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念青松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

运动会,是展现青春活力的舞台,让我们一起因运动而相聚。运动会宣传需要注重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下面是一些成功的运动会宣传策略,希望能给你启发。

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上列协议人因______建设项目征用土地一事,经______人民政府、______村委会征地领导小组对甲、乙双方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组织召开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征地。

征地领导小组充分听取甲、乙双方的意见,研究制定了征地方案。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地方政府规定订立本协议,双方须遵照执行。

甲方依法向政府提出获取乙方所在片区土地流转使用权的申请,待该地相关住户签字确认后方得准许,故经与乙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乙方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共______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人,常住人口______人,姓名______。

二、征地座落及土地类别征地座落于______,属甲方集体土地,类别为水田,征地前系乙方承包经营。

______元;青苗损失费______元/亩,金额______元,两项合计______元。

四、征地经济补偿办法甲方同意乙方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即全额兑现征地价款______元/亩,乙方自愿放弃相同面积的政策性调整土地权利,无论任何时候政策性调整土地乙方都主动履行协议,如数扣减______亩水田由甲方另行处理。

乙方愿意家庭成员连带签此协议作保,永远不再享受已领取征地价款的同等面积的水田承包权利。

五、征地安置补偿费付款方式乙方在该协议上签名留指印后,甲方以银行存款单的形式一次性全额兑现安置补偿费给乙方。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根据安控区要求,以施工进度进行拆迁,但在应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时间不超过5年,拆迁时一次付清乙方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所有补偿款;(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时,应当在甲方需办理土地准许手续的相关材料上签字,以及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工作。

(三)甲方在施工至距离乙方住房200米时,提前60日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在30日内与甲方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

七、约定事项(一)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永久效力。

(二)甲方有权将本协议内容向本组村民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三)乙方自愿履行承诺,协议内容世代相传,永不反悔。

(四)甲方不因换届而终止该协议效力,小组集体永久保存协议。

(五)甲、乙双方认可鉴证人为______村民委员会。

(六)本协议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鉴证机关存档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篇二

你好,对于征地合同协议书的回答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武胜县__________镇卫生院。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__________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______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__________村村级活动场所。

1、征地补偿标准按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___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

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敦寨镇人民政府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_______________。

武胜县__________镇卫生院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

武胜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村民:_______________(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_。

二、房屋基本状况。

1、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_人,常住人口_____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_____人,分别是_______________。

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拆迁安置。

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套_________间,_________层_________号,配有_________等设备。

四、拆迁补偿。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2、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整;

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4、设施设备迁移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5、其他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搬迁。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

六、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补偿总额一次支付给乙方。

七、注销。

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八、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_____等___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协议文本和其它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续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九、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协议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十、声明及保证。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协议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协议效力。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篇四

征地单位:洞头县统一征地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甲方需征用现属于乙方位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xx〕27号文件和洞头县人民政府洞政发〔20xx〕57号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征用土地面积0.0000公顷(计0.0000亩),其中耕地0.0000公顷,园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农田水利用地0.0000公顷,养殖水面0.0000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二、征用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如下:

1、按“区片综合价”计算。

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旱地。

林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以上未计算在内的青苗补偿费0.000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人民币0.0000万元。

2、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

四、甲方按本协议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协议自动生效,由甲方根据实际批准征用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如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拟征土地仍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继续耕种。

五、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应在7日内无条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甲方接受土地后按规定用于拟建项目建设,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建设项目。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20xx年x月xx日。

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篇五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为保证沈阳市东陵区 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一、征用土地的位置及范围

征用的土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 ,四至范围: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土地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用土地的面积

该项目征用所有土地的面积约为 亩,以实际勘测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付乙方征地补偿费 万元/亩,具体分配标准包括以下三项:

共 3 页

1、所有土地补偿综合地价每亩 万元(土地补偿费 万元,安置补偿费 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计每亩 万元(含青苗,看护房)。

3、根据相关政策,农民保障、保险 万元(详见保障、保险分配方案)。

四、地上附着物费用

1、各类林木、葡萄树、小井、大棚、温室、立壕、牛舍、鸡舍、猪舍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上级规定执行,该补偿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机电井、变压器台按有关政策由甲方另行补偿。

五、征地补偿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

1、征地补偿费的总金额以实际占地面积,最终核定的金额为准。

2、甲方取得国有土地征用手续30天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六、被征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以上第五条第2项约定的款项之日起30日内,将被征土地交付甲方。

