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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书篇一
1.1 甲方将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简称“标的股权”),以转让价人民币(大写)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受让该标的股权。
1.2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权包括该标的股权项下所有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依附于该标的股权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等相应比例股权所代表之利益。
1.3 转让前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
(1)股权转让前(以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为准):
(2)股权转让后(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4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税费,由甲方、乙方依法各自承担。
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书篇二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转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受让方(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受让方(丁方): ,身份证号:
住所:
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就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等事宜,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共 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
2、乙方同意将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共 元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受让。
3、甲乙丙丁四方确认:转让后,甲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乙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丙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丁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
4、甲乙丙丁四方确认,转让前及转让后 有限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结构也保持不变。丙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的股权由甲方代为持有,甲方与丙方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关系;丁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乙方代为持有,乙方与丁方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关系。
解析
5、甲方、乙方确认,上述股权转让款已由丙方、丁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用以购买公司经营所需的设备及其配件,丙方、丁方向甲方、乙方出示完整的收据及发票,经甲方、乙方确认则已视为丙方、丁方己缴纳上述股权转让款,丙方、丁方股权出资款已出资到位。
解析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乙方保证所转让给丙方、丁方的股权是甲方、乙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乙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乙方承担,与丙方、丁方无关。
解析
2、甲方、乙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丙方、丁方享有与承担。
3、甲方、乙方确认 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4、甲方、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及乙方应将未出资到位的出资转账到公司名下并出具验资证明。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 盈亏分担
甲乙丙丁方四方确认按约定比例分享有限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
解析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任何一守约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其余各方时即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任何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四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5、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及乙方未将未出资到位的出资转账到公司名下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六条 特别条款
1、公司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由甲乙丙丁方各分配利润的: %: %: %:
%。
2、公司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由甲乙丙丁方各分配亏损的: %: %: %:%。
3、公司每月支出,必须由全体股东(甲乙丙丁四方,下同)批准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每月 万以下(含 万元)的支出由 位股东同意即可预支;每月 万以上(不含 万元)的支出应由四位股东同意方可预支;每月累计 万以上的支出或负债,必须经过全部股东同意方可入账。公司应在每月月底,结清上一个月的会计账册并经全体股东签名确认后方可入账。
解析
4、公司累计两个月亏损的,或股东累计两个月拒绝对账,或股东累计两个 月拒绝签名核账的,或公司累计亏损达到 万元,或公司累计 天内达到分红条件但拒绝分红的,则任何一位股东皆有权解除本合同,通知送达对方即生效。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壹份,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转让方(乙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受让方(丙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受让方(丁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书篇三
5.1 甲方陈述并保证:
(1)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对标的股权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将代持之标的股权工商变更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实际缴付出资且不存在抽逃出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权利负担。
(2)除于本协议签署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披露者外,目标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债务、对外担保或其他可能导致目标公司承担责任的任何事项,无任何其他已结或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等。
(3)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名义股东,承诺其所代持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约束。甲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授权。
(4)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均已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且目标公司的股东会亦同意甲方将标的股权转让于乙方。
(5)甲方保证其已将本协议项下之股权转让、股权代持事宜告知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享有共有、继承等权益的利益相关方,该等利益相关方对标的股权为乙方所有不持任何异议。
(6)股权代持期间,甲方应保证所代持股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乙方事前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7)若因甲方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最晚于被查封之日起15日内提供自身所有的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8)股权代持期间,如果甲方代乙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则甲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其转交给乙方。
(9)股权代持期间,乙方有权随时将标的股权之股东权益转移至自己或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甲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按乙方要求及时出具、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0)标的公司在股权代持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乙方未书面放弃该等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亦属于乙方所有,但仍登记在甲方名下,由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为持有。
(11)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5.2 乙方陈述与保证:
(1)乙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甲方因执行乙方的书面指示或为实现乙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书篇四
4.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将登记在其名下之标的股权质押给乙方,并在工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4.2 股权代持期间,若甲方拟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且公司估值不低“年公司估值”,乙方享有按同样交易条款优于甲方出售标的股权的权利;甲方应促使该等优先出售权利的行使。如果预期买方不同意该等出售,则甲方不得单独向预期买方转让拟出售之股权,除非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
若甲方为乙方代收股权转让价款的,甲方应在收到预期买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付给乙方,但甲方不对预期买方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部分股权:
(1)甲方违反本协议陈述保证事项的;
(2)甲方所持股权(含代持标的股权)因诉讼/仲裁等原因被司法机关查封、拍卖的;
(3)甲方作为或不作为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4 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孰高者确定:
(1)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为:转让价款加上按照转让价款每年8%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自乙方实际支付转让价款之日开始计算,计算至甲方实际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之日止。
(2)转让价款加上乙方持股期间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公司股东权益增加额,包括但不限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其他情形引起的股东权益增加。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要求其回购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若到期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0.06%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书篇五
注册号: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受让方购买乙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并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转让及代为持股内容
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股份(受限于拆股、合并或类似交易),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甲方即取得该笔出资的所有权。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对该笔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支付转让款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4.3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4.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5.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
5.5在乙方将有关代持股权的重大事宜提前告知甲方,或乙方根据通常合理的措施行使代持股权的前提下,乙方对于代持股权的相关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如由于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规定而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甲方应负责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予足额的赔偿,如乙方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对代持股权的受托义务。
第六条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七条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制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八条保密协议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的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