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

时间:2023-11-03 作者:念青松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

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者权益的法律工具,能够鼓励创新,推动技术和文化的进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资料,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一

2017xx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xx世园会”)是xx市继奥帆赛之后举办的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一次国际性盛会。为实现举办一届“世界一流、中国时尚、xx特色、xx品牌”盛会的承诺,切实维护xx世园会标志(会徽、吉祥物、中英文主题、中英文全称及简称等)知识产权以及赞助企业的品牌权益,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2017年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xx世界园艺博览局)向全社会郑重呼吁: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竞争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xx世园会组织者、赞助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在经营活动中规范行为,不擅自使用xx世园会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xx世园会知识产权的,应事先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世园会标志。

三、在经营过程中保持自律,切实防范和杜绝隐性营销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应从事或者使他人误认为从事与xx世园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营销活动;不从事各种方式的'、与xx世园会赞助企业品牌和商业权益相冲突的经营行为,并应以谨慎的从业态度防止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四、广告经营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不提供、不制作搭xx世园会“顺风车”、打xx世园会“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五、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xx世园会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隐性营销工作是xx世园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xx世园会宣传和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防范侵犯xx世园会标志知识产权的宣传广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xx世园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

2017年4月22日。

文档为doc格式。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1.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1.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六商业秘密的保护:。

1.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七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八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九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十三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相关阅读:

(1)在技术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1)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方案、软件等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2)明确合同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技术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3)明确合同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经营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2)在技术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合同相对人的担保责任:。

1)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相对人应保证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合同相对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使用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在买卖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出卖人对所提供产品的担保责任:。

出卖人保证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合同相对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各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合同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避免侵犯合同相对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

对于合同相对人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合同相对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三

xx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xx世园会”)是xx市继奥帆赛之后举办的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一次国际性盛会。为实现举办一届“世界一流、中国时尚、xx特色、xx品牌”盛会的承诺,切实维护xx世园会标志(会徽、吉祥物、中英文主题、中英文全称及简称等)知识产权以及赞助企业的品牌权益,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20xx年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xx世界园艺博览局)向全社会郑重呼吁: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竞争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xx世园会组织者、赞助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在经营活动中规范行为,不擅自使用xx世园会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xx世园会知识产权的,应事先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世园会标志。

三、在经营过程中保持自律,切实防范和杜绝隐性营销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应从事或者使他人误认为从事与xx世园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营销活动;不从事各种方式的、与xx世园会赞助企业品牌和商业权益相冲突的经营行为,并应以谨慎的从业态度防止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四、广告经营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不提供、不制作搭xx世园会“顺风车”、打xx世园会“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五、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xx世园会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隐性营销工作是xx世园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xx世园会宣传和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防范侵犯xx世园会标志知识产权的宣传广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xx世园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四

刑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三大手段之一,要与其他的民事和行政保护手段相结合,注重刑法保护的谦抑性和及时性,发挥好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一项个人或组织的重要财产权利,她具有无形性,是一种虚拟的物权。由于侵犯知识产权难以界定,因此,侵权很难得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立法规定为犯罪,根据实际情况给以定罪,进行刑罚调整和制裁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组组进行保护。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更加重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现象,现状主要表现在如下:

1.侵犯著作权方面。一是保护对象过窄。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仅限于《刑法》第217条第四款,该条款与署名相关,但具体是保护作者的姓名权还是署名权,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二是行为规定过于简单。《刑法》第217条、218条,共规定五种著作权犯罪行为,但范围太窄。三是主观要求过于严格。《刑法》第217条、218条规定,著作权犯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权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否则构不成犯罪。对此类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实践中常见,但却不能以犯罪予以处理。

2.侵犯商标权方面。一是保护对象过窄。我国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已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或者商标注册已到期未续期或被注销的,刑法则不在保护之列。《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是限于商品商标,而不包括服务商标。二是犯罪行为规定简单。刑法对侵犯商标犯罪规定三个罪名,该规定过于简单,同时,调整的犯罪过于单一化,不利于保护商标专有人的权利。

3.侵犯专利权方面。一是保护欠缺。《刑法》第216条对有关专利权的犯罪有相关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侵犯专利的手法更是多种多样。但刑法却没有将其他非法实施专业的情形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之中,保护不全面。二是犯罪行为规定单一。《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一种犯罪行为,刑法却未将专利权纳入刑法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刑法却没有保护。三是缺乏主观方面的规定。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并有及其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非法实施专利的行为,刑法均没有纳入保护范畴。

