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消防工程师备战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智慧消防是指通过物联网传输终端、火灾探测器、nfc智能电子标签等方式采集消防信息,通过通讯网络传输消防信息,实现消防数据的显示、监控和分析,通过构建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智慧监控系统。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智慧消防工程师报名费用及报名条件,希望有所帮助!
报名费三科来大概200元左右,这个收费一般都不贵。智慧消防工程师专业技术等级培训考试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考试均设智慧消防理论(上午段)、智慧消防实务(下午段)两个科目。
智慧消防工程师报名条件
初级智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
1、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5年;
2、取得中专(含高中)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1年;
4、消防工程、建筑信息技术、计算机、通信工程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中级智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5年;
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3年;
3、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2年;
4、持有初级智慧消防工程师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满1年。
高级智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10年;
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5年;
3、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施工管理或消防及相关工作满3年;
4、持有中级智慧消防工程师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满1年。
智慧消防的市场前景有多大
智慧消防的推动在如火如茶地进行中,很多人都好奇在现今如此强力政策的.驱动下,智慧消防究竟有多大的前景,值不值得自己投身于这个行业,今天我们来做一下详细的解答。
根据中国产业网等权威组织提供的资料,在市场化的推行下,消防行业市场规模逐渐形成。下游产业链主要包括:住宅和办公楼、商业用房等民用建筑市场;冶金、电力等行业应用市场和消防部队装备市场,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消防经费,测算2017年消防市场容量合计约2761.65亿元,消防产品市场规模是694.4128亿元,消防工程市场规模2071.227亿元。并且估计2020年消防市场规模可达5200亿元。
而“物联网+”趋势已经不可逆,这数千亿的市场中,基本都是智慧消防将要进行铺设的区域,如此看来智慧消防的市场前景还是十分明朗的。
消防工程师备战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我从任现职一直从事消防技术工作,多年以来,我在工作中积极发挥自己的技术特长,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力求在消防专业基础理论方面与时俱进,在消防专业技能方面有所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业务理论知识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为了消防监督业务的需要,我认真系统的学习了《防静电技术》、《现代防雷电技术》、《物质燃烧理论》等专业书籍。将静电、雷电的产生机理、形成危害以及预防措施的理论依据作为重点;在《物质燃烧理论》中,我将燃烧的三大理论,即活化能理论、链式反应理论和过氧化物理论,以及固、液、气三种状态的可燃物质燃烧机理作为主要学习和研究的内容。通过学习,较好地充实了自己的理论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较大作用。特别是在日常检查中,简单化发现处理一些浅显的轻微问题,到能够在工艺流程、设备安装等方面指出较为专业性的问题,从深层次中查找隐患,从根本上杜绝了先天火灾隐患的产生。
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具体工作中检验专业技术能力
几年来,我积极参与了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现代火灾多为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工程火灾,能源、交通火灾等,这些火灾可能是多种物体等燃烧爆炸共存,重大的工业事故、环境的严重污染和恶性的火灾并发,火势凶猛,在建筑审核和工程验收过程中,自己能够针对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把关,遵循基本处置程序,并做到热情的为建设单位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办法,受到了有关领导和群众的好评。
三、创新监督管理模式,全面整改火灾隐患
首先是适应消防监督管理方式的变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 断深入,我们的工作、生活都深层次的同国际接轨,如果消防监督工作还沿用老套路、老办法,必将不同程度的抑制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只有适应新情况、开拓新思路、制定新办法,才能使消防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因此在今年工作中,我带领消防股全体同志在增强消防部门的服务意识的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强化各类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意识。组织开展了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协调召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组织了系列宣传活动,使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观念深入人心,从而直接推进了隐患整改速度的加快。
其次是强化规范化严格执法,在整治各类火灾隐患过程中,我处处以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到严肃、认真,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将自身学习掌握的专业知识,全面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使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总之,我在消防技术领域做出了一定成绩,今后我还要继续努力,把企业消防技术工作做得更好。
消防工程师备战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术人员。
师。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注 册
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载明理由。
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
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
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册的;
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
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期。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
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
密。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三十七条 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处。
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延
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
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服务单位相关资
料,询问有关事项;
