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影墨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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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一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三

2018年两会之前,人民网推出两会调查,“反腐败斗争”蝉联热词榜榜首,两会调查街采中,“基层反腐”成为各地网民较为关注的话题。两会期间,党和国家热切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反腐败的新战略、新部署、新动态上向人民群众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修改的一半内容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监察法的通过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作为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新增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选举了首任国家监察委主任——杨晓渡,至此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实现了有机统一,这将进一步增强党内监督实效,深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针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新成立的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委同纪委合署办公,能有效解决监督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形成监督合力,扩大监督范围,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反腐败工作向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方向持续发展。

可以看到,不管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正是加强监督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对党员干部,还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都要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对其依法依规履职、秉公廉洁用权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敲响警钟,细心发现问题,全力提醒纠正,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内、放在监督的视角下,让权力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托孤遗诏特意强调不要轻视小事。纪委监委开展日常工作,一定要从小处着手,不放过任何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的苗头,因事而治、对症下药,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态常用,把人民群众痛恨的腐败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萌芽状态,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常提醒、常告诫,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加大监督力度,让监督成为反腐败的第一防线。

“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机关也必须接受监督,就像人大代表张硕辅所言“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全面的外部监督之下运行”。通过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内部监督等,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有利于纪委监委在预防腐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全党上下和全体公职人员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性,让反腐败的防线越筑越牢。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四

1、倡导绿色出行,享受低碳生活。

2、尘土不要满天飞,城市清洁靠大家。

3、创建文明工地落实扬尘治理美化工地环境。

4、春风凉,秋风起,扬尘防范心中记。抓发展,重实效,财富健康通重要。

5、防火防爆防尘,安心安静安身。

6、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7、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创建生态宜居城市。

8、工地环境需人人,灭尘治理靠大家。

9、关心扬尘治理,还你清新空气。

10、关心扬尘治理,建设美好环境。

11、环境勤关爱,勿使惹尘埃。

12、环境治理,人人有责。

1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14、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

15、减少煤炭使用,推广清洁能源。

16、口罩有价,生命无价!有效防护,拒绝尘肺!

17、美化人居环境,共建绿色家园。

18、企业要发展,环保须先行。

19、全力打好凉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20、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21、同呼吸,共担当,齐奋斗。

22、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家园。

23、文明施工,杜绝扬尘。

24、武威是我家,环保靠大家。

25、扬尘治理,人人有责。

26、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生态环境。

27、治理餐饮油烟污染,保护居民身心健康。

28、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29、治理环境污染,共享碧水蓝天。

30、重拳整治污染,实现蓝天梦想。

31、拒绝十面霾伏,还我碧水蓝天。

32、倡导环保,拒绝雾霾。

33、加强环境保护,远离雾霾困扰。

34、雾霾危害大,少放烟花。

35、加强环境治理,赶走雾霾天气。

36、雾霾治理,我们在行动。

37、坚定信心,狠抓源头,重拳出击,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

38、保护空气,就是保护我们的肺。

39、鞭炮少放一串,烟花更得减半。

40、一起扫走雾霾,只为点滴幸福。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五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组建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政治机关,监察法的表决通过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里程碑,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学好用好监察法是当前我们工作的重要任务,必须坚决执行。

监察法颁布之前,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监察监督,监察法的颁布,特别是在当前党内监督全覆盖基础上,将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纳入监察范围,弥补了“党内监督”的法律缺口,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全覆盖,强化“用法律管全体”。为党内监督提供了切实可依的法律遵循,让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更有“底气”,监察法赋予了国家监察机制法律权威,为我国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有了法律依据,监察法的颁布,是保障和规范国家监察职能的内在要求,是构建长效反腐机制的必然选择,是推进依法反腐的必然要求。

监察法通篇贯穿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学懂弄通监察法,首先我们要深刻认识、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核心要义、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其次我们在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的同时,还要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首先素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朗朗乾坤。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领会到,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把原来的两把剑熔铸为一把剑,“新监委”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不断丰富措施手段,将全覆盖的威力和效果真正释放出来,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顺应党心民心,把近四年来正风反腐的制度成果和有效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把“打虎拍蝇”的高压态势转化为久久为功的稳压常态。留置措施是一项新的制度设计,既是反腐的利器,又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也会伤及无辜,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之一,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向全国推广的重要工作之一。

