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

时间:2023-10-30 作者:碧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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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一

第一条:加强实验室科研管理,是实验室科学研究贴合生物安全规范,对实验室师生身体健康负责,根据卫生部“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相关废弃物等可能导致安全损害的资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课题组负责针对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实验室安全计划。

第四条:实验室负责人对所有研究人员和实验室来访者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课题组负责人人应按照“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贴合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及时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二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三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因此,学校要把实验教学作为常规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须完成的教学任务来看待。为了确保实验室及其药品的安全,我校于今日对各实验室进行了安全检查,现具体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校专业教师配备齐全,实验室有专人专管,且实验室及保管室各项配备刚完善三至四年,作为一名科学教师,我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在各方面努力做好实验室及保管室的相应工作。

1、以防护为主,确保实验教学安全。

确保实验室安全是为了育人,育人必须安全。在实验室管理过程中时时、处处、事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目的不仅是要营造一个洁净、整齐、具有科学实验氛围的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以激励学生探索进取,获取知识,而且还要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上墙,根据保山市隆阳区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要求自己和学生。每学期新学期开学都会带领学生学习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我必须明白实验员的职责,学生也必须明白在实验室里的各种安全要求。除此之外要保持实验室及保管室环境的整洁,实验室内要坚持经常打扫,天天保洁,做到室内经常保持洁净。

3、着眼于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强调管理、使用、安全一起抓。我要求自己深入到仪器设备存放、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善始善终管好用好,结合安全重点全面管理。总之,管理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工作目标及行动规范,认真管好用好仪器设备。教学仪器无论在存放或使用过程中,都要十分重视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受教育者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

4、保管室按照药品存放制度,合理、规范、分类存放药品,并通风。妥善处理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料。在实验教学及仪器药品保管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有害气体,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建立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及时把有害气体排出室外。实验中产生的废液,不随地泼洒。

5、每周五下午放学后,我都要关锁好实验室的门窗,进行防盗处理,每天每节课我都要给学生开保管室的门拿书、取实验用品,而后及时关门,防止化学药品外流,引起对学生的危害。

6、实验室水、电到桌,学生进入实验室特别强调用电安全十分重要。一般情况下,老师严格管理用电制度。

7、防火安全也同样重要,实验室里有沙袋、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备,课堂内外防止火灾的发生。

二、检查情况。

1、重点检查安全隐患问题:电路、危险品、房屋漏雨等;经过对实验室、仪器室的检查,电路、开关、插座均安全性能良好,无漏电现象;房屋均无漏雨现象;危险品专橱存放,实行专人专锁管理,且帐物相符。

2、防盗问题:检查门、窗有无损坏。经检查,门窗及防盗网均良好,无破损现象。

3、防火问题:消防灭火器材是否齐备。由于条件所限,实验室消防器材主要是沙袋、灭火器,准备齐全,陈列有序,能够处理突发火灾。

4、为了更好的做好实验室,确保化学实验室能安全的度过,我特意对实验室的化学药品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对存在危险性的药品进行了过数和封存。

5、实验室面积较小,后门不能正常打开。

三、下一步工作的措施:

1、加强常规安全管理:防电、防火、防湿防潮、防盗。

2、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习和执行。

3、严格遵守实验室实验员职责管理制度,认真管理与安全使用各种仪器。

4、经常清洁与保养保管室仪器,延长其使用寿命,及时防范化学药品带来的危险性因素。

总之,我将时刻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学校一起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20xx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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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四

实验教学的各方面工作在学校教务处的领导下,顺利开展。现将一学期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严格实验准备制度,各任课教师据实验计划,演示实验三天前,分组实验一周前交实验通知单到实验室,实验室据通知单充分准备好仪器、药品,做到准、净、齐和及时,确保实验一次成功,并对分组实验每天完成预做实验,及时向教师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指导学生完成实验。

