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

时间:2023-11-03 作者:XY字客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

优秀范文经过精心打磨,用准确、生动的语言描绘出细腻的情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它们涉及到不同的文体和题材,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一

3、公司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学习资料;宣传资料;参考资料;照片);。

4、公司宣传、形象制作;固定资产管理。

5、公司会议支持,会议资料制作,部分会议纪要;公文写作。

6、固定资产管理。

7、公文写作。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二

3.负责企业文化的宣传,定期撰写公司内部推文。

4.负责行政采购计划制定,落地实施。

5.完成月度、年度资金计划、行政预算的输出。

6.负责集团总咳嗽钡目记诠芾。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三

内容摘要: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虽然都对显失公平合同问题作了相关的规定,并将“显失公平”作为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情形之一,但是,不论是在《民法通则》中,还是在《合同法》中都未给显失公平合同一个明确的解释或界定,由于“显失公平”的含义过分抽象,立法又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致使现实生活中合同纠纷发生后难以认定该合同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此,需要有具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可是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显失公平合同缺乏共识,相关研究也有待深入。特别是在“显失公平合同是否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一重要问题上,颇有争议,鉴于此,本文拟对合同显失公平作一粗浅探讨。

关键词:界定涵义显失公平构成要件重大误解。

一: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立法现状。

(一)国外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立法。

西方发达国家对显失公平的认定基本上遵从主客观统一说,以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法律行为系乘他人窘境、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行政管理意志薄弱,使其为对自己或第三人的给付作财产上的利益的约定或担保,而此种财产上的利益比之于给付,显然为不相称者,该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可见,德国民法把显失公平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危难处境、急迫轻率、无经验联系在一起,只有具备这些细节,且合同内容又显失公平的,才可适用显失公平原则。

所处的地位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而程序上的显失公平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公平,法律是不会得出合同显失公平的结论的,只有在合同条款明显地有利于一方且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存在严重的订约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才构成显失公平。

法国法中没有使用“显失公平”这一概念,而是使用了“合同损害”这一用语。按照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损害”是指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相互所获利益上严重不等价,而致使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例如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物价格太低,出卖人便遭受了合同损害。在借贷合同中,如果利息规定过高,则借用人一方便遭到合同损害.现代法国由于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合同法上有关合同损害的规定越来越多,适用范围也在扩大:一是当事人范围的扩大;--是因涉及合同损害而变更或撤销合同范围的扩大,如肥料、种子买卖合同,海难救助合同,有息借贷合同,转让文学作品利用权的合同等.

(二)我国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立法。

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显失公平合同的概念,应当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同样适用。

二、显失公平合同的界定。

(一)显失公平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但由于法律对显失公平的规定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合理的构成要件,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弊端。

显失公平的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第一,显失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评定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察。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待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虽然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保证当事人都能获利,但法律可以为交易者创造缔约的公平条件。此外,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还包括因履行产生的经济利益上的悬殊,如一方获取的价金或报酬大大超过其交付标的物的价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劳务的通常标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损失,即客观上已发生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应当看到,显失公平制度是对财产交易及有关民事活动所具有的不公平达到十分明显程度的一种评价和处理。如果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上没有具体量上的规定,很难排除当事人或审判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对此,国外立法上已有先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规定:如出卖人因买卖有失公平所受低价损失超过不运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即有取消买卖的请求权。在我国,关于民间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中有关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合理幅度的测定,对于完善显失公平在量上的认定标准均可资引鉴第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一般来说,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的现象有两种情况:一是主观的不平衡,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所得到的不如付出的多,换言之,其主观上所应得到的并未得到;二是客观的不平衡,即交易的结果对双方的利益是不平衡的,一方得到的多而另一方得到的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待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总会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更何况交易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如果当事人因某个交易不成功或者某个合同亏本,就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显然违背了公平的目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并不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应承担的交易风险,而是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