七、违约责任

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则应按征地补偿费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1、如国家土地补偿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2、乙方就征地村民同意,经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书面决议应交甲方一份留存(作为本协议附件)。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二份,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和东陵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共 3 页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因xxxx工业园发展需要,在丙方管辖村乙方境内征用土地 亩,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政发〔2017〕43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x政办发〔2017〕1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xx政发〔2017〕16号)、《关于印发xx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xx政发〔2017〕25号)的规定,在监证方的指导下,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各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乙方所在丙作为征拆工作执行主体的条件下,现就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一、征地位置和范围

1、以被征地村认定征地红线图界线为准。

2、征地红线图由国土、规划部门提供。

二、征地类别、面积补偿标准和金额

注: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付款方式

甲方自协议签订后补偿金额结算完毕之日起15天之内向丙方支付征地补偿款项;丙方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青苗和设施补偿由丙方监督乙方依照xx政

〔201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给所有者。

五、双方责权

1、丙方必须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有关征地补偿款项,不得擅自拖欠征地补偿款项,否则,乙方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乙方依照协议约定领取有关征地补偿款项后,必须协调好群众关系,及时腾地,不得以各种借口阻挠施工,影响甲方建设,否则,甲方、丙方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事项

1、以本次协议约定为准,乙方不再申请举行征地补偿听证。

2、本合同的履行按照职能和分工归口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内容为:丙方向甲方负责,乙方向丙方负责。丙方对整个征地拆迁实施负责。监证方负责征拆程序到位及补偿款项数据核实。具体事项的办理,乙方应直接和丙方联系,丙方直接和甲方联系,甲方直接和监证方及丙方联系。无特殊情况,未经直接联系单位牵头,不得跨单位联系。

3、乙方土地被征用后,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甲

方使用,与乙方再无其他关系。

4、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5、此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县国土资源局及丙方各存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二〇一二年月 日

甲方: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

乙方: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雷屯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雷屯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雷屯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敦寨镇人民政府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法人代表:(盖章)

乙方:

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月日

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篇六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复》(京发改号)和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拟进行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该项目需征用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概况:

该地块编号为,位于x侧,面积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xx万元/公顷(x万元/亩),共计xx万元。其中安置补助费包括对下列人员的转非安置费用:

此次征地需将x村x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x名,超转人员x名。劳动力和超转人员统一按货币安置方式进行。

三、其他补偿:

1、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为:

2、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1)、林木:

(2)、

(3)、

双方确认,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甲方付款金额及时间:

甲方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xx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计xx万元支付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项账户,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xx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款项转付乙方。

五、乙方交付甲方建设用地时间:

乙方在甲方支付征地补偿款后xx日内向甲方交付土地,允许甲方进场进行下一步工作。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征地补偿费,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x支付违约金。

2、在甲方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用地进度向甲方提供土地,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甲方征用该宗地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3、遇不可抗力或政策的调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在x镇人民政府协调下协商处理,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与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实际面积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3、甲方在施工中不得扩大用地范围,若因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征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征得乙方同意,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占用。

4、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在项目立项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与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该宗地另行签订占用、征用或转让、合作开发协议。

八、如果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x镇政府一份,上报两份;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乙方: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20xx年x月xx日。

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篇七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委托事项

1、乙方根据国家、福建省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土地征收政策和地方政府已制定并批准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依法计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制定补偿方案,及时准确将补偿资金兑付到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在高速公路征地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按照征地工作程序发布征地公告、组织征地听证。负责工程在本辖区内,征地红线内土地的地类划分,权属调查及确认,土地丈量核实,造册登记、补偿分配,组织编制所有资料的`上报以及办证,整理征地拆迁竣工资料等征地有关的工作。乙方应保证土地丈量的结果真实可靠。

3、指导、协调高速公路经过的所属县(市、区)做好高速公路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补划,及时做好高速公路项目的征、转用地上报审批工作和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的征收和移交供地工作。确保交付施工的用地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手续完备。

4、负责施工临时用地的手续办理,协调督促临时用地的复垦和交回工作。在施工中需征(租)零星土地时,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及时完成丈量登记并交付使用。

5、完成落实高速公路征地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间

乙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将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移交给甲方,其他征地相关程序、补偿标准的制定、各种征地手续的报批等委托事项乙方应及时完成,及时移交高速公路施工用地,不得影响征地工作的如期完成。

