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

时间:2023-10-22 作者:书香墨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

通过学习心得的写作,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效果。以下是一些值得参考的工作心得范文,希望能够在你的工作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篇一

女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她们的权益保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为了确保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制定了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该法案于最近获得通过,引发了广泛讨论。我在阅读该法案的过程中深受震撼和触动。女儿童权益的保障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和担当,这种保障的实施将会深刻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

二段:该法案对于女儿童的保护措施(250字)。

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她们在生活中面临种种的挑战。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为她们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措施。法案规定了女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健康成长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等方面的保障。特别是对于儿童的权益教育,法案提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全社会共同努力,保障女儿童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确保她们能够平等自主地发展。

三段:该法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250字)。

尽管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措施,但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很多挑战。首先,法案中的保障措施需要落地实施,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其次,社会的观念与法案中的保障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这也需要通过社会的教育与宣传来解决。最后,由于女儿童的权益保护是个长期的过程,还需要对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提升。克服这些挑战,让女儿童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是一个连续的努力和长期的目标。

为了让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真正落实到位,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支持。首先,政府部门要全面负责地执行法律,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确保法律的贯彻落实。其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让全民形成保护女儿童权益的共识。此外,还需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社会的社会责任感,从而形成全民共同努力的局面,保障女儿童的权益。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关乎女儿童的成长和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女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只有她们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爱,社会才能够持续进步。未来,我希望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能够真正落实到位,成为社会的共识和共同努力的目标。只有这样,女儿童才能真正成为阳光下最美的花朵,为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总字数:累计1200字)。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篇二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女性和儿童的权益,为她们创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近年来,我国社会态势不断发展,对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这部法律,并积极落实其中的具体内容。通过阅读和研究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我内心深刻地意识到了这部法律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和促进女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女儿童在传统社会中长期饱受歧视和忽视,在教育、卫生、就业等方面都面临巨大困境。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出台为女儿童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她们在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中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和权益。这不仅是对女儿童权益的尊重,也是对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其次,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女儿童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女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她们的全面发展关系到整个民族和社会的进步。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出台确保了女儿童能够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健康的成长环境和充分的发展空间。这无疑会激发女儿童的潜能和创造力,使她们在教育和职业方面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并为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再次,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提高了社会对待女儿童问题的关注度。在过去,女儿童常常被忽视,他们的权益被无视。而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女儿童的发展问题。这也提醒我们,除了法律保护,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关注女儿童的权益,呼吁社会共同行动,为实现女儿童的全面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

另外,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法律的实施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效。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机构等各方面都必须积极配合和执行这部法律。政府应该切实履行职责,提供更好的教育、卫生和保护服务;家庭应该给予女儿童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学校应该创造公正的教育环境;社会机构应该展开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女儿童权益的意识。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最后,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努力。女儿童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更需要社会的认可和行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自身的意识,关注女儿童的权益,积极参与到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能够创造一个公平、和谐、充满机遇的社会环境,让女儿童能够实现自身的价值和梦想。

总之,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全面发展。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女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提高了社会对待女儿童问题的关注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落实。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中,为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让女儿童在尊重和保护中茁壮成长,并为国家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篇三

女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障她们的权益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了解决女儿童在教育、健康和人身安全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我国制定并实行了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该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她们的全面发展。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使我深切意识到保护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激发了我对于儿童权益保护事业的关注。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和变化。首先,该法强化了对女儿童教育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家庭和学校要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这使得女儿童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学习环境和相应的教育资源,有助于她们的全面发展。其次,该法加大了对女儿童健康状况的关注。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保障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女儿童人身安全的保护,明确了对性侵害儿童的惩罚力度和救助机制。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为女儿童的成长提供了更加安全和良好的环境。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如何确保法律的有效落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和惩治机制,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各具特色的习俗和观念,导致法律难以得到落实。另外,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导致很多人对法律内容和相关规定不了解。这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认识和重视。此外,法律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适应各个领域的实际需求。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知自己在推动女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首先,我将积极参与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将法律的内容和相关规定传达给更多人。我会利用自己的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和法律知识,引导更多的人关注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其次,我会关注周围的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如发现有女儿童受到侵害或违法行为,我将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和举证,为受害者争取应有的权益。此外,我还将参与儿童权益保护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女儿童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五段:总结(200字)。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为女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在法律的引领下,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和关注。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女儿童权益的全面保障,为她们的成长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美好的环境。作为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为实现儿童权益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篇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组织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研究本行政区域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侵害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以下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三)受理妇女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与制定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于涉及妇女的政治权利、生命健康、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利益分配、婚姻家庭等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省、市两级不低于30%,县、乡两级不低于25%。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妇女领导干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干部管理部门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企业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当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一条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不得使其辍学。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实施生理、心理教育,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应当在学生中加强男女平等教育,禁止歧视女学生。

