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

时间:2024-01-26 作者: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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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一

一、职工辞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如有争议,应及时提请劳动仲裁: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二

不管在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员工离职都是正常的个人行为。离开工作岗位,就需要向单位申请辞去职务,并要求解除相应的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合同法员工离职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该怎么办,律图为大家总结以下几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通知可解除】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即时解除】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以解除但要提前通知或者支付补偿金】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裁员】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不可以解除】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三

公司保留查证全部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刻解雇该员工。员工有责任向公司办公室报告有关个人资料变更的状况。如未能将有关证件、资料详尽告知公司办公室,而引起日后应有权益的损失,公司概不负责。

2、试用程序。

新入职员工试用一般为2个月。试用期内可依据工作表现,酌情缩短(不少于1个月)或延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和转正后工资不变)。

3、转正程序。

试用期满,由直属领导依据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填写员工考核表,主管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签署批复看法,交公司办公室备案。在试用期间内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有权马上辞退而不赐予工资外的任何补偿。

1、辞职程序。

a.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7天以上书面形式递交辞职申请,管理处主任签署批复看法,主管级以上人员需经过公司办公室签署看法后办理离职手续。

b.员工在正式录用后辞职,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申请,或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离职程序同上。

c.离职人员须办清一切手续,经公司办公司批准后方可离职。已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的员工,必需尽心服务到最终工作日为止。

d.公司不接受任何经电话、同事或亲友转达的`辞职申请,通知期不足,但经公司批准,可提前离职。员工入职后工作未满一个月辞职者,不发放工资。

2、劝退、解雇程序。

a.员工因考核不合格或其他缘由达不到要求被公司劝退,试用期达不到要求劝退,且不作工资外的任何补偿。

b.员工在工作期间违反重大纪律或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公司有权马上解雇,且不作工资外的任何补偿。

c.退劝、解雇员工可即日交接工作的,应即日进行工作交接。在公司统一发放工资日财务发放其薪金,解雇员工应即日离开公司。解雇员工拖延逾期不办者,公司有权作出单方面处理。

d.劝退、解雇员工须在公司办公室通知的离职日期前,交还全部公物,结清全部帐目,方可结束工作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责任。

3、自动离职。

下列状况视作自动离职:

a.提出辞职者,随意缺勤而无合理说明。

b.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四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劳动者辞职时可要求赔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五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2、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新修改的《劳动法》中的一些对于离职员工新规定多数都是针对就员工离职时与用人单位会发生的一些情况所提供解决方法支撑的法律途径,就好比在一些员工离职情况下,这个用人单位是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的和这个辞职是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一、职工辞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如有争议,应及时提请劳动仲裁: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辞职不等于走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员工辞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依法提前通知企业。

员工应严格依照法定的前提通知期间通知企业,如未提前通知即炒了老板的鱿鱼,即属违约。违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白白地掏一笔“辞职费”。员工违法辞职的赔偿金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如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保留好书面通知企业的凭证。

员工在行使提前解除权时,一定要保留好通知凭证与副本。如没有保留下有效的凭证,一旦用人单位否认未收到提前30日辞职报告,员工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张宇晟律师建议,如果企业不肯签收通知回执,员工要提高警惕了,可采用ems邮寄方式,在快递回单上注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字样,并保留好快递回单。

3、如已签订服务期协议,提前通知解除仍需赔偿违约金。

服务期协议主要是指劳动者因参加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应为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协议。由于用人单位已付出提供专项培训这一对价,因此,即使员工依法履行的提前解除通知的义务,仍需承担服务期中约定的违约金。此时,员工只能从单位提供的培训是否为专业技能培训和实际付出培训费多少(违约金以此为限)等角度进行抗辩。

实践中,导致员工提前辞职的原因是比较多的,常见的肯定还是员工个人的原因,但也不排除受用人单位逼迫,从而辞职的情况。不管是在哪种情况下,员工辞职注意事项都是需要了解清楚的,这样才能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六

规范公司离职员工的多种结算活动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保护员工和公司免于离职纠纷;与离职人员的面谈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进信息,帮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离职工作。

3关键词。

3.1辞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自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3.2擅自离职:合同期内,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3.3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员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3.4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因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5开除: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离职审批权限。

4.1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由其直接上司签署意见并报送分管副总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4.2总监级以下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司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复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4.3会签人对手续办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不具有决定权,但具有否决权。

5离职申请。

5.1辞职。

5.1.1试用期内;员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5.1.2合同期内;员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5.2擅自离职。

由部门负责人在发现后当日,至财务部、行政部查清该员工是否存在拖欠财务等遗留问题,向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递交员工离职情况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开除处理。

5.3劳动合同到期。

5.3.1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员工应提前30天将《离职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5.4辞退。

5.4.1试用期内:人力资源专员在试用期满前3天通知员工,员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5.4.2合同期内:部门负责人提前2个月将《辞退员工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在1个半月前将该员工的处罚资料和工作过失行为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收到通知书后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5.5开除。

对于符合开除条件的员工,公司可随时进行开除,无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有权向其追偿相应的补偿金。

6离职面谈。

6.1面谈准备工作。

6.1.1在得到员工离职信息的第一时间内,与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沟通、确认。

6.1.2员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内容为与所属离职员工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职位信息、心理状况信息、阅历与经验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状况信息;与员工有关的绩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绩效表现等内容;员工离职信息,包括离职原因、离职后的目标单位、目标岗位等。

6.1.3准备面谈主题。

6.2离职面谈注意事项。

6.2.1注意平衡维护企业、部门主管和员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谈场所和时间选择:场所一般选择轻松明亮的空间,面谈时间一般控制在20分钟——40分钟。

6.2.3不要过分安慰,不提员工表现。

6.2.4不承诺做不到的事,不谈及他人。

6.3面谈人的选择。

6.3.1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由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负责离职面谈。

6.3.2主管级及其以上员工:由人力资源负责人负责离职面谈。

6.3.3主管级认下员工:由人力资源专员负责离职面谈。

6.4挽留原则。

6.4.1看该员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看该员工现。

阶段的工作是否处于关键阶段,离开后是否会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6.4.3看该员工是否认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谈结束后,将员工面谈结果与部门负责人意见和离职员工信息对比,与同岗位在职员工交流,核实面谈信息的准确性。考整理分析面谈结果,提出分析观点和建议,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并进行归档管理。

7离职手续办理。

7.2离职通知。

7.2.1人力资源部在收到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由人力资源专员以邮件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定交接时间。

7.2.2人力资源专员负责整个离职手续办理工作的监督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向离职员工发放《员工工作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严格根据《员工工作交接清单》进行。

7.3离职手续办理。

7.3.1用人部门。

b协助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事宜。

c资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户资料、合同等,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进度、代办事项、工作联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门禁权限的解除;电脑(笔记本)、名片及办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况说明。

c邮箱等账号的禁封,通讯录删除。

d其它事项。

7.3.3人力资源部。

a合同解除。

b离职证明的出具。

c五险一金终止日期及其减员。

d确定档案、户口和福利关系的转出日期。

e其它事项。

7.3.4财务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现金。

c工资结算:包括应发工资、经济补偿金(发送)、赔偿金(扣除)及其发放时间和方式。

7.3.5《员工工作交接清单》一式二份,由离职员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三方分别签字确认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7.3.6移交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指定接收人。如暂时如合适的接收人,原则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为接收人。