二、实验室的管理方面。

对生物实验室药品与仪器的借用,归还做好记录和登记,确保仪器、药品的准确,加强对日常药品,仪器的保养,维护工作,延长其寿命,为学校成本开支节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对分组实验要求任课教师在上课给学生讲解实验步骤,实验室要对学生的实验做好把关,对实验中损坏的仪器要做好登记。在实验完成后,并记录好实验耗材,做到有购有耗。认真做到每一笔都有出处。

定期对生物实验室进行卫生大扫除,至少一周一次小扫除,一月一次大扫除,做到实验室的清洁,明亮。让实验室成为学生的第二课堂!平时做好实验室保洁工作。

在本期中学校为了充实实验室,购进了大量的实验器材,当实验器材进入学校后,实验室根据仪器公司的送货单,逐一对仪器进行校队,然后对购进的器材进行归类和上架、清理工作。

在本期的工作中,我们严格上下班制度,做到准时或提前上班,据实验室的条件,尽最大的努力为生物学教学做到自己的服务!在本期中可能在工作中有不足之处,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五

第七十条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六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七

电气实验室是电气工程学生进行实践和实验的重要场所。在这个实验室中,学生们可以亲自动手操作电子器件、学习电流电压的变化规律,感受电能的神奇与实用。然而,正因为电气实验室涉及高电压、高电流等危险因素,所以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在我的学习和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电气实验室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至关重要。下文将从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安全设施的合理使用、实验操作的小心谨慎、设备维护的重要性和紧急事故的处理等五个方面,总结我在电气实验室中的安全心得体会。

首先,规章制度在电气实验室中的应用至关重要。学生应该熟悉并且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如佩戴好实验服、戴上安全帽和手套等。此外,学生们要注意签订安全课程,了解实验操作的注意事项和安全预防措施。总之,规章制度的执行不仅可以保证实验室的安全环境,也可以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其次,合理使用安全设施是保障电气实验室安全的重要因素。电气实验室通常配备了灭火器、急救箱等设施,而且一个好的实验室应该有合理的防护装置和设施,如漏电保护器、安全开关等。学生们在进行实验之前,应该对实验设备和设施的使用情况有所了解,并且熟悉应急处理方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处理突发事故,保证身体的安全。

第三,实验操作时要小心谨慎。在电气实验室中,容易发生电击、烧伤等意外情况。因此,在实验操作时,我们要格外小心。首先,要仔细查看电路板上的线路图,避免出现接错或者错漏接的情况。其次,在进行实验之前,要仔细检查实验设备和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安全可靠。实验过程中,要细心观察实验现象,注意防护设备的使用,并在有电流的情况下避免用手直接触摸导体。

第四,设备维护是保证电气实验室安全的重要环节。电气设备通常需要定期维护保养,这样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且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在实验中,我们要仔细保养设备,定期清理和检查电路,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此外,对于长时间不用的设备,我们要进行合理的封存和保养,避免长时间不用造成的故障或者安全隐患。

最后,我们要知道,即使做了最周全的安全措施,仍然无法完全预防紧急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要学会如何应对紧急事故,并且时刻保持冷静。在实验室中,如果发生突发事故,我们首先要迅速切断电源,确保自身的安全。接着,要迅速向周围的人员报告,善用实验室的安全设备和急救箱等进行应急处理。在处理紧急事故时,我们要冷静从容,做出正确的决策,并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总结来说,电气实验室的安全心得体会可以归纳为了五个要点:遵守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安全设施、小心谨慎进行实验操作、定期维护设备和设施以及掌握紧急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只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我们才能够安全地进行实验,保证每个学生的安全和实验室设备的正常运行。实践中培养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习惯对于我们未来的工程实践和职业生涯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安全至上,享受实验带来的乐趣的同时,也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安全。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八

