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差人员行为规范范文(13篇)

时间:2024-08-31 作者:雨中梧

标语不仅是信息的传递媒介,更是一种文化的标志和价值的体现。一个成功的标语应该具备独特性、情感性和亲和力,能够吸引并留住人们的注意力。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一些彰显品牌特色的标语,它们以独特的视角和表达方式,树立品牌形象。

最新出差人员行为规范范文(13篇)篇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关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形象,创造良好的学院机关文化氛围,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机关管理人员工作行为规范,是指学院机关管理人员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原则、程序、规则、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 机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理论知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学院各项政策、规定,认真为师生员工办实事、办好事,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

第四条 工作要求

对来机关办事人员,要一视同仁,热情服务,不以貌取人,不生熟有别。

1 .工作职责范围内能办理的.事要马上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办事时间。

2 .工作职责范围内一时办理不了的事或按政策不能马上办理的事,要耐心解释说明或确定办理时间。

3 .工作职责以外的事,要主动联系分管同志接待处理。

4 .遇到紧急任务,机关管理人员无论是工作时间或非工作时间都必须立即处理。

5 .机关内部各办公室之间交叉的工作,管理人员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解决,不能让来办事的师生员工来回跑路。

第五条 服务规范

1 .仪表装束:仪表整洁、大方、自然、得体。

2 .办公用语:在工作时间内应用语规范,文明礼貌,语气和悦,讲普通话。

3 .桌牌服务:桌牌要摆放在桌面合适的位置,便于被服务者随时查看。

4 .接待工作:接待来访者,要主动打招呼,以 “ 您好 ” 开头, “ 再见 ” 结尾;不管来访者身份,必须尊重对方,接待中要主动热情,大方周到,态度和蔼。

5 .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以 “ 您好 ” 开头, “ 再见 ” 结尾;重要电话做好接听记录。

第六条 与会纪律

1 .与会要提前 5 分钟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事后要及时了解会议精神。

2 .与会要遵守会议秩序,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席。

第七条 工作纪律

1 .按时上下班,有事(病)请假。

2 .做好个人工作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3 .工作时间内不得无故离岗、串岗,不闲谈,应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4 .因公事或特殊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向办公室其他同志告知去向和返回时间。

5 .工作时间,不得带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办公室。

一、自觉遵守党的保密纪律和国家保密法规。

二、认真执行党的密码工作方针、密码编用原则和各项机要保密规定,严格按规定和程序使用密码和密码机,杜绝一切失、泄密事故的发生。

三、密码、密码机、密码电报以及机要业务文件、资料、图纸等密件,做到详细登记、分门别类、专人保管。递送密码、密码机,必须两人同行,专车专用。

四、作废的密码、密码电报、机要业务文件等密件,应按规定及时销毁,不得私自留存。销毁时,应2人登记签名监毁,不留片纸只字。

五、密码、密码机失控或发现有泄密迹象,应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迅速查明情况上报,不得隐情不报或拖延不报。

六、绝密级文电不得复印;机密级文电复印,须经保密部门同意;其他文电复印,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七、严格执行昼夜值班制度,保证机要通信畅通和设备安全。

八、坚守工作岗位。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待安排机要人员代班后方可离开。

九、保密及时准确地做好当班各项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十、写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手续。

十一、做好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十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出机要室。 

保密工作制度

一、收发、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阅办后及时清退,不得自行横传,不擅自复制、摘抄、提供、销毁或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绝密级文件统一由机要人员办理,三天内一律办清,并放在机要室保存。

二、秘密文件、资料一般禁止复印,确需复印的要经-文件管理部门和保密局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到指定场所复印,并按原文件管理。

三、秘密文件的保存室专人专柜,设施达到铁门、铁窗、铁柜的“三铁”要求。

四、涉密人员在各种场合要严守保密纪律,守口如瓶,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五、销毁秘密文件、资料要登记,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到保密局指定地点处理,严禁流入社会。

六、传阅密码电报或加密传真,必须密来密复,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

七、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公用网、国际互联网彻底断开,并采用加密措施。

最新出差人员行为规范范文(13篇)篇二

为规范巡视工作人员行为,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保证巡视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区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巡视工作人员提出如下要求:。

1、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坚决执行区局党组决议,对区局党组负责,对被巡视局负责,对自己负责。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不独断专行。

4、严格遵守巡视工作规程,不擅自简化工作程序。

5、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被巡视单位的具体问题,对巡视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必须及时请示,不擅自行事,擅自表态,做到谨言慎行。

6、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民主,全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如实地报告巡视中发现的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政绩与存在的问题。不偏听偏信,不隐瞒不报或虚报。

7、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不扩散巡视情况和有关谈话内容,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有关巡视材料、记录等。

8、不向被巡视单位提出任何个人要求,不得要求被巡视单位的领导和部门帮助办理私事,不从事其他与巡视业务无关的公务活动。

9、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克己奉公。

10、严格请销假制度,不擅离职守。

最新出差人员行为规范范文(13篇)篇三

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恪尽职守、办事公道;尽责诚信、服务贴心;谨慎俭朴、作风民-主;遵章守纪、高效执行;廉洁自律、忠诚履职 。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释义:

1.精通业务、工作勤奋: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本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提高所在岗位要求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2.恪尽职守、办事公道:树立高度责任感,严守职业操守,勤勉工作,恪尽职守;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

3.尽责诚信、服务贴心:以坦诚之心待人,以诚实之行践诺,勤俭、诚信、热情待人;主动为基层排忧解难,为领导、企业献计献策。

4. 谨慎俭朴、作风民-主:在工作中倡导厉行节约,不奢华,不浪费;充分发扬民-主,作风深入、细致,能广纳建言,善于集思广益,全面及时优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 遵章守纪、高效执行: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种纪律和制度;办事讲求效率质量,决策落实及时到位,精诚团结、密切协作,部门之间事务不推诿、不扯皮、不拖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6.廉洁自律、忠诚履职:严格规范自己行为,克制浮躁,抵制油滑,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熟悉政策制度,倾听基层意见,注重思考总结,提供合理建议,诚心诚意当好参谋,忠实忠诚于事业。