7.3.7普通员工由其直属主管监交。

7.3.8主管级及其以上员工由其直接上司监交或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监交。

8离职管理。

8.1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工资及相应补偿金等只有在办妥离职手续后才予以发放。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8.2凡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公司不需要进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8.3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8.4移交人于离职6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应负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须受连带处分。

8.5正常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应收账款回收,客户追踪),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继续处理。如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责承担。

9经济补偿。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离职行为,由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0经济追偿。

凡员工在离职时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经济追偿:

10.1擅自离职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10.3违背国家法律与公司保密协议,泄露公司业务秘密情节者。

10.4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10.5其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者。

离职员工按照离职流程办妥离职手续,将《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清单》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工作交接清单》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根据上面的资料进行离职员工的薪资结算,并于次月的发薪日发放。

12离职后续工作。

12.1人力资源部。

12.1.1检查提交的离职手续是否完备。

12.1.2向行政部提供离职人员名单。

12.1.3调整公司员工花名册。

12.1.4离职手续归档。

12.2行政部。

12.2.1调整公司通讯录。

12.2.2办公用品的归档或销毁。

13制度修订。

13.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pas&gels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14附件。

14.2《员工工作交接清单》。

14.3《辞退员工申请表》。

14.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14.5《离职面谈表》。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七

被聘用人员应根据公司员工入职程序进行入职;入职者在门店试用三天,试用合格的人员按公司要求的时间(每周一和周四)到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填写《员工正式入职表》并交纳2张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人员须供应学历及其他相关证明。(收银员、吧员、仓管、财务等相关人员需供应本地行政事业单位担保人并办理担保手续)验证各种证明文件(学历证明、身份证、健康证明等)。

领取员工手册、工号牌、制服等入职、上岗所需物品;到上岗部门报到。

辞职。

因某种缘由,公司认为该员工不再相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劝退或辞退者由部门填写《辞退/劝退通知书》并报人事部核批。

被辞退、劝退员工持《辞退/劝退通知书》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清单》后报人事部核准并备存。

人事部依据《辞退/劝退通知书》和《离职交接清单》结算工资和奖金;

员工未经批准离职称为自动离职。根据《劳动合同》及《劳动法》相关规定应支付公司肯定数额的.违约金。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根据一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根据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权不发工资和奖金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状况,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补偿的权利。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需聘用临时人员时,需提前天填写岗位需求申请表,经上级主管批准后,送人事部备案,综合部凭此表聘请。

临时人员到岗时,须到人事部提交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存查。

临时员工在职期间,除工伤例外,其请假一律不发工资。对经管财务、有价证劵、仓库、营销及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聘用临时人员。

临时人员在工作期间,如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欺瞒,聘用部门应予终止聘用,终止聘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写(离职通知书),经主管审核签署后,交综合部作为计发工资的依据。临时员工聘用期满,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需接着聘用时,应依程序重新办理聘用手续,经综合部核准后方可聘用。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九

1、目的:为确保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转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订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离职时的处理程序。

3、离职管理 

3.1 离职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应于一个月前向其部门主管及校区总监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员工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 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 开除、除名: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自离:连续旷工两天或累计旷工达到两次,作自动离职处理。

3.2 离职手续 

(1)辞职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递交行政部; 

(3)辞职员工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行政部。 

(4)辞退、除名员工收到行政部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应安排指定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辞退员工完成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后,将《离职交接表》交财务部。

3.3 薪金结算 

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离职员工的工资及提成在公司规定的正常出薪日发放至工资卡中。 

移交不清者,不予结算。即辞即走者,扣除离职当月绩效奖金即绩效工资部分;未办理手续擅自离职者,扣除最后一个月薪金。

3.4 其他 

在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随时有权终止雇佣关系,终止试用。 正式员工在工作中不执行管理规定,不服从上级管理,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经教育培训处罚没有较大改变者,可予立即辞退,不作任何补偿。 正式员工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既没违反规章制度,也不愿离职的员工,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作为通知期。 申请辞职的员工在已获申请批准但未到正式离职日期,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操守,一如继往,继续上班,服从管理,不得违反规章制度,否则公司有权立即辞退。 对开除、辞退的员工,各部门主管必须有详细文字资料,阐明具体理由和事实,按照程序逐层报批。 合同到期员工,按工作需要或员工自愿可续签或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离职手续,逐层报批。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三、离职种类

3.1辞职:因个人原因需辞去本人岗位工作;

3.2辞退: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或公司业务需要裁减人员或试用期不合格;

3.3开除:无故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6个工作日(含)等严重违规或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3.4自然离职:指员工达到一定年龄,为保证员工不因工作影响身体健康而需离开工作岗位。

四、辞职程序

4.1一般正式员工辞职,提前1个月填写如附件四之《员工辞职申请表》提交直接上级;

4.2试用期员工离职应提前2天提出;

4.4资料及物品交接完毕后,离职人员应到财务部进行在职期间的借款、还款等财务帐目清算,主要项目包括:

4.4.1员工拖欠未报销或未还的公司借款或业务预付款;

4.4.2员工应承担的赔偿金、抵押金或罚金;

4.4.3其他未尽款项。

五、解聘程序

5.2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具体情形见《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5.4被解聘人员的离职交接程序同辞职程序。

六、自然离职程序

6.1自然离职条件

6.1.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6.1.2公司副总级以上人员65周岁以上(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6.2相关部门职责

6.2.1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员工的离职工作;

6.2.2离职人员所在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工作、事务的交接手续。

6.3自然离职手续办理

6.3.1各部门每月月初填写自然离职人员名册;

6.4自然离职员工待遇

6.4.1未在公司参加养老保险的自然离职人员,公司将一次性支付其3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6.4.2人力资源部建立自然离职人员档案,对自然离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有系统的记载,逢公司有大型活动可以受邀参加等。

七、离职薪资

离职的员工必须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方可结算薪资。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人力资源部于员工最后上班日结算薪资,财务部当日予以发放。

八、离职管理规定

8.1员工离职均应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经各权责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离职;

8.2员工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在1个月内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

8.4部门工作交接记录原件由本部门主管保存,复印件由人力资源

管理部门保存;

8.6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员工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8.7员工离职,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需与辞职人进行离职面谈(或电话访谈);

8.7.1了解员工辞职原因

8.7.2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8.7.3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8.8凡违纪辞退、开除的员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8.9在离职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8.10离职员工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1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九、备注:

1.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

2.本管理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十

规范公司离职员工的多种结算活动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保护员工和公司免于离职纠纷;与离职人员的面谈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进信息,帮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离职工作。

