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翰墨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

在现代经济中,投资已成为实现财富增长和资本积累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投资行业报告,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行业动态和投资参考。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一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申报、审批、监管等。

1.明确管理权限。

2.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3.加强出资者的监督力度。

xx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以下,其它重大投资项目应由xx申报xx审查批准。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

(2)拥有技术优势或资源优势的开发项目;

(3)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材料、能源和产品销售等紧密相关的项目。

2.公司不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不具竞争优势的项目;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3)xx项目。

3.对外投资项目要采用xx形式进行,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xx%。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由xx向xx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3.本单位近x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合作投资的,提交有关合作协议及合作方基本情况。

1.xx申报对外投资项目后,由xx负责审核并对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xx作进一步审批。

2.审批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3)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资目的;

(4)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5)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6)申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3.审批额度。

(1)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的`项目由xx审批;

(2)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至xx%的项目由xx审批;

(3)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以上项目由xx审批。

1.对外投资项目运作完成后,应于xx日内将本项目的运作情况报送xx,并抄送xx。

2.xx部、xx部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效果进行不定期调查和评价。

1.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外投资项目效益良好的项目负责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嘉奖方法为:xxx。

2.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xx处分;造成损失的,决策者要承担相应损失;对有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xx部负责解释。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二

1.1本规程规范公司对外多种经营投资和对外投标承接物业管理投资工作,确保对外投资稳妥可靠、盈利。

2.0适用范围。

2.1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对外多种经营投资和对外投标承接物业管理投资的管理决策工作。

3.0职责。

3.1经营部各主管负责对外商业信息的收集、整理。

3.2经营部经理、主管总助负责组织对外投资的论证、公关工作。

3.3公司各职能部门协助参与对外投资的论证工作。

3.4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的决策工作。

4.0工作流程图。

可行。

5.0工作内容。

5.1项目来源。

5.1.1当公司对外寻找到新的多种经营投资项目或寻找到对外招标物业管理项目时,由经营部主管对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论证。

5.1.2初步论证主要是初步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如果结果可行,经营部主管应在经营部经理的指导下写出书面的初步论证报告书报总经理进行项目立项。

5.1.3论证报告书的基本要求是:。

a)有明确的项目说明、概况;。

b)有较为准确的技术经济分析;。

d)有明确的立项结论。

5.2拟选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5.2.1项目立项后,总经理或主管总助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可行性论证小组。对拟选项目进行全面可行性研究论证。

5.2.2可行性研究应当注意在论证时不设任何可能影响论证结论的前提和原则。

5.3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的内容及有关编制要求。

a)“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要求较详细列出拟投资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现状等;。

d)“经济论证”是可行性论证的核心部分,编制时要求:。

——详细测算出拟投资项目的前期投入成本和项目正常运转后的经营成本;。

——利润测算则是在测算完毕预期收入以后,依据收入测算出的预期投资利润。

——“风险分析”要求对对外投资进行详细的盈亏平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

e)“投资的优劣势分析”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能力和上述的技术、资源、经济论证结果详细列出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的优劣势要素;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隐患应详细一一列出。

5.4论证结果的处置。

5.4.1可行性论证出来后,总经理应召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骨干进行讨论,对可行性论证的过程和结论进行评审。

5.4.2评审认为可行性论证真实可靠结果可行的,最后总经理在综合公司财力、物力、综合回报以及投资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审批。

a)决定投资的,开始组成项目组进行准备工作;。

b)暂缓投资的,将前期已做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等资料归档备用。

5.4.3评审认为可行性论证不充分、不完善的,应当由经营部继续补充论证直至清晰完善。

5.4.4可行性研究认为不可行的,经营部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连同其他资料一齐交总经理或主管总助,由其决定是否归档保存。

5.5对外参加招标竞争物业管理权的投资,在做完可行性论证后,应当由经营部主管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投标书(具体参照《物业管理投标方案编制规程》)。

