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大全9篇)

时间:2024-09-12 作者:紫衣梦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记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篇一

为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工作,按照xx市《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要求,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面推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特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为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法制宣

(一)通过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使未成年人掌握与其年龄和认识水平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纠正不良行为,抵制各种消极思想的侵蚀,并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预防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的优秀品德。

(二)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做到不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不让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及时寻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和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三)提高学校法律培训教育质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有计划地开展教职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使法制教育经常化、规范化,把学校办成重要的法律培训基地。

(四)组织经常性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职业教育***员会都要结合实际情况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习培训计划,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特别是做好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培训对象的法制培训工作。

(五)加强对娱乐、商业服务等业主及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加强业主及从业人员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教育,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不得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和出售、出租违法出版物,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以及其他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和网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六)提高教管人员法律意识,认真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教育为主,注重改造,帮助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重新做人。

(七)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宣传预防为重点,加强青少年教育,完善青少年管理,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建立较为完备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网络和阵地网络,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青少年工作队伍,形成学区统一领导,各校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和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实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控制。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责任制和违法犯罪责任追究制,逐级分解目标任务,把小学阶段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率控制为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涉及范围广,任务重,学校、机关、社会、家庭,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要重点抓好以学校为主的未成年人专项法制教育活动,以保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成效。

(一)培训专(兼)职法制课教师。通过培训,使全校每每个年级都有1名能胜任法制课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二)聘请校外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在一六派出所聘请一名有较高法律水平、有丰富实践经验、有较强责任心的执法干部作为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校外法制辅导员,并经常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各自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利用活动课或政治课等,大力宣传法律知识,组织学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校外法制基地教育活动,安排两次以上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团队活动。高年级学生每年组织一次模拟法庭活动。针对学生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每学期组织一场专题法制报告会。

(四)举办法律知识演讲、作文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每年学校都要开展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演讲、作文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

(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从源头上杜绝青少年违法犯罪。

1、各班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根据学生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自觉抵制各种外来不良因素的侵蚀,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2、学校以校长为龙头,班主任、任课教师为骨干,共青团组织为依托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教育大纲》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大型集会,国旗下讲话、法制课、班队活动为形式,以黑板报、手抄报、宣传栏、德育室为阵地,系统学习规定的六部法律。

3、积极开展面向全社会,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强化全社会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争取社会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争取社会公民、社会义务宣传法律法规的职责,组织学生搞好“小小法律宣传员”和站好“小小民警值勤岗”的活动,提高广大少年明某某是非、美丑的能力,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的自觉性。

(六)建立 机制,明确职责,从手段上杜绝青少年违法犯罪

1、学校成立“预防未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职责,将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理责任制中,同社会治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2、进一步明确各职能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预防工作,向学校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学校校长要亲自抓、负总责,班主任,课任教师结合各自职能认真搞好工作的落实。各级各类学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行领导包某某,班主任、课任教师包学生的分层负责制,级级承担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3、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的职责。聘请的法制副校长,参与制定学校法制教育计划,协助上好法制教育课,定期为师生做好法制教育报告,每学年不少于2次。使校园法制教育真正收到实效。

(七)实施防控并举,从措施上杜绝青少年违法犯罪。

1、学校要全力实施“143”工作目标,即:抓住一个主渠道,“以课堂教学活动为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坚持四个有:教学有大纲、学校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障;做到三个性:现实性、多样性、渗透性。努力使法制教育成为师生内在的迫切要求和自觉行动。

2、要建立学校管理规范制度,制定和完善学校《德育教育实施计划》,《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实施方案》《学生手则》等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学生管理规程,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有章可循”。

3、要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对内强化青少年法制意识,对外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内外结合,标本兼治,增强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要坚持推行社会、学校、家庭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三承包”责任制。使学校、家庭、社会共同承担起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责任。

4、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净化校园周边环境,集中清理整治学校周边各种娱乐场所,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严厉危害打击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诣、健康的学校环境,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

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根本保证。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消除各类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因素,为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首次将“性侵害”和自然灾害、校园暴力等一起列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范畴,要求学校培养中小学生面临突发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我国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二、目的意义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