3关键词

3.1  辞职:在劳动合同 期限内,员工自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3.2  擅自离职:合同期内,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3.3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员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3.4  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因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5  开除: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 离职审批权限

4.1  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由其直接上司签署意见并报送分管副总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4.2  总监级以下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司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复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4.3  会签人对手续办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不具有决定权,但具有否决权。

5离职申请

5.1  辞职

5.1.1  试用期内;员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5.1.2   合同期内;员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5.2擅自离职

由部门负责人在发现后当日,至财务部、行政部查清该员工是否存在拖欠财务等遗留问题,向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递交员工离职情况报告 ,由人力资源部按开除处理。

5.3劳动合同到期

5.3.1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员工应提前30天将《离职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5.4  辞退

5.4.1试用期内:人力资源专员在试用期满前3天通知员工,员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5.4.2合同期内:部门负责人提前2个月将《辞退员工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在1个半月前将该员工的处罚资料和工作过失行为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收到通知书后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5.5开除

对于符合开除条件的员工,公司可随时进行开除,无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有权向其追偿相应的补偿金。

6  离职面谈

6.1  面谈准备工作

6.1.1 在得到员工离职信息的第一时间内,与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沟通、确认。

6.1.2 员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内容为与所属离职员工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职位信息、心理状况信息、阅历与经验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 状况信息;与员工有关的绩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绩效表现等内容;员工离职信息,包括离职原因、离职后的目标单位、目标岗位等。

6.1.3 准备面谈主题。

6.2  离职面谈注意事项

6.2.1  注意平衡维护企业、部门主管和员工三方的利益。

6.2.2  面谈场所和时间选择:场所一般选择轻松明亮的空间,面谈时间一般控制在20分钟――40分钟。

6.2.3  不要过分安慰,不提员工表现。

6.2.4  不承诺做不到的事,不谈及他人。

6.3  面谈人的选择

6.3.1  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由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负责离职面谈。

6.3.2  主管级及其以上员工:由人力资源负责人负责离职面谈。

6.3.3  主管级认下员工:由人力资源专员负责离职面谈。

6.4  挽留原则

6.4.1  看该员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  看该员工现阶段的工作是否处于关键阶段,离开后是否会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6.4.3  看该员工是否认同公司的文化。

6.5  面谈结束后,将员工面谈结果与部门负责人意见和离职员工信息对比,与同岗位在职员工交流,核实面谈信息的准确性。考整理分析面谈结果,提出分析观点和建议,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并进行归档管理。

7  离职手续办理

7.2  离职通知

7.2.1人力资源部在收到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由人力资源专员以邮件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定交接时间。

7.2.2人力资源专员负责整个离职手续办理工作的监督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向离职员工发放《员工工作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严格根据《员工工作交接清单》进行。

7.3离职手续办理

7.3.1用人部门

a  确认员工离职日期及薪资结算日期。

b  协助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事宜。

c资料交接:工作文 件、客户资料、合同等,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进度、代办事项、工作联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门禁权限的解除;电脑(笔记本)、名片及办公用品的回收。

b  本月考勤情况说明。

c  邮箱等账号的禁封,通讯录删除。

d  其它事项。

7.3.3人力资源部

a  合同解除。

b  离职证明的出具。

c  五险一金终止日期及其减员。

d确定档案、户口和福利关系的转出日期。

e其它事项。

7.3.4财务部

a  借款支票。

b  借款现金。

c  工资结算:包括应发工资、经济补偿金(发送)、赔偿金(扣除)及其发放时间和方式。

7.3.5  《员工工作交接清单》一式二份,由离职员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三方分别签字确认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7.3.6  移交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指定接收人。如暂时如合适的接收人,原则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为接收人。

7.3.7  普通员工由其直属主管监交。

7.3.8  主管级及其以上员工由其直接上司监交或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监交。

8  离职管理

8.1  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工资及相应补偿金等只有在办妥离职手续后才予以发放。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8.2  凡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公司不需要进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8.3  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8.4  移交人于离职6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应负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须受连带处分。

8.5  正常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应收账款回收,客户追踪),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继续处理。如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责承担。

9  经济补偿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离职行为,由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0经济追偿

凡员工在离职时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经济追偿:

10.1 擅自离职者。

10.2  工作交接未清,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10.3  违背国家法律与公司保密协议,泄露公司业务秘密情节者。

10.4  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10.5  其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者。

11  离职薪资结算

离职员工按照离职流程办妥离职手续,将《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清单》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工作交接清单》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根据上面的资料进行离职员工的薪资结算,并于次月的发薪日发放。

12  离职后续工作

12.1  人力资源部

12.1.1  检查提交的离职手续是否完备。

12.1.2  向行政部提供离职人员名单。

12.1.3  调整公司员工花名册。

12.1.4  离职手续归档。

12.2  行政部

12.2.1  调整公司通讯录。

12.2.2  办公用品的归档或销毁。

13制度修订

13.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pas & gels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14附件

14.1《员工离职申请表》

14.2《员工工作交接清单》

14.3《辞退员工申请表》

14.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14.5《离职面谈表》

一、离职的种类

1、辞职

2、辞退

3、合同终止不再续约

4、职务调动离职

5、退休离职

6、其他原因离职

二、离职原因分析

三个因素:

(一)外部因素:社会价值观、经济、法律、交通以及人才市场的竞争者。

(二)企业内部因素:薪酬福利不佳、不满领导风格、缺乏升迁机会、工作负荷过重、压力大、不受重视无法发挥才能等。

(三)个人因素:家庭、性格特质、职业属性、个人成就动机等因素。

离职的根本原因:对薪酬的不满

1、低于期望值

2、内外比较,高低他人薪酬,低值他人绩效。

三、正确认识离职

分析离职对公司的影响

员工离职率并非越低越好,员工离职无法回避

员工的辞退成本

1、遣散成本。

按照规定,辞退员工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他。

辞退高层次的员工需要一个准备期,因为如果你辞掉这位员工,那就意味着需要新进员工替补他的工作岗位,否则无准备地突然辞退某个高层次的员工容易造成工作断层。

(1)面谈成本与补偿费。

面谈成本主要涉及到心理成本,最再棘手的是补偿费的问题,主要指经济补偿金。

(2)安全风险。

员工被辞退时,心理上总会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一定要充分重视被辞员工的心理变化,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造成很大的矛盾冲突,有时甚至会危及个人以及公司的安危。

(4)心理风险。

心理风险主要是指被辞员工是否会给公司其他员工带来负面影响。如果处理不好被辞员工的心理问题,让被辞员工带着怨恨离开公司,很可能会给公司的安全带来隐患。因为一定的心理风险就会带来相当的谣言、恐惧,还很有可能带来一定的暴-力冲突。

(5)劳动争议风险

劳动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员工只要去仲裁部门上诉,仲裁部门只要确认他是你公司的员工就会接受申诉。在劳动争议过程中,积极咨询相关的人力资源专家和劳动仲裁部门的官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2、替换成本。

