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

时间:2024-09-15 作者: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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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一

表象理论结构特征。

学作为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产物,是西方文论的重要延续,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身的理论体系,对其研究中承载着人类的物质与精神文化,尤其是表象理论的发展,其特征、结构对、、文化等有了新的阐释,尤其是结构中的定型对文学造型与艺术事实对现实生活的模仿等在文学文化领域有了新的解释,是对当下文学文化现状研究的必然需求。

语言文化学自产生来时,在人文思想上坚持以为文本的理念,对各文化的特殊性加以尊重,对文化的内在性、民族性与本然性作出阐释。表象与知识更具有名族地域特色,因此对表象理论的研究可以反映出一个民族的情感倾向、自我文学、艺术等的发展与独特的思维特征。

本文所写的是表象问题,它与知识更具有民族特性,其独特的表象理论及其研究方法,在表现其独特的民族族心智特征上有重要意义。

表象一词并不是语言文化学先发明的,在古老的东西方早有其渊源。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概念来自表象”和“灵魂不能无表象而思维”的观点;中国中的表象思想主要表现在《周易》中,其中所表述的'“象”更多的是意象,《周易》从“天人合一”的整体观角度出发,通过不同的意象来阐述世界本原以及事物的本质。

认为表象是对客观事物的印象留存于大脑记忆中,其产生是由外在的刺激物所引起的。学认为在头脑中形成的对感知事物的形象,无论是否受到刺激引发都存在于人们的意识里,也就是说,表象在生活中的作用很大,已经潜入到我们的思维之中,不自觉的影响我们的活动,同时表象还具有强烈的民族倾向性与思维特性。因此,对于语言文化学的民族来讲,表象更具重要性。因此语言文化学的表象理论研究对国际间文化的交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语言文化学中的表象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表象,包括形象与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意义属性。可见,语言文化学范畴的表象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体的。表象结构在当代比以往任何一个时候更为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尤其是多媒体网络技术所提供的独有形象,其结构所带给我们的直观刺激性、可感性更是让大众感到快意。也就是说,表象在更广范围的国家文化交流中,通过研究民族语言文化的特点,进而探询民族思维和精神世界,达到为国际文化交流服务。

表象可以分为集体表象和个体表象,因为表象具有双重性,它可以是个体的,也可以是集体的,这是表象特有的个体性和超个体性。具体到个体来说,每个个体都具有各不相同的个体表象,而从个体所属的民族文化角度来看,必然要接受从这一文化共同体中继承下来的民族的共同的表象,这就是集体表象。两者之前的区别研究在语言文化学之前便有:有的把集体意识看做成员世代继承的公同的信仰和感觉系统,在这个基础上群体可以产生共鸣;有的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认知形式,是“一般思想”中的知识,其内容、功能和再现都受社会制约;有的认为社会表象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不是认知现象,它们是关于行为、思想和价值的多层次系统等。

由上文可知,集体表象是语言文化研究的重点,因此,在表象理论中一般指集体表象。在集体表象的结构体系中主要有先例现象、定型、艺术事实与鬼神。

“先例”或“前例”,指“已有的事例”或者“可供后人援用或参考的事例”。语言学术语“先例性”,基本是这个含义,表示“己有的可以供后人援用和参考的事例”。

先例现象作为一种表象,自然具有表象的特征,但是又有着自己的独特性。作为先例现象需要具备几个条件:具有超个体性,在这个个体共同体或者民族文化体中他们对本民族的语言文化很熟悉,如同常识知识一样熟知,至少知道这些现象存在;在认知层面上这个现象是现实存在的;此种现象在某个民族文化群体的言语中经常出现,带有民族标识。

先例现象具有自己的原型性与单一性,也就是说同一个民族中的先例现象有着相同的原型形象、评价取向及伴随意义。先例现象非常广泛,可以是言语思维活动的各种文本,也可以是非言语类的绘画等。但是语言文化学理论研究的主要是语言化先例现象,并按照语言单位本身特点将其划分为先例名、先例语句、先例情景与先例文本。中国的四大文学名著,他们的书名、故事情节、重要人物等被后人时时提起。这些文本已经成为了中国文化的象征,具有先例地位。

定型作为一种复杂的现象,可以从、心、认知学、语言学、民族心理学与民族语言学等方面加以论述,其中研究最多的就是社会学,社会学家们主张定型是在一定的民族精神需求与文化动机基础上产生的,是同种族行为方式相关的模式,它反映了一定的民族、或社会团体对某个需求的语言化符号,是社会需求的反映,在社会化进程中对个体意识有着典型的促进作用。

定型作为表象主要有情景和表象两种形式,前者是一种行为定型,后者是表象定型。因此定型又可分为情景定型与形象定型,情景定型如排队、、考试等情景,形象定型按照事物所属的不同领域有动植物定型、人类定型、职业定型、社会定型与人定型等。语言文化学主要是对反映民族文化的行为定型和形象定型有所关注,如民族行为定型中的传统风俗习惯等。在现实中有的行为定型仍在地区多以种植农作物为为主的形式保存着,还有在婚礼中的行为等也有不少不存。形象定型则侧重于更多的动物形象,如在西方文学中,绵羊多指性格上愚钝、倔强或者顺从命运等群体,狗熊是指笨拙、没教养、头脑简单、四肢发达的代表。从上可知,定型与先例现象基本相似,都带有民族性标识,是民族文化的表现,是主观对客体现实的反映。

艺术事实是现实的模仿,可以算是第二种现实,通常是文学等艺术作品中的人或物,它具有一定的民族标识性,对文化也有着重要的意义。艺术事实主要分为两类:现实生活中的对应物与潜在世界、第二艺术世界,它们都可以在文学作品中出现。前者以镜子为例,一方面它具有客观属性,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另一方面在自我的传说、神话或文学作品中,镜子被赋予了神奇的魔力,能够知道古代、展望未来,这是在前一种现实镜子对照中的艺术事实。后者是仅仅存在于第二重现实中的艺术事实,如《西游记》哪吒三太子烽火轮、乾坤圈等,这些在现实中没有的东西,也只存在于潜在的艺术世界。

鬼神不具有原型性,同时在唯一性上比较缺少,他们存在于各种形象之中,如西方古希腊文化与古罗马文化中的鬼神由于地域民族的不同有着区别。鬼神和先例现象处于原型性和唯一性标尺的两端,具有完全截然相反的两极性质。

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二

中国和世界上其它国家各有自己的文化精华,如德国的交响乐、意大利的雕塑、法国的绘画,英国的文学等等,中国的文化精华可总结为一种雅文化,雅文化体现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中,更体现在现代国人的日常生活和喜好中。

二十一世纪是中国的世纪,中国人应充分建立起自己的文化自信。

文化中国文化精华雅文化文化自信

文化其实就是一些列价值判断,比如什么应该,什么不应该,那些是善?那些是恶,又比如北方人喜欢吃饺子,南方喜欢吃汤圆,喜欢山水画,常京剧昆曲,崇尚天人合一,重孝道等等,说白了,对于普通人来说,文化就是咱中国人的喜好,比如口味上南甜北咸,东酸西辣,这就是文化。

