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模板9篇)

时间:2024-09-20 作者:笔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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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篇一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将第三项修改为:“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删除第五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并修改为“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十六、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的“风险评估”修改为“风险辨识、评估”;删除第三项;将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分别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并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在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改为“应急管理部”。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篇二

根据x教政〔x5〕1号《关于印发__区教育系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我校决定集中开展岁末年初学校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从贯彻落实__的战略高度出发,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和对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安全检查督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彻底排除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岁末年初学校安全工作大检查行动工作”顺利进行,成立__小学岁末年初学校安全工作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冯

副组长:吴

成员:陈、冯

三、时间和范围

(一)时间:即日起至x5年2月下旬;

(二)范围:全校(含学校周边)。

三、检查内容

(一)学校安全防范、应急机制建立情况;

(五)校内校舍、围墙等建筑的安全情况;

(六)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七)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情况;

(八)学校开展各类应急逃生演练的情况;

(九)学校食堂、学生午托管理情况;

(十)节假日期间安全教育计划和实施情况,值守工作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学校自查。学校对安全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全面排查隐患,对排查的隐患和问题要做到100%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落实整改措施。

(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做好记录,并督促立即整改,力求工作有实效,实现“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根本目的。

(三)成立督查组对学校进行检查。在检查督查期间,学校将采取抽查形式对全校进行督查,主要通过看现场、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学校要高度重视本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检查作为查找问题、加强管理、促进工作的重要途径,做到真抓、真查、真改,确保校园安全。

(二)周密部署,全面检查。学校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学校的工作方案于1月14日前报环市街中心校备案。同时对本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档、不走过场。

(三)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学校在持续深入检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对本次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提炼,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为学校安全工作大环境打好扎实基础。学校于2月22日前将总结情况(纸质档、电子稿)报环市街中心校。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以上这8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来自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范文,希望能有给予您一定的启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篇三

为广泛深入地开展应急疏通,提高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安全高效生产,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对社会危害,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订立本预案。

本厂总面积1500平方米,共有生产车间1间,功能间加储物间共10间,办公区,职工16人,烤漆房2个,校正器1台,修复机等具备2类生产需求的生产设备及工具。

(1)对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及时合理配备,经常维修、保养,并按照有关要求,对灭火器具及时采取检验、报废或更新。

(2)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厂由厂长邹雄彬担任总指挥,刘立为安全督导员,黄海桥为灭火行动组长,钟为龙为疏散行动组长,周才能为救护行动组长,张水凤为报警行动组长。主要职责是:一旦发生事故和自然灾害负责全厂应急救援的组织和指挥,并落实各班组职责。

1.自然灾害

(1)万一发生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立即由安全督导员组织人员排除、救护和疏散现场人员,由张水凤拨打119、120报警,并向到现场救援力量报告本厂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2)处置程序

由灭火行动组负责切断火源、电源。

由疏散行动组负责保护和疏散现场人员,报警行动组向市119、120报警

由救护行动组实施抢救

救援装备:4公斤灭火器22个、30公斤灭火器2个,消防沙池2处、消防铲4把、消防桶5个,消防栓2个,灭火毯9张。

2.安全事故

(1)设备事故

如发生设备事故且有人伤,先断电同时组织人员将伤员救至安全区域,且由救护行动组进行简单包扎。救人的同时由报警行动组拨打120,110报警,拨打设备技术员谢师傅:13215736971。

(2)其它事故

例如:碰撞、漏电、化学品泄漏等等。

如有人伤:在能保证自身安全且在能力范围内的情况下可以先救人,同时上报。如不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定要先上报,请求专业人员协助。避免二次事故。

如无人伤:在能保证自身安全且在能力范围,可先断电(切断事故原头),再上报相关人员。如不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定要先上报,请求专业人员协助。避免二次事故。

化学品泄漏:

如有人伤:在能保证自身安全且在能力范围内的情况下可以先救人(将伤员转移安全区域内)如不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定要先上报,请求专业人员协助。避免二次事故。

如无人伤:化学品泄漏定要了解清泄漏成份视情施救,如不能分清泄漏成份定先上报,侍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如不能自主处理,定须及时上报针对化学品泄漏专家处理。避免二次事故。