第三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

委托费用:_________________如乙方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甲方支付乙方?高速公路征地工作经费人民币元,本经费为费用包干,具体包括如下项目: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转委托

乙方为及时完成各项征地工作,原则上可以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完成,但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转委托中不得增加甲方的委托费用,同时应确保甲方委托事项的完成。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支付委托费用,乙方在完成委托事项时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剩余的委托费用并要求甲方承担委托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2、乙方未及时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费用,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征用的各项手续并及时移交土地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委托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本着有利委托事项的完成,相互理解,友好协商的方式调解解决;双方未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约定

第八条附则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篇八

项目部(建设用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________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________府发【________】________号的相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临时使用土地,现就用地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地位置及用途:乙方临时使用的土地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镇________村二、四组。

二、用地面积:总用地________亩,其中耕地________亩,林地________亩,其他农用地________________亩;建设用地_______________亩;未利用地_______________亩。

三、使用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耕地按小春一季计算,林地按半年计算)。

四、补偿费用:乙方必须按政策规定做好临时用地的补偿,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必须制定复垦方案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期满后,方必须按有关规定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复垦后的耕地需经市、区国土所、农业和镇、村、组验收合格后,才能退还所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

六、用地限制:乙方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破坏地下资源、埋藏物和用地范围内的公用设施,并不得在所使用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如遇国家建设需征收该宗地,乙方应自行拆除修建的临时建筑物,并将土地无偿交还甲方。

七、临时用地到期后,如需再用,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用地手续。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报当地政府备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镇、办)人民政府一份。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篇九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

2、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目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

3、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篇十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尽管目前部分农民朋友外出经商务工,有的还在城市里定居,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农民身份与农村土地之间的连接关系在短期内仍不能分离,土地仍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我们祖祖辈辈在这块土地上生产、生活,对山山水水、一草一木都充满了深厚感情。征地后,土地所有权就归属于国家了,这意味着失去了这一份重要的生产资料,也割断了与这块土地的感情纽带。所以说,征地与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当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道路、工厂、房屋建设需要大量征地,有些农村的土地已经被征用,有的正在被征用,有的将来可能被征用。因此,了解征地的有关政策、法律,对我们妥善处理征地事宜,积极预防和解决征地纠纷都有帮助。一方面,我们农村党员要带头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涉及到征地时,要带头支持、配合政府的征地工作,并且,能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政策知识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征地过程中的阻力和不必要的纠纷,使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发展好本地方的经济。另一方面,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在征地过程中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避免我们的应该享有的利益受损失。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法律渊源比较零散,并且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下面简要介绍征地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土地征用

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二、征地的基本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分别是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批准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参与其中的工作,在这里仅作简要的介绍;实施程序的每个步骤都涉及到被征用土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需要农民朋友的积极参与,故做详细的介绍。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为5个步骤: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广西境内征地,只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并且,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农田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施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辖区政府虽然与县政府同级,但法律规定市辖区政府不能作为征地的.实施机关。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的国土资源局承担。征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第一、发布征地公告;第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对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7〕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安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安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腾房搬迁。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和具体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或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地之日止,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征地公告发布前征收土地范围内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应停止施工。

点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

被拆迁人未按通知要求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会同镇、村、组(社区)负责人或村、组(社区)村民代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产测绘,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

第九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拟订并予以公告,按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后依法予以修改完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户为单位将被拆迁房屋的类别、结构、面积、拆迁安置的人数及其姓名、住房安置面积或货币安置金额等事项,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公示期间,被拆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予以复核。复核结果应予张榜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超面积超范围补偿、虚增安置人数等情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举报内容进行查证处理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处理。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拆迁补偿费,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并将房屋交付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解除租赁关系。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只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对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为征地公告发布前,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依法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屋附属物)。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为征地公告发布前房屋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户籍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并依法履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的人员。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户籍依征地公告发布前公安机关登记的为准,但因依法婚嫁、生育等按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应当办理入户的除外。

第十三条、拆迁下列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安置:

(一)应当依法办理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建的房屋;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层、超面积修建的房屋;

(三)在超过批准范围多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四)违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的房屋;

(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六)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七)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应拆除复耕的旧宅基地上的房屋;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由县规划建设局或其他法定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在征地范围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拆迁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按一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享受一次统建还房安置。

第一节、统建还房安置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向被拆迁人提供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统建安置基本住房,被拆迁人既不支付该面积房屋购房费,也不享受同等面积原住房货币补偿。

