件调解6起,落实赔偿资金342.5万元,协调工伤及社保补偿纠纷16起,落实补偿金额154.27万元。

3.坚持主动巡查,强化专项检查。切实抓好“劳动用工,禁止使用童工、持证上岗、社保险费征缴、清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监察。2010年以来我们多次对参建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巴东境内)工程的各用工单位开展“服务重点工程,规范用工管理”为主题的专项巡查活动。2011年年底,联合检查宜巴高速巴东境内八个标段,清欠农民工工资1300多万元,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400余万元。近两年以来,我们清欠工资3000多万元,涉及农民工近万人。

4.加强年度审查,注重企业诚信建设。定期开展了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为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在全县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出台了《巴东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5.加强两网化建设,通畅信息渠道。我们在全县建立了网格化、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模式,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用人单位进行动态监管和服务,不断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提升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谐劳资双方关系,促进了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

三、做好基础工作,探索长效机制,积极构建劳动保障监察良好外部环境。

(一)摸清企业动态。一是面上普查。结合我县劳动用工实际,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对单位性质、法人、地址、联系方式、用工情况掌握清楚。二是重点监控。对在普查中较大隐患的单位,实现专人负责,重点监督,限期整改。三是动态跟踪。在面上普查和重点监控的同时,坚持日常巡查,定期采集资料,动态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集中性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掌握、早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发挥基层职能。积极指导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和基础平台建设,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重视程度。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协调参与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掌握信息,化解矛盾,协调配合的重要作用。

(三)搞好部门协调。协调法院、公安、建设、工会等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维权工作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构建全方位监察网络和良好外部环境。通过网络建设,形成了隐患问题提前查,普遍问题全县查,重点行业专项查,重点地区重点查的工作方式,把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妥善解决各种复杂问题和化解各种矛盾,形成强大的维权外部环境。

几年来,我们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倡导无私奉献精神,努力推进了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了目标任务。下一步,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勤奋工作,努力为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三

劳动保障监察局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指导下,认真学习落实科学发展的`观念,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各级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强咨询接待,及时处理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新郑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1、20xx年上半年共计检查户

2、摸排建筑工地22家。

3、上访案件共计13起,解决农民工上访案件9起,解决农民工工资共计203万元。

4、征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93万元

5、建立了太和区劳动监察局网站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0xx年初在我区出现了,多起农民工上访案件,其中以南郡天下满晓光项目经理部和富凯隆达马枫项目经理部,情况极为严重。也为我对农民工欠薪的案件敲起了警钟。在快速的解决这两起案件后,我重新布置监察局对太和区辖区内的所有建筑企业进行了摸排,目前,太和区共有6个在建项目,12家建筑企业,22个项目经理部,已经追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近93万元,其他在建工程也在追缴过程中。

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我将现有人员分为南北两组,同时进行日常检查,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截止到目前为止,日常检查共计x户。

两网化建设已经开始,但从目前来看,三级网格以划分完成、网格化建设登记400户和兼职监察员协管员人员名单已完成,太和区劳动监察局网站已建成,正在运行之中。下面对车辆的配备,日常监察的装备的配备和网络平台中心的建设是两网化建设的重点。

深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要求用人单位采用公示牌的形式将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公布上墙,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从源头上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深入宣传,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根据十一、和年末元旦是劳动违法案件发生相对集中的时期,且这一时期发生的劳动违法案件大都带有突发性、群体性的特点,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适时地提出突出重点、主动出击、预防为主、查防并举的十六字指导方针,我们形成了隐患问题提前查,普遍问题全区查,重点行业专项查,重点地区重点查的基本方式,利用每次的专项检查把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将依然十分繁重,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给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接下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自身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业务水平。

第二,把握一条主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职工*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要进一步强化,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第三,加强农民工工资月报制度。做到每月必报。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合同台账制度。

第四,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性。

第五,协调好与市支队的工作。

第六,做好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情况,做到无疏忽,无差错。

第七,依托局新启用的网站,做好宣传工作,并合理利用网站资源进行普法教育,管理好网站。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四

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各位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不仅使我在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并且也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思想上,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积极参加局党支部组织的各种理论和业务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同时,重点加强了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精益求精,不断探索,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上,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根据单位领导和股室领导的安排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共巡查用人单位28户。二是做好日常接待,加大劳资纠纷案件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协助主办监察员共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9起,解决工资拖欠65万余元。接待来电来访超过300余人次。三是全面完成20xx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共年检用人单位71户,涉及劳动者1864余人,四是配合县局、监察局、总工会、经贸局等单位,全年先后参加了20xx年农民工维权行动、春暖行动、20xx年劳动保障年检、综合执法大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03户。涉及农民工3400余人。五是结合“春暖行动”、劳动用工备案和日常巡查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共备案用人单位30户。六是配合股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5起,认定19起。调解工伤纠纷4起涉及金额20余万元。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通过以上的各项工作,不仅使我自己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贡献了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总结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可原谅的错误。