中国和世界上其它国家各有自己的文化精华,如德国的交响乐、意大利的雕塑、法国的绘画,英国的文学等等,其中贝多芬、罗丹、莎士比亚等人连中国小学生都广为熟悉。

大家共同的喜好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文化,也成为咱们区别于外国人的特征。

谈到中国的文化精华时,国人一是觉得很多,二是觉得说哪一样都觉得不甚合适。

中国人有一个文化,就是谦虚。

一场日常对话的开场白往往是,“我没文化”。

谁没个喜好呢,既然有喜好,怎么能说没文化呢?所以,我觉得,只要是自己喜欢的,又对别人无碍,就应该大胆说出来,这是咱老百姓自己的文化自信。

中国文化精华可以总结为一种雅文化,如以昆曲为代表的“雅曲”,以和田玉为代表的“雅玩”,以古琴为代表的“雅弹”等等。

松下抚琴,高山流水遇知音;山间草亭,拍便栏杆,烹茶煮酒论英雄,追求的是心与自然的和谐;有诗曰:白发渔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品人生、看历史,惊涛骇浪平淡看,是洒脱,也是一种一贯的态度。

拥有五千年灿烂文明史的中国,古人早已在探求人与人,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他们思考的结果大概就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文化核心,他们的表现或结舍为庐,隐居世外桃源,或行侠仗义,把栏杆拍遍;或兼济天下,出卿入相,文采斐然。

他们因此给我们的是一个文质彬彬的安静文化,所凭借的表达形式如书、画、音乐、玉、茶、香以及建筑、园林等等,这些艺术表现形式就是上面所提到的“人与人,人与物,人与自然关系”的答案,也就是说,艺术是文化的一个出口,文化通过艺术表现出来。

而艺术又是一个人灵魂的出口。

无论身居高位的宰辅,还是日出而作的农夫,都会自省,而这种自省的表达,便成为艺术。

我们的艺术是安静的,也偏重内心的省察和远大志向的抒发,或者寄情自然的散淡,因此对于观点的表达都是一种内向形的。

比如饮茶,大部分都是于静室之中,三两好友,饮茶对谈,往往高于意境而疏于分享;又比如作画,往往大画家都不是职业画家,所做画品都要求意境高致,不落俗尘,画成后多为赠送佳友,或自己收藏把玩,大多曲高和寡。

在社会结构扁平化的今天,这就造成了艺术是文化的出口,而艺术却没有为自己找到出口,因为受众窄,无论是古琴,还是茶道、书法、绘画、园林、建筑,能者寥寥。

特别是电影,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抓住大众的眼睛而生,他们花费巨资拍摄的影片,却通过每张电影票几块钱的价格售出,几乎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电影艺术的成果。

有人说西方也有高雅艺术。

比如小提琴,交响乐,梵高的绘画,或者是那些雄伟教堂里的高大壁画,那些有着几千年的雕塑等等。

我以为那也是商业文化所创造出来的艺术。

商业的价值在于让所有的人都有机会参与财富的创造与分配,这也是我们感觉西方财富分配相对平衡,大部分人都可以过上体面生活的原因。

正是有了这样的物质基础,这些所谓的高雅艺术有着相对较高的普及率。

爱因斯坦的小提琴拉的很好,他能从中感受到宇宙那美妙的节奏,但是我们也要知道,小提琴拉得好的人可能大有人在,我们觉得是雅的艺术,在西方可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是一种优雅的通俗艺术。

这大概是我们总是对自己文化没有自信的原因,这种不自信,曾经自上而下的传播过,导致的结果就是,至今中国人深信“外来的和尚好念经!”总以为外国的就是好的。

总觉得大英博物馆比故宫博物院好,总以为金色大厅就比北京那个鸟蛋大剧院好其实,这是一场田忌赛马,老拿人家擅长的跟自己的不擅长的比,没有认清自己的优势在哪里。

老祖先留下来的饮茶、书写、绘画、佩玉等雅文化,在社会生产力大爆发的今天,仍被我们所追求。

现代人崇尚的安静、舒适、和平恬淡的生活方式的没有改变,作为龙的传人,我们应将我们的雅文化发扬光大。

知道几个中国当代玉雕大师的名字,如顾永骏、刘忠荣、宋世义、江春源、高毅进、薛春梅、易少勇、杨曦、蒋喜等等。

财富的创造分配方式的改变,会让中国艺术找到自己的出口,艺术在普通民众中所形成的凝聚力将爆发出非常巨大的能量,就像美国大片一样,我们只有建立起非常强烈的文化自信,中国才能迎来真正的盛世!

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三

我家屋檐底下有两只燕子。

这两只燕子,背上是乌黑的羽毛,腹部却是雪白的。它的小脑袋圆圆的,两只眼珠滴溜溜转,一张小嘴尖尖的,不时梳理着乌黑的羽毛。

燕子飞的很快,它从屋檐下的窝里像箭一样飞出去,一眨眼,它就飞到远处的稻田里了。它一边飞一边唱出美妙动人的曲子。

我真喜欢燕子。

指导老师:谢老师。

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四

借助“边缘”与“前沿”两个概念,能清晰阐明环境法学的学科地位、其与传统法学的关系及其理论范式的特征。环境危机是环境法学兴起的直接动因,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整体现代性危机及其“后现代转向”是环境法学兴起的知识背景,环境法学的萌芽、发展都置身于“存在”的边缘与前沿之境。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讨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缘由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缘由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根本问题都与此研讨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经过法学的剖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讨上。虽然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求曾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停止深化的研讨,以全面的发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限确实定奠定根底。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不断为探究处理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开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讨愈加的活泼。因而,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气氛与理论气氛,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完成。

(二)民法典立法的火上浇油。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此需求与环境法学之间树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担所带来的应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触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触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而,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完成对话的途径。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处理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应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契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此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处理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处理环境问题为先导,因此打破传统的约束,完成跨专业研讨,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藏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实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致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根底的,因而,完成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停止的分范畴研讨。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如今环境问题最开端的处理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经过民法来处理的。因而,从基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完成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抵触,其区别与共同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讨学科的划分中也曾经给予断定。因而,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讨论共同理论问题时,需求给予明白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抵触的本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抵触问题,其本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断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基本在于汇合二者的力气以更好的处理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艰难与应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根底上,进一步处理环境问题。因而,在处理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处理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腕来肯定处理问题计划的抉择。

二者完成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应战与危机”,其应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关于其所应对的应战是完成二者对话的基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实质为理论研讨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范畴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根本观念,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讨原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商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关于范式的应用十分普遍,因此其内涵曾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详细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触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学问假定、研讨形式、研讨办法、价值规范,还包括了人们了解世界的学问体系。

理论范式概念的降生来权衡我国法学理论学科,可以充沛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树立属于本身的理论研讨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本身的理论研讨形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缘由: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惹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十分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沛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由于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树立本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以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客观观念为根底树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此,民法由此展开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时的接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应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堕入被动的位置。因而,假如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变革阶段,显然其所承当任务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由于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标准,就以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任务,全身心的努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而,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阐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需一定的时间其必将可以健壮生长。

4.范式的整合。

理论作为理论存在的基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开展的基本动力要素。因而,不论对范式危机供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复原于理论,经过理论来考证,并经过理论来使其“羽翼饱满”,只要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应战,才干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应战,正是由于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降生,而同样是由于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反动”的呈现,这就充沛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开展过程中。因而,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突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完成二者之间的对话,可以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停止明白的界定,从而完成二者理论重构的目的,也就是完成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可以明白界定本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完成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用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想形式、更新双方的办法、完成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认识停止转变,从而更新本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谐和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方式来促进各自的开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完成了换位考虑,经过转变本身原有思想来完成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处理,从而也就构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完成对话的过程中,可以有效的完成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谐和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完成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气完成对环境问题的处理。