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也可以说,在订立合同时受。

害人因无经验,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需的及其他的急迫情况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条件。由此可见,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而言,并不是其自愿接受的。由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过程时具有瑕疵,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并未充分表达其意思,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说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当然,这种意思表示不真实也的确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的过失有某种联系。第四、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为民法的首要原则。自愿原则指是否如何进行民事活动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意志的非法干预。合同领域是自愿原则适用的主要场所。贯彻于合同法上的自愿原则,也体现为当事人在确定合同内容时,在意志上不受他人违法及不正当的干涉。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拥有比对方更强大的实力,因此能迫使对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件或者限制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主动提出不公平的条件,虽然法律不直接加以干涉,但允许非真实自愿一方请求撤销合同。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有密切的联系。自愿是公平的基础,也是公平的保障。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对此条作出了新的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原因除了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外,还规定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是从合同结果着眼的命题,如果把原因考虑进去会有多种类型,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形成的显失公平。作为独立的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显失公平是指上述类型以外的类型。2显失公平合同又称暴利行为,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乘对方急迫或轻率、无经验,将合同订立得对自己十分有利,对另一方十分不利,其有利与不利已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违背了公平的原则。要准确理解显失公平合同的涵义,还应对显失公平与上述其它类型予以严格区分。

1、显失公平的合同与欺诈。

欺诈他人,主观上多为故意,即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错误认识并由此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根据《若干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另一种情形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但《若干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那么,如何区分一方当事人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显失公平民事行为还是欺诈民事行为呢对此,有学者举例区别:“将镀金戒指当纯金戒指卖,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出售,则构成欺诈。若将一套仅价值200元的涤纶西装标价3000元出售,消费者因缺乏经验而购买则属显失公平。”这种区分难以服众,因为这两个例子都属于制造假象,隐瞒真象,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错误认识并由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而都属于欺诈。因此,对于显失公平中的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可以与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合并,将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显失公平情形认定为欺诈,用欺诈行为予以代替,认定其效力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困难处境,迫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了合同。

根据《若干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情形之一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但优劣之分本来就是相对而言,从来没有绝对的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利润最大化是市场主体永恒的追求目标,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不变的法则,一味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是显失公平的一种构成情形,而没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不但违背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而且会使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在相当程度上难以区分。因为,根据《若干意见》第七十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是牟取不正当利益,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但是,乘人之危界定的前提,即“乘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之际”,这种情形恰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的一种表现,而且其中的“危难”二字是伦理道德性评价,无法摆脱优劣势区分的束缚。针对这两种差别不大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对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却差别甚大:显失公平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将这两种差别不大的民事行为,分别进行规定,实有不妥之处。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四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内容和功能:

1、确定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之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

(1)忠实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总之要终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

(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争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行担保。但是另一方在行使终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因为对方支付能力出现暂时的或不严重的困难,便借故终止合同的履行。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终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1、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主要包括: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忠实的义务等。

2、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1)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的情事变更,即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和丧失,且导致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在情事变更时,变更和解除合同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一般而言,如一方违约后,如果违约并没有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2)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在合同的用语含混不清、意义不明时应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条款予以解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3)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依诚信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利益。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五

1、保密合同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和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2、要有效利用竞业限制,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和重要手段,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面坚强盾牌。一般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到企业竞争对手任职;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竞业限制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有益处。企业尽管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但是可以避免人才频繁流动带来的损失和商业机密的泄漏,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而劳动者则可以在相应的竞业限制合同中要求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成长空间,并且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如果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带有瑕疵,以体现公平,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利;此外,竞业限制也有时间上的限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文件,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严谨,或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守约方以此为由对抗保密义务,导致协议没有实际效力,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保密协议中就约定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深圳福田区法院就曾以深圳雷地科技公司因未向离职后的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等理由,驳回深圳雷地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雷地公司是世界上唯一掌握在常温下进行工业化生产金刚石膜材料的高科技公司,承担着国家“863”计划项目、宇航、军工等重大项目及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深圳雷地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刚石膜新材料独立研制成一种高强度、不磨损、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负责科研和市场营销人员离职纷纷成立新公司,生产玻璃手机视窗产品,雷地公司称这一行为导致该公司蒙受数千万的经济损失。雷地公司遂以违反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深圳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303万元。深圳福田区法院审判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保密合同》,从双方所生产的产品来看,均生产手机视窗玻璃,属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企业,被告行为违背了原来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但深圳福田区法院同时认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补偿。原告在保密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原告又未依有关规定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给被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六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摒弃了原经济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将违约责任定性为严格责任。