二、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有时自由散漫;有时对有难度的工作,有畏难情绪,拖着不办,不按时完成任务。

针对以上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服务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五

现在落后的监察执法办案手段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努力改进监察执法手段。当前已进入了科技、信息时代。改进监察执法办案手段势在必行。目前我县劳动保证监察办公、办案条件非常差,设备非常简陋,办案手段非常原始,诸多工作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要求,很大水平上影响了劳动保证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希望上级有关部门为基层解决一些工作经费,配备一辆交通工具和比较先进一点的工作设备,确保劳动监察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证监察行为,实施劳动保证监察是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保证监察条例》公布实施。为开展劳动保证监察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标志着劳动保证监察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近些年,劳动保证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总体来说,劳动保证监察工作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劳动保证监察工作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证监察工作。对用人单位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证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证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维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规范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平安和缴纳社会平安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等。根据以上规定,劳动保证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县劳动保证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劳动保证监察执法工作,基本杜绝了使用童工现象,较好的执行了最低工资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有了新的进展,解决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也有新的起色,劳动保证监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但是总的来说,县劳动保证监察工作起步晚,节奏慢,力度不够,影响不深,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县国有企业少,1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证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还不到位。前几年。私营企业廖廖无几,职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不多,国有企业也能较好的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劳动争议。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企业“改制”重组”经营管理形式发生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进入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发展,用工逐步增多,经营管理者为减少企业本钱,赚取最大利润,有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制定了一些有损职工利益和有悖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条款,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职工法律知识欠缺,经营管理者制定管理制度时不征求职工意见,往往反映的个人的意志,也从不主动报劳动保证监察部门审核,自行其是职工是敢怒不敢言。劳动监察部门也疏于查检,个别用人单位至今还有一些违规条款。

县县属企业、机关单位的各种用工基本订立了劳动用工合同,2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近年来宣传和执法检查。建筑施工单位的局部用工也订立了用工合同,今年还在建筑施工单位签订了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合同。但还有很大一部分的服务行业用工及建筑企业使用的外地农民用工和临时用工尚未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不明确,因此,工资纠纷时有发生,争议调处有较大难度。

县已全面启动了五大安全”养老、失业、医疗平安参保情况较好,3对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平安和缴纳社会平安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目前。但工伤和生育平安仅有3个国有企业参保缴费,尚有1个国有企业和在县施工的全部建筑企业未参保。由于我县参保人数不多,缴费金额极少,基金积累严重缺乏,风险较大,转自http://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不高,县上对企业参保也未作强制性要求,对此有所放松。

很多用工单位忽视法律规定,4劳动保证监察处理执行难。劳动用工领域。不依法办事,自行其是导致用工不报审、不登记、不备案,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不执行从业规定,不参与社会平安等违法违规行为。近几年开展的贯彻执行劳动保证法律法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多次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和检查整改,大部分用人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整改,但也有个别单位或置之不理,或托人说情,劳动监察办案人员无统一着装,无执法标志,执法监察中权威信不高,影响不深,监察处理难度大,目前,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处理还是空白。

单位编制少,5劳动保证监察队伍建设亟等待加强。县属少数民族地区。人手少,县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合而为一,工作量加大,给劳动保证工作增加了难度。县级劳动监察大队仅有3名编制,目前还没有一名专职劳动保证监察员,区乡劳动保证所有名无实,一无专门编制,二无专职人员,三无工作经费,现有的兼职劳动保证监察员没经过专门的培训,业务素质还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劳动保证监察工作的需要。加之局部领导重人事、轻劳动,使劳动、就业和监察执法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执法监察手段落后。县劳动保证监察涉及全县各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6劳动保证监察办公条件差。且重点在基层,由于点多面宽,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要跑上近千公里路程,花相当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但是劳动监察部门历来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没有交通工具和照相、摄影等专门的执法监察办案设施设备,很多取证工作无法开展,影相资料无法保管,办案条件只有一张办公桌和一台过时的电脑,办公条件差和执法监察条件相当差。县劳动保证监察大队虽有机构设置,但无专职人员,更无工作经费,全部工作都由行政局兼职人员用原始的手工方法处置,很多工作力不从心。

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抓好劳动保证监察工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局部,因此,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加强和改进劳动保证监察工作。

加强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进城务工农民为重点对象的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1认真宣传贯彻《劳动法》劳动保证监察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努力提高用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合法用工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通过集中培训、广泛宣传、争议调处、监察处理等有效形式,普及法制教育,增强全民法制意识。

一定水平上助长了违法违纪的发生和发展。构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2认真开展劳动保证监察执法和处理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执法人员严重的失职行为。必需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劳动法》劳动保证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是开展劳动保证监察执法的有力武器,劳动保证监察执法人员一定要从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动身,理直气壮的依法开展监察执法工作,以教育为主,处置为辅,同时要抓住典型,有的放失,切实维护和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树立劳动保证监察部门执法形象。

