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

时间:2024-09-18 作者:MJ笔神

心得体会可以成为我们成长的里程碑,让我们在人生的道路上更加坚定前行。下面是一些作者们分享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一

社区服刑是近年来中国法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使得部分接受判决的罪犯可以在社区内服刑,以此减轻监狱的负担。但是,在社区服刑过程中,管理上的难点起始非常突出。本文作者通过了百余次实地检查以及与社区矫正人员深入交流,深入总结并体会到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之道。本文将在5个段落中,从不同角度,系统阐述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重要方面。

第一段建立健全的信任机制。

社区服刑人员不同于普通自由人,他们需要通过积极配合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社区矫正计划,完成社区相关任务,并可逐步减轻刑责或最终免于刑罚。因此,社区矫正人员在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时,要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共同制定矫正计划和任务,为服务对象提供矫正服务,建立链接和沟通渠道。在此基础上,社区服刑人员才能真正借助社区的力量,逐步融入社区,改善人际关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区服刑人员比较集中的区域应该设有专人管理,实行阳光制度,开展互助活动,加强巡回,及时发现并解决一些问题。同时,社区矫正人员还应该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督查,并对经常触犯某些规定的服刑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纪律处分,避免社区服刑朝着危险方向回归。对于那些回犯罪道的服刑人员,要依法解除假释,形成最有效的震慑措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第三段加强精神抚慰。

社区矫正人员应该号召更多的"寄托天使"关注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是犯罪的土壤之一,因此需要借助家庭成员,显身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精神抚慰、鼓励和支持。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应该经常参加志愿工作,书写心路日记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减轻压力、缓解精神困境,永葆做人的最好素质和道德。

第四段加强扶贫救助。

社区服刑人员当前大约处于结构性贫困状态,因此需要靠社会的各种力量,扶持其走出困境、完成社区矫正任务、重返社会。具体而言,应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扶助基金",成立"社区服刑人员救助机构",在人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举行教育讲座,组织紧急解决难题,共同营造"人人有爱、人人参与、人人有尊严"的社区和谐环境。

第五段建设永不结束的社区矫正工程。

如上所述,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路径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这需要一整套管理机制。社区矫正人员应该学会从自身出发,从积极的角度看待工作,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同时,要注意观察法律法规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正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规定产生了很大影响,社区矫正人员应该更新知识以适应新的工作需要。

总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问题非常复杂,需要同时兼顾到多方面的情况。社区矫正人员要紧密结合实际情况,运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思想,及时解决困扰社区服刑人员的问题,帮助他们重返社区、回归生活并最终完成矫正任务。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二

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不同其他职责的特殊工作,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其具有集、管、帮教于一体的综合性,需要与公、检、法、监狱及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性,更在于其管理的对象为一群社区服刑人员,对其管理不好、教育不好、帮扶不好,相比监狱,对社会具有直接的危害性,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稳定。社区矫正工作者责任重大,不依法履职甚至可能被追责,甚至被判刑。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各省市已发生多起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令人扼腕痛惜。但同时不可否认此类案件无形中给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警醒了我们很多人实务工作者,让我们在看到职权的同时,也意识到了潜在风险,推动我们责任心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当然,此类案件仅为个别案件,我们也不能因此放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性,对社区矫正工作处处胆怯,止步不前。从目前各种判例看,只要我们立足现有条件,依法履职,即使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多为客观可为而不为,从而造成重新犯罪,即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依照规定履行接收、管理、教育,组织进行心理辅导、开展社区服务等法定职责,或发生漏管、脱管,不积极查找,或者伪造有关档案等,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形为主。

编者重点收集相对近期的下半年以来的法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案例,以供大家引以为戒、引以为镜,同时刊载了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部分,希望能给大家工作以启示。

案例一:原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所长王xx玩忽职守案。

王xx从至203月负责庙上乡司法所工作。8月20日,陈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8月31日陈xx按规定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陈xx于年9月在盐湖区车盘镇承包了80亩枣树地,长期违规越界往返作业。10月至农历年底,陈xx在承包地里养殖小尾寒羊,长期居住盐湖区车盘镇。王xx作为陈xx的社区矫正责任人,在发现陈xx有越界行为之后,虽按规定要求陈xx将社区矫正档案转到盐湖区,但因本人不愿意而未再坚持,致使其长期越界。年1月14日陈xx在盐湖辖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8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临猗县司法局已于2015年8月24日撤销王xx司法所所长职务,停止其司法所工作。

陈xx自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后,每月按规定时间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和作思想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定期对陈xx进行走访了解情况。被告人王xx在工作期间曾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奖励。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于年3月23日对王xx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

2、临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陈xx),证实陈xx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责任人王xx、李冬x、杨彩x,矫正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3、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陈xx),证实陈xx在庙上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

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陈xx因故意杀人于2015年1月14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5、临猗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证实因陈xx在缓刑期间内犯故意杀人罪,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6、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

7、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陈xx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枣园承包协议书,证实陈xx的哥哥陈旭x承包了王安瑞车盘村80亩枣园。

9、临猗县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陈xx涉嫌重新犯罪的情况说明,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对陈xx的监管情况。

10、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对王xx等人的处理决定,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对庙上司法所所长王xx撤销职务,停止工作。

临猗县司法局证明,证实因陈xx重新犯罪,停止王xx的工作,后被聘用为庙上乡人民调解服务人员。

11、被告人王xx的户籍证明,证实王xx,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南贯村四组,身份证号码14082119540519.

12、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庙上司法所王xx情况说明,证实王xx从事司法工作以来,对工作积极负责。20被省司法厅评为“山西省功勋人民调解员”.

13、王xx的荣誉证书、锦旗,证实王xx在工作期间一直是认真负责,曾被评为功勋人民调解员及先进个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我到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我家里有十几亩枣树地,我在村里收枣卖枣。后来到10月13日我到盐湖区车盘村承包了85亩枣树地。年10月份我买了80多头羊,养羊的时候一直就在承包地里住着。2012年我被法院判缓刑,当时社区矫正帮教小组成员是我妻子杨彩x、村长李东升、司法所所长王xx.我是每月13号、28号到庙上乡司法所汇报。第二年司法所给社区矫正人员每人配了定位手机,司法所的王xx到我承包的地里去过,我的定位手机经常提示越界。司法所发现我离开居住地后,王xx提出过两三次,我说我的实际情况就是这样,王所长说他给上面反映,后来就没有消息了。

2、证人张俊x的证言,主要内容:王xx是司法所所长,平时管理司法所全面工作。陈xx帮教小组成员有王xx、李冬x,还有陈xx家属。我刚到司法所时,陈xx就已经社区矫正了,每月13号和28号定期报到汇报思想,参加学习和劳动。对矫正期为一年以上的矫正人员都配个定位手机,陈xx只要越界,我们都能收到越界信息提示。我刚来时听王所长说陈xx承包地,我发现陈xx手机定位越界,我和所长汇报,所长说陈xx家生活条件不好,要放宽政策。我也向局里矫正股股长陈x汇报过,陈x让我们核实下陈xx是否在盐湖区包地,只要确实在包地,总不能阻碍人家生活,进一步监管措施让陈xx按时报到,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我们也走访过,陈xx确实承包了地,地里还建有房子。对陈xx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只向陈x汇报过,没有向局里书面汇报过。

