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理赔工作心得(案例13篇)

时间:2024-10-20 作者:ZS文王

工作心得的总结可以提高我们对自己工作状态和效果的认识,进而调整工作计划和目标,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下面是一些工作心得的精选,希望可以为大家在工作中的总结提供一些灵感和指导。

最新理赔工作心得(案例13篇)篇一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本人学习新《保险法》的心得体会:

一、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法律层面影响。

(一)、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党的xx大报告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二)、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三)、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方面。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四)、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如何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五)、新法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

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原因,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相信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出于保护投保客户利益的保险条款,核心思想是根据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则出发,来设计出的最大程度公平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户利益的条款。

综上,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体现立法“三公”原则的同时还赋予了更多“以人为本”的亲和力。

二、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法方面的条款修订,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条款切换、增设格式条款单证、调整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期限,以适应“新法”,将是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也吸收了部分有利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条款。

(一)保险合同效力方面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本次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影响: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当前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先出单、后收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新法实施后,均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合同约定”即条款设计等进行处理。

应对建议:针对新型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等约定,进一步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结合公司当前核保实践,进一步完善产品条款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等表述。

(二)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影响: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对寿险业务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自1995年《保险法》(下称旧法)实施以来,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管控措施,就是通过理赔调查,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旧法赋予了保险人上述合同解除的权利且没有时间限制要求,此点使保险公司对发现的绝大多数逆选择风险得以防范,在保险责任承担、保险金给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新法一旦实施,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必需在上述三十日、二年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即使今后客户前来理赔,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其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情形,但若自合同成立日起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而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过近几年的理赔纠纷,经不完全统计,发现寿险业务纠纷的80%产生于不如实告知(即带病投保),而上述80%的纠纷中投保未如实告知至理赔申请时超过二年期限的比例又近80%。如根据新法规定,超过合同成立后二年期限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此以来,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急剧扩大,且其完全可以等到合同成立过二年后再来索赔,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赔付率急剧上升将不可避免,更严重地讲,有可能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应对建议:上述法律变化,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对业务前期的销售、核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核保部全面加强核保风险管控力度,严把入口关,已刻不容缓。如:1)尽快处理好“便捷投保”和“加强核保”的相互关系;2)加强销售队伍品质管理,并务必落到实处;3)修订公司现行核保规程,增加生存调查警示指征相关规定;4)落实和加强寿险及重疾险的抽样体检;5)合理设定体检保额及财务核保保额,等等。

(三)索赔时效方面影响。

在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该项规定对证明材料的提供要求更严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大了调查工作和理赔工作的难度。

(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时效等增设更高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

影响:上述条款的增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保费催缴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赔实务、续期流程等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法实施前,必须尽快调整。

应对建议: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尽快梳理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尽快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进度,保障10月1日后公司的“合法”运营,平稳度过“过渡期”。

(五)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方面。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冲突又是必然存在的,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新保险法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图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该项规定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只能操作执行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其与此相应的各项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即可。

与此规定类似的在修订案规定的还有:增加了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对此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加强。

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

(六)争议条款解释方面。

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订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

影响:之前,旧法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解释”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争议解决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保险纠纷审判法官在案情稍复杂、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难准确取舍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解释更为合理”等情况下,为息事宁人,均适用该法定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非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新法的修订,无疑是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改进,进一步推进了保险争议的解决更趋科学、合理及公平。

(七)旧法56条删除“书面”二字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

影响: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在销售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单促成,新法实施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为有效;在保全环节,旧法规定亦经常被客户钻漏洞,往往在签单后不久便以“未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险费,导致通融退保现象频频发生。

应对建议:保险公司销售部门、保全部门应立即掌握这一合同无效要件的变化之处,提前做好应对计划;新法实施后,在传统展业及各种新型渠道拓展环节,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促进保单促成;保全部门若再次遇到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应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据理力争,维护公司权益。

总之,新《保险法》修订并实施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之大、之深远将是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应未雨绸缪,如何应对新法“挑战”、抓住新法“机遇”,顺利度过法律变更的过渡时期,也将成为衡量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

最新理赔工作心得(案例13篇)篇二

保险法的修订对所有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和偿付能力做出了新的规定。

1.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进行了拓宽,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在此基础上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股东,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限制其做商业性广告。