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执法监察工作的质量。因此,3切实抓好劳动保证监察队伍建设。劳动保证监察队伍是开展监察执法工作的关键。抓劳动保证监察工作必需首先抓好队伍建设。一是要从体制上根本解决劳动保证监察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和经费,确保组织机构合理有力,运转高效。目前,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证工作相近的职能越来越少,民族地区合二为一,编制少、人员少,工作重,有时容易顾此失彼,作为政府单列职能部门,会更加突出劳动保证工作的重要性。劳动保证监察执法人员统一着装,更能显示执法监察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二是要努力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技能,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加强相关法规政策的强化学习,加强监察执法工作业务技能的提高培训,加强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不时提高劳动保证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2011年4-6月以来东新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共受理举报投诉案件23件,涉及职工23人,涉及金额71449元。

一、劳动监察案件的特点。

1、职工维权投诉范围扩大。职工自我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在二季度受理的23件举报投诉案件中,涉及较多的仍为工资支付类14件、占60.9%,劳动合同类6件、占26.1%,加班加点类2件、占8.7%。另外收取抵押金、劳动关系转移、使用童工、职业中介、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引发的其它劳动监察案件共1件、占4.3%。

2、投诉内容由单一性向多样化发展。举报投诉不再单纯以拖欠工资为主,在受理的案件中,投诉人往往同时提出劳动合同的解除、社会保险金的缴纳、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多方面的要求。

3、案件来源渠道多样。不仅是今年二季度包括近两年来,举报投诉方式同以往相比更灵活多样。来访案件乃占比例最大,为17件、占74%;市区12345公开电话3件、占13%;市劳动保障咨询中心1件、占4.3%、上级领导交办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2件、占8.7%;另外“19楼”劳动维权版块的作用也日渐突出。

二、劳动监察案件形成的原因分析。

1.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构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冲突。有的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障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

2、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内部规章制度缺失,管理措施不完善,用工手续不规范,处理问题随意性较大,事实劳动关系在实际用工中却大量存在,也相应地增加了劳动用工纠纷。

3、职工的维权意识增强,期望值已从原来的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延伸到劳动合同订立、休息休假、养老培训等各个方面。而部分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人事管理人员频繁变动,造成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者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规章制度的违法性,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纠纷的产生。

三、解决劳动监察案件的对策探讨。

1、加大劳动监察监督检查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各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要求劳动用工管理监察把所有的用人单位所有形式的用工都要纳入执法检查范围。而劳动监察不能只满足于作“劳动者的保护神”,不能只充当“救火队”,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作用,立足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劳动秩序,立足于为劳动保障事业服务,加大监察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规范用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加强劳动法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对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主开展劳动法培训,开展宣传咨询活动,举办厂长经理、劳资干部培训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守法意识,促进其依法经营管理和用工。

3、加强主动巡查、举报监察、专项监察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规范用工行为。每年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与上年同期相比,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数量总体基本持平并略有下降,各类案件比例变化不大,仍然以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为主,仍然集中在后勤服务、建筑等行业,此类案件和行业仍是我们下步执法维权工作的重点。

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神圣使命,同时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外的一个重要窗口。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依法推动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也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民政府监督和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公平的一种重要手段。

劳动保障监察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是当时工业革命的产物。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它已成为国际经济社会政策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80年代末期,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率先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1993年8月,《劳动监察规定》颁布实施,全国正式开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正式确立劳动监察的法律地位。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手段,加大了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工资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原则及监察主体,监察内容和程序以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法律责任等诸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它标志着国家劳动保障监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随着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经济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不断产生,形成了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象呈上升趋势,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严重隐患,并制约了经济持续发展。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造成金融市场动荡、世界经济衰退,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我县经济发展同样受到影响。在这种特殊的经济环境中,县内很多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造成客观上不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从我县2004年至2008年五年来查处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情况分析一下,可以看出我县劳动保障监察现状严重,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五年间,我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投诉举报案件178起,涉及劳动者2221人。从2004年11起,涉及劳动者56人,到2008年73起,涉及劳动者999人,查处和追讨工资成倍上升。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部分用人单位和员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较差,有些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私营企业。用人单位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一种形式,一切是单位说了算,工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等于把自己拴住了;因此,有部分用人单位愿签而工人不愿意签,有工人愿签而用人单位不与工人签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无用工登记和工资支付台帐;特别是建设领域,层层分包,用工主体不合法,形成劳动关系不明确,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三)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违规收取劳动者保证金或风险押金现象严重。

(四)部分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非公有制企业),根本不给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五)我县绝大部分企业都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服装加工等行业。加班加点,一天工作十几小时;工资标准低,又不能按月足额发放,更谈不上休息法定假日。

(六)执法环境不够宽松,地方对发展经济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认识存在偏差。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依法行政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三部法律法规先后颁布实施,就是要求切实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因此,面对当前这个特殊经济环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努力做到“刚性执法促维权,柔性服务保发展”。并要有开创性、前瞻性地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正确指导、帮助企业守法经营,稳定企业健康发展,协助企业渡过金融危机的难关。同时,正确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2、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大劳动合同签订监督力度。让用人单位熟悉了解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在招聘员工时收取风险押金、保证金、培训费等违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3、继续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活动,推动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日常巡查力度,对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工诚信的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按时书面申报年检,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应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曝光,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加大劳动力市场和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行政监管力度,规范劳务分包行为;规范工程招、投标和分包行为,坚决取缔“包工头”,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5、全面推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和有效化解工资拖欠风险。

