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土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全(13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笔尘

行政是对企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利用的重要工作,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我们整理了一些行政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错误,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避免犯错。

最热土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全(13篇)篇一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负责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编号的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请求:

依法撤销申请人对该宗土地重新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并按照申请人购买该宗土地的价款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申请理由:

20_年_月_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购买了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国土证编号为:,土地性质为:划拨)。20年月日,仁寿县规划局发文(详见本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确定了对该宗土地的相关情况。20年月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拍卖时的评估价为标准补缴该宗土地出让金、变更该宗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对该宗土地予以重新评估并以重新评估的价格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若被申请人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的上述决定,则应向申请人明示。

第二、被申请人的任何行政决定应当以合法的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而非在申请人屡次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被申请人仅以电话或口头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据申请人了解,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另一地块与该宗土地存在一样的情况,即购买时系划拨性质的土地。而另一地块所有人在补缴出让金时被申请人是以拍卖时的评估价作为补缴出让金的标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情况相同的两宗土地所作出的决定差别巨大,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既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以合法的书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决定。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于编号为的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

此致

申请人:

最热土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全(13篇)篇二

法定代表人阴建军,职务:局长。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于年6月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2003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实。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地面积为10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2003年县政府批准占用0。3亩,超占面积为8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八十年代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03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见证据8)。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0。3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达803。08平方米,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最热土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全(13篇)篇三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份;。

最热土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全(13篇)篇四

你好,关于土地承包证换户主申请书来说:

荣县双古镇村农业社: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原因,自愿把自己在荣县双古镇村社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经营权证书号为号,户主为;共有人为,共亩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耕地亩(其中田亩,土亩),流转期限为自__年___月___日至__年___月___日止,共计___年,流转价格为___元/年;非耕地亩,流转期限为自__年___月___日至__年___月___日止,共计___年,流转价格为___元/年。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农业社意见: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最热土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全(13篇)篇五

申请人:杨某某,女,现年70岁,文盲,土家族,住某某县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原属保田村保田组)。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现年69岁,初中文化,住某某县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原属保田村田坎上组)。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某某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江府发【2015】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确权给被申请人王某某,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二、确认争议林地的使用权归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

事实与理由:

本土地权属纠纷系某某县人民政府重复颁发自留山证所引发的山林确权纠纷,杨某某的自留山证及土地承包证四至抵界含盖了争议林地,与王某某的山林证存在冲突。核查争议林地的历史情况与使用现状是确定权属的事实基础,然而某某县人民政府对上述事实予以回避,仅仅从证据的三性决定山林权属的归属,致使争议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并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如下:

本争议林地属于原保田村保田组所有,其林地权益依法应由其村民组成员享有,王某某不是该组村民,不可能也不应当对保田组的山林享有土地权益,王某某提供的《自留山证》、《承包证》缺乏事实依据,是重复或错误颁发的证件。

1、争议林地所有权一直以来归属于原保田村保田组:

(3)、肖千方、肖应昌、胡尚子、胡其忠等人的证明,证实该土地原属于保田组;

(4)、某某县人民政府出具给杨某某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等。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有村组成员权的人员才可以对村组土地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村组: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更是明确了村集体的土地由村组农户使用的基本原则。

3、被申请人王某某不是原保田村保田组的村民,依法不可能也不应当享有保田组的土地权益,王某某提供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与事实不符,是错误颁证的行为。

(1)、此次山林纠纷系某某县人民政府重复颁证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农村土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成员享有,查明该土地权属渊源,争议林地到底归原保田组还是归田坎上组所有,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事实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是不动产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从权利,根源于所有权,这是法律常识,土地所有权的查明是不能回避的。换句话说,若该土地原归保田组,则争议林地归保田组的杨彩霞使用,反之若该土地原归属田坎上组,则争议林地归田坎上组的王某某使用。证据证明争议林地归保田组所有。

(2)、被申请人王某某辩称“经保田、田坎上两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绿肥坑自留山中20根树子调换而得”,该辩称可以证明争议林地所有权属于原保田组。王某某认为其土地权益是调换而得,既无事实依据,又与当时政策不符: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调换事实存在,虽有肖地权、胡海林的调查笔录,但该证据与村民的证人证言相悖;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载明“自留山不许转让或买卖,不许开荒种粮”,王某某辩称调换所得显然是说谎,退一万步讲,即便存在所谓调换行为也是无效的;争议山林属于杨某某管理使用,村组无权对申请人杨某某的山林强行收回、流转、私自转让或调换。