实验室设立以来克服重重困难,通过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摸索出一套系统、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投入运行以来,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20xx年一年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职责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在实验室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整改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职责制,强化监督检查。将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搞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这项工作只能加强,决不能丝毫放松,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实验室始终把这一点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每年都对实验室负责人及管理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实行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首尾责任制。对于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我们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实验室每月1号定为实验室安全生产检查日。对检查的要求:一是检查从严,有问题不迁就。安检工作风雨无阻,检查对每一处都不放过,严格要求、认真对待,查台帐、看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按期检测情况、察管理规范落实到位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严格整改,绝不姑息迁就。二是突出重点、确保针对性。每次检查时都根据实验室仪器运行特点、气候变化和不同时期对安全工作不同的要求,列出检查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事故易发点、隐患易发点进行重点检查。安检不仅要查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安全检查查出的大小隐患,我们都认真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此外我们还进行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同学宣传安全消防知识,提高其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我们主要是对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对实验室电源进行检查;二是对材料堆放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对各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五是对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检查,是否安全有效;六是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安全意识是否深入人心;七是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做到查防并举,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我们还针对重点部位、大型节假日,制定了值班制度,做到有备无患。并每年请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举行消防演练,提高广大教职工及学生的防范意识,增强救护能力,对刚入学的新生进行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20xx年,实验室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入手,建立了安全技术措施,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等,努力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全年实验室共组织安全自查活动12次,查出安全隐患2起,都得到了及时整改,整改率达到100%,对每个安全隐患实验室都非常重视,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直到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6月是全国安全教育月,为了使更多人了解和掌握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实验室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倡导安全发展观,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为主题,把安全教育月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每条都是金科玉律,要牢记它,遵从它,敬畏它,任何逾越都可能付出血的代价。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为了取得所谓的“高效益”而漠视安全生产,管理松懈,麻痹大意所造成的。因此,认真贯彻实施实验室安全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重道远。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脚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依法强化监察,让“安全第一”的观念深深植根于每个教职工的心中,使每个人都清楚法律赋予自己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都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有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保障安全生产。只有这样,才能人人事事保安全。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九

2。根据卫生局相关文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安全隐患日报表。

星期一集中学习实验室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

安排专人每天下班时检查实验室的水、电、气、窗户等有无异常,易挥发液体是否泄露。

1。完善有关安全方面的制度,针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款进行修改。

2。继续加强实验室安全方面的知识学习,并定期考核。

3。实验室定期开展四防(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安全学习,确保实验室安全。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十

根据公司“关于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文件精神要求,由xx经理牵头的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积极相应公司号召,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全方位、多角度的排查公司安全用电隐患,并通过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了安全用电检查治理工作落到了实处,取得良好的效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在工作开展初期,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时效性,能够把隐患排查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位员工,同时结合排查范围广,点比较分散,不能够全面、系统、彻底的排查安全用电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专项治理小组制定了应对的措施,采取了由小组长牵头组织小组成员系统排查,相关职能部门同步深入检查的方式,从设备用电、维修用电、办公用电入手,查找各自部门的.安全用电隐患,并对过去查出但还没有整改的隐患再次进行疏理,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给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最后由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对所有查处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汇总,并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本着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经统计,在本次安隐患排查治理中共发现各类安全用电隐患x起,其中x项已经得到有效的落实整改。

气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预计年内在安全用电管理方面,不会有电气火灾等重大电气安全事故发生,为公司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用电环境。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十一