其次是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其中的“不可抗辩规则”,“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明确财产转让理赔”,“保险期内说得清”,“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都是对保险公司的一大挑战。不仅服务要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公司前线和后线员工的素质和知识能力都要提高,才能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特别是“不可抗辩规则”,对目标客户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此项的修订,对保险公司前线人员展业而言是有利的。但要怎么样把新保险法的真实意思表达给目标客户又是对前线人员的一大考验。其中当然离不开保险公司内部所组织的学习和帮助,但每个从业人员的自我消化才至关重要。

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强有力的挑战。怎样在短时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内外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是摆在各家保险实体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不断的强调服务和诚信的重要性,全面开展服务意识的提升的培训,始终贯彻“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公司”的理念是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标。

此项的修订让我不得不再一次强调服务质量的巨大力量,这不仅可以守住现有客户,还可以带来潜在客户。说一个真实的例子。有个客户到某保险公司领取赔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拿到现金,从而面露怒色,为他服务的业务人员见到后,立刻用自己的500元先垫给了客户。其实是个很简单,很小的举动,但这个客户却异常的相信这位业务员,不仅继续在该公司续保了车险业务,而且还介绍了不少自己的朋友到该公司投保。甚至前几天,他要投保寿险业务都找到这个业务员帮她介绍。这就是服务的力量。很小的一个举动却赢得了客户的心,用服务树立了诚信。

因此我认为利用良好的服务,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资金,把业务拓展到更大的领域,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最后,为了保险业有一个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我认为必须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法的修订,用辩证的方法说,就是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方。我们不能消极、被动的接受,而是要主动改变现有的不足,探索出适应的方式。用自己的特色领先对手,用优质的服务征服客户,以自信的姿势迎接不一样的明天。

最新理赔工作心得(案例13篇)篇三

人保财险公司非车险部个人工作总结在回顾这半年工作之前,我首先要感谢人保财险,感谢人保财险给我的机会,感谢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和xx支公司各级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关照,也很感谢人保财险同事们对我的支持和帮助。

自20xx年7月8日,我和中大的两个同事坐福哥的车来到江门,下午就和车险部经理李刚来到xx支公司。

在xx支公司7—10三个月在意外险部学习。在这期间主要是跟意外险部办公室里的两个同事学习,熟悉内务。主要学习:承保,保单录入,理赔,填写保险单等一系列工作。很多人认为是“打杂”的工作,这可不是一般的“打杂”的工作,这可是让我知道了很多工作中必须了解,必须知道,必须清楚的东西,因为这些工作的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到我们对客户服务的质量。而且,意外险部经理卓健雄在工作中也给予了我很大的关心和支持,也给了我很多去一线承保,查勘,定损等学习的机会。

转眼间三个月过去了,20xx年10月1日后,我被安排到非车险部学习,一直到现在。在非车险主要也是了解整个部门工作的程序,各种内务工作的操作,并也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操作:承保,续保,理赔等。得到了部门同事和非车险经理李继雄经理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而且,得到了很多去一线学习查勘,定损,理赔,承保等的学习机会,让我受益很多,得到很多锻炼的机会。并且得到李继雄经理一些工作中的指导和处理事情的方法,尤其是工作中我做的不足时,李经理的严肃指导,使我真正体会到自己懂得的东西太少了,有待提高的.东西太多了。也正是在平常工作中得到了这么多人的关心和帮助,逐渐地让我有了一个更加全面的视野,更加专业的为客户服务的方式。

以前,我总以为自己对保险很了解,很懂,但经过这半年在意外险和非车险的学习,让我更加理解到“保险”这两个字的内涵。感觉到做个真正的“保险人”真的很不容易,因为他要求我们具备各方面的知识,要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要有一颗敢于面对失败挫折的心,而且要有坚持学习提升自己的能力等等。

经过这半年的学习后,我感觉我的头脑更清晰了,目标更明确了,希望自己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为人保,为中国保险贡献自己的一点力量。再次感谢人保财险各级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感谢身边同事的支持——因为是你们让我更成熟,更专业。