三、具体工作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教育部于 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要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为防止校园性侵害案件发生,对全体教师作以下规定:

1、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1、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2、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总之,只有全社会都意识到性骚扰和性侵害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且都执法守法,我们才可能给孩子们撑起一片晴朗天空,让他们快乐成长。

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篇三

1.知识与技能:

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我国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掌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结合个人的亲身感受、所见所闻、或利用在课前的探究活动中调查了解到的典型事例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对“我国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有一个深刻的认识,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使自己健康地成长起来。

二、教学过程:

1.出示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

第一组:文字资料:"弱智儿遭虐待死亡"

图片:"三缺一,凑个手"

第二组:图文资料"老师打学生耳光"

图片:地摊"游戏"莫伸向孩子等

学生分析,老师归纳,说明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造成的身心伤害。

2.学生分组讨论:

还有哪些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现象?如何才能有效制止这些现象?(10分钟)

小组代表发言,总结本组讨论结果,老师适当补充。

包括如下内容:家长、监护人对孩子粗暴对待,甚至虐待,强迫孩子辍学、早婚等;学校忽略学生安全措施,酿成事故,老师教法不当,体罚或变相体罚,使学生身心受挫;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为谋求经济利益,雇佣童工,兜售不健康的图书、音像制品,用游戏厅、网吧诱惑青少年。而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如果要制止这些现象,必须通过立法,用法律防止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板书)

案例分析:他们竟向同学连捅70多刀

学生分析:和大家一样的中学生,为什么会如此凶残?

分析方向:社会的不良影响;自身的抵抗力弱,法律意识淡薄。

浙江省少管所调查表明,大部分因杀人而进少管所的少年犯的业余爱好是看武打录像、武侠小说和玩电子游戏,最羡慕的人就是武艺高强的武侠英雄。他们认为,打架时动刀子让对方流血便是英雄的表现。而许多犯偷盗罪的少年犯最向往的则是做一个有钱人。一位少年犯说家里父母很宠他,每月给他的零花钱有上千元,但和社会上一些人出入歌厅挥金如土的"潇洒"样相比,他觉得自己仍很寒酸,于是便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去偷。

据公安部调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绝对值增加,近几年每年查获15万。比1986年增加1倍

不仅犯罪率上升,而且出现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点。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从这方面来说,也必须加强立法,约束青少年的行为。

现在请同学们谈谈,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国家的利益有什么关系?

(同学发言后,教师归纳。)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直接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但是我们通过前面的讨论知道,在当今社会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我国现行的法律又不足以充分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所以,制定关于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1)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板书)

(2)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板书)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板书)

此项原则的意义:就是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救济、恢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板书)

人格在法律上指能够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资格。内容包括人的姓名、人身、荣誉和肖像等。人格尊严受到新生是公民做人的起码权利。宪法规定?quo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尤其重要。不尊重人格尊严,就谈不上保护。

第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板书)

各项保护措施都要适应未成年人特殊的年龄、生理、心理特征,才能有效。

第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简称教育原则。(板书)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他们;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们加强自我保护,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达到保护的目的。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个重要道理: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必要性。两个具体知识: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四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典型例题

1、四川省成都市某镇的经济状况不差,但每到开学之际,总会出现学生流失现象。这年秋季开学后,又有6个该上初三的学生没有到学校上课。学校先后出动数十人次给家长及学生本人做动员工作却毫无效果。为孩子们的前途忧心忡忡的学校再三考虑,将这6名学生家长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这些家长承担让孩子接受教育的责任,并缴清拖欠的书本费和杂费。

阅读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以上资料说明了什么?

(2)为了解决资料中所反映的问题我国颁布了哪些相关法律?