打铁必须自身硬,学好用好监察法,是纪委监委干部新时代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作为一名纪检监察人员,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监察法,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筑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六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七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监察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的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的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的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的政府及本级人民的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的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的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的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的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的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腐、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的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的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二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的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第四十四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监察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八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整个公权力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人员的监督。全国各地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均已于今年2月全部挂牌成立,组建后的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同时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犯罪和预防犯罪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转隶到监察委员会,实现纪法有机融合,产生“1+12”的监察效果。

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及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将监察战略从行政机关提升到国家层面,监察范围从过去的行政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职责实现了从监察行政到监察公权的转变。

国家监察法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助力清廉中国走进新时代。过去监察对象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等4类人员,现在还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以前不是党员的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协警协勤等多类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处于监察盲区,特别是近些年接到群众反映村民小组长问题的信访举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该几类人员违纪但又够不成违法时只能按照各种相关管理规定或办法进行处理,处理时也不尽规范,不能让违纪人员心服口服,国家监察法出台后,可以将以前行政监察法不好管、管不到的各类对象进行了统一管理,清除监察盲区,实现监察全覆盖,强化监督预防,从根源上消除腐败,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对违纪行为按照同一法律进行处置,可以提高处置效率,同时确保处置方式、过程、结果规范合法。

国家监察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突出了党对廉政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覆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将清廉中国走进新时代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九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们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

制定监察法,进一步构筑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

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接下来,我将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监察法、监察改革、监察体制的宣传,以监察队伍为先锋,在新时代为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贡献。

立法是党和国家大事,我和战友们一致都在关注。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我们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真是发自内心地支持。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十

3、环境治理人人有责。

4、文明施工杜绝扬尘。

5、武威是我家环保靠大家。

6、企业要发展环保须先行。

7、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8、治理环境污染共享碧水蓝天。

9、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家园。

10、倡导绿出行享受低碳生活。

11、减少煤炭使用推广清洁能源。

12、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生态环境。

13、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14、美化人居环境共建绿家园。

15、重拳整治污染实现蓝天梦想。

16、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施工。

17、治理餐饮油污染保护居民身心健康。

1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19、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20、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创建生态宜居城市。

治理风沙的林业局口号。

1.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

2.花儿美,草儿绿,爱护绿化齐参与。

3.保护戈壁植被,防止沙尘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4.空气能让我们生活,保护树木就等于保护空气。

5.保护森林,改善生态环境。

6.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7.净化空气质量,优化生存环境。

8.污染空气,等于慢性自杀。

9.不要让空气成为隐形杀手!!

10.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

11.让空气更清鲜,环保靠大家。

12.让空气更清鲜,环保靠大家。

13.小草给我一片绿,我给小草一份爱。

14.小草微微笑,请你绕一绕。

15.关于空气的环保标语:

16.我爱花,我爱草。我爱青春小树苗。

17.保护空气,就是保护我们的肺。

18.污染空气,等于慢性自杀。

19.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创建生态宜居城镇。

20.尊崇自然敬畏生命。

21.草儿绿花儿香,环境优美人健康!

22.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3.请别乱坎树林,让空气更加清新。

24.净化空气,美好环境,从我做起。

25.环境你不爱,美景不常在!

26.小草正睡觉,请你勿打扰。

27.捡起一片小树叶,我是环保好娃娃。

28.请您爱护绿色,绿是生命之源。

29.保护空气,就是保护我们的肺。

30.保护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十一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共九章69条。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立法是一刻不停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法治保障,是实践发展所需,是党心民心所向。中央制定监察法,进一步构筑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