6、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机制。监察工作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各个环节,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要建立区域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单位内部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维权工作。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六

一年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我局及省厅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二)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开展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监察活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多万元,督促300多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严重劳动违法行为

(1)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配合“春风行动”,开展了非法职介活动专项治理,全市共印制发放“春风卡”30000份,查处非法职介机构3家。

(2)今年6-7月份,根据省9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力度之大,是以前的专项检查无法相比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市从各级公安、工会、建设、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近100人,成立了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600余户,涉及劳动者7000余人。查处非法职介3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83份,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0.8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3)开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法检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00多家,补签劳动合同xx多份,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和谐了劳动关系。

(4)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一)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起步维艰,此项工作对各县市区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县市区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二)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三)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大力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省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年终工作总结为你介绍到这里,感谢你的关注!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七

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每到一处,都留下联系电话,发放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方便群众举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接待群众来访1万多人次,对前来举报的群众,监察人员热情接待,积极受理,及时立案。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862起,立案853起,结案率99%。

(二)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开展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监察活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多万元,督促300多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严重劳动违法行为

(1)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配合“春风行动”,开展了非法职介活动专项治理,全市共印制发放“春风卡”30000份,查处非法职介机构3家。

(3)20xx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我们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全市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862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600余万元,补发经济补偿金3万元,涉及农民工1万余人,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4)今年6—7月份,根据省9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力度之大,是以前的专项检查无法相比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着的。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市从各级公安、工会、建设、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近100人,成立了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600余户,涉及劳动者7000余人。查处非法职介3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83份,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0.8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5)开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法检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00多家,补签劳动合同xx多份,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和谐了劳动关系。

(6)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一)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起步维艰,此项工作对各县市区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县市区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二)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四)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省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20xx年的各种告诉我们,不去努力,劳动保障检查工作根本做不好!所以在xx年,我们将继续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去,将我们的工作做到最好,这才是我们一直以来要求做好的事情,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做的更好。前进的方向中,我们还有着很多的事情要做。相信这些才是我们一直以来的根本目的!xx年,我们的劳动保证检查工作将会继续不断的努力下去!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八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有工作人员9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7人,中国共产党党员7人。队长、副队长各1名,设综合内勤、案件受理、市场监察三部分,分别由专人负责。配置了微机、打印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办公设施,执法公务面包车一辆,办公场所环境整洁,服务设施齐全完备。

去年以来,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局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局党组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开展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劳动力市场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共检查26户职介组织,取缔非法中介4户,查处违规案件22件,责令退赔求职者求职费用7.6万元。对12个中介组织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并限期进行规范整顿;摘除非法招工条幅、牌匾22个,没收非法招工简章6000余份。龙飞公司159名职工讨回拖欠工资28.2万元,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今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春节前仅20多天的时间,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5余万元,涉及农民工200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3月份,公安、工商、总工会等部门,开展了劳动力市场联合执法大检查活动,共检查21户职介组织,取缔非法中介3户,查处违反职业介绍规定的案件14件,责令退赔求职者求职费用3.8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4、5月份,集中开展了用人单位年检工作。截至目前,共年检用人单位120余户,涉及劳动者1.8万余人;受理群众举报案件16件;督促补签劳动合同2000余份,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12份,对12家滥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督促家企业上缴各种社会保险费68万元。

去年以来,主动监察用人单位136户,涉及劳动者近2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达100%;共受理举报案件19件,结案18件,结案率95.0%,其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6件,涉及农民500人,共追回被拖欠的工资40万元;督促补签劳动合同3600人;督促技术工种培训办理持证上岗人数300人。共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12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

二、存在的问题。

1、人员、经费相对紧张。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支持,又因没有经费来源,人员、经费的相对紧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2、执法环境不够宽松。目前,部分外来投资企业以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政策为由,拒不参保,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唯恐影响招商引资的大局,执法工作力不从心。

3、与相关部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目前,各部门领导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政府牵头,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群众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沟通配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与法律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优势互补,达到齐抓共管的工作势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集中精力,着力解决欠薪、欠费问题。

1、落实和完善应急处理预案。近年来,由欠薪事件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同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也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新兴民营企业,以种种理由不给职工参保,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避免因拖欠工资、社保费造成群众集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和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恶性事件的发生,我大队将及时参与制定欠薪、欠费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通过日常巡视监察、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将发现的欠薪案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启动紧急处理程序,根据其性质、程度,由各镇乡街道、劳动、总工会、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明确分工,协调处理,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及时维护农民工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2、切实抓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一是要把有拖欠工资现象的企业列入监察、督促的重点,特别是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二是会同总工会、建设局开展清欠专项大检查,对拖欠工资的企业严厉查处;三是联系新闻媒体,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进行曝光。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九

