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

时间:2024-11-14 作者:ZS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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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一

1、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2、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4、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6、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7、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部、环安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2、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3、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4、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5、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2、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3、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4、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5、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6、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2、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3、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4、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5、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公司保卫科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2、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

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如下制度:

1、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

2、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安全部负责队员的业务训练考核及指导。

3、对车间、部门、班组等义务消防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4、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公司应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工作,每年应对公司有关变更情况进行全面修订。

2、公司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二次。

3、进行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人员。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保全机修部门、环安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2、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4、保卫科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5、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6、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公司将把平时演练情况、业务学习情况、日常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公司各部门、个人考评、奖惩的依据。

2、每年度公司将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对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十三.电、气焊防火制度

1、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2、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3、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措施加以保护。

4、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5、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作业。

6、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7、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8、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9、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十四.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2、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3、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5、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6、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7、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8、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9、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10、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一、具有强烈的个人形象意识,随时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

1、 保持工作服装整洁,不得有明显且严重的油污。

2、 严禁上班时间穿拖鞋(尤其是机电工种)。

3、 对待顾客应态度诚恳不得粗暴无礼,应有耐心,不得粗暴据绝顾客咨询。

4、 待工时不得到服务办公区聊天。

5、 保持良好的坐姿和站姿,不得坐在桌子上或将脚翘在桌子上。

6、 不得向顾客索要任何财物。

7、 偶遇进厂车辆暂时无人第一时间接待时,应主动完成问候,不得装做事不关己或擦肩而过。

二、 自觉维护顾客车辆及时内置所有物品,及时做好车辆防护工作。

1、 进入顾客车辆前应做好防护工作(两件套的使用,尤其是喷漆作业)。

2、 不得随意翻动或取走车内物品(如工作要求应及时复位)。

3、 不得随意打开车内音响等设备。

4、 脏污手指不得触摸车身内外表面(不可避免时应主动擦净)。

5、 不得在顾客车辆上休息聊天。

6、 不得动用顾客车辆办理公事或私事

7、 严禁抽取顾客车辆汽油。

8、 严禁无关人员参与试车或办理私事。

三、 不得无故脱岗,不得在车间内追逐打闹,不得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

四、 遵循“以顾客为导向”的服务宗旨,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服务意识。

五、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感恩顾客,尊重同事,分工协作。

六、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个人服从大局安排。

七、 严守公司商业经营机密,不得随意散布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

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二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职工服务的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堂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食堂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堂安全管理员和食堂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交办公室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三

1、公司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驾驶员加强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2、公司员工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道路旅客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3、公司每年定期举行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和每季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以此增强每一个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责任感,使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从根本上得到提高。

4、法律规定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才能上岗的公司员工都必须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才能上岗,对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年审、年检不合格的人员无条件下岗,直到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才能持证上岗。

5、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6、公司监督驾驶员、乘务员等有关人员执行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查处和纠正违章操作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7、公司建立客运行车日志,记录日常维护、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停车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隐患、事故等。

8、公司对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对驾驶员运行安全状况的适应性进行不间断的考核,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范的驾驶员,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根据考核结果作出奖惩处理,并保证奖惩落实到位。

9、公司制定驾驶员告知制度,在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的维护和检查,杜绝驾驶员违章驾驶,告知驾驶员道路状况、天气状况及其他注意安全的事项。

10、根据车辆运行的时间和路线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安排驾驶员定时休息,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11、单程在400千米以上、高速公路600千米以上的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员。

12、对经考核确认已达不到要求的驾驶员,予以调离或辞退,并将被辞退驾驶员的有关情况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13、如因运输路途较远,需在途中吃饭,绝对禁止驾驶员饮酒,不准在途中过夜。

14、公司对驾驶员实行动态考核,对违反交通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行车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认真进行处理。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及时解聘或调任其他工作。

1、公司及承包经营业主所选聘的驾驶员必须年满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高1.6以上,持b1照以上,双眼裸视达1.2以上,身体健康,无重大病史和传染疾病;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前科,无不良信用纪录;有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书,从事驾驶工作三年以上,无重大特大责任事故记录。签订聘用合同经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培训、技能考试和安全意识考核合格,发放准驾证后方可上岗。

2、聘用驾驶员须交信誉质量保证金20xx.00元人民币(不计息)。依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可扣罚违反规定者的信誉质量保证金,并应及时补足其保证金。