通过学习监察法,我们要明确党员、干部、职工的职责与权限。做为基层扶贫党员和职工要按章办事,守纪律、讲规矩,要知道那些事能做,那些是不能做。要依据党章党规、宪法法律、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等认真履行职责,做廉洁从业的执行者、维护者,营造风清气正,勇于担当的扶贫行业氛围,办所有党员领导干部也要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通过此次学习,全办党员领导干部职工对监察法有了全面的了解,大家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办党组书记特别强调我们办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监察法,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十二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进入了新时代、开启了新征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笔记范文3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以来反腐败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固化,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遵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带头学深悟透用好,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推动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讲政治是监察法最鲜明的特点。其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纪委监委本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带头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四个服从”,坚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把党中央对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法律规定融合运用到工作实践中,体现到具体行动上,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这“两把尺子”,把主要力量集中到全面从严治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上,发挥出双重职责的互补优势,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二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通篇贯穿法治反腐败要求。其在总则一章中强调,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第十一条明确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监察权限一章,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谈话、讯问、查询、冻结、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这些规定,使监察权的行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必将推动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这些新变化新要求,带头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法治理念,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既用纪言纪语、又用法言法语,既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教育挽救干部,又要与法律惩处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凝聚法治反腐合力,健全完善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机制、决策机制和具体举措,建立健全大案要案会商、重要工作定期调度、反腐败重大舆情协同应对等机制,特别是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职能优势,增强法治框架下的反腐败工作合力。

三要切实增强程序意识。监察法采取综合立法的方式,规定的内容既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其监察程序一章,是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加强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规范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款物处理等。尤其是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专门对采取留置措施作出规定,严格限定其审批权限、期限、留置场所等。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审查调查工作的全过程,无论是在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案件审理,还是在采取留置措施、涉案款物处置等工作环节,都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该请示的请示、该报告的报告,决不允许先斩后奏、斩而不奏。同时,要在严格贯彻执行《监察法》的基础上,围绕监察措施运用、线索交接、内外衔接等工作,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规程。今年以来,我市先后制定了《枣庄市纪委市监委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工作办法(试行)》《枣庄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安全管理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诫勉谈话工作程序的通知》《关于开展向被函询市管干部书面反馈了结情况的通知》等文件。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12种调查措施,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项调查手段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四要切实增强落实意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学习贯彻监察法,能不能取得实效,关键看落实。我们要肩负起宪法、监察法赋予的国家监察神圣使命,牢固树立能够发现问题却没有发现问题就是失职失责的理念,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根本遵循,以监督公权力为核心,全面整合国家监察、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力量,监督好全体党员和公职人员,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要以更有力的手段惩治腐败,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全要素试用监察措施,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特别是把依法用好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从严、持续从严、越来越严。要拓展深化国家监察职能,向派驻机构和乡镇街道延伸,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使群众身边的公职人员受到严密监督,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要切实增强自律意识。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对自身的要求更要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监察法立足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第十五条把监察委员会纳入了监察范围,第五十五条要求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第六十五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9种违纪违法行为等,这些都体现了刀刃向内、自我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我们要按照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带头增强自律意识,勇于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以实际行动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在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基础上,及时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坚持刀刃向内,不断健全完善内控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以自我革命精神把自身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法律地位,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供了宪法和法律基础,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这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深刻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宪法和监察法,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崇高使命,必须立足派驻纪检组职责定位,切实发挥监督探头和前哨尖兵作用,做党纪国法的忠诚卫士。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自信”。这次修改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总纲,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监察法也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学习贯彻宪法、监察法,首先就要准确把握其中蕴含的立法精神和基本立场,深刻理解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始终牢记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这个根本定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树牢“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地将党的领导体现在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一体两面,统一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

二是转变工作理念,切实做到纪法贯通。制定实施监察法,依法建立国家监察制度,不仅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也把反腐败工作进一步纳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监督的范围扩大了、方式增多了、职责加重了,必然带来思路理念、方式方法和工作作风的深刻转变。要强化使命担当,忠诚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一方面,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的“尺子”,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另一方面,要依据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树立法治思维,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宣传宪法、维护宪法,自觉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想问题、办事情,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纪检监察事业向纵深发展而努力奋斗。要实现纪法贯通,将监督、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衔接起来、贯通起来,既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做到执纪必严、挺纪在前;又要坚持遵照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执行法定标准,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三是创新监督方式,切实发挥制度优势。随着宪法修订和监察法的出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派驻纪检组肩负的任务将更加艰巨。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增强对派驻监督规律性的研究把握,着力提升派驻监督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把制度优势真正转化成治理效能。要在监察对象的调查摸底上下功夫,深入研判驻在部门干部队伍情况,对纳入监察范围的公职人员进行系统梳理,明晰职权范围,摸清人员底数,做到心中有数,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夯实基础、争取主动。要在职责权限的拓展深化上下功夫,根据省纪委授权,聚焦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和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依法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敏锐发现问题,依纪依法处置,坚决做宪法法律的忠诚捍卫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坚定执行者。要在制度机制的创新完善上下功夫,围绕构建全面覆盖、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加大制度探索和创新力度,继续发挥好廉政档案,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等制度作用,有效提升派驻监督实效,形成反腐合力。