(三)实地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核查执
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
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具备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
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理。
第四十九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的。
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注册或者拖
延办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
法处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防工程师备战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二十八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1个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第四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3个月未延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3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服务单位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
(三)实地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核查执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具备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注册或者拖延办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防工程师备战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免考科目和免考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连续的2个考试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消防工程师备战工作总结报告篇六
我于2004年6月毕业于******土木工程专业,学制4年,本科学历并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并于2005年7月被评审为建筑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自二00四年七月参加工作以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努力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专业技术施工管理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建筑相关施工规范和总结工程实践经验,现已全面了解本专业和主要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系统的掌握了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设计和施工规范。能独立完成大中型工程的施工管理任务,能解决施工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现已参与或独立完成了多个住宅小区、厂房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累计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
通过五年多的工程实践和继续教育学习,在公司的培养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圆满完成了*****多项重点工程的施工管理任务,得到了相关单位的好评。为了更进一步的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如下:
一、聘任助理工程师前工作业绩
2004年7月—2005年6月在********有限公司期间,主要从事土建管理工作。在工作期间主要负责现场的施工管理、资料管理、施工图和竣工图纸绘制等等,参与了******** 小区住宅项目、“*********”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别墅项目的规划方案,其中:
1、“********”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含地下室1万平方米),由9幢小高层组成(9-18层),主要参与了“********” 竣工验收前的检查工作、绿化景观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物业移交工作、地下室渗漏修补工程、地下室车位划线管理及以上工程图纸绘制等工作;并负责一层营业房约8000平方米(7.6米层高)钢结构夹层分隔和烟道安装的施工管理任务,图纸预审中不仅认真查看图纸,把设计不妥当的楼梯孔预留洞位置重新进行设置,按规范要求确定楼梯的走向和宽度,计算确定踏步的踏面宽度和踢面高度,对部分钢柱设置的合理性向设计提出疑问,并得到设计单位的认可和整改。施工任务工期紧,交付用户使用必须如期完成,现场管理较好地协调监理单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三控制”,特别是质量控制中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控制,使得工程保质如期完成,受到了公司领导的肯定和相关单位的好评。
2、“********”建筑面积约21327 m2,由8幢多层组成。主要参与了该小区竣工验收前的检查工作、绿化景观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物业移交等工作。
3、“*********”别墅项目建筑面积约4000m2。主要参与了该小区前期的规划测绘、方案选择,通过参观“*****”、**********等别墅小区,不仅开阔了视野,而且对别墅方案的选定提供了有效参考和借鉴。
4、“*********”建筑面积约65000m2。主要参与厂区的整体规划设计和道路规划设计,并完成了厂区配电房的图纸初步设计工作,获得了公司领导的好评。
二、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主要工作业绩
2005年7月至今在***********有限公司期间,于2005年7月被公司聘为助理工程师,主要负责项目技术管理工作,并担任公司技术科副科长一职,独立完成了以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1)“*******”桩基工程”(2)******工程(3)******工程(4)*******桩基工程(5)*****工程(6)*******工程等等。
三、主要学习情况
现代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十分迅速,为如果不及时补充新知识,不经常进行不间断地学习和交流,就不能适应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需要,就要被淘汰。为此,除了认真地学习建筑法律法规、设计和施工规范外,我利用一切机会参加各种培训班、技术交流活动,通过学习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间,主要参加了以下培训和学习活动:
5、2008年7月22日参加了******组织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培训学习;
7、2008年4月参加全国职称英语考试,并顺利通过;
8、2009年3月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并顺利通过。
经过5年来的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使我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总结了不少的现场施工经验,学到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施工技术。书本的理论知识和现场实践经验实现了完美的结合,同时随着建筑施工水平的不断提升,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更要跟上形势,在工作中更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学好新技术,迎接新挑战,同时也坚决树立质量第一,业主(用户)至上的建筑新理念。
总结人:****************
二00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