第十四条各类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学生、提高对女性学生的录取标准或者限制女性学生录取的比例。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城镇和农村妇女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尊重妇女的就业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妇女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改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女职工,损害女职工的利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任何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损害妇女的合法利益。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劳动,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条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受影响。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的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作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未与工会或者女职工协商,不得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企业应当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普查,普查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卫生保健部门应当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二十五条妇女对家庭的共有财产享有同其他家庭成员同样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而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第二十六条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的权利。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村规民约不得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在同等条件下,对老年妇女和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无生活来源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

第二十八条丧偶妇女有权自主处分本人所有的财产、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因胎儿是女性人工终止妊娠;。

(二)溺杀、遗弃、残害女婴;。

(三)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四)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五)虐待和遗弃病、残妇女与老年妇女;。

(六)禁止以介绍婚姻等为名买卖妇女;。

(七)其他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搜查女性消费者的身体。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并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身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女方离婚后无居所,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应当裁决有条件的男方给予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三十四条丧偶、离异的中老年妇女要求再婚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对重婚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工作。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发现对妇女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劝阻和调解、处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不能投诉的,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举报。

公安机关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报警求助后,应当及时出警和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和起诉条件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决定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应当及时审理;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诉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应当依法照顾受害妇女。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使其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学生、提高对女性学生录取标准或者限制女性学生录取比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学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和在与妇女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由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属于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发女职工的工资和恢复其工作,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的职工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作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的,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或者女职工协商,强迫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采取措施推行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的,由上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因胎儿是女性人工终止妊娠的,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关机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干涉中老年妇女再婚的,由干涉者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干涉者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实施。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则》同时废止。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篇五

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这是因为:

(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女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

为什么强调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方面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对女职工退休制度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正确理解这一新的规定,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一)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退休制度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着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以及其退休后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利益。因此,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利益。

(二)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变相提前退休。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退休的,女职工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赔偿给女职工造成的损失。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2、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5、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6、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7、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8、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二)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三)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是为了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促进国策的贯彻落实。

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

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指妇女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在离婚时采取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等。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篇六

根据市中院《关于转发省法协〈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保护妇女权益和女法官、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工作调查通知〉的通知》精神,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特对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以及女法官、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法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法院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对起诉来院的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做到快审快结。近年来,共审结涉及妇女案件x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妇女维权构筑了坚固的司法防线。

我院在惩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中,从修正妇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在保证案件公正裁决的前提下,更倾重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以来,我院共立案受理涉嫌性侵犯案件件x人,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力震慑和教育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如家庭暴力等案件也不断增加。在这类案件中,家庭不但不是避风港反而成为了受害场所。我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认真调查分析原因,一方面,加大调解力度,对于因一时冲动而闹离婚的,尽可能维持家庭的和睦,对于确实无法换回的,也要最大化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20以来,我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件,结案件。在这类案件中,都充分发挥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维护了社会家庭的安定团结,维持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二)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

为加大维权工作力度,我们还建立了维权示范岗,使涉及妇女的案件均得到快速高效公正处理,为妇女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立案接待人员热情接待,耐心细致,针对来访妇女缺乏法律知识,文化水平不一的特点,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耐心认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答,达到群众满意。二是审判人员依法审判,在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前提下,维护弱势主体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答,悉心劝导,帮助来访妇女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三是审判人员公平调处,维护稳定。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努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四是审判人员释疑解难,切实帮困。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为妇女排忧解难,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为提高广大妇女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在每年“三·八”妇女节期间,我院组织干警走进社区、走向街头义务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以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法律宣讲、邀请观摩庭审现场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开展“迎三·八”法官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我院在普法宣传方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妇女和其它群体的法治意识,为辖区建立和谐的法治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深受各界群众好评。

(三)建立完善合议庭制度,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化诉讼程序,尽力把矛盾解决在庭前。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四)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本院妇联工作。

作为法院妇联组织首要工作是做好妇女工作,为女干警解决后顾之忧,使女同志真正能够顶起半边天。针对女同志的思想和家庭的特殊情况,为了减轻女同志的生活压力,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我院妇联组织在每年的妇女节期间都会组织各种活动。比如组织全院女同志打扑克,举行乒乓球比赛。