一位被辞退员工的替换成本的代价很大,根据《fortune》杂志2000年的报道,一位员工离职之后,从找新人到顺利上岗,仅替换成本就高达离职员工薪水的1.5倍。

3、怠工成本

一般来说,当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经理形成了一个共同的决定要解雇一名员工时,虽然正式行动会在三个月之后,其实三个月之前你的面部表情已经告诉这名员工,当员工感觉到自己即将被解雇时,首先的反应就是怠工。

员工怠工的原因是开始寻找新工作。于是他就会经常打电话说“哎,我路上堵车了,我要一小时之后才能赶到公司”,或者说“我头痛发烧,今天不能来了。”其实,在这些时候,他很可能正在参加面试。

同时,公司还要付出管理成本。如果一位员工要离开公司,在他怠工的情况下,管理他的难度也相应地就会增加。怠工期间,他的职位责任就需要别人帮他替补;如果怠工者所在的企业是操作性比较强的生产性的企业,可能还要支付事故成本。因为在这类企业中很容易发生事故,当员工处于怠工期,心不在焉很容易造成事故,这样会给他个人以及公司将带来不应有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员工怠工了,质量自然会下降,数量也会自然下降。

员工在公司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是他的职业发展,一位敬业的员工的工作效率是普通员工的4倍,所以,每个公司都要尽力地为员工提供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员工对自已工作和企业忠诚,这样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不菲的利益,更可以有效地避免怠工现象。

4、机会成本。

当你有了一定的资产进行投资时,可能会投资a,也可能会投资b,还可能会投资c,简单来说,机会成本就是你投资a从而放弃投资b、c的收益。

a、业绩成本。

员工被辞退之后,首先带来的机会成本就是业绩成本。例如被辞退的员工是一位软件工程师,他可能会带走软件,甚至带走项目。一旦一个项目被带走,那么公司为这个项目付出的前期投入都会化成泡影,代价相当之大。

b、保密成本。

高科技企业或一般性生产企业都会有一个保密成本,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百事可乐的配方等等,一旦掌握这些技术的员工被辞退之后,很可能会泄露公司的秘密,给公司造成巨大的保密成本方面的经济损失。

c、竞争成本。

一位核心员工被辞以后,如果他去了你的竞争对手的公司上班,把目标指向原来的公司,很可能会因此事而搞垮原来的公司。

四、离职管理

“笑着离开惠普,哭着离开联想”

“心胸有多大,生意就有多大”

1、善待离职员工

(1)反应迅速:任何一丝拖延和怠慢都会使原本犹豫的员工变成无比坚决。

(2)诚恳的进门离职面谈。

不可直奔主题。

(3)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结算工资及给付补偿,不要过于计较——人性化是最实质的一条。

(4)建立旧雇员数据库。

潜在的合作合伙人、客户、人才。

2、著名企业对待离职员工的方法

(1)惠普公司:握手话别,和睦放人。

进入惠普,说明公司有吸引力。

离开惠普,留也留不住。

(2)麦肯锡公司:建立档案,一网打尽,

麦肯锡校友录,--视员工离职为“毕业离校”

(3)bain公司:人走心连

设立由雇员关系主管,负责跟踪好旧雇主职业生活变化,建立旧雇员关系数据库定期聚会。

天狮集团:离职面谈,请提意见。

摩托罗拉:建立回聘制度、不计前嫌。

五、规避离职风险

(一)订立规范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

2、可促双方全面履行权利和义务,防止因违约而导致法律责任发生。

3、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4、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和社会耗损费用。

5、有利于仲裁及司法机构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6、高层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员工的劳动合同。

(1)、分清高层管理者及关键员工与一般员工劳动合同的差异。

(2)、特别注意工作内容、报酬、保密内容、竞业禁止条款等。

(3)、格式合同的利弊。

(二)形成专档管理、掌握客户资源。

(三)签订保密协议。

(四)完善离职管理程序和机制。

(五)掌握员工动态。

(六)应对员工违约备案。

(七)核心员工离职的风险防范。

(八)错误的案例。

六、防范辞退纠纷

(一)辞退不同于一般的劳动争议,如工作内容、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

辞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由公司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

辞退纠纷是指企业辞退、解雇员工发生的纠纷。如开除、除名及经济性裁员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包括对辞退补偿金而发生纠纷及重复纠纷等。辞退纠纷不同于其他劳动纠纷,如工作内容、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劳动争议。

(二)辞退员工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主管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辞退纠纷

有效的劳动合同必须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注意以下两个关键环节:

1、合同当事人须签字盖章

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亲自签名,否则无效,如果由别人代签,必须有书面的合法的委托代理证明,有效代理的签字才会生效;用人单位必须加盖单位的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

2、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要具备相关条款。

因此,企业与劳动者如果漏签应该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或者劳动合同条款过于笼统简单、含混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缺少必要的细节约束,都会造成员工辞退纠纷;企业如果与劳动者签订要求劳动者自己“工伤自理”等“自私”合同,也会导致员工辞退纠纷,因为即使企业与劳动者漏签或回避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发生纠纷也不能推卸法律责任。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当引起的员工辞退纠纷

任何与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条款都属无效。

(1)企业如果依据无效的内部制度、规章、办法,实施对员工的处分或辞退,其行为是无效的。

(2)企业不得因员工受行政处分而辞退,企业制定的劳动纪律不得与《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相抵触。

(3)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和企业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企业执行这种内部规章制度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

比如,员工守则规定对违纪员工的解雇须经三次书面警告,而某公司却以万某“旷工”的违纪事实,未作警告而将其解雇,引起辞退纠纷而败诉。

(五)辞退女员工引起的纠纷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员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辞退女员工引起的辞退纠纷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劳动合同中与女员工约定“合同期内不得结婚”或“合同期内不得生育”,从而侵犯女员工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结婚权、生育自主权。

(2)企业安排女员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当女员工提出合理要求时,企业以不服从工作安排等原因辞退女员工,也会引起员工辞退纠纷。

(3)企业不按规定执行女员工产假休假时间,如女员工生育难产可增加休假天数。而企业以女员工旷工为由予以辞退从而引起的员工辞退纠纷。

(4)女员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被企业引起的'企业人员辞退纠纷。

1)要看企业与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女员工是否获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女员工“三期”劳动保护条款是以合法婚姻、合法计划生育过程为条件的,而不能理解为女员工在所有条件下都享受这一待遇。

2)要看女员工生育有没有生育指标,还是既无生育指标又超胎生育,违反独生子女的一般政策。

(六)“试用期”条款引起的员工辞退纠纷

所谓试用期,是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企业进行试用工作的期限。

试用期内依法辞退的,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发生“试用期条款”辞退纠纷的情况有:

(1)将试用期排除在劳动合同之外,未签订劳动合同就试用。

??一些企业以压低工资报酬及不缴纳试用期必须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等,或者通过试用期满就重新招聘的手法达到短期用工的目的。

(2)企业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发现问题而未及时辞退,过了试用期辞退引起辞退纠纷。

(3)录用条件的不合法和不可操作性。

因此,为了预防纠纷,企业在制定招聘录用条件时要注意以下四点:

(1)必须做到合法。即合乎国家法律规章制度,不得和法律法规抵触、冲突。如不得有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生理歧视等。

(2)必须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弹性条款。比如,应避免“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和缺陷”等并不科学的文字,以免引起纠纷时有关部门无法裁定。

(3)不得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即录用条件要求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要求要前后一致。

(4)体现本行业对劳动者的特殊要求。对于性别、年龄、生理上的特殊要求,必须有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科学依据。

企业把试用期当作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如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患病或因工伤,企业以“试用期”为名,按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拒付医疗费。必然发生辞退纠纷。

因为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七)因经济补偿金、医疗期和医疗费引起的辞退纠纷

当企业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虽然法律规定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或劳动者认识有误,会因经济补偿金而发生纠纷。

产生争议的原因有三个:一是被辞退的劳动者有权还是无权享受经济补偿,企业该不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数额是否合理,计算是否正确;三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形式、时间上发生分歧。

1、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而医疗期未满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员工辞退纠纷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1994年12月发布的《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劳办)(1999)4号文件《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指出:“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的,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医疗期满”。“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但在医疗期满后,患病劳动者要求企业不解除劳动合同,继续支付医疗费用也是缺乏根据的。

2、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员工辞退纠纷

当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依《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再承担医疗费用。

(八)过失性辞退引起的纠纷。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若超过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第一,20号试用期满,22号考核不及格,可否解除合同?第二,如何发挥试用期的作用?第三,要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招聘简章和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录用人员的条件,经考核、考试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文字记载,以及用人单位考核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四,什么情况算“严重违反劳动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如何制定?第五,中外文化引起的官司。

操作指引:法律是经过抽象总结的,一般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宏观,要使其落实到具体的劳动关系中,还必须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将其细化、具体化。因此,企业在组织、管理生产活动中,常常会依据国家的法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出比较系统、规范的供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度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非常重要,有无规章制度将影响案件审理。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事假,以及能否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除名或辞退的问题。此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办理。”

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操作程序和要点:第一,弄清违纪事实,掌握有关证据,尤其是在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证据;第二,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第三,具体适用企业规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征求工会的意见;第五、就事实和依据起草简明扼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违纪职工的处理:第一、经济处罚,罚款、经济赔偿、违约金;第二、书面警告;第三、调岗降薪,应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否则缺乏依据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第四、辞退。

(九)非过失性辞退。正常辞退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末位淘汰不合法);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正常辞退解除合同的程序和要点:第一,依法确认员工是否符合被辞退的条件;第二,着重认定是否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第三,具体适用企业规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征求工会的意见;第五、就事实和依据起草简明扼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第六、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3)经济性裁减员工。

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6各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招用,前后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非过失性辞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二,非过失性辞退及经济性裁员。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

案例:1、终止是否要提前通知?2、是否要书面通知?3、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强调政策法规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4、用3种颜色的灯代表劳动合同的3种状态。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规定: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三)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1、赔偿金;2、违约金;3、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手续。

1、将辞退通知书或辞职报告送达对方当事人。送达的方式:第一,直接送达,由其签收,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第二,留置送达;第三,邮寄送达,须向邮局索要信件签收回单;第四,公告送达。总之,一定要有送达凭证。

2、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办理《离职会签单》,向用人单位指定的人员交接财、物和工作,应有书面交接单据。

3、违法、违约一方履行违法、违约责任。

4、用人单位按劳动者的要求为其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者不予提供转移方向的,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者离职一个月之内,按国家规定将其档案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5、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解除日期、所担任工作和终止解除原因等。

六、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合同(劳社部发[2003]12号《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非全日制员工: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

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间在一个月以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双方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在人力资源研讨会上的讲义)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十一

公司因辞退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跟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

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公司应补偿劳动者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补偿劳动者半个月工资。

若是员工之前的工资实在太高,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公司支付的补偿金也只能是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假设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是1万元,但是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员工工作1年被辞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9000元,而不是1万元。

三、公司无条件(不付经济补偿)的辞退员工。

(一)员工存在以下行为,公司才能无条件辞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因为自身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公司要辞退员工。

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举证证明员工有以上这些行为,还要书面通知员工,不能随便的辞退。

(三)公司违反规定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公司要受到惩罚,除了支付劳动者全部工资以外,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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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十二

如果员工要辞职的,需要提前一定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并且需要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如果员工有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

的行为的,视为自动离职。那么,自动离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中?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对此,《。

劳动合同。

法》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自动离职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自动离职的行为应当推定为因个人原因离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纠纷中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按自动离职处理引发的争议,即用人单位对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的劳动者,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辞而别,这里的本人原因包括身体素质、业务素质、沟通能力、家庭变故、生活环境等因素;二是劳动者无故旷工达到一定期限,其中“旷工”是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三是劳动者出国逾期未归。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为完善摩根菲各门店的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离职流程,现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章离职流程1.离职办理流程:

2.离职申请时间2.1员工在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内辞职,须提前3天告知门店,并向门店书面递交《辞职报告》,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注明离职原因、时间。

2.2员工在正式录用后辞职,须提前30天告知门店,并向门店书面递交《辞职报告》,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注明离职原因、时间。

2.3凡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不予结算工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承担。

2.4公司不接受任何电话、同事或亲友转达的辞职申请。

主管/经理以上级别:由门店总经理审批。

4.移交及手续办理4.1离职人员移交时应填写《离职手续完备表》、《工作交接表》由人事部负责派人监交,完成工作交接后须到人事部办理手续、备档,交接清楚后方能离岗。

4.2离职人员移交时应亲自办理,由接交人会同监交人根据移交表逐项清点接收。

4.3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应责令其于3日内移交清楚,其遗失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5.表格:

hrr01《辞职报告》hrr02《员工离职审批表》hrr03《离职手续完备表》hrr04《工作交接表》第三章附则1.本制度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2.公司人事部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3.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相关人员须严格执行。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十四

员工离职是很常见的情况,那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给离职员工一定的补偿呢?是否有离职工资的规定呢?下面是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离职工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008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时限。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过错),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限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

6、08年1月1日前可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08年1月1日以后的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广东省的内部仲裁规定,员工不辞而别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前提是要有员工造成损失的证据。

实际操作当中,企业如果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员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极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但现实操作过程中,有很多企业在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还是没有及时,建议是在员工不辞而别的第二天马上通过em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后再按照"催告函"里面约定的时间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期间里,企业要承担非常巨大的风险。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暂行支付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在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例如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在广东省如果克扣或者扣发工资需要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此外,还要加强领导与员工之间的沟通,掌握员工的心理动态,尽量减少员工自动离职的情况出现。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十五

1、目的:使公司员工离职有所依循,工作不受影响。

2、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3、一般员工离职:

3.1 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

3.2 员工离职区分:

3.2.1 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3.2.2 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因不景气原因裁员者。

3.2.3 开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2.4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日以上脱离其工作岗位自动生效。