6.0引用文件及记录表格。

6.1《物业管理投标方案编制规程》。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三

1、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论证后,逐级上报总裁办签署意见,经总裁办批准后才执行。未经总裁办审批,任何公司、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

2、财务部会同各主管部门按投资协议监控投资回报,对投资效益做出评价,未经总裁办批准,任何其他部门无权减免投资回报。

3、各所属公司必须在工商局注册三十天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改变合作条件,需经总裁办批准。在办完相关法律文件后,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变更文件复印件。

4、集团分公司开业或投资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证明和银行送款回执。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申报、审批、监管等。

1、明确管理权限。

2、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3、加强出资者的监督力度。

公司xx部是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

xx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以下,其它重大投资项目应由xx申报xx审查批准。

1、公司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

(2)拥有技术优势或资源优势的开发项目;

(3)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材料、能源和产品销售等紧密相关的项目。

2、公司不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不具竞争优势的项目;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3)xx项目。

3、对外投资项目要采用xx形式进行,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xx%。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由xx向xx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对外投资项目概况;

2、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本单位近x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合作投资的,提交有关合作协议及合作方基本情况。

1、xx申报对外投资项目后,由xx负责审核并对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xx作进一步审批。

2、审批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3)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资目的;

(4)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5)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6)申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3、审批额度

(1)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的项目由xx审批;

(2)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至xx%的项目由xx审批;

(3)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以上项目由xx审批。

1、对外投资项目运作完成后,应于xx日内将本项目的运作情况报送xx,并抄送xx。

2、xx部、xx部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效果进行不定期调查和评价。

1、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外投资项目效益良好的项目负责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嘉奖方法为:xxx。

2、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xx处分;造成损失的,决策者要承担相应损失;对有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xx部负责解释。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是指投资完成后,'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三)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各分公司现有的对外投资,全部转移到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十四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按照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四)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七)公司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受让的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三条短期投资的核算。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五条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以下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公司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薄,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七条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1、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论证后,逐级上报总裁办签署意见,经总裁办批准后才执行。未经总裁办审批,任何公司、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

2、财务部会同各主管部门按投资协议监控投资回报,对投资效益做出评价,未经总裁办批准,任何其他部门无权减免投资回报。

3、各所属公司必须在工商局注册三十天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改变合作条件,需经总裁办批准。在办完相关法律文件后,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变更文件复印件。

4、集团分公司开业或投资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证明和银行送款回执。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五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分类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是指投资完成后,'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三)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各分公司现有的对外投资,全部转移到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十四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按照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四)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条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受让的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三条短期投资的核算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五条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以下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公司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薄,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七条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力等目标,公司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七

1、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论证后,逐级上报总裁办签署意见,经总裁办批准后才执行。未经总裁办审批,任何公司、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

2、财务部会同各主管部门按投资协议监控投资回报,对投资效益做出评价,未经总裁办批准,任何其他部门无权减免投资回报。

3、各所属公司必须在工商局注册三十天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改变合作条件,需经总裁办批准。在办完相关法律文件后,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变更文件复印件。

4、集团分公司开业或投资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证明和银行送款回执。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八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风险,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3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2、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投资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效益优先。

第5条公司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6条公司成立投资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各分管副总及相关部门经理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7条公司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

第8条投资评审小组由投资分管副总任组长,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9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相关事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2、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

3、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

4、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

第10条公司法务部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11条公司高层领导、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均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12条投资项目审核和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5、与公司的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13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如下图所示。

第14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15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作业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16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17条公司财务部需定期与董事会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18条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部律师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19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公司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20条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董事会。

第21条财务部需协同投资项目负责人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第22条公司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23条投资项目负责每季度人需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24条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25条审计人员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和完善,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投资委员会讨论处理。

第26条公司财务部、投资委员会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结果进行评价。

第27条投资项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8条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公司资产流失、严重亏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9条因投资项目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0条因投资项目的主管副总、负责人、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31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公司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32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与公司的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第34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同。