在今后的工作中,x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实现法院严肃的审判工作和妇联群众团体维权优势互补,使司法公正与思想教育有效结合,形成强大的合力,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二)加强女法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1、提高认识,形成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女法官队伍建设纳入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通盘规划,重点加强,彻底摒弃重男轻女思想,努力形成尊重妇女、使女法官脱颖而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深刻认识当前女法官使用中存在的现状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在努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今天,应高度重视女法官这支重要力量,充分挖掘女法官的潜力,进一步调动她们的工作积极性。三要重视女法官自身思想观念的解放。在做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的同时,不断提升她们的职业信仰,强化她们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四要大力培养、挖掘女法官先进典型。对涌现出的典型女法官、典型事迹要大力宣传,大力表彰,并号召全体法官掀起学习先进、学习榜样的高潮,使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加强女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女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女法官自觉做到坚持“公正与效率”,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观念,真正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到实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女法官队伍,树立人民女法官良好形象。从而不断提高女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审判业务水平,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法院要切实抓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鼓励女法官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为县场共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2)要积极推进法院女法官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女法官队伍。通过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党和人民信赖的女法官队伍,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一要努力加强女法官的司法为民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要把廉政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进一步抓好女法官队伍作风建设;三要加强组织建设,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从优录取高素质的女法官人才。

3、加强女法官的职业培训。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院女法官开展培训。培训要以知识培训向技能型培训转化,并设立女法官类别的专项教育培训。同时建议上一级法院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一是改变培训的方式,扩大培训面。二是降低培训费用,争取专项培训资金。三是保证培训效果。采取就地培训,减收或免收培训费用等方式,增加培训的次数和扩大培训的范围,不断提高本院女法官的素质。

4、实行人情化管理,激发女法官主动性和创造性。

法院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部署工作、编排分工时,要尽量考虑女法官的特点,对女法官实行人情化管理,为女法官创造宽松有利的工作环境,激发女法官爱岗敬业、拼搏实干的工作热情。一是要把握女性法官的生理特点,关心女法官的日常生活。例如在安排全体干警体检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女法官进行妇科专项检查,保证女法官的身心健康;二是要对女法官进行人情化关怀;三是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陶冶情操,展示女法官英姿。

2、加强女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女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女法官自觉做到坚持“公正与效率”,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观念,真正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到实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女法官队伍,树立人民女法官良好形象。从而不断提高女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审判业务水平,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法院要切实抓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鼓励女法官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为县场共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2)要积极推进法院女法官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女法官队伍。通过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党和人民信赖的女法官队伍,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一要努力加强女法官的司法为民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要把廉政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进一步抓好女法官队伍作风建设;三要加强组织建设,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从优录取高素质的女法官人才。

3、加强女法官的职业培训。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院女法官开展培训。培训要以知识培训向技能型培训转化,并设立女法官类别的专项教育培训。同时建议上一级法院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一是改变培训的方式,扩大培训面。二是降低培训费用,争取专项培训资金。三是保证培训效果。采取就地培训,减收或免收培训费用等方式,增加培训的次数和扩大培训的范围,不断提高本院女法官的素质。

4、实行人情化管理,激发女法官主动性和创造性。

法院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部署工作、编排分工时,要尽量考虑女法官的特点,对女法官实行人情化管理,为女法官创造宽松有利的工作环境,激发女法官爱岗敬业、拼搏实干的工作热情。一是要把握女性法官的生理特点,关心女法官的日常生活。例如在安排全体干警体检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女法官进行妇科专项检查,保证女法官的身心健康;二是要对女法官进行人情化关怀;三是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陶冶情操,展示女法官英姿。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篇七

保障广大妇女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为此,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结合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徐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徐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促进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依法维护妇女在社会保障和劳动工资收入方面的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有力促进了我市妇女事业的发展。到底,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3.36万人,其中女性为1.74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60.26万人,其中女性为28.84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76.78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68.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33.34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30.44万人,其中享受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人数达到0.57万人。

主要做法是:

(一)全力做好妇女就业再就业工作。

就业平等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妇女就业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近几年,在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其中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占多数,且再就业难度比较大。根据这种情况,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将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认真抓好落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妇女就业人数不断增长、就业领域不断拓宽、就业层次不断提高。

1、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做好就业服务。一是引导和鼓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免费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同时举办了专门面向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的专场招聘洽谈会。二是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表彰和树立一批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典型,引导和激励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大胆创业,激励她们的创业积极性。三是对40岁此文来源于本网网:以上女性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通过政府购买工作岗位,购买培训成果,大力开发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等适合妇女劳动特点的就业岗位,将这些岗位优先提供给大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

