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

时间:2023-10-19 作者:ZS文王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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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篇一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建设,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纠纷形式多样化,纠纷领域不断扩大,纠纷表现出的矛盾十分复杂。

因此,建立适合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提到议事日程。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运用仲裁的方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各地在仲裁机构设置、工作程序、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迫切要求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呼声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民声、掌握民意的情况下,于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其总则中指出,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对推动中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这六种情形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注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设专章予以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人员予以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六、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七、法律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受理范围。该法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等发生的纠纷。

亮点二:明确了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和职责,规范了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建立了仲裁员管理制度,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符合仲裁的一般原则,又有必要的行政支持。

亮点三: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和方式,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规范了仲裁的受理制度、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

亮点四:明确了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亮点五:规定了灵活便捷的开庭程序,旨在减少农民的仲裁成本,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亮点六:规定了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没有实行“一裁终局”;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篇二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篇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实施以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2018年5月批准成立了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组建了“三室一庭”,即:案件受理室、会议调解室、档案室,制定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聘用了仲裁人员。为解决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渐突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村社会稳定和谐搭建了平台。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机构设置。

2018年3月市农业局在腾冲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推进会后,我县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2018年5月县人民政府成立了xx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0人,总人数为13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蒋文超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李家贵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李家法县农业局局长。

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司法局、县林业局、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县农经站、龙山镇、白塔社区党总支书记等领导及负责人共10人组成。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胡春炳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依法聘任仲裁员和组建仲裁庭。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按照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5年;从事法律工作或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的条件,聘用20名仲裁员(县农经站7人,乡镇从事农经工作的13人)。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由1名书记员负责记录。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xx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暂在农业局会议室。

(二)工作职责。

2.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

3.受理仲裁申请;。

4.支持、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2.编制仲裁员名册;。

3.送达仲裁文书;。

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5.协助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

6.协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动;。

7.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保障措施。

(1)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利于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做好该法实施的各项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委、政府始终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调研,召开会议,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办公室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3)完善工作制度。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按照《xx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各有关部门明确责任领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及时就地解决,依法行政,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4)落实经费保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今后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一项全新工作。县财政已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存在问题。

(一)仲裁人员缺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农业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仲裁员既需要具备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又要具备各类民事法律知识,还要熟悉农村民俗习惯和说服能力,对仲裁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目前虽然聘用了20名仲裁员,但都是原从事农村经营管理的人员,能够胜任仲裁工作的人员没有几个,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也是县农经站工作人员兼任没有专职人员。

(二)开展仲裁工作硬件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案件受理室、会议协商室、档案室办公桌椅等是临时设置,没有专门房屋和设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等必要的交通工具等严重缺乏。

(三)仲裁工作经费不足。我县财政虽然安排了部分农村土地仲裁工作经费,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仲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案情复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之仲裁“三室一庭”建设及其办公设备配置需要经费量大,县级财政难于满足。

三、2019年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通过学习宣传,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到广大农村、农民,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农民长久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加快仲裁硬件建设步伐。2019年重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案件受理室、会议协商室、档案室“三室一庭”建设,争取中央项目支持,完善仲裁工作条件。

(三)申请有关部门配备仲裁工作人员及编制。

(四)安排仲裁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提高仲裁工作能力。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篇五

(20xx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

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

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

通知书。

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

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篇六

申请人×××户,隶属单位(村组),联系电话(手机)。

户主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户主关系。

申请人全权代表姓名,性别,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1、非户主家庭成员作申请人代表时使用,但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员书面委托;2、申请人众多时使用,但必须是申请人之一)。

被申请人姓名(或户名),(户主)性别,民族,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诉个人时用)。

单位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手机)。(诉村、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时用。选诉村委会还是村经济合作社,以承包合同上的盖章单位为准。)。

第三人姓名(或户名),(户主)性别,民族,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本案处理结果与第3方有利害关系时使用。)。

单位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手机)。(第三人是企业或其他单位时用)。

(必须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转或土地承包权益等有关)。

(事实经过——整个过程过来龙去脉一定要讲清楚;第三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等要讲清楚)。

