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

时间:2024-12-16 作者:温柔雨

范例是在写作时可以参考的样本或者模板,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接下来,请大家一起来品味一些范文范本,了解一下它们的表达方式和写作特点。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一

闵伟红,吉林省大安市人,中共党员。2000年9月考入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攻读博士学位。

该生在攻读博士期间,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和“十六”大精神,积极参加党组织和学校以及实验室的各项活动。待人诚恳热情,实验认真,刻苦,努力。完成了申请博士学位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已修学分17,平均成绩81分。在国内食品科学,食品与发酵工业等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

闵伟红所承担的课题属于国际合作项目。她以我国占积压稻谷中80%的早籼稻为原料,以传统自然发酵生产米粉为基础,首次进行了纯种乳酸菌发酵生产米粉的探索,并对乳酸菌改善米粉食用品质的机理,以及乳酸菌对淀粉改性和凝胶形成机理进行了研究。对乳酸菌发酵米粉的工艺进行了探讨,建立了评价淀粉凝胶类食品如粉皮、粉丝、米粉等食品“筋道感”的评价模型和方法。从而奠定利用早籼米生产高品质米粉的理论基础。

该论文在研究乳酸菌发酵产物对米粉品质改善的结果和建立淀粉凝胶类食品筋道感模型上具有创新性。对乳酸菌发酵米粉的工艺研究具有适用性。

论文作者能较全面地查阅国内外的文献,掌握该研究领域的动态,论文结果反映出作者具有较坚实的相关理论基础和熟练掌握先进的微生物学、物理化学和食品工程方面的实验技能,并且具有独立从事上述科研工作的能力。

我认为该博士论文已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特同意其进行博士论文答辩,并推荐其申请博士学位。

丁长河是2000级博士研究生,该同学1990于北京农业工程大学食品工程专业本科毕业,1998年无锡轻工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毕业,该同学还曾经在全国第六大啤酒集团河南金星啤酒厂担任技术部负责人三年。

丁长河同学在校学习期间,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日常研究工作和学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坚持真理、勇于探索、诚恳热情、乐于助人、团结同学。

丁长河同学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验技能的提高,大量阅读了研究相关的书籍资料,知识面较宽。在学期间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取得总学分17学分,平均成绩85分。研究工作期间已被国内核心期刊录用学术论文2篇。另有1篇论文已被国外sci索引源杂志接收,正在修改中。所从事研究的研究课题为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功能性低聚糖”的子项目,项目编号为2001ba7080406。该项目前期研究在2001年6月被教育部鉴定为科技成果,在2002年9月该成果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丁长河同学是该课题主要完成者之一。

丁长河同学所完成的毕业论文“链霉菌高产木聚糖酶以及酶学性质的研究”,在查阅大量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在国内首先筛选和鉴定了一株高产木聚糖酶的卷须链霉菌菌株,并研究了诱变和优化产酶条件对卷须链霉菌产酶的影响,液体发酵酶活国内最高。论文对卷须链霉菌木聚糖酶进行了纯化,得到电泳纯的低分子量木聚糖酶,进一步对纯酶的酶学性质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为该酶的应用打下了基础。另外,论文还对橄榄绿链霉菌的产酶条件进行了优化和中试实验,链霉菌木聚糖酶酶活国内外最高。

该研究论文与国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实验方案设计合理、数据准确,结论可靠,

研究结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为木聚糖酶高产和工业化应用奠定了基础。

该论文主要涉及微生物学、生物物理学、生物化学、发酵工程等学科,表明丁长河同学已掌握较深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了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

论文中还有一些内容,如玉米芯水不溶木聚糖诱导高产木聚糖酶机理,200升中试发酵罐发酵产酶条件的优化等,由于时间和条件的限制,没有能够做得更为完善。

总之,我认为,丁长河同学的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要求,现推荐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建议答辩通过后授予博士学位。

张燕是2004级硕士研究生,该同学于2000年9月考入合肥工业大学食品科学学院攻读学士学位,2004年9月考入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攻读硕士学位。

张燕同学在校学习期间,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和“八荣八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党组织和学校以及实验室的各项活动。在日常研究工作和学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坚持真理、勇于探索、诚恳热情、乐于助人、团结同学。完成了申请硕士学位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已修学分28,平均成绩85分。在国内《食品科学》,《食品科技》等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张燕同学所完成的毕业论文“发芽糙米的工艺优化与gaba富集”,在查阅大量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利用响应面法(rsm)进行糙米发芽参数优化设计,得出糙米发芽的最佳工艺。同时发现用电生酸性水清洗糙米不仅能能明显抑制根的生长,抑制糙米发芽过程中细菌的滋生,同时发现用电生酸性水清洗糙米还能富集gaba。论文还研究了gaba的富集规律,这些研究为gaba的富集打下了基础。

论文作者能较全面地查阅国内外的文献,掌握该研究领域的动态,论文结果反映出作者具有较坚实的相关理论基础和熟练掌握先进的物理化学、食品工艺、微生物、生物化学等方面的实验技能,并且具有独立从事上述科研工作的能力。我认为该硕士论文已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特同意其进行硕士论文答辩,并推荐其申请硕士学位。

思想积极进步;学习上目标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在认真学习专业课的同时,重视基础课程的学习,掌握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并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自己全面发展。具备了较强的独立思考问题、主动解决问题和学习的能力。工作上,积极能干,不怕苦,不怕累,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做事细心,团队意识强,敢于创新。总之,该同学是一个综合素质高,具备较高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的毕业生。

性格稳重,学习勤奋刻苦,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善于思考,注重动手能力的锻炼,并侧重自己团队精神的培养。积极参于专业实验室的研发项目。在校期间努力争取并参加校外企业的实训锻炼,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曾做过慈善相关事业部门的兼职,具备了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该同学是一个综合素质高,社会实践能力强,极具团队意识的学生。

