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

时间:2023-11-11 作者:灵魂曲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

- 通知通常以文字形式发布,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传播。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的通知范文,了解一些实际应用的案例。

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篇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下面由百分网小编介绍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处罚。

交通事故逃逸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当事人。

首先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如果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但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交通事故责任仍然能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认定的,应当根据有关证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适用责任推定的原则。应根据当事人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依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刑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4款规定,对犯有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支队成立领导小组和督察办公室,负责指挥、指导和督导全市的专项行动。各办案大队成立行动专案组,开展逃逸事故侦破工作。

(二)对各大队上报的未侦破的逃逸案件逐案分析,根据案件性质,属重大的逃逸案件由支队挂牌督办,属一般的逃逸案件由大队挂牌督办。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震慑肇事逃逸者,劝导肇事者投案自首。

(四)实行举报悬赏制度,凡举报逃逸案件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12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对交通事故认定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篇二

【案情】。

2011年10月,惠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正常行驶至某公路一路段时,与车头右侧逆向行驶的石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车辆受损、驾驶人石某受伤及摩托车上两名乘车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查明,摩托车主石某无驾驶执照、醉酒驾车且有超载和违规不带头盔的行为,且其驾驶的摩托车悬挂挪用的机动车号牌。事故发生后,惠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巡警支队投案。

2010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分歧】。

本案审理中对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要理由是: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因此应依照责任认定书主要责任的认定,对惠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本案中认定惠某负主要责任的理由仅是其案发后逃逸,而石某(无照、醉驾、超载、违规)却因次要责任的认定而逃脱法律惩罚,如此认定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定罪要求的刑事因果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刑事因果关系看。本案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摩托车驾驶员有多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在惠某正常行驶的过程中,摩托车驾驶员逆向行驶并撞上惠某车辆,惠某的驾驶行为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事故发生在前,惠某逃逸行为在后,让“后发生的行为”成为“先发生的结果”的原因,“原因发生在结果产生之后”这一推断违背刑事因果关系要求的逻辑顺序,因而逃逸行为不可能认定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其次,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上看。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责任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责任的定案依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必须经过审查核实,看其是否反映案件客观事实,而不能直接不加审查和分析就作为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案依据。本案中,行政责任的认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一款对“逃逸”的规定,在行政法惠畴,这是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而作出的推定过错责任,但行政责任认定书也存在错误划定责任可能,在行政诉讼中可申请复议,而进入刑事诉讼后则需经过审查或质证。

最后,本案危害后果的产生显然是由石某引起的,惠某的危害行为仅仅是逃逸,如果因为惠某的逃逸而认定其与危害后果之间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失公正。对公民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做到科学准确,如果不加审查地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一律肯定,既不符合刑法因果关系,也有违法律公平、公正、罪刑法定的原则。

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篇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的主体,可以是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条已明确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应在原量刑幅度提升一个档次。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一、严格依照《刑法》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掌握此类犯罪的构罪情节,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二、要确定被害人死亡是逃逸前必然的结果,还是因逃逸造成被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在实践中,因逃逸致死需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此类证据的取得不易,手续繁琐,进行司法鉴定需耗费较多时间、精力,故侦查机关为图省事,往往会忽视此类证据的收集。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要对此情况予以重视,并使检侦机关对此情况均引起重视。凡是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未当场死亡,而肇事人逃逸的.,均应对被害人死亡是否是逃逸行为造成的作出认定。如是前者,应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如是后者,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必须有相应的鉴定结论及其它证据予以证实,对证据一定要严格把关。三、交通肇事逃逸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此时被告人侵犯的客体已不仅限于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是一种过失犯罪了,而是主观上已具有剥夺他人生命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了,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处罚。四、正确对待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上述规定与刑法条款、相关司法解释综合对被告人责任认定的标准、责任大小与量刑的关系、肇事后逃逸要负不利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肇事人只有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才承担刑事责任。审判人员应根据责任大小作出刑事处罚和进行民事赔偿工作。对责任的认定,一般应参考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但不能盲目采纳,特别是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交警部门往往会基于一定的因素,如安抚、同情被害人一方,对其他驾驶人员起警示作用或单纯地图省事等,片面地理解和适用《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一律认定为全部责任。鉴于此种情况,审判人员在审理中不能盲目采信,要对全案证据综合、细致地进行分析,如有证据明显证实被害人有过错,违反交通法规,其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则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害人的过错予以认定,并作为被告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民事赔偿中也应先分清责任,再进行赔偿工作。五、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有人认为,驾驶人员在肇事后主动投案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规则》中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自首不自首的问题,肇事后逃逸的,更不存在自首,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公路交通规则的上述规定,不能成为对交通肇事犯不适用自首规定的理由。首先,刑法总则指导分则,而总则中并没有对选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自首不应受犯罪性质(种类)的限制;其次,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效力高于属于行政法规的公路交通规则,故不能用交通管理法规的某些规定,作为否定适用刑法六十七条的依据;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交通道路肇事案件的通告》中明确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但鉴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具体情况,应正确适用刑法六十七条规定,做到区别对待;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的,后又自动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在处罚上应和其它的自首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六、对此类案件应尽量做好调解工作。我院今年交通肇事附带民事案件22件,其中调解结案20件,占90.9%。交通肇事如能调解成功,一方面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予以了补偿,对其心理创伤也是一种抚慰;另一方面,交通肇事后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即使是有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也应对赔偿事实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我县有多条国道、省道贯穿其中,是交通事故多发地带。审判人员在审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应对全案综合评价,对证据全面分析,严格区分责任,正确量刑,做好民事赔偿工作,这样,不仅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予以保护,也对所有的交通运输人员敲响警钟,使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得以维护。