四是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履职能力。新时代凝聚新气象,新使命召唤新作为。监察体制改革后,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结合全省上下深入开展的“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持续深化纪检组“自身建设年”活动,坚持学在头、干在先、挺在前,认真组织开展宪法、监察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真正做到熟知内涵、熟练运用,切实增强履职能力和水平。要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着力加强纪检组自身建设,强化纪律和法治教育,严格内部监督管理,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一节监察委员会,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用5条法律条文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9章69条,就监察机关职责和监察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作出规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加强宪法实施的具体化,赋予了监察机构更加广泛的职权和更加丰富的监察手段,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对这两部法律的学习研读,进一步加深了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意义的理解和把握,深刻感受到,双重职责、双重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全面系统深刻领会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准确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用好“两把尺子”,履行好双重职责,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纪法保障。派驻机构处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前沿,其战斗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必须要把学习宪法和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做到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和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相统一,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一、派驻机构要注意把握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的内在统一性。

监察法的颁布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可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双重职责中监督都是作为首要职责,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凸显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也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全覆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虽然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在内涵、依据以及监督重点上有所不同,但其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通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深化标本兼治,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二者都是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监督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纪法贯通、权威高效的权力制约体系,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派驻机构更要牢牢把握双重监督职责的内在统一性,认真贯彻党章、宪法、监察法赋予的工作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放在首位,作为基础性、日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二、派驻干部要注意多维度提升法律素养。

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里程碑,无疑对监察干部履职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监察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规定,“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监察人员依法履职的基本前提。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对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特别是严格规定了留置措施审批程序,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实施程序,以及留置时间折抵刑期等,这些都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具体体现。目前,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负有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双重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迫切需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派驻机构干部切实提升法律素养,既要学会纪言纪语,又要熟悉法言法语,成为既懂纪又懂法的复合型纪检监察干部。首先要增强纪法意识,必须认识到自己既要当好党纪的执行者,又要当好法律的执行者;不仅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还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不仅要承担政治责任和纪律责任,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二要注意培养法治思维,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专业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眼光审视腐败,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通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依纪依法履职上做到既要愿干、想干,还要会干、能干。三要注意积累法律知识。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宪法、监察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等与履行监察职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下大力补齐法律知识短板,全面提高纪检监察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派驻工作要注意在实践中做好纪法衔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用纪律管全党向用法律管全体的延伸覆盖,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工作要求、方式方法、履职程序等面临一系列适应和调整。对于省级派驻机构来说,还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监察法的要求加快各项工作对接,用好“两把尺子”,做好纪法衔接,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武器,在学以致用上做深做实,确保正确、高效履职。

一是在夯实理论基础上下功夫,促进纪法衔接。学懂弄通悟透指导理论是实现纪法衔接的基础。一方面要及时把宪法、监察法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及省纪委监委配套规则条例纳入支部“大学习”计划和“三会一课”学习内容,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准确把握监察的职责、范围、对象、权限、程序等;对照宪法和监察法,教育和引导驻在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学习党章党纪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特别是注重学习其中与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条款,严格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能力和水平,推动监督执纪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前进。要将纪法衔接课题纳入“大调研”计划,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探索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适应派驻工作实际的监督方式方法。

二是在规范工作机制上下功夫,深化纪法衔接。根据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新任务新要求,严格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组内规章制度逐项梳理,及时修订补充;对于监察职能,下一步要根据省纪委监委的授权,逐步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体系。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按照划定标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情况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努力做到情况明、数字清,切实解决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要区别不同的监督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职责清单、工作联系等机制,加强党纪国法的有机衔接,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两个责任”,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是在突破重点工作上下功夫,强化纪法衔接。监督工作是派驻各项具体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做好纪法衔接,必须在监督执纪重点工作上下大力气,在深度监督和发现问题上取得突破。当前,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履行监督责任,要看驻在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否到位,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到位;要紧盯具体资金或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根据财政工作实际,重点关注公共财政支出,民生资金、扶贫资金分配与使用等领域的问题,围绕专项扶贫、行业扶贫、产业扶贫、定点帮扶等工作,加大督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涉黑腐败等问题。对发现的违纪违法事件,坚决调查处置,对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个,警醒一片,既当好“啄木鸟”,又当好“护林员”。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法律地庄严面世奏响了国家依法反腐没有休止符的新乐章,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反复的决心。