(提出上述仲裁请求的若干理由,但具体仲裁请求不需要重复再提。)。

申请人(签名,指印)。

20xx年月日。

甲方(出让方):乡(镇)村组,农户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篇七

一、基本情况。

20xx年11月,师宗县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并于20xx年5月被省农业厅批准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县。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积极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截止目前,共接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200起,受理177起,其中仲裁14起,调解处理163起。仲裁工作的开展,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不少经验。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从几年的仲裁实践看,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流转纠纷;侵害妇女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补偿费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几种形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类型: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趁机利用,进行种植;或未明确责、权、利关系,交给他人使用。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求取回土地,与种植人发生纠纷。全县共接待此类案件102件,占总案件数的51%。主要发生在丹凤、高良、五龙、彩云等人均占有耕地较多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

2、土地流转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33件,占16.5%。

3、出嫁女为争得土地与其娘家发生纠纷。此类案件共16件,占8%。

4、原“农转非”户要求返还其原承包地。此类案件11件,占5.5%。

5、同一承包地重复发包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6件,占3%。

6、私自买卖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2件,占1%。

7、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引发的争议,此类案件共1件,占0.5%。

8、承包地继承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4件,占2%。

9、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3件,占1.5.%。

10、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4件,占2%。

11、承包户内家庭成员之间,主要由于赡养问题及兄弟不和而要求分户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18件,占9%。

(二)纠纷调处途径。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主要通过以下5种途径解决纠纷:

1、自行协商。农民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的情况比较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来自第三方的疏导,往往偏执于自己的一方之理,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因此,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协商很容易搁浅。

2、请求调解。这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形式。纠纷当事人通过请求村干部、乡镇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纠纷,如果调解成功,主持调解的机构(个人)及时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调解也是我们仲裁机构的重要工作方式。自20xx年11月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和各乡(镇)成立“调解委员会”以来,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案件200件,通过调解处理了163件。

3、申请仲裁。与诉讼相比,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现也成为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20xx年以来,我县共仲裁纠纷14件,仅2019年就仲裁6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4、提起诉讼。因为通过诉讼得到的判决更具权威性,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当事人最终权利的实现有较充分的保障。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5、申请政府处理。此类纠纷一般是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引发的纠纷,我县主要采取政府受理,交由农经部门调查核实,并拟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由政府签章核发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成立仲裁机构。

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20xx年11月,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主任,农业局长和政府办副主任任副主任,国土资源、林业、农村办、民政、司法、信访、经营管理等部门领导为组成人员,下设办公室在经营管理站,由农业局分管农经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农经站长、副站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了4名专职工作人员。各乡镇相应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

(二)完善仲裁机制。

1、规范仲裁原则。

坚持地位平等的原则。纠纷仲裁当事人无论是农户、业主,还是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其法律地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调处纠纷。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要对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了解,依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受理后,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实事求是,分清是非曲直,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提供可靠证据。

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虽然一般申请仲裁的案件都是经过多次调解无果,但仲裁委仍然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保障将调解结案作为首选目标,并在工作中努力贯彻。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2、制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范化制度。结合土地承包体制的特点,仲裁委借鉴(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做法,参照法院民事审判的规则,制订了《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暂行办法》和《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制度》。

3、设计法律文书和操作流程。由于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体操作无现成格式可用,而案件从受理到仲裁文书的送达、回访等都需要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包括立案、现场勘查、取证、庭审、合议、调解、裁决和结案等每一环节都要制订操作规程,保证纠纷公正裁决。因此,仲裁委参考法院民事审判制度,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纪律》、《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回避制度》、《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规范制度。同时,陆续设计并不断修订完善了《仲裁。

申请书。

》、《不予受理案件。

通知书。

》、《立案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

委托书。

》、《调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决议书》、《合议记录》、《裁决书》、《送达回证》等18种标准法律文书格式。

4、建立土地承包仲裁政策法规数据库。由于土地承包相关法滞后,此前有法可依的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审理依据严重不足。为此,仲裁委对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大规模的检索研究,同时还收集了国家、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专用政策法规电子数据库,主要包括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制度依据三方面内容,其中相关法律法规32件,政策文件27件,为依法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5、探索制度创新。