1.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很明显,它们所采纳的都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惟一的例外就是经济合同法,其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1995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讨论会上,有的同志建议删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尽管有不同意见,但这一删除建议最终为立法所采纳,并经调整后形成今天的合同法第107条。很明显,这一变化就是从过错推定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变化。

4.严格责任是合同法发展的趋势甚至通例。(1)尽管大陆法基于其根深蒂固的传统而采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违约人有过错,而是要求违约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视为有过错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守约人)设置的过高的门槛。(2)英美法以及重要的国际统一合同立法都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英美法上的这一传统众所周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1条也规定:“受损害一方援用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时,无须证明违约一方有过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1及其注释1、《欧洲合同法原则》第101条,都明确排除了法院对违约方过错的考虑和受害人对违约人过错的证明责任,普遍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是两大法系权威学者经过权衡后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趋势。

5.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制订用以约束当事人各方的法律性文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双方的意愿,这就使违约即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另外找寻其他理由。

综上所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没有疑义的,审判中一定要注意观念的转变。

严格责任的一般含义是,追究违约人的违约责任或者满足受害人法律救济要求,既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违约人有过错,也不要求违约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里的逻辑是,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要件,违约人对此的过错与责任的承担毫无关系。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无须举证证明违约人的过错,法院对这方面的举证也根本无须考虑。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七

在签订家装合同时要把握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在签合同时心中不能再有疑问。你在来到家装公司的时候,要了解的东西很多,如有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有关于装饰材料的、有关于设计的、有关于售后服务的、有关于投诉方面的、有关于装修合同的等等。具体到某一家公司时,还有一些强弱项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在没有做到心中有数之前,尽量不要急于签合同。

还有一点,如果装饰公司在与你谈判的过程中频繁变换谈判人员,你应该了解清楚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人员流动,签合同时就应该更加谨慎。

二、明确双方材料供应。

目前在各地市地区,很多工程都是采用装修公司提供基料和工人,业主提供部分主材的做法进行。这样一来,在合同中就要明确双方供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以及供应地点等项目。

材料验收要双方签字,材料验收单最好对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数量等有关内容标注清楚。另外,验收的材料应与合同中规定的甲乙双方提供的材料相符。

三、索要水电改造的参考报价。

除了在施工过程当中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变化以外,主要的原因在水电改造上。原来,在装饰公司和消费者签订家装合同的时候,由于现场一些情况在这个时候不是很清楚,所以报价里一般标注的是水电改造的项目单价,而工程总费用是不包含水电改造的费用的。而工程结算的时候,做的是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出现差距就是必然的了。因此,建议你尽量要求装饰公司在工程报价里给您一个水电改造的参考报价。

四、明确施工图纸。

一项装修工程需要用到的'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透视图、立面图和施工图,有的还需要电脑效果图。所以业主最好要求装修公司出示的施工图上要有详尽的尺寸和材料标示,设计责任要分清。

在工程项目增减方面最好要明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有项目的调整,一定要签订《工程变更单》,不要以口头达成的协议为准,要及时签订书面变更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及时通过市场鉴证,以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五、明确付款时间。

目前各地市市场一般都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所以业主在合同中就要把第一次预付款、第二次预付款及尾款的支付时间和条件详细列出。在这其中,工程进行到何种程度,效果如何,增、减项目的款项何时交付,甲乙双方应有明确规定。在家庭装修时,变更项目即通常所说的增减项目,只是在原有的合同基础上,就增减的工程项目进行详细的说明,合同双方共同协商每一个增减项目,并且详细地说明每一个增减项目的做法、收费标准,直到双方确认共同签字认可方为有效。