实验室设立以来克服重重困难,通过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摸索出一套系统、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投入运行以来,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20xx年一年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职责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在实验室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整改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职责制,强化监督检查。将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搞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这项工作只能加强,决不能丝毫放松,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实验室始终把这一点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每年都对实验室负责人及管理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实行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首尾责任制。对于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我们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实验室每月1号定为实验室安全生产检查日。对检查的要求:一是检查从严,有问题不迁就。安检工作风雨无阻,检查对每一处都不放过,严格要求、认真对待,查台帐、看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按期检测情况、察管理规范落实到位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严格整改,绝不姑息迁就。二是突出重点、确保针对性。每次检查时都根据实验室仪器运行特点、气候变化和不同时期对安全工作不同的要求,列出检查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事故易发点、隐患易发点进行重点检查。安检不仅要查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安全检查查出的大小隐患,我们都认真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此外我们还进行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同学宣传安全消防知识,提高其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我们主要是对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对实验室电源进行检查;二是对材料堆放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对各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五是对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检查,是否安全有效;六是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安全意识是否深入人心;七是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做到查防并举,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我们还针对重点部位、大型节假日,制定了值班制度,做到有备无患。并每年请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举行消防演练,提高广大教职工及学生的防范意识,增强救护能力,对刚入学的新生进行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20xx年,实验室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入手,建立了安全技术措施,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等,努力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全年实验室共组织安全自查活动12次,查出安全隐患2起,都得到了及时整改,整改率达到100%,对每个安全隐患实验室都非常重视,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直到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6月是全国安全教育月,为了使更多人了解和掌握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实验室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倡导安全发展观,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为主题,把安全教育月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每条都是金科玉律,要牢记它,遵从它,敬畏它,任何逾越都可能付出血的代价。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为了取得所谓的“高效益”而漠视安全生产,管理松懈,麻痹大意所造成的。因此,认真贯彻实施实验室安全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重道远。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脚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依法强化监察,让“安全第一”的观念深深植根于每个教职工的心中,使每个人都清楚法律赋予自己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都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有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保障安全生产。只有这样,才能人人事事保安全。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十二

电气实验室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场所,严格的安全措施是确保工作人员安全的重要保障。在电气实验室工作多年的经验中,我深刻体会到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性。本文将通过五个方面: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安全设备的正常使用、实验操作的注意事项、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安全交流和学习的重要性,全面总结我在电气实验室中的安全心得体会。

首先,安全意识的培养是保证实验室安全的基础。在进入实验室之前,员工应该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我们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意识到安全是一项永恒的任务,不能掉以轻心。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注意不拿取实验室不允许带入的物品,如手机和食品等;严禁随意更改实验设备的接线或调整实验参数,遵守规定的实验流程和操作步骤。只有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警惕,才能够预防和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其次,合理使用安全设备是确保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手段。实验室中配备了各种安全设备,如防爆柜、通风设备、安全开关等。在使用这些设备时,我们不能将其当作摆设,而要在必要的时候正确使用。例如,当需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将其储存于防爆柜中;当实验中产生有毒气体时,应及时打开通风设备以保证空气流通。同时,实验人员还要熟悉使用安全开关的方法,及时切断实验室的电源,以防止意外触电事故的发生。只有合理使用这些安全设备,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实验操作时需要格外注意,遵循一系列的注意事项才能确保实验的安全顺利进行。首先,应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轻易更改实验参数。同时,要注意实验器材是否损坏或老化,如有问题要及时更换。对于操作中涉及的高电压设备,要戴好绝缘手套,并确保设备与自己身体的良好绝缘。此外,尽量避免在拖鞋、潮湿地面或者湿手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在需要爬梯子进行实验操作时,一定要注意稳固和平衡。

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也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中不可忽视的环节。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安全设备来预防事故,而要从操作过程中找出潜在的危险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例如,在实验室中操作高压设备时,一定要注意除电导体的可靠接地外,还要避免漏电和接触电弧的可能。同时,我们要熟悉应急处理的方法,如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用灭火器或毯子扑灭火源,同时报警、疏散人员等。只有预防事故和科学应对突发情况,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最后,安全交流和学习是提高实验室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安全活动,如定期进行演习、安全会议、分享安全经验等。在与同事进行交流时,可以了解到其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经验,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水平。此外,我们还应利用各种安全学习资源,如安全教育培训课程、安全书籍、网络资源等,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在电气实验室工作中,安全意识的培养、合理使用安全设备、注意实验操作事项、事故预防与应急措施以及安全交流与学习,这些都是保证实验室安全的关键。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学习,我们能够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和同事在电气实验室中的安全。只有将安全放在首位,才能够更好地为电气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做出贡献。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十三