分析与解答:

为了考察学生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这一教学重点的理解与掌握情况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语言组织与表达的能力,设立此材料分析题。

答案要点:

(1)材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和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种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迫切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国家给予特殊关注。事实证明也只有法律才能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2)为了打击一切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国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

2.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对象的有:

a、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b、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婴儿、幼儿、儿童、少年

c、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未满18周岁的青年

d、所有婴儿、幼儿、儿童、少年和未满18周岁的青年

分析与解答:

未成年人的涵义是要求学生记忆的知识目标之一,设计此题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学生对此知识点的正确理解与掌握。

答案:bc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分析与解答:

设计此题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了解、记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基本原则的内容。

答案要点: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首先应当遵循的原则,同时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的和我国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简称教育原则。

习题精选:

1、选择题:

我国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另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是: ( b )

a、义务教育法 b、未成年人保护法

c、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d、民法通则

2、组织学生观看我国首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电影《为了明天》,并写出观后感,利用课上时间进行交流或者出一期板报,评出优秀作品。

3、结合本课内容,组织学生到当地法院的少年法庭进行旁听,或者到当地的拘留所、少管所参观,观看违法人员的改造情况,让违法人员讲述他们的违法经历,即所谓的“污点教育”。分析这些违法人员违法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自己应当吸取什么教训。

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篇四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明显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男性占绝大多数。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一)个体素质低下,是非善恶不分,法制观念淡薄,自我控制力差。

(二)问题家庭和家教方法不当的影响。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父母素质差,形象不佳,父母离异,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父母虽未离婚,但感情长期不和,经常吵架,由于父母离异、早亡、判刑、下岗等原因,对孩子无力管教、疏于管教,缺乏温情交流或自身形象不佳,容易使未成年子女身心遭受创伤,形成自私、自卑、孤僻、乖戾、冷酷等不良人格, 其内在人格缺陷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或刺激,易产生偏激行为而导致犯罪。特别是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爷爷奶奶等对留守孩过于溺爱,百般袒护,或过于严厉,经常打骂,疏于管理教育,放任自流等。当孩子在家感受不到“幸福”时,极易到社会上去寻找“同情和温暖”,被坏人拉拢和引诱,步入歧途。

(三)学校教育的失误

学习成绩差,认为学校生活枯燥无味,没意思,受冷落歧视与老师的关系紧张,迷恋上网等贪玩而无心学习等。法制教育欠缺。有的学校对法制教育不重视,很少开设法制课,或者流于形式,致使学生缺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 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传统的道德观、价值观受到极大冲击,尤其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对世界观尚未定型的未成年人造成了很坏的消极影响,网吧、游戏厅、台球厅管理不严,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

构建以预防工作责任制为龙头,以家庭、学校和社区为主体的教育、管理网络为核心,以未成年人素质教育和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优化为抓手的预防违法犯罪工作体系。一是健全机构。成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党委副书记高星辰为组长,以宣传统战委员林庆福为副组长,以综治、司法、团委、派出所、中学、小学、各村居负责人为成员。进一步推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人员。二是高度重视。确实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硬任务、硬指标及时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检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双责、双岗,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实绩与教师工作考核挂钩,计入总成绩。

(二)坚持不懈地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一是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切实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道德实践活动,帮助未成年人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行为规范,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二是深入开展法制、纪律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要从小抓起、从早抓起,对学生开展系统的法制教育,切实做到“计划、课时、教材、教师”四落实。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力推动学校、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建设,指导和推进社区教育。学校与家长携手做好落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帮助他们克服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培养学习兴趣,使他们感受到学校的温暖 ,避免发生逃学辍学现象。

(三)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根据县综治委的统一安排,今年5月份开始,我镇重点组织公安派出所、交警、工商、食品卫生、城管、司法及中学、小学等单位力量,全面开展校园周边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在整治过程中,将中小学校周边的无证经营、阻塞交通、乱搭乱建影响市容及安全、民房租住学生以及饮食摊点进行了取缔或整改。据统计,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拆除违章建筑5处,动员在外租房居住“留守孩”学生入校寄学21人,关停不卫生摊点3家,对2家网吧、1家游戏室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制止“拐的”拉客12辆,以及排查其它公共安全隐患6处,教育督导无证幼儿园23家,通过整治,全面提高全镇广大师生的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了一系列安全隐患,尤其是中学、中心小学、交通要道,已经落实了“天网”工程,实现了监控全覆盖,对校园内外、交通要道情况做到一目了然。中心小学在全镇各村小学都建立了门卫制度、食品卫生制度、放学接送制度,制定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面实现了照章办事,制度管人。我镇的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专项行动,得到了县督查组的高度评价。