六、明确奖惩条款。

在装修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施工延误或工程质量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有所体现,比如违约方的责任及处置办法;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要签订“工程结算单”、“工程保修单”。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八

3、负责公司资料的收集整理(学习资料、培训资料、宣传资料、照片等);。

4、公司对外宣传的整体规划、形象制作等;。

5、负责公司各类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九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合同的当事人除在纠纷发生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管辖,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十

中山大学法学院02级4班蔡惠燕。

[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要条件”;“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涵。

b)干涉的含义及形式。

干涉有多种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非法使用武力并不是干涉的唯一方式,干涉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觉醒,干涉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干涉的方式除了公开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采用隐蔽、狡猾的方式:如组织、制造、资助、煽动或怂恿在他国内部进行颠覆活动,派遣间谍、特务等。

干涉也有积极和消极之分。行为的干涉,属积极干涉,是最常见的,也就是最直接的进行干涉。消极干涉即不行为的干涉,是指打着不干涉的旗号而纵容别国侵略的情况,是一种特殊的干涉形式。这种干涉更难以让人察觉,更能为干涉国制造“事不关己”的假象,为其推却责任、避免谴责提供有利的借口。国际实践中做明显的例证是:1936年西班牙内战时期,英、法等国打着“不干涉主义”的旗号,不谴责佛朗哥的法西斯暴行,不制止意、德法西斯对西班牙内政的干涉,从而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推翻。这样,英、法就构成了消极意义上的对西班牙内政的干涉。

但是,如果依据国家间平等的合法条约或应别国政府的请求,援助遭受侵略的国家,这是履行正当的国际义务,既不是侵犯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不是干涉他国内政。如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即属此类。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采取经济、政治、外交或军事制裁的行动来反对侵略,派出维持和平部队协助缓和**地区的紧张局势,并将敌对双方的军队隔离开来,均不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11]另外,各国对实行种族隔离或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所作的斗争,当然也构成国际法上的干涉。

三、警惕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

历史上,各种干涉内政的行为层出不穷,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国际关系,引起国家间的对抗与冲突,导致世界动荡不安。这些都触动着全世界人民的神经,引起他们的高度警惕,他们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只有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真正尊重他国的主权,才能实现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目标,才能维护和推动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他们愿意也乐意同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做最坚决的斗争。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大国变换了手法,使出了他们的另一个伎俩:他们提出“依据权利进行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是合法的。他们认为:凡依据“国际条约”、“应合法政府邀请”、“保护外国侨民”、“防止不法行为”而进行的干涉活动,都是“依据权利的干涉”;凡根据一个外国的判断,一国确有违反“基本人权”时,该外国进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义的干涉”,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很多人就在他们的大肆渲染下,迷茫了,相信了,他们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真正维护人权、维护各国的主权。更有甚至也加入了宣传、推崇“人道主义干涉”的行列。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峻挑战。因此,揭穿“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具有深刻的意义。

然而在国际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往往是强国为了各自的政治目的或其他利益而采取的对弱国的单方面强迫行为,显属人道主义的滥用,[15]它只不过是国际政治领域中霸权主义思潮的演绎,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如果是合法的话,必将使某些国家随意按照自己的标准对他国内政进行判断和干涉,国际关系也将因此发生混乱。[16]人道主义只是从事非法活动的漂亮借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借口。

所以,全世界的人民都应该高度警惕人道主义干涉等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坚决抵制、反抗这些行径!让世界永远和平稳定!

四、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互不干涉内政原则都是我们所推崇和遵守的,我们正是以这一原则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正确、妥善处理国际关系,维护本国以及他国的利益,为加强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有一些国家总是利用各种借口,千方百计干涉中国内政,比较典型的是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无视国际法的规定,无视客观现实,利用人权、台湾等问题插手中国内政,引起中国人民的强烈抗议和坚决斗争!