环境法的构成与开展的理论本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处理环境问题的法律根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而,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想方式很难寻觅到处理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分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本源在于政府强调本身的主导作用,因而,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性,因而,其在表现上通常以制止性的规则或者强迫性的标准为主,从而使本身局限于其中,因而,“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分离”的立法形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想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完成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应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应战主要表如今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应战也成为了民法开展的机遇。因而,当前增强二者之间的对话,可以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曾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完成深化研讨与汇总。比方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范畴,如何完成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示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沛注重。因此,假如以此为思想认识动身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维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讨农林牧副渔权的根底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范畴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完成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准绳。

“公序良俗准绳”在当前民法中占领着重要的位置,它的功用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准绳”。当前关于公共平安次序准绳,相关学者对其停止了总结,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度工序的行为”的准绳需求对其停止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准绳的本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承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而,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准绳中得以表现。为了更好的顺应当前的开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盲目的承当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担,分离本身理论框架的实践,最大水平的来完成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理论。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开展到一定水平后,必然会呈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而,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缘由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缘由,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降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践标准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无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念曾经标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络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准绳”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能够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绪。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停止了研讨研讨讨论,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限确实定奠定根底。经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用、内容与现状的讨论,提出以“公序良俗准绳”为整合与重构。

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五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程特点是具有综合性和动态发展性,涉及学科门类较多,需要学生有相应学科的基础知识;另外由于标准在不断修订,法规也在不断完善,整门课程内容更新速度相对其他学科较快,书本内容会相对滞后;再者课程涉及冗长法律条文和诸多标准规定,学生学习起来未免感到枯燥无趣,只会死记硬背,不会灵活应用;此类课程缺乏实践,多停留在书本层面,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在生产生活中缺乏随时运用法律法规的意识。

2采取的对策。

2.1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由于“食品标准与法规”涉及学科门类较多,包括食品相关专业课的基础知识和“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理念,贯穿在与食品相关的其他所有专业课中。因此,要求各个学科的教师在教授与食品相关的专业课时,能积极地将课程内容与“食品标准与法规”相联系,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出“食品标准与法规”的专业素质,让“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相关理念深入学生脑海,这将对以后学生走上工作岗位自觉应用“食品标准与法规”约束自身行为、保障食品行业安全有序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因此,要求各专业课教师要加强自身的“食品标准与法规”素养,并及时关注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动态,将其随时渗入到日常教学活动中。

2.2优化教学内容,因材施教。

结合食品企业生产实际和高职高专学生特点,有机整合相关内容,授课时弱化法律基础知识、标准基础知识、标准化知识等内容,以基础知识的形式让学生了解性学习。授课时强化我国主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教学和中国主要标准体系(食品基础标准、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分析方法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控制标准)的教学。将国外法律法规、国际化组织、国外标准体系、辐照食品标准等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较少的知识,以课后拓展知识的`形式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课后拓展学习。

2.3案例教学法。

为了提升该门课程的趣味性和应用性,配合学生自主学习,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多以典型案例为引导。案例教学的核心理念是构建以学生为主角、教师为配角的师生共同参与课堂互动活动的新模式。教学过程中使用特定的案例并指导学生提前阅读,然后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在用于课堂讨论和分析之后会使学生有所收获,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选择近年来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出现的严重违法事件,如“三聚氰胺”“过期食品改头换面再销售”“海南毒豇豆”“海南西瓜农残超标”等事件,在课堂上进行专题讨论,并鼓励大家上台发言,说出自己对具体事件的看法。

2.4pbl教学法。

传统的以授课为主的教学方法lbl(lecturebasedlearning),以教师为主导,在教学过程中强调传授系统完整的知识;而pbl(problembasedlearning)教学法是以问题为导向,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认真思考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食品安全法》是食品标准与法规的重要教学内容之一,这节课的教学任务是能利用《食品安全法》指导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利用《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分析出现的食品案例,并提出解决措施,这节课讲解起来看似不难,但法律条文较多,又比较抽象,如果一味采用lbl教学法,未免显得枯燥无味,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从实际出发,运用学生所熟知的若干案例,要求学生课前以组为单位,每组一个案例,先通过网络技术、查阅图书资料、影像资料等多种手段,对案例进行认真阅读、合理分析,并结合《食品安全法》,然后在规定时间内,总结完成与所选案例相对应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例介绍、案情分析、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文、《食品安全法》对此的规定、处罚条款以及解决措施等。

2.5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优势。

利用多媒体课件教学,可以丰富教学手段,由于多媒体集文字、声音、图画和视频为一体,相对于板书教学有其独特的优势,故可以让学生全方位地接触教学内容,比如每年的315晚会都会披露一些与食品相关的违法行为,央视的“每周质量报告”栏目也常常揭露食品相关不法行为,教师通过搜集相关资料,将教学当年315晚会上以及“每周质量报告”栏目上食品安全相关视频在课堂上播放给大家看,并结合课本内容,引导大家讨论和思考,从而加深对书本内容的理解和记忆,也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在这些教学环节中,学生一步步深入理解食品标准与法规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再比如,讲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相关知识时,可以通过多媒体课件将这些标志的图片鲜明的展现出来,以加深学生理解和记忆,以上教学环节都充分体现出多媒体教学的优势。

2.6强化技能教学。

食品类专业的培养目标是面向食品生产开发、检验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高技能型人才和食品质量监管人才。故课程内容的设计应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导向,立足学生职业岗位,强调趣味性和应用性,重点突出核心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比如,在讲解食品标准相关知识时,应注重培养学生检索食品标准与法规文献的能力,以及编制企业食品产品标准的能力。“学习金字塔”是美国缅因州国家训练实验室研究成果,它用数字形式形象显示了采用不同的学习方式,学习者在2周以后还能记住内容(平均学习保持率)的多少,爱德加戴尔提出,学习效果在30%以下的几种传统方式,都是个人学习或被动学习;而学习效果在50%以上的,都是团队学习、主动学习和参与式学习。由此看出,主动的、团队的、参与式学习效果优于被动的、个体的学习。根据“学习金字塔”理论,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安排了上网检索食品标准文献、食品标准文献的阅读、撰写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等实践性项目,这些项目以小组为单位,大家通过组内探讨研究,共同完成项目,老师制定评分标准,对项目作业进行小组比赛,通过这种方式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3教学改革效果。

教学改革前多数学生存在上课听讲积极性不高、应付书面作业的现象,通过教学改革,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改革后的课堂活泼生动,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达到了较好效果。

作者:王清刘涛单位:信阳农林学院。

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六

施工企业应成立专门的机械管理机构,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工程机械用表,监督指导项目部的机械管理工作。

根据工期负责对机械设备进行采购、租赁,并优化配置以保证机械以最高效率来完成生产。

项目部也应增设机械管理组,负责对本项目部的机械管理工作,同时抓好生产一线的机械管理,例如依据工程量合理安排机械,负责操作人员业绩考核,统计工作量等。

并注意机械各项常用数据的收集,为将来的机械配置和维修工作做好基础工作。

2.2实行规范作业,加强安全教育。

加强机械设备管理首先要提高人的思想素质,现代化和机械设备专业化技术程度,只有不断加强对广大员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不断补充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才能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对于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求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规范自身操作行为,并在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对设备展开使用;第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最终将其应用于实际管理中,提高公路机械设备管理质量。

另外,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实现技术与纪律性并存,即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应有效掌控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内容,并对其进行严格遵守;第三,为了加强公路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施工单位应定期安排管理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进而通过培训的形式提高其安全意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程安全问题的发生将严重影响到公路工程施工的整体质量和效益,因而在开展公路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

同时也应在施工现场布置多种形式的安全防护措施,从根本避免事故的发生对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