性格开朗,思维敏捷,适应能力较强,乐于助人,热爱集体,诚实守信,上进心强。能够团结同学,人际关系良好,团队精神强,善于协调工作,协同作战。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锻炼自己的能力。学习目标明确,基础扎实,重视动手能力的培养和课外知识的积累,独立思考,有创新精神。生活朴素,能吃苦耐劳,待人真诚,工作细心认真,踏实肯干,责任心强。

总之,该同学是一个综合素质高,社会实践能力强,极具团队意识的优秀毕业生。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二

专利审查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专利审查意见回复范文,供大家参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贵局x年x月x日发出的审查意见。

通知书。

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本申请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权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术特征,以具备专利法(以下简称法)22.3条的创造性,其修改依据见。

说明书。

段。

2.删除从属权利要求x(以下简称从权x),对比文件公开了,与权x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x不具备新颖性,申请人将其删除。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x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致。4.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错别字,附图标记未加括号,yyy括号使用错误,设备型号,标点符号,宣传用语等。以及其他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如……。此修改符合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可视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51.3条要求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法33条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细则51.3条要求。具体修改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新颖性【采用单独对比法】1.新权1记载了技术特征x、y、z1)对比文件1(以下简称d1)没有公开x,新权1相对d1具有新颖性。2)d2没有公开y,新权1相对d2具有新颖性。2.从权2-3在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颖性。综上所述,权1、2具备法22.2条规定的新颖性。

三、创造性【采用三步法分析】。

1.权1。

1)d1公开了一种的技术手段,其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相同/相似,技术效果相同/相似,且公开了最多技术特征,因此选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由前所述,权1与d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yyy的技术效果。

因此也没有利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结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a.d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存在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b.d2虽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在d2中所起的作用是xyxy,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yy的作用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因此获得启示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

第1页。

了xyxy的有益技术效果,具有{显著}进步。

因此权1具备创造性。

2.从权2-x在其独权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1-x具备法22.3条规定的创造性。

四、单一性【专利法第31条-a31】a.独权1和7属于同一发明构思,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权1中的,和权7中的yyy,因此权1、权7具备法31条的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b.权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权7解决的问题是yy,两者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不具备法31条的单一性,因此不能合案申请。

五、得到说明书支持。

在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文字]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文字内容和附图直接毫无疑义得到的内容]而不仅仅是限于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a.权利要求记载了技术方案涉及,其支持见说明书x段,及附图x,虽然实施例部分仅记载了涉及xy的技术方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理解到其必然适用于。

b.x(权书中的文字)是yy(说书中的文字)的上位概念,其是利用yy的共性yyy来解决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意识到此上位概括的所有方式都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并且想不到此上位概括包含的。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c.x(权书中的文字)是yy(说书中的文字)的功能性限定。对于说书中的实施例1、2、3很难用结果限定/用功能限定更为合适。而本发明的关键不是用某一结构实现这一功能,而是由能实现这一功能的技术特征与其它技术特征相结合来解决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不是单纯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没有理由怀疑这一功能性技术特征包括的某一具体结构不能与本发明的其他技术特征结合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综上,权利要求书是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符合法26.4条要求。

六、说明书能实现。

说明书段记载了x、y、z的位置关系,附图1-3给出了xyz的形状构造,虽然没有以文字方式记载xyz的组装关系,但是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xyz的作用,以及其之间的连接关系,实现技术方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的说明,符合法26.3条要求。

七、r20.2。

权x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体构成了本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达到了技术效果,符合细则20.2条要求。申请人相信,上述修改和陈述已经克服了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以及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法、细则、指南的要求,恳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尽早授予本申请专利权。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以下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x月xx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2,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意见陈述如下:

一、修改说明: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和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权利要求1公开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如下:

xxxx。

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3)对于此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这个区别特征,也没有任何暗示,(或者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这个特征,但是作用不同),此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本申请还取得有益效果,具体….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不清楚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不清楚的问题。(针对具体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及不清楚的问题,并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权本发明的专利权。

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最后,申请人和代理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

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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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三

送审人:________________。

送审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基本情况: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其他: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________律师。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四

送审人:

送审时间:

一、合同基本情况: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法》第xx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法》第xx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法》第xx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________律师。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五

“郑州社会学兴趣小组”——是一个由郑州网友自发创办的学习/学术交流小圈子,旨在联络本地的社会学业余爱好者,进行共同学习、话题讨论、学术交流和社会调研等活动。小组运作初步设想如下:

【学习班】每个加入“郑州社会学兴趣小组”的成员必须参加“学习班”,并顺利完成为期3个月的学习(之后方可参加调研),以掌握好有关社会调研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学习班成员平时主要通过小组提供的学习资料和自学指导各自进行自己的学习,并按要求阶段性地向小组提交学习报告(或在线下活动时交流学习心得);学习班3个月一期,长期、持续、免费举办。

【项目队】学习班毕业合格者可以申请发起或参加一个社会调研项目,并在小组的指导和协助下,由项目队队长带领,选择好调研项目课题、制订实施方案、搜集整理资料、撰写总结报告。

【座谈会】各成员可以在学习和调研之余,参加小组每两周组织一次的座谈会,座谈会主要内容包括专家讲座、话题讨论和理论学习等,也可安排学员交流学习调研心得、探讨理论问题。

声明:成立本小组纯粹为交流和公益,所本小组所有学习和调研都会根据学员的具体情条件和意愿,尽量合理安排,不占据过多的时间、精力,不影响大家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当然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搞调查,也都在郑州市区及附近。