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中江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除享受人均3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基本住房外,还可以申请按建房成本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房和按市场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1人户不超过2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房。

第十七条、统建安置房的建房成本价包括土地成本和建筑施工成本,土地成本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出让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建筑施工成本按结算价核算。统建安置房的市场价参照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经评估确定。

统建安置房的楼层差价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每平方米80元之内确定。、第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原被拆迁住房残值归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对原住房残值不再补偿。

第十九条、统建还房安置的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在过渡期限内,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提供过渡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给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应安置户家庭成员人数给付过渡安置补助费,1至3人的户按每户每月200元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3人的户按每户每月240元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后过渡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加倍支付。

过渡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腾房搬迁并将住房交付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之日起,计算至交付统建安置房之日止。

搬迁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每户每次3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现房安置的计发1次搬迁费,其余的计发2次搬迁费。

第二十条、统建安置房的分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统建安置房的建设由国土资源局或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统建安置房应建在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统建安置房规模应根据统建还房安置的人数确定,采取“一次性规划到位,分期分栋实施”。

统建安置房选址和建设规模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牵头,会同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踏勘、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第二十三条、统建安置房所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协议出让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十四条、统建安置房的设计、地勘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勘察单位进行。统建安置房原则上按照3种面积设计,即:6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设计方案须经县规划和建设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计和地勘所需费用应控制在国家计费标准的50%以内,具体的设计、勘察单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统建安置房的建筑施工单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以财政评审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以中标价为建筑施工合同价。、第二十六条、统建安置房具体建设单位根据修建安置房建设进度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有关资金。

统建还房安置中涉及的应当给付被拆迁人的补偿费,由县财政局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后,拨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第二十七条、统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牵头,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

第二十八条、统建安置房建设和办证中涉及的税收,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缴纳。

统建安置房建设和办证中涉及的规费,属国家、省、市收取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缴纳,属县级收取的全部免缴。

被拆迁人不承担统建安置房办证中涉及的税费。

第二节、货币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申请选择货币安置,应当在申请时说明原因,提供自有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保障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确认。、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中江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应当自行安置住房,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向被拆迁人按本条第一项计算的补偿费金额的20%给予自行安置住房补助。、搬迁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每户3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向被拆迁人安排宅基地建房,不提供过渡房和安置房,不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不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对被拆迁人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后,原被拆迁住房残值归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对原住房残值不再补偿。

第三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被拆迁人腾房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后,按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由县财政局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后拨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给予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之日起20日内与征地拆

迁具体实施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奖励;30日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奖励;超过30日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并经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奖励;在20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并经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奖励;超过20日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拒绝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限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被拆迁人逾期仍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补偿标的物提存公证,并以公证书作为已进行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并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地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以外,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八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阻挠工程建设施工,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

第三十九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参与、支持、唆使被拆迁人阻挠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篇十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为保证沈阳市东陵区 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一、征用土地的位置及范围

征用的土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 ,四至范围: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土地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用土地的面积

该项目征用所有土地的面积约为 亩,以实际勘测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付乙方征地补偿费 万元/亩,具体分配标准包括以下三项:

共 3 页

1、所有土地补偿综合地价每亩 万元(土地补偿费 万元,安置补偿费 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计每亩 万元(含青苗,看护房)。

3、根据相关政策,农民保障、保险 万元(详见保障、保险分配方案)。

四、地上附着物费用

1、各类林木、葡萄树、小井、大棚、温室、立壕、牛舍、鸡舍、猪舍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上级规定执行,该补偿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机电井、变压器台按有关政策由甲方另行补偿。

五、征地补偿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

1、征地补偿费的总金额以实际占地面积,最终核定的金额为准。

2、甲方取得国有土地征用手续30天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六、被征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以上第五条第2项约定的款项之日起30日内,将被征土地交付甲方。

七、违约责任

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则应按征地补偿费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1、如国家土地补偿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2、乙方就征地村民同意,经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书面决议应交甲方一份留存(作为本协议附件)。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二份,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和东陵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共 3 页

甲方:嘉陵区李渡镇汉塘村三组

乙方:嘉陵区李渡镇人民政府

乙方修建汉塘农贸市场,需征用甲方土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地点:三社唐能其房屋南侧、村办公室东侧之间。

二、征用土地面积:2431平方米(折3.64亩)

三、征用土地单价及金额(含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每亩共补偿72000元,3.64亩,共262080元,青苗费及地面附属物由乙方直接补偿给被占地户。