2.3加强预防检查,科学维护保养。

实践证明,加强预防检查是提高公路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

因为若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能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那么将及时发现问题的源头所在,并对其进行有效的解决,从而由此减小问题的产生对设备正常运行所造成的影响。

因而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给予其高度的重视。

并要求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也应将其落到实处,做好预防检查。

预防检查分为日常维护和巡检两个部分。

在日常维护中,要求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设备展开维护工作,并将其维修情况记录下来,便于日后维护工作的展开。

而巡检环节的实施,要求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设备的零件、完好度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另外,在公路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中,科学维护保养也是至关重要的,公路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切不可盲目展开维修工作。

比如公路施工现场出现的润滑油更换时不讲牌号、更换的周期不按时等不科学的作法,虽然其后果不会立即显现出来,但却严重影响设备的有效使用寿命。

总之,为在工程施工中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作用,必须重视施工机械管理。

切实执行机械设备使用和维修管理规定,同时根据工程的实际特点,优化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才能为工程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对于此,要求公路施工管理部门必须构建相应的考核制度,以此来规范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行为的规范性,为当今公路施工工作的展开打下良好基础,并由此为人们的出行带去较大的便利。

参考文献:

[1]王辉坡。

[2]秦英。

[3]高润松。

[4]田少民。

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七

摘要:

社会的发展以及电子媒体技术的进步改变了传统文化的传播方式,儿童文化消费的需求也不断增长。杨红樱是中国当代儿童文学作家的中非常重要的一位,以消费主义的理论来看,她的作品创作快、出版时间短;主角都是一些个性张扬的“不完美”的孩子;作品大多进行商业化包装和宣传。在这个消费主义盛行的时代,作家与出版商如何把优秀的文化作品呈现于文化市场,老师及家长如何引导儿童选择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消费主义;杨红樱;速度化;个性化;商业化。

社会的发展以及电子媒体技术的进步改变了传统文化的传播方式,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纷纷出现在儿童面前,由于选择的增多,儿童文化消费的需求自然也不断增长。在“儿童的发现”之后,成人对儿童的关注度逐渐增高,而我国在实施计划生育四十余年之后刚刚开放“二胎”,大部分家庭的子女数量仍较少,父母对子女寄予厚望,在自己经历过物质及文化资源都极度匮乏的年代之后,都急切地寻求一切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资源,消费目的开始从对必需品的消费倾向于满足个人愿望的炫耀式消费。商家抓住儿童与家长的这一需求,挖掘更多的儿童读物、儿童影视作品发行与出版,这又推动了更多儿童文学“写手”的出现,他们形成一个完整的相互需要的关系链,促进了各种媒介下的儿童读物、儿童影视作品的迅速发展。

杨红樱是中国当代一位非常重要的儿童文学作家,她创作了多部童话及儿童系列小说,其作品多位于全国少儿畅销书排行榜的前列。“有数据显示:儿童文学作家杨红樱所有作品的销售量达2600万到3000万册之间。在前六个月,少儿畅销图书前180个席位中,杨红樱一个人独据71席。”[1]杨红樱的高产以及高销售数量引起了出版界、文学界等的关注,关于“杨红樱现象”的讨论可以说是“毁誉参半”,争议点主要集中在这种高产并且高销售数量的作品是否也是高质量的。在前消费时期,起到支配性作用的是生产者,而随着全球化脚步的扩张,中国渐渐进入“消费社会”,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儿童文学作为文学的分支也自然受到消费主义的冲击与影响。接下来就以杨红樱的作品为例,从消费主义的速度化、个性化及商业化三个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作品出版速度化。

杨红樱的“淘气包马小跳”系列,从推出第一批作品《贪玩老爸》、《笨女孩安琪儿》等6本,又相继出版了《天真妈妈》、《漂亮女孩夏林果》等6本,直至出版《小英雄和芭蕾公主》最后一本[2],“淘气包马小跳”系列20本全部结束,这部作品在前两年以每年6本的速度出版,后面几年出版速度虽然有所降低,但是期间杨红樱还有其他创作,这样的创作速度不得不说是相当快的。作家高产本是好事,然而由于创作快、出版时间短,难免在创作中出现重复、模式化、整体布局欠考量等问题。

例如说,杨红樱概括自己的创作思想是“从孩子中来,到孩子中去”,并且也提出自己比较欣赏的是马小跳这样的淘气包和安琪儿这样的女孩子,然而在“淘气包马小跳”系列的《笨女孩安琪儿》中对安琪儿的描写似乎却让我们看不出她对这个女孩子的欣赏与推崇:“她长着塌鼻子、厚嘴唇,两只眼睛分得很开,一看就是笨女孩的长相”[3]。

二、人物个性化。

关于个性化,杨红樱笔下突出的小主人公往往都是一些个性张扬的“不完美”的孩子,例如马小跳喜欢漂亮女老师,在《淘气包马小跳之贪玩老爸》中,马小跳有段时间坚持不去幼儿园,但是后来马天笑把马小跳送到了一个漂亮的女老师班里,马小跳就很开心地去了,甚至想要一辈子都上幼儿园了,这的.确是孩子气的心理。在中国的原创作品中,像这种描写“淘气包”的作品对以往一直刻画的“英雄式儿童”的作品是一个很大的颠覆,这样的作品自然会受到长期“模式化”教育之下儿童的青睐,儿童读这样的故事一方面可以获得娱乐消遣,另一方面也可以把自己想象成书中的角色得以释放。

个性化是消费主义之下的特征,然而对于儿童文学作品来说,仍然有一个度需要把握,为了博取儿童的喜欢,一味地强调个性化,就难免有哗众取宠之嫌。所谓“艺术要源于生活,又要高于生活”,为了在众多作品中脱颖而出,我们要塑造“高于生活”的作品,却不能失去“源于生活”的标准。

三、消费商业化。

速度化与个性化本身就是商业化的表现,出版商为了谋求利益,自然会要求作家尽可能地在最短的时间创作更多的作品,并且要抓住儿童与家长的心理作为卖点。除了这些,譬如说出版商进行的商业化包装和宣传,以及对于周边产品的带动(杨红樱的多部小说被改编成影视作品),这些手段无不让文化作品成为了一种包装过的消费品;杨红樱自己也足迹遍布全国开展读书活动,参加各种公益,这其实也可以归于另一种形式的宣传;再加以媒体界的盲目炒作,许多节目的专访评论,媒体界与评论界共同将之营造成“真正走入孩子内心”的符号式作品。

作品原有的真正面目已经被掩盖了,符号特性取代了原本的真实,许多消费者都被这种被营造出来的符号式特性吸引、盲目地跟风从而失去了自己的判断。儿童文学研究者朱自强曾经说过:“杨红樱作品是一种“电视‘图象’式通俗儿童文学创作”,如果归咎责任,我认为主要不在杨红樱身上,而是在盲目炒作的媒介,不负责任的、缺乏洞见的童书评论界,还有‘阅读’能力低下的成人社会(家长、教师),只贪图后现代‘图像’媒介的经济利益的儿童文化产业。”[4]儿童对于文化消费的选择有其主动性同时也具盲目性,因而在这个消费主义盛行的时代,作家与出版商如何把优秀的文化作品呈现于文化市场,老师及家长如何引导儿童选择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2]杨红樱.淘气包马小跳[m].南宁:接力出版社..

[3]杨红樱.淘气包马小跳之笨女孩安琪儿[m].南宁:接力出版社.2011.

[4]朱自强.再论新世纪儿童文学的走势[j].中国儿童文学,,(1).