近期工作:一,春节前后找好两个积极分子,分别负责小组的学习和联络;二,春节前后制订教学方案,准备学习资料;三,2月底招募第一期学习班学员;四,3月初确定首期学员,碰面并开班。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六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贵局x年x月x日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本申请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权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术特征,以具备专利法(以下简称法)22.3条的创造性,其修改依据见说明书段。

2.删除从属权利要求x(以下简称从权x),对比文件公开了,与权x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x不具备新颖性,申请人将其删除。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x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致。4.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错别字,附图标记未加括号,yyy括号使用错误,设备型号,标点符号,宣传用语等。以及其他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如……。此修改符合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可视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51.3条要求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法33条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细则51.3条要求。具体修改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新颖性【采用单独对比法】1.新权1记载了技术特征x、y、z1)对比文件1(以下简称d1)没有公开x,新权1相对d1具有新颖性。2)d2没有公开y,新权1相对d2具有新颖性。2.从权2-3在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颖性。综上所述,权1、2具备法22.2条规定的新颖性。

三、创造性【采用三步法分析】。

1.权1。

1)d1公开了一种的技术手段,其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相同/相似,技术效果相同/相似,且公开了最多技术特征,因此选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由前所述,权1与d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yyy的技术效果。

因此也没有利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结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a.d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存在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b.d2虽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在d2中所起的作用是xyxy,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yy的作用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因此获得启示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

第1页。

了xyxy的有益技术效果,具有{显著}进步。

因此权1具备创造性。

2.从权2-x在其独权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1-x具备法22.3条规定的创造性。

四、单一性【专利法第31条-a31】a.独权1和7属于同一发明构思,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权1中的,和权7中的yyy,因此权1、权7具备法31条的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b.权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权7解决的问题是yy,两者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不具备法31条的单一性,因此不能合案申请。

五、得到说明书支持。

在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文字]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文字内容和附图直接毫无疑义得到的内容]而不仅仅是限于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a.权利要求记载了技术方案涉及,其支持见说明书x段,及附图x,虽然实施例部分仅记载了涉及xy的技术方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理解到其必然适用于。

b.(权书中的文字)是yy(说书中的文字)的上位概念,其是利用yy的共性yyy来解决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意识到此上位概括的所有方式都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并且想不到此上位概括包含的。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c.(权书中的文字)是yy(说书中的文字)的功能性限定。对于说书中的实施例1、2、3很难用结果限定/用功能限定更为合适。而本发明的关键不是用某一结构实现这一功能,而是由能实现这一功能的技术特征与其它技术特征相结合来解决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不是单纯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没有理由怀疑这一功能性技术特征包括的某一具体结构不能与本发明的其他技术特征结合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综上,权利要求书是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符合法26.4条要求。

六、说明书能实现。

说明书段记载了x、y、z的位置关系,附图1-3给出了xyz的形状构造,虽然没有以文字方式记载xyz的组装关系,但是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xyz的作用,以及其之间的连接关系,实现技术方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的说明,符合法26.3条要求。

七、r20.2。

权x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体构成了本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达到了技术效果,符合细则20.2条要求。申请人相信,上述修改和陈述已经克服了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以及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法、细则、指南的要求,恳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尽早授予本申请专利权。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七

(论文题目)。

博士研究生:

导师:

副导师:(无副导师者此栏可不出现)学科:

答辩秘书签字: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分委员会。

一、概况。

论文评价汇总如下:

二、综合所有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选题的意义,论文的创新性成果,学术价值及应用价值,实验结果和计算数据的合理性及。

可靠性等)。

……。

……。

三、论文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意见或建议。

1.评议人认为第二章第二节计算程序中有…的问题……。2.……。

3.…………。

对论文评议人提出的问题、不足的答复。

1.……2.……3.……。

……。

导师签字:分委会主席签字: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八

“郑州社会学兴趣小组”——是一个由郑州网友自发创办的学习/学术交流小圈子,旨在联络本地的社会学业余爱好者,进行共同学习、话题讨论、学术交流和社会调研等活动。小组运作初步设想如下:

【学习班】每个加入“郑州社会学兴趣小组”的成员必须参加“学习班”,并顺利完成为期3个月的学习(之后方可参加调研),以掌握好有关社会调研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学习班成员平时主要通过小组提供的学习资料和自学指导各自进行自己的学习,并按要求阶段性地向小组提交学习报告(或在线下活动时交流学习心得);学习班3个月一期,长期、持续、免费举办。

【项目队】学习班毕业合格者可以申请发起或参加一个社会调研项目,并在小组的指导和协助下,由项目队队长带领,选择好调研项目课题、制订实施方案、搜集整理资料、撰写总结报告。

【座谈会】各成员可以在学习和调研之余,参加小组每两周组织一次的座谈会,座谈会主要内容包括专家讲座、话题讨论和理论学习等,也可安排学员交流学习调研心得、探讨理论问题。

声明:成立本小组纯粹为交流和公益,所本小组所有学习和调研都会根据学员的具体情条件和意愿,尽量合理安排,不占据过多的时间、精力,不影响大家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当然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搞调查,也都在郑州市区及附近。

近期工作:一,春节前后找好两个积极分子,分别负责小组的学习和联络;二,春节前后制订方案,准备学习资料;三,2月底招募第一期学习班学员;四,3月初确定首期学员,碰面并开班。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九

总平面图应标明比例尺、指北针、各项经济指标(如绿地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拟建建筑外轮廓尺寸、层数及现状建筑的间距尺寸等,住宅还要标注《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图签中须有三人以上签名;图纸须加盖有效期内的.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住宅项目还需加盖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另附相同总平面图2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其中:审查、决定时限为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制证和送达为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其中:审查、决定时限为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制证和送达为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市规划委大兴分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办理地点大兴区兴政街23号。

联系电话010-6**24。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十

第一稿提交日期:

预计答辩时间:,论文提交比预期早100天。

导师修改:

整体评价:如果按学校优秀标准要求,已经不错了,如果要冲击省优,则还差得较远。

主要问题:

(1)创新点摘要有8处细节需要改进;。

(2)摘要有11处细节需要改进,要补充研究结论,在我帮助写的基础上完善;。

(3)绪论有42处细节需要改进,研究意义拔高不够,要补充两篇重要文献;。

(5)全部的“课题”改成“研究”或去掉;。

(6)优先使用大同行容易明白的词汇;。

(7)学位论文的翻译统一使用thesis,不用paper或note;。

(8)第2章基础知识有53处细节需要改进,有些公式有乱码;。

(15)结论中无关的空话太多,有3处细节需要修改;。

(16)参考文献有5处细节需要修改;。

(17)全文只发现5,6处错别字,还是不错的,难得。

全文有196处需要改进,3处较为严重!