20xx年上半年,劳动保障xxxx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打造“无欠薪”城市这一工作主线,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按照“源头预防、依法监管、综合治理、强化自身”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为我市劳动关系持续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上半年,我大队共受理各类劳资案件180件(网上投诉案件30件、信访案件5件、浙江在线和省长信箱转办案件各1件),涉及劳动者1448人,涉案工资金额1378余万元。其中10人以下案件166件,10人以上集体案件24件(恶意欠薪逃逸案件4件),涉及劳动者1277人,涉案工资金额1293万元。劳资案件总数与去年基本持平,但涉及劳动者人数同比增加250%,涉案工资金额同比增加760%,10人以上集体案件同比增加380%;受理群众各类举报41件,开展打击非法用工专项活动12次,出动执法检查412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73家,涉及劳动者15739人,立行政处罚案件49起,办结32起,立案数同比去年增加123%。其中违法使用童工案件33起,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案件13起,骗取社保基金案件2起,其他案件1起。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27起。

(一)抓队内部管理,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能力。一是调整大队工作机制。根据当前我市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特点、新情况,调整了大队内部工作运行机制。把原来的分块管理调整为分业务线管理,大队下设三个中队:一中队主抓各类举报案件的查处和执法办案工作;二中队主抓各类劳资纠纷案件的调处和对基层中队的业务指导工作;三中队主抓社保基金的稽查稽核和违法违规骗取、冒领社保基金案件的查处工作。通过机制调整,大队内部职责更加明确。二是完善工作制度。今年以来,大队新出台了月工作例会制度、工作月报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了行政案件操作流程,新制度的出台和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大队规范化建设。三是强化业务素质培训。平时,大队利用月例会机会对一个月来大队所办的案件进行梳理,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专门讨论和交流,在5月份大队还邀请市法制办、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同志到大队进行专门法制业务培训,更是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通过多形式的业务素质培训,监察员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二)抓专项活动,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水平。今年以来,大队先后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活动、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用工情况调查专项活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月活动和非法用工专项整治等活动。每个活动做到事先有计划,工作有重点,活动有成效。各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大队共检查用人单位262家,涉及劳动者8050人,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48份,立案查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34件,会同人民法院集中执法案件件,执行罚款万元,司法拘留人。通过抓专项活动,一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有效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社会的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抓基层平台建设,提升网格管理水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今年以来,大队把抓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设,特别是业务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一是抓实网格管理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网格式管理工作意见》的精神,大队在年初就明确了各中队工作任务,编发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简讯,通报各中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好的做法和存在不足。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制度,半年来向用人单位和责任镇街(部门)下发建议书3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进一步落实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上半年向市监察局移送效能责任追究建议书4份。二是抓好业务培训。通过集中交流培训和单独有针对性的指导,今年以来各基层中队的业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部分镇乡(街道)以往出现纠纷和违法用工问题走过场的现象得到扭转,特别是在处理今年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中,重点镇街能按照大队要求事先做好基础性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劳动者情绪的安抚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半年来,尽管劳资纠纷发生数有增无减,但各基层中队上报的案件数同比有所下降。有9个镇街主动上报各类违法用工信息46条次,有5个镇街主动要求大队协助开展非法用工专项整治活动,基层劳动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四)完善清薪应急预案,提升清薪维稳能力。去年以来,做好清薪维稳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群体性劳资案件频发,业主欠薪逃逸等情况,大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清薪应急预案,确保社会稳定。一是完善排查预警机制。制订出台清薪维稳排查预警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排查摸底工作,大队根据排查出来的信息做好事先分析和进一步掌控,并及时和所在镇乡(街道)、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力争把工资清欠把握在可控的范围内。二是完善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案件工作预案。重新编制印发了《诸暨市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成员单位从原来的10个增加到现在的17个,重新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该预案使我市在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中的四项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落实。三是完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制度。重新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制度的意见》,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当前我市各级各相关部门欠薪应急专项资金达1.1亿元。文件对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出资使用、启用审批、清偿核销都作了进一步明确。此外,对于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坚持“追偿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原则,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合法手段向欠薪企业积极追偿,最大限度地将损失降到最低。半年来,尽管清薪维稳的形势严峻,由于措施有力,方法得当,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

半年来,劳动保障xxxx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大队所有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我们应清晰地看到,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形势仍不明朗,一些企业涉及民间借贷和银行互保导致资金链断裂生产难以为继的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因生产不景气处在半停产状态,难以兑现招工时承诺的工资报酬,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特别是群体性劳资纠纷肯定会有所增多,业主欠薪逃逸案件也将不可避免。同时,从大队半年来查处的案件看,我市的非法用工现象仍不能忽视,依然是我们监察的重点工作。下半年,我们将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及时调处各类劳资纠纷,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工问题,快速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确保我市和谐劳动关系持续稳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十