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八

[摘要]央行连续七次降息,利率已降至较低的水平。对保险业而言,目前面临的经营危机主要是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利差倒挂,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必须开放金融服务业市场,由于外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广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很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一个主要投资渠道。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

[关键词]保险资金;利差倒挂;证券投资保险基金。

[作者简介]胡凡(1973-),男,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经济系硕士研究生。刘俊(1975-),男,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经济系硕士研究生。

随着央行连续七次降息,我国利率己降到前所未有的低水平。降息有利于减轻国企的利息负担,刺激消费,增加社会投资,缓解当前我国内需不足的主要矛盾,这是我们所乐于见到的;但利率的大幅度下降,也导致了一些负面效应,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我国保险业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下降,经营出现了困难。我国保险业目前面临的经营危机,一方面是由于利率下调的因素,但主要的根源在于国家对保险业政策支持的滞后。因此,我国保险业若想进一步健康发展,国家必须改变保险业经营的政策环境。笔者拟就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引起理论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的主要问题。

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利差倒挂。

保险资金一般是指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营运资金、各种准备金、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保险保障基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成熟保险业的经营是依靠保险和投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和协调发展,通过保险融资,投资创利的方式来实现保险公司总体收益。投资是保险业的核心业务,没有投资等于是没有保险行业。保险行业的主要存在目标是风险的转移。保费是风险转移的价格,但由于市场的竞争,使得这个价格往往不够支付转移的成本,承保亏损己成为保险公司的普遍现象。所以,没有保险投资,没有投资绩效的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

[1][2][3]。

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九

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目前正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立法的跨越式发展阶段,笔者对此有下面几方面建议。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法以及污染防治法必须纳入到我国环境法内。污染防治法必须要针对不同的污染要素进行立法,同时也应当见臭氧保护法以及海洋保护法纳入其中。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法必须要将生态建设法以及生态保护法等纳入其中。生态保护法包括三部分内容,主要为: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以及人文生态等保护法。生态建设法主要包括生态林地的建设、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自然灾害,土地资源整治,进行生态区域建设等各个方面的立法。应当大力加强生态建设的执法与司法,在生态建设立法方面,通常宣传类的规范比较多,大部分属于号召性的内容,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义务方面都比较少,执法力度明显不够,司法则更显不足。对于我国法制而言,生态建设立法是当前研究的新兴课题,还有很多问题尚待研究。要对环境立法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应当进一步对环境的执法力度进行进一步加强。执法属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的最末端,应当在执法环节之前,将所有的问题进行很好的解决,才更有执法的实施,如若不然,就好像是采用堵口子的方式对洪水莒南县治理,很难起到实际效果,更甚者导致矛盾被激化,不仅影响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而且对长治久安也会造成很大影响。

2.2执法与司法逐步重整。

通常认为刑事制裁手段是法律手段中,属于最严厉的方式。该手段一旦实施,即可有效控制犯罪人对环境形成破坏的能力,对其给环境造成的污染条件予以剥夺,同时,可以对一些破坏环境的潜在隐患予以有效的震慑,使之破坏行为就此终止。立法是国家为控制犯罪所确定的罪刑关系,对各种污染环境的破坏行为应受到的刑罚惩罚等进行刑法规定,并将这些犯罪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列举,对其刑罚处罚予以明确,以此为依据对潜在环境犯罪人为达到某一目的,进行的破坏行为应当进行的惩罚进行对比,正是如此,可以有效预防知法者进行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降低环境犯罪的潜在风险。

2.3积极引导公众参与。

公众的参与,对于生态环境立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倘若公众不参与其中,那么该立法只能是纸上谈兵,起不到实际效果。因此,必须注重培养公众的守法意识,使其守法意识不断提高,强化宣传无疑是很好的教育途径。正因如此,更应当将宣传教育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使人们的环境守法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体会到环境保护与自己切身利益存在的关系,积极参与到环境立法中来,促进环境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结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经济发展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两者要相互促进、互利共赢,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完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效的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采用科学的方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和谐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生态和谐,为人们生存提供良好的环境。

农田土壤中镉污染具有严重危害性,且污染来源广泛。因此,必须对受镉污染农田土壤进行修复。本文主要分析研究了植物修复和钝化修复两种镉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今后,要加强农田土壤镉污染修复技术的研究开发。

参考文献。

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十

降低城市环境噪声是改善住宅声环境的治本之路.要通过控制人口密度、城市功能分区、道路交通噪声控制、居住小区选址和布局优化以及设置声屏障和种植绿化等措施,改善城市住宅声环境.尤其对于超过标准的噪声污染要限期治理.

作者:吴力平李刚作者单位:吴力平(杭州广播电视大学,浙江杭州,310012)。

李刚(浙江工业大学,浙江杭州,310014)。

刊名:新西部(下半月)英文刊名:newwest年,卷(期):“”(6)分类号:x3关键词:城市住宅声环境改善

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十一

摘要:在高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构建和谐的校园文化,便需要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法治是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制约权利的重要途径。高校通过推动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校,能够保障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平衡。本文通过具体分析依法治校,推进高校法制建设的途径,旨在推动高校更加稳定健康的向前发展。

关键词:高校法制;依法治校;建设途径。

在高校法制建设过程中,依法治校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统筹高校管理和协调高校管理的作用。因此,在高校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应该始终贯彻法治的原则,营造民主、公平、公证和诚信的高校校园氛围,提升高校法制建设水平。

一、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在依法治校,推进高校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高校管理者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有效结合自身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为高校依法治校奠定重要的前提条件。其中,高校管理者应该完善高校管理体制,注重从党群工作管理制度、行政工作管理制度、教学科研管理制度和学生工作管理制度等内容入手,全面提升高校法制建设水平。其次,在高校法制建设过程中,除了制定完善的法制规章制度,还需要强化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程序,从而保障学校的规章制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从根本上避免不利的人为因素对高校法制建设产生的破坏作用。第三,积极构建系统完善的高校民主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好高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在高校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批评权,让所有教职工积极参与到高校各项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有效增强高校教师的归属感和责任意识。最后,应结合高校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高校教育救济制度。随着我国高校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在教育法和教师法中都制定了关于教师和学生的申诉制度。因此,高校在依法治校,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应该积极构建系统完善的法律救济渠道,为被处罚的对象提供更多解释和陈述的机会,及时纠正高校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当管理行为,从根本上避免高校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校内侵权行为的外部化和复杂化。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广大师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加快高校法制建设速度。

二、明确法制教育目标,优化法制教育内容。

在高校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还需要充分重视法制教育。因此,需要高校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置明确的法制教育目标,优化高校法制教育内容。其中,应该积极立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严格遵循高校法制教育规律,深化改革法制教育途径,以便能够更好的满足当前高校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尽量避免高校法制教育目标政治化、抽象化和理想化,有效结合现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要求,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而全面保障高校法制建设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同时,对于一些复杂的高校法制教育内容,应该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法制教育内容的取舍,充分注重培养高校师生的宪法观,强化权利观和义务观。在选择高校法制教育内容的过程中,还需要与高校不同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强化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为依法治校创造良好的条件。例如我校作为专业性较强的民航专业类高校,不同工种、不同专业、不同学科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运行手册,都是工作、学习的标准和依据,让师生员工能够通过对法制学习来更好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但是,不管是高校哪个专业的法制教育,都需要紧密结合宪法观、守法观和权利义务观,注重培养高校师生的法律观念和信仰,从而促使高校德育与法制教育全面结合起来,优化高校法制教育内容,推动高校法制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强化高校法制宣传,构建高校和谐校园。