2、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我市的妇女就业培训工作以提高妇女就业素质为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针对妇女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在专业选择和办班形式上注意向妇女倾斜,先后开设了家政服务、月嫂、插花和布艺制作等十余个专业(工种)。同时针对妇女家务事较多的特点,在上课时间安排上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开办了白班、晚班或全日制班、半日制班、周六、周日班,方面了妇女参加培训,受到了她们的欢迎。二是根据下岗失业女性年龄、文化程度、求职愿望,有针对性地分类实施培训。对具有较高文化的年青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组织其参加计算机操作、食用菌栽培等新技术领域的培训;对技能单一、文化基础较低的壮年女性,组织参加家政服务等技能相对简单、就业面广的劳动密集型职业的技能培训;对年龄较大的女性“40”人员,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培训。三是实行推荐妇女培训就业奖励机制。凡培训机构培训妇女合格率达85%以上,且培训合格的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就业人数,在按中标价格支付培训单位培训经费的基础上另按照中标价格的25-35%予以奖励。四是搞好培训与就业的对接,提高女性培训就业率。将经培训结业后的女性失业下岗人员输入职业介绍网络,并采取举办劳动力洽谈现场会等多种形式积极联系用工单位,为培训学员提供寻找岗位的平台,同时对自谋职业或创办企业的学员提供义务的后续帮助服务,确保成功就业。

3、加强劳务输出协调,做好转移就业。近年来,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为主要措施,实行“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模式,进一步健全农村劳务输出组织网络,加大劳务资金投入,发展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采取“政府发动、典型带动、市场拉动、培训推动、企业促动、南北联动”等形式,使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不断增加、层次不断提升、范围不断扩展、协作不断深化、贡献不断加大,基本做到了输出有组织、求职有服务、就业有技能、创业有平台、权益有保障。其中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尤其是农村女青年劳务输出工作,在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在各级妇联、劳动、农业、教育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增加农村家庭收入、促进妇女就业、提高妇女地位做出积极的贡献。至20末,全市在外务工的农村女性劳动力48.47万人,占全市在外务工总人数的46%,占全市农村女性劳动力总量的30%。年全市在外务工的农村女性劳动力带回劳务收入近27亿元,相当于每个农村女性增加了劳务收入920元。

(二)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近年来,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市劳动保障部门不断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已初步建立了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城镇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和生育期间能够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其中,生育保险是专门针对妇女生育问题、为保障妇女权益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艰苦努力,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1、逐步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我市生育保险从10月实施以来,有关政策在不断完善。市政府确定了有关提取比例、支付待遇项目和标准等基础政策,2005年我们针对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支付项目和标准已明显偏低的实际情况,对现行各协议医院和现行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认真调研分析,为今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待遇标准、扩大支付项目和维护女职工权益做好了准备工作。

2、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为确保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的完成,我市加大了扩面工作力度。一是加强目标领导,成立了生育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市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会议,分解落实了扩面工作指标。二是加强督促检查,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排查,并到六县(市)、贾汪区专门督促检查扩面工作情况,将参保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积极争取未参保单位参保。三是加强政策完善,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稳步推进生育保险扩面工作。至2005年底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30.44万人。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积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维护广大妇女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我们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妇女在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分配方面的合法权益。

1、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劳动标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严肃查处使用童工案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贯彻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收入。在企业内部建立岗位工资制度,除了不适于女性职工的工作岗位外,实行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同工同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女职工的工资收入。

3、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注重维护妇女在劳动争议方面的权益。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妇女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我们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突出落实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重点查处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时、超强度劳动等违法行为。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篇八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篇九

三大原则为妇女“撑腰”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释义]本条是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一)男女平等原则。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二)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的原则。即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妇女开展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权益。(三)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的原则。

受教育权男女平等。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校和有关部门应保障妇女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方面权利的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如军校、公安院校的某些专业)之外,学校在招生录取学生时,对那些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女性,应同男生一视同仁。

就业不得歧视女性。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如果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则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犯了妇女的婚姻、生育权利,应属无效。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企业不得因“四期”解雇女职工。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释义]本条是关于辞退女职工和退休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还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农村女性权益得到关照。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释义]在实践中,某些农村经济组织在分配各项权益时发生了一些明显的性别歧视行为,造成部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些做法都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侵害了妇女的财产权益。因此本条特别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首次将“性骚扰”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释义]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性骚扰作出禁止性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平等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规定禁止性骚扰、对性骚扰追究法律责任的意义在于可以净化道德风尚;积极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积极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令禁止“家庭暴力”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从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二是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三是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夫妻平等享有共同财产。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妇女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权利新增的规定,即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同时,妇女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而付出较多义务,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权利。同时,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只有当女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时,才有权提出补偿要求。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篇十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8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月1日起执行的。

答:一是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二是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妇联的职责;四是提高人大女性代表比例;五是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六是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七是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八是禁止性骚扰;九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十是强化法律责任。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5、为什么要制定妇女保障法?

(1)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2)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也是切实可行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且当时立法所依赖的经济社会条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因此,为了解决在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妇女的焕发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答: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统一;二是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三是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思路: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切实有效地实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的基本思路。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答: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条文总数也有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一是总则方面:(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二是妇女权益领域:(1)政治权利方面;(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4)财产权益方面;(5)人身权益方面;(6)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

三是法律责任部分: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政府部门的职责,增强了可操作性。

答:(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利(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

12、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有哪些?