第35条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36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37条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39条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40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41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42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43条对于擅自公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44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九

1.1本规程规范公司对外多种经营投资和对外投标承接物业管理投资工作,确保对外投资稳妥可靠、盈利。

2.0适用范围。

2.1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对外多种经营投资和对外投标承接物业管理投资的管理决策工作。

3.0职责。

3.1经营部各主管负责对外商业信息的收集、整理。

3.2经营部经理、主管总助负责组织对外投资的论证、公关工作。

3.3公司各职能部门协助参与对外投资的论证工作。

3.4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的决策工作。

4.0工作流程图。

可行。

5.0工作内容。

5.1项目来源。

5.1.1当公司对外寻找到新的多种经营投资项目或寻找到对外招标物业管理项目时,由经营部主管对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论证。

5.1.2初步论证主要是初步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如果结果可行,经营部主管应在经营部经理的指导下写出书面的初步论证报告书报总经理进行项目立项。

5.1.3论证报告书的基本要求是:。

a)有明确的项目说明、概况;。

b)有较为准确的技术经济分析;。

d)有明确的立项结论。

5.2拟选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5.2.1项目立项后,总经理或主管总助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可行性论证小组。对拟选项目进行全面可行性研究论证。

5.2.2可行性研究应当注意在论证时不设任何可能影响论证结论的前提和原则。

5.3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的内容及有关编制要求。

a)“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要求较详细列出拟投资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现状等;。

d)“经济论证”是可行性论证的核心部分,编制时要求:。

——详细测算出拟投资项目的前期投入成本和项目正常运转后的经营成本;。

——利润测算则是在测算完毕预期收入以后,依据收入测算出的预期投资利润。

——“风险分析”要求对对外投资进行详细的盈亏平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

e)“投资的优劣势分析”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能力和上述的技术、资源、经济论证结果详细列出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的优劣势要素;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隐患应详细一一列出。

5.4论证结果的处置。

5.4.1可行性论证出来后,总经理应召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骨干进行讨论,对可行性论证的过程和结论进行评审。

5.4.2评审认为可行性论证真实可靠结果可行的,最后总经理在综合公司财力、物力、综合回报以及投资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审批。

a)决定投资的,开始组成项目组进行准备工作;。

b)暂缓投资的,将前期已做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等资料归档备用。

5.4.3评审认为可行性论证不充分、不完善的,应当由经营部继续补充论证直至清晰完善。

5.4.4可行性研究认为不可行的,经营部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连同其他资料一齐交总经理或主管总助,由其决定是否归档保存。

5.5对外参加招标竞争物业管理权的投资,在做完可行性论证后,应当由经营部主管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投标书(具体参照《物业管理投标方案编制规程》)。

6.0引用文件及记录表格。

6.1《物业管理投标方案编制规程》。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十

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并进一步夯实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及有关管理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以及计划外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维修等项目均在统计范围内。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不得谎报、漏报、瞒报、迟报和误报”和数出一门的原则确保投资统计的及时、准确、全面。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区统计局和公司的要求统一对外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各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真实的情况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各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项目代表负责所属项目的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如下:。

1、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各施工单位联系,取得本月项目实际进度,审核后,要求各施工单位于23日前将该项目工程进度表完成签章(必须有施工方、监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签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2、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房屋征收部门联系,收集项目征收款的支付情况,并告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于25前到区土储中心复印相关票据,及时统计入固投报表。

3、项目代表必须按项目建立各项目固投完成情况统计台账,一个项目一个台账,及时掌握所管项目的固投完成情况,台账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代表上报的工程进度表及其他费用支付凭证,及时、准确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并按区统计局、区发改局规定的时限上报。并同时完善公司固投统计台账、固投资料的整理等。

新入库亿元项目公司财务部必须于当月15日前上报区统计局,该项目代表必须于13日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2、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3、项目现场照片;。

4、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

6、项目的整体设计;。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9、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10、项目环评文件;。