4.侵犯商业秘密方面。一是该类犯罪对象有待完善。对于国外商业秘密的保护,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立法上依旧是空白。二是商业秘密难以操作认定。具体哪一个部门来鉴定和评估商业秘密及价值,是现实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惯例是由被害方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但由被害人一方自主鉴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被采纳。三是完善商业秘密犯罪定性。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商业秘密犯罪,国际上却对商业秘密犯罪作了不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1.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中客体地位轻重错置。在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是知识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一种复合客体,即知识产权拥有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利益。这两种客体地位之争,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价值之争,即秩序优先还是权利本位。

2.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不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是指公诉人代表国家或者其他享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侵犯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是两条路径并行动作,这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知识产权两个违法犯罪的两个基本手段。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对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查处多,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少之又少。

3.刑罚结构体系不合理。从知识产权刑罚结构来看,虽然采取了罚金和自由刑相结合的模式,但是却存在两个明显不合理之处,罚金刑地位低,更没有设置资格刑;偏重自由刑,且自由刑刑期较长。因此,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配置上,采取罚金刑、短期自由刑相结合的模式,但更加偏重罚金刑运用,同时辅助使用资格刑。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专利人的侵害较大,用刑法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调整和严厉打击,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和方法,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显得非常必要。

(一)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刑事立法的需要。

运用刑罚打击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加入了许多世界条约中。条约要求缔约国和参加国运用刑法调整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如:1991年10月29日,日内瓦缔结的《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公约》中,第3条规定:“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列入公约。因此,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调整的立法,已成为当前主要任务。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刑法保护,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护权利人、鼓励智力成果开发的重要举措。当今社会,知识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知识的价值也越来越得到体现,知识在作为一种财产,他因该受到法律保护。市场上,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乃至达到非常猖獗的程度,严重地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是当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由于智力成果的创造,需要知识专利权利人付出大量的艰辛劳动,但成果很容易被复制和利用。相对于财产掠夺暴力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属隐形的白领犯罪,被害方的抵抗力小,犯罪实现难度很低。为了调整知识产权犯罪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之间的矛盾,客观、公正、平等地护市场主体权益,必须控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刑罚保护则是最为直接、严厉且最为有效的手段。

(一)利益衡平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根据定罪情节标准、追诉模式、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来考虑权利受害人的利益。在定罪情节标准上,将侵权行为程序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侵权犯罪的标准,便于定罪。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数额可以用“侵权数额”来代替“违法所得数额”。追诉模式有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追诉方式的多样,有利于知识产权全方位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将没收财物交由被害人或权利所有者进行处理,用于对被侵权人进行经济补偿,避免犯罪人无力赔偿。

(二)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快速定罪,其方法有增设侵犯知识产权新罪、修改充实犯罪罪状。增设新罪可借鉴国外做法,在中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犯罪化,设立新罪。修改充实犯罪罪状可以修改刑法条文,扩大知识产权犯罪的`适用范围,便于及时定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将注册服务商标也纳入犯罪范围。

(三)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基于刑罚这一手段的特殊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可以表现为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合理地划定犯罪圈是为罪之谦抑;强调刑罚手段的补充性则为刑之谦抑。谦抑性原则有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谦抑原则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谦抑原则两个方面。立法谦抑原则,是在考虑刑罚的手段的时候,根据侵权发生的经济、社会原因,尽量以行政、民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要考虑刑罚手段,以和谐手段达到目的。这样,社会成本相对较低。司法谦抑原则在司法过程中,侵权行为界限模糊时,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首先考虑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则定为犯罪。

(一)统一不同法律规定,构建完整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是以刑法为主体,以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以及系列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一整套法律体系。由于不同法律对同一侵权行为往往规定不一致,这给司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著作权侵权行为,《刑法》规定只有4种具体行为表现。但是,《著作权法》则规定了8种侵权行为。在具体刑法适用时,如何衔接相关规定,这是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

(二)调整刑罚结构,完善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对刑法的结构进行调整,不断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加强刑事司法打击力度,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更为有效。

1.降低刑事责任门槛,减轻自由刑。对自由刑期,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降低刑事责任门槛,调低刑罚法定标准,以保证刑法保护有效实施。

2.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对此类犯罪应加大罚金刑的适用,让该类犯罪分子得不偿失,自发或自觉抑制再犯的可能性,起到预防再次该类犯罪的发生。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亦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走向另一个极端。

3.创造资格刑。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将资格刑的适用,广泛地运用到知识产权类犯罪中。如:禁止担任一定职务,从事一定职业,剥夺一定权利。法国《工业、商业或服务标记法》规定:“刑罚对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过的一定期间内,另行剥夺其参加法庭及工商业联合会、农会和劳资委员会的选举权”。