心胸开阔,能容纳不同意见。

谦虚好学,能及时接纳新观念。

平等待人,能尊重下属的个性和价值。

诲人不倦,能耐心督导下属。

心底坦荡,行为光明磊落。

言行礼貌,能微笑常在。

守弱处低,能严于责己

克己奉公,能以大局为重

知恩感恩,有高度的责任感

宠辱不惊,能克志克行

完整理解自己岗位工作标准,保证自己所承担的职责,全面履行落实

完整准确的界定下属的工作标准,同时为下属提供支持与帮助

充分的理解认同同事的工作价值,及时回应兄弟部门的工作请求和上级的工作协调安排

向下沟通畅通,保证决策内容能与下属基本达成共识

向上及时汇报反馈,保证上司全面准确的掌握运营状况信息

通过目标实现管理 ` 目标标准和目标措施,同时确定认同

定期跟踪下属工作过程,对下属工作失误承担主要责任

定期量化考核下属工作,公平公正的评价下属的工作绩效

准确把握下属的优点和长处,及时奖励下属

时刻牢记组织目标和发展战略,定期向上司提供组织发展建议报告

不越级授权,不越级指挥

不越级报告,可越级申诉

不冲动骂人,贬损下属的人格和价值

不假公济私,侵占企业组织的利益

不说有损企业形象和同事团结的话

不阳奉阴违,无谓顺从讨好上司

不和稀泥,不做是非不分的事

不传小道消息,不信小道消息

不议论同事和上司的人格人品

不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主义

关心下属,下属的疾苦想在前

理解他人,他人利益放在前

承担责任,险事难事冲在前

遵纪守法,约束自我行在前

克勤克俭,费用投入省在前

信息充足,“请”和“抱歉”说在前

遇到冲突,严于律己让在前

读书学习,提升修养做在前

注重形象,仪表仪容亮在前

上司的指标要求常思考

上司的期待希望常思考

自己的工作目标常思考

自己的工作职责常思考

下属的困难问题常思考

下属的发展要求常思考

他人的不同意见常思考

他人恩遇和帮助常思考

常用工作方式效率常思考

社会赋予的责任常思考

管理原则

1 .上级对下级服务 二线为一线服务 上级为下级服务 全员为客人服务

2 .下级对上级负责 下级服从上级 下级出现错误 上级承担责任

上级可越级检查 下级不允许越级请示 下级可越级投诉 上级不允许越级

指挥

上级关心下级 上级考评下级 下级批评上级

3 .一个人也有一个上级

4 .逐级原则

5 .宽人严己

6 .上级对下级那是母鸡对小鸡般小心翼翼的保护,下级对上级那是誓死完成任务的决心

7 .上级是下级的教练,朋友,父母

8 .管理者应该低调一点,谦虚一点

9 .管理者应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

10 .管理者应每天准备一些

11 .管理者应多一些鼓励赞美我们的员工

12 .管理者应学会请示汇报

14 .宽容而不姑息,机智而不狡诈,自信而不自负

16 .公开的表扬,私下的批评

员工的行为规范(一)

脑筋活一点,微笑露一点

行动快一点,度量大一点

效率高一点,理由少一点

耐心多一点,嘴巴甜一点

员工的行为规范(二)

对顾客要真诚,对企业要热爱

对工作要执着,对上级要忠诚

对同事要帮助,对员工要负责

对下级要培养

员工工作原则

今天的事今天办,难办的事想法办

复杂的事梳理办,琐碎的事抽空办

重要的事马上办,能办的事尽快办

限时的事计划办,所有的事认真办

最新出差人员行为规范范文(13篇)篇四

本章主要介绍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用户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该行为规范适用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用户服务人员、与用户有业务联系的员工及代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用户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公司的人员。

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精神,企业精神表现在公司每一位员工的日常行为当中。作为公司的一员,其言行和举止不仅代表个人的素质和修养的表现,更是公司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的反映。作为公司的用户服务人员、与用户有业务联系的员工及代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用户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公司的人员,在用户面前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时时刻刻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为了明确公司用户服务人员、用户有业务联系的员工及代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用户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公司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恪守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其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公司形象,特编写用户服务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本行为准则。

1.精神风貌。

1)仪表举止端庄、温文而雅、落落大方,不矫揉造作、不轻浮放肆。

2)服饰整洁、大方、得体,要注意根据气候变化、工作环境和特定场合选择合适的衣着。

3)保持愉快的工作情绪,不能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之中。

4)保持良好的坐、立、行习惯,以轻松、自然为宜,不要过于拘谨,禁忌散漫。坐、立、行的宜与忌见表1。

表1:坐、立、行的宜与忌。

坐姿。

坐直。

东歪西靠,坐不安稳。

两脚在脚踝处交叉。

两膝分开太远或翘着二郎腿。

身体微微前倾。

双脚不停地抖动。

站姿。

站直。

无精打采地站着。

脚保持安静,两脚分开约与髋同宽,和肩膀平行。

来回移动脚。

(续上表)。

站姿。

肩部放松。

晃动身体。

双臂垂于体侧。

双臂抱胸,或手插入口袋。

挺胸、头和下颌抬起。

驼背、低头。

走姿。

步伐坚定、利落。

脚步拖拉、沉重迟缓。

双臂自然摆动。

八字脚(鸭子步)。

身体挺直、抬头挺胸。

身体左右摇摆。

2.服务礼仪。

1)与用户初次见面时应主动作自我介绍或递上名片。

2)与用户交谈时要关注对方、彬彬有礼、谈吐得体。

3)养成倾听的习惯,不轻易打断用户的谈话或随意转移话题。

4)对用户应真诚、富有耐心,做到谦虚稳重。

5)遇到竞争对手时应尊重对方,不攻击对方。

6)与用户有不同意见时,应保持头脑冷静,必要时要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切忌与用户争执。

7)尊重用户的风俗习惯(尤其是少数民族用户的民族风俗习惯)。

8)对用户应言而有信,不随意承诺。

3.工作作风。

1)养成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岗位工作流程工作的习惯。

2)养成日事日清的工作习惯。

3)面对困难和挑战,不折不挠,敢于拼搏。

4)善于协作,有团队精神和集体意识。

5)力争第一次就把工作做好,既注重工作效率,又注重工作质量,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6)对用户提出的问题、要求、意见和建议要做详实记录,并按照首答负责制认真落实。

首答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如下:

a基本要求。

a1.当用户以任何方式咨询、求助时或用户服务人员与用户面谈时,对用户提出的问题、要求、意见和建议等,第一受理者就是公司的代言人,第一受理者可能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或代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用户有业务往来的人员,第一受理者有责任和义务亲自或协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部门予以解决或给用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a2.若第一受理者对用户提出的问题、要求、意见和建议不知如何解决或答复,要认真、详细地做好记录,记下用户的联系电话或传真电话、e-mail等,然后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通报给公司有关部门处理。

a3.对于用户的咨询,第一受理者如果不知如何回答,在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可让用户向公司有关部门咨询,并告诉用户联系的电话或传真;若感觉用户不太愿意或用户不方便向公司有关部门直接咨询,要认真、详细地做好记录,记下用户的联系电话或传真电话、e-mail等,然后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通报给公司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与用户联系给用户答复。

a4.在有关部门处理过程中,第一受理者要跟踪处理情况直到确信用户提出的问题、要求、意见和建议等得到有效处理。向公司有关部门通报处理问题时,遇到有关部门不合作或处理不及时的情况,第一受理者可向公司相关部门投诉监督处理,一般情况下,工程分包商与公司业务接口部门是当地办事处,投诉部门是市场中心工程部。

b.注意事项。

b1.牢记"个人代表公司",受理用户提出的问题、要求、意见和建议时,答复要准确、详尽、规范,切忌敷衍了事。

b2上述情况涉及公司企业标准或工作流程的,应按其进行处理。

b3公司员工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责任和义务保守公司的机密。

7)不与用户谈论有关待遇、产品技术缺陷和有损公司形象的问题,当用户问到有关设备价格问题时,非营销人员可告诉用户设备的公开报价,在对公司公开报价了解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最好委婉地拒绝回答。

