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

时间:2024-09-12 作者:温柔雨

撰写心得体会有助于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并培养自己的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如果你对写心得体会感到困惑,不妨来阅读一些范文,或许可以找到一些启发和解决办法。

热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一

财务部二月份分几课时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授权制度》等通过两个文件的学习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我思考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通过这次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热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二

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热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三

在当今社会中,合同法律是商业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因此,了解和应用合同法律规则是商业成功的关键。学习合同法律是培养商业管理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步骤,能够使企业管理者们更好地使用和执行合同法律条款,管理客户和供应商关系以及避免法律风险。在我个人的学习过程中,我不仅了解了合同法律的相关知识,而且也通过实践案例加深了自己的理解,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学习合同法律需要兼顾理论知识和实践案例,具体方法包括思考、写作和解释实际案例。与此同时,对于合同文本的阅读和理解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我个人学习的过程中,我专注于读完所有基础知识和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注重思考实际案例和问题。掌握最新法律变化和相关判例也是成功的关键,因为法律始终是在不断变化的。

学会理解和应用合同法律知识后,就可以应用于实践中,从而消除潜在的商业法律风险。我曾经参与过多个有关合同法律的争议解决案例,并且成功解决其中的一部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熟练运用法律条款和信息,与所涉及的各方进行交流,寻求满意的解决方案,同时确保执行上的合法性和正确性。我们还要时刻牢记,仅当我们遵循合同法律条款和店比制度时,我们才能获得真正的商业成功。

第四段:合同风险和风险管理。

在合同法律实践中,风险管理至关重要。我们需要注意每个合同中的潜在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或最小化这些风险。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各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变化,并通过相应的解释和修改来保护我们的权益。对于一些特别复杂的合同条款,在细节上保持警惕也是非常实用的,一旦遇到纠纷或疑问,需要及时寻求合适的专业帮助。

第五段:结论。

总之,在学习合同法律方面,我们需要掌握可靠而实用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注重实践应用和经验积累。同时,我们还需要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依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风险。合同法律的学习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商业管理,还能使我们成为一个更负责任的企业家,涵盖管理和法律的更广泛的视野,并得到商业成功和法律上的自身保护。

热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四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热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五

按照市律师协会的安排,我有幸在人民会堂听到了范战江先生的讲座。范先生乃是律师界的前辈,也是《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在整堂讲座中贯穿了一个理念:即《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博弈的产物,用来调整对立统一的矛盾,以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该法的第一条申明了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赫然入目,而范先生在讲座中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实际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的强弱是相对的、可转化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许多向劳动者倾斜的条款之后,用人单位如果不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去规避风险,就可能会在该法实施后付出高额成本。

范先生单设一章专门讲授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采集”,既立足法律条款,又有实践操作性,笔者依据讲义、笔记和法条,加之个人理解,整理如下:

1.规章制度公示证据的采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与职工讨论,加以公示或告知。并在第八十条规定了罚则,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尽到公示告知的义务,还须保存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建议讨论规章制度时由职工代表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规章制度公布后由全体职工签领并传阅,以及签订承诺书表示知晓并遵守。

2.招工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制作《入职告知书》,写明法定的告知必备事项,由每一位劳动者上岗前确认后签字。

3.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为了能与劳动者建立信息交换的良好渠道,建议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后及时更新,随时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此明确规定,还有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为用人单位我保护的必要措施。如果劳动者不肯签书面合同,恐怕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要考虑是否继续用工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九项必备条款,而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将合同条款加以完备,还要及时地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建议交付时一定要由劳动者签收,并妥善保留回执。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一经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而且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被动的、强制地,因为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第十四条有一个排除条款——“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建议用人单位在接近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时,向劳动者发放签约意向书,征求劳动者的意见,由劳动者来决定是否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审核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用工前要严格审核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证件,并由劳动者签订承诺书,承诺其健康状况、身份学历、专业技能真实有效,签约意思真实自治。

8.第二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劳动者承诺如因前述证明失实而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自负其责。

9.发包方须承担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时,注意审核承包者的资质,尽量选择规范可靠、有一定风险承受力的公司法人;用人单位如果选择了个体户包工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10.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在这里有两项义务,一是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是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如果此义务履行不当,在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罚则,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文本的归档备查制度。

平心而论,我和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一样,都是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角度谈了些建议,是希望抑制道德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良性互动,希望不会因为视角问题受到立场方面的责难。

热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六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

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

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

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

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

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这样安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

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

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

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

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

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

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10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

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

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

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

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

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

热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七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关系而离职的员工,如何面对原公司的索赔,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新的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即使公司约定了赔偿金数额,员工的单方辞职也无需支付,特别是涉及户口方面的违约金,今后将不再受法律支持。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离职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和工作交接程序进行了增补和规范。

〉〉法条新规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出台动机

北京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马照辉表示:此前,劳动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规大多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新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员工一般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权威解读