以第一稿的标准看,如果按校优标准评分为75分;如果按省优标准评分则为60分。

文档为doc格式。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十一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x、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xx、xx、xx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详细查阅案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多方调查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现就犯罪嫌疑人xx、xx、xx所涉嫌的'罪名定性问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xxxx是在自身和精神受到伤害后向对方提出的正当赔偿诉求,不属于敲诈勒索。xxxx两人在游戏厅正常消费,因一点小事争吵而被人殴打致伤,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对于此事游戏厅方面存在安保失职的责任,理应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xxxx在人身和精神受到损害后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0元。此事完全符合正常的利益主张。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认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xxxxxx不存在有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要求他人处分财产的行为。xxxxxx事实上向游戏厅老板xx主张赔偿20000元事出有因。游戏厅作为特许经营的行业,进出人流量大而且较为复杂,在场所秩序维持和顾客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游戏厅经营商有较重于其他行业的责任,xxxxxx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敲诈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

xxxx的赔偿诉求最终得到协调解决,不存在暴力或胁迫。据案卷提供的事实,并走访当事人得知:xxxxxx与游戏厅老板某某最终是在协商情形下达成赔偿协议:游戏厅老板xx赔偿xxxx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由此可知xxxxxx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的行为完全是在民事平等协商解决的范围内进行,不存在暴力或胁迫他人处理财物的情形。更加说明xxxxxx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如果以敲诈勒索罪来追究xx、xx、xx的刑事责任,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要件。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刑事法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二、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xx、xx、xx等人在主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故意。xx、xx、xx等人在被他人殴打一事上事后觉得自己吃亏,无论是在面子上还是赔偿上都没有得到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心理上也很难以接受这样的一个结果。因此想前去找游戏厅老板再次协商解决,以便变更之前的协议追回应有的损害赔偿。双方在之后的协商过程中出现了冲突,在冲突中虽然xx、xx、xx等人的行为事实上已经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坏,但是这只能说明xx、xx、xx等人在遇事时不能冷静思考,未能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解决的方法,他们最终做出的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的确存在不妥。但是纵观案卷记载的全部事实经过不难发现xx、xx、xx等人在主观上前前后后都始终没有存在以滋事挑衅为目的心理,由此可以证明xx、xx、xx等人在主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任意损害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2.xx、xx、xx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性质。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损毁他人财物行为只是寻衅滋事罪的一种行为之一,如果这种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是在肆意挑衅这样一种犯罪故意的支配下进行,那么这种行为是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本案由于xx、xx、xx等人至始至终都缺乏主观上的一种肆意挑衅的犯罪故意,因此xx、xx、xx的行为不够成寻衅滋事罪。如果仅仅因为在争吵冲突中致使他人财物损害就把xx、xx、xx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这显然是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盼贵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本着公平正义、基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原则对本案作出准确定性。

xx律师事务所。

李xx律师。

20xx年4月3日。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十二

这是一个法制时代,这是一个权利时代,这是一个用法律法规保障公民权利的时代。法制时代应该怎么对学生进行管理,是一个新课题,也是各级教育机关特别是学校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日益凸现的诉讼案例为我们思考学校校规校纪的合法性提供了契机,也为我们提供了鲜活的材料。案例一:北京某高校学生在考试中随身携带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学校认定学生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学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学校的认定范围过宽,而且与教育部规章抵触,因此,质疑它的合法性。案例二:近两年,不断有大学生质疑学校有关“未获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者不予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的规定。学生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委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学位条例》等都未明确规定四级证书是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条件。案例三:上海市某高中对学生一些不文明的行为进行曝光,其中有两个学生搂抱、接吻的镜头。虽然画面上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同学还是立即认出了他们。这件事对两位学生的触动非常大,他们一度想自杀,高考成绩也不理想。律师认为,校方无权在当事人之外的范围播放这些镜头,学校的规定和做法不合法,也欠妥当。以前,很多学校校规出台时,并没有哪个主管部门对之进行过合法性审查。新生入学先学校规,有学习的义务没有质疑的权利。以“犯事学生告母校”的方式审查校规合法性并认定某些校规“无效”,只能是事后行为。并且,一条校规存在并执行了十多年了,突然被学生质疑并被法院判为“无效”,那么,以后这种校规还怎么管理学生?是不是其他规定也可被质疑?被“无效”校规处罚过的学生怎么办?在这些追问下,校规的权威性就会受到威胁。亡羊补牢,对校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时候到了。这不仅关涉到学校的.利益,也关涉到学生的利益。只有保证规定的公平和有效,才能保证其权威性。否则,以“学生告母校”的形式审查校规的合法性,既伤害了校规的权威,也伤害了学生与学校的感情,这是师生双方都不愿看到的。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十三

在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级学位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的一级。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博士论文审查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稿提交日期:

预计答辩时间:,论文提交比预期早100天。

导师修改:

整体评价:如果按学校优秀标准要求,已经不错了,如果要冲击省优,则还差得较远。

主要问题:

(1)创新点摘要有8处细节需要改进;。

(2)摘要有11处细节需要改进,要补充研究结论,在我帮助写的基础上完善;。

(3)绪论有42处细节需要改进,研究意义拔高不够,要补充两篇重要文献;。

(5)全部的“课题”改成“研究”或去掉;。

(6)优先使用大同行容易明白的词汇;。

(7)学位论文的翻译统一使用thesis,不用paper或note;。

(8)第2章基础知识有53处细节需要改进,有些公式有乱码;。

(15)结论中无关的空话太多,有3处细节需要修改;。

(16)参考文献有5处细节需要修改;。

(17)全文只发现5,6处错别字,还是不错的,难得。

全文有196处需要改进,3处较为严重!