最新理赔工作心得(案例13篇)篇四

经过近一个星期在中国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都市路支公司的实训,在渠道经理的关照和指导下,及自身的努力,让我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公司我学到的不仅是理论知识,更多的是自我综合素质方面的认识。最主要的是不仅让我学会了做事,还教会了我如何做人。对培养我的工作意识和提高我的综合素质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此我由衷的感谢中国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都市路支公司,给了我这么好的一次机会。针对这次在贵公司实习我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说说我的感受及所取得的进步。

一、系统培训使我对保险工作有了更好的认识和了解,对树立信心起到很大的作用。进入公司前我就听闻:“保险不是人做的”,“一人做保险,全家不要脸”等话。给了我一点压力,进入公司的那一天,公司对我们这些新人进行了一次晨会表演,首先从认识自我到认识一个公司再到认识整个行业,这是我对保险行业一次深刻的认知,我觉得“信心”这是公司给我的最大感觉。无论做任何一个行业,担任任何一角色。

首先树立自我对公司,对产品、对行业的自信心这是很重要的。一个人最大的敌人就是自我,如果自己对公司、对产品没信心,底气不足,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我们又如何去说服客户呢?其次再到对产品、业务流程、销售技能等基础知识的培训。这次培训虽说很短暂,但它刺激着我的神经,冲击着我的心灵,让我知道保险是可从事终身的事业。

二、银行网点实践让我的业务技能及沟通技巧不断增长,公共关系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单单光看还是不够的,某些认识都还是肤浅的,还需要我在实践当中去不断深入地理解。特训完后我跟师父到网点前线现场实践,一边是团队长继续培训及同伴们的相互模拟演练、相互探讨,一边是自己对资料的反复琢磨。一周下来,觉得自我已经能比较熟练地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一些简单的销售技巧,。我们的渠道经理给我分配了一个农行网点,通过实践一周,我的沟通上了一个台阶,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在实践中我还需要处理团队合作中的人际关系和沟通问题,要搞好人际关系并不仅仅限于本部门、本公司,还要跟别的机构例如银行等机构的职员做好沟通,只有这样工作效率才高,工作起来才会顺心应手,相信这也是现今不少大学生刚踏出社会遇到的一大难题。

三、不断的自我总结提高了我的自我学习能力,会议主持提高了我的胆识及演讲水平。每天去网点工作,遇到任何问题解决不了的,渠道经理都要求我们把问题记下来,小组解决不了,会议上各小组再一起解决。我们集思广益,发挥群体作用,如果自己进行分析,往往是一种定向思维,所考虑到的只是一个面,甚至只是一点而已,很难考虑周全,然而展开小组讨论,就可弥补这个不足,大家从多角度地看问题,结论也就更加全面、合理、准确。通过讨论,能使我们立对纠错,提高个体认识,在这个过程中,倾听、思考、分析、评价、表决这一系列的活动使小组里的每一个成员都受到了锻炼,同时,这也是一个取长补短的过程,弥补自身认识上的不足,从而不断提高自身认识水平。业绩分享的时,再把成功者的经验记下来,互相交流学习。

公司的这种要求让我体会到了员工团队的专业、高效、凝聚力。轮流的会议主持提高了我的胆识及演讲水平,正因如此我发觉我成长的很快。虽说我取得了不少进步但我还存在着以下几点的不足:

一是工作中有时自信心不足,有放弃的念头。时而出现低级错误。

二是在处理一些事情时有时显得较为急躁,没有及时找出失败的原因。

三是对一些业务知识特别是银行、金融、证券知识不够熟悉。

四是社会阅历相对来说较少,跟客户聊不起来。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理论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以更好的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熟练的掌握各种业务技能才能更好的投入工作,我将通过多看、多学、多问、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通过实践不断的总结经验,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实践的过程中慢慢克服急躁情绪,积极、热情的对待每一件工作。最后由衷的感谢我的母校对我的培养,感谢中国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都市路支公司,给了我这么好的一次机会。

最新理赔工作心得(案例13篇)篇五

闲来无事,翻了翻即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发现其中的好多条款颇耐人寻味,随手摘几条出来,与看到者商榷。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财产险中的免赔率和免赔额条款是否经得起此款的考验?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这是预付赔款产生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此二条款,说白了就是,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即使保险公司赔给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业或雇主提出索赔,那企业或单位为职工投保团身险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还是投保雇主责任险比较好。