马照辉解释称,之所以有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法院今后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亦对此作了2个例外规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马照辉进一步解释称,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公司因竞业限制原因,约定员工需承担违约金,也应付出相应代价:在约定违约金的同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黄彩相表示,在北京地区,单位和员工之间涉及户口问题而发生的违约金纠纷较多。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明显过高的违约金给予调整,但基本上都持支持态度。“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今后此种违约金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黄彩相同时表示,对于培训费用,普通、必要的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培训也不能混为一谈,且应以实际为员工专项技术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来约定违约金数额。

〉〉旧案新解

2002年12月,陈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双方约定:“若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3个月工资收入的违约金”。2007年3月,陈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认为,自己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仲裁委裁决陈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马照辉分析称,陈某与公司之间有违约金的约定,该约定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正确的。若签订该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后,则不能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也属无效。

但需要注意一点,《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假如陈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存续到2008年,则原定的违约金约定依然有效。

员工辞职获补偿金范围扩大

〉〉法条新规

第四十六条(节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出台动机

北京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马照辉表示,之前,除了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员工因此解除合同,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一般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突破,大大扩充了员工解除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权威解读

马照辉表示:“本次劳动法修改,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精髓就体现在这。”

他分析称:“现实生活中,个别公司寻找理由逼迫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员工遇到此类行为后,或根本无权主张补偿,或只能依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要求赔偿。新法在这里做了很大的突破性规定。”

此外,新法还增加了一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马照辉认为:补偿金范围扩大导致解除合同的成本加大,有利于引导公司与员工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辞职应三日前通知

〉〉法条新规

第三十七条(节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出台动机

市一中院法官黄彩相称:“这个变化,是为了兼顾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他介绍称:此前施行的《劳动法》,在第三十二条曾规定:“在试用期间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员工在试用期内,随时撂挑子不干的行为,给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热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八

合同法作为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深入学习合同法,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具有约束力、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合同解决争议和维护合同权益的手段和途径。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合同法的理解也越发深刻,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法运用能力。通过参与案例分析和讨论,我看到了合同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深感合同法实践的重要性。因此,在合同法学习过程中取得的收获与感悟,使我对法律的学习和运用产生了更加坚定的决心。

首先,学习合同法让我更加正确认识合同的本质和妥善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是包括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协议,它规定了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要素和成立要件,并规定了订立的方式和形式。通过学习合同法的相关理论,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合同签订过程中需遵循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等原则,同时还意识到要注重合同的明确和规范性,以避免合同争议的发生。此外,学习了解到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如友好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使我得以了解并掌握了合同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其次,合同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合同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也是合同法律关系有效运转的前提。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应遵循真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应当相互信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事项。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注意处理好信息不对称、风险分担不均等问题。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现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个体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再次,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使我了解到了合同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合同法是一个高度现实的学科,它紧密联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与他人的交往、与商家的交易,几乎无一不涉及合同法的问题。因此,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于个人来说,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增加法律意识。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了解合同法,合理运用合同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能更好地维护合同权益,提升对外经济合作与交往的水平,更好地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

最后,通过学习合同法,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权威与正义。合同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它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依法办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核心目标。通过学习,我懂得了要树立法律权威,尊重法律,合理运用法律的原则和规则,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会到了法律的正义和公平,法律是以实现公正为目标的,只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权益就能得到保护。通过学习合同法,我对法律充满了敬畏和信任,也更加明白了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总之,通过学习合同法,我对合同法的重要性和其中的关键原则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实例分析与案例探讨,我不仅确立了正确的合同观念,更加理解了合同法的适用和运用。学习合同法,不仅能够提高个人的法律素养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我将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合同法的学习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与运用能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经济交往提供法律支持。

热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九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人民群众在经济交往中的合同行为。通过学习合同法,我深刻体会到合同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学习的过程中,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本文将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关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法律认可的当事人基于平等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学习合同法,我深刻理解了合同的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基于真实意思进行交流和约定,不能有强迫、欺骗或者误导行为。这让我认识到,在现代社会中,合同的订立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其次,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是经济交往的基石,合同的订立不仅仅是简单的口头约定,更要有明确的条款和格式的书面协议。学习中,我明白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注意言行一致,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以及禁止性规则,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再次,关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合同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合同的履行不仅仅要求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的准确性,更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学习中,我了解到合同的履行包括两个方面,即结果义务和努力义务。当事人不仅要达到预期的结果,还要付出合理的努力。另外,合同的履行还要遵守义务的安全规定,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关于合同的变更。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存在着随时变更的现象。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变更有一定的要求,即当事人应当基于自愿的原则,在达到一致意见的前提下进行的。学习中,我明白到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当考虑合同对他人的影响,并经过对方的同意和签署书面变更协议。这让我了解到在变更合同时,不能随意擅自行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达成一致。

