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

时间:2023-11-08 作者:梦幻泡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

合同协议应当体现各方之间的平等互利原则,合理分配双方权益和责任。此处展示了一些常见合同协议的典型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一

(一)必须将中小学幼儿园全部列为治安防范重点区域和公安机关重点保卫单位,坚决防止各类恶性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必须将中小学幼儿园列为必巡区、必巡线,必巡点,并在上学、放学重点时段做到“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实现治安报警点覆盖率达到100%,交通安全设施实现率达到100%.

(三)必须强化涉及中小学幼儿园的矛盾纠纷排查,做到不漏排,不激化,及时化解,排查调解率达到100%,坚决防止因矛盾纠纷引发恶性案事件。

(四)必须强化对高危人员的排查管控工作,及时、全面、滚动排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扬言报复社会可能铤而走险人员以及因个人生活发生重大变故举止反常人员,管控率达到100%.

(五)必须依法将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设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全部予以取缔。

(六)必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安装警校联动的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健全安全制度,聘请专业安保人员,安保人员配备率达到100%.

(七)必须强化对中小学幼儿园的火灾、交通安全、建筑安全、自然灾害、食品安全等隐患的排查,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八)必须加强学生安全法制教育,制定安全预案、组织安全演练、提高自防能力,法制、交通、消防安全率达到100%.

(九)必须全力侦处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侦,定单位,定人员,定责任,限期破案。

(十)必须有效制止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对正在实施暴力行凶的,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依法当场击毙。

(十一)必须对因防范不到位、处置不及时而发生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进行责任倒置部责。

(十二)必须落实“校园民警”办公用房,配备必要办公设备,配置常用警用装备。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二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三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舞弊、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四

第五条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六条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七条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八条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九条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条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五

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六

第十一条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3.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七

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八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层第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

乙方:

日期: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九

第十七条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十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人事档案保管规定。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十一

记者4月14日从环保部获悉,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规定,环保部拟定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可以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或监督员,对环保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环保主管部门要为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协助。

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新环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一章同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等进行了规定。环保部表示,征求意见稿就是为落实第五章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相关事项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有条件的环保主管部门设立环保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公众举报情况属实的,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定期对公众参与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十二

3、通过演习发现应急组织、管理、设施、人员等各方面的不足,为提升公司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1、发出疏散指令后,工序员工能在2分钟内有序撤离出厂房;

2、各部门工序人员能在3分钟内到达指定区域列队集合,在5分钟内完成人数清点;

4、模拟报警人员会拨打“110”报警电话,模拟急救人员会拨打“120”急救电话。

5、在集合现场演示讲解火灾扑救方法及步骤,让全体员工都懂得使用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

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成员、各级管理人员、各班次全体员工。

20xx年11月7日15:30~17:00。

1、集合地点:i栋南侧主马路;

2、场地设置:主马路北侧设讲解演示区,马路中间划定各部门区域、南侧留出车辆通行位置并设定人员控制。

1、秒表2个、相机3部;(陆伟强)。

2、应急车1台、汽油2公斤;(宋艳禄)。

3、急救药箱1个【内装有纱布、酒精、棉签、绷带、创口贴等医用物品】执勤标志服22件、黄色袖标15个、红色袖标6个、消防演习标志牌1个、扩音喇叭1个、对讲机8部、消防水带2条、水枪1个、灭火器25具、防火服2件、防毒面具2副、模拟火点演示铁桶2个、点火棒2根、打火机2个、、木材2扎、担架1副(陈年冰)。

4、白马褂3件、(雷丰军);

5、别针50个、彩色粉笔1盒、消防演习白色烟雾弹2颗、口罩100个、小方巾100条、警戒带4卷、模拟易燃化学品容器桶4个、碎布4扎(周俊)。

6、空气呼吸器1套(何申)。

7、集合地点和灭火演练区画线、电工工具箱3个、柴油10公斤;(廖闪新)。

8、演练条幅(深圳市顺兴电子有限公司应急演练)(王丹)。

1、火警确认;

2、初期火灾扑救;

3、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成立,各应急小组就位;

4、疏散指令发布,拨打报警电话;

5、人员逃生疏散;

6、危险物质抢险;

7、现场警戒;