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为了推进高校法制建设,便需要营造平安校园的法制环境,积极组织高效师生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从而有效提升高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加大高校法制建设的宣传力度,为高校教育教学的开展保驾护航。其中,学校应该定期组织教师参与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坚持以领导带头,全面学校《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民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例。同时,还应该充分利用高校校务公示栏、班级黑板报和法制宣传橱窗等、现代网络技术进行法制宣传,积极组织广大高校学生参与法律知识竞赛、“知法守法”征文比赛活动,有效增强高校师生的法制意识,促进高校法制建设。

总而言之,法治不但是权利的保障,也是制约权利的重要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关系。通过加强高校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能够让高校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制度和管理内容合法化,让各项法律关系明确化,从而保障高校法制运行更加通畅,有效打造高校和谐校园。

[参考文献]。

[1]乔秋珍.法治国家理念下如何加强高校法制建设[j].法制与社会,(25).。

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十二

[内容提要]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现行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的弊端。本文探讨了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的特殊性,并对当今的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环境法治环境问题。

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与其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有差异,相对于人类而言,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1)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问题是第一类环境问题,而“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人们周围的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反过来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所产生的有害影响的现象”(2)是第二类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要阐述的环境问题也即第二类环境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文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例如,“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通通给破坏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是,今天也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如大家都知道的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渗漏事件和1986年4月26日苏联切尔诺贝核电站放射性泄漏事件,这两起事件到现在让人想起来都还有某种恐惧的感觉。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

[1][2][3][4][5]。

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十三

摘要:关于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资源法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如何构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是一个热点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目前的环境与资源法现状、环境资源法学术理论发展的角度,并借鉴国外的环境法的体系,构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我国环境法的体系主要由环境资源基本法、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涉外环境资源法五大部分构成。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体系。

按马克思法哲学的观点,法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总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更确切、通俗地说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必然要导致法的变化。“‘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法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说明和谐法体系建立后,一旦出现新的法律关系,必然要求建立新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是从经济法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的部门法。

环境资源法作为一门新兴法律部门,其涵盖内容之变化亦源自社会环境与资源问题的不断增现和变化。一如日本环境法的发展历史,由最初于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基于二战后严重的公害事件在日本各地的发生和1972年《自然环境保全法》来保护自然环境,到1977年考虑由于发展经济而继续大规模地开发土地,环境破坏加剧之事实而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再到九十年代不仅是防止工厂公害和保护珍贵的自然问题,而且扩大到从汽车公害、城市乱排水问题、废弃物处理,到地球温暖化、沙漠化、热带雨林破坏等影响到地球环境问题,并且公害的质也发生了变化,故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以完善其环境法律体系;而迄因焚烧废弃物设备释放毒气引起强烈的社会不安,遂于短期内制定了如《有机氯化合物剧毒气类对策特别措施法》等相关环境标准,并于1月施行.可见环境法内容、体系的变化跟经济发展、社会环境问题及人们的认识是休戚相关的,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吸收、借鉴国内外环境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认识,确立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应由环境资源基本法、污染及公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涉外环境资源法五大部分构成。

一、环境资源基本法。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资源基本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日趋增多和复杂的环境生态问题,其处理方式和解决手段也需要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对策措施,在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时,“实践中各国认识到必须先确定一个统一的综合性政策目标,这种综合性的政策目标在整体上转变为国家意志时就是现在的所谓基本法。”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苏联、日本、美国、瑞士、罗马尼亚、凶牙利等国都制订了综合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基本法,法学界多将与此类似的内容称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相关表述有:“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保护的所有新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法律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故在我国一般将《环境保护法》视为基本法范畴,但实际上作为基本法其一般只对该部门法的基本和重大问题作些原则性的规定,不是也不应该是具体的实施法,综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不难发现,由于历史的原因《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综合性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当多的具体法律措施,远远超出了作为基本法的内容界限,实际上基于此法制定的背景而更突显了污染防治法之浓厚色彩。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我国《环境资源基本法》的体系应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环境与资源法的保护范围。包括环境要素、资源要素、生态要素、地区要素中的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和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和自然生态的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资源开发和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获利者付费原则;群众参与原则等;4、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举报、监督制度、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制度等5、自然资源开发者开发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环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义务;6、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环境资源管理的权限划分,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权责,环境资源管理的监督;6、生态保护的特别规定;7、环境资源主体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8、涉外环境资源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参加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约、条约和协定、与国际上环境资源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合作,组织和参与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交流;9、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二、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了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公害主要指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对人类生活环境的一种社会性危害。可以说环境法的产生主要归因于污染现象的出现,早在本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工厂与城市的公害事件就不断涌现,而突出的“八大公害事件”更是震惊了世界。1962年,美国科学家卡逊女士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则深深地提醒世人警惕过度使用农药的恶果。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而环境法的研究也正于此而愈发繁荣。

1亿吨,比上年增加6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97亿吨,比上年减少4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204亿吨,比上年增加10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首次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1999年我国近岸海域海水污染严重,近海环境状况总体较差,海洋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而大气环境污染仍然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少数特大城市属煤烟与汽车尾气污染并重类型;酸雨污染范围大体未变,污染程度居高不下,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占用大量土地,并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产生二次污染。故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首要任务,而与此相关的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

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是指调整在预防、治理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传统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根据我国污染物存在的形态,我国污染可分为如下三个类型:(1)以液态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湖泊、河流等淡水污染和海洋污染;(2)以固体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农药污染及有毒化学物品污染;(3)以气态形式或依气体为媒介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光污染。(4)其它公害污染。相应地,调整这些污染及公害防治法的体系可以分为:液态污染防治法、固体污染防治法、气态污染防治法及公害防治法四个部分。

1、液态污染防治法。

液态污染防治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包括基本的水污染防治法、江、河流域、湖泊的水污染防治法、生产过程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水污染及防治的标准规定等。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暂行条例》;《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等。

2、固体污染防治法。

固体污染防治法涉及固体污染物防治法,包括固体污染物防治管理体制,固体污染物监督管理,固体污染综合利用制度;工业固体污染物的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法;危险污染物防治法;固体污染物的污染控制标准法;禁止境外固体废物入境管理法等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的`通知》、《生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十一种污染成分污染控制标准》、《有色金属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含氰污染物控制标准》、《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3、气态污染防治法。

气态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对大气污染法的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的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防治法、废气排放标准法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包括:噪声防治的管理体制,防止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环境噪声的标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等,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试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

4、公害防治法。

公害污染是指对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三大类:化学物质、农药、放射性物质等。许多国家都对这三类物质的控制和防治进行立法。我国公害防治法包括: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管理法、农药管理法、放射性物质管理法、电磁辐射管理法等。例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防止含多录联苯电力装置加强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审批办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试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电磁辐射环境办法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

三、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是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为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等。也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从法律上来说,是指能够供人们生产或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目前一般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野生动植物)、海洋资源、草原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不管如何,都突出了自然资源的价值所在,但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窥探出人们更多地是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认识自然资源。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大国,资源总量居世界前列,但我国又是一个人口泱泱大国,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正基于前期人们从经济利益考虑而造成自然资源状况恶化,主要表现为土地资源水土流失,沙漠化威胁严重,耕地锐减,农业分摊水量降低,城市严重缺水,森林覆盖率萎缩,草地退化,物种濒危面扩大,矿产、能源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明显,如何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成了刻不容缓的大事。目前,已有学者就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自然资源角度、法律角度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认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势在必行,并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现实条件、立法方案及框架方案等,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制定迫切性也正反映了自然资源法在环境法中的重要位置。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用、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自然资源法保护对象即自然资源,其调整的是公民、法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针对的是现有的资源环境,贯穿于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改善的全过程之中。这些社会关系,则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