3、证人陈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矫正股股长。陈xx是庙上南姚人,由庙上司法所监管。陈xx的帮教成员有司法所一人,村干部一人,家属一人,帮教人员需要给司法所汇报矫正人员的平时情况。从档案中没有发现陈xx什么违法行为,针对手机定位也没有发现有人机分离行为,只发现了几次越界,我还给司法所所长找过电话,通知他陈xx越界了,司法所人员说他请假了,在地里干活。我们和监所科去庙上下乡检查时,基本上每次都能见到陈xx本人。像这种越界,应该由司法所先发现,再向局里矫正股汇报。针对陈xx的越界是我在查看手机定位系统中发现,询问司法所关于陈xx越界情况,张俊x给我说陈xx在外包地,并且将此情况也给分管局长汇报过,然后我就让他们去落实包地的真假,看有没有合同,去地里头要实地查看,要有影像资料存档,之后这些工作就由司法所去落实了。

4、证人程希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副局长,分管矫正股工作。在一次检查过程中,听司法所王xx说陈xx在盐湖区承包土地,当时我对王xx说陈xx在盐湖承包土地这个情况不符合规定,该迁居的迁居,不迁居就回来,后来王xx说,陈xx本人未提出申请,不愿办理迁居,理由就是陈xx说父母子女都在庙上乡生活,后来我安排矫正股陈x和司法所王xx按规定办理。陈xx本应迁居,或者回到原居住地,但是司法所王xx一直说陈xx一直在盐湖区承包土地,早上去盐湖晚上回临猗,种地挣钱,对家庭有好处,也有利于对陈xx进行帮教,陈xx平时的报到、学习、劳动、思想汇报等各项表现都还比较好,王xx就再未坚持让陈xx迁居或者回原居住地,我们司法局也未再坚持。

5、证人李冬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帮教小组成员。陈xx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从2012年到2015年。回来后陈xx在董村农场包地养羊,还种了很多枣树,一直在农场住着,他的父母也去了。在矫正期间也没有发现有什么违法行为,我平时不多见陈xx,但是每次见到时就让他到当地司法所进行报到,好好表现。陈xx的日常情况是由司法所所长王xx进行监管,王xx有时来村里向我了解陈xx的表现情况,有时直接去陈xx家里。

6、证人杨彩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妻子,也是他帮教小组的成员。2012年底陈xx在车盘村承包80多亩枣树,大约到到期,包地也有合同,一共是五年。2013年我们在地里还养了羊,地里农活忙的时候我父亲也到地里帮忙,我们平时吃住都在地里,偶尔回家干农活,20后半年我们把羊卖了。之后2015年元月份陈xx在盐湖区出事了,被公安局扣押。司法所工作人员隔一段时间就给陈xx打电话,偶尔到村里了解陈xx的情况。

7、证人谢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派出所副所长。年9月庙上乡南姚村李海平个人举报陈xx涉嫌赌博行为,我所受理后对陈xx进行传唤,多次传唤没有见人,我们就到南姚村找治保主任李勤学,李勤学说陈xx在外面包地,具体地点他也不知道。当时我们也不知道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后来运城刑警专案组来到我所说陈xx有故意杀人嫌疑。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以后,由解除社区矫正人员拿解除矫正书到派出所报到。

8、证人陈旭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哥哥。陈xx给我说他在运城车盘乡南铁路北处看了80亩枣树地,承包地是由我代替陈xx与王安瑞签的合同,共承包有80亩枣树,合同从2012年至20。当时考虑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由他出面有些不方便,我就与王安瑞签了承包合同。()2013年的时候陈xx买了一批小尾寒羊,平时他们就住在地里盖的房子里。2015年元月8日陈xx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司法所所长,也是陈xx帮教小组的组长。按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前三个月每礼拜一报到一次,三个月到期后变为每月13号和28号。2012年具体几月他给我说他在解州包了50亩地,我给他说如果他在解州包地就让他到当地的司法所报到,把他的档案转过去,陈xx说他不愿意去,他每天白天干活晚上就回来,家里还有老人小孩不方便,我还不放心,我和张俊x就到解州去了几次,看见他在地里,我给他说不行就转到盐湖,他保证不耽搁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我考虑后认为人家也要生活,所以我就给他说要保证不能耽搁每月的学习和思想汇报。我听说张俊x还给局里分管矫正股的陈x请示,让定位手机的范围扩大到解州。陈xx开始承包地时,我就给程希x副局长汇报过,他给我说让陈xx迁到盐湖去矫正,后来陈xx一直不肯去,说不方便,保证能天天回来,后来我就同意放宽条件,让他每月及时报到。按规定应该给陈xx的社区矫正转到盐湖,但是他不愿意去,所以我就同意放宽政策。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是我放宽政策,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陈xx和王小平赌博一事,陈xx没有向我汇报过,派出所也没有给我说过。

2、王xx情况说明、关于陈xx的情况说明及检查,主要内容:社区矫正人员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与我的监管有一定关系。陈xx离开居住地到外承包土地,我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视听资料。

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重新实施犯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原湖北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所长孙某某玩忽职守案。

10月29日至案发,孙某某担任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所长,主持岳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基层司法所主要负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天司矫文字第(2014)002号《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负责天门市岳口地区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对该地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到、定期递交思想汇报和请假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和参加社区服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2013年12月9日,张某2、王某因犯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9日和11日,张某2、王某先后到天门市司法局和岳口司法所报到。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帮教协议,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计划书。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递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年12月30日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进行首次谈话。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汉川、洪湖、监利等地以神医治病消灾的方式诈骗老年妇女的钱财,共同作案8起,涉案金额6万余元,诈骗的现金、金银首饰均是被害人平时省吃俭用攒下来的。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4年6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孙某某在得知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后,为掩饰自己工作失职的行为,伪造了张某2、王某2014年2至4月的劳动证明、1至4月的思想汇报、日常记录及考察鉴定表、矫正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受其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且多次诈骗老年妇女的钱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孙某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孙某某虽有部分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但不属于法律规定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2、孙某某不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3、孙某某的履职行为与张某2、王某重新犯罪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孙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5、其他机关存在失职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一、孙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

2013年12月9日,张某2、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9日和11日,张某2、王某先后到天门市司法局和岳口司法所报到。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帮教协议,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计划书。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递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年12月30日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进行首次谈话。此后,二人再未按规定递交思想汇报及进行社区劳动。2014年3月,孙某某通知张某2、王某参加学习,二人均未参加;且二人多次离开居住地天门市均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向岳口司法所汇报。在得知二人因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孙某某要求谢凯伪造了张某2、王某2014年2至4月的劳动证明、1至4月的思想汇报、日常记录及考察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上述事实表明,孙某某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督促张某2、王某进行社区劳动并及时汇报思想情况,也没有对二人的日常活动进行认真监管,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孙某某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

玩忽职守罪系过失犯罪。刑法意义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依法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是其主要职责之一。孙某某作为基层司法所所长,应当预见其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可能造成的后果。无论孙某某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因为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均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三、孙某某的履职行为与张某2、王某重新犯罪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有因必有果,一般体现在故意犯罪中。也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即行为本身不产生危害结果,因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导致危害结果,有因可能有果,一般体现在过失犯罪中。孙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本身不必然产生危害结果,只有当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对象实施某种行为时,危害结果才可能产生。孙某某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形,同时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被监管对象张某2、王某二人在被监管期间脱管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认定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孙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孙某某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被监管对象张某2、王某二人在被监管期间多次窜至汉川、洪湖、监利等地,以神医治病消灾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共同作案8起,且受害对象均为老年妇女,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虽然孙某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其在前期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且发现张某2、王某犯罪后及时通知司法局作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原山西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所长张某玩忽职守案。

2014年12月2日,田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许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2014年12月26日田某某和许某某均到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的所长期间,未严格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关于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及《山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审前调查评估过程中审查不严,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和许某某监管教育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田某某和许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职责,致使在社区矫正期间田某某又犯故意杀人罪、许某某又犯窝藏罪的严重后果。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对象的前三月,属于严管期,社区矫正对象应每周报到一次进行思想教育;三个月之后属于宽管期,社区矫正对象应每月进行思想汇报,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还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心理辅导和针对性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等。田某某和许某某在严管期内,我没有严格地对他俩进行思想教育,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我感觉他们两个一切正常,在社区矫正期间并没有对他们进行个别谈话、心理辅导和针对性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等。

2.证人田某某、许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中阳县宁乡镇司法所所长张某和中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女的,记不得名字)及其他工作人员共四人来到我家里,对我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张某所长对我爸说把你家邻居和亲戚们叫过来了解个情况,人叫齐后,张所长他们就在我家里分别对我父亲、我母亲、我哥哥田小刚、我家邻居付月林和我家房东张斌兵及我自己进行谈话了解情况。我向司法所张所长和社区矫正股股长如实陈述了初中时两次打架斗殴事件,但张所长对记录人员说“写上没有就对了”.