3、所选聘的驾驶员必须同意并遵守下列行车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如有违反,除自行承担依法处罚外,公司另行扣罚其信誉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00元/次。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范、文明驾驶。

(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准驾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3)驾驶员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调度令)开车。

(4)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上下旅客,门未关好不得运行。

(5)严禁酒后开车,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严禁疲劳驾车,严禁赌气开车,严禁空档溜车。严禁穿拖鞋驾车,车辆行驶中严禁吃东西、闲谈,严禁行驶中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和观看电视。

(6)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各行其道,礼貌行车,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信守职业道德。

(7)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驾驶员应向旅客宣传不准吸烟和禁带明火,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8)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抢救伤员,设好标志,保护现场,并及时向车队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9)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服从公司的安排和处理。

(10)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和车队的一切安全活动,如:出车会、安全活动及会议等,不得无故缺席。

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四

一、所有营运车辆必须自觉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公司应配有专职检验人员,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防“病”车上路和机件事故的发生。

二、车辆的日常维护、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公司和安全部门每月应编制车辆保养计划,严禁车辆带“病”行驶及拖保、漏保运行。

三、所有参加维修的车辆都要由专职检验人员进行检查、试车,在出具竣工维修合格证后方可参加运行。

四、提高车辆保修质量,建立车辆技术性能、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为断提高车辆维修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技术水平,以杜绝行车机件事故的发生。

驾驶员操作规程

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由人、车、道路和环境四个基本要素组成,而人是控制交通事故的关键因素,驾驶员的影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此要求驾驶员必须按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

一、出车前

1、应检查车辆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车辆证件是否齐备,随车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保证能随时接受出车任务。

2、保持车况整洁完好。

3、发车前确认无不安全因素方可起步发动。

二、运输

1、运输途中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2、长途运输应配备两名驾驶员轮流驾驶,不得因疲劳驾驶影响行车安全。

3、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三、验收

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将货物交收货单位验收后,取得收货凭证交还托运单位。

加强普运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是增强普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普运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适应道路运输管理要求的长效机制。

一、公司安全科负责从业人员的年度安全知识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安全科经理负责公司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落实工作。

二、安全科应根据车辆管理形式的变化适时调整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即可采取集中办班或分片组织学习,也可采取从业人员签收学习资料、出版报、发短信等多种灵活方式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教育与培训内容:以普通货物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普通货物有关专业知识为主。以形势政策和企业管理的需要自选内容为辅等。

四、每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资料,参加好安全教育、培训人员名单及考核情况要求存档备查。

五、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要予以严厉批评并参加补救实培。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培训。

一、企业负责人、负有安全责任的有关部门(科室)和人员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要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督察整改效果,确保安全。企业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二、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要做好隐患登记台帐和相关资料存档工作。做到有检查、有结果。

三、企业要做到出车前后对车辆技术状况、标志标识、应急防护设备、车辆、从业人员有关证件进行检查,同时要求驾驶员要做好运输途中的安全检查。

一、企业安全生产例会每季不得少于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参加人员,安全科经理及安全科全体成员,所有从业人员。

二、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三、企业每季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内容: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进行认真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教育从业人员,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存在问题。

四、参加例会人员实行签到制,不得缺席,未到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至会者,应在会后前来公司拿取会议资料。

五、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员签名、未到人员及缺席原因、会议内容等。

为了加强普运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无证驾驶、从业资格证必须按时进行年检。

第二条:公安安全科对从业人员要求每季学习一次,传达有关部门文件及主管部门的指示,宣传交通法规,总结交流行车安全经验。

第三条:从业人员应按时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定点二组维护保养。并做好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车辆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第四条:车辆随时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各种出车所需证件齐全有效。

第五条:及时参加公安和运管部门的车辆年审年检检测。如检测有问题,要及时处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措经费的落实。

四、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的安全生产体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各负其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把安全工作切实纳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三、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和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和工作负责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必须亲自过问,协调解决;主管安全生产和工作的副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工作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公司各责任人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落实责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即纵向到公司各部门、职工,横向到每个从业人员。

六、公司要应当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例会,事故预防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

七、公司应设置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应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运输是货物流通必不可少的手段和途径,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高度责任感和安全意识,事故一旦发生,可采取有效的方案尽可能减低事故发生的损失,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方针

保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是安全机构、部门、组织领导人驾驶员责无旁贷的责任,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难与共,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重要的还是要从预防抓起,坚决做到以预防为主,防范于未然。