要求,必须要求一部自然资源母法来规范,协调相关的子法,使立法、执行、守法和司法各个环节达成一致,实现整体自然资源系统的高效运作,该母法正是目前学界探讨的轰轰列列的自然资源基本法。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包括自然资源基本法和自然资源部门法两部分组成。

自然资源基本法应将宪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其中,将自然资源法中共性的规定进行规范。其中包括:自然资源法的立法宗旨: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及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法的原则:对自然资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源综合勘探、开发和利用原则,自然资源利用与营造相结合原则,自然资源保护原则;自然资源的保护范围;自然资源利用和开发主体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自然资源的公众保护;自然资源的国际保护和合作开发;违反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等。

我国自然资源部门法的体系主要有:《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生物资源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旅游资源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规章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远没遏制住,主要表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大面积的森林被砍伐,天然植被遭到破坏,大大降低其防风固沙、蓄水保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毁林开垦、陡坡种植、围湖造田等加重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面积逐年增加,而生物多样性也受到了严重破坏。这些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而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完善已成为时代的任务。

生态环境法是环境资源法体系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强调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全局保护,保持生态(包括物种)的多样性,达到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和兴起源自人们对生态学的认识之发展,生态学“为研究生物生存条件、生物及其群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其目的是指导人与生物圈(即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随着二战后国际生态科学蓬勃发展,至60年代,生态系统生态学成为生态学研究的前沿,(生态系统生态学是研究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动态与演替,以及人为影响与调控机理的生态学科),它的出现使生态学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生了改观,生态系统生态学所强调的“整体性”是人类认识自然生态的系统的具有革命性的进步,对该学科的深入了解和学习,满足了社会在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下,保持生态系统平衡,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该学科与法学的结合,在时代的蕴育下,使得生态环境保护法应运而生。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出现充实了现代环境法的内容,“现代环境法是在环境科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大量吸收了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这些都是传统的生态学和环境科学所不能企及的。”

生态环境保护法之所以必须得以提出和构建,盖系本世纪以来,人类生活的地球上,生态破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尽管科学和技术在过去的1里获得了突发猛进的发展,却正是20世纪新技术的发展成为导致生态衰败的祸首,实际上,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的衰败形成了强烈的对照,人类生活的两个世界-他所继承的生物圈和他所创造的技术圈-业已失去平衡。究其原因,唯“技术只重视处理分离部分的方法,即分解论方法,生态系统恰恰与技术不同,生态系统是不能也不应该被划分成可随意处置的几个部分的,生态系统的特性就在于它是一个整体,在于其各个部分之间都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处理方式之不同使得人们忽略了生态环境的正确处理方法,使生态环境保破坏愈演愈烈,而生态环境保护法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及内容,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称谓上,生态环境法与环境法并不对立,所谓生态环境法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因而生态环境法亦可简称为环境法。”这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法最大化的解释,也即实际上为环境法,这个概念实际上跟俄罗斯法学界对“生态法”的界定相类似.

本文此处所指生态环境保护法系指调整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环过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为生态环境保护法注重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生态学密切相关,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法里必然要体现和遵守相关的生态规律,如物物相关规律、环境承载能力有限规律、多样稳定规律、物质能量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等等。它通常是在各个自然资源法规范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个综合性法律部门,有时往往要通过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部门来实现,这些法律部门相互联系、有机配合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生态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但生态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仍各不失其独立性,二者有质的区别。

生态环境建设要求防止土地资源的被破坏(因为生态环境的恶化多基于此)、水土得以保持,防治沙化、水资源污染的防治以及发展生态农业,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考虑资源的承受能力,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确保有限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更要坚决杜绝掠夺性、破坏性经济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必须防止资源开发正在造成的生态破坏;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以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我国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国务院在年12月21日发出通知,印发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结合前述我国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我国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主要由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法组成。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合作战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原则,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原则等。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内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体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管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考核和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省级及地(市)级的生态功能区,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监督。

对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开展公共绿化和家庭绿化,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的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鼓励科技创新,加强生态科技经费的投入,推动生态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完善生态破坏的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处罚制度。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部门法包括:国土防治法、土地荒漠化防治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自然遗迹保护法、人文遗迹保护法和国家公园保护法、风景名胜区保护法、防洪减灾法,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有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法、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法、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另外还有全局性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等。

五、涉外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还应包括涉外环境资源法。因为目前环境问题已经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所谓国际环境问题,又称全球环境问题、地球环境问题或人类环境问题,是指超越一国国界的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是生态环境问题国际化的产物。

当前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耗损)、酸雨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淡水短缺、森林破坏、荒漠化、海洋污染和破坏、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等。国际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导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设立,大大推动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在1992年6月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文件,发出了建立起一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口号,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新开端。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中重要的一员,必然是参与解决国际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力量,我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和有关公约的制订。1972年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我国发起并召开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与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等。我国在与他国共同处理国际环境资源问题、遵守国际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属我国涉外环境法调整的内容。因此,涉外环境资源法是指调整我国与他国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遵守国际环境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国际合作与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三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有关国际性会议的协定等。

关于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这方面我国目前较薄弱,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仅在《宪法》中涉及涉外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的有关条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涉及的涉外环境保护条款,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涉外环境资源法,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在制订涉外环境资源法中,须贯彻我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包括经济全球化必须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尊重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离不开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原则,处理环境问题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国际间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资源的原则等。

涉外环境法要充实的内容还需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应我国国情的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检疫制度等环保市场准入制度。此外还需对我国一些陈旧环保制度和措施进行改革,取而代之国际先进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污染权交易制度、总量排污收费制度。这些都为涉外环境法制建设的“重头戏”。再者,入世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会导致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又会面临发达国家要求我们多承担保护全球环境之责的更大压力,从而使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难度不断增加,加大了我国涉外环境法的执行难度。这些都需要涉外环境资源法加以研究解决。

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据有关资料,至1999年5月,我国与美国、日本、朝鲜及各周边国家签订了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25项,包括环境保护的合作议定书、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环保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生物多样性变化公约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公约例如《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公约例如《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等;核污染防治公约例如《核安全公约》等;南极保护条约例如《南极条约》等;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危险废物控制公约例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管理公约例如《化学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等;环境权的国际法规定公约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其它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关于例如《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等。这些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构成了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日趋接近,入世后给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带来许多新的内容,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将有新的发展。由于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都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了相关贸易条款,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例如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但实际上这种规定往往为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这样,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标准已相当严格,促使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种转嫁污染又将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更趋恶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如何在涉外环境法中处理、解决好防止重污染工业向我国迁移的“生态殖民”现象将是一个需妥善解决的问题。

结语:诚然,作为系统详实而全面的环境法体系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环境法的规定、环境管理法规、环境标准法、环境纠纷处理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法规范。但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应主要由上述五大主要部分即:环境资源基本法、污染及公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涉外环境资源法构成。任何一部分都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实际上,《宪法》中有关环境法的规定和《环境保护法》应该进行修补与整合,融为完整的一部环境资源基本法,有关环境管理法规、环境标准法、环境纠纷处理法可以在以上五大法中得以融入和体现而不会失去其存在的可能,而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法规范却基于法的交叉性不防碍五大法的有机统一于环境资源法内容之中,彼此独立,既具现实性又具操作性,无任何的冲突和矛盾,反而说明了环境资源法由五部分构成的周密性和完整性。