8)工作中与人沟通时多用正面、积极、合作、表达诚意的语句,少用负面、消极的词语禁止使用抵触的、表达恶意的语句。服务常用语和禁用语如表2和表3:

表2:服务常用语。

序号。

服务常用语。

“您好,我是xxx,请问我怎么称呼您”

“请”

“谢谢”

“对不起”

“好的,我们马上就去做”

(续上表)。

序号。

服务常用语。

“请您稍等”

“您放心,这件事交给我做吧”

“能否帮我……”

“我们会尽力的”

“这样做,您看可以吗”

“没关系”

“不用客气”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联系”

“欢迎您经常跟我们联系,我们的联系电话是……”

“再见”

表3:服务禁用语。

序号。

服务禁用语。

没有责任心的话。

“我不管”、“我管不着”、“与我无关”

“我也没办法”

“我不知道”

“反正我做不了”

“小问题,管它呢”

埋怨的话。

“公司是怎么搞的”

“开发人员/销售人员,怎么这样”

“这合同是怎么签的”

“怎么连这点小事他们都做不好”

(续上表)。

序号。

服务禁用语。

指责用户的话。

“你怎么连这都不懂”

“你怎么搞的”

“你们怎么这么差”

“这种小事也找我”

“你们怎么啥工具都没有”

4.工程开通和维护行为规范。

1)工程开通和维护要严格按照工程规范的要求进行。

2)进入机房须征得机房值班人员同意,离开机房要与机房值班人员打招呼,必要时要提交申请报告。

3)在用户机房工作时,要严格遵守用户机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4)对设备进行维护操作时,须经用户单位主管人员认可,并在用户单位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

5)在设备正常运行时,进行重大操作应选择在深夜,数据操作应谨慎,重要数据事先备份。

6)对设备硬件进行操作注意要有防静电措施。

7)在用户计算机上使用软盘或自携带的硬盘时,必须经用户机房主管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8)携带物品进入机房须征求用户机房值班人员同意,并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可随意乱放。

9)每天工作结束后,要清理工作现场,保持机房整洁。

10)借用户的东西,应及时归还。

11)严禁擅自使用用户电话,如确实需要,须经机房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12)严禁在机房内吸烟、玩游戏和乱动其它厂家设备。

13)在向用户讲解或与用户讨论技术问题时要注意多引用准确的电信规范和指标术语。

14)现场工程人员进行开通和维护工作时,要充分协作,出现意见分歧时,切勿在用户面前争论,更不能争吵,应在用户不在的场合按照对公司最有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在无法达成共识情况下应向各自上级领导请示,在无法与领导联系的情况下,由工程负责人裁定。

5.拜访用户行为规范。

1)拜访用户,应事先约好时间。

2)准时赴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访应事先通知用户。

3)进入用户的办公场所,一定要敲门,即使门未关也要敲门。

4)进门后要客随主变,在指定的座位上落座。

5)与用户交谈应注意尽快进入正题,尽可能缩短访谈时间。

6)用户招待烟茶、糖果等,要向用户致谢。

7)如果吸烟,应该先争得用户同意,如果用户不备烟具和烟,最好不吸。

5.电话行为规范。

1)电话铃响尽快摘机,一般在第二次响铃中接起为宜。

2)禁止使用免提。

3)给用户打电话时,打电话前要做好准备,想好话题打好腹稿。

4)用户的电话号码同时有有线电话和手机时,应先打有线电话,打不通时再打手机。

5)语言力求简炼,除非工作需要,尽量少谈论与业务无关的话题。

6)声音以对方听清楚为宜,不要太大,以免影响他人。

7)语气热诚、谦和、不卑不亢。

8)对需要转接的电话应告知正确的分机号码,然后再转。

9)电话结束,应等对方挂机后,自己再挂机。

10)接听咨询方面的电话,要注意问清对方的工作单位和姓名后,再解答,如果对方的工作单位含糊不清或比较可疑,可委婉地拒绝回答。

6.电话语言规范。

1)给用户打电话时,对方摘机后,应主动先说:“您好,请问是xxx(对方单位名)吗?”,然后说:“我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要找某人,应说:“您好,请问xxx在吗?”或“请问x(姓)局长/主任/班长在吗?”。

找到你要找的人后,应主动说:“您好,我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然后用简练的语言说明找对方的目的。

3)有事询问对方时,说“请问...”。

4)在需要对方等待时,说“请您稍等一下”。

5)当接听已接通的电话时,说“您好,我是xxx”。

6)回答对方问题时,严禁生硬地说“我不知道”。

7)如果对方说话听不清楚,应告诉对方“对不起,我听不清您的说话,您能再说一遍吗”。

8)电话结束时要说“再见”。

用户删除情况。

用户证明。

用户协议书。

行为规范演讲稿。

公司员工行为规范。

最新出差人员行为规范范文(13篇)篇五

1、遵守和维护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关心企业,热爱本职工作。

2、工作主动热情,文明服务,努力维护企业声誉,对客户态度可蔼,尊重客户。不卑不亢。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1、领导安排的工作应认真完成。对领导的安排有不同的意见时,可以提出,在安排未作改变前必须严格遵照完成,同时可向上一级领导申诉。不服从安排者,可对其停岗1—3天,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的处罚。

2、完成工作时若遇特殊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因隐瞒事实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1、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岗之前做好准备工作。销售现场作息时间:

8:00(刊出广告当日提前半小时上班)—18:00(留值班人员值班,值班人员下班时间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值班人员第二天可9:00上班),特殊情况以临时安排为准。公司销售经理对现场销售人员进行电话或现场考勤,凡迟到、早退者除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外,公司销售经理还将在每周例会上点名批评并对其进行20—80元不等的罚款。其罚款标准是:迟到、早退1—30分钟扣款20元,以此类推。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以旷工处罚,除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外,公司还将对其进行停岗3天(工资和误餐补助停发),并按每旷工一天罚款的标准处罚。包庇者照此标准进行同样的处罚。

2、现场销售主管根据工作情况安排轮休,并将轮休安排上报公司销售经理,原则为每周休息一天,周六、周日不安排休息,如有特殊情况,现场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有权随时中止轮休,销售人员一律不存假、补假。病假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提前申请并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事假一天以内由现场销售主管审批,三天以内由公司销售经理审批,三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3、爱护公司及项目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4、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作时精神饱满,不玩忽职守,不得进入与自身工作无关的区域。现场销售主管有权对工作热情不高、精神不佳及离岗者处以停岗一天处罚。

5、工作时间内不聚堆、闲聊,不嘻笑打闹,不经批准不准会客。违反者可处以停岗一天处罚。

6、工作时间不吃东西,不听放收录音机,不谈私事,不饮洒,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一切事情。上班时间不准在售房处睡觉。违反一次,罚款50元。