有两三次我早上8点钟去司法所报到,张所长不在,我就给他打电话,他说不在了,让我过些时日再来,所以我就过几天再去,过去后我就把连续两个月的考核表给了他,总装给他交过三次表,交了四份表格。表格是我报到时司法所给了我的,让我复印上十二份,每次都是月底自己主动到居委会找到工作困员,把表给人家放下,说是司法所的叫我来填表。第一次人家问我罪名,和个人基本情况,还给房东打了电话然后就盖章签字,在考核小组意见上写上表现良好,盖上村委会的章。第二次开始就什么也不问,去了就签字盖章,每次都是二楼年龄较大的同一个男的给我办。还有两份5、6月应该交的表格填好了,但是思想汇报还没有写好,所以就没有交,表还在家里。

李一鹏的证言:当时对田某某进行调查时有高艳文、吴月珍和张某还有我,是他们当中的一个人指导我填的,具体是谁指导的我记不清了。

3.田某某和许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社区矫正职责,致使其监管教育的两名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许某某再次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考虑张某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因履行不到位,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后果,其犯罪行为是因工作疏忽大意、态度不认真造成的,可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法院判决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三

6月底由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社区矫正培训会在乐山举行,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此次培训涉及了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概况,也包含社区调查评估和矫正文书档案的制作。通过此次培训我对社区矫正的工作又得到进一步的了解。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二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过很多次社区矫正矫正工作培训班,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扎实掌握专业知识。

灵活运用工作中。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域。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加强在社会服刑人员教育管控工作。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台账,直观了解每一位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与监督管理。并有效结合县司法局的档案检查工作,查找自己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明确下一步具体工作方向。

写在最后。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四

近年来,我国社区服刑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不再在监狱里度过整个刑期,而是回归社会,接受社区矫正,并且在指定社区进行相应的劳动和教育活动。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工作人员,我有幸亲身参与了这个重要的工作。在过去的几年里,我积累了一些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社区服刑的重要性。传统的监狱制度往往只注重对罪犯的惩罚和控制,忽视了对他们的改造和重建工作。而社区服刑则强调罪犯的社会融入和再教育。通过让服刑人员融入社区,他们能够更好地与正常人接触,并且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帮助。社区服刑也为他们提供了学习和工作的机会,使他们有机会扭转自己的命运。这种重建的过程不仅关乎个人的命运,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我明白了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的的复杂性。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背景和犯罪经历千差万别,需要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正计划。不同的人需要不同的帮助和支持。有的人需要职业技能培训,有的人需要心理疏导,有的人需要帮助解决家庭问题。我们要紧密配合社区、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携手合作,共同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全面的矫正服务。同时,我们还要与社区群众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三,志愿者的参与对社区服刑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接纳,这需要我们积极宣传社区服刑制度的意义和价值。我们鼓励以往的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并成为志愿者,通过他们的亲身经历和宣讲,可以更好地向社会传递改造的正能量。他们的参与也改良了社区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偏见和歧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第四,定期的评估和调研对社区服刑工作至关重要。由于每个社区服刑人员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需求,我们需要定期对他们的心理、职业、家庭等状况进行评估和调研。通过这些评估和调研,我们可以及时发现他们的问题和困难,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矫正方案。这些评估和调研数据也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用来改进和完善社区服刑制度。

最后,我得出了一个最重要的结论:社区服刑人员工作既是一项复杂的挑战,也是一项充满希望的事业。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工作不能仅仅依赖于政府和执法部门,更需要社区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也是社区服刑制度能够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更好的改造和帮助,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心得体会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作,需要我们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准。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为他们带来更多的改造和希望。同时,这项工作也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关注,共同为实现社区服刑制度的目标而努力。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五

社区服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通过让罪犯在社区中履行刑罚,控制、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安全。在社区服刑期间,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和社区居民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这不仅是履行服刑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验证罪犯改造成果的重要证明。社区服刑人员通过汇报心得体会,能够回顾自己的成长过程,总结经验教训,加深对自身问题的认识,进而更好地适应社区生活,促进自我改造。

汇报心得体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深入思考自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并从中总结出经验教训,为自己的改造进程寻找更好的方法。在汇报心得体会的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往往需要自省,思考自己的过去,找出问题所在,并寻找改变的方法。通过深入的思考和总结,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找到改造自己的方向,从而为将来的生活和社区融入做好准备。

第三段:汇报心得体会的准备过程和方法(约300字)。

在进行汇报心得体会之前,社区服刑人员需要认真准备。首先,他们需要回顾过去的行为和生活,找出问题所在,并进行分析。其次,他们需要思考如何改善自己,思考如何化解内心的矛盾和冲突。最后,他们需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行动计划,明确自己下一步的改动方向。在整个准备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借助书籍、心理辅导等方式,增加对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找到改变的动力和信心。

通过进行汇报心得体会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能够获得丰富的经验和收获。首先,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问题,并能够找到改变的动力和信心。其次,他们能够通过向监管机构和社区居民做出真诚的汇报,建立诚信和信任。第三,他们能够通过参与社区活动,获得更多的社会交往机会,增加社会的认同感。最后,他们能够在心得体会中找到自己的文化身份和社会角色,从而更好地融入社区生活,为未来的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而言,汇报心得体会不仅仅是当前的任务,更是未来改造的基础。随着汇报心得体会的推行,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将会更加深入、全面。未来,社区服刑人员可通过心得体会,对自己的改造过程进行反思和总结,不断提高自我认知和社会适应能力,从而更好地回归社会,成为对社会有价值的一员。

总结: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汇报心得体会,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总结经验、改造自我,并为融入社区生活做好准备。这一过程的重要性在于,社区服刑人员能够通过自省和反思,找到改变自己的方法和动力。未来,汇报心得体会将会成为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关键环节,为他们的未来社会融入和复员创造更好的条件。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六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3、路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原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干部刘某滥用职权案。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证据材料: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二、书证。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三、供述和辩解。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三、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七

第一段:引入社区服刑教育的背景和意义(200字)。

社区服刑教育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通过参与各种教育和培训项目,获得道德和技能的培养,为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这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有助于犯罪分子的心理矫正和再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我有幸参与了社区服刑教育项目,通过亲身体验,我深深感受到了这一创新的教育方式的巨大价值,从中获得了许多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心态的转变(200字)。

在社区服刑教育项目中,我看到了很多犯罪分子的心态发生了转变。一些原本抵触和冷漠的人开始逐渐接纳外界的帮助和教育,主动学习和参与各种活动。这种心态的转变是社区服刑教育的重要成果之一。通过给予他们理解和尊重,提供适应他们个人特点和需求的教育项目,我们帮助他们摆脱了消极的情绪和行为,鼓励他们重新审视自己,明确未来的目标。这种转变不仅影响了个别的人,更改变了整个社区的氛围和价值观。