以第一稿的标准看,如果按校优标准评分为75分;如果按省优标准评分则为60分。

论文题目:院(系、所):专业:评审编号: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年月日。

地址:邮政编码:

谢谢您的支持!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学院代章)。

预评审意见书编号:

评阅专家信息页。

注:

1.本页为保密页,由研究生院或学院(系、所)专人保存。预评审意见书收回后,本页应与评审意见分离,不提交给答辩委员会。

2.在答辩材料归档前,由学院(系、所)专人负责将本页与学位论文隐名预评审意见书一一对应,直接交校档案馆归档。

(论文题目)。

博士研究生:

导师:

副导师:(无副导师者此栏可不出现)学科:

答辩秘书签字: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分委员会。

一、概况。

论文评价汇总如下:

二、综合所有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

评语。

(选题的意义,论文的创新性成果,学术价值及应用价值,实验结果和计算数据的合理性及。

可靠性等)。

……。

……。

三、论文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意见或建议。

1.评议人认为第二章第二节计算程序中有…的问题……。2.……。

3.…………。

对论文评议人提出的问题、不足的答复。

1.……2.……3.……。

……。

导师签字:分委会主席签字: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十四

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

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如果只有论点,而缺乏充分依据支持的意见陈述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创造性缺乏的审查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其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分别从区别特征、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方面充分论述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差别,并论述本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充分理由,答辩有理有据。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十五

总平面图应标明比例尺、指北针、各项经济指标(如绿地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拟建建筑外轮廓尺寸、层数及现状建筑的间距尺寸等,住宅还要标注《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图签中须有三人以上签名;图纸须加盖有效期内的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住宅项目还需加盖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另附相同总平面图2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其中:审查、决定时限为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制证和送达为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其中:审查、决定时限为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制证和送达为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市规划委大兴分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办理地点 大兴区兴政街23号

联系电话 010-6**24

“郑州社会学兴趣小组”——是一个由郑州网友自发创办的学习/学术交流小圈子,旨在联络本地的社会学业余爱好者,进行共同学习、话题讨论、学术交流和社会调研等活动。小组运作初步设想如下:

【学习班】每个加入“郑州社会学兴趣小组”的成员必须参加“学习班”,并顺利完成为期3个月的学习(之后方可参加调研),以掌握好有关社会调研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学习班成员平时主要通过小组提供的.学习资料和自学指导各自进行自己的学习,并按要求阶段性地向小组提交学习报告(或在线下活动时交流学习心得);学习班3个月一期,长期、持续、免费举办。

【项目队】学习班毕业合格者可以申请发起或参加一个社会调研项目,并在小组的指导和协助下,由项目队队长带领,选择好调研项目课题、制订实施方案、搜集整理资料、撰写总结报告。

【座谈会】各成员可以在学习和调研之余,参加小组每两周组织一次的座谈会,座谈会主要内容包括专家讲座、话题讨论和理论学习等,也可安排学员交流学习调研心得、探讨理论问题。

声明:成立本小组纯粹为交流和公益,所本小组所有学习和调研都会根据学员的具体情条件和意愿,尽量合理安排,不占据过多的时间、精力,不影响大家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当然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搞调查,也都在郑州市区及附近。

近期工作:一,春节前后找好两个积极分子,分别负责小组的学习和联络;二,春节前后制订教学方案,准备学习资料;三,2月底招募第一期学习班学员;四,3月初确定首期学员,碰面并开班。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十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3)项之规定,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李__________之父李_____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李__________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为其故意伤害一案进行辫护。

在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i会见了被告人。经被告人申请和辩护人的要求,法庭对被害人王__________的伤情,又送请上一级法院法医重新作了鉴定,结论为轻伤。我们对法庭如此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严格依法办案的做法,表示赞赏。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对本案的情况有了全面了解。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庭审程序合法。现只就对被告人李__________处罚问题,提出以下辫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同厂工人,又都是在共同喝酒之后,为了一件小事而口角打架,以致给被害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考虑到双方都是同厂工人,案件又发生在厂内,对社会治安秋序的影响不很广,危害程度也不很大,不是属于特别严重的恶性伤害案件。因此,请法庭在处罚上,应该与社会上发生的严重恶劣的伤害案有所区别。

二、这起伤害案件的发生,其原因在于被害人王__________没有根据地诬赖被告人往他身上吐脏物。对此被害人也完全承认。据被害人讲:_______________他和被告人等5人一起喝酒之后,发现后背有吐的脏物,便问身旁的人,可是谁也不承认是自己吐的。被害人就认为是被告人李__________吐的,便问被告人:_______________“你也太不像话了,往我身上吐得多脏!”被告人否认。被害人竟肯定地说:_______________“别人不能吐,就是你吐的!”因此激怒了被告人。被告人遭到诬赖而生气,在此情况下才与被害人口角并厮打起来,致被害人轻伤。事实证明,如果被害人不诬赖被告人,是不会发生这起伤害案的,不会引起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后果。况且被害人后背的脏物,到现在也不知道是谁吐的,也没有任何人能证明是被告人吐的。所以,被害人无根据地诬赖行为,对引发本案是负有责任的。请法庭在量刑和处理赔偿经济损失时,要考虑这个重要因素。

三、被告人李__________在庭审中,对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悔罪表现。以上三点辫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李__________予以从轻处罚。

辫护人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王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十七

技巧泛指有别于天赋,必须耗费时间经由学习、训练或工作经验,才能获得的能力。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答复审查意见技巧,供大家参考!