电气实验室作为一个独特的工作环境,与高电压、大电流、高温等特殊条件紧密相连。为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作,有必要总结自己在实验室工作中的心得和体会,以便提高安全意识和工作效率。

首先,了解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是保障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我刚进入电气实验室工作的时候,我仔细阅读了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参与了安全培训课程。这些规章制度和培训的内容包括了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紧急情况下的自救措施等。通过了解这些内容,我对电气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有了清晰的认识,提高了对实验室安全的重视程度。

其次,使用仪器设备时要注意安全操作。在操作过程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高压电源、大电流等危险因素。所以,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对于我们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在使用过程中,我们要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不能随意更改或随意操作。对于一些特殊的设备,我们要经过专门培训后方可使用。此外,在操作过程中要保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作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再次,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是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的基本要求。在进入实验室之前,我们必须佩戴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这些防护装备能够有效地降低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危险对我们身体的伤害。特别是在操作高压设备时,防护手套能够有效地防止电流对手的危害。因此,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是保障我们安全的重要措施,我们应该始终做到佩戴不落。

此外,要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实验室中的安全事故大多数都是因为工作人员对安全知识了解不足而引起的。为了提高自己对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我经常阅读相关的安全知识资料,并参加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培训和讲座。我相信只有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才能够更好地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

最后,要建立安全文化,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安全文化是实验室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安全意识和个人行为习惯。在实验室工作中,我们要相互关心、相互提醒,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在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对于安全事故要进行事故的认真分析和总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只有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实验室的安全环境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在电气实验室工作中,安全是第一位的原则。通过了解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流程和使用仪器设备时要注意安全操作、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加强对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以及建立良好的安全文化,我们能够最大程度地提高实验室的安全性,确保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作。只有时刻保持警惕,将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才能够做到科学安全、高效工作。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十四

按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和河北省卫生系统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特别是7月8日全国和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为更好的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种制度和规定,经站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了以窦桂荣同志为主任的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副主任三名:朱凤超、陈彦青、尹和平,委员六名:葛俊国、王冲、王晓松、郭立新、郑立、霍建国。制定了实验室生物安全各种管理制度和保卫制度。

制定了实验室管理制度、微生物实验室工作制度、无菌室操作制度、微生物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实验室意外污染事故的处理制度、菌毒种保存管理制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剧毒药品管理制度和废弃物处理制度等各种生物安全相关制度。

7月26日生物安全委员会对本单位和辖区站进行了一次自查和检查。自查和检查后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有效的整改意见和措施(自查表和检查内容表附后)。通过自查,找出了存在的问题,使我们的生物安全工作得到了逐步的改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卫生检验人员对生物安全认识的转变,按照站领导的要求,5月13日-16日举办了以生物安全管理、食物中毒处理为主要内容的,由各县站检验人员参加的学习班,窦站长就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生物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学习,提高了全市检验人员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意识,转变了观念,为做好生物安全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8月份,我们计划就生物安全问题举行一次有各市县区检验科长参加的专题讨论会,已做了计划,领导已批准待办。

制菌毒株和剧毒化学品保存管理制,并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做好保存保管工作,做好登记,设有专用保存设施,双人双锁保管,并制定了严密的批准、使用程序,做好登记记录。

为防止实验污染事故发生,做到有备无患,我们对实验室污染及废弃物的处理制定了操作细则,并严格按操作细则规范操作,以防止因废弃物处理不当发生染污事故。一旦发生,严格按处理规定去做。