第三段:技能的提升(200字)。

社区服刑教育还注重培养犯罪分子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通过开设各种培训课程,如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加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为他们未来的社会融入打下坚实的基础。我亲眼见证了一些犯罪分子在接受技能培训后变得更有自信,有能力找到稳定的工作。这不仅有助于他们自己的康复,还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降低了再犯罪的可能性。

第四段:社会责任感的树立(200字)。

社区服刑教育还重视培养犯罪分子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参与公益活动、社区服务、志愿者工作等,他们逐渐认识到自己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意识到重新融入社会需要为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一些犯罪分子在公益活动中找到了自己的价值和意义,他们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回报社会,为自己的过去做出弥补。这种社会责任感的树立不仅对他们个人有益,也为社区和整个社会注入了一股正能量。

通过参与社区服刑教育项目,我深深体会到它对于犯罪分子的重要意义和巨大价值。社区服刑教育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投入。我希望未来社区服刑教育项目能够进一步发展完善,为更多的犯罪分子提供有效的改造和教育机会。同时,我也希望社会能更多地关注和接纳那些经过社区服刑教育的人,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和支持,为他们创造重新融入社会的条件和环境。

总结:社区服刑教育通过心态的转变、技能的提升和社会责任感的树立,为犯罪分子的心理矫正和再教育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教育的投资和推广,并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为犯罪分子的再次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只有通过改造和教育,我们才能真正助其重回正轨,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八

第一段:引入社区服刑教育的背景和意义(约150字)。

社区服刑教育是指将犯人从监狱中转移到社区,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矫治、教育和管理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社区服刑教育的目的是让罪犯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它的出现使得罪犯能够更好地接受个性化的教育和矫治,并且为他们提供了更多参与社会正常生活的机会。

第二段:提出自己参与社区服刑教育的体验和认识(约250字)。

在过去一年里,我积极参与社区服刑教育,担任辅导员的角色。通过与服刑人员的交流,我意识到很多人犯罪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为生活中的困境和无助导致的。“一时糊涂,一时失误”是很多人的心声。在服刑人员的心灵教育和行为矫治中,我看到了他们的悔过和改变的决心。我们通过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他们的自信心和责任感,努力将他们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

社区服刑教育相比传统的监狱制裁具有明显的优点。首先,社区服刑教育能够更好地满足服刑人员的个性化需求,因为在社区中,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人性化关怀和教育资源。其次,社区服刑教育能够更好地促使服刑人员与社会接轨,提高他们重返社会的机会。然而,社区服刑教育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社区资源有限,难以满足服刑人员的多样化需求;有些服刑人员在态度上不够积极主动,对改变和学习缺乏动力;社区中也存在着对服刑人员的歧视和偏见,给他们重返社会造成困扰。

第四段:总结社区服刑教育的意义和价值(约300字)。

社区服刑教育的意义在于为服刑人员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社交技能等方面的教育,服刑人员可以重塑自己的价值观念,并且为自己的未来做好规划。同时,社区服刑教育也有助于改善社会安全环境,减少犯罪的再发生。借助于社会的支持和资源,服刑人员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有更多机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第五段:个人反思和展望(约200字)。

通过参与社区服刑教育,我深刻理解到每个人都应该给予错误者改正的机会,人是可以改变的。作为辅导员,我收获了很多满足感和成就感。我希望社会能够更加理解和包容服刑人员,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我也希望社区服刑教育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和投入,为更多的罪犯提供精准的教育和矫正方案,帮助他们成为有用的社会人士。

总结:社区服刑教育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和挑战。通过社区服刑教育,犯人能够得到更好的个性化教育和矫正,重新融入社会。这对于促进社会安全和减少再犯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给予错误者改正的机会,相信他们的改变和成长。社区服刑教育需要得到更多的支持和投入,以更好地帮助服刑人员改过自新,迈向更好的人生。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九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确保刑罚顺利执行, 防止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是指对欲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临时居住超过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临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流动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异地委托管理。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就业、就学、就医、投亲等,拟在异地临时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适用异地委托管理。

异地就业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从事贸易、投资或劳务活动等。

异地就学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接受学习、培训等。

异地就医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医院接受治疗等。

异地投亲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投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近-亲属。

第五条 在所居住乡镇(街道)被列为严管对象的,不适用本办法;对于累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犯罪的罪犯、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罪犯、涉及枪支、爆炸物品故意犯罪的罪犯、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经严格审查,未达到宽管对象条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对于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拟在异地临时居住不满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按 《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办理手续,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由本人向居住地司法所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申请表》;

(2) 个人保证书;

(3) 监督人担保书;

( 4 )异地就业、就学、就医、 投 亲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司法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会同公安(边防)派出所进行初审;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由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分别签署意见后,连同社区服刑人员主要档案材料复印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办 审核。

第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在同一县(市、区)的 ,由 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审核批准。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临时居住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并将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 档案材料复印件移交给临时居住地司法所和公安 (边防)派出所。同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备案。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司法所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 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 档案材料复印件 ,以挂号信形式送达 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司法所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

第十一条   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收到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的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 档案材料复印件后,经审核,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在五天之内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以挂号信形式送达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并将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 档案材料复印件移交给临时居住地司法所和公安 (边防)派出所;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在五天之内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以挂号信形式送达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并退回 申请材料和主要档案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接到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后,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开具《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应在五天之内到受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报到。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由司法所转递申请人。

第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到受托地司法所报到后,受托地司法所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回执》,以挂号信的形式送达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并将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 复印件 报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获准异地委托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在五天之内到受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报到的,由委托地司法所会同 公安 (边防)派出所负责查找。查找未果的,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上网追逃、拘留、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等措施。

第十五条  在办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期间,社区服刑人员由委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负责管理;到受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报到后,社区服刑人员由受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原件由委托地司法所保管,并列入委托地司法所在册统计范围, 受托地司法所不做重复统计。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间,社区服刑人发生脱管、下落不明的,由受托地司法所会同公安 (边防)派出所负责查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委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委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应予配合查找 。

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受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委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通报。

社区服刑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受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委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通报,共同 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委托管理期限结束前十日,受托地司法所应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委托管理期间的档案及综合鉴定材料寄送给委托地司法所。 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回到委托地司法所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第十九条   委托地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委托管理之前,要对其进行个别教育,明确要求其必须遵守受托地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委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与受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应当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每月要定期询问和通报委托管理对象表现情况,做好记录工作,落实两头包、双列管措施 ,定期进行信息共享、情况沟通和工作协调。

第二十一条   委托管理期间,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由受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提出意见,并依照受托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地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根据受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综合评议结果和提请的建议,依法运用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等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的,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限期整改。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期间,由受托地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皋司法局不断推进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服务机制创新,积极开发“电子围栏”定位管理软件,建立飞信跟踪反馈系统,开通官方微博服务平台,依托qq号组建单线对话网络,“四位一体”构建起社区服刑人员虚拟管理服务新机制,不断提高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

如皋司法局开发的特殊人群管理软件,嵌入了“电子围栏”定位系统。即在软件系统地图上标记活动范围,生成“电子围栏”,将风险评估系为严管等级的和外出请假的两类社区服刑人员,以定位电话的形式限定在标记的“电子围栏”内,精确度设定为50米,同时,将定位电话与矫正工作者电话进行绑定,实行“捆-绑式”监督。一旦社区服刑人员越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者、“电子围栏”系统将同时发出报警信息。对于无意或短时间离开限定区域的,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对故意、多次离开限定区域不予改正的,依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进行处置。当前,如皋市已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电话119人,收到越界报警信息17条,对2名违规离开限定区域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处分。