(3)、王某某提供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是错误颁发的证件。杨某某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四至抵界涵盖了王某某《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中的山林,存在一地两证、重复颁证的情形,颁证给王某某属于重复颁证行为;王某某提供的该山林证、承包证与土地权属现状不符,依法应当纠正。

二、争议林地依法应当归属申请人杨某某,理由是:

3、村委会及部分村民证明证实争议林地属于杨某某的山林;

4、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证、承包证给杨某某,确认了使用权;

5、杨某某管理使用争议林地至今。

三、某某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认定杨某某提供的土地山林证、承包证不具有证据三性,从而认定证据无效,是信口雌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1、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杨某某提供的《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不符合证据三性,无事实依据。

杨某某提供的《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争议林地具有关联性,完全符合证据的三性:

、与争议林地的权属具有密切联系,具有关联性。

综上,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杨某某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三性,无任何事实依据。

2、某某县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确认争议林地使用权归王某某所有,是错误的。王某某与杨某某均执有山林证、承包证,其效力相等、地位一致,均是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并盖有公章的证件,均是有效的证据;除此之外,申请人还提供了证人证言,村委会调解纪录,此类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反映了土地的历史现状,反映了土地权属的渊源,与杨某某提供的山林证、承包证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链条,均是法律认可的有效证据;某某县人民政府的错误还表现在:孤立地认定政府部门出具的是证据,其它的则不是有效证据,完全违背了综合全面客观的证据评定原则,犯了一面概全的错误;此案争议源于一地两证、重复颁证,除考虑证件的真伪外,更重要的是查明争议林地的权属渊源,否则是舍本逐末,所得结论必然错误。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只有一方执有效证据”,与事实不符,某某县人民政府依此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综上,杨某某是原保田组的村民,依法对保田组的山林享有使用权,某某县人民政府一地两证、重复颁证的行为是本纠纷的根源,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应当查明争议土地的历史归属及使用现状,某某县人民政府完全回避了对上述事实的查明,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杨某某提供的盖有某某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山林证、承包证不符合证据三性,从而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归王某某所有,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与法律常规,是极端错误的。恳请贵府予以纠正,公平公正处理本案,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贵州省某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杨某某

2015年7月4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某,女,现年70岁,文盲,土家族,住某某县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原属保田村保田组)。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现年69岁,初中文化,住某某县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原属保田村田坎上组)。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某某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江府发【2015】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确权给被申请人王某某,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二、确认争议林地的使用权归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

事实与理由:

本土地权属纠纷系某某县人民政府重复颁发自留山证所引发的山林确权纠纷,杨某某的自留山证及土地承包证四至抵界含盖了争议林地,与王某某的山林证存在冲突。核查争议林地的历史情况与使用现状是确定权属的事实基础,然而某某县人民政府对上述事实予以回避,仅仅从证据的三性决定山林权属的归属,致使争议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并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如下:

本争议林地属于原保田村保田组所有,其林地权益依法应由其村民组成员享有,王某某不是该组村民,不可能也不应当对保田组的山林享有土地权益,王某某提供的《自留山证》、《承包证》缺乏事实依据,是重复或错误颁发的证件。

1、争议林地所有权一直以来归属于原保田村保田组:

(3)、肖千方、肖应昌、胡尚子、胡其忠等人的证明,证实该土地原属于保田组;

(4)、某某县人民政府出具给杨某某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等。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有村组成员权的人员才可以对村组土地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村组: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更是明确了村集体的土地由村组农户使用的基本原则。

3、被申请人王某某不是原保田村保田组的村民,依法不可能也不应当享有保田组的土地权益,王某某提供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与事实不符,是错误颁证的行为。

(1)、此次山林纠纷系某某县人民政府重复颁证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农村土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成员享有,查明该土地权属渊源,争议林地到底归原保田组还是归田坎上组所有,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事实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是不动产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从权利,根源于所有权,这是法律常识,土地所有权的查明是不能回避的。换句话说,若该土地原归保田组,则争议林地归保田组的杨彩霞使用,反之若该土地原归属田坎上组,则争议林地归田坎上组的王某某使用。证据证明争议林地归保田组所有。

(2)、被申请人王某某辩称“经保田、田坎上两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绿肥坑自留山中20根树子调换而得”,该辩称可以证明争议林地所有权属于原保田组。王某某认为其土地权益是调换而得,既无事实依据,又与当时政策不符: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调换事实存在,虽有肖地权、胡海林的调查笔录,但该证据与村民的证人证言相悖;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载明“自留山不许转让或买卖,不许开荒种粮”,王某某辩称调换所得显然是说谎,退一万步讲,即便存在所谓调换行为也是无效的;争议山林属于杨某某管理使用,村组无权对申请人杨某某的山林强行收回、流转、私自转让或调换。