最新理赔工作心得(案例13篇)篇六

人寿保险是人们避免风险和理财的一种手段,但当意外发生,家庭遭遇重大损失时,人寿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变得格外重要。在此我分享我在人寿保险公司任理赔工作期间的心得体会。

一、态度决定一切。

理赔工作需要细致耐心,对风险评估技能的掌握能力和服务意识。作为人寿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人员,态度决定一切。在理赔工作中,我们需要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为客户提供权威的咨询和处理方案,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更需要有专业及时和周到的服务态度,为客户答疑解惑,解决问题。理赔工作需要视客户为第一位,关注客户的体验和感受,工作中,要将客户需要放在第一位。

二、礼仪规范。

“第一印象”往往决定着与客户的交流,理赔人员应该要随时保持良好的仪态、文明的语言和礼貌。在预约、接待、跟进理赔等环节中,应注重细节,例如在面对客户时应注意立正、目视前方、走路要有气势,使用客户的姓名时,要用出声音,同时应该避免不规范用语和恶意讽刺,在工作过程中避免夸大或称赞客户。

三、经验与技巧。

在理赔工作中,对时间、流程、法律规定以及行业动态等方面的掌握能力至关重要。有效地协助客户走完理赔流程,不断调整自己的节奏和表达方式,协助客户排除风险的诸多隐患。理赔过程中,我们应好好应对各种难题,如文件缺失、客户资料有误、理赔金额超过保险商品的赔付限制等问题,通过沟通与协调与客户和相关部门合作,合理地给出方案,最终达成合作共赢的结果。

四、协调合作。

在与其他部门及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中,要强化沟通意识,加强多方联动合作机制,搭建好同一平台,确保每个理赔任务得到高效、公平、公正的处理。要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汇报上级领导、发出警钟,应及时平息风险,防止问题迅速扩散。

五、知识储备。

理赔是与客户最直接联系的部门,理赔人员需要具备复杂的知识储备。应学习各种保险产品的赔付条款,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应该定期培训理赔技巧,加强协作能力的技术和交流能力,寻找成果最大化的可行方案,及时反馈客户对产品使用、投诉等方面的状况,不断优化服务体系,满足客户需求。

总结:

以上是我在人寿保险公司从事理赔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与心得,作为理赔人员,我们要提高自身服务质量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管理体系,确保客户“通过我们映射了公司的品牌形象、品质服务和人文情怀”,以优异的结果汇报上级,为公司的发展赢得更多人心,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为自己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最新理赔工作心得(案例13篇)篇七

理赔是保险行业的一项重要服务,但很多人对于保险理赔却有着诸多的疑虑和不满。我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在过去的工作中也曾接手过一些理赔案件,这让我深刻感受到理赔难的问题存在的原因和解决之道。

第二段:理赔难的背景和原因。

首先,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繁琐,尤其是在一些人身伤害、健康险、车险等领域,理赔流程更是纷繁复杂,甚至需要填写形式各异的公式和表格等。这些复杂的流程容易使得普通人不知所措,导致理赔流程逐渐进入了一个随意和不流畅的状态。

其次,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过于注重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如免责条款),而往往忽略了客户的合理需求和人情关怀。由于条款的诠释和理解存在误差,导致保险公司与客户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第三段:如何提高理赔效率,解决理赔难问题。

为了解决理赔难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提高理赔效率,优化理赔流程、缩短理赔时间和提高理赔速度等。除此之外,确立客户的第一原则,优化服务模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在保险公司内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和相关制度,提高理赔的准确性和迅速性。在处理合同条款之时,应当注重人情关怀,关注客户的承受能力和合理诉求,并且在相关条款的诠释和解释上,要更加严谨和精确。

第四段:保险公司应当传播理赔知识,提高客户的理赔意识。

由于客户大多缺乏保险理赔基本知识,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主动向社会传播理赔知识,让客户了解和掌握保险理赔的基本知识,为理赔提供基础。同时,客户的保险意识和消费理念也应该得到提升,保险不是对人生的保障,更是一种投资,每笔保险理赔都是对于保险消费的价值回报。

第五段:结尾。

综合来看,保险公司和客户都应当努力解决理赔难的问题,提高理赔效率和准确性。作为一个保险从业人员,我们应该秉承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诉求,善于沟通交流,并且在每个事务上都要以身为客户想的方式去思考问题,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保险公司的形象。