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

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

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如果只有论点,而缺乏充分依据支持的意见陈述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创造性缺乏的审查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其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分别从区别特征、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方面充分论述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差别,并论述本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充分理由,答辩有理有据。

实质审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审查员以一篇或几篇对比文件,将专利申请的一些技术特征作等同对比,而剩余的不同技术特征,就以“公知常识”或“显而易见”等为由,否认掉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碰到这种情况有时是比较棘手的,因为审查意见一般不提供教科书、手册等证据支持。若申请人不服,又苦于不能穷尽举例说明不是“公知常识”等等,如何答复是好,我之愚见:

1、具体分析,认真对比。

上述的审查意见有一些无疑是对的,但不排除的情况有:审查时间很紧,审查员大致给出基本否认的意见,而让申请人去详细说明解释,再审时就清楚明白了。本人曾碰到过这类实例,一审意见全盘否定,答一通后又全部授权。外国的审查意见也有类似情况。另一情况:当今知识爆炸、分门别类越来越细,审查员可能不够了解本领域的具体情况,给出了似是而非或抽象和空泛的评审意见,若发现情况不对,就要认真对比,为申请人争取最大利益。

2、抓住技术方案中的实质不同点分析,阐明不同点带来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1)对于似是而非的评审意见,由于代理人的知识面和经验是有限的,很多情况下初看似乎相同,难以分辨其中实质的不同。那么就应该与发明人积极配合,使其了解相关规则,树立信心,启发鼓励发明人提供一些技术信息上的支持,如此,代理人便可以利用熟悉法规和答辩技巧的优势,大做文章了。

(2)透过技术表面上的相似之处,重点分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实质上的不同点,这是争取专利申请授权的关键所在。

(3)为明显有别于现有技术,必要时应该作出适当的修改,以便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4)在。

说明书。

中,应该尽可能披露技术信息,以便作为实质性支持以及答复审通和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

(5)要“步步为营、据理力争”。当初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是“步步为营”,而到实质审查时,对于每一条权项都要据理力争。

3、面对“显而易见”或“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技巧性的应对。

(1)面对“显而易见”或“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审查意见,一般可以通过分析该项目的背景技术、提案的基础、实际投入的人力资源和物力,以及研发过程的有关记录等材料来回答。

(2)面对“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除了通过上述方法分析之外,还可以与发明人配合尽可能主动介绍本领域常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主动举证。若审查员不同意你所述的意见,那么他就完全应该对其提出的论点举证,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审查员举证。这样可化被动为主动,为后期的答辩留有余地。因为,对待以“公知常识”为由抗辩是否要举证、如何举证,虽然法规有所说明,但是具体实践中,业内不同阶层理解不一样。专利局的很多审查意见是不举证的,而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和法官却认为必须举证。

对待审查意见中“显而易见,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得出”或“有限的实验可得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的内容,代理人必须与发明加强沟通合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阐述鲜明的观点,可以争取应有的权益。

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通常会以。

通知书。

的形式将审查意见和倾向性结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而答复审查意见通常需要发明人、专利管理工作者和专利代理人的密切配合,因此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审查意见答复的知识,对争取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会很有帮助。

通常,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明确指出申请文件存在何种缺陷,如果我们想要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来消除各种缺陷,则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下面就对一些常见缺陷的答复技巧来进行一一阐述。

一、公开不充分。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规定,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通常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首先指出这一缺陷。

导致审查员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有可能是因为说明书确实存在没有全面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一些可以克服的缺陷造成的。例如:说明书存在打字错误、翻译错误;说明书的某些语句不通顺,不易理解;说明书使用的术语不规范;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认为说明书缺少对本发明的描述;审查员没有准确理解发明内容等。

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的具体理由,分析清楚造成审查员得出这种结论的原因所在,并针对不同情况成熟意见或者修改文件。此时,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理解与掌握《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语句不通顺、文字或语句存在歧义、上下文描述不一致或者相矛盾或翻译错误等造成的,则可以通过修改说明书以克服此类缺陷。申请人修改时应该充分说明修改的依据,指出修改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直接导出,否则将导致产生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从而其认为说明书未对某技术内容作出清楚的描述,则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所述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此时最好提供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例如相关领域的教科书、词典等作为辅证。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其没能准确理解发明内容,则应该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作出澄清性说明,必要时对申请文件作澄清性修改,并说明这样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二、属于非授权主题。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明确排除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会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或者第25条的相关规定。

如果审查员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者属于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则申请人需要认真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或者第4.3节的规定,并考虑是否有可能将权利要求改写为装置或用途的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实质内容是一种产品,而不是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发明的主题并不属于或者主要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只是由于描述方式或者权利要求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使得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描述方式,或者删除有关不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内容,往往能够克服这种缺陷。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数学公式、计算机程序等特殊问题,则申请人应当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意见表明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三、不具备单一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不属于一个总的构思,会指出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员通常会建议申请人将不具备单一性的部分技术方案删除并分案。有关单一性的详细规定,申请人可以参阅《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内容。

如果审查员指出该权利要求存在单一性问题,要求申请人分案,则申请人一定要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特定问题,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举例,可能的情况下与审查员会晤或者电话讨论,就该问题充分陈述意见。

若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确实不具有单一性时,应当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四、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会作出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相关规定的审查意见。