(三)实行执法资源共享机制,形成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一种,要更多运用私法予以保护。要加强国民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防止侵权行为转化为犯罪,应保护行政执法常态化,不能搞一阵风式的运动。同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严格行政执法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司法。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五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怎样才能保护好知识产权法律?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希望大家喜欢!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有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二是智力成果是创造人发挥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艰苦劳动的成果;

三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专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发现人、发明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时间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这种严格的地域性特征是由智力成果极易传扬,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对于公民来讲,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

2.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3.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4.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

5.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1贯标启动

成立企业贯标工作小组,制定企业贯标工作计划,召开企业贯标启动大会,对主要参与部门、人员进行贯标相关培训。

2调查诊断

调查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架构、相关制度,诊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3体系构建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方针、目标,策划企业知识产权职能架构,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手册编写

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控制程序、记录表单。

5发文宣贯

颁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制度、程序、表单,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宣贯培训,指导各个部门、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

6实施运行

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填写体系运行记录,定期进行体系运行监测。

7内部审核

企业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对审核中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8管理评审

企业最高管理者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现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方针和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审。

01模拟认证

聘请外部专家,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标准流程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模拟审核认证,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02认证申请

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要求,准备审核认证所需的材料,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03通过认证

应对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直至认证机构作出通过认证的决定。

企业会成长,在产品初期保护知识产权成本较低,一旦产品竞争进入一定阶段,面对大的竞争企业时,花费代价会大得多。尤其中小科技企业、出口型企业更应尽早申请贯标,为企业后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打下基础。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六

xx青奥会是继北京奥运会后中国举办的又一重大奥运赛事。知识产权是国际奥委会和xx青奥组委的核心权利,保护奥林匹克和青奥会的知识产权是主办方的庄严承诺。事关中国和主办城市的声誉和形象。随着青奥会赛事日趋临近,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凸显重要。为此,我们向全社会发出如下倡议:

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奥林匹克和xx青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

二、积极参与保护xx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活动。主动了解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内容,自觉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切实维护xx青奥组委利益和国家形象。

三、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要基于任何商业目的使用xx青奥会知识产权,不要将xx青奥会知识产权与任何商品或商业服务结合使用,不以任何手段借助xx青奥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需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xx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应根据xx青奥组委的要求履行申请报批程序,并根据权利人批准的`时间、方式和场所等规范使用。

五、不以任何形式购买、销售、传播或使用侵犯奥林匹克和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发现侵权行为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xx青奥组委举报。

保护知识产权是确保xx青奥会顺利、圆满举办的不可或缺的方面。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把xx青奥会办成体育盛会、文化盛宴、青春盛事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七

为了克服传统电子商务的交易时间,地域的限制,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达到。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购物体验。提供大量的商品和服务的空间。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便宜的,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交易,但是。我们也看到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处于被动地位。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狗已经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巨大的影响改变了消费者的态度,其价格便宜,品种,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优势吸引越来越多人进入电子商务的同时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问题日益突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是:产品质量的不安全感,假货泛滥,网上商品描述与实物相符,虚假广告,在线消费者欺诈,支付不安全,卖方发送接收延迟付款后,货物,服务的空缺,霸王侵权方面,商品配送问题,返回的困难,投诉很难解决各种消费者密切接触的权利之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也可能损害几个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率的提高。新商品和服务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舒适和便利。与此同时。新产品的复杂性和危险性也越来也难以被消费者认知南于竞争的激烈性。使得经营者通常只会将对自己有促进作用的信息公诸于众。而对产品的缺陷和瑕疵的相关信息,则不愿意公布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缺乏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制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越来越严重。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八

未来世界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进程加快,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保护已成为凝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制定的“十一五”规划建议,都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强调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手机行业作为高科技行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而迫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营已经成为整个手机行业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维护企业竞争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对于手机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而是应作为一种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加以广泛运用,成为增强企业技术实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

手机圈作为手机产业链价值创新报道唯一专业媒体,有义务、也有责任与企业一起承担起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共识,统一行动,为推动我国手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现向全国所有的手机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三、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经营。要加大力度促进手机行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为提升企业竞争力做出贡献。

四、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五、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友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增强整个手机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切实推进手机产业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障整个手机产业的最大利益。让我们手机行业携起手来,加强沟通与联系,齐心协力,为保障手机行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营造和谐的知识产权环境奉献自身的力量!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九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为了确保中小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发展而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与组织建设。csr行为准则的制定、csr推进和监管、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价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

(一)四种典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地方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的行为,同时发挥政府行政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金融和财政优惠政策给予中小企业以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倡导,推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行业协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行业协会不仅是联系行业内企业、企业与市场的中介,还是联系行业和政府的桥梁。行业协会既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督者。此外,行业协会还通过组织中小企业csr培训及经验交流,增强中小企业csr意识和履责能力。