厦门大学法学院・卢炯星罗雪光。

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十四

哲学思想是代表文化最高特征的一种表现形式,任何在世界上曾经具有影响力的民族无不具有作为文化核心的哲学来支撑。中国哲学史上一些哲学家就哲学是否具有民族性做了专门讨论并伴有争议,这些讨论丰富了哲学民族性的研究视角。

一、西方哲学史上有关哲学民族性的讨论。

西方哲学史上,最早提出哲学民族性问题的是黑格尔,但他却认为哲学只属于西方民族。黑格尔哲学的核心是“绝对精神”,“绝对精神”受到一定的特殊原则——民族精神的制约,民族精神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表现出民族的特点。

但黑格尔在以上论述中是从西方哲学的方面指出的,“真正的哲学是自西方开始”,“东方哲学本不属于我们现在所讲的题材和范围之内;我们只是附带先提到它一下。所以要提到它,只是为了表明何以我们不多讲它,以及它对于思想,对于真正的哲学有何种关系”[1]。黑格尔的观点代表着哲学这一学说的西方中心主义立场,持此种观点的还有文德尔班和梯利。

文德尔班在《哲学史教程》中就认为哲学史就是西方哲学史,完全否认东方哲学的存在。梯利在《西方哲学史》的序论中就认为:“哲学通史要包括所有民族的哲学。不过,不是所有的民族都已产生真正的思想体系,只有少数几个民族的思辨可以说具有历史。许多民族没有超越神话阶段……因此,我们将限于研究西方国家。”[2]梯利认为有民族哲学存在,但作为真正思想体系的哲学并不是每个民族都具有的。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有关哲学民族性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和后继者也曾经提出和考究过哲学的民族特点问题,虽然他们的研究仅限于英法德几个民族,但他们的研究方法却很有借鉴意义。恩格斯在考察不同的哲学传统和哲学派别中,专门提出了哲学的民族特点的问题。

在考察“辩证哲学”的历史形态时,恩格斯作了两种民族形式的区分,一是希腊哲学,二是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如果说,在细节上形而上学比希腊人要正确些,那么,总的来说希腊人就比形而上学要正确些。”“这就是我们在哲学中……常常不得不回到这个小民族的成就方面来的原因之一。”

[3]形而上学最早诞生于希腊,体现希腊的民族传统,正是在希腊人发明的形而上学的基础上才延续出德国古典哲学的高峰。考察一个民族形式的哲学,就不得不考察这个民族的哲学传统,这就是基于恩格斯的哲学立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近代欧洲哲学中,在创立他们的唯物史观学说过程中,注意到欧洲不同国家之间有关唯物主义的哲学观所体现的不同民族特点,“法国唯物主义和英国唯物主义的区别是这两个民族的区别相适应的”;洛克的经验论唯物主义传到法国后被赋予了法国的民族风格和民族特点,“法国人赋予英国唯物主义机制,使它有血有肉,能言善辩,他们使英国唯物主义具有从未有过的气质和风度,他们使它文明化了”。

在比较欧洲各国的.革命时,恩格斯对德国、法国、英国的民族特点做了比较后指出:“德国人,信仰基督教唯灵论的民族,经历的是哲学革命;法国人,信仰古典古代唯物主义的民族,因而是政治的民族,必须经过政治的道路来完成革命;英国人,这个民族是德意志成分和法兰西成分的混合体……因此,英国人也就卷入了一场更宽泛的革命,即社会革命。”[4]恩格斯的论断道出了哲学之于民族的关系和哲学对民族的重要影响。

三、中国哲学史上有关哲学民族性的定义。

哲学史上国内一些哲学家或学者对哲学的民族性从国民性、民族性做了一些理解。熊十力对哲学的国民性做了以下定义,“凡有高深文化之民族,其哲学上加派纵多,而其一国家或一族类特有之精神必彼此不约而皆能尽量表现之,此之谓国民性”[5],即是哲学是民族文化的最高表现,是民族语言所最能关注的问题。

冯友兰指出:“民族哲学之所以为民族的,不在乎其内容,而在于其表面。我们以为民族哲学之所以为民族的,某民族的哲学不仅是某民族的,而且是某民族的,其显然的理由是因为某民族的哲学,是接着某民族的哲学史的,是用某民族的言语说的。”

[6]这表明哲学要用民族的语言说出,并以传统为依据和线索,这就给出哲学与民族关系的两个要素:民族语言和传统。洪晓楠从民族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给出了哲学民族性的定义:“所谓哲学的民族性,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哲学。

具体而言,就是作为以共同的地区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不同的民族共同体,都有自己不同的哲学,即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7]中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哲学民族性做了肯定。

民族性是哲学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属性,没有民族性的哲学是根本不存在的,部分哲学家虽认为哲学的民族性仅限于西方,这本质上是一种哲学的西方中心主义立场。更多的哲学家认为不仅只有一种民族形式的哲学,这些讨论丰富了哲学民族性的理论视角。

新时期,创造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哲学,构筑我们的民族精神,成为当今时代的呼唤,哲学史上的这些有关哲学民族性问题的解释和探讨,为研究和发展我们民族特色的哲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和观照。

最热环境法相关论文(汇总15篇)篇十五

住宅是人们日常生活起居的主要空间。人的一生中有大约一半的时间是在住宅中度过的,舒适的居住环境对生活质量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挪威住宅声环境法规。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人们对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住宅声环境是人居环境中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内容之一,安静、舒适的声环境是实现优质生活的是必要条件。

创建优质的住宅声环境,需要在区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住宅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以最终的质量要求为目标,严格按照一定的要求执行。

住宅声环境指住宅内外各种噪声源在住户室内形成的对居住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产生影响的声音环境,它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工作和休息。住宅声环境质量能否满足日常居住的需求,是评价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声环境包括两方面,即室内音质问题和噪声控制问题。与重点关注室内音质的剧场、音乐厅等演艺建筑不同,住宅声环境质量更侧重于如何加强噪声控制,降低室内噪声水平。根据噪声污染的产生及传播特点,要将住宅室内噪声控制在令居住者满意的水平,主要应从控制噪声源和加强建筑隔声两个方面着手。

影响住宅声环境的噪声源包括室外环境噪声和住宅内部噪声。室外环境噪声包括交通噪声、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和社会活动噪声等;住宅内部噪声源主要是多住户住宅楼内相邻住户生活噪声的干扰及设备噪声,如给水、排水和卫生设备噪声,高层住宅中电梯噪声、水泵房噪声等。

对住宅声环境的评价通常包括环境噪声和建筑及建筑构件隔声两个方面,前者关注住宅所处环境的噪声水平,后者考量住宅本身的建筑声学性能。尽管住宅声环境质量以居住者的主观满意度为准绳,但在实践过程中仍需借助相对客观、可操作性更强的技术性参数来实现。

目前各国常用的住宅环境噪声的评价量包括等效连续a声级leq、最大声级lmax、昼夜等效声级ldn、噪声污染级lnp、噪声评价nr曲线、统计噪声级l10、l50、l90、阈值等效声级lteq等。

等效连续a声级主要用于起伏噪声的测量,将起伏波动的噪声等效于一个连续稳定的a声级。laeq,t考虑了噪声持续时间产生的.影响,适用于测量持续时间不同的起伏波动噪声,但对于持续时间极短、脉冲噪声峰值较高的声压级未能很好地反映。

最大声级指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最大声级反映持续时间极短、脉冲噪声峰值较高的声压级,可以弥补单纯使用等效连续a声级进行噪声评价时的不足,更好反映噪声的实际危害性。

住宅声环境法规的作用就是将这些相关要求以文本的形式加以明确,借助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的强制力来保证相关要求被遵守和执行。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挪威住宅声环境法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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