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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篇一
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可知,宅基地所有权不能继承,但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继承条件:
(二)继承人必须是村集体成员
具体程序:
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原宅基地使用证、相关产权证明到当地国土部门申请,经勘察核实后,土地管理部门会为继承人颁发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至于继承后能否翻建住房,还要看当地村镇制定的住房建设规划。继承人盖房时要先向当地村镇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建房要求后,方可依法开工建设。
企业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临时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被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x土地管理法》、《省实施xxx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范围。
(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采石、挖沙、取土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临时用地原则。
(一)临时用地应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的临时用地使用数量。
(三)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要落实绿化和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条临时用地期限。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在用地期满前15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临时用地资料。
(一)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电子坐标,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临时使用林地或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应当与县市xxx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四)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经评审合格的耕地复垦方案。
第六条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
(三)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xxx门负责审批。
(四)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批准的,应当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可以批准的,及时办理审批文件,并组织确定用地范围;不能批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私下与农户协商使用临时用地。
第七条临时用地补偿。
(一)临时占用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应按年产值和使用年限进行补偿,年产值标准分别为:水田1650元/亩,旱地1050元/亩,专业菜地2600元/亩,专业鱼池2200元/亩。
(二)临时用地上的青苗,按规定进行补偿。
(三)临时用地上涉及建(构)筑物拆迁的,按规定进行补偿。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复垦后地类标准降低的,按使用前后相应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差额予以补偿;不能复垦的,按原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八条临时用地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项目业主单位缴纳复垦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一)确需临时使用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吉首市:水田、专业菜地按20000元/亩,旱地按12000元/亩标准收取;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水田、专业菜地按16000元/亩,旱地按10000元/亩标准收取。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除按800元/亩缴纳复垦保证金外,还应按规定向当地林业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属省内审批的,按每亩1500元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需报国家审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部门负责对复垦后的林地进行森林植被恢复。
第九条临时占用耕地不能复垦且需要永久征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达到耕作条件,并经xxx门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单位没有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交由xxx门统一组织复垦。xxx门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要求,对复垦土地验收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第十二条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关于临时使用道路和水系的相关问题。
(一)临时占用道路的问题。由施工单位与县(市)建设指挥部、道路权属人签订道路使用协议,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恢复”的原则,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使用完毕后的恢复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临时占用水系的问题。施工单位要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建设指挥部、权属人签订使用协议,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对破坏的水系,在根据设计要求正式恢复前,要采取临时措施,尽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施工单位要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工程和弃土弃渣,保护好水域环境,保证河道行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第十四条对合法的临时用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审批、监管等工作。如临时用地使用存在遗留问题和临时使用道路及水系恢复不到位,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兜底解决。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临时用地管理职责,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篇三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xxx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并受让山林、土地经营权和水电路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面积、附属设施、家具及房产四界: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乡 村 组 ,为 结构,建筑面积有 平方米 ,附属设施有 ,主要家具有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号,土地使用证号为 号 。房屋四界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第二条 甲方随同所售房屋转让的山林、土地的经营权证书编号及相关地点、面积、四界为:
1、山林共 处 亩,权证编号为 号 。其中:
2、土地共 处 亩,权证编号为 号。其中:
第三条 甲方随同所售房屋转让的水、电、路使用权情况:
1、水:
2、电:
3、路:
第四条 甲方保证交接的该房屋产权及山林土地经营权、水电路使用权没有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元整(含附属设施、山林、土地、水、电、路等相关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相关税费各自负担。
第六条 付款方式和房屋交付: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即交付房屋及房屋相关证件,并协助乙方办理完毕相关权证(《林权证》、《土地经营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转让手续的当日付清房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如有违约,违约方按房屋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甲方配偶(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见证人(签字):
鉴证单位: 村村民委员会 (印章)
年 月 日
附手续办理及程序:
1、 乙方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村准迁材料+派出所上户)
2、 双方持户口薄、身份证、私章和甲方《土地经营权证》与村干部(管审批和公章的)一同到财经所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3、 再双方持户口薄、原身份证、私章和甲方《林权证》与村干部(管审批和公章的)一同到林业站办理林权转让手续。
4、 乙方到地税所完契税
5、 双方持税票、建房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私章与村干部(管审批和公章的)到土管所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
(边远地4、5两项也可不办,但要保管原甲方的土地使用证)
企业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篇四
书:报告。。。完毕
审:现在开庭,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核对到庭的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审:请原告通报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家庭住址? 江:。。。。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王:王xx,xxx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审:请被告通报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家庭住址? 被告:。。。。
审:被告方队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谢,殷:没有
审:现宣布各方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江西省华东交大模拟法庭受理原告江x诉被告李x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婷和人民陪审员张xx、陈xx组成,由胡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雷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王:不申请。
审: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谢,殷:不申请
审:为了便于双方举证,质证,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有证人。
被:有一份证人证言。
审:现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宣读起诉书 原代:
审:被告方,刚才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你是否听清楚了? 被:
谢,殷:没有
审:现在由原告方进举证
王:第二份证据是土地使用证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来源于政府的颁发,这份证据主要证实本案所争议的该栋房屋的宅基地拥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余集建93字第01-3-05157号,土地使用者是江x,地址是站前村竹溪小组,土地类别是宅基地,面积是平方米。整栋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使用者为江x,批准使用权限为永久,填发机关为余江县土地矿产管理局,颁发时间为93年4月17日,土地证盖有省人民政府的印章及填发机关的印章。
审:被告方对其有无异议?
谢:对这份证据的来源和内容是真实的,关键性的一点是原告在申领该土地使用证时,没有征得被告方的同意,这只是一份土地使用证书,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房屋确权纠纷,对房屋的确权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
王:整个申领土地使用证得过程是没有反映的,土地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时,这一土地的左邻右舍及相关人都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名,如没有异议,就颁发,有异议就不发。本案争诉的是房屋产权纠纷,所争议的房屋宅基地是相连的,在农村土地的登记是根据房屋所有权归谁来定的,土地使用证表明了这一块宅基地是谁的,土地附建的房屋是谁的。在农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基本上是合一的,土地使用证比本上是准房产证,是紧密相连的。
殷:首先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这房屋是父母建的,他母亲是2003年去世的,1993年他母亲肯定在世,土地使用证应当登记为母亲的名字。农村的房屋是没有房屋产权证,一般情况是这样的,但也不排除例外,93年国家是对农村所建的房屋发放土地使用证。
王:房屋是父母所建的,这是不争的事实。93年发放土地所有证时他母亲还在,那为什么没有以他母亲的名字发放土地使用证,而是以原告的名字发放土地证,这恰恰证实了1980年全栋房屋由原告一人顶下的事实,土地使用证的发放人征得了相关人的同意。这有力表明了原告一人顶下房屋的历史事实存在。
殷:有待于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详细的证据来证实。
审:原告继续进行举证
王: 第三份证据是调查笔录,第一份调查笔录是对证人刘xx(原、被告的妹妹)的证言,第二份调查笔录是对张xx(原、被告的叔叔)的证言。 审:传证人刘xx出庭。
张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刘:清楚,当时我也有十六七岁了,归一个哥哥所有。当时作价七百元给了江x,过两天给钱的时候我在场。给了二百块钱给李x,另外一百五十元从老屋里扣除。 王:你和江x是同胞兄妹关系吗? 刘:是同胞兄妹。