3.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供应链核心企业负责制定供应链所需遵循的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和外部守则,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和评价。从整体管理层面看,关键是建立一种整体的社会责任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致的csr守则和规范,然后严格地去执行。在该模式下,政府、社会可以通过加强对核心企业的引导、监督和评价,进而推动整个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4.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相关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约束力较弱,缺乏相应的监管;另外,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绩效机制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等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利用相应的资源等等,唯有经营者做到了这些,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

(二)管理模式比较。

1.在不同模式下csr参与主体扮演角色及所发挥作用不同。

(1)csr行为准则由谁制定的,该准则会体现谁的意图或需要。

(2)在不同模式下,推动并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及措施手段会有所不同。

(3)在不同模式下,中小企业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考评机制也不同。例如在行业协会主导型管理模式下,各个企业之间必须遵守行业标准来对各自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披露。

2.四种模式各有其管理困境(1)gdp主导的政绩观、地方保护主义及政府职能转型等与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存在矛盾。

(2)在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而非政府的'推动、监督作用,是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实现机制的重要任务。

(3)csr利益和贡献的非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供应链中中小企业csr积极性和履责能力。

(4)目前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受制于自身的资源条件和经营绩效,仍把生存问题放在首位,因此只是选择那些不得不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

二、结论和建议。

1.各地应根据当地行业协会成熟度、供应链发展水平、政策法规完善性及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等选择适合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

2.各地政府首先应该从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来强化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行性研究。

3.随着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引导、监督、协调、服务、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4.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对利益和责任的不对称性给予补偿。首先,发挥核心企业的组织、引导、监督作用,并与成员企业共同协商制定供应链csr战略目标。第二,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将社会责任标准与价格、供货时效等传统准则有机结合,建立合理的供应链csr利益分配机制。第三,核心企业通过建立严格的审计和考评体系,规范各成员企业的csr行为,打造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链。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十

(法人单位用)。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全称)。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就我公司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单位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向__________单位)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单位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向__________单位)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十一

转基因技术的诞生意味着人们可以根据需要制造植物新品种,它掀起了农业生产方式的风暴,被人们称之为“第二次绿色革命”。

1996 年,转基因作物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商业化种植,自此,转基因技术凭借其显著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迅速席卷了全球。其中美国是生产和出口转基因产品的头号强国,截止到2011 年,美国已有6 900万公顷的农田种植了转基因作物,占耕地面积的43%。其转基因作物种类繁多,其中大豆、棉花、玉米和油菜等的种植比例都高达90% 以上。另外,包装食品中以转基因作物为原料的比例高达80%。与美国的大力推广所不同的是,欧盟却基于食品安全性的考虑,对此持谨慎保守态度,施行严格的法律制度管制转基因产品,并控制其区域内转基因植物的商业化种植规模。但是这并不排斥各国或地区对这样一个足以改变全球农业甚至经济发展状况的新兴生物技术的高度重视。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在各国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大。目前发达国家主导着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跨国公司利用法律漏洞掠夺、剽窃其生物遗传资源并申请专利谋取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使发展中国家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也使其无法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合理分享生物遗传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因此,及早建立完善的转基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维护本国利益的必要举措。然而这并非易事,这是由转基因技术区别于传统工业技术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转基因生物材料含有遗传信息,具有生物活性,能够自我复制,这一独特性为转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带来了新问题; 二是转基因植物的研发源于对传统生物资源的利用,因此,转基因生物材料是否具有新颖性、其具体判断标准以及是否可以对这种植物新品种进行专利保护就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三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享受国际知识产权的不对等状态,也增加了转基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建的复杂性。面对这些尖锐的问题,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就显得尤为必要。

法律是对生物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效途径。目前主要有3 个国际公约对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加以规定,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简称trips 协议)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简称up-ov 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简称cbd 公约) 。世界各国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计应当在这一框架要求下进行。

各国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基于国情不同,转基因植物的法律保护制度也各不相同,其实际效果也大相径庭。尤其是欧盟和印度,作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典型代表,他们在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实践,得出了诸多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教训,这为人们提供了有益借鉴。