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篇四

近年来,肇事逃逸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个人人身财产安全,也侵犯了社会道德和法律底线。为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肇事逃逸案件的举报和扭转过程中,许多警方和社会团体推出了相关舆论宣传活动,其中包括以记录肇事逃逸事件为主题的影视作品。最近,我观看了一部关于肇事逃逸的纪录片,深受触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肇事逃逸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也对全社会和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影片中展示了各种各样的肇事逃逸案例,包括交通事故、车辆抢夺等,这些案例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肇事逃逸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也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甚至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肇事逃逸事件的举报和扭转过程中,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段:个人责任的意识。

观看这部纪录片,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个公民,我有责任积极参与到肇事逃逸事件的防范和举报中去。我应该保持警觉,及时报警,提供相关信息,以便警方能够迅速有效地捕捉逃逸者,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而且,在我们自己成为目击者或遭遇肇事逃逸事件的受害者时,更要保持冷静,保留相关证据,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四段:社会力量的推动。

肇事逃逸的解决不仅依靠个人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和推动。在影片中展示的一些案例中,受害人的亲友和社会团体都积极参与到逃逸者的追捕和司法程序中去,他们的支持和努力无疑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相关的舆论宣传活动也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它可以加大社会对肇事逃逸的厌恶力度,引导公众共同参与到肇事逃逸事件的防范和制止中来。

第五段:影片的启示。

这部纪录片让我看到了肇事逃逸事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而强化了我个人积极参与的意识和动力。通过观看这部纪录片,我明白了每个人都应该担负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责任。我将积极关注社会新闻,参与到相关的举报和防范工作中去,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尽一份力量。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观看这部纪录片,加深对肇事逃逸事件的认识,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安全、公平、和谐的社会。

总结:

肇事逃逸事件严重侵害了社会的安全和公平正义。观看了关于肇事逃逸的纪录片后,我对个人的责任和社会的力量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肇事逃逸事件的防范和举报中去,并呼吁更多的人关注、参与其中。只有通过个人的努力和社会的支持和推动,才能最终实现对肇事逃逸行为的制止和惩罚,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篇五

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此处的“逃逸”。所以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1、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篇六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接下来由本站小编为大家推荐交通肇事逃逸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3)在运动中发生。

(4)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若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履行下车处理现场及报警等义务,而是离开事故现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1、立即停车。

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夜间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上还需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2、及时报案,联系保险公司。

当时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报案。并及时告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基本情况。

3、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能随意挪动位置。为抢救伤者,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当事人在警察到来之前,可用绳索等设置警戒线,保护好现场。

4、抢救伤者或财物。

当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设法送附近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现场物品或被害人的钱财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被抢。

5、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听候处理。

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篇七

肇事逃逸是一种极其卑劣的行为。一个人在驾车过程中,若无意间造成了交通事故,那便是他的责任所在,他也应该为这个事故负责。但如果他采用了肇事逃逸的方式,那么他便是在逃避他本应该应承的责任。我曾经也犯过这样的错误,但经过一次深刻的教训,我深刻意识到了这个做法的危害性,也悟出了颇具意义的心得体会。

二段。

在那次肇事逃逸事件之后,我不由自主地感到了内心的愧疚和羞耻。我意识到自己并没有承担自己的责任,而是用别无选择了简单的逃避来规避了问题。人生路上方方面面都需要自己负起责任,当事故发生时,我应该承担我的责任,接受事故的处理,在赔付后缓解我所犯下的错误。而不是用肇事逃逸的方式来逃避掉解决问题的责任。

三段。

人之初性本善,无人愿意做出害人的事情,但是在生活能力压力下,人们常常会萌生出恶劣的行为。肇事逃逸也是一种无能为力的表现,是一种心理宽恕的一种表现,是对于问题的无声抵抗,所然这种抵抗的结局通常会十分的不好。