新入库项目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该有(1)-(10)项,至少上报(1)(2)(3)(4).其他项必须尽快补齐。入库资料每一个项目一个文件,按照上述顺序复制到一个word文件中,文件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码。doc(项目编码由统计人员提供),纸质资料复印件交一份给公司财务部保存。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财务部每月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管理内容部分,考核情况与公司有关奖励考核办法挂钩。未按本办法完成工作,不按时限提供资料的项目代表,经财务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进行处罚。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十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集团投资行为,建立和完善投资决策及运作程序,切实加强集团投资管理,保证集团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集团本部和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公司设立xx部和xx部,参与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投资预算;负责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五条部门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第六条应当定期对对外投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集团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业务的。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八条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利”,项目结束,严格考核,奖罚兑现。

第九条集团对外投资应当由集团xxxx会批准,或由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批准。被授权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十条集团对投资业务实行预算管理。在每年年度开始之前,战略规划部门应编制短期和长期投资预算,对下一年度的投资业务进行事前控制。

第四章投资方向与方式。

第十三条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经营为手段,以明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按其流动性的不同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货币资金投资、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第十六条集团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资产的50%。

第五章投资可行性分析。

第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第十八条集团从财务、工程、技术、生产、销售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投资小组。投资小组成员行政编制在所属部门,在需要对投资可行性进行分析时,在投资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分工合作,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完成后,投资小组成员仍回到原岗位承担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可行性论证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依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可行性论证必须包括两个部分,生产技术分析和经济分析。

生产技术可行性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投资企业的现有基本情况和与其他单位合作投资的生产条件;

2.投资产品的市场预测和生产规划;

3.土建工程方案及进度规划;

4.投资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造型及技术基础参数等技术分析;

5.劳动组织及人员结构。

经济可行性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2.投资项目的筹资方案;

3.投资项目的收入、费用测算;

4.投资项目获利能力的财务分析;

5.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盈亏平衡点、投资回收期的分析;

6.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及敏感性分析。

第六章投资决策审批。

第二十一条集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及人员根据企业资金状况在一定金额范围内作出短期投资决定。短期投资具体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的指令操作。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短期投资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集团授权投资管理部门和人员办理长期投资业务。长期投资业务的执行,都必须经过集团xxxx会议讨论后,按照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指令进行。未经上会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作出投资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xxxx会议讨论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集团总经理召开投资决策会,审议批准投资方案。

第二十四条战略规划部和审计法务部必须备齐以下资料,报xxxx会议使用: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3.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及拟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4.资金来源计划;

5.市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等。

第七章投资实施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在实施投资计划时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会决议;

3.经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或合同章程;

4.拟投出资产清单;

5.经xxxx会批准投资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实物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出资产进行评估作价。

第二十七条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方式的,由资产管理部根据已批准的投资合同和已认可的评估报告,填报“固定资产投资转出表”,报送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分送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归口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和帐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以货币资金投资的,由战略规划部填写“请款单”,报送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管理部办理付款和帐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以无形资产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被投资企业将评估报告报集团战略规划部后,会同审计法务部、资产管理部审核投出资产作价,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章股权投资的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集团战略规划部负责对股权投资进行日常产权管理。其职责包括:

1.保管法人股股权证,归档保管子公司报送的各种资料;

2.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档案,跟踪反映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情况;

3.组织或参与对子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

4.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年度投资收益情况和控股企业的财务变动状况;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有董事会的,集团应向子公司派出董事,通过董事会行使出资者权力。委派的董事应根据集团的决议发表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

第三十二条集团应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在公司,费用由子公司列支。被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

1.组织和监控子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2.审核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负责对子公司所属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3.定期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情况。

第三十三条未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经批准的担保事项相应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并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集团xxx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控股子公司开展审计,审计的范围包括:子公司财务收支及会计报表;子公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子公司经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子公司重要项目的专项审计。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十二