( 一) 欧盟的转基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欧盟作为当今世界区域性政治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组织,其转基因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给我们提供了更多成功的经验。以英国为首的欧盟成员国内部,无论是民众还是政府对于转基因持审慎态度,因此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法律管制最为严格。欧盟将国际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应用到对转基因产品的法律管制上,即“当一项行为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存在不利风险时,应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即使是未被科学证明的潜在威胁亦是如此”。这一做法为保护欧盟市场留下了余地。欧盟对转基因问题进行法律调整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欧盟两个层次的立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度”,这一制度使得转基因食品在整个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动向都有据可查。此外,还设有严苛的转基因标签制度: 它要求只要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高于0. 9% 就应当贴标签注明成分比例,除非在技术上无法避免将转基因成分混入食品中或者上述情况是纯粹偶然造成的; 只有当食品或材料中转基因含量低于0. 5%时,且“欧盟食品安全局”确认不存在风险又未上市销售的情况下才允许不贴标签。

具体到知识产权法,欧盟以upov 公约为样本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专门法,即在专利法之外制定特别法,这种保护模式对转基因植物及育种者的权利实现了完整有效的保护。首先,在欧盟,转基因植物本身不得申请获取专利,植物品种不受专利权的保护。《欧洲专利公约》( 简称epc) 第53 条b 款规定: “动植物品种和制造植物的生物学方法不能申请获得专利”。这为欧洲专利局拒绝接受对植物本身的专利请求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近年来欧盟的态度出现松动,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认可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专利保护。美国强大的专利制度和转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但使欧盟遭受巨大的压力,也令他们意识到转基因市场的巨大潜力和广阔前景。因此,欧盟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专门保护模式近年来发生了重大改变。现在欧洲专利局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标准是,只要植物新品种符合授予专利的相关条件,就可以授予专利。由此可见,尽管欧盟严格限定了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但随着其商业化种植在全球的迅速扩展,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一直在不断调整变通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再次,欧盟在upov 公约框架下,所制定的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着重强化了商业育种者的利益。这是欧盟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主要利益分享者在制度选择上的必然举措。1998 年7 月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通过的《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的指令》中第23c 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了这一偏好,它放宽了欧盟对于转基因技术可专利性的范围,规定包括通过转基因生物技术性手段生产的生物材料,植物或动物,微生物学或其他技术都可以申请专利。尽管如此,相对于美国的大胆尝试,欧盟对事关转基因的问题都显示出更多的审慎。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的是,欧盟一以贯之地强调对转基因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进行严格界定的做法,对妥善处理转基因植物育种者与农民权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欧盟的这一做法是无疑是非常正确的。

总起来说,欧盟对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态度上存在两面性: 一是出于对安全性的担忧,欧盟对其内部涉及转基因食品及其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亦步亦趋,格外谨慎; 二是作为现有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主要受益者,为了追逐利益,欧盟又要求强化对商业育种者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近年来,欧盟开始在司法实践中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的做法就说明了这一价值取向。但不可否认的是,欧盟的这种做法,无论对于其生物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农民权的维护还是作为现有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受益者本身而言,都尽可能的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最大化。

( 二) 印度的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

印度的实践带给我们更多失败的教训,其战略选择和制度安排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具有参考意义。出于保护本国农业目的,印度政府在加入trips协议之前对于农业领域的专利是采取谨慎和严格限制态度的。但是随着印度加入trips,为了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印度通过了1999 年、2002 年和2005 年3个修正案,修改后的专利法完全推翻了先前的态度和政策,追随着西方国家随波逐流。

印度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范如下。

第一,印度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在upov 公约框架之外制定专门的法律。即在专利法之外专门制定了《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 简称ppvfr) ,其内容以1978 年版本的upov 公约为样本,另外还加入了额外条款,以保护公营育种机构与农民的利益。单纯从立法目的来看,印度力求形成一个兼顾育种者利益与农民权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但结合印度的本国国情及其转基因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来看,并没有实现其立法初衷。

第二,印度专利法是对trips 协议无限妥协的产物。在印度,真正调整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是印度专利法。依据1970 年印度专利法规定,该法限制农业和食品产品的专利性,但这些限制直接与trips 协议的第27 条相冲突。因为trips 协议第27. 1 条规定,任何技术领域的发明,无论方法还是产品,都应能被授予专利。由于印度签署了使trips 协议生效的马拉喀什协议,因此不得不修改1970 年印度专利法以与trips 相一致。修改后的印度专利法极大地增强了专利权人的权利,所有食品、农用化学品和药品都能够被授予专利。例如1970 年印度专利法第3( i) 条禁止就任何药用的、外科的、治疗性的、预防性或者其他对人类的处置授予专利,也禁止对动物或者植物的使其免受病害或提高其本身或产品经济价值的类似处置授予专利。但自2003 年第二个修正案生效后,任何处置植物的方法都可以被授予专利。