二、基本措施

1、建立公司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公司安全科

2、建立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应急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组 员:xxx

职责:接受指挥中心的各项指令,下达启动处置事故应急预案命令,组织指挥处置行动,组织调集人员、交通工具,并听从上级部门的指挥,检查监督突发事件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3、抓好硬件管理:每车必备灭火器、消防桶、铁锹等专用器材。

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五

为严格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坚决杜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民爆物品不发生丢失、被盗、被抢以及买卖、转移、转借、转送他人等流失社会问题和爆炸案件、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特作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从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2.严格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台账和流向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相关规定,严防爆炸物品流失社会。

3.严格规范爆破作业现场管理及操作,严格持证作业,杜绝非持证人员作业,严防事故发生。

4.严格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监管和使用管理规定,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5.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管理和使用中严格做到不私藏、截留、抵押、转移、转借、转送、转卖爆炸物品。

6.加强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学习培训。

7.发现涉爆违法犯罪活动要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揭发。

8.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监督和检查。

签名:

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六

1、从业人员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

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热爱本职工作,学习钻研业务、技术,熟练掌握本工种的操作技能。

4、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安全责任心,做到安全生产。

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学习、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用具。

7、及时报告本岗位或作业现场事故隐患。

8、在发生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和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参与救援工作。

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七

一、所有食堂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每名食堂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工作服应定期更换,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勤换洗工作服。工作时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面向食品说话、咳嗽。食堂必须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有脏随时扫。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6、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八

一、公司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掌握有关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产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产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产品安全、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公司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产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产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肯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产品;

(4)不得在产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

六、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工作及培训计划实施等。

七、加强对员工产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九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源头控制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把好从业人员管理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xx)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业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

二、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科、业务科、办公室负责。

三、从业人员的招聘管理由业务科根据业务需要提交拟聘用从业人员的`信息申请报公司管理层研究同意后,制作招聘公告、发布招聘信息及要求。公司安全科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条件、驾驶证、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业务技术条件(驾龄、安全行车经历)、酒驾记录、超速20%―50%记录、吸毒筛查记录、违章违纪记录、职业品行等。

四、经审核合格的驾押人员必须参加公司72学时的岗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岗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公司办公室根据具体岗位确定其工资标准及其他相应的责权利,办理社保。

五、安全科对从业人员的信息及从业资格证建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取得驾驶证时间、从业资格证编号、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和安全活动记录、违法违章违纪处理情况、调离辞退记录等,做到一人一档。

六、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具体培训内容、要求、记录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按照规定每2年参加继续教育。

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公司安全科对从业人员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并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罚,或责令其下岗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违纪情况记录,记录包括违章时间、地点、违章内容、违章处理等情况。

八、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习惯和卫生习惯,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职业适应性检查。

九、对不适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从业人员应上报公司管理层审批,依据《劳动法》办理调离或辞退,由公司办公室提前一个月填写辞退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阐明辞退理由,本人到公司结算工资待遇,办理相关手续。调离的人员应进行转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聘用从业人员有离职要求的,本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到期后方可与公司结算工资待遇。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从业人员的聘用、调离、辞退、辞职等作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十、本制度自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

二0xx年八月二十六日修订

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十

第五十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对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必要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做出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第六十条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在股东按照前款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六十二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风。

险处置措施。

第六十三条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市场相关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十一

第九十一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报告、材料、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将客户保证金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五)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六)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

(七)占用客户保证金;

(九)违反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十)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十一)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十二)违反有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规定;

(十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罚: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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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十二

第十七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五)不得协助或者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六)服从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七)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八)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提高执业技能,以谨慎注意的态度执行业务,维护客户的权益,保障市场稳健运行。

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 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发出违法违规指令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

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且及时更新从业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需要协会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息和资料的,协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后续职业培训,其所在机构应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协会应当进行调查、给予纪律惩戒。

期货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配合义务;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因被迫执行违法违规指令而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报告义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十四

第九十一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报告、材料、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将客户保证金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五)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六)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

(七)占用客户保证金;

(九)违反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十)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十一)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十二)违反有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规定;

(十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罚: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十五

第二十八条期货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材料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在3年内或者永久性拒绝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已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三十条期货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年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二条期货从业人员拒绝中国期货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暂停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违反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性管理规则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期货从业人员受到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所在机构应当在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法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汇总16篇)篇十六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品生产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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