最新理赔工作心得(案例13篇)篇八

理赔,作为保险行业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投保人的权益以及保险公司的信誉。而我的亲身经历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理赔的重要性。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我有幸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流,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关于理赔的心得体会。

首先,保持冷静和耐心是理赔的关键。当遇到意外事故时,投保人往往会处于情绪激动的状态,这时候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在理赔过程中,投保人需要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同时,耐心也是至关重要的。理赔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可能需要时间进行查勘、定损、资料审核等一系列环节。投保人需要有耐心等待,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次,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对于理赔至关重要。在投保时,许多人倾向于被保险代理人的推销技巧所吸引,忽略了细读保险合同。因此,在遇到意外事故时,投保人可能会对自己的保险责任知之甚少。这给理赔过程带来了困难。因此,我们应该在购买保险时,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以便在需要理赔时,能够准确地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从而更快地进行理赔。

此外,选择信誉度高的保险公司也是理赔的关键。保险行业竞争激烈,市场上存在许多的保险公司。而经过我的亲身经历,我发现,选择信誉度高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是理赔成功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信誉度高的保险公司往往有更为完善的理赔流程和更有效的服务体系。他们会尽其所能地帮助投保人解决理赔问题,而不是刻意推脱责任。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我们应该选择信誉度较高的保险公司,以提高理赔的成功率。

最后,良好的沟通是理赔过程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处理理赔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十分重要。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理赔的信息时,必须准确清晰地表达问题,并提供清晰的证据。这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快地审查理赔申请。同样,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在处理理赔问题时及时进行反馈,使投保人了解到理赔进展情况,从而增加双方的互信。

综上所述,理赔是保险行业中,保障投保人权益的重要环节。在与保险公司进行多次交流的过程中,我领悟到了保险理赔的重要性。保持冷静和耐心,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选择信誉度高的保险公司,以及良好的沟通,这些都是在理赔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关键点。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投保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也能够得到更好的理赔体验。

最新理赔工作心得(案例13篇)篇九

在日常工作中,对于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来说,理赔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作为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理赔工作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利益和保险公司的声誉。经过长时间的理赔工作,我慢慢地感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经验,分享一下我的理赔工作心得体会。

第二段:优秀的议案是基础。

理赔工作重在保障客户的利益与需求,协商出一份公道合理的议案是理赔的首要目标。一份优秀的议案不仅能够满足客户需求,也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因此,论证和评估每个案子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性就显得十分重要。我们要相当谨慎地排查每一个可能性,确保案子得到客观和合理的解决。

第三段:高效沟通是关键。

对于理赔工作来说,与客户沟通的高效性是最关键的一个方面。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理智、耐心和尽职尽责都是至关重要的品质。我们需要有能力听取客户的意见和需求,拥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子,我们更需要花费时间去耐心听取客户的陈述。同时,我们也需要清晰地向客户解释我们的工作流程和决策过程,让客户了解每个环节的必要性,并且让他们对我们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和信心。

第四段:注重工作质量。

工作质量是理赔工作的核心。保险公司的声誉和服务品质是由每个人的专业水平和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所构成的。我始终坚信,除了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之外,我们还应该在工作细节方面做到精致。从案件的收集和评估到任务的推广和传播,我们都应该把工作质量置于第一位。因此,我们应该时刻提醒自己不断提高工作质量的水平,始终追求卓越,创造更大的价值。

第五段:注重团队合作。

理赔工作的团队合作的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发展一个优秀的理赔服务,离不开庞大的团队合作,从理赔审核人员、客户服务代表以及管理人员,所有的人员都应该特别琢磨如何更好地协作合作,发挥各自的长处,完成更好的服务,并推动这个团队达到更高水平。

结尾。

总之,作为一名保险从业者,我深入体会到,高质量的理赔工作取决于一系列因素的协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时刻牢记这些重要的环节,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同时促使团队成员在每个环节上追求卓越,在合作协作中创造成功。

最新理赔工作心得(案例13篇)篇十

车险理赔工作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需要理解不同的保险类型、各种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同时,理赔工作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保障和车险企业的声誉。