(1)各员工必须提高认识,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做好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要在能确保人生安全情况下进行抢救财产。

(3)各员工熟悉方案,积极参加演练,明确任务要求与处置措施。

(4)随时做好临战准备,接到命令后迅速按要求执行任务,不能耽误救援时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篇四

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篇五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日发布消息称,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安监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从总体、专项类型及具体事故类型制定应急措施。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xx〕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安全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篇六

为规范物业管理处处理突发事件的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应急的处理能力,维护辖区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采取快速、有效的措施处理紧急事件,从而控制事态的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辖区内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

3职责

3.1各项目管理处保安、中央监控室值班员负责火警、匪警的应急处理。

3.2各物业辖区大堂值班员和物业值班员负责电梯困人的应急处理。

3.3工程部和各物业辖区工程维修值班员负责住户水管爆裂、煤气泄漏、供电供水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理。

3、4公司总部总值班员负责协调各部门处理紧急事件。

4操作程序

4.1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原则

4.1.2统一指挥的原则:

1)处理突发事件由保安部负责人负责统一指挥

2)保安班长及保安员负责各类指令的落实与执行

4.2盗窃、损害事件

4.2.7事件的处理流程

4.3打架斗殴

4.3.1当值保安员发现有打架斗殴的行为或接到打架斗殴的报案时:

1)应立即上前制止或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制止,防止该行为的扩大而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同时,现场保安员应立即用对讲机向保安班长报告具体位置、已伤的人数、参与打架斗殴的人数以及请求支援的范围。

2)将现场围观的人员隔离或劝离现场,维护现场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好现场,

3)将因打架斗殴受伤的人员,视其伤势的轻重送医院治疗

4.3.2保安班长接到报告后,立即用对讲机指挥调遣现场或附近的保安人员对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1)对事态轻微的事件进行调解

3)将收集的资料及作出的工作布置向负责人汇报,并请示下一步工作

4.3.3保安部负责人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应做好工作安排,处理善后工作,对于事态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与公安机关协调有关的处理工作,并报告管理处主任,管理处报告公司领导。

4.4抢劫

4.4.1当班人员发现有抢劫行为或接到抢劫报案时:

2)如向公安机关报案,要将相关资料、线索及犯罪嫌疑人交公安机关处理

3)将收集的资料及作出的工作工作布置向负责人汇报、并请示下一步工作

4.4.3保安部负责人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应做好工作安排,处理善后工作,对于事态严重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与公安机关协调有关处理工作,并请示和报告管理处主任,管理处主任报告公司领导。

4.5凶杀

4.5.1当班人员发现有凶杀或接到凶杀报案时:

1)立即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同时用对讲机向保安班长或负责人报告,

2)封锁案发现场,在公安人员到达前,坚决禁止任何人进出现场

3)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现场时,应将其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4)对伤者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5)在搬抬过程中所走过的路线及碰过、接触或搬抬过的物件,均应进行认真细致的登记

6)在公安人员到达时,立即将登记的事项向公安人员报告

4.5.3保安部负责人将案情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协助和指挥安全人员配合公安人员,

4.5.4同时,保安部负责人将案情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4.6交通意外事故

4.6.1当班人员发现意外事故或接到交通意外事故报告求助时:

1)应立即用对讲机报告保安班长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现场的具体位置,

2)留在现场或迅速赶赴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3)对重大的交通意外事故须请示保安部负责人进行支援

4.6.2保安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管理处主任,并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抢救;管理处主任报告公司领导。

1)调遣指挥当值队员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秩序

2)送重伤者到医院救治

3)报交警大队事故组

4.7紧急停电处理

4.7.4全体人员进入紧急状态,保持高度警惕,严防有人趁机破坏或实施盗窃

4.7.5停电事故处理完毕后,注意收集各类信息,做好记录,特殊情况要立即请示和报告。

4.8台风

4.8.3台风来临时要在小区内和周围进行不间断巡视,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4.8.4抗台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保安部负责人负责监督抗台各项措施的落实与检查