此外,印度还授予了专利权人更强的权利。根据trips 协议第28. 1 条规定,禁止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为这些目的而进口的行为。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在注册国以外无法行使时,专利权人有权阻止含有专利因素的产品的进口。印度专利法据此进行了修改以符合trips的规定,然而,这种修改却是毫无保留的完全与trips一致,甚至几乎跟trips 第28 条一字不差。对于微生物的专利性问题,印度专利法第3( j) 条几乎逐字逐句的照搬了trips 协议第27. 3( b) 条的措辞,禁止动植物专利,但是却明确允许微生物专利。此外,非本质上是生物技术的方法也可以被授予专利。规定微生物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做法为植物基因物质甚至是种子和植物品种提供专利创造了机会。

可以说,印度专利法修正案完全照搬了trips 协议的内容。而且在某些本可以选择保护本国利益的问题上,几乎完全放弃了这一权益。比如trips 协议并未定义“本质上是生物技术的方法”和“微生物”这两个术语。因此,wto 成员国可以选择通过限缩定义术语的方式来限制专利的范围。巴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专利法规定不允许对植物和动物的全部或者部分授予专利,除了转基因微生物。根据这一规定,只有转基因微生物才具有创新性,可以被授予专利,其他的植物和动物是不允许被授予专利的。巴西的这种做法体现了其对本国农业物种的保护。对比之下,印度政府本可以选择限缩定义“微生物”这一术语来同时保护印度农民和农业部门,很遗憾印度却没有这样做。由此可见,印度政府并未利用trips 协议提供的灵活性来限制生命形式的专利范围。

第三,印度照搬trips 协议,却忽视了本国农民利益的保护。自2005 年以来,印度专利办公室允许对dna 序列、基因、基因改造生物以及培养转基因植物的方法授予专利,这一做法确认和强化了植物品种及专利申请人的专利权。但现实国情是印度授予专利的绝大部分都由跨国公司掌握,跨国公司在转基因植物研究和专利取得方面具有绝对性的优势,因此,这种做法极可能会危及印度本国的科学研究和农作物新品种的长远发展。印度在强化专利申请人专利权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本国农民利益的特殊保护。在trips 协议之前,印度政府每年向农民提供种子和其他农业用品的补助,比如化肥和农药。随着trips 的到来,印度农民不仅无法再继续获得补贴,而且不得不花费更多用来购买专利农业用品甚至是种子。由于跨国生物技术公司在印度形成了专利垄断,农民往往处于被动弱势地位。比如要购买专利种子就必须购买相同公司生产的除草剂,还要给公司监督农田的权利。虽然转基因植物可以提高产量,但对农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这无疑也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很多贫困的印度农民根本无力再购买这些药品,甚至出现了极端的情况——这种经济压力诱发一大批负债累累的印度农民自杀。这些问题导致近年来印度社会对转基因食品、转基因植物的强烈抵制。比如在靠近瑞什克士的高佛地区,为了反抗粮食作物被单一栽培逐步取代,农民开创了beej bachao andolan——拯救种子运动。在印度卡纳塔克邦,甚至出现了农民烧毁孟山都公司的棉花试验田的情况。近年来,印度也开展了一系列民间运动来对抗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比如组建了9 种基金会等。

第四,印度转基因植物的单一种植加速了跨国公司的垄断,破坏了生物资源多样性。转基因植物的商业化种植使农业的单一种植趋势日益明显,这种单一种植又强化了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也正是因为经济集中、专利和知识产权以及基因工程这三方面的因素,跨国公司对食物链第一环节转基因种子的垄断被加强化了,这就使得形势对农民极为严峻。此外,转基因植物的商业化种植导致粮食种植过分单一化,这严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本地的粮食文化。在印度,典型的家庭式园圃甚至可以同时种植100 种不同的作物。但随着转基因植物的商业化种植,这种生物多样性和饮食文化的多样性遭到了极端破坏。

第五,印度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跨国公司基因剽窃情况严重。在印度,跨国生物公司将当地植物遗传资源,用转基因技术进行培育,以此申请获得专利权,再高价卖给农民谋取暴利的例子不胜枚举。巴斯马提香米的剽窃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而且诸如此类的生物资源剽窃案例还有很多,比如胡椒、姜、芥子、姜黄的专利。由于印度专利法照搬trips 协议,导致对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薄弱,这种赤裸裸的生物资源剽窃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不仅使印度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也给农业带来了巨大冲击。

印度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即使是面对条约义务和国际压力,毫不保留的照搬trips 协议,忽视本国国情的做法都是绝不可取的,印度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其失败的教训警醒人们,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坚定的立足本国国情,以维护国家和民众的根本利益为唯一出发点。另外,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利益,它还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整个社会稳定的全局,因此必须以格外谨慎的态度,认真分析其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避免重蹈覆辙。