3.3,经理级以上人员辞职须提前两个月申请,主管以上人员辞职须提前一个月申请(财务经理须提前一个半月申请)。

3.4离职手续:

3.4.1员工持已批准的《员工离职结算单》和《移交清单》到各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综合管理部门审核。

3.4.2员工以上人员离职时,按规定详细填入《移交清单》,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部门,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员工离职结算单》一并交综合管理部门核定。

3.5移交手续:

3.5.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单》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部门,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代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3.5.2事务移交:

a .领的工服应交还发放部门。

b .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部员工服务部或相关部门。

c .述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单》,由接收部门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字证明即可。

3.6 移交期限以5天内办妥。

3.7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受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移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3.8 员工所列《移交清单》,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务、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主管追索。

3.9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方可领取薪金并办理领取绩效工资手续,详见《工资奖金发放审核管理制度》。

3.10薪金结算。

4. 主管及财物经管人员:

4.1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办理。

4.2 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4.2.1 主管人员:是指部门经理、主管级以上人员。

4.2.2 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4.3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4.3.1 造具《移交清单》或报告书(格式另定)。

4.3.2 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薄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车、锁、钥匙等)。

4.3.3 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

4.3.4 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4.4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单》应由各层次该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交清单》应自行编造,并均由各有关人员加以印章,一式3份,一份送综合管理部,另两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4.5 《移交清单》应合订一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监交人在课室由主管课长,课长级人员由经理,经理、协理由副总经理或派专人办理。

4.6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4.7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册送齐,致使后来接任人员无法接收或有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期限补交者,应由接任人员同临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论,徇情不报的,予以惩处。

4.8 接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临交人员或单独通报上司,倘有隐匿,除予以惩处外,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员工离职办理程序

1. 目的:规范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作业。

2. 范围:公司各部门。

3. 作业内容:

3.1 申请离职员工需填写《离职申请单》。

3.2 员工服务部收取离职人员工衣、工作卡、暂住证等证件。

3.3 员工服务部依据考勤计算当月工资(按比例扣除暂住证费用),送财务部审核。

3.4 离职人员需交还所有公物(含各种资料、工具及所借公司物品)经其所在部门审核。

3.5 离职人员将办公桌、衣柜的钥匙交还员工服务部,并经验证后签字。

3.6 离职人员办完以上手续后,再交员工服务部签字,主管核准。所有手续完毕后,离职者签订《离职确认书》,综合管理部发放离职者的工资。

3.7 综合管理部做人事资料的变更,并将离职人员的考勤卡、请假卡、工资单等有关资料存入离职人员档案中以备核查。

3.8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以后,公司不退还存放在公司综合管理部门的员工档案资料。

离职人员社保制度

·职工离职必须在三日内完整填写《员工离职结算单》,并经相关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每月22前离职的人员可在次月领取工资时将社保各项转移单移交离职人员

·每月22日之后离职人员必须多缴纳一个月的全额医保费(含个人与单位共缴比例)

·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单位均不代为缴纳离职人员的各项保险

·农民工离职,公司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养老金和失业保险的清算,社保员填写相应的清算汇总表上报,待社保中心将款项退回公司帐面以后,填写支出,通知离职员工(仅限于农民工)领取相应款项。

·存放在丰台人才集体户中的员工档案应该在员工离职次月停止由公司方面缴纳存档费及保险费,档案经办人应协助离职员工办理档案转移工作,相应各项保险关系陆续转出。

·因个人原因未在在职期间将各项保险转移单以及相关手续转交公司,延误办理各项保险的离职人员,公司不再办理补缴手续,后果自负。

一、 目的:为了统一公司的员工离职管理程序,做到有法可依,特制定该管理规定。

二、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三、 具体内容:

一)离职的类别:

1. 员工的离职分辞职、辞退和自动离职。员工的离职审批权限和员工异动的审批权限相同。

1)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 以书面的形式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

2)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连续旷工满15 天以上或一年内旷工累计满30 天, 均按自离处理;旷工期间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各部门须及时将自动离职员工名单填写《离职申请表》报人事行政部处备案。

3) 辞退:符合以下情形者,可以给予辞退。凡辞退有使用电脑的人员时,部门必须先行通知信息部关闭其电脑功能。

a. 试用期不合格者。

b. 在职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职,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c.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者。

d.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屡教不改者,或一年内累计受大过处分达3 次或以上者。

e.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f.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g.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h. 触犯刑法或国家法律法规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

i. 符合奖惩制度辞退条件者。

j.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离职办理程序:

1. 离职员工到人事行政部处领取《离职申请单》,按离职办理制度详细填写内容后交人事行政部,由行政人事报由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批核后呈总经理批准,员工辞职到期后,人事行政部将通知当事人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3.

18

员工辞职未到期需照常工作,如有违规乱纪者,一律按相关公司制度处理。

4. 员工自动离职不发放任何薪金,对公司工作及财务交接不清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5. 所有部门辞退不合格员工须先报人事行政部核准后,方可通知其本人办理手续。

6. 员工辞退可于办理手续的当日清算工资,且员工本人必须在当日内离开公司。

7. 辞退或开除员工须立即办理离职手续,情节恶劣的员工由人事行政部安排保安跟进,被辞员工不得在车间、宿舍、写字楼逗留,办理一切手续后由保安跟进出厂。

8. 凡被辞退者公司将永不录用。

9.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中心/ 部门负责人(含)以上人员须提前六十天,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重新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离职移交: 公司所有员工离职,均须做好以下移交工作。

1. 职务移交:正在进行或未完成的工作,管理文件、制度文件、技术资料图样等其他应交接的事项移交给接替人或直属上司。

2. 财务移交:现金、借支及有价证券、财产凭证、各类财务帐与报表及其他经营的财务项目。

3. 办公用具移交:各类公务用的印章、机器设备、办公工具、文具、钥匙等。

4. 员工离职必须本人办理职务、财务、办公用具移交工作,由直属主管或部门指定员工接受工作移交,移交时必须详细审查并签名确认,如离职员工离职后,再发现财务、资料或公司对外的应收账款等有亏欠或有物品损坏者,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工作移交接受员工及主管负责并赔偿。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十六

本办法所指的员工离职是指员工因发生以下情况时离开公司。

1、员工辞职:是指员工因个人原因在合约规定的服务期内主动提起申请,要求离开公司。

2、约满解聘:是指依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服务合同,合约期满后,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双方解除聘任关系。

3、辞退:是指与公司签有试用期服务合同或正式服务合同的员工,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被公司要求离开公司。

a、 员工能力或工作表现无法达到合约规定的岗位要求;

b、公司业务调整导致员工岗位调整,但员工无法胜任或不愿担任新的岗位工作;

d、 员工违反公司纪律,但其违纪程度不足以依违纪开除程序处理。

4、违纪开除:是指公司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工作纪律明文规定或保密及反竞争协议规定,或员工因违反国家法律被执法部门裁定承担刑事责任,公司要求员工离开公司。