20xx年以来,在各级领导和各位同事的指导和帮助下,经过自己的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学习和初步掌握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也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我今年的工作情况从以下几方面汇报,如有不妥,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给予批评指正。

一、端正思想,快速适应新岗位。对我而言,面对由部队到地方的岗位转变,唯恐辜负组织的培养和领导的信任,从思想深处彻底转变角色,尽快进入情况,为了能适应新岗位,我通过虚心向先前转业的同志请教,查阅相关书籍、网络的办法,努力克服心理上的不适应,通过不断地努力,本人较快地适应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岗位,顺利融入了劳动保障局这个大家庭。

二、努力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刚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我对法律、法规、政策一窍不通,为了能尽快融入到工作中我坚持做到勤学习、多思考、善总结,并自加压力,时常提醒自己要认真读好“两本书”,一是读好有字之书,即时刻向书本学,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办案技能,做到基础知识通学、法律知识深学、急需知识先学;二是读好无字之书,我一贯做到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局里的每位同事,不论年龄、性别,都是我的前辈、老师,在日常工作中,我坚持做到多看、多听、多想、多做,通过这种方式,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办案技巧等。我在这里要特别感谢监察支队的全体同事,是他们的无私帮助,我才能顺利的承担起自己的工作。二是勤奋工作,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回顾全年的工作,还是一个不断学习再学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承担了部分劳动监察和部分劳动关系科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在队长的指导下,通学习使用99二版软件,协助王主任审查了400多家用人单位的数据录入。二是清理高铁项目违法分包施工企业支,处理高铁项目工资纠纷40万元。三是协助队长张志和督促29个建筑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四是,9月以来检查41家矿山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会同王主任对47处建筑施工工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工伤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正在对地区所属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拖欠情况进行排查,计划实地检查用人单位150家。五是做好日常接待,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协助主办监察员共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9起,解决工资拖欠65万余元。六是今年2月仲裁工作面临无人可用的情况,队长指定我承担劳动仲裁工作。在队长的指导下,通过加班加点的学习法律法规、办案程序,查阅学习之前的仲裁案卷,我顺利的承担起了劳动仲裁工作,共协助队长审理裁定案件起,案内协调解决起,案外协调解决起。协助副队长审批集体合同份,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份。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

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应该的错误。二、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十一

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为前提,依法按程序办事为核心,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维护稳定为宗旨”,在上级主管部门正确指导下,结合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积极主动稳妥化解矛盾和纠纷,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服务企业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开展工作。现将我县2011年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汇报如下:

一、强化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

3、2011年以来向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放宣传材料8000余份,设立咨询宣传台5起,为县经济开发区、源牌集团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深受企业好评。

二、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2、加大力度,认真开展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执法检查活动。积极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劳动用工专项检查行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专项检查;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截止2012年6月前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36起,涉及农民工2250余人,追回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620万余元;积极开展“春暖行动”,推动城镇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使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9%以上,并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4、完成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案件8起。全年共对存在违法行为的19家用人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根据市局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从制度上确保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选定4个乡镇作为开展“两网化”管理试点工作。但目前由于存在缺少人员、技术设备、办公经费等困难,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加强劳动监察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文明执法。出台了《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案规程及流程图》、《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内部股室职责制度》、《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监察权,履行职责,防止监察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现象的发生。根据明确的法律依据或上级布置的执法检查文件实施执法检查,并提前将参与检查的执法单位、检查事项、具体检查时间及有关依据报县经保办备案。制定周会学习制度,组织大队全体人员每周五下午半天时间深入学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能力。组织新进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业务培训,为规范执法的打下坚实基础。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认真完成省、市布置的各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按“三化”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素质,讲求执法艺术,使我县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4、进一步做好“两网化”管理工作。

2012年6月5日。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不得阻挠、拒绝。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对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其所在地的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日常指导、巡视和检查;。

(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三)受理举报、投诉;。

(四)专项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满两年。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一)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进行;。

(三)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四)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

(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三)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期限自恢复调查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八条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核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有投诉人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一)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六)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或者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重大劳动保障监察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决定违法或者不当时,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人、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人或者违法承包人先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违法案件发生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泄露案情或者举报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十三

劳动保障监察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节,它主要通过监督、检查和调查等手段,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体会,今天我将分享我在这个领域的心得体会。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在于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如薪酬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它通过强制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我的工作中,我发现只有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平衡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绩效。

在我的实践中,我发现劳动保障监察并非一项简单的工作,需要具备良好的调查能力、法律素养和沟通能力。在检查企业时,我要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职工的基本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等情况,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我要及时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打击整顿。同时,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之前,我还要做好相关计划和准备工作,避免在检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瑕疵。

第四段:反思与总结。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我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并加强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自己在法律素养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强自我学习和提升。总的来说,劳动保障监察需要持续地学习和反思提升,才能够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第五段:展望未来。

未来,我将继续积极投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呼吁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个领域中来,让我们共同打造一个更加公平、均衡的劳动环境,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我们的力量。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十四