4.9水浸等自然灾害事故

4.9.1工程部对易水浸的部位进行疏通、排泄工作,防止堵塞;

4.9.2当班班长接报后立即调遣队员处理或协助其他部门处理此类灾害事件

4.9.3保安部负责人接报后立即作出统一指挥:防止破坏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1)相关人员和车辆的疏散

2)向医院、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寻求支援

4.9.4保安部负责人及时将情况向管理处主任和公司领导汇报工作和请示

5、电梯困人应急预案

5.1.任一员工接到业主报警或发现有乘客被困在电梯内,应立即通知保安消防监控室,同时记录接报和发现时间。

5.2.保安消防监控室接报后应一方面通过监控系统或对讲机了解电梯困人发生地点、被困人数、人员情况、以及电梯所在楼层,另一方面通过对讲机向保安部负责人或当班班长汇报,并联系工程部前往解救。

5.3.保安部负责人或当班领班接报后,立即亲自到场或派员到场与被困乘客取得联系,安慰乘客,要求乘客保持冷静,耐心等待求援。尤其当被困乘客惊恐不安或非常急躁,试图采用撬门等非常措施逃生时,要耐心告诫乘客不要惊慌和急躁,不要盲目采取无谓的行动,以免使故障扩大,发生危险。注意在这一过程中,现场始终不能离人,要不断与被困人员对话,及时了解被困人员的情绪和健康状况,同时及时将情况向管理处主任汇报。

5.4.工程部经理或值班人员接报后,应立即派人前往现场解救,必要时电话通知电梯维修公司前来抢修。若自己无法解救,应设法采取措施,确保被困乘客的安全,等待电梯维修公司技工前来解救。

5.5.若工程部和电梯维修公司都无能力解救或短期时间内解救不了,应视情况向公安部门或消防部门求助(应说明求助原因和情况)。向公安、消防部门求助前应征得公司总经理或值班领导的同意。

5.6.在解救过程中,若发现被困乘客中有人晕厥、神志昏迷(尤其是老人或小孩),应立即通知医护人员到场,以便被困人员救出后即可进行抢救。

5.7.被困者救出后,保安部负责人或当班班长应当立即向他们表示慰问,并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需要,同时请他们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及到本小区事由。如被困者不合作自行离去,应记录下来存档备案。

5.8.被困者救出后,工程部应立即请电梯维修公司查明故障原因,修复后方可恢复正常运行。

5.9.保安部负责人或当班班长应详细记录事件经过情况,包括接报时间、保安和维修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电梯维修公司通知和到达时间、被困人员的解救时间、被困人员的基本情况、电梯恢复正常运行时间。若有公安、消防、医护人员到场,还应分别记录到场和离开时间、车辆号码;被困人员有伤者的,应记录伤者情况和被送往的医院。

5.10.工程部经理或值班人员应详细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解救办法和修复时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篇七

(1)2013年3月份,对《管理办法》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制定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修订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安排。同时,对《管理办法》进行初步修订。

(2)2013年4月底,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向中央企业总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征求对原《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修订单位负责对反馈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再对原《管理办法》进行系统修订。

(3)2013年5月10日前,完成《管理办法》(讨论稿),并组织有关专家及人员(小范围)对讨论稿及原稿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讨论,在对讨论稿进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4)2013年5月30日前,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召开研讨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整理,并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

(5)2013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应指信息函〔2013〕6号),向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征求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到8月15日,各单位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回来,根据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形成当前的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6)2013年9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应指信息函〔2013〕8号),邀请了重庆市安全监管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再次对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座谈,起草单位再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7)2013年9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召开主任业务办公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部门以及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有关负责人参加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再次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会后,根据反馈意见又再次完善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4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您可以复制其中的精彩段落、语句,也可以下载doc格式的文档以便编辑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篇八

没有较大修改,增加了“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的说明。

五、基本框架

根据部门规章起草的基本规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框架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公布、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案的实施、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篇九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活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要求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部门协同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3、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领域)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

4、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生产经营单位彼此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

5、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增加了预案定期评估的要求。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适用情况的评估,分析评价其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编制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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