答: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包括(1)选举、监督、罢免人大代表,通过国家权利机关管理国家事务;(2)以干部身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3)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途径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5)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6)参加妇女组织、工会、共青团等,参与民主管理活动。

13、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可以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吗?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14、妇女文化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15、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1)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2)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16、对农村妇女财产权利的保障应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两性平等权;(2)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的两性平等权;(3)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方面的两性平等权;(4)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两性平等权。

17、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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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和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19、家庭暴力实施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20、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法律救助?

答: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寻求救助:一是要求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21、侵害妇女权益者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分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则?

答:男女权利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男女在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婚姻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而有所歧视,尤其是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对妇女进行歧视。

23、为什么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答: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的政策进入法律,可以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是本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大突破和亮点,体现了宪法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履行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对于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与实行男女平等是国际人权法与妇女人权法对国家的义务性要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实也是政府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24、什么是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25、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联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妇联的根本宗旨。各级妇联组织应该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26、什么是文化教育权利?

答: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27、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答:由于妇女是否享有文化教育权利以及享有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民族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妇女自身的解放,因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28、为什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具有利益冲突的各方相融,尤其是劳资关系协调,只要存在歧视,社会就不公正。不公正的社会不会和谐。任何人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行为,均属于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他不仅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29、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吗?

答:(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中提供就业机会的一方,有权自主招用职员;劳动者是自由就业的主体,双方只要订立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彼此便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才能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2)我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基于上述理由,女职工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应当要求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30、什么是财产权利?

答:财产权利是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31、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这是实现我国宪法男女平等权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实现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切实维护妇女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2、什么是人身权利?

答:人身权,是指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33、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其内容主要是:(1)法律确定妇女人格独立,具有与男子平等的主体资格;(2)法律确认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人身权利;(3)法律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与男子的人身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是对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的彻底否定,是男女平等在人身权利方面的体现。

34、什么是人格权?

答: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为客体的权利。

35、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

答:妇女的名誉权是指妇女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妇女的荣誉权是指妇女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妇女的隐私权是指妇女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妇女的肖像权是指妇女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36、如何保障妇女的人格权?

答:为了保障妇女的人格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的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37、什么是人身自由?

答: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

38、如何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答:要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就必须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9、在农村妇女相关财产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妇女法强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规定“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40、什么是对妇女的性骚扰?

答:对妇女的'性骚扰就是“以语言或行动形式,带有黄色或性要求性质,具有性取向的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和冒犯,或带有性色彩的话语。”

41、妇女受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在受到性骚扰时:(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3)直接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

42、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关部门负有什么责任?

答:妇女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村(居)委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村(居)委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对防治家庭暴力负有重要的职责。受害妇女可以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3、什么是婚姻家庭权利?

答:是指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44、什么是婚姻自主权?

答:是指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妇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45、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包括那些内容?

答:一是结婚自主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二是离婚自主权,指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46、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方在哪三个时期不得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47、在学校录取学生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法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了制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行为,妇女法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48、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9、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

答: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50、在农村妇女相关财产权益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妇女法强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规定“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51、什么是代位继承权?

答: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52、代位继承人必须具备哪几种条件?

答:(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53、如何保护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答:丧偶妇女对公、婆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是公、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丧偶妇女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有权处分,任何人不得干涉。

5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答: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5、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

答:(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6、夫妻间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的时间。

(2)约定的范围。

(3)约定的内容。

(4)约定的方式。

(5)约定的优先力。

(6)约定的约束力。

57、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答: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58、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女方有权拒绝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9、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答: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60、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集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1、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应如何解决?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62、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权益作了明确规定?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亦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

63、我国《宪法》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那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6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妇女应当努力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66、妇女通过什么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

答: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有以下一些途径和形式:

(1)我国妇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

(2)我国妇女通过加入中国共产党来行使政治权利,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

(3)我国妇女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

(4)我国妇女通过各级妇女联合会来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5)我国妇女通过参加政府工作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

(6)其他途径,如通过信访、媒体等。

答: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妇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一)禁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

(二)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对妇女的继续教育。

68、国家为什么要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是基于以下原因:

(1)在现代社会中,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2)生育保险制度的受益者绝不仅仅是广大妇女,而是全体社会成员。

(3)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已经实践了多年,并积累起一定的经验,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应当抓住现有的大好时机全面推行该制度,保障妇女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69、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对男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篇十一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获得贯彻实施妇女法情况的基础性资料,总结和评价妇女法实施十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及修改完善妇女法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从不同角度了解妇女法来的实施情况,本次调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社会公众.调查公众对妇女法的认知程度,对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的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要求.并以男性为参照,围绕政治,劳动,婚姻,家庭等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分析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二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关机构的负责人.调查上述单位和部门对妇女法的认知水平,贯彻落实妇女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二,调查对象。

1,居住家庭户内的16岁至60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2,妇联,宣传部门,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妇女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执法机关认真履行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社会公众热情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中,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文化事务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总体上看,妇女法的'执行情况较好,群众的满意度较高.主要表现在:。

85.3%的被访公众知道我国目前有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够正确的说出妇女法的名称.在知道妇女法的人中,56.2%认为这部法律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认为有点用.