第一,理性对待转基因食品,科学评估其安全性。至今为止,尚未有科学界公认的证据证明其有害人体健康。但由于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影响具有隔时性特点,因此,对于转基因植物的产业化必须秉持谨慎客观的态度。转基因并非洪水猛兽,它为提高世界粮食产量和品质,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粮食短缺问题带来了契机。欧盟的经验告诉我们,可以采用相对严格的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度以及标签制度。尤其是欧盟确认了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标签要求方面应全面公布转基因食品的信息,让公众自由享受选择权,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第二,法律制度的设计要符合本国国情并紧随现实发展的需要。欧盟和印度的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不约而同的采用了以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但实际效果却相差巨大。欧盟最初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只能适用特别法。但是随着转基因植物的商业化种植取得巨大成功,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近年来欧盟适时进行了变通,即扩大解释了专利法中“植物品种”的概念,以使转基因植物获得专利法保护。但应当指出的是,欧盟对植物品种的保护仍然只能直接适用特别法,而不是专利法。欧盟的这种做法对于同样采用特别法模式保护转基因植物的中国来说,是很有参考意义的。而且欧盟的实践表明,法律要服务于社会,其内容设定就必须紧随国家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样,尽管印度的做法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是也同样意识到转基因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只是遗憾的是印度对法律的变通调整竟最终演变成为对trips 协议的'全盘照搬。

第三,发挥专利法的保护作用。相对于欧盟和印度采用的植物新品种特别法保护方式来说,专利法保护的力度更大也更有效。欧盟近些年来已经开始由特别法保护向专利法保护方式过渡,这也是未来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甚至已经成为各国在国际经济领域角逐的重要战略手段。美国就是个典型的例子,美国完善的转基因植物专利制度,为其占领转基因技术领域的科技制高点以及抢占国际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后盾。美国是转基因植物商业化的最主要推动者,也是转基因产业发展的最主要受益者,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战略意义不可估量。也正是因为如此,欧盟才在态度上逐渐发生了转变,通过扩大解释的办法对转基因植物予以专利保护。由此可见,扩大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尤其是使转基因植物获得专利法保护,对于鼓励科技创新,促进转基因产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可以选择这样的制度设计,即一方面强化对转基因植物的专利权保护,规定转基因植物可以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可以加入对育种者权利给予更严格保护的upov 公约1991 年文本,这样就形成了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双重保护,从而提高其整体保护力度,以便使我国能够尽快通过完善的专利法律制度将生物技术转化成为实实在在的产业优势,为保护本国农业发展和抢占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第四,保护本国生物遗传资源并兼顾维护农民利益是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法律建设的关键问题。虽然欧盟成员国与印度分别属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他们的农业生产和转基因技术水平各不相同,但都凸显出这一问题的关键性。印度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它的实践经验警示人们,妥善处理商业育种者的知识产权与农民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是一国转基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点,还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在鼓励科技创新的同时又要保护好本国生物遗传资源,维护好农民及本地人的利益,建立一套既完备高效又能够兼顾各方主体权益的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具体到制度设计上,对我国来说,必须强化对境内生物遗传资源的主权意识和保护手段,比如应当建立生物遗传资源登记制度,严格知识产权审批制度。在对转基因植物申请专利保护的申请文件中应当要求作者披露其获得遗传资源的来源。对于以非法方式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并申请专利保护的行为不但要坚决制止,还可以规定严格的惩罚制度,比如可以制定申请人黑名单制度。对于处理育种者与农民的利益冲突问题,各国强化育种者的排他性独占权的做法已经逐渐趋同,但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法律规范仍应作出必要限制,比如在涉及私人的非商业活动、试验性活动以及培育其他新品种活动等方面,育种者不享有排他权。另外,涉及农民权保护问题,法律理应保护农民的留种权,但对“农民”的范围设定却不宜过大,以避免损及育种者的专利权。比如可以规定,只有个体的农民和单独农户才能成为留种免责的主体。

第五,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接轨。完备科学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是加强转基因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当前,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逐渐趋同并向国际化发展。因此,我国应当借鉴那些成功且先进的国际规则,与国际接轨,保持法律制度的先进性。但必须指出的是,不必为了追赶潮流而加入某些国际条约。对于国际条约,不能盲目盲从,要秉持审慎的态度决定是否加入以及加入后如何灵活的平衡履行条约义务与维护本国利益二者之间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二者的完美结合。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十二

中国是个以农耕为主的'农业大国,几千年的文明历史源自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农耕社会的必然产物.由于工业化的大发展造成了非物质文化艺术逐步消逝.通过农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浅析了农村现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作者:郑颖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刊名:发展英文刊名:developing年,卷(期):2008“”(12)分类号:x3关键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文档为doc格式。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十三

1.星辰,真诚永恒。

2.星晨,机械科技晨星。

3.星晨机床,启动你的光芒。

4.晨星,成就源自努力!