如皋司法局飞信平台系统将全市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全部纳入其中,重点对办理定位电话的119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跟踪反馈。

以管理规定、法律知识、就业信息等短信内容,分类向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发送,对重点对象发送警示提醒、管理规定短信,强化其服刑意识,对一般对象发送法律宣传短信,强化其改造意识,对帮困对象以发送帮扶信息为主,强化其社会意识。

依托腾讯微博平台,如皋司法局开通了以雉水寿司命名的官方微博,利用微博特色优势服务社区服刑人员。

微博信息发出后,尤其是一个法律问题、监管问题提出后,可即时放大并得到多方回复,特别是同级司法行政博友提供了较多的可借之鉴,为社区服刑人员反馈的问题提供了更科学的解决之道。当前,雉水寿司微博已发送信息197条,吸引粉丝21万余人,发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就业信息71条,答复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咨询44条。

如皋司法局依托qq平台,建立了司法行政qq群,以社矫办人员、司法所长、专业社工等为成员。同时,各镇(区)司法所开通司法所长qq账号,添加社区服刑人员qq联系人小组,将有qq号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入其中。这样,方便了社区矫正工作短信息即时交流发布,实现了司法所长qq账号实时同社区服刑人员单线联系教育,避免了社区服刑人员网上交叉感染。如皋司法局依托qq群、qq分组的统一信息发布和单线沟通教育功能,形成了“上面一条线、下面千根针”的社区矫正虚拟管理服务新机制。当前,如皋司法行政qq群已吸引司法所长、专业社工等64人加入,20个镇(区)司法所qq也全部添加组建了社区服刑人员分组,将207名社区服刑人员qq号加入了各司法所qq号联系人分组,已发布qq信息数万条。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十

社区矫正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重新开始他们的生活。作为罪犯的一种替代性刑罚,社区矫正强调的是改造和再教育,往往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管和辅导。我曾经是一个服刑人员,有幸能够参与服刑社区的矫正计划,这给了我一个宝贵的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过去并重新定位自己的未来。

第二段:面对改变的挑战。

在服刑社区的初期,我对这种改变感到非常困惑和不安。临时失去自由和与家人分离的事实让我感到很沮丧。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逐渐适应了社区生活的节奏。在监管人员的指导下,我参加了各种心理辅导、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这些使我对改变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这个过程是艰难的,但它让我重新评估自己,并意识到只有通过积极的行动才能改变自己的未来。

第三段:重建社会联系。

在服刑社区期间,我学会了如何与他人建立正面的社会联系。通过与其他服刑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合作,我深刻地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每个人都值得尊重和帮助。社区中的团队活动,如体育赛事、志愿者活动等,增强了我与他人之间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我结识了一些理解和支持我的人,这些人成为了我重新开始的动力和勇气。

第四段:对社会责任的认识。

服刑社区使我意识到犯罪不仅会对我个人造成伤害,也会对社会造成伤害。通过参与社区服务和重建项目,我开始反思自己过去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我看到了犯罪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和痛苦,这让我下决心从根源上阻止犯罪,为社会做出正面的贡献。我深信只有更强调预防和教育,我们才能真正解决犯罪问题。

第五段:展望未来。

通过服刑社区的经历,我深刻理解了改变自己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性。我决心成为一个积极的人,为社会做贡献。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在未来找到一份有意义的工作,并为自己创造一个新的生活。我希望能够成为一个积极的榜样,鼓励其他人从错误中吸取教训,并给予他们希望和指导。

总结:服刑社区的经历让我经历了一次真正的转变。从困惑和恐惧到接受和改变,我发现了我的内在潜力和重新建立社会联系的能力。通过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对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我决心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我非常感激这个机会,它不仅改变了我的生活,也改变了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我来说,服刑社区是一个宝贵的挑战和成长的机会。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十一

第一段:

我参加了一个为期三个月的服刑社区项目,这段时间对我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这个社区中,我学到了很多新的技能和知识,认识了一些有着相似经历的人,并找到了新的生活方向。通过这个经历,我对慈善事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二段:

在服刑社区中,我参与了一些社区服务项目,例如志愿者活动和慈善募捐活动。这些经历使我明白了慈善的力量和影响力。看到我所做的工作如何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让我产生了真正的满足感。我开始认识到,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奉献,我可以对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段:

除了参与慈善活动,服刑社区还为我们提供了各种技能培训课程。我参加了一些关于职业技能和个人发展的课程,例如计算机技能、沟通技巧和领导能力培养等。这些课程让我学会了如何有效地与他人沟通,灵活运用计算机来解决问题,以及如何在工作中展现出领导才能。这些技能使我在将来的生活中更有竞争力,并为我找到一份好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第四段:

在服刑社区中,我还结识了一些有着类似经历的人。我们相互支持,分享自己的成就和挑战,并为彼此提供帮助和鼓励。这些人的故事让我深受感动,并让我更加珍惜并感激我所拥有的一切。我们一起度过了很多困难的时刻,但同时也经历了许多快乐和成长。在与他们的交流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人性和坚持的道理。

第五段:

服刑社区的这段经历对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在这里找到了重新开始的机会。我学到了如何成为一个对社区有所贡献的好公民,以及如何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最重要的是,服刑社区经历帮助我重新树立了自己的目标和追求。我决心回到社会后,努力工作,做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为自己和他人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总结:

通过参加服刑社区项目,我在心理和技能方面都得到了巨大的成长。我不再是一个被囚禁的人,而是一个有希望和追求的人。我深信,通过我的努力和奉献,我将对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并为自己创造一个更好的未来。服刑社区的经历将永远铭记在我心中,成为我生命中重要的一页。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十二

社区服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让罪犯在离家近的社区中服刑,同时接受改造教育以及社区的监管和支持。在社区服刑期间,我深切感受到了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自己一步步走向改变的过程。下面是我在社区服刑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对于罪犯来说,社区服刑是一次独特的机会。社区服刑让我能够在熟悉的社区环境中进行改造,不再被囚禁在高墙之内。这种机会让我重新审视自己的过去,反思罪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从社区服刑的过程中,我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为社区做出自己的贡献,并逐渐重建对社会的责任感。

其次,社区服刑培养了我积极的思维方式。在过去,一直生活在犯罪的误区中,我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和希望。然而,当我进入社区服刑后,开始接受改造教育和心理辅导,我逐渐开始转变思维方式,学会培养积极的心态面对困难。社区工作人员给予我鼓励和支持,在他们的激励下,我学会了挑战自己的极限,用心去体验生活的美好,并坚信只要努力,就一定能够实现自己的目标。

第三,社区服刑增强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在社区中结交了许多友善的朋友,他们对我充满了理解和接纳。和他们一起分享生活,我重新学会了信任他人,并克服了以往对社会的抵触心理。我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各种技能和知识,不仅拓宽了自己的眼界,也丰富了自己的生活,这些对我日后的生活都有着很大的帮助。

第四,社区服刑也提高了我对自我管理的意识。社区服刑要求我们坚守制度,遵守规章制度,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思想。这种自我管理让我认识到自己的责任重大,我对自我行为负责,在思想和行动上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我开始制定计划和目标,并且切实地去实施,这样我才能更好地改造自己,更好地融入到社会当中。