四段。

正确认识问题的性质是重要的,但比起认识,及时踏出正确的步骤可能更加实际与紧迫。肇事逃逸,不但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更多的、更深的麻烦。一个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相信自身的责任感与良心,让自己不会在错误与罪恶中走远。

五段。

错误不是一件坏事,关键是要从错误中吸取教训。这是道理熟悉,却也并不容易做到。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意识到问题的深层次的危害,进而找出自己的问题,勇于面对,解决问题,追求更好的人生。只要我们努力去做,一定能够成长为坚强、有信仰的人。

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篇八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月21日法释[2000]33号)。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xxx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交通肇事罪]。

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篇九

近年来,肇事逃逸事件屡见不鲜,给社会治安以及道德风气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然而,很多人对于肇事逃逸事件持观望态度,缺乏必要的关注和谴责。最近,我刚好观看了一部关于肇事逃逸的纪录片,深深地感受到了肇事逃逸的严重性以及带给受害者的痛苦。下面,我将结合个人观看心得,来探讨肇事逃逸的影响及应对之道。

首先,肇事逃逸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折磨。在纪录片中,我见证了无数受害者因为肇事逃逸而遭受到了生命威胁和精神创伤。有些受害者被撞倒后,肇事者夹紧油门逃离现场,让受伤者痛苦地躺在地上,没有人及时伸出援手。更为令人恐怖的是,有些肇事者为了抹掉犯罪证据,选择再次将车辆使用在道路上,无视受害者的求救声。这种无视和冷漠,极大地加重了受害者的伤势和新增了他们的痛苦。

其次,肇事逃逸对社会治安和道德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肇事逃逸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恐慌和不安。人们开始怀疑大家的道德底线,纷纷感到无法保证自己的安全。此外,肇事逃逸的行为也让人觉得不公平,给那些承担责任的人增加了巨大的经济和法律压力。当肇事者逃避责任而受害者的家庭被迫承担各种费用时,社会的公正感受到了挑战,道德底线开始变得模糊。

再者,观看纪录片让我认识到了肇事逃逸犯罪并非没有解决之道。影片中有些案例警方经过缜密的调查追踪,最终将肇事者绳之于法,还受害者一个公平的判决。这说明,通过加强执法的力度,增加监控设施以及提高调查技巧等手段,能够有力地打击肇事逃逸犯罪。同时,影片中也提到了人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只有当大家意识到肇事逃逸的危害,并将其排斥在自己的内心深处,才能阻止这种恶劣行为的蔓延。

最后,观看纪录片让我深刻意识到,教育和宣传在预防肇事逃逸事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道德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可以让更多的人明白肇事逃逸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从而避免这种恶劣行为的发生。尤其是要加大对青少年的教育力度,培养他们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责任心,使他们成为道德正直的公民。

总之,观看肇事逃逸的纪录片,使我深刻认识到肇事逃逸对受害者的伤害和社会的不良影响。通过强化执法、加强教育宣传等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肇事逃逸犯罪。同时,每个个体也要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拒绝肇事逃逸的行为。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让道德回归、社会安全有保障,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篇十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所做出的逃跑行为。交通肇事逃逸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为受害者的心里造成了巨大的创伤。那么,如何区别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下面百分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8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交管部门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交通肇事逃逸对社会危害极大,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主动承担相关责任。

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篇十一

《xxx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xxx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篇十二

近年来,肇事逃逸事件频发,不仅导致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夺去了人们的生命。而作为公民的我们更应该切身感受到肇事逃逸的危害,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积极树立起积极面对责任的态度。

首先,我们应该实现自我反省,想明白和解决问题。当发现自己发生了肇事逃逸事件时,不要想着隐瞒这件事情,因为隐瞒不仅达不到避免罚款和处罚的目的,还会使自己走向更糟糕的后果。相反地,我们应该运用自我反省,分析肇事原因,明确自己的责任,尽可能提供证据,积极与警方配合,交代真相,获得宽大处理。

其次,在事故现场时,我们应该养成及时报警的自觉性,尽快将医疗援助和警方赶来。在肇事事故中,设备和救护人员的到位时间很关键。如果在事故发生时,我们选择继续逃逸,就会延迟事故处理的时间,对伤者的治疗和抢救造成很大的困扰。如果转变态度,及时报警,协助救援人员处理肇事事件,可能挽救更多的生命,并得到大家的尊重和赞扬。