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篇五

未成年人犯罪的事情真是越来越多了,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篇六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后感触颇深:

(一)分层教育,上好法制课。要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实践中,一是注意根据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识水平由浅入深地分阶段、分层次施教。比如高中阶段主要学习法律基本理论和知识,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意识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同时,要按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常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要指导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意识地渗透法律知识,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受到法制教育。

(二)形式多样,提高法制教育效果。比如举办主题班队会、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查、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是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形式,通过宣讲法律故事,进行典型案例审理等,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

(三)突出重点,提高法制教育针对性。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除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外,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学生”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发动教师对全体学生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学生的校内外表现重点掌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互通信息,同时,学校领导、老师结对帮扶,防患于未然。二是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一环。

总之,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推进,都寄希望于广大青少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篇七

20xx年仁风社区东湖街道正确领导下、在东湖派出所指导帮助下、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教违法犯罪工作,着力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现将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年初社区调整和充实了由社区书记担任组长的“仁风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明确领导小组职责,强化了组织领导。

(一)努力提高青少年自我预防违法犯罪能力。

1、强化对青少年德育教育。确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工作放在了德育工作的重要地位,并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区年度工作计划。

2、强化对青少年法制教育。邀请派出所民警担任社区法制辅导员,利用“六一”、“五四”等节日,与辖区小学、幼儿园开展各种形式的青少年进行法制知识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3、改进青少年家庭教育。社区 、学校 、社区妇联 、社区共青团,积极开发“平安家庭”创造活动,创新青少年家庭 教育模式,积极为家庭教育提供服务,营造和谐健康家庭环境。

(二)努力营造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1、学校积极组织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提高学校安全防范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学生抵制诱惑、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

2、配合相关部门是净化文化市场。采用综合措施遏制不良书刊、图片等进入校园及传播,配合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清理、净化文化市场。

(三)做好违法青少年教育转化的具体工作

按照领导小组的分工,责任落实到人由社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包保到每个人,把辖区单位所有违法青少年,需要转化的违法青少年分解,落实责任制,实行包教育,包转化。

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对新形势下青少年群体中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初步掌握了社区青少年犯罪的一些新情况、新动向,对下一步积极开展有效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新途径、新举措奠定了基础。 一年来社区的违法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成绩,但仍存在一些的不足。明年的工作中还要进一步的加大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力度,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群策群力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篇八

xx年,在团市委的关心支持和x市委、区政府的正确指导下,x团区委作为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积极搭建工作平台,按照“平安x市”建设及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将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中的重要工作事项纳入x共青团xx年工作要点及《x团区委xx年折子工程》,以“完善制度性安排”为核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通过在各项工作中延伸工作思路、拓宽服务手段、丰富活动载体、完善工作体系,努力在我区青少年权益工作中构建“党政领导、群团推动、社会协同、青少年自护”的青少年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的新格局。

一年来,x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基础扎实、特色鲜明。全区共有“两办”委员单位40家,青少年事务联席会委员单位10家;“x市青少年权益工作试点社区”6个;社区青少年星光自护学校3个;公检法司四家单位受聘法制校长总人数为108名(11人兼任两所学校法制副校长);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青联委员中聘请x市“青少年成长导师”40名。截至xx年底,x市在学校、社区累计共开展大规模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次,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共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50余项,受教育学生人数15万人次(其中举办讲座550场次,受教育师生8万余人次);开展自护教育活动200余项,教育覆盖面达100%;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动100余次,参与学生人数2万余人次。

一年来,x共青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呈现出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合力为源,构建起无缝衔接、运转协调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体制机制;二是教育为本,夯实环环相扣、科学有效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基础性工作;三是服务为先,着力加强各类特殊困难青少年群体帮扶工作体系建设。

(一)完善制度化安排,建立青少年事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网格化青少年权益工作协调机制