最后,社区服刑让我意识到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过去,我的罪行让我的家庭和社会遭受了巨大的伤害。在社区服刑过程中,我认识到家庭是我永远的依靠和支持源泉,社会是我生活的舞台和归宿。我坚信只有通过改造自己,重新树立家庭和社会的形象,我才能为自己的过去做出补偿,为未来创造更好的生活。

总而言之,社区服刑是一次宝贵的机会,让罪犯能够在离家近的社区中接受改造和教育。在我个人而言,社区服刑让我在熟悉的环境中反思罪行,培养积极的思维方式,增强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自我管理的水平,并认识到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社区服刑是我重新开始的起点,我将继续努力改造自己,为家庭和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十三

提升街道服务和管理水平,加强和改进当前群众工作长胜街道党工委书记党军科(xx年6月22日)各位领导:

按照区委组织部的安排,随全区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参加了自治区党校、青岛中国海洋大学为期8天的专题辅导班以及现场观摩,通过短短几天的学习考察,对青岛创新社会管理有了一些粗浅的了解,最大的收获体现在做群众工作“真、实、细”三个字上,将其作为服务理念,在以人为本,创建和谐服务型社会等群众性工作方面威信较高,得到了群众的认同。同时也看到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现结合这几天的学习和我办实际,就创新社会管理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长胜街道辖三个行政村(潮湖村、龙泉村、长胜村)、四个社区(奔牛社区、金驼社区、骏马社区、总机修厂社区)。总面积为86.4平方公里,总人口为8476户、26255人。近几年,随着大武口区城市中心南移,市、区两级政府许多重点建设项目落户辖区,征地拆迁任务非常大,随之而来一系列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多,社会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对长胜街道来说创新社会管理的当务之急是立足服务和管理,加强和改进当前群众工作。

1/16以及政府部门延伸到街道、村(居)的公共服务综合到一个场所和一个机构内办理,集中办理民政,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综治等服务事项,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的水平和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和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二是明确村(居)委会职能职责,理顺关系,把不属于村(居)负责的行政职能剥离出来,集中精力为辖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

生质量结合起来,把解决遗留的民生问题及新形势下的民生问题结合起来,大力推动和改进群众工作,解决群众生产中的困难,帮助群众发家致富。

2/16盾,深入贯彻“三级代言人”制度和“3456”工作法,大力开展矛盾纠纷的大排查,将排查出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办结时间,妥善予以解决。认真开展大接访大(请您支持:)调解活动,街道党工委书记及办事处主任要每周安排1天时间接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随时接访。班子成员要深入到群众中去,到困难大、矛盾多的地方去,到群众需要解决问题的地方去,到工作推不动的地方去处理问题,化解矛盾。街道机关干部要走出机关、走向基层,广泛联系群众,做群众的知心人、暖心人、贴心人。要按照立足调解矛盾、就地化解矛盾的要求,建立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大调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

各位领导、同志们,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保障,长胜街道将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举全办之力,以锲而不舍的毅力,求真务实的作风,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今年以来,**镇按照省、市、县政法委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早准备,提前安排,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新措施、新思路,不断提升社会管理和建设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但是,距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

一、严格管理,夯实责任。

3/16将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政法综治及平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明确目标。把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纳入全镇平安建设总体规划之中,进一步健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实施方案,健全组织,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协调、督导,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严格责任。明确主要领导第一责任制,积极协调各有关方面,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出台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考核办法,提高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在平安建设年度考核中的比重,加大奖惩力度,增强各村、各部门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强化宣传。坚持宣传引导,采取召开会议、悬挂横幅、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在全镇上下营造人人参及、支持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一)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力度。

进一步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力度,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创新信访工作新机制,切实做到矛盾排查“四早”,即“早发现、早报告、早排查、早化解”,切实把办信接访放在推动和服务全局中心工作的角度去统筹考虑,认真办理,向前着力源头预防,向后着力推动要事解决,力争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4/16貌,建立档案,达到“六清五掌握”。“六清”即:身份清、职业清、现住地清、户籍所在地清、暂住理由清、家庭成员清;“四掌握”即:掌握交往关系、掌握活动规律、掌握经济变化、掌握现实表现、掌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实现流动人口管理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

(三)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加强乡镇中、小学留守儿童“服务中心”建设,健全“关键在校长,基础在班级,落实靠教师”的教育管理机制,建立“四个”教育服务制度,即定点、定人联系制度、定期及不定期沟通制度、代理监护人培训制度、考核评估奖励制度,研究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留守儿童生活失助、学习失教、亲情失落、安全失保等诸多困难和问题,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四)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运用法制宣传周、法制教育月、举办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大“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力度,广泛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青少年对违法犯罪的自我抵御能力。

(五)加强农村青年就业服务建设,加强对农村青年的培训和转移就业力度,坚持把服务及思想教育结合起来,有效地服务,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青少年正确看待社会和自我,疏导他们的消极情绪,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潜在因素。

5/16(六)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切实抓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五个及时”,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个人档案;及时进行家访,全面核实刑释解教人员本人及家庭实际情况;及时签订帮教责任书,严格落实各项帮教工作措施;及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积极预防重新犯罪;及时落实帮扶措施,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勤劳致富。

人员的安全管理,在镇乡公路和乡村公路处设置和完善路标,落实安全职责,强化整顿措施,切实减少和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强化保障,筑牢根基。

强化阵地保障。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以社会管理创新办公室为主体,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完善服务职能,实现“群众来访联接、矛盾纠纷联调、突发事件联处、治安防范联管、基层平安联创、混乱地区联治、社会管理联动”。

强化制度保障。健全“三级督导”制度,实行镇班子领导包村督导、镇综治办副主任季度督导、镇综治办月督导。建立工作讲评制度,采取集中讲评、重点讲评和专题讲评等方式,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的村和单位,坚决进行责任倒查,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等处罚,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

6/16第三篇:精细化管理现场会上表态发言明确目标细化方案抓好专项确保精细化采油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公司持续转变发展方式,落实精细化管理工作活动轰轰烈烈开展的情况下,作业区坚持建设现代化大油田的信念不动摇,坚持“*****”发展思路体系,落实***总在公司持续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会上的讲话精神,把精细管理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及华北采油一厂对标,学习推广华北油田精细化管理工作经验,以“三提高一延长”为采油管理工作标准,以此次精细化管理现场会为契机,结合对标行动,开展采油管理精细挖潜,解决如何管好井、如何采好油的问题,全面持续推动精细化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努力实现南堡油田科学开发、效益开发。

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就下步作业区落实油水井精细化管理工作作表态发言,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明确任务目标,确保精细采油管理工作有的放矢目标是导向,目标是动力。

精细化采油管理工作的目标就是要全面完成油田下达的各项采油管理指标,通过精细化管理实现全年采油管理措施增油1.2万吨,平均月增油1000吨。

二、细化措施方案,推动精细采油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7/16面的重点工作。

一是明确采油管理工作重点。根据生产实际以工艺技术、作业管理、采油管理为重点,制定完善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确保油井正常生产,减少管理因素影响产量。

二是完善指标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完善资料录取、指标统计、指标分析工作制度,将岗位职责、油水井管理要求和标准、管理程序、工作流程、操作标准等及“一块一策”、“一井一法”、“一口井一项工程”有机结合,突出过程管理,明确油水井投产、地面工程、井下作业、生产管理、设备管理、故障处理等过程的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并准确把握每个过程的关键环节。

三是落实精细采油管理责任。按作业区制定的采油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内容和工作流程,逐步细化各环节的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持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以采油井区作为油水井管理主体,通过指标分析和参数调整,使油水井在合理工况下正常生产。注重过程和环节的精细化,加强分析预警,加强重点井的特护管理。现场管理及生产效益挂钩,提高产量意识和成本意识。