7、上班时间不得在售房处吸烟。违反一次,罚款20元。

1、工作时只能穿工作装,工作装每天保持平整。

2、工作时只能穿不露趾皮鞋,皮鞋保持清洁光亮。

3、勤洗头洗澡,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4、一律短发,男员工头发不盖耳,女员工的不过肩,不得染发。

5、除结婚戒指以外不佩戴一切装饰物品。

6、勤剪指甲,不得涂有色指甲油。

7、男员工工作时间必须打领带。

公司销售经理和公司领导有权对现场销售员的仪表进行督导,如发现仪表不符合规定的,令其立即改正,所耽误时间以事假计算,并处以每次20元罚款。

1、现场销销售主管负责安排每天的清洁值日。

2、维护售房处地面、墙面、门窗及售房处通道的清洁。

3、售房处内部物品码放整齐,桌面不得堆放报纸、书籍、包等与工作无关的东西,保持桌面清爽、整洁。

4、保持桌凳摆放整齐,客户走后立即恢复原状。

5、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现场销售主管可随时对每个现场进行检查,不合格者,对现场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

1、员工当班时必须佩戴工作牌,发现没佩戴工作牌一律罚款20元。

2、工作牌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否则,按未佩戴工作牌处理,补办新工作牌须向公司财务部交工本费人民币10元。

3、员工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应将有关物品和证件交回办公室,否则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1、电话铃声一响,必须在两声以内接听。违反一次,对现场销售主管处以20元罚款。

2、拿起话机首先用普通话问侯:“您好,(项目名称)”。接听电话一律用普通话。违反一次对当事人处以10元罚款。

3、认真听清对方讲话,电话机旁应常备记事本、笔,作好客户电话记录,如对方要找的人不在,必须问明是否需要留言。

4、挂断电话时,务必等对方挂断后,自已再轻轻放下话筒。

5、工作时间非紧急情况不准打私人电话,打私人电话及接听私人电话每次不得超过两分钟,打私人电话每天不得超过三次。违反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1、同事间应相应尊重、相互帮助、相互理解。

2、不可背后对上司、客户、同事评头论足,或散布流言蜚语,滋生事端。

3、经常进行业务切磋。

4、主动为接待客户的`销售员做好协调工作,如倒茶、送资料、补充解释等。

5、一个销售员在接待客户时,未接待客户的销售员必须认真听取该销售员的介绍,待客户离开后互相讨论,吸取经验,指出不足,提出改正意见。

1、客户来访必须起身迎接。

2、待客户先入座自已再入座。

3、入座后必须为客户送茶。

4、接待过程中,坐姿端正,不可背靠座背。

5、微笑服务,上班前调整好自已的情绪,不能将个人不良情绪带入工作中。

6、接待客户耐心、热情,不可露出不耐烦的态度。

7、对客人的批评、建议虚心倾听,作好记录,不能处理的及时向上反映,并跟踪针对此意见的改进措施的落实,将结果告知客户。

8、陪同客户参观工地必须给予客户必要的照顾。

9、必须严格按照销售口径向客户解说,不向客户许下不能完成的诺言。

10、违反者销售经理及现场销售主管有权中止其对客户的接待,可对其处以停岗1—3天处罚。

1、平时必须重视本行业的动态,观注每日的。

最新出差人员行为规范范文(13篇)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我处行政办公人员的文明礼貌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如下规范:

1、说普通话,语调自然、柔和、亲切,诚恳,音量适度。

2、不讲粗话,不使用蔑视或污辱性语言,不开粗俗不雅、侮辱他人的玩笑。

3、尽量使用对方能听懂的语言。

4、不模仿他人的语言语调。

5、注意称呼,对不知姓名和职务者应称呼先生、同志/女士、同志。

6、注意语言艺术,多使用敬语:

(1)接过他人递来的物件时,应说:“谢谢”;。

(2)请人做事,应使用“请”、“麻烦您”等词语;。

(3)表示歉意,应使用“对不起”、“不好意思”等词语;。

(4)表示感谢,应使用“谢谢”、“多谢合作”等词语;。

(5)他人讲“谢谢”时,要回答“不用谢”,不能毫无反应。

7、有人来访时要主动问好,来访者走时要讲“再见/您慢走”等。

8、同事之间见面,外单位办事人员或群众来访见面,要主动向对方问好。知道姓氏和职务的,尊称“您好,×××”。

9、遇到外来单位前来参观或上级领导检查时,应说“欢迎光临/欢迎指导”,热情接待。

1、仪表规范。

(1)上班着装要整洁,不穿奇装异服。

(2)不卷起衣袖和裤脚。

(3)服装口袋不装过多的物品,保持外表的整洁美观。

(4)上岗时须佩带工作牌,工作牌按规定佩带。

(5)不穿拖鞋或赤脚上班。

(6)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物、勤剪指甲,男同志不留过长的头发,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染异发,时刻保持良好形象。

2、仪态规范。

(1)保持良好的心情,面对他人应随时保持微笑。

(2)在他人面前不做不雅或不尊敬的动作,如双手叉腰、交叉胸前、手插口袋、挠头、挖耳、抠鼻孔、拍桌子、玩弄物品等。咳嗽、打喷嚏时应转身向后,并说对不起。不当众整理个人衣物、化妆。不要在他人面前经常看手表。

(3)与人交谈时应全神贯注,注视对方,适时点头称是或应答。不得东张西望、心不在焉。

(4)行走时不要勾肩搭背,与他人相遇应靠边而走,不得从二人中穿行,请人让路要讲对不起。

1、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2、认真遵守请假制度。

3、外出办事须经部门、科室负责人批准并向其说明外出时间、地点和事由。外出办事前必须告知有关同事。

4、上班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高水准的工作效率。爱岗敬业,敢于创新;说真话,讲实干,重实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串岗闲聊、睡觉、下棋、打牌、嬉戏等。保持良好的坐姿或站姿,不东歪西倒前倾后靠,不伸懒腰、驼背、耸肩,不坐在办公台、护栏等非供人坐的地方。

5、上班时不做影响他人或自身形象的与工作无关的动作,不哼歌曲、吹口哨、跺脚,不高声说话、谈笑、喊叫、乱丢乱碰物品。

6、讲卫生,不随地吐痰、丢纸屑、烟头和杂物。如发现有纸屑、烟头等垃圾,应随手捡起来放入垃圾筒。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各类用品摆放整齐;不将个人物品、私人相片等摆放于公众场合。

7、爱护办公楼的一切设备设施、工作用具,妥善保管,节约用水、用电,降低易耗品消耗,杜绝浪费。

8、在工作、打电话或与人交谈时,如有来访者走近,应立即起身打招呼或点头示意,不准毫无表示或装作没看见。接待来访或办事群众时要严格遵守“首问责任制”,接待中做到热情大方、耐心细致、不卑不亢。

9、同事之间加强交流,和睦相处;互敬、互爱、互谅,同事遇到困难要主动帮助。

10、正直诚实,信守承诺;不相互推卸责任,不拉帮结派。

11、上下级之间要密切配合,下级应当服从上级,正确领会上级的意图。

12、发生事情及时汇报,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捏造事实。

13、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的一切重要内部资料。

1、提前到达会场,做好开会准备。

2、会议开始前到会人员应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震动。

3、与会人员应保持会场的肃静。避免大声喧哗和争吵,如有电话应到会场外复机。

4、如有事中途退场,须向会议主持人或工作人员说明事由,经同意后方可离去。

1、电话铃响三声内接听,但不要匆忙。

2、说问候语。

(1)先说“你好”,再自报岗位和自称。

(2)遇上节日要讲祝颂语,如“新年好!”等。

(3)语调轻松愉快,发音清楚,确保对方听清。

3、询问来电人的目的,确定来电人的身份及要求,可说,“请问您是哪里?/有什么可以帮您的吗?”