针对台湾问题,2004年3月7日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是这样说的:台湾问题关系到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许多人问这个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只不过被一些人毫无必要地,甚至是别有用心地复杂化了。只要认清以下几点,其他问题都会迎刃而解,那就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台湾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的内政,应该由中国人自己解决。我们希望所有的国家都能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要做干涉中国内政和导致两岸关系紧张的事。中国人民爱好和平,但绝不允许任何外部势力干扰中国的和平统一进程。中国政府和人民愿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1993年9月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强调:在国际事务中,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从不损害别国利益,不干涉别国内政。同样,中国政府也要求各国政府,不做损害中国利益、干涉中国内政的事情,正确处理与台湾的关系问题。

结束语:在风云变幻的国际舞台上,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经受住各种考验,越来越深入人心,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尽管现在国际社会上存在着各种挑战,但是,所有热爱和平与关心人类发展的人民都深信,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必将披荆斩棘,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发展的!!!

[注]:

[1]见慕亚平:《当代国际法原理》,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2]见同上,第80页。

[3]见同上,第103页。

[4]见同上,第104页。

[6]见慕亚平,前注书,第104页。

[7]见程晓霞:《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9]见同上。

[10]见慕亚平,前注书,第105页。

[11]见李芳琪,前注文章。

[13]见同上,第2页。

[14]见同上,第2页。

[16]见程晓霞,前注书,第22页。

[18]见《中国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50zn/50yj/。

[19]见《中国坚决反对美干涉内政》,载于杭州网,/20040101/。

【参考文献】:

[1]慕亚平:《当代国际法原理》,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

[3]程晓霞:《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文档为doc格式。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十一

5.1政治素质。

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保守国家经济机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尊严。因为国际商务谈判既是一种商务交易的谈判,也是一项国际交往活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国际商务谈判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外交政策,同时,还应注意国别政策,以及执行对外经济贸易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同时谈判人员要熟悉各种国际惯例,熟悉对方所在国的法律条款,熟悉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规定和国际法。这些问题是一般国内商务谈判所无法涉及的,要引起特别重视。

5.2综合文化素质。

任何国际谈判都是跨文化的谈判。我们的谈判人员必须事先对我们的谈判对象国有个很全面清楚的了解,了解对方的文化特点和思维方式。如果我们以自己的文化背景来看待外国文化,必然会在商务谈判中误入歧途,使自己在商务谈判中处于被动和尴尬地位。例如,讨价还价的行为在不同的文化里具有各种各样的含义。在有些国家,如果一个人不讨价还价,他就会被认为是幼稚的。在这样的文化里,讨价还价有多种作用,双方主要是在个人层面上相互了解。旷日持久的讨价还价过程成了发展个人关系的工具。然而在有些国家里,急于讨价还价可能是一种不值得信任的表现。在另外一些国家里,人们会对整个讨价还价过程感到不自在。在开始国际商务贸易之前,就必须理解和接受这些差异。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十二

反链可以提高我们网站的排名,前提条件是你的网站内链分布要合理,网站内容要丰富,那么才能发挥出反链的作用,反链分为两种,一种是内容页反链,另外一种是首页的反链这种反链一般不容易找到,权重高的网站除非你花钱购买,其次是和他进行交换。

一、高质量原则。

二、时间原则。

做反链不是靠大家在短时间内做出数量庞大的反链数量,需要吗大家一步一步的进行,如果我们的网站在很短的时间内出现大量的反链,你的网站很容易被搜索引擎认为你是在故意作弊,是会受到搜索引擎的惩罚的。

三、位置原则。

这一点不重要,那么非要说出个一二的是,在建立反链的时候我们应该遵循让我们的反链尽可能的出现在网页的头部或者左侧,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反链效果更加突出。

四、数量原则。

在有一定时间的基础上,我们应该让我们的反链数得到增加,当然越多越好了,所谓量变促成质变,只有我们日积月累的去做反链,才能让反链的效果更加凸现出来。

本文由世站网原创,请说明出处/。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十三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我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自愿原则。自愿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资料,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职责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状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阅读精选(2):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十四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最根本和最高行为准则,它统领着所有的合同和合同法律规范,制约和调整着一切合同法律行为和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同自由、诚实守信、合同公正等内容,这些原则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终始,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