2,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程度74.0%的人对妇女法认知程度较高,58.9%的人能正确写出该法中涉及的妇女六项基本权益.

四,主要问题。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但调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程度仍比较严重.半数以上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认为,近5年来侵害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单位,被调查的机构负责人经常接触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问题和事件,从亲身感受中高达57.8%的人认为工作中涉及的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认为没有变化和减少的人数比例分别为21.1%和21.1%.

主要表现为:。

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1,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2,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劳动权益方面:。

4,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不利位置;5,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婚姻家庭方面:。

1,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

2,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五,对策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2,××××××××××××。

3,××××××××××××。

附:调查原始材料(访谈式)1。

社会调查报告的题目。

对象。

调查记录内容。

×××(系安丘酒厂工人。

问:你好,我是×××,根据学校安排搞一个社会调查,能否耽误你几分钟的时间问你几个问题答:可以.

问:前段时间我国颁布实施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你了解吗答:通过新闻联播了解一点点.

问:你对我国现阶段妇女权益保障状况有何看法答:现阶段我国妇女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社会地位全面提高.

问:你认为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需有哪些方面的提高答:××××××××××××.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篇十二

各位主任、委员:

一、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个办事处、*个镇,辖***个居委会、***个行政村,妇女人数***万人。《妇女法》实施**年来,我区妇女的政治、文化教育、人身权利和劳动权益等得到较好的维护,主要表现为:

1、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女干部****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51%,比199*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共有科级以上女领导干部***人,占全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总数的16.4%;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的党政群机关有**个,占部门总数的48.5%,比199*年提高了14.2个百分点。镇(办)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人,平均每个班子配备1.9人;全区***个村“两委”班子配备了女干部,其中有女党支部书记6人,女主任4人,妇女进“两委”比例达到42.3%。

2、妇女就业和劳动权力得到进一步保护。截止底,全区企业有女职工**万人,占职工总数的57%。90%的企业设立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大力推行生育保险区级统筹,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达到***4万人,今年1-9月份有****名女职工在生育保险中受益,共领取生育保险金****万元。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1-9月份,有失业女职工***人次,领取失业金*****万元。各地积极开拓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发展民营经济,拓展了妇女的就业渠道。

3、建立起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并不断巩固。妇幼卫生监测体系日益完善,截止20底,全区新法接生率、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100%和98.5%,孕产妇死亡率为0,婴儿死亡率和5周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和7‰,计划免疫率达到95%以上。优生优育工作全面落实,优生优育优教普及率达100%,计划生育率达100%。人口平均寿命77.2岁,卫生保健水平居于全国前列。

5、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和人身权利得到较好的维护。结婚自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观念逐步深入;民主、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逐步建立;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明显增强,90%以上的妇女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人身、家庭、财产权益。各级执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妇女的各项权益,严厉打击残害、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每年都能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较好地维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二、主要做法。

(一)党政领导重视支持,各部门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实施《妇女法》的整体合力。

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为了使《妇女法》在我区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我们从政治、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反复强调妇女地位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形成共识,并予以高度重视,区委、区政府及各镇、办事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为女干部的选拔任用、妇女再就业及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等创造了良好条件。区里将《妇女法》纳入全区普法总体规划中,区领导经常听取有关《妇女法》的实施情况的汇报,帮助解决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的难题。区人大多次对《妇女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妇女法》的贯彻执行是《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实施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做好“两纲”的实施工作,区委、区政府成立了环翠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区长、区人大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区妇联主席任副组长,劳动局、卫生局等32个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妇联。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为《妇女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营造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强大舆论氛围。

为使全社会达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共识,形成实施《妇女法》的良好舆论氛围,我们从多方面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制定了“坚持四个面向,突出四项内容,建好三级阵地”的工作方案。坚持“四个面向”,即在宣传对象上,坚持面向各级党政领导宣传,促使他们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面向各级有关部门宣传,促使他们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坚持面向基层群众宣传,促使他们树立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自觉意识;坚持面向妇女自身宣传,促使她们争做“四有”,“四自”新女性。“建好三级阵地”,即建好以区电视台为主阵地的区级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以镇党校为主阵地的镇级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以“妇女之家”为主阵地的村级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二是坚持经常性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平时,我们充分利用橱窗、板报、闭路电视、送法律下乡、市集宣传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每逢“三八”节、《妇女法》宣传月、家庭文化建设月、“十一”、春节等妇女工作的黄金时期,则开展大张旗鼓的集中宣传。三是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每年举办全区妇女干部培训班的时机,组织妇女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并邀请律师进行现场解答。每年组织女司法干部和法律工作者走上街头发放宣传资料,为广大妇女解疑释惑;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开辟妇女专栏及专题,宣传妇女运动新动态及优秀妇女典型。为了维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新《婚姻法》修改后,我们邀请法律专家就修改部分录制了一期专题访谈节目,在**有线台反复播放,并组织广大妇女进行集体收看。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强了妇女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她们依法维权的能力不断提高。

