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乡村清洁工程工作总结篇一
县召开“清洁工程”动员会以来,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我乡上报xx年农村清洁工程点共21个,覆盖全乡8个行政村,1700余户,7200多人,侧重人口较集中的历年新农村建设点、公路沿线和江河沿线村点。我乡多次召开了相关会议,制定了工作方案,在全乡组织开展了全方位、大规模的农村陈年存量垃圾集中整治活动,已于9月上旬将存量陈年垃圾全部清理完毕。选定两个垃圾填埋场,分别位于xx村阴江桥和xxxx变电站上方,现该两个填埋场正在运作。
1、xx村下长山:垃圾桶已到位,垃圾池已建1个,在建1个。设清洁专干1名,保洁员1名,保洁员工资由村集体负担。垃圾处理方式是集中拖运至垃圾池,晾晒后统一焚烧。
2、xx村:垃圾桶尚未购买,垃圾池在建,设清洁专干1名,保洁员
3、xx村湘源、xx:垃圾桶已到位,垃圾池已建3个,垃圾填埋场1个。设清洁专干1名,保洁员2名,其中湘源保洁员工资300元/月,资金来源为村点每户每年交卫生费20元,不足部分由村集体补齐;xx保洁员工资1000元/月,由村集体负担。垃圾处理方式是拖运至垃圾池,每隔一段时间集中拖运至垃圾填埋场堆填。
4、xx新民:垃圾桶已到位,无垃圾池,垃圾填埋场1个。设清洁专干1名,保洁员2名,保洁员工资1300元/月,由村集体负担。垃圾处理方式是集中拖运至垃圾填埋场堆填。
5、xx村垄下、赤江:垃圾桶已到位,垃圾池各1个。设清洁专干1名,保洁员各1名,保洁员工资垄下每户收取卫生费100元/年,赤江每户收取卫生费80元/年,所得全部充作本村点保洁员工资,村“三大头”每月检查一次卫生情况,如卫生情况良好,则由村集体给予50元/月的奖金,反之不予奖补。垃圾处理方式是集中拖运至垃圾池,晾晒后统一焚烧。
6、xx村xx:垃圾桶已到位,垃圾池1个。设清洁专干1名,保洁员1名,保洁员工资20xx元/年,由村集体负担。垃圾处理方式是集中拖运至垃圾池,晾晒后统一焚烧。
7、xx村:垃圾桶已到位,无垃圾池。设清洁专干1名,保洁员1名,保洁员工资1000元/月,资金来源为村点每户收取卫生费100元/年,不足部分由村集体补足。垃圾处理方式是集中拖运至xx垃圾填埋场堆填。
8、xx村:垃圾桶已到位,垃圾池在建。设清洁专干1名,保洁员1名,保洁员工资1.3万元/年,资金来源为村点每户收取卫生费100元/年,不足部分由村集体补足。垃圾处理方式是集中拖运至垃圾池,晾晒后统一焚烧。
一是村民意识不够,虽对全乡范围内存量陈年垃圾进行了彻底清理,但有些村民仍然不听劝告,垃圾随意倾倒在路旁。
二是资金困难,清洁工程器材配置和保洁员工资均需各村先行解决,而有些村经济基础薄弱,处于等米下锅状态,欲向农户收取部分卫生费,工作又难做通,资金跟不上,工作就会掉链子,导致个别村点工作进展情况不理想。
接下来我乡将进一步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全乡范围内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标语和宣传栏等手段动员更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工作。
1、进一步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抓好“农村清洁工程”工作。特别对清洁责任区、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清洁、保洁管理机制。
2、明确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乡、村两级干部的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把工作做得更细、更好。切实按照“农村清洁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抓好落实,责任到人,切实抓到位,严格按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进行问责,努力在广大干部当中形成良好作风。
3、加强对薄弱部位的治理力度,加大对卫生死角、薄弱环节的排查清理力度。做好责任区的保洁工作持之以恒,防止反弹,在现有基础上再上一个档次。
乡村清洁工程工作总结篇二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二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乡村清洁工程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乡村清洁工程工作总结篇四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乡村清洁工程工作总结篇五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
(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