5、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连续旷工三日(含)以上。

二、 离职申请审批程序

本公司无论员工主动提出申请离职或公司要求员工离职均需履行离职申请审批程序。

1、 员工辞职

(1) 员工在服务合同期满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应提交书面(或电子版)的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载明辞职理由、拟离职时间及其妥善工作移交办法。

(2) 辞职员工最迟应于拟离职时间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担任部门总监以上重要岗位、参与公司重大技术或商务项目担任重要职能工作者最迟应于拟离职时间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3) 辞职员工应向公司综合管理部递交辞职申请,综合管理部接到申请后,安排与辞职员工的会谈,了解员工真实辞职理由、基本要求及对公司工作建议,综合管理部并应就该员工辞职做出独立评估意见,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及该员工业务最高主管。综合管理部接到申请后,同时通知辞职员工各级业务汇报指导主管,各级主管应逐级安排与辞职员工的会谈,了解员工真实辞职理由,尝试挽留员工,并就员工工作移交事宜做出协商安排。对于无法挽留的员工,各级主管应就其工作移交安排及移交时间签批书面意见。

(4) 公司部门经理(含)以上级别员工辞职应安排与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委托人的会谈,并经公司总经理签署书面批准意见后,员工方可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部门经理(不含)以下级别员工辞职,应安排与其最高业务主管会谈,并经其最高业务主管和公司主管人事行政的副总经理签署书面批准意见后,员工方可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5) 在综合管理部的监督下,公司各部门最迟应于接到员工辞职申请后两周内安排完成对员工的接见和审批手续,并向员工做出最终书面答复;逾期未做答复,员工可以视做公司已经批准辞职申请及其内容。

(6) 员工提出欲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离职日期前提前工作移患袄胫埃绻ぷ髑榭鲂砜桑咎醯?4)款规定的授权批准人批准,可以批准员工提前完成工作移交并离职。员工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离职日期未申请提前移交及离职,则应按员工辞职申请要求的拟离职日期为批准离职日期,如果公司拟要求该员工提前离职,则应与员工进行协商调整离职日期,或依辞退程序办理。

(7) 经批准辞职,综合管理部应向员工及相关部门发出辞职受理通知单,由最终批准人书面签署同意意见,其后由员工依离职交接程序办理交接。

2、 约满解聘

(1) 公司与员工间的服务合同即将届满,则公司综合管理部应最迟于合同届满前两个月与公司主管及员工商讨合约续签事宜。

(2) 如果公司与员工双方均同意续签服务合同,则按照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规定的签约审批程序再次办理员工签约事宜。

(3) 如果公司不同意续聘员工,则按照本管理办法辞退员工的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如果员工不同意约满续约,则应提出约满辞职申请,按照本管理办法员工辞职的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4) 上述(2)(3)款规定的程序最迟应于合同届满前45日内完成,并通知员工最终办理结果。

(5) 经批准解聘,综合管理部应向员工及相关部门发出约满解聘通知单,由最终批准人书面签署同意意见。其后由员工依离职交接程序办理交接。

3、 辞退

(1) 当公司及员工发生符合辞退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可以提起辞退员工。

(2) 辞退申请可由拟辞退员工的各级业务汇报指导主管提出,提出人应提起书面的辞退员工申请,申请中应写明辞退员工的具体原因、辞退员工的工作移交安排、辞退员工后对业务的影响及后续安排、建议员工移交及离职期等。辞退员工申请应由提起人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综合管理部接到申请后通知该员工的各级主管,并由该员工的各级主管就辞退申请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同时,综合管理部提请公司法律事务部就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提供书面意见。综合管理部针对辞退申请展开必要调查并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和员工最高业务主管。

(3) 公司部门经理(含)以上级别员工的辞退需经公司总经理签署书面批准意见后,方可由综合管理部正式通知员工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部门经理(不含)以下级别员工的辞退,需经其最高业务主管和公司主管人事行政的副总经理签署书面批准意见后,方可由综合管理部正式通知员工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4) 公司最终决定辞退员工,则由综合管理部与员工面谈通知并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单,通知单中应列明辞退员工的理由、员工离职日期及员工工作移交要求、以及辞退补偿安排和其他帮助措施。综合管理部可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各级业务主管参加辞退面谈,解释辞退安排,听取员工对公司的工作意见。

(5) 辞退通知单应由最终批准人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后,下发给员工和相关部门。员工据以依离职程序办理离职。

4、 违纪开除

(1) 公司以违纪开除名义辞退员工,因牵涉开除后经济补偿、经济和刑事责任追究等重要处理事项,可能公司法律责任,必须具有充足的证据后方可以违纪开除名义辞退员工。

(2) 违纪开除申请由综合管理部在充分的调查取证后提起,并出具书面的违纪员工开除申请,违纪开除申请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书面签署同意意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生效。

(3) 违纪开除申请经批准后,公司综合管理部与法律事务部共同安排与员工的会谈,并向员工及各部门发布违纪员工辞退通知。员工据以依离职程序办理离职。

5、 自动离职

(1) 员工连续三日(含)旷工,或员工自行通知公司后即离职,则视为该员工自动离职。

(2) 员工自动离职,应由其业务主管提起书面的员工自动离职处理申请,申请中开明员工自动离职情况、离职后工作处理安排等,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综合管理部接到申请后通知其各级业务主管签署书面意见,综合管理部调查属实后,即向相关部门和员工本人发送员工自动离职处理通知,无法向本人发送通知的,向其指定家庭联系人发送,或在公司内部公告。

(3) 各相关部门依员工自动离职处理通知,按离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4) 员工自动离职牵涉侵犯公司资产及其他权益的,转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处理。

三、 离职交接程序

1、员工正式离职前必须依离职交接单规定,逐项办理离职交接事宜。

2、 员工离职交接应办理以下项目:

(1) 工作移交

员工离职前应提前准备工作移交文档,并与指定的工作移交人办理工作移交。员工离职前应准备的工作移交文档包括:

a、员工执行的主要工作任务事项说明,主要工作流程、对外联络协调关系说明。其明细程度以便于工作接手人据此迅速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为准。

b、员工保管的书面公司文件、合同、商务资料、技术资料、技术文档目录及移交清单。

c、 工作相关文档电子文件目录及存放说明。

员工完成工作移交文档并办理工作事项交接及工作文件交割事宜后,由员工直接业务主管在其离职交接单工作移交项目下,书面签署交接完毕证明意见。

(2) 资产移交

a、员工应对其保管和使用的办公车辆、办公家具、办公电脑、开发设备、通讯设备、零部件、耐用办公文具、办公耗材、图书、电子资料等公司资产编制详细的资产移交清单目录。

b、员工所属业务部门及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移交清单和此前员工领用资产时办理的登记记录,逐项盘点核定员工保管资产并办理移交管理和领用管理变更登记。

c、员工领用资产移交核对无误,则由行政管理部门和员工业务主管共同在员工离职交接单资产移交项目下,书面签署交接完毕证明意见。如员工领用资产出现缺损,则行政管理部门应先与员工依据公司资产清核管理办法,办理资产缺损申报登记;如确定资产缺损责任由员工承担,则应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资产缺损赔偿通知,发给员工和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在财务结算时扣缴。