4、应答。

(1)如来电人找某人,应说:“请稍等”然后叫被找人前来接听,或者将电话转入某人分机。

(2)如来电人所找的人不在,应说:“对不起,他(她)现在不在这里,有什么事可以帮您吗?”

(3)聆听电话过程中,不得长时间不出声,应适当地说:“好的/是的/嗯”以表明在认真倾听。

5、必要时要记录电话内容。

6、没听清楚或不明白对方要求时,要说“对不起,我没听清(不明白),请再说一遍(说详细一点)”。

7、收线。

(1)向来电人说:“再见!”

(2)如来电人是上级领导,等对方挂下电话后再收线。

8、注意事项:

(1)通话中途若需与他人交谈,应向对方说:“对不起,请稍候。”然后用一只手捂着听筒(或按暂停功能键),交谈完毕应向对方说“对不起,让您久等啦。”

(2)任何时候不得向他人发脾气,不得争吵,不得用过高的语调说话,也不得用力掷听筒。

(3)不得占用电话与人聊天,家人、朋友有事来电,应从速结束通话。

(4)对话要求按“文明用语规范”规定执行。

最新出差人员行为规范范文(13篇)篇七

(一) 仁、和、精、诚。

以人为本、精诚团结、甘于奉献、服务大众,以仁者之心,明礼仪、守规矩、促和-谐,为患者及临床医技科室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团结奉献、追求卓越。

要时刻围绕临床第一线,当好一线勤务员,切实做好领导与监督、计划与统筹,保障与服务的和-谐统一。

(三)敏事慎言、知行合一。

倡导“敏事慎言、知行合一”的态度。多办实事,少说空话,澄神守中,涵养品性。尊重领导,注重礼节,公平正义,知行合一。

(四)敏而好学,不耻下问。

充分发挥个人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有“穷则思变,革故鼎新”的进取精神,有勤勉不倦,孜孜以求的不懈努力。

(五)君子谋道,谦逊礼让。

为事深谋远虑、以大局为重,不矜名、不计利,严谨求实、格物致知;以和为贵,建立尊敬友善、公平竞争、充满活力,兼顾理性而和-谐的人际关系。树立以诚待人、以信取人的忠诚奉献之道。不拘小节,克己奉公,廉洁诚信;不互相拆台,不互相诋毁,团结一致,蓬勃向上,使医院上下形成充满活力和战斗力的仁德团队。

二、行为标准

医院行政人员职业文明礼仪是指行政管理干部在日常办公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各种行为规范。

(一)忠于国家

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二)勤政为民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三)依法行政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四)务实创新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清正廉洁

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有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六)团结协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七)品行端正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三、礼仪规范

(一)办公礼仪

1.行政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仪容严整,仪表端庄,谈吐文明,姿态良好。

2.行政职能科室工作人员不得留怪异发型,发型发色应适宜,着制服时应修饰得体,女士宜化淡妆,不浓妆艳抹,不当众化妆或补妆;男士不蓄胡须,佩戴外露饰品要注意自身形象,勤剪指甲,注意个人卫生。

3.行政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在上班时统一着装(白大衣、皮鞋),按规定佩戴胸牌标识。女同志怀孕期间可着便服。应穿着整洁、挺括,无破损、无污迹,扣子完好齐全。

4.不得在办公区域吸烟。

5.按时办公,不迟到、早退,外出办事应报经领、导同意,因意外情况不能及时返回时,应及时通知科室。

6.工作期间,在办公区域内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不得吃零食、听耳麦、网上聊天、玩电脑游戏。

7.不无故串岗,前往他人办公室办事时,尽量不影响他人工作。非特殊情况,去院领导办公室请示汇报前,应电话预约。

8.上班时,应保持仪表端正、精神饱满,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9.完成各项工作应遵时守约、实事求是,认真耐心,讲求效率。

10.参加会议应准时入场,关闭手机或将铃声置于静止状态,认真倾听,作好记录,不交头接耳、打瞌睡、擅自走动、吸烟等。发言人开始或结束发言时应鼓掌,以示尊重。如需提前离会,应向有关领导说明原委,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

11.拨打或接听电话应首先问好,然后根据需要报出自已的单位、姓名,简要说明公务联系事项,通话结束时应道谢或再见。接听重要电话应及时记录,并做好善后处理。

(2)给同事或部属打电话,要态度谦和,不可盛气凌人,说话简明易懂,对方不清楚的地方要复述和解释。不得使用手机讨论机密事件。

12.同事之间要相互尊重,对同事的困难应给予关心和慰问,力所能及的事应尽心帮忙。不在背后议论同事,不说长道短、搬弄是非,对自己的失误或同事间的误会应主动道歉说明。

13.下级应尊重上级,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自觉维护上级领导的尊严;确有意见分歧,应选择适当场合交换意见。

14.上级领导应尊重下属的人格,善于听取下属的意见和建议。对下属的无意失礼和工作失误应以宽容的胸怀对待,善于帮助其改正。

(二)公务接待礼仪

1.公务接待过程中要坚持“八个少点、八个多一点”原则:

少一点逃避,多一点勇气;少一点生气,多一点宽容;

少一点借口,多一点诚实;少一点说辞,多一点行动;

少一点抱怨,多一点感谢;少一点呆板,多一点灵活;

少一点迟疑,多一点快捷;少一点争论,多一点自省;

2.在办公室接待客人来访要主动、热情、细致、耐心,举止得体。

3.接受问询和办理公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客人问询时,要耐心倾听,认真解答,凡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要尽快落实到位;属于其他岗位职责的,要告知由何部门或何人负责;属于本单位职责之外的,要耐心说明,并尽可能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4.客人登门时,工作人员应起身相迎,面含微笑,主动与对方握手,并请客人就座,问明客人来意。如客人要见领导,要请客人稍候,与领导联系后再引导客人与其会见。

5.接待客人时应认真专注,根据客人来意,妥善安排和处理,尽量不让客人久等。中途自已有急事需暂时离开,或接电话等应向客人说明。

一般情况下,辞别应由客方先提出。当客人告辞时,在客人起身后主人再起身相送,将客人送到门外,并握手道别。

6.接待群众上访,要做到有礼、有节、有度,注意倾听和记录上访者陈述的事由,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说明理由,使上访者心悦口服。群众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取,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禁止使用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

(三)文化环境礼仪

1.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办公场所整洁卫生,做到地面、墙壁无污垢,窗明几净,物品摆设整齐有序。