最后,关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一种方法,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终止的形式之一。学习中,我了解到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并经过书面协议或者经过法院的判决。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应当考虑到合同对对方权益的影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在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的义务和对方已经获得的利益进行合理的补偿。这让我深刻体会到,在解除合同时,要尊重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尽量减少对对方的影响。

总结起来,学习合同法使我认识到合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并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合同法,我不仅了解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相关规定,更获得了对合同法的深入认识和理解。我相信,在今后的经济交往中,我将能够更好地运用合同法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热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十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15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热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十一

在法律领域中,合同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商业活动,还是日常交往,合同都是必须遵守的规则。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以及对于实践的价值。下面我将从对合同法的理解、学习体会、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

合同法是一种管理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它确立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正确掌握了合同法,才能更好地处理合同关系。合同法包含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最基本和关键的一环,如果合同的成立存在问题,则会影响合同的后续运作。

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了解到了“合同精神”和“契约精神”的内涵。合同的实质在于人们自愿建立关系,诚实守信,共同遵守协议。对于合同的违约行为和损害,我们需要认真对待,采用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学习合同法也让我了解到了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如如何处理虚假陈述、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等。

三、实践应用。

合同法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生活和事业。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签订租赁合同、购买房屋合同、购买商品合同等,都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则。在工作场合,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在所有这些场合,适当的了解和运用合同法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四、寻求法律帮助。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我们不能自行处理,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因为对于合同法的使用和适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等专业机构的帮助。这些机构可以帮助我们弄清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合同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案。

五、总结。

总的来说,学习合同法是必要的,对于实践有非常实际的意义。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类实际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合同法的深入理解和应用,不仅可以切实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诚实守信文化,推动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热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十二

2007年6月颁布,2008年1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已纳入依法规范、依法调整的法制轨道。2007年9月份,省局组织全省各市级局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办的《劳动合同法》理解与运用培训班,此次系统的学习使我对该法有了全新的认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确定出台的,完全符合中国现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最终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现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收获具体谈谈我的理解和体会:

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其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遵守的规则,也是其为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制定的系统管理规则。规章制度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也是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生产、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又包括:职工录用、调动、培训、考核、离职规定,职工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待遇规定,奖惩规定,还有劳动合同和纠纷处理规定等。科学、合法、合理和可操作性的劳动规章制度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劳动力的提高和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保证。《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当前,大部分企业都有一系列的劳动规章制度,可是在制定和执行上普遍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一是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或者已经不适用;二是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不明确,缺少量化指标以及可操作性;三是制定的规定没有让职工普遍学习;四是只注重企业的自身利益和自身现状,单方面强制职工遵守执行规章制度,不能很好的保障劳动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使之科学、合法、合理、可操作,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劳动力的提高和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现代企业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得到员工的参与和认同才能很好地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见,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首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时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要求企业一要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二要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三是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原则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要求更高,需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热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十三

合同法案例是我们学习合同法的重要工具和途径,通过分析、解读案例,我们可以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合同法的原则、规则和应用。在研究合同法案例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灵活性,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法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在经济交往中的重要性。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和规则,它具有保障权益、规范行为、促进交易的作用。在合同法案例中,我经常看到各类合同的纠纷,这让我意识到合同在经济交往中的普遍存在和重要性。只有通过合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约定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交易才能进行顺利和安全。案例中的合同纠纷也让我认识到合同对于经济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责任的重要性。通过分析案例,我明白了合同的信用机制,只有当事人信守合同,才能维护交易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其次,在研究合同法案例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合同法的灵活性。合同法在处理各类纠纷时,往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灵活运用合同法的规定,以便维护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例如,在合同解除的案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并考虑违约原因、损失等因素来决定解除合同的结果。这种灵活运用合同法的方式在案例中反复出现,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法的适用性和可塑性。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合同法的灵活性,根据实际案情和公平原则,合理运用合同法的规定,以便更好地解决各类合同纠纷。

第三,通过研究合同法案例,我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案例中的纠纷和争议往往围绕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展开,让我认识到了合同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慎重对待。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由平等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和解除的后果。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以便实现合同目的。而合同的解除则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来决策。通过研究案例,我明白了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重要性和要求,从而能够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处理各类合同事务。

第四,合同法案例还反映了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相关性和衔接点。在案例的分析中,我发现合同法与民法、物权法等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往往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处理。例如,在合同中如若涉及物权纠纷,就可能需要参照物权法来解决。通过研究合同法案例,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之间的相关性和衔接点,这对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将合同法与其他法律联系起来,综合运用,以便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最后,通过研究合同法案例,我不仅对合同法的原则和规则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对法律思维和法律分析方法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案例的分析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法律逻辑和法律思维能力,需要我们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来解答问题。通过分析案例,我开始习得了法律分析的方法,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思维方式。这对于我们日后从事法律工作,具备法律专业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合同法案例的研究给予了我很多启示和反思。通过分析、解读案例,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灵活性,掌握了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要点,理解了合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联性,提升了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在今后的实践中,我将继续加强对合同法案例的学习与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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