“合同公正”是合同法的重要理念,而公平原则无疑是“合同公正”理念的代言人。

公平公正是中华民族长期追求的共同价值观,这一共同的追求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得到了高度的体现。一般而言,合同法公正原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公正合理,设立公正原则的目的自然在于兼顾双方的利益,明确和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公正原则贯穿于合同行为的全过程,它强调合同主体之间本身权利义务的均衡。合同公正原则不仅关注合同主体固定的可预期的利益,还关注合同主体面临的风险,为当事人在利益和风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市场主体合理划分利益与风险,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合同法中明确载入的有关公平的条款,是我国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典型体现和反映。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缔约公平、合同本身公平、履约公平以及违约责任的公平上。

1、缔约公平。

缔约公平,即合同成立以前缔约过程中的公平。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迫使对方强行接受。这体现了缔约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公平。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其第一款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第二款则体现公平原则要求。

(2)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即《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本身的公平,即已确定的合同条款本身的公平。

体现合同本身公平的条款主要有:

(1)《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履约公平。

相关的履约公平条款有:《合同法》第66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第67条后履行抗辩权规定和第68条不安抗辩权规定。

4、违约责任公平。

违约责任公平是指违约时合同主体之间承担责任的公平。

相关的违约责任公平条款主要有:《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抽象的法律原理和准则。从作。

用上来说,基本原则对合同法行为规则具有巨大的指导性和引领性,它贯穿了合同法实践的始终,对合同法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行为具有普遍的制约意义和决定作用。

合同法公平原则规定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公平原则不仅仅是对合同主体行为自律上的要求,而且还强调了法律的干预和司法的'能动性。根据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上制定了相关的条款,在执法和司法中得以有法可依。合同法公平原则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始终,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十五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2个方面:第一、确实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第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强调自愿原则必须依法,其次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必要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合法原则包括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5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鼓励交易原则,6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7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8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十六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务必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我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取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资料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状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资料;第五,双方也能够协议解除合同;第六,能够约定违约职责,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能够自愿选取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职责。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带给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阅读精选(3):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范文(17篇)篇十七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相关范文推荐

    交警作风能力心得体会(实用18篇)

    心得体会是在自己经历某个事件或完成某项任务之后,对所得到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和思考的一种表达方式。接下来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医院思想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热门18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与他人交流、互动、分享的一种方式,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与他人共同成长。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一些个人成长和职场发展方面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

    专业玉米播种合同(汇总21篇)

    合同协议是经济合作的基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撰写合同协议,以下是一些合同协议范文,供您参考。为发展高优农业,调整农

    热门花园除草心得体会(案例19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提高我们的学习效果和工作能力。在下面这些心得体会范文中,您会找到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感悟,希望能对您有所启发。

    优质食品安全教育工作计划和目标(通用15篇)

    安全工作计划需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安全风险,包括物质安全、人员安全和信息安全等。下面是一些安全工作计划的成功案例,希望对大家制定自己的计划有所帮助。坚持“学习食品安

    精选爱教育心得体会(通用21篇)

    心得体会是个人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一种概括性总结。这些范文涵盖了不同领域的心得体会,可以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写心得的技巧。“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

    实用工会财务培训心得及感悟范文(20篇)

    培训心得的撰写有助于培养学习思维和总结能力,培训经历的反思与总结也是个人成长的重要部分。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写培训心得的范文素材,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优秀班长期末总结大全(17篇)

    在期末总结中,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和进步,为下个学期做好准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期末考试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这一学期就快结束了,要是用一句话来总结我担任

    精选肾病综合征心得体会(模板14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一段时间内的经历、感受和收获的总结和概括。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和借鉴。肾病是一种慢性疾病,其严重性可不容小视。我

    优质人民调解协议(模板17篇)

    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还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你需要撰写一份合同协议,以下是小编为您提供的一些范文,供参考使用。乙方:兰州××大酒楼,地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