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庆房产政策消息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大全7篇)

时间:2024-09-26 作者: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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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政策消息篇一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重新修正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欢迎大家阅读。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xx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xx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xx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xx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作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发展计划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公民生育子女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出生人口。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农村居民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城镇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满三年的,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户籍地变迁的,除再生育申请已被原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已妊娠者外,应当执行变迁后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有效证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和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节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三十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帮助。

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另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生活补助经费,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在妊娠后至子女出生前到女方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生殖保健免费服务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孕妇应当根据医学建议终止妊娠。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可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应当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已婚育龄妇女在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等服务中的权利义务。

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夫妻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符合条件需再生育的,凭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第四十一条 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应当到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成年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并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指导和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地寄送经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雇请和留宿外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 公安、工商、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核查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妇女,应及时告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经营者出租房屋给成年流动人口的,应核查其婚育证明或孕妇的生育服务证明。对无婚育、生育服务证明的,应当告知、督促其补办,并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五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由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生育服务证发放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八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九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规定的农村居民,比照前款城镇居民的规定执行。

乡镇或街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拒绝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并违法生育的,或者骗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违法生育的,除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外,加征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三条 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五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流动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纳,也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妊娠的,暂停各种政府扶持和优惠待遇,落实补救措施后恢复。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拒不提供落实补救措施有效证明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职工,不督促、不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企业职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并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不办理婚育或者生育证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生育证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六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或者城镇,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人员。

第七十一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房产政策消息篇二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区县考试招生办法,统筹管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坚持“六统一”办法,坚持“一生一卡一号,一考多录取”的招生政策。

“六统一”

统一制定招生政策

统一工作部署

统一组织实施

统一组织生源

统一招生宣传

统一考核奖励

继续执行现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志愿结构,按志愿批次实施录取,实行录取信息共享,已被上一批次志愿录取的考生,下一批次志愿不再投档,避免交叉重复录取。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主管部门要尊重招生学校的招生主体地位,各初中学校不得侵害学生自主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权益,切实保障学生入学机会公平。

重庆房产政策消息篇三

高中阶段教育阳光招生是教育公平公正和维护考生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要深入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到“八公开”。

“八公开”

招生政策公开

招生计划公开

录取分数公开

录取程序公开

照顾对象和条件公开

录取结果公开

收费标准公开

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

要重点对指标到校及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全部信息实行公示。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切实把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完全向生源学校公开,保障广大初中毕业生自主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合法权益。

重庆房产政策消息篇四

面向全国31个省市招生6500人,其中在重庆招生4600人,招生类别包括普通本科一批、二批,中外合作办学本科、艺术类本科。

新变化:

一是建设新工科,新增机器人工程专业,培养智能机器人领域应用型高素质人才。

二是按照新高考的选考要求和学科大类归属,学校把按大类招生的10个大类作了一些调整,新设置了金融学类,包括金融学、金融工程大类。

三是将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三个专业纳入人工智能学院,着力培养人工智能人才。

四是重庆地区新增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机器人工程、应用统计学三个专业进入一本批次招生,2018年招生的60个专业中,有50个在一本批次录取。

重庆房产政策消息篇五

回首一年来,我们销售人员吃苦耐劳,积极进取,团结协作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成绩属于过去,展望未来,摆在我们面前的路更长,困难更大,任务更艰巨。我们销售全体业务人员一致表示,一定要在20xx年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全力以赴做好20xx年度的销售工作,要深入了解光缆行业动态,要进一步开拓和巩固国内市场,为公司创造更高的销售业绩。

羊年到,嘱咐到,在这里我代表我们每一个销售人员祝我们广州鹏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xx年的销售业绩更上一层楼,走在光缆行业的尖端,向我们的理想靠拢。感谢公司的培养,感谢我的上级对我们言传身教的悉心指导,我一定会以积极主动,自信,充满激情的心态去工作。

为了公司将来的发展,我个人提点小小建议:我们公司正处于企业转型后的成长期,虽然转型后也有两三年,但这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这一时期应该要从管理上下工夫,企业管理的好坏,会决定企业的发展速度。首先,我个人觉得要加强思想观念的转变,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管理干部首先要改变自己的观念,要从实干型向管理型转变。领导干部定期需要参加外培,这样不但可以开阔视野、还可以学习管理理论。把学到的东西分享给公司每一个人;其次,公司要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权、建立激励机制、完善考核方式。好的制度可以改变销售人员的行为,好的制度可以激励员工,好的制度可以强化管理。反之,就会挫败员工的信心;第三,要做好后继人才的培养工作。要做老业务员传递新业务员的工作,把好的方法传下来,永远留在。第四,既要引进人才,还要用好人才,特别是公司内部现有的销售人员,一定要最大限度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也就是量身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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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 护士个人年度工作计划怎么写

重庆房产政策消息篇六

1、前期设计的项目重点跟进,至少一周回访一次客户,必要时配合工程商做业主的工作,其他阶段跟踪的项目至少二周回访一次。工程商投标日期及项目进展重要日期需谨记,并及时跟进和回访。