理赔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保证客户权益、快速高效地处理理赔事宜、不违反法律法规、保障信息的保密性等。保证客户权益是理赔工作的最基本原则,也是车险企业的生存之本。快速高效地处理理赔事宜,可以使消费者得到最及时的救济,同时也能够提高客户对车险公司的信任度。

理赔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很多,最重要的是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另外,需要了解不同保险类型的具体规定及其理赔的专业知识,以便于准确地判断事故责任和赔付标准。此外,处理理赔事宜时,需要考虑到自身公司的利益,但是更不能忽视消费者的权益。

以往的理赔工作中,偶尔会出现一些争议。我曾经遇到过一位客户反映其保险公司不提供赔偿,理由是说客户没有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理赔事故发生之后及时报案。然而经过协商,最终公司对客户进行了赔偿。这个案例表明,在理赔工作中,保险公司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也需要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好理赔事宜。

段五:结论。

理赔工作是一项非常棘手的工作,但是它重要且必不可少。一个合格的理赔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良好的服务精神和丰富的沟通能力。理赔工作需要时刻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反馈,以便客户随时知悉自身的理赔进展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客户对车险公司的信任度,提高企业的声誉。

最新理赔工作心得(案例13篇)篇十一

第一段:理赔的重要性和背景(介绍)。

理赔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环节,它是指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获得相应赔款的过程。理赔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保险服务质量以及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然而,在理赔过程中,我深有体会——及时准确的信息提供、积极合作的态度以及坚定的信念都是取得理赔成功的关键。

第二段:信息提供(总结+重点)。

在理赔过程中,及时准确的信息提供是至关重要的。投保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在这一过程中,我发现提供充分的信息对于保险公司及时处理理赔事务至关重要,也能够提高理赔速度。举个例子,我曾经在车辆保险的理赔中,及时提供了相关的车辆维修费用发票、事故现场照片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资料,这大大加快了理赔速度,最终取得了圆满的理赔结果。

第三段:积极合作(总结+重点)。

积极合作是理赔成功的另一要素。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通常会要求投保人提供进一步的信息补充或配合调查。在这时,投保人应该积极配合、提供准确的信息,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协助,例如出席调查或提供证人证言。这样的积极合作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的证据和依据,使他们能够更准确地评估案件,并做出及时的赔偿决策。在我的理赔经历中,尽管面对保险公司要求的繁琐程序,我依然保持着积极的态度,一一满足他们的要求。最终,我不仅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更感受到了保险公司的专业和高效。

第四段:坚定的信念(总结+重点)。

面对保险事故和理赔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坚定的信念是我始终坚守的原则。在理赔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困难,如不合理的赔偿拒绝或拖延等。然而,只要坚守自身权益,相信和追求公平正义,就一定能够战胜困难并取得应有的赔偿结果。即使在我的理赔过程中,也曾遇到过保险公司拖延或低估赔偿的情况,但我通过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并追求合理赔偿的权益,最终取得了胜诉,让我更加坚信只要持之以恒,就一定能够获得理赔的成功。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理赔是保险服务不可或缺的环节,它需要投保人积极配合并提供准确的信息,同时要保持坚定的信念追求公平正义。通过我的亲身经历,在理赔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及时准确的信息提供、积极合作以及坚定的信念是取得理赔成功的关键要素。只有通过这些方面的努力,我们才能够顺利、高效地完成理赔流程,获得应有的保险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内部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对理赔员工的培训和理赔流程优化,以提供更加高效的保险理赔服务。

最新理赔工作心得(案例13篇)篇十二

作为一个保险从业人员,我深刻认识到理赔难的不仅仅是被保险人以及受保家庭的困扰,同时也是保险公司与从业人员的难题。在我的工作中,我经历过许多理赔案件,并且从这些案例中得出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心得体会。接下来是我对于“理赔难”的一些思考和教训。

第一段:保险公司应该更加注重客户服务,增加理赔时效和效率。

诸如通讯、保险条款理解、对估损的质疑以及“人的问题”都会给理赔时效带来问题。保险公司需要用更好的方法来有效地处理各种问题以使得理赔流程更加高效。例如:保险公司应尽可能地提供最通畅的沟通渠道来保持顺畅的交流,适当出台针对不同情况的“对策”,并且提升售后服务的质量。这样的操作可以缩短理赔时效,留下优秀的口碑和客户信任。