1.目的:。

2.范围:。

2.1适用范围:**地产总部及各项目公司。发布范围:总部发展中心。

3.名词解释:。

投资发展工作是指进入房地产二级开发之前的所有工作,包括一级开发项目和二级开发项目。

3.1一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土地后,须经过一级开发,再通过“招拍挂”取得一级开发收益或自挂自摘进行二级开发的项目。

3.2二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土地后,不需要进行一级开发,直接进行二级开发的项目。4.职责:。

4.1发展中心职责:。

4.1.1项目拓展:总部发展中心可根据总部年度项目拓展战略,独立开展项目拓展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进行投资分析,并完成备案、立项等工作。

4.1.2投资管理:总部发展中心对各项目公司的项目拓展工作负有管理职责,各项目公司上报的项目进行立项备案,并在总经理办公会和投资决策会上参与投资项目审核工作,发表独立意见。

4.2各项目公司职责各项目公司按各自负责的区域独自开展项目拓展工作,并接受总部发展中心的业务指导。

5.作业内容:。

5.1初选收集项目信息并审核掌握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及调查研究后,认为可进一步跟踪的,进入可研阶段。

5.2:立项:。

5.2.1各项目公司上报发展中心申请立项的资料包括:。

1)、项目立项申请单。

2)、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3)、项目原始资料复印件。

5.2.1立项项目必须有结案报告。在经过深入谈判后,各项目公司判断是否继续深入,若有必要,可以进入可研阶段;若没必要,须向发展中心上报立项项目结案报告及相关资料。

5.3可研。

5.3.1.在经过深入谈判后,认为可以进行可研阶段的项目,由下属各项目公司编制详细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报送总经理办公会并抄报总部发展中心。由总部发展中心在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5.3.2各项目公司并提前3周将可研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总部发展中心,总部发展中心对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进入决策程序。

5.3.3各投资项目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5.3.4总部公司发展中心对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投资分析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并独立完成审核报告。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5.4决策。

5.4.1各立项项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总部主管领导可研初审后,上报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上报决策委员会进行项目决策。

5.4.2各立项项目进入项目决策程序后,应向决策委员会上报详细可研报告及项目操作方案,并抄送发展中心。发展中心依据独立完成的审核报告发表意见与建议,决策委员会决定项目投资与否。

5.4.3通过决策委员会的项目,按照决策建议与意见进行相关法律文件签署。

6.奖惩条例:见项目拓展奖励制度。

7.注意事项:。

8.附件项目审核流程图。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十三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包括直接股权投资、并购投资、债权投资、结构性投资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及受托管理资金(基金)投资等一切投资行为。受托管理资金(基金)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或受托投资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对外进行投资,以实现受托管理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投资业务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投资业务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与立项、立项项目的执行、项目投资决策、项目投资决策的执行、项目投资后的持续管理、投资项目退出等。

第二章。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内部机构包括: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总裁办公会、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综合管理部。

第五条。

由总裁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由总裁根据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受总裁直接领导,对总裁和董事会负责,根据总裁和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进行决策。

第七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对公司筛选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判断,对投资项目立项进行决策,对投资项目的相关执行事项进行审议。

第八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开发、选择、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与谈判、项目实施、后期管理等。投资管理部实行投资经理负责制,每一项目指派专职投资经理,承担具体工作。

第九条。

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业务的合规审查及风险控制审查。风险控制部监督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合规审查及实质风险审查,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意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制订、审阅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印章管理、总裁办公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第三章。

项目开发。

第十一条。

公司获得项目资源信息后,应当登记相关项目资源信息,包括信息来源、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融资需求和投资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总监根据项目资源信息,组织投资管理部就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并将结果报告总裁复审。如认为该信息有价值,即由指定的投资经理(“项目开发负责人”)负责跟踪并进行初步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负责人定期对项目开发情况做出总结,报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由总裁办公会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开发负责人根据初步尽职调查情况,形成《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初步判断:

(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的投资理念;

(2)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公司设定投资对象范围;

(4)投资项目是否具备投资价值。

第十六条。

进入立项阶段的项目,项目开发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投资总监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