建立核稿发文制度。所有仲裁文书均由案件首席仲裁员把关。仲裁裁决书实行主任核发制,未经主任审核,不得下发;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与该案首席仲裁员沟通,必要时可请该案仲裁庭重新合议。

建立裁后回访结果通报制度。仲裁委对已到法律生效期的案件都要作裁后回访。凡是无法执行或被法院审理后推翻的案件,都要进行内部分析总结,便于及时吸取教训。

(三)制定统一程序,实行标准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仅要法律适用准确,还要程序合法。为此,我县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统一严格的仲裁程序。

1、案件的申诉与受理。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经过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填写立案登记表,并由副主任(农业局长)审批,立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并要求当事人15日提供授权委托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通过严格把关,防止越权受理现象的发生,避免仲裁的盲目性。

2、指定仲裁员。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其中1名首席仲裁员)和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负责整个案件的处理工作。

3、深入调查。仲裁庭组建后,由仲裁庭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掌握案情,并取得必要证据。

4、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方法解决纠纷。调解是仲裁的前提,我们始终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纠纷和仲裁的全过程,以最大的诚意,教育、说服、劝解当事人,尽量争取协调解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下发调解书。

5、开庭审理。纠纷案件的仲裁主要采取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公开庭审方式进行,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依法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法缺席裁决。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作出裁决。仲裁的案件,都是通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进行裁决。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其裁决由仲裁委集体讨论决定。

6、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始终要求当事人用事实、证据、法律条款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仲裁员帮助当事人依法搜集证据,确保事实客观公正。

7、限时办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延期30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执行。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拒不执行裁决的,仲裁机构协助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20xx年6月,我县被列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省级试点县,在省农业厅的支持下,我县新建了一个标准化的仲裁庭,配置了电脑、摄像机、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购置了仲裁桌椅,不仅较大地改善了仲裁工作条件,更增强了仲裁机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加强学习,强化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从20xx年开始,我们就不断从书店订购了一些相关的学习资料,坚持学习,坚持定期在单位内部开展业务技能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交流活动。在20xx年仲裁试点工作开展以后,更是加强了指导,每当有案件发生时,县仲裁委员会都是精心审理或派人现场指导和把关,把学习和实践充分结合起来。通过不断学习实践,积累了经验,提高了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

(六)推行信息化管理。

为方便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开展,切实提高仲裁工作效率,20xx年,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围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我县安排了100万专项经费,全面推进土地承包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将全县77038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信息录入电脑,建立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并进行新证打印制作换发。实行土地承包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后,通过网络,将极大地方便查询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信息数据,方便查阅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涉案土地合同的有关情况,有利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

(一)探索了可行的仲裁机制,破解了投诉无门的“三难”怪圈。师宗县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以来,已从政府部门“很难插手”、村级组织“不愿协调”和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一个“三难”境地,走到了现在的“投诉有门”。应该说,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有司法的严肃性,同时具有行政的灵活性,开辟了当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纪元,填补了机制上的缺陷。

(二)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纠纷情况错综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此类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自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以来,此类信访逐渐减少,群体性闹事事件也得以平息。可见仲裁方式既克服了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功率低的问题,又避免了民事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的问题,及时有效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维护了社会公平和农村稳定。

我县丹凤镇新村原村干部梁某1998年将同村舒某因农转非自愿交回集体的5.2亩耕地承包耕种,二轮延包时,在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xx年因国道324线改道新建,征用了其中部分土地,梁某私自占用了这部分征地款,村民知道后,集体上访多次,镇、县人民政府分别进行调解,双方均不满意。20xx年村民代表到县仲裁委申请仲裁,我们通过深入细致调查了解,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进行宣传。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仲裁,双方基本满意。通过仲裁,解决了一起多次上访未果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极大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提高了村干部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

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以来,通过调处各类纠纷案件,开展过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的农村基层干部都普遍深刻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在调解处理工作中,既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学到了一些结合实际有用的法律法规知识,又增强了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我县丹凤镇法雨村一五保户方某夫妇,20xx年先后去世,其近亲属为争夺其承包地引发纠纷,并多次发生打架事件,村组干部多次调解无效,在村民的建议下,20xx年初,发包方法人代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收回方某夫妇的承包地。仲裁庭通过深入细致调查了解,依法进行仲裁,大多数村民比较满意。通过仲裁,不仅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更提高了农村干部依法行政意识。