5.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星辰。

6.好机床,星晨创。

7.星辰,成就未来。

8.星晨——支撑中国的力量,

9.精益求精,星晨机床!

10.星晨机床:斗转星移,变换世间传奇。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十四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就是创新,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创新上面。horii和iwaisako基于美国的数据分析了激励制度对农业私人创新的影响,结果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私人创新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1],而hu和mathew基于东亚五国的数据则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显著为负[2]。虽然这两个经验研究的结果截然相反,但是仔细分析却并不矛盾,这是因为美国属于发达国家,而东亚五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两国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在制度完善程度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这就启示我们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能力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与某些中间变量密切相关。余长林和王瑞芳()通过理论和经验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越能促进该国的技术创新[3],因此我们猜想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中间变量,其中的逻辑如下:当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其本身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储备较少,因此难以实现创新,此时其主要是通过向发达国家学习和引进前沿技术来实现增长,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技术的扩散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由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理论假设:

由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二个理论假设:

假设2:集聚程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当集聚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会通过外部规模经济和知识溢出的显著提高来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外部保障,只有在一个有效的市场环境中,生活要素才会实现最优配置,社会需要也才能得到释放和满足,更重要的是,有效的竞争才能实现。在一个低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竞争取胜的关键并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其与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典型的比如政府,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即使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也不会对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挥有效作用。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竞争是较为公正的情况下,创新才能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此时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因此我们认为市场化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

由此得到本文的第三个理论假设:

假设3:市场化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才开始变得显著。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十五

当前,中国经济面临转型的紧要时期,经济转型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企业的创新能力。而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保护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能否激励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关键因素。《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明确,虽然在司法实践以及当前的社会环境,对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加以保护的法律文化在不断强化和形成,但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甚至在司法保护环节却面临如下困境:

1、专利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虽然民诉法规定,一审审理期限6个月,二审3个月,但通常从立案起到生效判决,大部分都在两年以上。其原因大致如下:法院审判人员缺乏,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官,每个法官每年100多宗案件,导致结案率低下;很多案件都经过管辖权异议、因提起无效而申请中止诉讼以及司法鉴定环节,导致延长时限。由于专利权保护本身有时限性,如果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正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2、确定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过于狭窄。依照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为: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额,或者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或者专利权许可转让的数额,这三方面都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在100万元以下确定损失额。但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对于上述三方面的举证都存在困难,而笼统地按100万元以下数额对专利权人又不公平,能否放宽参照依据,比如,参照专利权的评估价值确定损失额。另外,法院通过加大力度向税务机关、海关等调取证据,或者扣押侵权人的财务帐册的方式取证,来获得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

3、专利侵权案件执行力度不够。专利侵权案件生效后,侵权人通常依照裁判文书应当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但往往是专利权人的赔偿都很难实现,对于侵权人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法院的执行力度也不够,有时要拖延一、两年之久,这时专利本身也已无实际价值。

4、专利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很高,一般要提供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数量或获利额,且通常限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一般不予受理。

董明珠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现在面临的法律困境是遇到侵害时,不能够及时得到保护,也很难得到足够的赔偿。这导致侵害人的违法成本很低,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知识产权根本得不到有效保护,无疑是对创新精神的巨大打击。

为此,董明珠建议:1、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简化程序。成立专门、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培养专业的法官队伍,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对于清晰明了的案件,应当简化程序,对于审理时间过长的案件,应该强化侵权人的'时间成本。

2、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应该赋予法院的取证责任和能力。过分的强调专利权人自行取证或者申请法院取证,但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取证,会使专利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不科学,当然专利权的保护就不充分。

3、强化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触犯刑法的,可以中止民事程序,转由刑事程序。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通用16篇)篇十六

1.星晨机床,创造今天,创新未来。

2.星晨,与理想零距离!

3.星晨机床——为成功而转!

4.星晨:新世界承接未来。

5.星晨,创造美好前景!

6.星辰机床:从来不留遗憾!

7.天工开物,丝丝入扣。

8.星晨机床,坚强每一刻。

9.星晨,可望也可及。

10.敢与日月争光——星晨机床。

11.诚心于技术,用心于品质!

12.星晨,照赢我们的未来。

13.星晨,始终领先一步。

14.星辰就是一个个太阳,在黑夜里指明方向。

15.心诚则灵,标件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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