第十七条。

投资总监收到《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投资总监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将《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及其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和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十八条。

对拟提请立项的投资项目,风险控制部组织相关人员结合项目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对提请立项的潜在投资项目的合规风险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价,形成《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提交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风控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并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

第十九条。

总裁收到《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风控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当及时召开总裁办公会,并根据《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对该立项申请予以审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对投资项目立项的决议可以是:批准立项、暂缓立项和不予立项三种。

(1)对于批准立项的,总裁办公会应当对该项目的操作提出相应的约束条件和对后续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2)对于总裁办公会认为相关决策信息尚不完整或立项条件尚不成熟的,总裁办公会可以决定暂缓立项。对于暂缓立项的,该项目开发工作继续进行。项目开发负责人可以适时按前述程序再次提请立项申请。

(3)对于总裁办公会决定不予立项的开发项目,该项目开发工作终结。由项目开发负责人编制《项目开发总结》,报投资总监、总裁审阅并将项目资料归档。

第五章。

立项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由投资经理负责,项目组对拟投资对象开展尽职调查,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进场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对拟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问卷、内外部相关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内外部相关人士访谈、购买专业机构或人士的相关服务或报告等,尽职调查结束项目组应当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投资经理应收集从项目立项阶段开始的全部项目资料并形成工作底稿,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将工作底稿交由综合管理部归档。

第二十四条。

对拟投资企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并对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其报酬的确定应经总裁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中介机构报告、对拟投资企业的估值、初步的投资方案、谈判方案和投资后续管理等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投资总监,投资总监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将《投资项目建议书》及评价意见提交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办公会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应当根据总裁办公会的意见展开与拟投资企业的谈判,谈判结果应及时向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汇报,并得到相应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形成初步谈判结果后,应当即时形成最终投资方案,并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起草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在尽职调查和谈判过程中,根据项目需要,可召开一次或多次的项目讨论会,就项目价值、风险、方案等关键问题进行讨论。项目讨论会可以由项目负责人召集,也可以由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召集。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如认为该项目不能实现原有投资目标或无法按既定条件达成协议时,可以提出终止立项项目的执行。项目负责人提出终止申请,应详细说明理由,编制《已立项项目终止申请》并由投资总监提交总裁办公会,总裁办公会做出是否终止的决定。

第三十条。

对于决定予以终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六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三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是否进行项目投资作出决策。

第三十二条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已完成尽职调查;

(2)已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具有投资价值;

(3)已与潜在被投资项目或企业就交易结构和商业条件达成基本一致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于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项目组应当提交《项目投资决策申请》。《项目投资决策申请》的内容包括:

(1)项目立项执行过程回顾;

(2)需要提请特别关注的关键事项;

(3)下一步还需进行的工作及其进度安排;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投资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中介机构的报告(如有)、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等(以下统称“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提交投资总监,投资总监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并将投资决策申请文件及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和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三十五条。

对拟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风险控制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合规审查,并向风险控制总监提交《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项目投资方案及《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

第三十六条。

总裁收到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召集总裁办公会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并将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等会议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第三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决策的决议可以是:批准投资、不予投资和暂缓表决三种。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准投资的,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2)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定约束的决定不予投资的项目,该项目终结。项目组要妥善处理与拟投资企业的善后事宜。同时,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事务部组织归档。

(3)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暂缓表决的投资项目,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第七章。

第四十条。

在公司做出投资决议之后,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批准投资的项目,项目组应当按照相关决议完成与拟投资企业的最终谈判。如最终谈判出现重大变化,应按上节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最终谈判达成一致,项目组应对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文本定稿,经风险控制部门确认后,报投资总监、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总裁审查批准,相关交易法律文件应当由董事长或授权总裁签署。