监察法的面世保证了对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一竿子插到底”。以往的纪委负责监督、执纪、问责,对问题线索止步于纪律约束、组织调查,对违纪人员只能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审理。随着监察法的诞生,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既执纪又执法,纪监委在党委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履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两项职能,既履行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履行宪法、监察法规定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是一个执纪机关也是一个执法机关。这样一来,保证了纪监委取证的合法性、也是整合了资源,节省了人力开支和简化了办案流程,促进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了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和合法化了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举措新做法,实现了反腐机构纵向垂直横向整合。

监察法的面世确保了“名正言顺”地执纪问责。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增设的监察委对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进行监督。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各种类型、各个职级的公职人员,监督范围之广、监察力度之大史无前例,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势必出台专门法律保证监察委的合法性和履职依据来保障监督全覆盖、监察无死角。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权利,严格规范了办案流程,加强了全面监督,法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权威性和震慑作用,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反腐的法治思想,实现了向纵向深扩大反腐影响力和“名正言顺”地惩治腐败行为。于是,监察法应运而生。

自秦汉时期开始,就有御史大夫、监郡御史,汉朝的御史府、隋唐宋元时期的御史台、明清时期的督察院等机构,监察机构我国自古有之。如今,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良法促善治,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依法领导、监督监察委开展各项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扩大了监察对象,规范了监督责任,细化了失职、失责,使得我们国家在法治的道路上大跨步的迈进了一步。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十四

20__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在第__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整个公权力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人员的监督。全国各地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均已于今年2月全部挂牌成立,组建后的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同时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犯罪和预防犯罪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转隶到监察委员会,实现纪法有机融合,产生“1+12”的监察效果。

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及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将监察战略从行政机关提升到国家层面,监察范围从过去的行政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职责实现了从监察行政到监察公权的转变。

国家监察法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助力清廉中国走进新时代。过去监察对象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等4类人员,现在还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以前不是党员的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协警协勤等多类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处于监察盲区,特别是近些年接到群众反映村民小组长问题的信访举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该几类人员违纪但又够不成违法时只能按照各种相关管理规定或办法进行处理,处理时也不尽规范,不能让违纪人员心服口服,国家监察法出台后,可以将以前行政监察法不好管、管不到的各类对象进行了统一管理,清除监察盲区,实现监察全覆盖,强化监督预防,从根源上消除腐败,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对违纪行为按照同一法律进行处置,可以提高处置效率,同时确保处置方式、过程、结果规范合法。

国家监察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突出了党对廉政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覆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将清廉中国走进新时代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15篇)篇十五

20__年两会之前,人民网推出两会调查,“反腐败斗争”蝉联热词榜榜首,两会调查街采中,“基层反腐”成为各地网民较为关注的话题。两会期间,党和国家热切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反腐败的新战略、新部署、新动态上向人民群众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__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修改的一半内容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监察法的通过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作为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新增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选举了首任国家监察委主任——__,至此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实现了有机统一,这将进一步增强党内监督实效,深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针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新成立的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委同纪委合署办公,能有效解决监督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形成监督合力,扩大监督范围,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反腐败工作向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方向持续发展。

可以看到,不管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正是加强监督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对党员干部,还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都要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对其依法依规履职、秉公廉洁用权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敲响警钟,细心发现问题,全力提醒纠正,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内、放在监督的视角下,让权力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托孤遗诏特意强调不要轻视小事。纪委监委开展日常工作,一定要从小处着手,不放过任何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的苗头,因事而治、对症下药,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态常用,把人民群众痛恨的腐败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萌芽状态,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常提醒、常告诫,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加大监督力度,让监督成为反腐败的第一防线。

“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机关也必须接受监督,就像人大代表张硕辅所言“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全面的外部监督之下运行”。通过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内部监督等,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有利于纪委监委在预防腐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全党上下和全体公职人员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性,让反腐败的防线越筑越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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