通过深化“x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协调委员会”的组织职能和社会职能,统筹建立青少年权益工作的网格化协调联动机制。

x团区委重新规范、修订《x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由31家增补至40家,并将17个镇、街道主管副镇长(副主任)新增为区未委会委员;成立由承担青少年权益工作核心任务的10家委员单位组成的x市青少年事务联席会,探索建立青少年权益工作会商机制,统筹全区工作力量,共同联手打造合法、有序、有效的罪错青少年教育管理“一条龙”司法渠道,推动中小学校法制校长、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尝试订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职责部门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委员单位工作职能、量化考核标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能够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制度、有考核、有专人负责。

同时,x共青团积极探索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专业社会组织和队伍,与区社会工委联合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x市社区青少年管理与服务项目》,加强社会支撑体系建设。在高校成立首批“社区青少年帮扶公益实践团”社工团体,通过采取政府购买社工团体公共服务方式在首批6个试点社区(村)实施服务项目,大力开展社区青少年教育、引导、帮扶工作,帮助社区青少年解决实际困难。

2、深化工作渠道,完善立体化青少年权益工作联动机制

试点社区青少年权益工作的有益做法,完善团组织服务、支持基层权益工作的方法和载体。

3、优化成长环境,初步建立青少年利益诉求沟通机制

自xx年以来,共青团系统开展的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倾听青少年心声服务青少年成长”x共青团“倾听”活动,初步建立起反映青少年利益诉求的沟通机制。x市“两会”期间,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呼吁青少年相关议题达3个;截至12月底,共青团“倾听”活动累计共举办13次,涉及中小学生、社区青少年、农村青少年、来京务工人员子女、团代会代表、企业青年、志愿者各类青少年群体,参与人员达900余人,倾听嘉宾累计参与113人次,在全区营造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关注青少年普遍诉求的社会氛围。同时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工作机制,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中聘请了40名x市“青少年成长导师”,为青少年提供切实帮助。

(二)夯实基础工作,完善青少年权益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建设

1、校内校外法制教育各有侧重

联合公、检、法、司在校内推进法制校长工作落实,法制校长来源单位与区教委、主责学校有效对接,并在寒暑假前组织法制校长集中开展普法讲座,协助学校进行治安隐患排查。中小学校法制校长配备率达到100%,且全部能够入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全区108名法制校长在118所中小学校内讲授法制教育课500余次,平均每人每年授课4次;区公安分局还派出400余名民警担任学校法制辅导员,配合各校法制校长开展日常工作。团区委、区教委、区少工委联合在各中小学校集中开展了“增强法治观念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主题法制宣传月集中宣传活动和“法律在我身边”法律案例故事征集活动,筑牢违法犯罪的坚强思想防线,营造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氛围。

同时,x市积极开展“星光青春保护”行动,于寒暑假期间在各镇(街道)开展校外青少年自护教育,由社区青少年“星光自护学校”举办xx年自护教育讲座《社会与校园安全》、《意外伤害防范》12场,发放《小学生自护教育手册》,培训中小学生1200余人次,提高青少年自护自救意识和能力,受到师生及家长一致好评。加强三所社区青少年星光自护学校建设,能够做到“有工作机构、有经费保障、有教学场地、有教材教具、有师资队伍、有工作制度”。此外,组织200名青少年参加x市市暑期“青少年远离香烟”、“青少年禁毒教育”夏令营活动及禁毒宣传及踏查活动。各中小学每学期能够坚持开展1次以上自护教育活动。

2、各类青少年群体服务强化分类引导

各镇、街道、社区建立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家庭经济困难初中小学生、低保困难家庭重度残疾青少年数据库、社区闲散青少年四个数据库,认真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并建立起底数完备、事项明确和动态更新的工作管理台帐,数据统计相对准确、符合实际情况。各镇、街道分别组建了由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主任及楼门长等组成的社区闲散青少年帮教工作队伍,对青少年实施扶助型、引导型、监督型、帮教型等分类管理,并对有不良行为、心理和人格缺陷的青少年主动进行“一对一”、“多对一”的专门走访、帮教和回访。