(3)、王某某提供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是错误颁发的证件。杨某某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四至抵界涵盖了王某某《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中的山林,存在一地两证、重复颁证的情形,颁证给王某某属于重复颁证行为;王某某提供的该山林证、承包证与土地权属现状不符,依法应当纠正。

二、争议林地依法应当归属申请人杨某某,理由是:

3、村委会及部分村民证明证实争议林地属于杨某某的山林;

4、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证、承包证给杨某某,确认了使用权;

5、杨某某管理使用争议林地至今。

三、某某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认定杨某某提供的土地山林证、承包证不具有证据三性,从而认定证据无效,是信口雌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1、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杨某某提供的《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不符合证据三性,无事实依据。

杨某某提供的《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争议林地具有关联性,完全符合证据的三性:

、与争议林地的权属具有密切联系,具有关联性。

综上,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杨某某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三性,无任何事实依据。

2、某某县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确认争议林地使用权归王某某所有,是错误的。王某某与杨某某均执有山林证、承包证,其效力相等、地位一致,均是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并盖有公章的证件,均是有效的证据;除此之外,申请人还提供了证人证言,村委会调解纪录,此类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反映了土地的历史现状,反映了土地权属的渊源,与杨某某提供的山林证、承包证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链条,均是法律认可的有效证据;某某县人民政府的错误还表现在:孤立地认定政府部门出具的是证据,其它的则不是有效证据,完全违背了综合全面客观的证据评定原则,犯了一面概全的错误;此案争议源于一地两证、重复颁证,除考虑证件的真伪外,更重要的是查明争议林地的权属渊源,否则是舍本逐末,所得结论必然错误。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只有一方执有效证据”,与事实不符,某某县人民政府依此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综上,杨某某是原保田组的村民,依法对保田组的山林享有使用权,某某县人民政府一地两证、重复颁证的行为是本纠纷的根源,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应当查明争议土地的历史归属及使用现状,某某县人民政府完全回避了对上述事实的查明,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杨某某提供的盖有某某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山林证、承包证不符合证据三性,从而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归王某某所有,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与法律常规,是极端错误的。恳请贵府予以纠正,公平公正处理本案,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贵州省某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杨某某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范围规定了 11 种情况,同土地确权登记有关的主要有两项。

二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民事纠纷的处理。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在土地权属争议中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当事人调解后事后反悔,应当知道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复议前置。凡是涉及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没有经过复议的案件,属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

最终裁决。属于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就是说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热土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全(13篇)篇六

申请人_x,男,46岁,汉族,系_县_镇大梨树村_组村民。

申请人邓_,男,34岁,汉族,系_县_镇_村_组村民。

申请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系_县_镇_x村(现_村)_组村民。

被申请人:_县人民镇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_县人民镇府县长)。

申请事项。

二、请求_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_镇_村_组与_村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重新确定;。

三、请求_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涉及三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界限予以明确。

事实及理由。

_

县_镇_村_组与_村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一事,_县国土局经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年1月10日,以“x府行决字[]1号”文件作出《关于_镇_村_组与_村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_

县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以下错误和和违法之处:一是该处理决定上面使用的分界点之一“丫口坟”,实际上当地并没有该地名,该决定混淆分界线,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二是该处理决定第三页倒数第三行明确说明《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村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是对1965年6月8日《山林边界协议》和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的否定,应当以该协议来明确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但最后处理决定内容却是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划定的界限内容,完全与《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村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不符;三是该处理决定所划分的土地权属界限模糊不清,难以辨别,致使三申请人均难以依据该处理决定明确自家土地界线和土地权属范围。

_

县政府的该处理决定,形式上似乎为当事人双方明确了土地按权属界限,解决了纠纷,实质上根本没有为当事人(特别是三个申请人)明确土地权属界线。若仅以此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依据和结果,双方的矛盾早晚将会另行产生。

综上,_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与实施不符,与法律相悖,严重侵害申请人利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土地划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历史和现状,保障三申请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贵府提出复议请求,希望贵府能依法明断,撤销或变更_县政府作出的x府行决字[]1号处理决定;对争议的地块,依照《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村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依法重新进行土地边界确定,并明确三申请人土地边界和权属范围,以彻底化解_村_组与_村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三申请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此致