(四)发现了体制缺陷和法律空白,提供了翔实的立法依据。师宗县在开展仲裁试点的过程中,由于深度介入现实纠纷的全程调查处理,陆续发现了不少体制缺陷和法律空白,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村(社)、组(队)所有制相嵌,承包地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等问题,并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和省的立法进程。

(五)培养出一批精通业务的骨干力量,促进了政策法规的普及。农业部门历来缺乏法律专业干部。通过开展仲裁工作,不但多了一个依法护农的得力手段,也培养、锻炼出一批具有更高水平的依法行政业务骨干。由于长期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过去律师队伍中极少有这方面的业务知识,很不利于为被代理人维护合法权益。但凡参与了仲裁活动的,在这方面的水平都有明显提高。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尤其是群体案件的过程,本身也就是一个宣传普及法规和政策的过程,各方当事人或代理案件的律师,都普遍反映学到了不少相关知识、受益匪浅。乡镇、村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则表示有助于促进他们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举一反三、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促进了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

规章制度。

完善了各种法律文书格式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教训和示范案例为我省全面开展仲裁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一)法律依据不足。以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少数几部法律和相关规定不够具体,以至对许多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出台后,在许多方面做了规范。但仍然还有一些问题,譬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问题,承包地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合理分配,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后自留地的定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等等。

(二)仲裁经费缺乏。由于财政困难,经费无法保障,我县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相当紧张,土地承包纠纷数量逐年增多,并且大多案情复杂,解决起来也非常的棘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不仅办案人员无津贴可言,连日常办案经费都无法保障。

(三)司法接轨不畅。虽然我县审结的大部分案件都已经自动履行,但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在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和裁决结果的强制执行等司法强制措施方面,还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有效支持。此外,对有些土地承包的法规和政策,法院和我们的认识差距较大。

(四)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都有不同的变化,对仲裁员的业务要求极高。虽然仲裁员基本上都是选择熟悉农业农村工作、懂一定政策和法律知识的人来担任,但是同样面临着加强培训、尽快熟悉业务的问题。

(五)不规范的村规民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还有一定的势力。

五、下步工作建议。

(一)建议加快相关立法,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仲裁规范,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据。

(二)建议加大仲裁宣传,统一思想,与司法部门加强沟通,为仲裁工作的长期开展奠定基础。

(三)将仲裁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随着农业产业化推进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劳务产业的不断发展。土地流转面积将会逐渐增大,由此引发的土地纠纷将呈上升趋势,为使仲裁这一解决土地纠纷的良好方式坚持做下去,建议政府将仲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培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政策性、法律性、时效性、程序化、制度化很强的一项工作,现时仲裁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人员素质问题。建议组织仲裁员参加了省、市相关培训,通过学习,提高了仲裁委员会的整体素质和办案效率以及办案质量。

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篇八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篇九

(1)注明文书名称。

(2)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反申请人针对何纠纷提出仲裁反请求。

主要写明反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具体请求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反请求事项;(2)事实和理由。

(1)致送仲裁机构名称。

(2)反申请人签名。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反申请日期。

(4)附项。

仲裁反申请书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

案由:

反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年月日

附:1.证据份;

2.本反申请书副本份。

申请人:××省××县××经贸公司地址:××省××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县××有限公司地址:××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c

职务:经理

案由:货物买卖纠纷

请求事项:

1.终止合同。

2.赔偿因被申请人所交货物的低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应详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质检报告。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县××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a××年××月××日

附:

1.货物买卖合同1份;

2.质检报告1份;

3.本申请书副本×份。

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篇十

申请人___________(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被申请人___________(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对于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所提出的仲裁一案,(可以写明撤回仲裁申请的原因),现申请人请求撤回仲裁申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写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篇十一

被申请人:__公司,地址:__,电话:__。

法定代表人:__,__公司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5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6月正式到被申请人李__在__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此刻的七十余辆车。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100万元,实际回收70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到达10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被申请人李_平__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张三

__年__月__日

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热门土地纠纷仲裁书大全(13篇)篇十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大街__________号。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_______________元。

二、赔偿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__________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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