一、菌株保存制度不完善。

二、虽然领导做了很大努力和倾斜力度,因经济基础问题,空发公共卫生事件采样器材和讲信用断试剂只能基本做到,希望上级领导多多反映,争取政策上的支持。

三、生物安全措施制定应进一步完善。

衡水市卫生防疫站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十五

在本年度的安全月活动期间,电气甲二维修组全体成员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以实际行动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去,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对班组在安全月中的工作做出深刻的总结。

1、彻底排查现场遗留隐患,对存在一定问题的设备进行了大小修,共完成检修项目10项,例如焊接3#压缩天然气b机转盘裂纹,对醋酸西围墙配电箱引出线裸露部分进行了绝缘处理,更换3#转化泵房冷凝液a机前后轴承,更换4#转化泵房中压锅炉给水泵a机前后轴承,更换4#co2回收泵房循环水回流泵b机前后轴承。同时做好重点设备的状态检测,对高温的4#引风机、3#转化泵房中压锅炉给水泵a机和冷凝液a机进行加装风机,进行强制通风冷却。

2、在防雷接地安全排查方面,我班组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所有设备的接地线进行彻底检查,对20台无接地线的设备加装接地线,对不符合要求的12台设备,将原来的单股硬线换为多股软铜线,保证所有设备符合安全接地要求。

3、在7月初,应车间安排,对辖区内的各配电室、变压器室以及地沟进行防雨检查,发现4#、5#循环水配电室房顶渗雨,醋酸变配电室房顶轻微渗雨,醋酸变2个变压器室均有漏渗雨现象。

4、还有部分的隐患未能解决,如3#、4#转化泵房设备高温及过负荷运行情况,3#、4#co2泵房、3#合成循环泵房环境温度过高,以及4#压缩电机观察窗脚下地板开口大,容易造成坠落事故的问题已同甲二车间联系,但未能得到解决。

1、为配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我班组制定了详细的安全月活动计划。

2、以“历年安全月主题和安全是什么?”为主题创办了安全学习白板报和张贴了安全月宣传横幅。

3、积极学习安全培训内容和安全技能知识,班组在6月13日集中组织学习观看了一次电气事故案例视频,通过视频学习,加深了电气设备事故危险性的认识,深刻理会如何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发现事故隐患以及快速正确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加强对员工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加强学习,切实提高职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班组将安全培训的任务交给每一个成员,形成了每人每周一案例的分析学习活动,促使每一个成员都切身参与到安全月的氛围中,对于安全学习责任心的加强,对于加深学习理会的效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加强票证管理,严格按照检修工作票、临时用电证、动火证以及高出作业证的规定进行办票及管理,认真落实好每项工作的负责人、监护人以及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任意一项内容都要予以纠正。安全月期间共办理检修工作票10张、临时用电票10张、动火作业证2张、高处作业证1张。

2、加强安全工器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认真检查各类的安全工器具,核对班组配置的安全用具保证数量和合格率,我本组辖区共有灭火器6具、安全帽10个、绝缘手套和绝缘鞋各9双、低压验电器9只、安全带1副、电杆脚蹬1副。确保工器具的合格和使用安全可靠,严禁不合格的工器具使用,教育班组员工正确使用、维护好各类安全用具,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并及时送出做试验。

1、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知识竞赛。

2、使用车间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用购买绿豆、小米、白糖、藿香正气水等防暑用品。总之,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在班组安全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班组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努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达到全年无事故的目的,使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十六

电气安全检查实验是电气工程学习中重要的一环,旨在培养学生对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操作规范的认知和掌握能力。在这个实验中,我们需要学习和掌握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以及遇到问题时的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实践操作,我们可以加深对电气安全的理解,提高对电气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的能力。

第二段:实验过程和重要发现(约300字)。

在电气安全检查实验中,我首先了解到了正确的使用电气设备的方法和基本的操作规范。通过实验操作,我学会了正确使用插头和插座,了解了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的使用方法。在实验过程中,我还发现了许多潜在的电气安全问题,例如插座没有及时更换,电线过长没有妥善收纳,电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声音等。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电气事故的发生,因此重视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非常重要。