_

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最热土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全(13篇)篇七

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土地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土地行政行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受理后,依法对是否合法与是否重新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决的活动。那么你知道土地行政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汉族,1952年xx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xx县xx镇三元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阴建军,职务:局长。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20x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实。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地面积为10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占用0。3亩,超占面积为8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八十年代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见证据8)。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0。3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达803。08平方米,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负责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编号的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请求:

依法撤销申请人对该宗土地重新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并按照申请人购买该宗土地的价款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申请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购买了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国土证编号为:,土地性质为:划拨)。20xx年月日,仁寿县规划局发文(详见本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确定了对该宗土地的相关情况。20xx年月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拍卖时的评估价为标准补缴该宗土地出让金、变更该宗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对该宗土地予以重新评估并以重新评估的价格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若被申请人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的上述决定,则应向申请人明示。

第二、被申请人的任何行政决定应当以合法的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而非在申请人屡次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被申请人仅以电话或口头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据申请人了解,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另一地块与该宗土地存在一样的情况,即购买时系划拨性质的土地。而另一地块所有人在补缴出让金时被申请人是以拍卖时的评估价作为补缴出让金的标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情况相同的两宗土地所作出的决定差别巨大,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既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以合法的书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决定。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于编号为的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

此致

申请人:

申请人:武某,男,_____岁,汉族,工人,

住址: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三队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许某职务:书记。

住址:_______市人民路_____号,电话:_______。

依法撤销或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号文,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主要事实及理由:

武原为水县xx乡xx村三队村民,xx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原机械厂面积为xx平方米,xx年xx月xx日领取了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年月日。

武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

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

1.主体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号文的处理对象是武,而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

2.适用法律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再者,中央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

3.查明事实不清。

(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村和队的同意;。

(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

(4)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

(6)该地块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将出租房屋的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然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就公司来说,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机械厂时大部分为闲置土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金都没法上交,公司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一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决定让公司在日内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项中又规定“如该片土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厂,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这说明该片土地是允许进行工业或建设使用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用地。市土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手续而必须先拆除后办手续再盖房子是没有合理性的。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1号文件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段中明确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第1、2、5、点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予以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以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乃至个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武某。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热土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全(13篇)篇八

依法撤销hh市国土资源局怀国土资腾字【20xx】第0*号《限期腾地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的征地依据明显不足。

(一)hh市体育中心项目系为hh市承办hn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申请立项,然而该市已确定并非hn省第十*届运动会承办城市,征地的事实前提已经不存在。

20xx年,hh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hh市体育中心立项的批复》、《关于hh市体育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均是以“创造条件申办省第十一届运动会”为前提,才同意建设hh市体育中心。后续的《hn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均以上述立项为基础。据此,20xx年9月25日,hh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关于hh市体育中心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报请省厅审批。基于当时上述情况,hn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1月2日以(20xx)政国土字第00*号下发《hn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同意hh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合计**.****公顷的土地用于hh市体育中心项目建设。

然而,目前的实际状况是:hh市已经确定不承办20xx年省十*运会,原规划方案被调整,原规划用于建设综合竞赛训练馆、游泳馆等位置的土地被作为经营性用地,用于出让融资。显然,目前hh市体育中心被改变其规划的土地用途,严重违背了为“公共利益”建设的初衷,不符合国家关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规定,其继续按照原建设体育中心的用途向村民征用土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二)原(20xx)政国土字第0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已经依法失效,征地的批准前提已经不存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以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而体育中心项目用地自20xx年初获批后,未在两年内实施其征地补偿方案,hn省人民政府(20xx)政国土字第0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批准文件已自动失效,hh市国土资源局在未重新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审批的情况下以失效的文件继续征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hh市国土资源局目前对申请人的腾地通知系严重侵犯申请人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的征地、拆迁安置程序违法。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而hh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发布上述公告及方案,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

(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除hh市国土资源局外,还有hh市体育局、体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hh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项目部等擅自发布相关征地、拆迁安置文件,与被征地村民签订合同等,严重违反了征地拆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规定。

(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迁评估的hn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系由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单方面指定的,一方面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非拆迁人,另一方面单方指定行为严重违反了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的原则,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其评估结果显然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四)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程序违法。根据hn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hh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并未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任何沟通,未听取其任何意见,严重剥夺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程序严重违法。