20xx年度企业(内资、私营)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我市各级登记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业务处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确保质量,使200x年度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圆满结束,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1、20xx年度我市内资企业应检企业6684户,其中法人2342户,营业4342户,截止200x年5月25日,实检企业3593户,其中法人1512户,营业20xx户,注销企业163户,参检率56%,合格率100%,实检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率98%,年检中被定为b级企业26户。

2、20xx年度应验照个体工商户48896户,截止5月25日,实际验照30171户,验照率61.7%;个人独资企业应检1518户,实检986户,参检率65%;合伙企业应检770户,实检539户,参检率61.7%;私营有限公司应检2680户,实检1853,参检率63.8%实检企业,注册资本429365万元,实收资本6887592万元,注册资本到位率122%。

1、周密部署,充分做好年检前各项准备工作,针对去年年检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年年检工作的实际问题,市局注册科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做好200x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及省局企业处和个私处的年检通知文件,明确重点,提高认识,并对今年年检可能遇到新的问题部署周密对策,制定了全市年检工作意见和措施,转发各县(市、区)工商局。各县(市、区)领导都十分重视年检工作,召开不同会议,周密部署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验照工作,福鼎、霞浦等县分管领导召集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研究企业年检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详细安排了年检方案,并主持召开有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人及企业登记人员参加年检工件会议,共同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200x年度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并对年检工作做了分工负责,使参训人员从思想认识到业务水平上得到提高。

2、深入广泛宣传,培强企业参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意识。市局在省《闽东日报》发布年检公告,对年检内容、提交材料、年检时间进行公告,并将打印大量的年检通知放置登记窗口与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一同发给企业,对本年度新设立企业逐户信件通知。福鼎市局为更好做好200x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注册股同志们以创建青年文明为契机,以“四个一流”为标准,积极开展宣发动工作,采取张贴通告、悬挂条副、电话联系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统一印制年检通告20多张,张贴在市局、工商所(分局)办公楼,市区、大街和乡镇主要场所宣传栏,提高企业的参检意识,印发了《200x年度企业年检须知》连同年检报告书等,由各分局(所)工作人员直接送到企业手中,并指导企业填写报告书,开展上门服务。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x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年检工作中重点加大以下几点方面的审查力度:

三是采取以书式审查为主,书式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市局委托辖区工商分局——蕉北工商分局对市局所登记所有企业(辖区内)进行实地检查,并由分局签署初审意见,强化基层监管力度。

四是结合年检,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网吧专项整治;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行为专项整治。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基层工商所(分局),专项整治初显成效,提高工商监管力度。

五是加快ca证书发放进程。截止20xx年5月31日,全市共有企业12903户,已办理ca证书的有6768户,总制证率为52.5%。其中今年共办理ca证书2535户,收取ca证书服务费1529户。市局窗口人员结合年检工作,耐心细致地向企业宣传,ca证书发放的意义和作用,取得理解、赢得主动,并指定专人负责ca证书的申请、录入、协调、督办工作,市局今年发放证书821户,收取服务费493户累计已制证1451户,占企业数82.3%。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合同。

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经贸、公安、监察、审计、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人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方可上岗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社会保障的监察工作,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进行管理。

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七)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以举报专查为重点,并可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等方式。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对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对多次或严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予以公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

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五)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对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纠正。

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使用劳动者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处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除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外,并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文书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

(四)应当及时通知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而不通知、移送的;。

(五)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经贸、公安、监察、审计、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人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方可上岗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九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社会保障的监察工作,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进行管理。

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三章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十七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保障监察也成为了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在我的工作中,从事过若干起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性以及自身在劳动保障监察中的角色心得,有了一些体会,想在此分享一下。

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形成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劳动保障监察从进驻企业、劳动合同审查、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展开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劳动法规的执行力度,也有利于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推动企业合法合规化发展。同时,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者,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我们可以担任不同的角色。有时我们是行政执法者,需要全面查找、了解企业的劳动法规执行情况,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的执法措施,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有时我们是调解员,需要切实履行调解义务,搜集、分析申诉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则,主动提出调解意见,尽力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诉求和权益。总之,始终坚持公正执法和解决问题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利益共享。

四、工作中的心得。

一、深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人员、设备等资源,在制定监察计划时考虑到这些情况。

二、与企业与劳动者进行面对面的谈话沟通,了解他们的困惑和需求,及时回应他们的问题和解答质疑,建立感情连接和互信关系。

三、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素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掌握实操技术,提升审查和调解能力,努力构建高层次专业队伍。

四、坚定理念信念,贯彻公正、中立、客观的原则,做到顶天立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不断推进乡风文明和廉政建设,为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五、总结。

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员工权益,规范企业发展的必要工作,劳动保障监督工作涉及范围广泛,需要我们时刻关注法规变化和新的社会发展趋势,提升自身的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秉持客观公正、高效监察、和谐调解的原则,在工作中兢兢业业,踏实做事,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不断推进和谐关系和制度健全化建设。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十八

重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七条,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违法事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和阻碍劳动保障监察。

第八条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依法指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用人单位建立用工档案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二)有关组织和人员遵守和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

