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辞退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经济补偿金支付协议书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汇总5篇)

时间:2024-11-21 作者:LZ文人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辞退经济补偿金协议书篇一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职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镇。

请求:

一、由被诉人承担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1、申诉人于_________年到__________________厂上班,从事专业的拉丝工作,合同每年一签,合同约定每月保底工资是1000元,到了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诉人关闭了拉丝车间,要求申诉人到另一个车间参加劳动,可是申诉人根本不会操作,无法适应新的工种。

因此,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发生了的变更,改变了原有工种,造成了劳动合同中止。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新的工作,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补偿标准为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现在申诉人在公司已经工作了6年,应得到7个月的平均工资。

即____________元的补偿金。

在签定劳动合同后,被诉方一直没有给申诉人办理社会_____,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定:建立用工关系,必须要签定合同和办理社会_____。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_____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_____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_____费,申请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

至此,被申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_____委员会委申请_____,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_劳动争议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辞退经济补偿金协议书篇二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际用工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因为是实际用工,所以排除了股权关系等其他方面的关系。劳动关系又是具体的,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以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为纽带而形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条件的合法劳动关系;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种事实劳动关系,即形式上非法的劳动关系。划分两种劳动关系有助于分析不同劳动关系的解除对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影响。

一、合法劳动关系和非法劳动关系的界定。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再次强调“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里的“应当”即“必须”,可以看出合法劳动关系排除了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及建立所谓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合法的“法”指《劳动法》。从立法上看,劳动关系的确立,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要件,用工双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既是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直接依据。用工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

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处在确立时期,受社会环境、法律意识、用人单位、劳动者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制度呈现出繁杂的状万言书,司法实践大量存在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由此引发的事实劳动争议纠纷,缺乏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依据,致使用工双方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事实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客观上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情形。或许它的合理的因素,但它是相对于合法劳动关系而言的,存在明显缺点,即随意性大、用工双方权利义务不均衡和用工单位的规避法律,因此是非法劳动关系。它的存在,影响我国劳动合同制的全面推行,也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隐患,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二、劳动关系解除情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法律规定

(一)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又称生活补偿费)的问题。《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发布的《经济补偿办法》(该办法与《劳动法》同时生效)及解释性规定,对经济补偿金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给予了进一步说明,现从劳动关系解除的五种情形做一分析:

(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合意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即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非过失性辞退的,依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依照《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执行。

(3)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时,被裁减的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性裁员非被裁减人员的过失,《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富余人员辞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3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费”,这里的一次性生活费就是经济补偿金,但《劳动法》和《经济补偿办法》则未规定对富余职工辞职的经济补偿做出明确的规定。

(4)《劳动法》中未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及少付工资情况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该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情形即该办法第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

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40条对于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2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范围作了解释:“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从解释的另一方面看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则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均明确,用人单位在五种情况下,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5)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法》及《经济补偿办法》都没有规定,《劳动法意见》第38条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做出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如《全民所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该规定第17条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者属于第13条第3、4项和第1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由此,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有例外。

三、劳动关系解除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但对具体计算方式没有明确,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如劳动部在《劳动法意见》中明确规定,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即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那么,月工资收入如何确定?《劳动法》界定了工资及其他收入的界限,即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属工资范围的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障福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收入,应该符合上述条件,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所以,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作为基数的月工资收入应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计算。

但由于目前各类企业经济效益良莠不齐,计发办法也不尽相同,严格用上述办法核算,可能较难准确计算。如东营地区下岗职工的生活费仅每月230元,而下岗又非其个人原因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按其实际收入计发经济补偿金,显然也不合理。解决这样的问题可以分情况而定,劳动者月实得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该标准计算;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定的,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这样计算,则相对合理。

四、审理有关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案件中存在问题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劳动关系表现形式出现新的情况,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调整却相对滞后,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能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公正合理地调整不断出现的新的劳动关系已成为摆在审判人员面前的重要问题:

(一)审理劳动关系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劳动法》及其生效前的一些行政法规政策处于同时执行阶段,经济补偿金问题在各法律法规中规定得比较零乱,审判实践中容易混淆。《经济补偿办法》依据《劳动法》制订的,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调整范围小的局限,它仅适用劳动合同的违反和解除两种情况,条文共13条,难以涵盖各种类型的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情形,如第8条用工双方因劳动合同变更而解除的,只规定了工作时间满1年即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没有规定补偿上限,审理案件时会产生歧义。

2、经济补偿金的性质重点在于补偿,其数额一般是由法定的,而《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的最高数额为12个月的工资。若一个人与用工单位劳动关系保持长达30年,其和工作的人所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相同,其余不予补偿,显然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不相符合。另外一些大型企业为减员增效,在与职工达成一致,给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助补偿金,按每年几千元的价格买断工龄,买断职工是协议解除,则补助补偿金性质如何认定,也是法院审判中遇到的问题。

3、劳动部《劳动法意见》第2条指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这与《劳动法》第29条强调的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的相矛盾,审理这样的案件时,也给法院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增加了障碍。

4、劳动者被中方单位安排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工作的经济补偿金究竟应由中方单位支付还是由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单位支付,现行法法律没有规定,出现了空白,使审判该类案件中无法可依。

5、我国现行关于劳动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将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一个概念加以规定的,即违约金具有赔偿的性质。而用人单位往往具有主动权,使得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用人单位的违约金相抵消。劳动者事实上很少能拿到经济补偿金,而劳动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单纯为了惩罚劳动者,因此,应当平衡双方的利益,按劳动者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获工资为参照标准,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支付数额。

(二)对劳动关系案件的若干思考

1、为更好地维护好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就要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把劳动关系只所以划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和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非法的劳动关系),是为了更准确地为用工双方的劳动定性。前者是用工双方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受《劳动法》的调整;后者是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因提供劳务、给付报酬的雇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二者以用工双方是否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区别。前者产生的争议依先裁后审的原则处理,后者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法》实施以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现仍继续维持的,应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而《劳动法》颁布以后的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应由用工单位首先承担。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违约在先,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

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里从事劳动,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与该企业,而非中方或外方,因此,在解除了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金应由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支付。中外双方在合资、合作协议中对劳动者劳动关系有约定的应按协议约定处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例外情况。

4、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可以相互并存的,这是因为违约金是对劳动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而经济补偿金是单方面的用人单位的补偿,与违约金的本质区别;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违约金的支付一般从双方约定,但由于约定的违约金具有预定的赔偿性质,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经济补偿金则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更改。

综上,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劳动关系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也会因劳动关系的多样发生变化,在审理劳动关系案件中,因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劳动立法的精神,公正合理地审理劳动关系案件,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辞退经济补偿金协议书篇三

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

杨帆律师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笔者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十一、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有何下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劳动者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解答: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辞退经济补偿金协议书篇四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甘肃信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乙方(职工):身份证号码:丙方(用工单位):白银市白银区地方税务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

1、自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均不再为对方承担或履行任何责任与义务。

2、乙方在离职时,需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和归还派遣用工单位所有物品等离职手续。

3、甲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条款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个月工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共计元,(人民币大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支付,此笔费用于年月日由甲方以现金形式发放,乙、丙方没有任何纠纷。乙方确认在收到经济补偿金后不得要求甲方、丙方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以及放弃追究任何赔偿的权利。

4、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及丙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内容,甲、乙、丙三方之间不再存在其它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为最终协议。

此协议一式三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员工各持一份,本协议自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用人单位(盖章)用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员工签字:

辞退经济补偿金协议书篇五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

1、预告性辞退

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违反以上规定,违法辞退的,要承担违法辞退经济补偿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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