2.办公桌上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文件资料及时清理,除电脑、口杯、电话及必备文具外,不放其他物品;计算机硬件部分要保持整洁,键盘、屏幕擦拭干净,确保正常运转;办公场所的电话应保持通畅。

3.注意上下楼梯、就餐、乘车等公共场所的礼仪,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4.注重厉行节约,爱护公物。下班后或离开办公室时间较长时要注意关闭电灯、电脑等电器。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纪检监察室(行风办)负责对行政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职业文明礼仪规范监督检查。

(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

五、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目的 

本行为准则旨在帮助和引导各层级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业绩观及生活观,切实把心思用在企业的发展上,把劲头使在各项工作中,把价值体现在工作业绩上,把个人情趣落实在人品修养上,同时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制度,时刻告诫自己、警醒自己、把握自己。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本部和各事业集团条线经理及以上层级的所有管理人员。 

3  行为准则 

本规则概述为管理人员的`“德绩八条”,围绕使命、诚信、敬业、廉洁、责任、团结、公正、学习而展开,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3.1 使命 

3.1.1 认同企业价值观,具有强烈的成功欲望,具备韧性和毅力; 

3.1.2 具有长远视角,目标清晰,高效地朝既定目标前进;

3.1.3 自我超越,永不满足,持续改进,全心投入,全力以赴。

3.2 诚信 

3.2.1 诚实面对自己、面对客户、面对同事; 

3.2.2 务实守信,谨慎承诺,一旦承诺,言必行,行必果; 

3.2.3 在其位谋其职,要对企业给付薪资讲信用;

3.2.4 遵守社会公认伦理道德。

3.3 敬业 

3.3.4 把握好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处理好同事、家人与朋友的关系。 

3.4 廉洁 

3.4.1 坚持人格、行为、作风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保持个人形象; 

3.5 责任 

3.5.1 居安思危,关注公司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3.5.5 行为决策不凭空设想,不拍脑袋,不好大喜功,不急功近利;

3.5.6 工作勤奋、认真、细致、准确,自始至终,一丝不苟。 

3.6 团结 

3.6.1 善于化解矛盾,遇事沉着、冷静、克制,杜绝过激言行; 

3.6.4 不拉帮结派,不搞小团体,不搞派系斗争,分工不分家,补台不拆台; 

3.6.6 不欺骗、议论、奚落、刁难、侮辱、打骂顾客和业务关系单位人员。

3.6.7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尊重上级,爱护下级,做好传、帮、带,营造良好的团队氛围。

3.7 公正 

3.7.1 客观公正对待自己、同事和客户; 

3.7.3 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凡事以身作则,讲原则,讲立场,以理服人; 

3.7.4 恪守规章制度,加强自我约束,严己律人,不搞双重标准;

3.8 学习 

3.8.1 热爱学习,视学习为立身之本,不断学习创新,超越自我; 

3.8.2勇于正视自身不足,不怨天尤人,不自命不凡,虚心学习别人优点与长处,改善短板,查漏补缺。

4  实施监督 

4.4.6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违反该《准则》,且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5 本准则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4.6 本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出差人员行为规范范文(13篇)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医技人员。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 检验、维护人员等。

(五)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坚持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履行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报告职责。

第二十四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强化责任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五条 开展医疗新技术时,保障患者及家属在充分知情条件下对诊疗决策的决定权,不违规进行试验性医疗。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提高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为患者提供专业医学照顾,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

第二十七条 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正确执行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竭诚协助医生诊治,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护理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护理病历。

第六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二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三十三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三十四条 合理釆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得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用药,保障用药合理、安全。

第三十六条 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职责,坚持查对制度,不得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七条 配合医师做好患者用药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药品釆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釆购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一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釆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釆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得随意丟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清洁整齐、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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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人无护,将陷于无助”说明医疗机构需要()从业人员 b 

3、“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务“体现了哪项基本行为规范() a 

4、“大医精诚”出自于()  d  

5、“德不近佛者不可为医“强调的是()  a 、

6、“上以疗君亲之疾,下以救贫贱之厄”出自哪本著作()  a  

7、“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说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  a  

9、“医,小道也,精义也,重任也,贱工也。”出自谁的自叙() b  

10、“医乃至精至微之事“说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  b 

12、“以人为本,践行宗旨”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 d 

1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适用于哪些人员()  d  

16、充分发挥()作用,推进院务公开,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b  

18、对药物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时,下面哪项表述是错误的() a  

19、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医药技术人员应采取的措施是() b  

20、对于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处方,药学技术人员可() c 

21、对于医疗废物,每一位医务工作者都不得() d 

22、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理,下面描述不恰当的是() c  

23、关于护士在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24、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 a 

25、护士保证患者治疗效果和医疗安全的首要工作是() c  

26、护士长经常使用的质量控制方法是() b  

27、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  a  

28、护士应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履行的职责不包括()  b  

罚。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里所规定的()  a  

33、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角度重点审议()  c  

34、哪项不能体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优质服务、医患和-谐”的行为规范() c 

35、哪项不属于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a  

36、哪项不属于医师的行为规范()  b 

37、南丁格尔誓言“终身纯洁,忠贞职守,尽力提高()之标准 c  

38、人事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d  

39、人事招录、评审、聘任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b  

40、实现有效的医患沟通主要有哪几方面的障碍?()  d  

43、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医疗经历了从个体行医到()的演变  d  

45、下列哪句与“遵纪守法,依法执业“思想一致() c  

46、下列哪项不是护士的工作()  c  

47、下列住院病人药学监护的特点中错误的是()  c  

48、下面对知情同意书上体现的受试者权力与义务的描述错误的'是() b  

49、下面哪项不符合医师的规范行医要求() c  

50、下面哪项不是规范行医的所能达到的目的() b  

51、下面哪项不是护士应履行的护理职责() c  

52、下面哪项不属于医学道德德基本原则() b 

53、下面哪项符合医师的规范行医要求() a 

54、下面哪项决定了药品的使用效果() d

55、下面哪项属于医学道德德基本原则()  d  

56、下述关于药学技术人员的职责表述错误的是()  d   

58、现代医院管理的重要标志是() b  

59、需要国家级认证的护士是()  b  

60、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堆放、倾倒、使用医疗废物  b  

62、药学技术人员可以()  c  

63、药学人员提供直接的负责的与药物治疗有关的监护,称为() b  

64、医技人员不包括()  c  

66、医技人员在为患者做检查时,应做到() d 

67、医技人员作为一线服务窗口,在检查时应() d 

68、医疗废物又称医疗垃圾,来源于() d  

69、医疗服务的核心与灵魂是()  b  

70、医疗机构从业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力时不应()  d  

7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此规范的,视情节严重,应给予()  d  

74、医疗文书是()  d  

75、医师取得处方权和药师取得处方调剂权的必备条件是()  c 

76、医师行为规范主要包括() d 

77、医师在工作中,不应当()  c  

79、医师在应用医疗技术时,应避免() a 

80、医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是()  c  81、医学技术人员不包括()c  

82、医学是由()相结合的综合学科  b  

83、医学术语是医疗过程中的规范用语,与一般词汇的最大不同在于它的() a  

84、医学研究中的权益冲突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的原因是() a 

85、医院的核心竞争力是下列哪项()  a  

86、医院形势需要药学部门转型,需要药师转变职能。药师发展的方向是() a 

87、依法决策就是()  d  

90、以下哪项不属于消除“重整病历”现象的建议与方法() c  

91、以下哪项不属于专科护士的职责() c  

92、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文书的作用是()  a 、 

93、在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前,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家属的() a  