第四十三条。

相关交易法律文件生效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公司财务总监根据申请进行复核,经总裁审批后,办理投资款项的划转事宜。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交易法律文件的规定,取得投资项目的股权或债权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协助被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项目投资执行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资料文件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投资管理部应当根据《投资项目建议书》中载明的投资后持续管理的主要思路、方式、拟采取的措施,指定专门项目负责人跟踪投资项目、落实投资后续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相关投资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风险控制部应指派相关专职人员跟踪项目投资后的后续管理,并及时做出合规风险提示。

第四十八条项目投资后的持续管理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表决权、委派董事参加董事会或其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委派专门人员监督控制项目有关财务、资金、关键环节等方式进行。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就相关议题形成《项目投资后续管理意见》,详细说明建议公司采用的意见,提交投资总监。

第四十九条投资总监应对《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做出评价,并将《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及评审意见提交主管投资业务副总裁、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组织相关专职人员对提请审议的意见进行合规审查,形成《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并提交至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一条。

总裁收到《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召开总裁办公会对该意见予以审议并做出决策。

第五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在被投资企业担任董事或其他职务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决议意见执行。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时,由总裁或授权代表作为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自己负责的已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定期做出总结,报总裁、投资总监审阅。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是否进行项目退出作出决策。

第五十五条。

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或项目负责人认为投资已经达到预期目标或合适退出时机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拟定《投资退出方案》。投资退出方案的内容包括:

(1)退出方式;

(2)退出时机的选择,以及操作计划;

(3)项目损益的预测;

(4)其他需要揭示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投资总监应对《投资退出方案》,做出评价,并将《投资退出方案》及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七条。

总裁收到《投资退出方案》及投资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当召总裁办公会对该意见予以评价,并将《投资退出方案》、投资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投资决策会,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投资退出方案》、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等会议文件。

第五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投资退出进行审议。

第六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退出的决议可以是:批准退出、不予退出和暂缓表决三种。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批准退出的,项目负责人按相关决议执行完成相关事项。

(2)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不予退出的,该项目继续,项目负责人可以适时再次提交《投资退出方案》,按前述流程进行。

(3)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暂缓表决的投资项目,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第六十一条。

投资退出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件或变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并按总裁的决定执行。总裁认为必要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六十二条。

投资退出执行完毕,项目结束。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经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六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对自己负责的项目投资退出的执行情况做出总结,报投资总监、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总裁审阅。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自查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领导及综合管理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员工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薪、赔偿、罚款、调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第二十条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承包工程业绩等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企业,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自20xx年10月1日起,1994年3月22日建设部颁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自20xx年12月1日起,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废止。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十五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三条投资权限:短期投资可由总经理审定并批准执行,但金额超过200万以上600万以下的必须报董事会批准,超过600万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长期投资一律由总经理审定,上报董事会批准,金额超过600万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

第四条投资前应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和相关专家组成,投资项目上必须有管理小组负责人的签字。

第六条公司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2.投资方案的内部报酬率。

投资项目小组应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公司章程规定需报经公司董事会的,经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签字生效。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金流量表,通过考核以下指标,筛选出最佳投资方案:会议的,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数通过。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投资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十条担保行为: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担保权限: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外担保一般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第十四条担保管理: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等。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担保清单,并定期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保障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6)防火墙原则:基金与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基金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

(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

(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

(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

(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

(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

(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

第六条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公司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后台管理和监督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股权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

第八条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第九条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

第十条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第十二条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

公司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

第十五条合规性风险。

项目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

第十六条法律风险。

与被投资方、合作方、项目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存在缺失导致出现不利于我方的诉讼。

第十七条操作风险。

股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发、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员工内部欺诈、被投资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诈、尽职调查存在缺失、资金划拨差错、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跟踪缺失、项目公司报告不畅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市场风险由于股权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往往要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波动,导致项目公司估值、项目退出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其中,对以上市为退出方式的项目,证券市场整体下行的系统性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第一节合规风险的控制第十九条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控制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为保证股权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制订、审阅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

(四)确保股权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权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二)对股权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公司通报;

(三)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公司内部制度。

第二节市场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二条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第二十三条公司制订项目立项标准。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公司规定申请立项审批。