四是提升采油管理技术水平。通过学习其他油田的先进管理经验及开展采油技术交流及培训,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开展作业区“长寿井、长效井、寿星井”评比活动,推动油水井管理水平提高;开展油水井“一井一法”分析比赛,提高基层采油管理及操作人员业务能力。

三、实施专项管理,破解精细采油管理工作瓶颈问题。

一是开展好举升工艺专题。在开展好举升工艺优化、防偏磨基础。

8/16上,针对不同区块的特点及地面环境,持续开展好举升方式。

优化,开展好数控往复式潜油电泵、连续抽油杆等技术的实验及评价工作,通过集成应用配套技术,重点解决部分机采井频繁躺井、频繁作业、系统效率低等问题。

二是开展电泵井管理专题。分析电泵井躺井原因,通过优化设计和配套技术的应用,解决部分电泵井频繁躺井的问题。

三是开展清防蜡技术专题。研究分析油井结蜡规律,综合应用成熟的清防蜡技术和管理措施,用最低的维护成本保证油井正常生产。

四是开展气举井管理专题。继续开展好气举井工况诊断及优化工作,制订并实施优化调整措施,通过动态的参数分析及调整,维护气举井的合理工况。

各位领导、同志们,精细化采油管理工作是确保完成配产任务的基础,是落实持续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体现,是作业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请公司领导放心,我们有信心也有决心把精细化采油管理工作抓好靠实,管好每一口井、采好每一吨油,把精细化采油管理乃至其他精细化管理工作全面推向深入,确保年底产量任务圆满完成。

谢谢大家!

第四篇:xx年交通管理工作表态发言在道路交通安全会议上表态发言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就我区xx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如下发言,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xx年及xx年同期比四项指数全面下降,事故起数下降36%,9/16死亡人数下降7%,受伤人数下降31%,经济损失下降25%。xx年,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这个中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在平安交通、文明交通、智能交通、和谐交通上取得新突破,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康、科学、有序发展。

人矛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四是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加快筹建交通巡回法庭建设。在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管理上,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的作用,协助参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0/16警力投入到路面管控,严查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继续深入开展“打酒驾”“涉牌”“涉证”“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力度,不断改善道路交通秩序。通过开展“标准示范岗”“交通秩序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和集中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各执勤中队的业务技能,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提高交通秩序管理水平。二是加强部门和警种的协同作战。建立健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抄报制度,切实做好出租车、公交车及私家车的交通违法整治;加强交警、交通、气象等部门的联动,切实做好恶劣天气的路面管控。

车交通违法曝光制度,通过设立“交通违法曝光台”、“交通陋习曝光台”,对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及不文明交通陋习进行集中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警示教育作用。

四、精确排查隐患,确保措施到位。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辖区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隐患排查力度,认真梳理排查结果,及时形成了治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做到随发现,随解决,确保我区危险路段整改率达到100%,事故预防水平进一步提升。

五、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强化交通管理目标责任考核,11/16把任务是否部署,措施是否细化,责任是否明确,工作是否落实,领导是否深入督查,作为衡量道路交通安全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标准,严肃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尊敬的各位首长、战友们:

再过117天,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将首次在我国举行。今天,我们翠屏区预编人员在这里隆重举行点验大会,接受军地首长和领导的检阅,这是我们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们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生活中具有现实意义的一次盛会。我们既感到光荣,又深感责任重大。民兵预备役工作是应对当前国际国内复杂局面的必然要求。国内,台湾问题还没有解决,西藏、新疆等地民族分裂分子趁奥运会在我国召开之机兴风作浪,其他敌对势力及之遥相呼应。国际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对我国的和平崛起很不甘心,想方设法制造障碍。民兵预备役人员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我们不但肩负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历史重任,同时又肩负着捍卫国家主权、抵抗外来侵略、维护社会稳定、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历史使命。为此,我代表全体预备役人员向首长和战友们表决心如下:

12/16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学科学、讲政治、树正气,永葆政治本色。

二、积极参加各项军事活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条例、条令和各项战备工作制度,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苦练过硬的军事本领,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为捍卫国家主权、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勇于付出自己的一切。

三、认真履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战备值勤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好社会治安,敢于同坏人坏事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弘扬社会新风尚,为确保社会稳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各项创建活动中的排头兵作用,响应区人武部的号召,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宜宾”、“双拥模范城”等一系列参建活动,立足本职作贡献,为翠屏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再立新功。

决心就是目标,我们一定信守誓言,不管我们身处何方,从事何种工作,都将认真履行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尽的义务,发扬光荣传统,勤奋工作,努力进取,为翠屏区民兵预备役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13/16管理区2018年党建工作会议总结讲话稿。

同志们: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次党建工作会议的各项议程全部结束了。会上,王利军同志就切实增强“四种意识”,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管理区几位领导同志根据盟里对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管理区实际,对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党政办王昶宇同志围绕加强协同配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行了安排,提出了建议,大家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增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折不扣地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升管理区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此,提几点工作要求:

14/16务虚工作”的错误观念,以党建工作的新成效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新形势新任务下,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是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围绕基层党建七项重点工作,切实把基层党组织工作重心转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上来,更好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一是要明确执政理念,始终把服务群众作为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改善党员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二是要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水平。要善于从基层工作实际出发,多听取群众的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性。三是要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中央明确要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封口、继续抓,推进常态化制度化,一定程度说明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纪党规学习上还不到位,对标合格党员上还有一定差距。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好已经形成的学习制度,扎实抓好“两学一做”教育。四是要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素质,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要在解决困难和复杂问题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15/16各项惠农惠牧政策措施,扎实做好春耕、备耕和春季牧业生产工作,提前谋划农牧业结构调整和设施农牧业建设项目,抓好防火防疫工作,为农牧业增产和农牧民增收打好基础。三是搞好重点项目建设。全力以赴抓好现代畜牧业、文化旅游、煤电清洁能源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27项重点项目,认真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四是加强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在统筹做好各项民生工作的同时,集中推进就业创业、扶贫攻坚、教育卫生质量提升等重点民生工程,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不断提高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五是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清楚,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把各类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问题不转移、矛盾不上交”;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避免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产生新的矛盾,切实维护好管理区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管理区xx年党建工作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散会。

16/16。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十四

各位服刑人员亲属:

为加深服刑人员亲属对监狱执法工作的了解,增强监狱执法的透明度,促进执行公正,现将您们急需知道情况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向您们告知如下:

一、监狱加强了狱务公开工作,在狱内大厅公示栏和会见楼的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向服刑人员及亲属公开了监狱的执法行为和工作程序及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让服刑人员安心改造、亲属放心,同时设置监狱长接访办公室,每周固定一个上午由一名监狱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对您们的接访工作,并可以向工作人员索取狱务公开相关资料。监狱严正声明没有指定任何部门或个人接受为亲属代办会见,请各位亲属防止上当受骗。

二、若需给服刑人员寄顾送款,应在会见你的亲属时,在办证大厅顾送款窗口办理,或需邮寄的应在汇款单的说明栏中写明服刑人员姓名和所在监区,邮寄地址:广东省茂名监狱xx监区xxx人收,邮政编码:525100。

三、被附加判处财产刑(即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服刑人员,可以在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原判人民法院交纳罚金。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一种财产刑。

四、监狱声明没有指定任何部门或个人接受为亲属代交罚金,请各位亲属防止上当受骗。

五、监狱着力为服刑人员营造一个透明、公平公正、廉洁的改造环境,根据服刑人员的服刑表现,依法依规实施奖罚,并根据其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刑事奖励(减刑)。请各位亲属理解支持配合监狱工作,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行贿监狱干警、职工,违者将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六、如有疑问,请拨打监狱狱务公开办公室咨询电话:0668—7387656(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此致!