(三)整合社会资源,服务青少年弱势群体工作系统化长效化建设

1、进一步夯实工作站各项基础工作

一是希望工程x市捐助中心x工作站不断完善各类弱势青少年群体数据库,建立底数完备、事项明确、动态更新的服务台帐,做好“希望之星(1+1)”、“爱心基金”、“学子阳光”等常项捐资助学项目。全年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助的“希望之星(1+1)奖学金”、“爱心基金”助学金等75600元。同时,累计共下发奖助学金10.4695万元,资助中小学生173人。二是建立完善x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依靠团的组织体系社会化运作筹募基金,为x市各类特殊困难青少年提供教育资助和生活扶助,加强社会各界对弱势青少年的关注程度,“希望工程”工作初步建立“品牌化推进、社会化运作、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机制。

2、大力开展弱势青少年群体帮扶及公益项目实践活动

联合x市佳莲集团、中国十佳劳伦斯冠军委员会、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x市泰福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远洋大厦物业服务中心等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共同在x市打工子弟学校及山区学校开展捐资助学及爱心公益活动9项,通过开展互助交流活动大力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回访、关爱行动,深化对捐方的服务。特别是团区委、区青联与x市佳莲集团共同策划推出了“x市共青团100365首善行动——王雪莲爱心行动”系列公益项目,由x市佳莲集团总计捐赠55万元支持分为三个子项目的系列公益行动,主要包括“冬日暖阳”王雪莲基金爱心煤公益项目、“爱心助成长”王雪莲基金爱心奶公益项目和“爱心1+1”行动志愿者公益项目。截至xx年底,x团区委累计向社会募集各类捐助款物总值达112.5278万元,受益学生达29427人。

3、发挥x市少工委职能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

xx年,团区委、区教委、区少工委联合以巩固“努力争当四好少年——x市红领巾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成果为载体,结合“三个x市”建设、“四大行动”计划、阳光心语等品牌活动,带领全体少先队员积极参与“争当四好少年八个一行动”,包括担任一个红领巾道德岗、提出一个红领巾科学创想、参加一次献爱心公益活动、学会一个红领巾快乐游戏、结交一个手拉手好朋友、寻找一个身边的学习榜样、创作一个童谣、编辑一张手抄报。此外,共同开展x市庆祝六一儿童节表彰大会暨四好少年风采展示活动、少先队建队日教育实践活动等。

总结xx年,x市青少年权益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但与此同时,工作中也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xx年,我们将在掌握青少年的新特点、新需求的基础上,拓展青少年权益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实效、再创佳绩。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10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您可以复制其中的精彩段落、语句,也可以下载doc格式的文档以便编辑使用。

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篇九

20xx年,统计办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坚强领导下,在市^v^、调查队的业务指导下,结合街道总体发展大趋势,坚持以街情为基础,以数据质量为工作重点,立足本职岗位,全面做好街道今年的各项统计工作:

自20xx年10月以来,北辛街道办事处积极组织人员,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细致深入的对辖区范围内的个体、产业活动单位、企业法人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至20xx年4月1日,北辛街道共普查个体12599个,法人及产业活动单位1328个,与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相比,个体户增加6863个,增长;法人及产业活动单位增加715个,增长。

各项统计报表不但是统计工作的基础,而且是统计工作的重点,是各项考核指标的集中体现,是反映了统计工作成绩的重要载体。街道整体经济工作得到了系统如实的反映。具体完成情况如下:

1、完成了街道生产总值(gdp)亿元,增幅;服务业增加值亿元占街道生产总值65%。

2、完成了农业、畜牧业定期报表。其中夏收粮食播种面积12152亩,夏收粮食总产量6030吨。

5、完成了固定资产投资上报工作:固定投资项总投资亿元,增幅;亿元项目资产总计亿元,亿元项目占资产总计的比重的。亿元项目5个,新增1个滕州市卷烟厂异地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亿元;500万元以上项目32个,新增总投资9500万元的嘉誉商贸城北区扩建工程、总投资8800万元的大丰lng加气站等26个新项目。

1、持之以恒发扬吃苦耐劳的优良工作作风。对20xx年的各套报表做到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不拖后腿。

2、进一步加强业务建设。组织办公室人员加强统计业务知识学习,力争每一个业务人员都有过硬的业务素质。

3、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搞好统计法制宣传,用法律法规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制意识。

4、完成市局、街道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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