第三节法律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公司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节操作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七条公司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公司的权益,项目投资的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股东审议;;

(四)单一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

(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

(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

(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公司;定期收集项目公司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重新估值;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

(2)项目组负责每月度、每半年度完成项目公司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编制《月度项目情况报告》和《项目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估值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项目公司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项目退出审批机制,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审议。

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现退出。

第五节其它环节的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对财务与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使用资金、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与母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对人员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不得在母公司担任职务。公司董事、监事、投资委员会成员存在由母公司人员兼任情况的,公司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解决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公司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风险进行隔离,防范利益冲突,规范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风险控制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性报告两类。第三十八条风险控制部定期对公司业务运作、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与评价,在每年度4月底、8月底前向公司领导上报年度或半年度风险控制报告,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或可能重大事项的,风险控制部接到报告后,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向公司领导报送临时性报告。

第四十条风险控制报告中应明确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或补救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十七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投资者缴清其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出资后,投资者无须再以出资、贷款、垫款、担保或其它方式向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任何资金。公司的债权人仅对公司的资产拥有追索权,而不得要求投资者偿付公司的债款。

所投资企业是指:公司单独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出资占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同时公司的出资占所投资企业总注册资本不少于10%,此等所投资企业应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有外商投资企业所有优惠待遇。

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并提供担保和抵押。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十八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统一的,各级公司的房地产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以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六条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十九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房地产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以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六条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二十

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湛(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九条凡投资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十九条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二十四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实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汇总21篇)篇二十一

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非近期提出,其试行可追溯到20xx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个人普通投资者占比较大,而随着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其产品服务,结构愈发复杂,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xx年12月31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下简称“老指引”)。从“老指引”实施近五年的情况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在推动证券行业规范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20xx年12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其相关规定,对“老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适用主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公司,还适用于证券公司子公司及投资咨询机构等;从适用客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还适用于其他相关产品销售及金融服务等。《指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具体落实措施。

2.1投资者分类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考察。

对于普通投资者,《指引》规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等级标准分为五级,即:c1、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其填写结果。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案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进行了解的同时,还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和途径“透彻了解你的客户”。在其基础上,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推荐与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其理性的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合理配置资产,以减少投资损失,增加投资收益。

2.2产品或服务的相关风险分级的确定。

证券经营机构应结合《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通常情况下,可以将产品或服务分为:r1、r2、r3、r4、r5,即由低至高的产品风险等级。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等级。须指出的是,《指引》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复杂性、可理解性、流动性、透明度以及损失程度等因素,形成《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而等级名录只对五级产品的风险特征作了一个概要描述,至于具体哪一类产品或服务放在哪一级,则需要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2.3适当性匹配原则的落实。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而言,坚持适当性匹配原则,就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前述确认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参照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以此类推;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3.1如何看待同一个投资者在不同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一致。

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当然任何时候都不排除个别不规范的机构出现恶意竞争的现象,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都是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对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其付出沉重代价。当然,客户的评级分级是持续动态的过程,必须实时跟进。《办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数据库,客户基本信息和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信息发生变化,比如收入增加、专业知识提高等都应当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

3.2如何界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客观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因素,《指引》将c1级投资者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风险容忍度、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实践中,这类投资者数量是极少的,当证券经营机构遇到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指引》要求,结合客户实际情况,加以严格把握。

3.3如何处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适当性不匹配的情况。

《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如何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如何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如何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等。实践中,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证券经营机构应向投资者做好劝导工作;在劝导无效的情况下,须向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同时要求其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4如何履行适当性义务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是新形势下普及投资维权和理性投资知识,提高投资者综合素质的一种有效形式。《指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还包括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等。《指引》明确了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所有这些,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时改进。除此之外,证券经营机构要持续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设置适当性管理专岗,充实专职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完善系统配置,满足适当性管理工作需要。综上所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根本制度,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关键是从实际出发,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正确的方式,把合适的金融产品与专业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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