用人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建立以下用工档案:

(一)职工名册。包括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以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录用档案。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工资档案。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还应当建立职工工时档案。工时档案包括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用工档案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和工资档案应当至少保存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公示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监察业务,取得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资格。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五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一)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直属和市直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七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需要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提请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就业专项资金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支出基金、核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受理就业专项资金申请事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指定给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可以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现受理案件属于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受移送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专门场所、举报投诉信箱和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和依法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投诉文书。以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身份和投诉内容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正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应当自收到补正。

通知书。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投诉代表,推选的代表最多不超过五人。

第二十三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联系电话;。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证据来源、证明目的、证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投诉人应当提供反映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有关证据材料属于被投诉单位管理的,由被投诉单位提供。被投诉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需要补正证据材料的,补正完毕之日为收到投诉之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立案:

(二)投诉事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原投诉事项已按规定处理完毕,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五)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确认投诉内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书面告知投诉人。逾期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视为立案。

(一)日常巡视检查;。

(二)专项执法检查;。

(三)接受举报、投诉;。

(四)书面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进入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

(三)以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方式收集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委托专业机构对监察事项或者专业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鉴定;。

(七)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表明身份;。

(三)依法告知监察内容、要求和方式;。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保守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六)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调查:

(一)案件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被调查人或者主要关系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

(五)投诉人无法联系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取证无法进行的;。

(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

(七)案件所涉及材料需要进行鉴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处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立案后,发现用人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撤销案件。

立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撤销案件: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投诉事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原投诉事项已按规定处理完毕,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当事人自收到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者三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

以口头形式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加重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撤销案件。

第三十五条对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者返还财物等涉及劳动者财产性权益的监察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调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应当终止: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按规定参加调解活动的;。

(三)经调解,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终止调解后,仍需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达成调解协议且当场全部履行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

协议书。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结案:

(一)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撤销案件的;。

(二)已履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终结执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因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可以在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张贴执法公告,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公告期为十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中止、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补正材料、指定管辖等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时限。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保存用工档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用工单位违法延长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组织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以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经营的,该组织或者个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准予挂靠的单位先予支付。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处理被登记保存或者查封的资料或者物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信息或者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五)索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参与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模板19篇)篇十九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等的;。

(三)未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发放清册的;。

(五)未依法制定和执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的,

(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执行工作时间规定的;。

(二)未依法执行休息、休假规定的;。

(三)未依法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四)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培训信息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中介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二)未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的;。

(三)违法收取职业中介服务费用的;。

(四)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五)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的;。

(六)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审、办理变更手续、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用人单位交纳工资保证金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内容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

(三)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相关范文推荐

    热门请求批准的请示格式及(模板14篇)

    欢迎词的语气应当积极向上,给人以积极的心态和信心。那么,如何写一篇富有情感和亲切感的欢迎词呢?欢迎词范文的精彩开场和流畅的过渡,为活动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优秀慢生活心得体会范文(14篇)

    通过读书心得的撰写,我们可以加深对书中主题和思想的解读和理解。现在,就让我们一同来看看一些精彩的读书心得范文,相信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和启发。20xx年7月1

    最新书店营业员年终总结大全(16篇)

    通过学习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的学习风格和学习方法,有效利用时间和资源。以下是一些学生在学期末总结时分享的成果和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_年已经来临,现

    专业申请评估拍卖申请书(案例16篇)

    在申请书中,要用恰当的语气和态度展示你的自信和决心。下面是一份成功的工作转正申请书示例,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住所地:xx市路号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被申

    实用员工个人职业发展规划(通用14篇)

    一、一切以客户为中心是规划的宗旨,做好结算服务工作。客户是我们的生存之源,作为营业部又是对外的窗口,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行的信誉。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

    热门重温入党志愿心得体会及感悟(通用13篇)

    培训心得可以通过写作的方式进行沉淀和反思,让自己的学习成果更加深入和持久。接下来是一些学习心得的精选,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最新企业如何进行对标管理心得(汇总18篇)

    教学反思可以帮助教师发现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学目标是否与学校和学科标准相契合。在下面的实习心得中,可以看到实习生对团队合作、自我管理等方面的思考和经验分享。

    实用安全教育手抄报获奖作品(通用16篇)

    在这个美好的时刻,我们迎来了一群充满热情的朋友,让我们一起欢庆吧!一个成功的欢迎词应该具备哪些特质和元素?以下是一些经典欢迎词范文的摘录,希望能够对您的演讲起到

    最新农村电采暖申请书(汇总17篇)

    申请人在写奖学金申请书时应注意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避免过多冗长的描述。此处有一些经过认可的申请书模板,大家可以参考。尊敬的xxxxx区信用联社领导:我是阜阳市林

    最新教育作风收获大全(17篇)

    范文范本的撰写需要注意结构清晰、逻辑严谨、信息完整等方面的要求。我们该如何选取适合自己的写作风格和表达方式来写一篇范文呢?下面是一些范文范本的范例,希望能够给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