(三)突出重点,狠抓难点,切实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妇女法》过程中,各级各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妇女参政、劳动就业、人身权益、贫困儿童入学等突出问题上,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1、注重大力选拔培养女干部。区里将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成立了由分管书记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妇联、工会、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妇女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先后出台了《关于全区妇女干部培养选拔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妇女党员工作的通知》等全区性的规范意见,为女干部、女党员的培养选拔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方法。每年的组织工作会议,都坚持做到研究酝酿干部时有女干部的内容、组织培训时有女干部的名额、换届安排时有女干部的比例、选拔青年干部时有女干部的要求,在女干部的使用上,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干部、班子有空位时优先安排女干部的原则,把经过培养、比较成熟的女干部及时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目前,我区有8个区直部门的一把手由女干部担任。纪委、组织部、财税、公检法等重要部门都有女领导干部负责业务工作。

2、进一步加强妇女就业和劳动保护工作。在促进妇女就业方面,区里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的安排意见》等文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再就业的政策。区劳动局以劳动力市场为依托,设立就业窗口,并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帮助下岗女工重新上岗。妇联、工会、劳动等部门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下岗女工1500多人次。今年4月中旬,区妇联与劳动局联合召开了4050人员供需见面会,**人当场达成了初步就业协议,架起了下岗女工和就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制度得到了较好落实,基本上做到怀孕七个月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上夜班。针对部分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的实际,妇联协同劳动、工会等部门定期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和督促整改,促进了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

3、切实维护妇女的婚姻家庭和人身权利。各部门通力合作,不断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力度。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严格把关,杜绝了包办、买办婚姻和重婚纳妾等现象的出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财产分割、子女监护等方面特别注重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政法部门与拐卖、残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不懈斗争,促进了社会稳定;各级妇女组织认真做好妇女信访工作,千方百计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妇女实际困难,9*年以来,接待上访案件***起,结案率达到95%。为适应新形势下维权工作的需要,,区妇联与司法局联合成立了“环翠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为贫弱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多人次。建立了特邀陪审员制度,将全区各镇、办事处妇联主任全部纳入队伍加强培训,对有影响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会同法院共同审理。针对家庭暴力日益增多的现状,与政法各部门联合开展了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活动,进一步优化维权环境,制止了部分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

4、维护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自“春蕾女童”活动以来,累计资助孤贫儿童856名。近几年,我们进一步加大助学力度,去年和《**晚报》联合开办专栏,对我区**名孤儿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了追踪报道,为他们找到了长期、固定的资助对象。今年,我们又协调民政局、体育局等七家单位捐款4万元,为全区**名贫困学生缴清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全部学费,并在“六一”前夕举行捐赠仪式,向孩子们赠送了学习用品和衣物,在全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增强妇女参与社会竞争的实力。

“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我们把贯彻执行《妇女法》的最终目标落脚于提高广大妇女素质,增强社会参与力上,使广大妇女在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社会地位不断提升,各项权益得到根本维护。

1、组织带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我们通过开展“美在家庭”、“巾帼文明队”建设两项主题活动,组织带领广大妇女在更大范围内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在“美在家庭”活动中,各镇、办事处均推出一个示范村(居)。在做好家庭绿化、美化、净化的同时,结合《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实施,重点做好家庭美德教育工作,全区涌现出各类五好文明家庭3000多个。开展了“大众读书”活动,协调相关部门丰富“妇女之家”和大众图书点的藏书量,通过“好书伴我行”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一系列活动,使读书成为广大妇女的自觉行动。在“巾帼文明队”建设中,全区各级妇女组织建起了科技服务、卫生保洁、文艺宣传等800多支“巾帼文明队”,拥有队员6200多人,她们活跃在城乡各个街道,组织文艺演出、传播科技知识、调解邻里关系,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们不断提高“巾帼文明队”的活动档次和水平,200*年组织了“全区妇女健身操大赛”,参与妇女达千人,赛后全区10多万名中老年妇女迅速掀起了健身热潮,健身操、秧歌舞遍布城乡各个街道,两个单位荣获省级“先进健身单位”称号。200*年,又组织了“全区妇女腰鼓大赛”,各镇、办事处成立了80多支腰鼓队,购买多个腰鼓并配备服装,14支代表队的1300多名妇女参加了比赛,这一活动被中央、省、市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产生了强烈的社会效应和“品牌”效应。腰鼓队多次被邀请参加市、区一些单位的大型庆典活动,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评价。