第三段:对实验流程的评价和建议(约300字)。

整个实验流程设计得非常合理和实用,让我们能够理解和掌握电气设备安全的标准和方法。我建议在实验中增加更多的真实场景,例如在办公室或家庭环境中使用电器设备时的安全检查。这种场景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了解和识别潜在的电气安全隐患,并学会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另外,我也建议在实验中加入一些案例分析,引导学生学会分析电气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方法。

第四段:对实验结果的总结和启示(约200字)。

通过这次电气安全检查实验,我深刻认识到电气安全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的重要性。合理使用和维护电气设备,是保障生活、工作安全的基本要求。只有提高对电气安全的认识和掌握,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电气安全的知识和经验,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水平。

第五段:个人体会和感悟(约200字)。

通过这次电气安全检查实验,我深刻感受到了学习和掌握电气安全知识的重要性。电气安全不仅是对电气设备的正确使用,还包括对潜在隐患的识别和处理能力。只有不断加强对电气安全的学习和实践,才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舒适。有了这次实验的经历,我将更加重视电气安全,并将积极传播和宣扬电气安全的知识,帮助更多的人加强对电气安全的认识和警惕。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创建更安全的电气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汇总17篇)篇十七

从近期集团公司内部以及仪控部发生的几起安全事故教训中,显而易见人在安全生产中是决定性因素,而班组更是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实体,是培养新型人才的摇篮,也是工人的第二家庭。我作为这个电测仪表班一班之长,首先要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能力,加强主人翁的责任感,严于律己,勤奋学习,坚持原则,讲究工作方式;其次要认真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组安全活动;第三要坚持三个必须,即必须在坚持上做文章,必须天天坚持从零开始的意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鉴于本班仪表校验的性质,作业范畴不仅仅局限于生产现场,标准室也是我们的另一个作业现场。仪表校验工作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其中涉及到标准室装置的维护工作以及仪表校验过程中频繁升降的大电流、高电压,为此我们每一台标准装置都设置了专门的维护人员,并拟定了装置操作卡,使用前后都要进行规范填写。针对每一季度的#1机-#4机关口表在线校验的作业风险性高的特点,我和班组技术员编制了“在线校验操作步骤”和“在线校验操作卡”,从操作人员到监护人员,从风险预控到技术措施,都在不断趋于完善,力求将班组作业的风险性降到最低。

在班组管理方面,存在老员工凭经验,想当然,新员工过于强调自我,粗枝大叶的工作作风。从日常频发的缺陷管理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现场设备,尤其#1机组存在设备老化现象严重,以及部分图纸与现场不符或缺失的现象,这都会给现场作业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因此通过学习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来加强员工思想认识,及时做好总结分析之外,还必须重视安全活动,并以此为平台,通过“提问”和“反问”的形式,在充分了解员工对设备的掌握状况和对安全方面认识的前提下,更可以及时把握员工的思想方向和工作需求,从而更可以达到促进学习巩固的作用。

总的来说,这半年来,我还赴外部市场参加了大亚湾和阜阳华润电厂的检修,感触很深,安全工作落实的是否到位,事实上是制度的“硬管理”和人性化的“软管理”结合是否和谐所决定的。在大亚湾处处树立着安全警示语,提醒着大家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断创新的现场作业预控措施,例如“一分钟自检”等方法,使得安全作业更得心应手。现场作业更像是流水线,一项工作的开展有着无数双眼睛在注视着你,监督着你,高标准严要求自然成为你的使命感。相反在阜阳电厂,业主管理的松懈,对于我们作业人员来说,必须加强相互监督和自我监督,树立人人都是一道安全屏障的思想。因此安全生产在加强严格制度约束的同时,也需要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转变,这样班组的安全生产才会长治久安,部门安全生产才会取得显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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