(3) 财务结算

a、员工离职前应将其任职期间因公费用依程序报销,并结清个人现金借款、支票领用结算事项。员工同时应完成其执行工作职责承担的款项追缴、发票追缴等财务工作事项,无法当时完成的应明确列明相关事项并加以说明,以便财务部统一管理并委托他人办理。

b、员工办理完毕个人财务事项结算,由公司财务总监在其离职交接单财务结算栏目下签署结清证明意见。

c、担任公司重要岗位或承担公司重要工作项目的'员工,应公司首席财务官要求,可以对其执行的财务事项进行离职内部财务审计,审计无异议后经首席财务官签署财务结算完成证明意见。

(4) 行政安全交接

a、员工办理完毕工作移交、资产移交和财务结算事项后,应将保管的公司钥匙、物业出入证、停车证等物品移交给公司综合管理部,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b、员工办理完毕行政安全交接手续,应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在离职交接单行政安全交接项目下签署结清意见。

c、员工办理完毕行政安全交接后,则应将离职交接单上交综合管理部,员工保留离职交接单复印件,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在复印件上手签与原件一致证明意见。综合管理部人员应监督员工离开公司办公区域,员工不应再在公司办公区域停留。员工离开公司后,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告。此后,员工如来公司办理未了善后事项,则应按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履行相应的来访登记管理手续。

(5) 薪资及补偿金结算

a、综合管理部审核离职交接单上各项交接工作完成无误后,向财务部发出员工薪资及补偿金结算通知。财务部依据离职审批批准的薪资结算日和补偿金发放办法,依财务规定流程发放薪资及补偿金。

b、员工未办理完毕离职交接事项不得发放薪资及补偿金。员工不得用薪资及补偿金其财务欠款和资产缺损赔偿金,而应首先于离职时结清其财务欠款和赔偿金。

c、财务部发放离职员工薪资和补偿金后,应通知综合管理部,并由财务部负责人在综合管理部保存的离职交接单薪资及补偿金结算项目下签署结清意见。

3、员工离职时应在离职交接单上填报真实有效的离职后联络方法,以便公司就员工原负责工作或交接事项与员工联络。

四、 其他事项

1、 本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离职事项处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2、综合管理部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制作并向员工发放的离职事项处理通知文件,代表公司的正式处理原则和意见。各级主管在宣布、解释、处理员工离职事项时,必须遵循公司正式发出的处理原则,不得与公司正式处理原则相左,也不得未经明确授权代表公司宣布员工离职处理意见。

1、目的:使公司员工离职有所依循,工作不受影响。

2、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3、一般员工离职:

3.1 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

3.2 员工离职区分:

3.2.1 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3.2.2 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因不景气原因裁员者。

3.2.3 开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2.4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日以上脱离其工作岗位自动生效。

3.3,经理级以上人员辞职须提前两个月申请,主管以上人员辞职须提前一个月申请(财务经理须提前一个半月申请)。

3.4离职手续:

3.4.1员工持已批准的《员工离职结算单》和《移交清单》到各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综合管理部门审核。

3.4.2员工以上人员离职时,按规定详细填入《移交清单》,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部门,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员工离职结算单》一并交综合管理部门核定。

3.5移交手续:

3.5.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单》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部门,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代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3.5.2事务移交:

a .领的工服应交还发放部门。

b .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部员工服务部或相关部门。

c .述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单》,由接收部门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字证明即可。

3.6 移交期限以5天内办妥。

3.7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受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移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3.8 员工所列《移交清单》,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务、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主管追索。

3.9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方可领取薪金并办理领取绩效工资手续,详见《工资奖金发放审核管理制度》。

3.10薪金结算。

4. 主管及财物经管人员:

4.1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办理。

4.2 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4.2.1 主管人员:是指部门经理、主管级以上人员。

4.2.2 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4.3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4.3.1 造具《移交清单》或报告书(格式另定)。

4.3.2 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薄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车、锁、钥匙等)。

4.3.3 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

4.3.4 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4.4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单》应由各层次该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交清单》应自行编造,并均由各有关人员加以印章,一式3份,一份送综合管理部,另两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4.5 《移交清单》应合订一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监交人在课室由主管课长,课长级人员由经理,经理、协理由副总经理或派专人办理。

4.6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4.7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册送齐,致使后来接任人员无法接收或有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期限补交者,应由接任人员同临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论,徇情不报的,予以惩处。

4.8 接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临交人员或单独通报上司,倘有隐匿,除予以惩处外,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员工离职办理程序

1. 目的:规范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作业。

2. 范围:公司各部门。

3. 作业内容:

3.1 申请离职员工需填写《离职申请单》。

3.2 员工服务部收取离职人员工衣、工作卡、暂住证等证件。

3.3 员工服务部依据考勤计算当月工资(按比例扣除暂住证费用),送财务部审核。

3.4 离职人员需交还所有公物(含各种资料、工具及所借公司物品)经其所在部门审核。

3.5 离职人员将办公桌、衣柜的钥匙交还员工服务部,并经验证后签字。

3.6 离职人员办完以上手续后,再交员工服务部签字,主管核准。所有手续完毕后,离职者签订《离职确认书》,综合管理部发放离职者的工资。

3.7 综合管理部做人事资料的变更,并将离职人员的考勤卡、请假卡、工资单等有关资料存入离职人员档案中以备核查。

3.8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以后,公司不退还存放在公司综合管理部门的员工档案资料。

离职人员社保制度

·职工离职必须在三日内完整填写《员工离职结算单》,并经相关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每月22前离职的人员可在次月领取工资时将社保各项转移单移交离职人员

·每月22日之后离职人员必须多缴纳一个月的全额医保费(含个人与单位共缴比例)

·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单位均不代为缴纳离职人员的各项保险

·农民工离职,公司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养老金和失业保险的清算,社保员填写相应的清算汇总表上报,待社保中心将款项退回公司帐面以后,填写支出,通知离职员工(仅限于农民工)领取相应款项。

·存放在丰台人才集体户中的员工档案应该在员工离职次月停止由公司方面缴纳存档费及保险费,档案经办人应协助离职员工办理档案转移工作,相应各项保险关系陆续转出。

·因个人原因未在在职期间将各项保险转移单以及相关手续转交公司,延误办理各项保险的离职人员,公司不再办理补缴手续,后果自负。

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十七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也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经济补偿一般是按n+1的原则,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有很多是不用补偿的情形或者不但要补偿,还要赔偿的情形,甚至是不允许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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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员工离职规定(通用18篇)篇十八

离职证明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离职证明的法律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劳动合同。

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

严格理解,应为解除当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简析:

1、劳动合同期限。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3、工作岗位。

4、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会议纪要二》。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简析:

1、未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否有赔偿责任?

无,法条原文用的是“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包括未及时出具的情形。

范本(一)。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个人______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本(二)。

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入职我公司担任_______职务,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_年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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