四、付款方式:乙方动工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农贸市场中间、东西两边必须预留街道宽为12米(预留街道面积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村民委员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根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的批复》(京发改 号)和 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拟进行 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该项目需征用 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概况:

该地块编号为 ,位于 侧,面积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林地 公顷,其他农用地 公顷。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征地补偿费: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万元/亩),共计 万元。其中安置补助费包括对下列人员的转非安置费用:

此次征地需将 村 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 名,超转人员 名。劳动力和超转人员统一按货币安置方式进行。

三、其他补偿:

1、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为:

2、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双方确认,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甲方付款金额及时间:

甲方待 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 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计 万元支付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项账户,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款项转付乙方。

五、乙方交付甲方建设用地时间:

乙方在甲方支付征地补偿款后 日内向甲方交付土地,允许甲方进场进行下一步工作。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征地补偿费,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在甲方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用地进度向甲方提供土地,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甲方征用该宗地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3、遇不可抗力或政策的调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在

镇人民政府协调下协商处理,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与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实际面积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3、甲方在施工中不得扩大用地范围,若因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征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征得乙方同意,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占用。

4、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在项目立项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与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该宗地另行签订占用、征用或转让、合作开发协议。

八、如果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镇政府一份,上报两份;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是指在宜宾市翠屏区辖区内,因依法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非农业人口者。其征地补偿安置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征地补偿安置遵循鼓励和促进再就业、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采取发给创业补助金、生活补助费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实施。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转非人数。

除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或者合法的永久性宅基地和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养、赡养)入户的村民,以及这些村民中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用时,征地部门只为其他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

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补偿补助:

(一)退休(养)回乡的原城镇或工作单位人员(含轮换工);

(二)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享受征地补偿补助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的年龄核定,以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计算基准日,以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五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情况,由征地部门到户籍管理部门免费查询逐一登记后,及时将农转非村民的资料抄送市财政和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村村民全部安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按本暂行办法安置征地农转非村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按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计算的土地补偿费的70%和全部安置补助费用于按本暂行办法安置农转非村民,其余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恢复、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生产。

第七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个人所有的山林竹木、建构筑物等附着物,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村民接受补偿并完成农房搬迁、签定安置协议的,方可享受本暂行办法的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中,男60周岁(含,下同)、女55周岁以上年龄的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完毕后,由征地部门一次性发给6000元生活补助费,从次月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参照翠屏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今后随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

第九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中,男18周岁至59周岁、女18周岁至54周岁的人员,按《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6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完毕60日内,征地部门为其一次性补缴10年的失业保险手续,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村民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18周岁至45周岁、女18周岁至40周岁的,缴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男46周岁、女41周岁人员,缴纳6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龄每增加1岁增加缴纳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缴纳15年。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附表。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拨付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办理参保手续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由征地部门计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1%的比例一次性为投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计发。今后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征地农转非村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 不满18周岁的征地农转非村民,接受补偿并完成农房搬迁、签订安置协议后,由征地部门一次性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10000元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没有就业的,可以按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第十五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在本暂行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与本暂行办法施行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征地农转非村民,征地后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后生活仍然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征地农转非村民统一纳入城镇新成长的失业人员予以登记,按规定发给《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再就业帮扶,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征地农转非村民按每人500元培训费的标准,由征地部门向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拨付。就业服务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征地农转非村民进行就业前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培训合格者,推荐一次就业机会。

凡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均应将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提供给被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村民就业。

用人单位应优先招录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村民,并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应享受本暂行办法补偿安置村民中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由本人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相应手续;服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者,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返籍登记户口后,按释放和解教之日计算年龄,办理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手续。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为征地农转非村民的社会保障实施资金调节,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征地调节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在依法实施征地但尚未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过去本市制定的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政策的有关规定,如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实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4篇)篇十四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绵阳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包括原已全征土地,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建制,余下的未利用土地及未实施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县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统计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第四条征收土地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

带建制(将按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征收土地的,实行全征全转。

零星征收土地的,实行先征地先转,后征地后转。

第五条。

被征地拆迁农民住房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每一户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其户口以征地协议签订之日的户口为准。其中:

对花荄镇、界牌镇、黄土镇等城镇规划区县政府决定实行全征全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采用统规统建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的按决定执行,县政府允许采取统规自建方式的其它乡镇和区域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规划。具体安置补偿标准和办法在镇(乡)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六条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是指经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征收后(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后,不便耕种的农户),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被征地前有集体承包土地,同时参加该农业集体组织收益分配的人员)安置,不包括以“农转非”为目的的空挂户。安置方式有:

1、自谋职业安置。

2、调地安置。

3、对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

4、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可以纳入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七条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的计算。带建制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计算,按征收土地时,该集体经济组织在册的正住人员;零星征收土地的,按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收耕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为“农转非人员”人数。

第八条“农转非人员”享受国家有关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耕地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亩平均产值为准。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三)征收果园地和将耕地调整的鱼塘,补偿(助)标准按耕地对待。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绵阳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收土地,属于个人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青苗和竹木花卉的补偿费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在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他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建的建(构)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

第三章人员安置与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第十五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

(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劳改教养人员;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第十六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

(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用于“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若有剩余部分应拨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为:由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为每人35㎡的清水房(含公摊面积)。被拆迁的农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每人35㎡拆迁补偿。被拆迁人住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35㎡,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原房屋面积不足安置面积的,由被拆迁人给政府按同类标准补差。

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拆迁户政府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每人可再购买30㎡(含公摊面积)的生活用房,并按建房成本价支付房款。若不愿意购买者,每人按政府当期确定的商品房均价与建房成本价之差给予生活补助。生活用房与统建安置房应在同一镇选择,可在不同安置小区,生活用房从颁发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买卖。

上述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镇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统建房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县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所指货币安置方式具体办法为:经本人申请,村组证明,(乡)镇政府审核。并提供已有房屋居住的产权证明,投亲靠友的要提供亲友承诺和向村组写出不在组上享受宅基地承诺。

选择货币安置户,付给每人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在镇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原住房按政策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三级及其以上士官复员回原籍赶上住房安置时间的,可计入家庭人口数享受住房安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因征地涉及的房屋搬迁,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被搬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全征全转过程中,对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侵占土地,挪用、私分、平调、截留和转移集体财产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人均耕地,是指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除以在册农业人口数。安置人口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征收土地的按原规定执行)。

安县人民政府。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二o一o年。

次常。

相关范文推荐

    2023年教师进岗申请书(模板15篇)

    奖学金申请书的总结部分应当简明扼要地概括申请者的学术成绩、专业能力和发展潜力。以下是一些获得助学金的申请者们所写的感谢信和申请书,对于申请者们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热门铁路客运工作心得范文(14篇)

    在培训中,我学到了提高自己的效率和学习能力的方法。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选的教学反思样本,希望能给教师们带来一些启发。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客运事

    优秀管理能力的描述范文(16篇)

    范文范本的积累和研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地积极学习和实践。学习范本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自己的独特性和创新性。接下来是一些范文范本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

    实用关爱女孩活动简报(案例12篇)

    企业标语可以作为企业的重要宣传工具,帮助企业塑造个性化的形象。标语的内容要贴近消费者的生活,能够引起他们的共鸣和兴趣。下面是一些具有启发性的企业标语案例,你可以

    专业回复函的内容大全(12篇)

    总结范文是一种对过去进行回顾、对未来进行展望的有效工具。完美的总结需要注重细节,注重细致入微的观察和总结,不要忽略小而重要的事物。总结范文是总结写作的一种参考,

    热门廉洁警示片观后心得大全(14篇)

    通过写工作心得,我们可以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争取在下一次工作中做得更好。以下是小编精心挑选的实习心得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在写作时提供一些启发。这段时间以来,参

    热门幼儿园安全教育app(汇总14篇)

    答谢词的写作,既要简洁明了,又要表达真挚的感激之情,给人以温暖和感动。答谢词可以结合自己的故事和感悟,让听众感受到自己的真诚和感激之情。范文中的答谢词字字珠玑,

    实用施工进度情况报告范文(19篇)

    辞职报告是一个重要的底稿,它可以帮助你在面试中说明自己离职的原因和过去的工作经验。以下是一些成功竞聘者的报告样本,供大家参考,希望能为大家在写作中提供一些思路和

    专业通报的检讨书大全(17篇)

    《水浒传》是中国四大名著之一,以描绘抗击封建统治和展现英雄形象为主题,至今仍被广为阅读和研究。经典作品的影响力常常超越了当时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它们对后世产生了深

    热门工会系列活动方案(案例18篇)

    调研方案需要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和解读,提炼出有意义的结论和建议。下面是一些成功的广告策划案例,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启发。(1)、人力资源部组织活动;(2)、全体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