在确定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分析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是否能够解决说明书中所指出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特别要分析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区别技术特征。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缺少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就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则应当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以克服上述缺陷。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技术特征,审查员指出的未写入的技术特征只是为了解决说明书中提及的次要技术问题,则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而修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中有关技术问题的相关描述,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适应。

五、保护范围不清楚。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没有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则会引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指出其不符合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节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申请人在看到通知书中指出的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准确理解审查员指出这一缺陷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分析通知书中的意见是否正确,必要时针对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通常,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有几种:一类属于文字表达不清,不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这种情况,可采用与审查员沟通的方式,具体商讨在文字上如何修改以克服此缺陷:另一类不清楚的情况则有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变化,此时对该权利要求修改时,应考虑如何增加较少的技术特征来克服所指出的缺陷:第三类是原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错误,未能正确表述其技术方案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此时应当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作出正确的限定,以清楚表达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此外,权利要求不清楚也可能是一些非实质性的形式性缺陷造成的,此时只要克服这些形式性缺陷即可。还有一些情况是因为描述不当造成的,对于这种缺陷的修改,根据说明书换一种表达方式即可。

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此时对申请文件有两种修改方式。

(1)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时指权利要求的概括不适当,则应当考虑对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使其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相适应。若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合理地推出权利要求的概括限定,则可以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合理概括出相应的技术方案,以争取到一个较好的保护范围。

(2)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是由于权力要求的用语与说明书中的用语不一致,或者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缺少与权力要求技术方案相应的文字描述造成的,则可通过对说明书进行修改来克服上述缺陷。

七、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某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则会引用相关对比文件作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在答复时,应当找出发明与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中,则应当修改权利要求书,将区别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中,并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说明修改之处;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明确写明了该区别特征,则应当陈述意见,向审查员说明和解释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之处,以及权利要求在哪一部分明确写明了该区别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仅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的理由,还应当论述其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八、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指出,某一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则申请人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或者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对有关创造性规定的理解,申请人需要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节的具体内容。通常,审查员在分析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会采用该部分所述的“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此外,在分析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审查员通常会采用《专利审查指南》中设立的辅助审查基准,即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是否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是否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

申请人在答复有关创造性的问题时,同样可以借鉴上述“三步法”的实质,判断审查员的意见是否合理,从而在意见陈述中作出妥当的答复。一般步骤如下:

首先,判断审查员作为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与本发明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次,如果审查员作为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确实为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则应当找出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相区别的技术特征,分析这些区别特征带来了哪些技术效果、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对现有技术作出了哪些改进。

再次,在确定了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接下来就要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具体方法是:查看审查员引用的另外一篇或者多篇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一种启示,根据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取得本发明的技术效果,从而形成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此时可以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应当向审查员陈述意见,详细说明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必要时还应当争取与审查员会晤的机会,努力说服审查员改变其观点,接受申请人关于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意见。如果经过分析发现审查员的理由较为充分,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则难以说服审查员时,就应当按照审查员的建议,或者根据本发明的实际情况,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在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后,必要时还要对说明书的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以及说明书摘要等部分作适应性修改。

九、修改超范围。

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申请人应当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节的规定,认真分析审查员的意见,确定修改是否超出了范围。

对于可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导出的修改,可以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如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导出目前修改的内容。为了更好地说服审查员,可以与审查员会晤或电话讨论。

对于修改的确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的部分,应当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要求将其删去,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否则该申请会被驳回。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十八

我镇通过对市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产业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查,并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实施主体:市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

1、猕猴桃种植基地建设。

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种植猕猴桃共165亩。品种选择为红阳猕猴桃、红什1号。果园建设内容有土地改良、土地整理、栽苗、施肥、整厢、搭建架材、日常管理。

2、基地配套设施建设。

基地行道风景树桂花树1500株、紫金树20000株。

三、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项目建设总投资151.335万元,合作社自筹资金131.335万元,占总投资的86.78%,请求政府解决补助资金20万元,占总投资的13.22%。

四、关于项目真实性的说明。

据考察,该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真实可靠,总投资估算科学合理,其余资金来源真实。

五、关于无重复建设性的说明。

该项目未用以工代赈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等其他类项目资金。

六、结论。

经我镇认真审查,该项目真实可行,项目内容符合我镇农业产业发展需要,投资估算合理,同意申报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十九

实质审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审查员以一篇或几篇对比文件,将专利申请的一些技术特征作等同对比,而剩余的不同技术特征,就以“公知常识”或“显而易见”等为由,否认掉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碰到这种情况有时是比较棘手的,因为审查意见一般不提供教科书、手册等证据支持。若申请人不服,又苦于不能穷尽举例说明不是“公知常识”等等,如何答复是好,我之愚见:

1、具体分析,认真对比。

上述的审查意见有一些无疑是对的,但不排除的情况有:审查时间很紧,审查员大致给出基本否认的意见,而让申请人去详细说明解释,再审时就清楚明白了。本人曾碰到过这类实例,一审意见全盘否定,答一通后又全部授权。外国的审查意见也有类似情况。另一情况:当今知识爆炸、分门别类越来越细,审查员可能不够了解本领域的具体情况,给出了似是而非或抽象和空泛的评审意见,若发现情况不对,就要认真对比,为申请人争取最大利益。

2、抓住技术方案中的实质不同点分析,阐明不同点带来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1)对于似是而非的评审意见,由于代理人的知识面和经验是有限的,很多情况下初看似乎相同,难以分辨其中实质的不同。那么就应该与发明人积极配合,使其了解相关规则,树立信心,启发鼓励发明人提供一些技术信息上的支持,如此,代理人便可以利用熟悉法规和答辩技巧的优势,大做文章了。

(2)透过技术表面上的相似之处,重点分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实质上的不同点,这是争取专利申请授权的关键所在。