xxx。

x年x月x日。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十五

社区服刑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改造罪犯的工作,通过对犯人进行正面引导和良性引导,让他们在服刑期间进行改造和教育,以期望他们能够重获自新。在参与社区服刑教育的过程中,我深有感触,下面就分享我对社区服刑教育的心得体会。

社区服刑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正义引导,让犯人认识到他们所犯的错误,并提供机会让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社区服刑教育不仅限于法律知识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引导犯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技能。社区服刑教育的核心在于激发犯人的改造动力,让他们有能力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服刑教育采取了多元化的方法,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在思想教育方面,犯人通过参与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活动,帮助他们调整心态,认真面对自己的错误,重塑人生目标。在文化教育方面,犯人参与各种文化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增加社会责任感。职业技能培训是社区服刑教育的重要环节,它为犯人提供了重新就业的能力,提高了他们回归社会的机会。

社区服刑教育虽然没有法律刑罚那样严厉,但它在改造罪犯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通过社区服刑教育,犯人的心理问题得到了较好的改善,他们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犯人通过学习和思考,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不再重蹈覆辙。一些犯人在职业技能培训中学到了一门手艺,有效提高了他们在社会中的竞争力。

尽管社区服刑教育的成果显著,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首先,社区服刑教育的人员配置和师资力量需要进一步优化,以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其次,社区服刑教育的资源投入仍不足,需要增加政府的资金支持,以确保教育的顺利进行。此外,社区服刑教育需要与社会各界配合,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机会,让犯人在更多领域得到发展和重生。

参与社区服刑教育工作,我深切体会到这项工作对犯人的重要性。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沟通,我发现他们也是普通人,他们犯罪的根源往往是由于环境和教育的缺失。因此,我坚信社区服刑教育是改造罪犯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方向。我将继续投身于社区服刑教育工作中,希望能为更多犯人提供帮助和引导,让他们能够在正义与善良的环境中重获新生。

总结:社区服刑教育是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通过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多元化的方式,它能够有效地改造罪犯,引导他们积极融入社会。然而,社区服刑教育仍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来解决。我将把个人的力量贡献给社区服刑教育,为改善犯人的命运做出自己的贡献。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十六

第一段:引言(总述社区服刑的重要性)。

社区服刑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管制和教育,以实现社会惩罚和矫正的目的。社区服刑是一项重要而有效的刑罚形式,不仅可以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更能为犯罪分子提供积极的改造机会。本文将从我个人的角度出发,探讨在社区服刑期间的心得体会,旨在启发更多的犯罪分子能够真正反省并改过自新。

社区服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社区服刑可以使犯罪分子真实地感受到社会的惩罚,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其次,社区服刑能够保障社会的安全,将犯罪分子限制在社区范围内,减少了他们再次犯罪的机会。同时,社区服刑还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接受教育和工作的方式,他们可以学习到更多有益于个人成长和社会融入的知识和技能。

在社区服刑期间,我切身体会到了社区服刑给我带来的改变和启迪。首先,通过与其他犯罪分子的交流和互动,我更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后果的严重性。通过听取他们的故事和经历,我深感犯罪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伤害和痛苦,努力不再以罪过伤害自己和社会。其次,社区服刑期间,我有机会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活动。通过这些学习与培训,我掌握了一些实用的技能,并且更好地理解和尊重社会规则和价值观。最后,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中,我学会了如何与人相处,如何与他人合作,这些都使我对社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更积极的参与估计。

第四段:社区服刑的影响与启示。

社区服刑对我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以及对待自己和他人的态度。社区服刑使我意识到犯罪并不是唯一的选择,通过努力改过自新,每个人都有机会重新开始。社区服刑还教会了我如何正确对待与人沟通和冲突,通过尊重他人、倾听他人并寻求合作的方法,我更能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并为自己创造更多的机会发展。社区服刑让我明白,无论过去犯下多么严重的错误,只要肯付诸努力,就能够走上正轨,重新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段:结语。

社区服刑是一种有意义的刑罚形式,它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也给予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社区服刑,我深刻体会到了犯罪的后果和改过自新的重要性。我相信,只要每个犯罪分子都能积极面对自己的过去,努力学习和改造,社区服刑肯定能够对他们产生积极的影响,让他们焕发新的生活活力,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优秀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篇十七

社区服刑是一种刑罚形式,旨在让犯罪分子在离开监狱的同时接受监管,在社区中重新适应生活。在此过程中,我深有体会和感悟,下面将结合个人经历,谈谈我的社区服刑心得。

首先,社区服刑期间,我学会了自律和自律。在过去,我以为自己无法控制自己的冲动和欲望。然而,在社区服刑的日子里,我逐渐明白了自律的重要性。我必须自己设定一系列规则和限制,并且确保自己能够遵守它们。我学会了早起,按时完成分配的任务,不违反规定。这些看似简单的事情,却是我现在的基本素质。社区服刑期间,我经历了一次次的自我反省,意识到积极的自律是实现个人成长和犯罪再教育的关键。

其次,我在社区服刑中体验了真正的改变和成长。社区服刑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方式,更是一种重新塑造和改造的机会。在社区中,我接触到了各种各样的人,我与他们分享着自己的故事,理解着他们的心路历程。经过与他们的接触,我渐渐地明白每个人都有改变和成长的潜力。在这个过程中,我开始反思自己的过去,思考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我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学习新的技能,提升自己的文化修养和社会适应能力。这些努力不仅让我在社区服刑期间得到认可,还让我在回归社会后更好地融入其中。

第三,社区服刑让我重新认识了家庭的重要性。在过去,我忽视了家庭的温暖和重要性,一味地追求外面的刺激和快感。然而,在社区服刑期间,我重新建立了与家人的联系,并深刻意识到他们的支持和依赖。我发现,家庭不仅是一个温暖的避风港,也是自己成长和进步的动力源泉。在社区服刑的日子里,我每天都与家人通电话,与他们分享我的所思所想。这份亲情让我感到幸福与满足,也让我更坚定地走上了正道。

第四,社区服刑为我提供了一个重塑人际关系的机会。在过去,我与社会脱节,与正能量人群少有交集。然而,社区服刑让我置身于一个活跃的社区环境中,与各种各样的人有了接触。我结识了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了解到他们的人生和观念,也受到了他们的影响和启发。通过与他们相处,我学会了理解和尊重他人,学会了包容与宽容。我明白了与人沟通的重要性,懂得了与他人合作的价值,这些将成为我未来发展的宝贵财富。

最后,社区服刑经历给了我一次重返社会的机会。在社区中,我有机会重新塑造自己的形象,展示自己的进步和改变。社区服刑使我认识到,犯罪只是我人生中的一个错误,并不代表我终身的形象和未来的发展。在社区中,我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表现出真诚和努力的精神。这些努力和进步得到了社区和社会的认可,为我在社会上重新建立信任和尊重奠定了基础。社区服刑的这段经历激励着我,让我坚信自己可以在未来的日子里做出更多的贡献。

社区服刑是一次呼吸自由空气的机会,让我能够重新审视自己、成长和改变。通过自律、自省和积极的行动,我成功完成了社区服刑的期限,并顺利回归社会。这段经历对我来说是痛苦的,但却是宝贵的。它不仅教会了我如何成为一个更好的人,更让我明白了真正的自由来自于自己内心的觉醒和成长。我希望我能用自己的经历和体会,帮助更多的人意识到改变和成长的重要性,共同建设和谐、安全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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