三、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严重不适当。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适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标准是让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用而下降。然而,一方面,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未严格按其当地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补偿依据系20xx年制定,明显不能反映目前申请人的生活水平,如按照目前被申请人确定对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远远不能维持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二)安置不当。《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hh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用地过程中,并未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甚至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都没有完全支付到位,安置工作严重滞后,其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评估方法严重不适当。被申请人拟按照hn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依h政办发(20xx)6号文件及h建发(20xx)76号文件为依据对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的价值进行评估补偿,评估咨询报告中甚至没有注明该报告所采取的.评估方法,但可以肯定的是评估报告未考虑申请人房屋的区位价值,不是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其结论不能体现申请人利益,显失公平。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最热土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全(13篇)篇九

申请人:xx,男,xx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

日期:

最热土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全(13篇)篇十

请求撤销编号no.:*****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xxxx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xx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张**的民警于20xx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xxxx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日期:20xx年x月xx日

最热土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全(13篇)篇十一

申请人:乔*性别:男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址:

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职务:市长

行政复议请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最热土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全(13篇)篇十二

申请人__x,男,46岁,汉族,系__县__镇大梨树村__组村民。

申请人__,男,34岁,汉族,系__县__镇__村__组村民。

申请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系__县__镇__x村(现__村)__组村民。

被申请人:__县人民镇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__县人民镇府县长)。

三、请求__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涉及三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界限予以明确。

事实及理由。

__县__镇__村__组与__村_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一事,x__国土局经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20x__1月10日,以“x府行决字[20x__1号”文件作出《关于x__x__x__与x__x__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__县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以下错误和和违法之处:一是该处理决定上面使用的分界点之一“丫口坟”,实际上当地并没有该地名,该决定混淆分界线,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二是该处理决定第三页倒数第三行明确说明《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是对1965年6月8日《山林边界协议》和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的否定,应当以该协议来明确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但最后处理决定内容却是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划定的界限内容,完全与《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不符;三是该处理决定所划分的土地权属界限模糊不清,难以辨别,致使三申请人均难以依据该处理决定明确自家土地界线和土地权属范围。

__县政府的`该处理决定,形式上似乎为当事人双方明确了土地按权属界限,解决了纠纷,实质上根本没有为当事人(特别是三个申请人)明确土地权属界线。若仅以此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依据和结果,双方的矛盾早晚将会另行产生。

综上,__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与实施不符,与法律相悖,严重侵害申请人利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土地划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历史和现状,保障三申请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贵府提出复议请求,希望贵府能依法明断,撤销或变更__县政府作出的x府行决字[20__]1号处理决定;对争议的地块,依照《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依法重新进行土地边界确定,并明确三申请人土地边界和权属范围,以彻底化解__村__组与__村_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三申请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文档为doc格式。

最热土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全(13篇)篇十三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写明证据名称)共__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__(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相关范文推荐

    2023年生活中的毒理学心得体会(汇总16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成长和发展。那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的心得体会样文,相信会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

    专业蛀虫读后感想(案例15篇)

    通过写读后感,我们可以透过作品看到作者的用心和意图,更好地理解作品的价值和深意。阅读一本好书后,除了享受故事的情节和人物的塑造,读后感也是我们思考和分享的重要方

    最新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心得体会报告(模板22篇)

    心得体会是在某个特定经历或事件后,我们从中汲取的经验教训和思考心得。希望这些范文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写心得体会的灵感和帮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

    精选做文明大学生心得体会范文(23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一种重要体验,它能够帮助我们总结并概括自己的成长和收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

    最新听课花钟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9篇)

    心得体会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个人经历和感受的总结,它能够帮助我们回顾并总结自己的成长和收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第一段:引言(1

    最优学生会社团管理部述职报告范文(22篇)

    通过述职报告的书写,我们可以从中反思和学习他人的经验,为自己的成长提供借鉴和参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论述职报告的范文,希望对大家在撰写述职报告时有所启发和帮

    热门口头协议书面大全(14篇)

    熟练掌握合同协议的撰写技巧可以提升商务谈判的成功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几个常见合同协议范本,供参考。丙方: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公司整体设

    优质疫情调研报告(通用19篇)

    调研报告的撰写过程中,应注重细节的把握和语言表达的准确,确保内容的易读易懂。接下来是小编整理的一些优秀调研报告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我是来自信管1904班的_

    最新献血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7篇)

    在培训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技巧和方法,对我以后的发展将大有裨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培训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参考。

    专业语文培优补差教学工作总结范文(15篇)

    总结是对教学工作进行思考和总结的一种方法,有助于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下是一些精心挑选的教学工作总结实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从我班的基本情况来看,学生的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