(3)为明显有别于现有技术,必要时应该作出适当的修改,以便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4)在说明书中,应该尽可能披露技术信息,以便作为实质性支持以及答复审通和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

(5)要“步步为营、据理力争”。当初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是“步步为营”,而到实质审查时,对于每一条权项都要据理力争。

3、面对“显而易见”或“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技巧性的应对。

(1)面对“显而易见”或“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审查意见,一般可以通过分析该项目的背景技术、提案的基础、实际投入的人力资源和物力,以及研发过程的有关记录等材料来回答。

(2)面对“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除了通过上述方法分析之外,还可以与发明人配合尽可能主动介绍本领域常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主动举证。若审查员不同意你所述的意见,那么他就完全应该对其提出的论点举证,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审查员举证。这样可化被动为主动,为后期的答辩留有余地。因为,对待以“公知常识”为由抗辩是否要举证、如何举证,虽然法规有所说明,但是具体实践中,业内不同阶层理解不一样。专利局的很多审查意见是不举证的,而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和法官却认为必须举证。

对待审查意见中“显而易见,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得出”或“有限的实验可得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的内容,代理人必须与发明加强沟通合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阐述鲜明的观点,可以争取应有的权益。

导师审查意见(优秀20篇)篇二十

合同法律审查是我们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重要的一道屏障,因此在法律事务部在总结2008年工作前,首先对合同的法律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汇总。在汇总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对问题进行简单的总结,同时也提出了我们的一些专业的意见。

一、整体状况:

1、合同的质量总体不高,尚处于业务层面。这是合同业务的最低境界,也就是说,合同只是锁定了交易的标的、交易的时间、地点等正常所需的基本要素。虽然这样类型的合同对业务部门来说很满意,但是这不过是符合了他们的习惯及认知水平。我们要清楚的是,合同的质量与业务部门的满意程度并非完全的对应关系。合适的质量才是好的质量。对于我们已经建立法务工作体系的企业来说,合同的质量应该控制在商务层面甚至是专业层面之上,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通过合同的法律审查来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

2、己方利益与对方利益的不平衡。在审查的合同中,大部分的合同都是对方所提供的。虽然说合同的双方的利益要均衡,权利和义务一致,但是对方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他们没有义务必须给我们一方设定更多的权利或利益,相反他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合同中设定对他们履行合同更有利的条款,限制我方的权利甚至设z合同陷阱。例如在采购合同中,对方往往要求“百份之五十的定金”,合同一旦发生争议,我方就明显处于不利的位z。

3、合同的滞后性依然存在。合同的法律审查过程其实就是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过程,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但是业务部门和某些管理人员不愿意签订合同,不愿意法律审查;即使草草拟定了一份合同,也是为了付款的需要,绝非是要通过法律风险评估。

二、具体问题:

(一)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

1、合同主体方面的问题。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往往是合同审查中首先接触的问题。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有时通过合同名称及当事人的名称即可确定,而有时有不得不通过对各类证照的审查才能知道。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对合同相对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不明确。b、合同的当事人的名称和最后的公章或签名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连我们公司的名称都出现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未必是法定代表人,如果合同的一方既未盖公章、签名者也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可能存在效力问题。c、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无当年度工商管理部门的年审记录,即合同主体资格有效性的问题。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未按规定年检或超过批准期限经营的企业,其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的约定。所谓“买的不如卖的精”就是由于产品的供方比需方更了解质量与成本的关系,既可以提供高价格高质的产品,也可以提供低质低价的产品,甚至克扣备品或附件。目前投资公司和度假村公司不断出现部分用品需要提前更换,也正好说明了产品的质量约定不明的问题。

如何约定,还关系到诉讼中举证成本的问题。但是在我们审查的合同中所发现的是,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或以非常笼统的字“高度概括”了。当然,至于约定何种行为属于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则主要取决于哪一方违约的可能性更大,以及每种违约对于自己是否有利。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对方愿意提供违约责任不明的合同版本了,因为我们在合同的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方面被对方牵着鼻子走了。

另外,争议解决的方式约定往往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约定不明的套话或者干脆没有任何约定。对于这样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就有可能使己方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会出现对方为了争取对其有利的管辖法院,“恶人先告状”。

(二)合同的体系、结构等方面的问题:

1、以罗列的方式安排条款。目前大多数的合同均以权利义务罗列的方式安排条款的内容,合同条款不区分功能、不区分次序地依次排列,条款之间的权利义务盘根错节。这样的行文方式,相当于一栋有100个客房的饭店,其房间的编号方式是简单地从1号编到100号,根本无法判断每号房间是在哪个楼层。

款的不均衡。

3、表述的精度不够。合同的表述不是越精越好。但是有时候,表述的精度比合同的合法性往往更为重要,表述上存在的问题往往会导致相互扯皮甚至反复的诉讼,也会使当事人在其他方面的努力付诸东流。表述精度不够的另一个原因对语言歧义现象重视不够,以致在关键的权利义务条款上出现了无法确定其含义的内容,争议也因此在所难免。

4、合同与交易需求不符。法律事务部在合同审查工作之中接触到部分与交易需求不符的合同,或接触到粗制滥造的合同文本。部分原因是经办的法律知识及工作的经验不足,部分原因是具体经办人的敬业精神,以完成任务为导向而不是达到合同目的为导向。估我们初步的估算,各部门或子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中,真正涉及法律问题的并不多,不到20%,而表述问题、逻辑问题、操作性问题等在80%以上。

总之,在我们法律事务部这一年来接触到的合同中,从我们法律事务部的角度分析,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除上述罗列的问题外,尚有合同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我们法律审查过程中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需要改进和日益完善的。

以上阐述由于我们学识及其他条件的限制,有不当之处,请不吝指正。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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