94、指导患者用药是谁的工作()  c  

95、组织制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部门包括() d  

96、组织制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部门不包括() c  

97、最新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定年份是()  c 

99、作为管理人员应当()  d 

100“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强调的是哪类从业人员() c 

最新出差人员行为规范范文(13篇)篇九

第一条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范。

第三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

第七条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

(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三)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第三章现场检查。

第八条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九条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

第四章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五条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第十六条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七条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

第五章排污费征收。

第十九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二十一条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六章督查。

第二十二条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变更督查工作方案应当报请组织督查的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督查时,应当依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督查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需实施案件调查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督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及时向组织督查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后督察。

第二十七条在督查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

(二)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

(四)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理建议威吓督查对象。

(五)督查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

第七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脱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3.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4.小学生行为规范守则。

5.关于守则制定内容。

6.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7.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8.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9.《济源市机关工作人员文明服务行为规范》。

10.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最新出差人员行为规范范文(13篇)篇十

亲爱的:。

你好。又到夜深人静、万籁俱寂的时候了。此时此刻,人们都沉浸在香甜的睡梦中,可是你却依然忙碌的穿梭于病房之间,忠实的履行着做为一名“白衣天使”的光荣职责。你辛苦了,老公为你感动。马上就要到咱们结婚一周年纪念日了,我想把这封安全家书做为一份特别的礼物送给你。希望你能体会流淌在字里行间老公对你的款款深情和浓浓爱意。

俗话说:“安全是根绳,牵着千万人;安全是根线,连着亲人念”。安全,对于一个人、一个家、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国家是多么的重要。亲爱的,我们每天都忙碌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你们医院的职责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在单位我负责的是查处违法占地、维护社会稳定。可以说,我们的工作都与安全生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医院里,你所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病人,随时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生命无价,所以无论如何要保证病人的安全。现在对医患纠纷的处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就要求你在繁杂的工作中必须严格细致按规范动作一丝不苟的操作,认真严谨的书写每位病人的医嘱和护理纪录。从而保证病人和医疗工作的安全,同时也保护了我们自己。其实,我知道,作为“白衣天使”的你,平时工作认真负责、专业技能过硬,对病人更是体贴入微,领导对你也十分信任,但即便如此,你也一定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让老公放心啊。

亲爱的,平时我很少给你谈及我的工作是有原因的,因为我不想让你分心。你知道吗,保护耕地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核心。随着土地资源的市场价值日益凸显,违法占地形势也越来越严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党中央给当代“国土卫士”下达的死命令。如果耕地守不住,人们吃不饱饭,国家就不会安全稳定。为了这项崇高使命,我们必须经常深入农村乡镇、田间地头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土地政策,为老百姓晓明利害、解疑释惑,全力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安全稳定。在不间断巡查中,一旦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就必须立即查处。当然,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现场,经常会有暴力抗法的行为发生,所以会存在一定的危险。不过请老婆放心,我会时刻把安全信念放在第一位的,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大限度取得违法用地户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确保安全作业的同时把工作干的漂漂亮亮,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让你这个家里的“一把手”满意。

亲爱的,一个家庭恰似大海中的一艘航船,船长、水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密切配合,航船才能驶向幸福的彼岸。当我们携手相伴走入婚姻殿堂的时候,当我们共同面对生活与事业荣辱与共的时候,我们就许下了彼此的承诺:“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如果没有了“安全”这幸福的保护伞,我们怎能在夕阳西下的林荫小道上以休闲的心情漫步?我们的家又哪能充满儿女膝下、孝满高堂的幸福安康?我们的事业岂不就是泡影一片、白纸一张?我们的国家又怎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道上和谐发展?工作每一天,快乐安全每一天,这不正是父母亲人对我们的深情期盼吗?安全伴你我同行,幸福才能与我们相伴呀。

亲爱的,以上讲到的这些不是说大话唱高调,如果说有某些“教训”的口吻,那被教训的对象首先应该是我自己。今晚的信不是太长,今晚的信也不需要寄出,我就把它放在你枕边,这份礼物希望你能喜欢。安全是一生的态度,安全是构筑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保障。就让我们用这种方式来互勉,记下所有爱的嘱托,用亲情和爱共筑安全幸福的美好生活吧。

最新出差人员行为规范范文(13篇)篇十一

各单位、各居民:

多年来,大路镇集镇河年久失修,污水横流,垃圾堵塞,已丧失原有的排涝作用,恶劣的河道环境更是长久以来严重困扰着周边群众的生活,整治集镇河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企盼!

为响应群众呼声,恢复集镇河排涝功能,切实改善和美化人居生态环境,提升集镇管理品位,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坚强领导下,大路镇党委、政府经多方努力和沟通协调,现根据新区20xx年城建计划安排,集镇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和集镇河整治工程已正式启动建设。

大路集镇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圌峰路)。主要是收集圌峰路南北两侧地块污水以及集镇河(滨江路以西段)建筑污水,东接滨江北路污水管道,西至大路镇政府,中间长虹路段加设支管,由瑞峰商务酒店至圌峰路污水主干管,全长共计约1300米,建设周期:20xx年4月25日-20xx年9月30日。

大路集镇河整治工程。主要是开展河道清淤,并架设管道将两岸污水收集,东起滨江路,西至长虹散热器厂,支管接入圌峰路污水管网,全长约1015米,建设周期:20xx年9月-20xx年12月。

工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造成出行难等问题,但为了有效改善居住生活环境,敬请大家克服暂时困难!对于工程施工期间给大家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同时对你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郑重承诺:严抓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积极创造必要的出行条件,力争做到少扰民、不扰民,把工程建设给大家带来的影响和不便降到最低程度!我们坚信:有广大居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我们一定能够优质、快速地完成建设任务,早日将一个排污通畅、交通便捷的全新集镇面貌呈献给广大群众!