谢: 有,除了兄妹关系,你和原被告还有什么关系? 刘:江x的老婆和我的丈夫是兄妹关系。
殷: 原告给200块钱给被告的时候有写收据之类的凭证吗? 刘:没有
刘:作价七百元,过了几天给了钱给李x,当时我看到了。 审:江x写了条子给李x了吗? 刘:没有。
审:请证人刘xx退庭 审:传证人张x出庭
陈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张x。。。
审:现由原被告对证人发问
王:对竹溪江家的老屋你了解吗?请你就你所知的情况说一下。
张x:写过,但不记得放哪了。
王:你说给了三百元钱给李x,他们兄弟俩当时分了这钱吗? 张x:没有。
审: 被告方有什么要问的吗
殷:江x的岳母和你老婆是什么关系? 张x:和我老婆是俩姐妹。 审:请证人张x退庭
审:现由被告方举证
王:这份证据没有分家主持人的签名,也没有参与分家人的签名。分家的记录没有涉及对房屋的分配,被告方提供的这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王:邓埠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即关于赡养母亲方面的内容而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五条内容写得很明白。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被告在父亲过世前和过世后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这不是事实。被告一一主张了对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原来的调解协议上也载明了对该房屋的意见。 原代:这只代表个人意见,是乡镇场自制式的调解书,对原被告母亲的赡养。如果这是赡养协议,当事人一方应该是赡养人,另一方应该是被赡养人,但调解书上的当事人仅仅是两个赡养人,没有被赡养人的名字。这份自制式调解书,填写不规范,没有江x的签名,也没有原被告母亲吴春花的签名,也就是没有另外两方当事人的签名。这份协议毫无价值,对本案起不了任何证明作用。
审:被告方继续举证
王:证明的内容不明,如果是赡养证明,则与本案无关,如果对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他们也无权证明,证明的主体更是不明。
殷:证人熊润林,邓银茂主要证实被告李x尽了赡养义务。。。。。。。。。。。《提交证据》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王:见(代理词)
审:被告方你有什么辩论意见要陈述吗?
谢: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和原告方的代理词,我作如下答辩,原、被告虽然不是亲兄弟,但毕竟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这份亲情是割不断的,本案争议最大的是原被告父母共建的房屋原告是否取得所有权,原告说出资三百五十元顶下那房屋,另有证人刘xx的证词,证人张x也从侧面证实了这一点,这份证据的效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人刘xx的陈述是矛盾的,刘xx就这一事实的陈述前后是矛盾的,原被告虽不是亲兄弟,刘xx另外与本案的原告还有其他的亲戚关系。江x的老婆和刘xx的老婆是亲姐妹,刘xx的证词不能证实江x用三百五十元买断了这房屋的所有权。在农村处理房子时,应会有协议,原告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在处理街上老房子都有协议。关于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涉及到土地权属应当由相关人民政府调处,本案今天庭审可能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因为被告已经向相关政府申请撤销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证,重新颁发的问题。 78年刘xx说给了钱,他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当时协议这房子时没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就没有写协议。
审:原告方是否还有第二轮辩论意见?
殷:第一,关于证人刘xx的证词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有效,通过证人当庭陈述的事实,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内容,他说在家里给了二百元,另外一百五十元从叔父那街上老屋款中扣除,在原告的诉状中说在叔父那街上老屋款中拿去了一半,但现在讲被告全部拿去了。这是自相矛盾,原告方证人的证词不真实。对于房屋权属问题应是相关政府部门解决的问题,不是法院权属管辖问题。
审:原告方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王:没有。
审:被告方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谢,殷:没有。
审:法庭辩论结束,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88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但要看调解得合不合理。 审:被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被:不同意。
审: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调解不成立
审:被告,对于原告方提出的那三块门,你都拿掉了吗? 李x:是的
审:休庭十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护,法庭调解,合议庭经过评议,对本案的事实确定如下:本院认为:1980年期间,被告向父母提出将1966年家里建造的一房屋与原告分家拆产,在经得父母及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出资购买该栋房屋中被告共有的另一半,即整栋房屋由原告一人顶下。原告取得整栋房屋所有权以后,余江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于1993年4月17日确认了原告对该栋房屋所占宅基地,并发给了原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主张编号为01-3-050157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04年期间,被告占据原告半栋房屋,属侵权行为,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的房屋侵占,搬出其在房屋内的堆放物,返还原告房屋的三片房门,恢复原状。为此,本院依照xxx《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以上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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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篇五
尊敬的领导:
本人现用名:___,性别:_,民族:__; 户籍住址: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
由于当初登记之时出现错误导致使用此现用名,后在家里一直使用___名,上学时以及在外打工期间也一直使用___名,因为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给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造成了很多苦恼.
根据《xxx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及《xxx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___,更改为:___。本人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愿贵所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改名意愿,谨请领导批准为盼,申请人深表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