再次,我们应该扪心自问,“为什么要逃逸?”如果坦然以对,我们会发现自己心里的担忧。或许我们真的不知道如何应对处理后的事情,或者我们已经无法控制自己心中的矛盾,这时我们需要舒缓自己的情绪,冷静地分析和处理事故,找到正确的方式应对问题,去争取更好的解决和处置方案。逃逸对于我们没有好处,不仅会让我们无法逃离处罚的手掌心,同时也会损害自己心理上的健康问题,令我们长久没有得到平静。

另外,我们还应该牢记一点,不能将肇事责任推到其他人身上,要勇敢承担自己的责任。在逃逸时将责任推卸给其他人,尤其是伤者家属,是不道德的行为。无论什么原因,我们都应该深知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勇敢承担自己的过错,积极处理事故,给予受害人足够的赔偿,做出自己的诚实勇敢的表现。

最后是心态调整问题。肇事逃逸,随意逃避总是会引发犯罪糟糕的后果。我们应该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对待问题不要慌乱,而应该坚持雷厉风行。我们要始终坚信:勇敢地面对责任,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信任,也才能收获出人头地的大好未来。

总之,人们在意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后,应该珍惜时间为大家带来有益的处理方案。肇事逃逸不仅会失去尊重和信任,还会对自己的生活产生纷纷扰扰的影响,让追求幸福的梦想落土。我们应该树立“承担责任,遵守规定”的自觉意识,以免我们的行为给环境造成巨大的伤害。希望人们能将此做为人生的宝贵信条,坚持不懈,不忘初心,更好的去迎接未来!

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篇十三

人生中不乏一些令人痛心的事件,而其中的肇事逃逸行为便是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严重行为。肇事逃逸不仅违法,更是对生命的冷血无情。然而,在反思这一行为后,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警示,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深思。

首先,肇事逃逸行为的存在使得我们意识到了道德底线的瓦解。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有责任尊重他人的生命及财产。然而,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却显示了人们对于道德底线的漠视。无视他人的权益,在犯下错误后选择逃避的行为显然是道德败坏的一种表现。因此,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反思自己的行为,养成诚实守信的品质,践行社会公德。

其次,肇事逃逸行为的反思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法制建设仍存在漏洞。当发生肇事逃逸行为时,犯罪分子通常想要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往往采取种种手段来掩饰罪行。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制对于这种行为的制裁力度对于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来说可能还不够严厉。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制建设的投入,提高法律意识,对逃逸肇事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并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第三,肇事逃逸反思还能够引发人们对责任心的思考。肇事逃逸行为之所以会发生,一方面是因为犯罪分子缺少顾虑,而另一方面则是责任心不够强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时刻提醒自己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对他人的关爱。通过深入反思,我们意识到责任心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品质,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都应该承担起负责的态度和行动。

第四,肇事逃逸行为的反思也使人们看到教育问题的重要性。肇事逃逸行为通常由年轻人为主,这意味着他们在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重视教育工作,在学校和家庭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让他们懂得正确面对错误,勇于承担责任。

最后,肇事逃逸反思心得的体会也让我们反思社会风气的影响。社会风气是对社会行为的普遍评价,而肇事逃逸行为无疑是社会风气的恶化表现。互相看到的不信任,对他人不负责的态度等等都在悄悄地影响着我们的行为。因此,我们需要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中,传播正能量,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总之,肇事逃逸行为的反思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从道德底线到法制建设,从责任心到教育问题,再到社会风气,这次反思让我们看到了社会存在的问题以及我们每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只有不断地反思和改进,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积极和谐的社会。

优秀肇事逃逸的通知(汇总14篇)篇十四

夜晚肇事逃逸主要包括酒驾、超速、疲劳驾驶、技术不好、驾驶证不全等多种原因,从其中一种原因下手来防范,就可以有效降低夜晚肇事逃逸的发生率。

第三段:预防措施。

1.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加强人们的安全意识,如着重强调夜晚开车应注意灯光的使用,减少驾车疲劳等等。

2.加强管理。车辆维护和驾驶员资格证的管理都需要加强,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驾驶人的资格满足规定。

3.加强执法。对于违法者不仅要进行公开曝光,还要依据规定加强执法,严格制裁违法行为,加强警示效果,让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段:个人应该怎么做。

1.从自身做起。身为一名司机,应该从自身做起,文明驾车、遵守规定、合理安排时间、细心观察路况、规范驾驶行为,不能随意违反交通规则。

2.规划行车路线。出行前应该规划好行车路线,结合路况选择合适的路线,减少夜间行车的不必要风险。

第五段:总结。

每年因夜晚肇事逃逸导致不幸的生命都是无法挽回的损失,既然我们生活在一个文明社会,就应该有文明的交通秩序,从自我做起,从周围做起,用自己的力量,用社会的力量,共同为夜晚运输的安全出一份力,避免让家庭蒙受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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