工程施工期间,如有想法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最新出差人员行为规范范文(13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路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风纪管理。

第六条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路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上路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三)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

(四)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

(五)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庄,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

(二)女性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

第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二)2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有序;

(三)外出时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维护路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

(二)提倡使用普通话;

(三)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规定,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较高的政治、道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并做到:

(四)不徇私情,勇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当事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遇到与路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纠公路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

(三)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当事人。

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酒后上岗执法;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六)违法扣留车辆、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分扣留物品;

(七)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九)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众查阅室等方式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五)执法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实施结果与查询办法;

(六)当事人权利,包括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不服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时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六公示”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路政执法装备,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种类予以配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三)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按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有关执法装备以及便民服务的必要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 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平等对待、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的项目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规范的内容格式予以公示并实施。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二)其他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手续,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推行行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前款所称首问人,是指接待申请人咨询和办理许可手续的首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提供以下便利或者服务:

(一)接受申请人通过书面、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免费提供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六)认真受理咨询,及时解答,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安全保护区、服务区、超限检测站点、收费站、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节 许可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六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下列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检查:

(一)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道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许可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许可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

(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四)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行对涉路工程设施的自检制度;

(五)经许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设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许可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检查频率要适度合理;

(二)能够书面检查的,要优先通过书面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刁难被许可人;

(六)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七)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三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许可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发现未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和范围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责令改正;

(三)发现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

(五)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注销情形的,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第三节 超限检查

第三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超限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以目测情况作为判定依据。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固定检测和巡查检测相关的执法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二)对车辆进行检测,向驾驶员出具检测单;

(四)对车辆进行复检,合格后放行;

(五)将超限运输违法信息录入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超限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对超限且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对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在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四节 监督巡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进行监督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交通特点、公路等级等因素,确定巡查频率。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举报奖励、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群众的积极性,以弥补巡查力量的不足,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执行,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二)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三)保持联络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四)严禁将车辆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以及公车私用;

(五)严禁恶意遮挡或者未悬挂车牌行车;

(六)非因公务需要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场所。

第三十六条  车辆警示装置的使用应当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准,尽量不扰民,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非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示灯、警报器;

(二)确需使用警示装置时,能使用警示灯即可完成任务的,不使用警报器;

(三)确需使用警报器时,应当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为主;

(四)车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报器的,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公路监督巡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五)发现属于紧急情况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制度执行;

(六)发现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监督巡查完毕,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巡查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巡查记录应当记载巡查时段、巡查路段、巡查人员、巡查车牌号、巡查情况及处理时间和结果等信息。

巡查记录应当每周定期进行总结讲评。巡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机制,降低巡查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节 拦车规定

第四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确需拦车的,应当以确保安全为原则,并遵守下列程序:

(一)上路拦车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四)拦车时使用停车示意牌和规范的指挥手势,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五)指挥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再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有关记录。

第四十一条  拦车安全防护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不得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二)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当事人;

(四)遇有驾车逃跑的,除可能对公路设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以采取通知前方收费站、超限检测站点或者执法人员进行截查,或者记下车牌号以便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拦车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

第五章 行政强制

第四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则,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有关行政强制。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检查和制止。检查和制止时,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扣留车辆、工具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当场登记扣留车辆、工具的数量和品质;

(二)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提醒当事人妥善处理车辆所载货物;

(三)妥善保管扣留车辆、工具,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

因扣留车辆、工具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一)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

(三)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在制作法律文书、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内部审批、送达执行等环节要从严、从细、从实,避免因个别环节上的失误而导致申请中的被动。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六)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预防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

(二)注重执法效果,既要依法予以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纠;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

(四)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规范的案由格式认定公路违法行为并制作法律文书。

第五十五条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公路违法行为,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近。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路政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路政执法人员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对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同时构成民事违法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配合民事责任的追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对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七章 奖  惩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等制度,制定和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功必奖、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范,为路政文明执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执行本规范,应当纳入交通运输文明执法创建考核范围。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对违反本规范有关执法纪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举报,及时查处路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路法》第八章  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  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  《公路法》第八章  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  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  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最新出差人员行为规范范文(13篇)篇十三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规范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保证公司稳定、发展的大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结合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均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出资人和公司利益,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禁止有下列行为:

(二)禁止为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或私人拆借、挪用资金;提供抵押、担保;

(三)禁止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截留、转移、违规使用企业资金;

(四)禁止安排企业领导的直系亲属在公司所属的核心部门(即采购、财务、人事)任职;

(十)禁止因个人原因造成集团政令不畅通而延误工作;禁止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检查考核,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管理人员在业务、经济交往活动中无法拒收、退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回扣、赞助等,应在收到起一个月主动交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处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政档案”,要求管理人员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八条 管理人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本细则的情况,纳入集团公司总部和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要对照本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 管理人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管理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章所列禁止行为的,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将视性质、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逐级责任追究:

(一)通报批评,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诫勉谈话、调整岗位;

(三)停职检查、降职处理、经济处罚;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

管理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细则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责令其退还;违反本细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管理人员廉洁从业,除执行本细则规定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亦应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廉政专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健康良好的公司文化,畅通公司管理人员自查自纠的上交渠道,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拒礼拒贿提供方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结合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均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礼赠,是指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卡、会员卡、购物卡、加油卡、金银珠宝及其制品、贵重烟酒、数码产品(照相机、摄像机、随身听等)、字画、贵重工艺品、衣物等。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提倡主动拒收礼赠,本办法适用的上交项目为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直接拒收的财物。

第四条 公司管理人员因由收受礼赠后,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及时到纪检督察部登记上交。由纪检督察部人员填写《礼赠上交单》,对上交礼金金额、礼品物件及其来源、事由进行登记,上交人在《礼赠上交单》上签字后,留存回执联。

第五条 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但主动登记上交礼金、礼品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违纪事实而上交的,不影响性质认定。

第六条 纪检督察部对上交的现金、证券及各类卡券统一登记后交由集团公司审计部归入专项廉政账户,集中管理;对上交的其他财物进行统一登记后交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入库保管。

第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督察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遵法守规,诚实守信。遵守法规和行业公约,讲信誉,守承诺,坚持实事求是,“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开展监理工作。

二、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履行合同义务,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供专业化服务,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业主权益和公共利益。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热爱监理事业,维护行业信誉。

四、团结协作,尊重他人。树立团队意识,加强沟通交流,团结互助,不损害各方的利益。

五、加强学习,提升能力。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六、维护形象,保守秘密。抵制不正之风,廉洁从业,不谋取不正当利益,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保密事项。

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恪尽职守、办事公道;尽责诚信、服务贴心;谨慎俭朴、作风民-主;遵章守纪、高效执行;廉洁自律、忠诚履职 。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释义:

1.精通业务、工作勤奋: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本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提高所在岗位要求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2.恪尽职守、办事公道:树立高度责任感,严守职业操守,勤勉工作,恪尽职守;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

3.尽责诚信、服务贴心:以坦诚之心待人,以诚实之行践诺,勤俭、诚信、热情待人;主动为基层排忧解难,为领导、企业献计献策。

4. 谨慎俭朴、作风民-主:在工作中倡导厉行节约,不奢华,不浪费;充分发扬民-主,作风深入、细致,能广纳建言,善于集思广益,全面及时优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 遵章守纪、高效执行: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种纪律和制度;办事讲求效率质量,决策落实及时到位,精诚团结、密切协作,部门之间事务不推诿、不扯皮、不拖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6.廉洁自律、忠诚履职:严格规范自己行为,克制浮躁,抵制油滑,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熟悉政策制度,倾听基层意见,注重思考总结,提供合理建议,诚心诚意当好参谋,忠实忠诚于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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