2、前期设计阶段主动争取参与项目绘图和方案设计,为工程商解决本专业的设计工作。

3、投标过程中,提前两天整理好相应的商务文件,快递或送到工程商手上,以防止有任何遗漏和错误。

4、投标结束,及时回访客户,询问投标结果。中标后主动要求深化设计,帮工程商承担全部或部份设计工作,准备施工所需图纸(设备安装图及管线图)。

5、制定出月计划和周计划、及每日的工作量。每天至少打30个电话,每周至少拜访20位客户,促使潜在客户从量变到质变。上午重点电话回访和预约客户,下午时间长可安排拜访客户。考虑北京市地广人多,交通涌堵,预约时最好选择客户在相同或接近的地点。

6、见客户之前要多了解客户的主营业务和潜在需求,最好先了解决策人的个人爱好,准备一些有对方感兴趣的话题,并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8、做好每天的工作记录,以备遗忘重要事项,并标注重要未办理事项。

9、填写项目跟踪表,根据项目进度:前期设计、投标、深化设计、备货执行、验收等跟进,并完成各阶段工作。

10、争取早日与工程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收取预付款,提前安排备货,以最快的供应时间响应工程商的需求,争取早日回款。

11、货到现场,等工程安装完设备,申请技术部安排调试人员到现场调试。

12、提前准备验收文档,验收完成后及时收款,保证良好的资金周转率。

20xx年的工作也许很快的就会结束,但是我不会放松的,我会一直努力,一直做好我自己的,这些都是我一直以来不断的努力得到的成果,我相信我会做的更好的,公司的销售工作并不是很难,只要用心去做,那么我们就会做好这一切。相信公司在我们每一个人的集体努力下,会取得更好的成果的!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时光荏苒,光阴似箭。不知不觉中,20xx年就要与我们挥手告别了,回想这一年多的时间里,自身经历了挫折,也收获到成长;自身的心理也从感觉工作的一成不变,到彷徨、不解,到找回自信。我从一个普通的销售人员有幸被领导提升为销售部经理,从那时起就觉得自己肩上的担子不自觉地就加重了许多,同时也慢慢地去适应,在这期间离不开领导和同事的帮助和指点,我要感谢公司每一个人,让我在锻炼中不断成长,在此谢谢你们。有你们每一个人的支持和鼓励,我才能有信心坚持下来。现在我将本年度我的销售情况作一总结,希望对于即将到来的20xx年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重庆房产政策消息篇七

一、深化道德建设,提高农民素质。

一是广泛开展道德模范评选和志愿者服务等深化“好人之城”实践活动。在农村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抓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典型宣树工作。积极开展“月评好人”和“最美门店人” “孝敬模范”、“教子模范”、“、“善美家庭”评选活动评选表彰活动,引领群众广泛参与道德建设。至2016年我镇已培树道德模范145人,其中县级道德模范43人,感动青县道德模范6名,同时梳理出的道德模范典型事迹,在《德化人生》栏目进行大力宣传,在群众中树起了一批看得见学得了影响力强的道德标杆。开展关爱道德模范在行动,“学雷锋”农民志愿者服务等系列实践活动。其中“关爱道德模范在行动”党政班子成员带头走访道德模范,了解模范生产、生活情况,与他们结对进行精准帮扶;“暖冬行动”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关爱弱势群体,春节对80周岁以上的老人进行慰问,对贫困学生进行专项救助,并号召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木门店镇不出现一位老人没人赡养,不出现一个孩子上不起学,这些活动取得较好社会效果。通过道德实践活动在社会中形成了学习、尊重、关爱、争做道德模范的风尚,促进好人好事不断涌现,形成了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

二是围绕农村“十个一”目标来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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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东抛庄、门店、珠庄等一批美丽乡村重点村以“十个一”为抓手,以培育新型农民、优良家风、文明乡风、乡贤文化为重点,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落地生根。一个农家书屋,一个广播室,建设一个公共文化活动室和文化活动广场,有乡村文明一条街,有善行义举榜,有乡贤文化骨干队伍,有道德讲堂,有一整套乡规民约制度,每年坚持开展“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活动,多次开展评选表彰 “好公婆”、“好儿媳”、“好家庭”等活动,树立“善美家庭”模范户并予以表彰,不断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通过农村“十个一”建设,进一步改善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有效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俗易懂的贯穿到农民群众的生产劳动和生活细节之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落地生根,提高了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扎实开展移风易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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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正确的婚丧事办理观念,形成移风易俗的良好社会新风尚。

二是一村一策,规范行为。镇党委、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移风易俗工作的落实。成立了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每村由包村干部指导移风易俗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采取“一村一策”制定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和婚丧事具体规定,目前,全镇31村都讨论制定了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成立了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对婚丧喜事的宴请人数和桌数,违约处理方式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由村党员干部或德高望重的人员担任红白理事会负责人,全面监督工作落实,逐步改变原先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风气。

三、稳步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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