8、搜救被困人员;

9、受伤人员急救;

10、消防器材实操演练。

序号。

名称。

职责。

应急救援总指挥。

(1)判断是否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事故,是否需要外部应急机构帮助。

(2)与村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方面保持密切联系。

应急救援副总指挥。

(1)了解火灾的基本情况,包括起火的具体部位,燃烧情况,人员疏散情况,灭火人员到位情况及消防设备运行情况等。

(2)分析火场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内部应急救援预案。

(3)根据火场情况,向总指挥建议是否放弃抢险、灭火等,义务消防队员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指挥部。

(1)协助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开展现场救援各项指挥工作。

(2)及时掌握火灾现场火情及救援工作情况,并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

(3)推动指导现场各个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调配救援小组人员及其它支援力量。

(5)发现应急系统中组织、管理、设施、装备、人员等各方面的不足。

(6)安排现场检查员检查报告现场情况,安排演习记录员记录汇总演习用时。

现场检查员。

(1)在车间各处出入口,记录各部门、工序疏散组织、秩序情况;

(2)检查、记录各部门、工序离开时模拟关闭水、电、风、气的情况。

演习记录员。

(1)收集各部门、工序疏散人员人数清点数据;

(2)记录各部门、工序人数清点完成时间;

(3)向指挥部报告各项演习数据;

演习数据汇总负责人:芮丽娟,全程照相负责人:陆伟强、乔爱芬、王文锦。

现场指挥员。

(1)组织灭火及救援行动。

(2)组织安排人员疏散。

(3)安排无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灭火行动组。

(1)佩戴防护装备携带灭火器进入火场灭火。

(2)抢救危险物资。

(3)搜救被困人员。

8通讯联络组。

(1)通知各应急救援小组赶赴火场。

(2)发布疏散通知。

(3)向现场指挥员报告火场情况,向应急救援小组传达命令。

(4)向现场指挥员报告疏散所用时间及人数清点情况。

9疏散引导组。

(1)关闭车间机器、设备电源。

(2)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3)到达集合地点后清点人数报告通讯组长。

10安全警戒组。

(1)打开大门,迎接救援车辆进入,阻止其他车辆进入。

(2)拉起警戒线,阻止无关人员靠近火场。

(3)维护现场秩序,看守抢救出来的物资。

11医疗救护组。

(1)营救、保护、转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2)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护。

12抢险抢修组。

(1)负责提供消防栓系统用电、用水所需的资源,确保供给畅通。

(2)负责对通讯、电力等设施进行抢修,确保救援顺畅。

13后勤保障组。

(1)负责提供并运输灭火器材、应急防护器具到着火现场。

(2)负责将现场抢救出来的物资安置到合适位置。

序号。

流程名称。

具体内容。

应急救援人员集结准备。

15:30分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现场检查员、现场记录员、各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在大门保安室外马路集合点集合,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演习前的准备工作。

演习开始指令下达。

16:00分由应急救援总指挥萧总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大门保安室)下达演习开始指令。

模拟火灾发生。

火情确认和扑救初期火灾。

(1)大门保安室火灾自动报警器主机接收到i栋3楼烤箱房火警信号并发出警报,大门保安用对讲机调派当班保安到现场查明情况。

(2)保安员到达现场,确认火情后,用对讲机报告火情,并立即组织工序人员就近取灭火器进行扑救。(模拟扑救初期火灾)。

火警信息处理。

16:06分模拟扑救初期火灾失败并报告.

(1)火势扩大,现场人员判断无法控制,由现场保安员用对讲机报告现场指挥员贺平。

(2)贺平立即将火情信息报告应急救援副总指挥。

(3)副总指挥根据火情信息决定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并向总指挥建议疏散全体人员,总指挥向通讯联络组组长(王丹)下达人员疏散命令。

(4)通讯联络组组长立即安排通讯组成员用应急广播通知各应急成员赶赴集合地点。

疏散指令发布,拨打报警电话。

16:10分疏散指令发布.(1)通讯联络组启动一楼消防警铃按钮,并用消防应急广播发出疏散通知,通知各楼层人员疏散。

(2)同时,通讯联络组组长()立即模拟拨打110电话报警,请求外界消防部门紧急救援!