第二段:理赔审核前应对估损进行审查,增强审核流程的质量。

估损在理赔流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策略确定时就应进行审查,并且需要恰当地反馈给估损员。整个流程上,审核员可以通过技术支持和训练来提高完成任务的效率,同时减少劣质审核错误。另外,在审核结论前,审核员也应对于估损结果进行更加详细的审查,以便于对于估损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这将有助于在更短的时间内核对剩余的项、减少错误和不确定性。

第三段:增加对于同行的交流与沟通,就能更加了解保险行业内的优秀财务人员,从而提高各方的应对问题的能力。

各方之间需要进行高质量、高效的沟通,让不同理赔案件的理赔员之间切实增加沟通。在分析不同理赔案件时,能够根据各自的知识和经验进行讨论,更好地学习他们的办公方式,并提高自己的能力。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非常有价值和有益的。

第四段:不要遗忘人性的因素,能够推广之间保险公司间的换位思考,打造一个更加垂直和透明的平台。

换位思考是换位思考,建议我们要尊重我们的理赔员,倾听他们的想法与投诉,并且对他们的贡献给予真诚的肯定,让他们感受到保险公司惜才的态度。同时应相信理赔员的专业能力,并与他们保持长期的合作。一个更加开放、透明的平台,能够让不同类别的人员在保险公司间进行沟通以及分享知识。最终,能够在理赔方面建立起更加健康可持续的生态。

第五段:在行业内形成共识,保险公司在各个角度上都需要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无论理赔难题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存在,它们都会影响到保险行业的声誉和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保险公司需要在行业内形成一个共识,即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水平,尽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让消费者放心地选择保险理赔服务。最终,准确、快速的理赔服务能够为行业带来真正的优势,体现出真正的专业化和人性化的服务能力。

总之,理赔难的解决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努力。保险公司应该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增加客户满意度。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质量水平以及交流效率。通过不断的努力,解决理赔难题成为推升行业形象的重要一环。

最新理赔工作心得(案例13篇)篇十三

作为一个保险持有者,或许我们从未真正经历过保险理赔的过程。然而,当不幸降临时,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会成为我们最大的希望。最近,我遇到了一起车祸事故,这次经历让我深切体会到保险理赔的重要性和其中蕴含的人性化服务。在此,我愿与大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遭遇意外时,我们首先需要冷静下来,与保险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信息。在我的事故中,我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经纪人,并提供了我所能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等。保险经纪人将这些信息逐一记录下来,并告诉我下一步需要做什么。通过及时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我能够让保险公司更快地了解事故的情况,并展开相应的理赔程序。

其次,理赔过程中的沟通和合作是至关重要的。我在向保险经纪人提供信息时,她总是很礼貌地询问我是否需要帮助,耐心地回答我的问题。与此同时,保险经纪人积极与对方的保险公司联系,了解对方的保险覆盖范围以及对方是否有责任。多次的电话沟通和电子邮件往来使我意识到,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在积极与其他方合作,以达成最佳的理赔解决方案。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耐心为整个理赔过程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第三,保险公司的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理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在我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的短短几个小时内,保险公司就派出调查员前往现场,并帮助我处理了事故的细节。他们很快就了解到了事故的责任方,并协调了车辆维修和医疗费用的事宜。作为事故的受害者,我深感保险公司的高效处理为我解决了许多问题,减轻了我的负担。

第四,保险公司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值得信赖的。在我保险公司的帮助下,我了解到了车辆维修的过程和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的赔付比例和报销预定时间。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有着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他们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建议,并提供最适合他们的理赔方案。我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度深感欣慰,并知道他们会尽力为我提供最优质的理赔服务。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良好的保险理赔体验需要我们作为客户的主动参与。我们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合作,并保持对整个理赔过程的关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保险理赔的便利和保障。

总之,通过这次车祸事故,我意识到保险理赔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与保险公司的良好沟通合作、高效处理、专业知识和主动参与是非常关键的。我由衷感谢保险公司在这次事故中展现出的专业和人性化服务。我相信,只要我们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理赔过程将会更加顺利和高效,为我们提供及时的赔偿和解决方案。保险理赔并非只是一个冷冰冰的程序,它背后的服务是温暖而贴心的,让人倍感安心和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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