2、组织带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我们牢牢把握发展这一主题,通过三项“特色活动”组织广大妇女为推动全区经济健康发展做贡献。一是进行庭院经济开发。围绕“深挖庭院潜力,求得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组织广大农村妇女进行了庭院经济开发,全区庭院经济开发率达到了100%,20%的家庭实现了立体开发,户均庭院收入达2210元。为将庭院产品推向市场,我们连续四年举办了“家庭手工艺品展销会”,架起了家庭产品与市场的桥梁,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来我区考察时,对这一作法给予了高度评价。二是开展滚动扶贫工作。多年来,我们一直把扶贫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一方面通过调查摸底,掌握最新贫困家庭情况,另一方面积极协调民政局增加扶贫资金数量,实行“造血性”扶贫。以来,筹集扶贫资金***万元,为贫困家庭发放“珍珠兔”、“朗德鹅”、奶山羊等种苗,通过滚动,帮助全区***多个家庭脱贫。今年,我们还协调林业局为20名妇女种植大户赠送了价值1万多元的新品种板栗苗和梨苗,并进行了专门技术培训,预计三年后就能产生经济效益。11月,我们将协调民政局再出资1.5万元,购买40只奶山羊,在桥头和草庙子两镇继续开展滚动扶贫工作,目前已处于实施阶段。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力度和层次偏低。主要表现在:(1)妇女参政议政的层次偏低,女领导干部中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2)妇女参政议政的领域偏窄,女干部涉足的领域多集中在无管理职能或管理职能小的部门,“议政”的多,“参政”的少。

2、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力度不够。(1)妇女的劳动权益保护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实生活中,女职工下岗多,女大学生就业难,妇女在“四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妇女在人类自身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得不到充分肯定等男女不平等现象大量存在;(2)家庭暴力屡禁不止,妇女上访案件中,家庭暴力约占80%,每年都有15起以上,还有大量受欺辱虐待的妇女,法律对这些受害妇女却常常表现为无能为力,施暴人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分析以上问题出现的原因,一是在妇女参政问题上,社会上还存在受传统思想影响而轻视或歧视妇女的现象,妇女成才成长缺乏良好的环境和有力的条件,选拔重用女干部特别是重用高层次女干部长期处于“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的状态;受“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长期熏陶,妇女自身参政议政的观念和意识不强,缺乏拼搏竞争精神,加之家庭责任感强烈和生育劳动繁重,使许多德才兼备的妇女干部只能“望洋兴叹”或“舍车保卒”。二是部分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单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部分企业劳动保护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四、今后的工作措施。

1、进一步加大《妇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与妇女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优秀妇女典型,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自觉性。

2、切实做好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要加大力度,强化措施,为妇女参政议政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广阔的空间。同时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鼓励和引导有发展潜力、素质好的女干部到基层去经风雨、见世面,提高她们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3、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要把促进下岗女职工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下岗女职工转岗、转业和自谋职业,同时引导她们转变择业观念,在发展民营经济中创新业,出佳绩。

4、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妇女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案例13篇)篇十三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获得贯彻实施妇女法情况的基础性资料,总结和评价妇女法实施十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及修改完善妇女法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从不同角度了解妇女法来的实施情况,本次调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社会公众。调查公众对妇女法的认知程度,对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的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要求。并以男性为参照,围绕政治、劳动、婚姻、家庭等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分析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二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关机构的负责人。调查上述单位和部门对妇女法的认知水平,贯彻落实妇女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二、调查对象。

1、居住家庭户内的16岁至60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2、妇联、宣传部门、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妇女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执法机关认真履行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社会公众热情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中,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文化事务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总体上看,妇女法的执行情况较好,群众的满意度较高。主要表现在:

85.3%的被访公众知道我国目前有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够正确的说出妇女法的名称。在知道妇女法的人中,56.2%认为这部法律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认为有点用。

74.0%的人对妇女法认知程度较高,58.9%的人能正确写出该法中涉及的妇女六项基本权益。

四、主要问题。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但调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程度仍比较严重。半数以上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认为,近5年来侵害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单位,被调查的机构负责人经常接触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问题和事件,从亲身感受中高达57.8%的人认为工作中涉及的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认为没有变化和减少的人数比例分别为21.1%和21.1%。

主要表现为:

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1、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2、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劳动权益方面:

1、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

2、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低于男性;

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4、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不利位置;

5、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婚姻家庭方面:

1、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

2、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五、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有利于妇女法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

2、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3、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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