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

(1)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疏散引导组成员在车间的疏散门口,疏散通道的拐角处引导。

(2)检查各楼层人员疏散情况,利用扩音器喊话提示尚未撤离人员及时疏散。

8演习记录和现场检查。

16:15分通报疏散用时.

(1)演习记录人员计时,记录工序员工撤出厂房的用时和从疏散指令发布到完成人数清点的用时。

(2)到集合地点,把人数清点结果及疏散用时报告给指挥部。

16:16分现场检查员对车间水电风气的关闭情况和车间留守人员、以及参演人员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记录。

9现场警戒组执行警戒任务。

(1)根据火情确定警戒区域,拉好警戒线,安排组员执行警戒任务。

(2)打开大门,安排组员在大门口模拟引导救援车辆进入,同时阻止其他车辆进入,指引各种车辆停放和通过,防止交通阻塞。

(3)阻止无关人员靠近火场。

(4)维持现场秩序。

10突发情况处置。

16:18分模拟以下突发情况处置演示:

情况一:搜救被困人员。

(1)通讯联络组组长将人员清点结果报告现场指挥员:有1名员工被困火场。

(2)现场指挥员命令灭火行动组组长派人进行火情侦查,并实施搜救。

(3)灭火行动组组长安排2名义务消防员穿好防火服,佩戴好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携带灭火器进入i栋车间进行搜救,并用对讲机报告火情侦查情况。

情况二:抢救危险物资。

(1)现场指挥员模拟接到已疏散出来的电镀车间主管报告:电镀车间化学品暂放区还有易燃易爆的.化学品(甲醛)未转移。

(2)现场指挥员命令灭火行动组组长派人佩戴防护器具对电镀车间进行火情侦查,在安全条件下对危险物资进行转移。

情况三:受伤人员急救。

(1)医疗救护组成员对火灾现场抢救出来的伤员进行紧急救护(心肺复苏)。

(2)若伤情严重时,需拨打120急救电话或派车护送至急救中心进行救治。

情况四:火势扩大,无法自救。

(1)副总指挥判别火势无法自救,向总指挥建议放弃抢险灭火,总指挥立即下达义务消防队员撤离现场的命令,所有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等待消防人员救援。

11消防器材实操演练。

16:30分讲解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安排人员进行实操演练。

(1)消防栓灭火使用方法讲解与实操演练;【示范队员示范演示】。

(2)灭火器灭火使用方法讲解与实操演练;【灭示范队员演示、抽取6名员工演练】。

12演习情况小结。

16:55分总指挥对本次演习情况进行小结。

13演习结束。

17:00分总指挥宣布演习结束。

全体参演人员一定要认真对待,要把演习当成真实火灾发生情形对待。

2、疏散逃生时要紧张有序,不可奔跑、嬉笑打闹,不可悠闲漫步。

3、大门保安从演习当天中午开始在演习停车位拉警戒线,禁停车辆。

4、行政人事部在演习前根据各部门人数划定集合区域各部门位置标线。

1、消防演习组织架构图。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

3、疏散路线平面示意图。

4、各部门疏散集合点排队位置图。

5、演习调查确认表。

6、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7、演习签到记录。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十三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

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

报告。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   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

创新。

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十四

为加强安全环保设备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广大职工的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架子队范围内所有单位。

3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要求。

架子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地方有关安全环保的规定以及工程局有关要求,建设和配备安全环保设施,并完全满足安全环保工作的需要。

5职责。

5.1架子队安全环保部办负责架子队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5.1.1负责对架子队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5.1.2参与架子队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5.1.3负责对架子队范围内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5.2安全环保部有权对安全环保险设施不规范架子队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5.3各架子队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环保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5.4架子队各部门应督促所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5.5架子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安全环保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5.6安全环保部及各架子队专职安全员必须定期检查安全环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管理。

6.1新建的防治污染设施,在试运正常,取得充分数据的情况下,由架子队安全环保部、机电物质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环保验收,被验收单位要提供包括工艺设计、设备性能、施工质量、试运情况、处理效果和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书面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6.2凡经鉴定验收合格的设施需设固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艺卡片和工艺纪律,建立技术档案,定时监测和考核,加强维护和检修,保证和检修装置同时运行。

6.3凡因各种原因,需停运防治设施时,事先报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无故停止设施运行。

6.4建立环保设施的汇报制度,各部门向架子队汇报生产的同时,必须汇报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及监测数据,认真执行调度令,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5凡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因设计不合理,技术设计不过关,而失去防治能力,需停运、报废和拆除时,必须经机电物资部、安全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和批准,不准擅自闲置不用或拆除。

6.6在集中使用大型安全环保设施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紧挨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6.7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工程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6.7.1在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6.7.2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6.7.3对研究、开发和推广安全环保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6.8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架子队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6.8.1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环保的有关手续,或弄虚作假的。

6.8.2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6.8.3拒绝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附则。

7.1本办法为架子队安全环保设备管理的基本规定。各架子队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7.32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实用15篇)篇十五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甲方车辆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长期车辆维修、保养。主要项目有:大修、二保、小修、年检。

二、甲方将本单位车辆(包括数量、车型、车号需附清单)委托乙方维修、保养。

三、乙方在维修、保养甲方车辆时,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进行作业,对大修车辆出具“质量保证书”。

四、乙方在维修、保养甲方车辆时,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派修单或司乘人员报修项目进行作业,严禁自行扩大作业的内容。根据车辆实际情况需扩大作业内容的,需经甲方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五、乙方在维修、保养甲方车辆需更换配件时应实事求是,必须做到交旧换新,保证不弄虚作假。

六、甲方车辆在乙方报修后,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返程送回服务。甲方车辆在市内发生故障,乙方随时免费提供施救回厂的服务。对甲方的车辆,乙方提供节假日、夜间加班特别修车服务。

七、甲方车辆进厂要登记油料、里程数。在维修期间,乙方除试车和办理有关年间业务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开出厂外,如乙方违反规定,除向甲方作出检讨外,并对违纪当事人作出处罚。

九、甲方车辆进入乙方厂区维修、保养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造成车辆损坏及物品物品丢失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车辆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允许挂账,每次维修清单需由甲方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十一、甲方直按时结算维修费用,每方式自行到乙方所在地支付。如到期不支付维修费,乙方将向甲方(除维修费外)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

十二、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负责人、经办人发生变更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十三、甲、乙双方每年进行一次意见征求座谈会,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及质量,保证双方满意。十四、质量保证:大修60天1万公里,日常维修质量保证期60天,一级保养10天2千公里,二级保养30天4千公里。

十五、本合同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章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相关范文推荐

    生物实训报告心得体会(优质19篇)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路径。推荐以下心得体会范文给大家,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写作有所帮助。实训,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

    酒店培训心得(精选16篇)

    培训心得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参加这次培训,让我全面提升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为自己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

    一只狼教案(汇总15篇)

    教学工作计划是教师为了达到教学目标、确保课程进度和提高教学效果而制定的一种详细的行动计划。希望以下教学工作计划的范文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1、了解轮子的

    滥竽充数教学设计一等奖(通用19篇)

    教学计划是教师个人发展的重要保障,它能够帮助教师及时调整和改进自身的教学方法。以下是一些教学计划的优秀范本,它们经过实践检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1、抓住关键词

    机电维修工作年终总结(热门16篇)

    年终总结是一个可以发现自己不足和提高自己的机会,也是一个可以激励自己再接再励的时刻。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年终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乡镇应急管理个人工作总结(通用21篇)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全面了解自己在这个月的工作表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月工作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帮助和指导

    上课偷吃零食检讨书(通用23篇)

    通过写检讨书,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个人成长。以下是一些精选的检讨书范文,它们涉及了不同情境和领域,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物业公司个人工作计划表(通用23篇)

    工作计划表是一种整理和安排工作任务的工具,它能帮助我们提高工作效率。接下来是一些工作计划表的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新的一年即将开始,综

    大学班级鉴定(模板22篇)

    范文范本可以帮助我们突破写作的困境,它是我们学习写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范本,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思路。1.该生思想积极要求进步,

    高中生自我鉴定表(热门19篇)

    范本不仅可以培养我们的写作能力,还可以培养我们的阅读和理解能力,让我们更好地欣赏和分析他人的作品。范文范本的写作技巧和方法是可以学习和借鉴的,以下是一些范例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