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

时间:2023-10-31 作者:飞雪

优秀范文是对前人的学习和实践进行总结和回顾的产物,它承载着丰富的智慧和经验。以下范文选自各领域的优秀作品,汇集了多个作者的心得和经验。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一

每年的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为了更好的利用和开展"12。4"以宪法这为核心的宣传教育活动,掀起新的校园学法高潮,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推进法治学校建设的进程。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今年《"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方案》,进一步推动学校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_按照"六五"普法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开展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为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二、活动主题:

20__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三、活动内容:

1、利用校园网、校内宣传屏幕、宣传栏等媒体进行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11月15日―12月15日,悬挂"弘扬宪法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等法制宣传横幅标语,营造法制宣传的氛围。

2、各班组织学生开展"法在身边"的主题班会。

3、利用期中总结邀请同中法制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讲座。

4、利用教职工政治学习的时间,组织全体教职工深入学习《宪法》、《新安全生产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合同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提高依法治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

5、利用升旗时间,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升旗仪式活动。12月1日周一完成。

6、12月4日大课间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学生课间宣誓活动。

在"124"国家宪法日活动结束后,学校将国家宪法日活动情况和20__年"124"国家宪法日活动情况统计表及时上报德育处。因此,请各班对照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有关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附宣誓词:

我们是新时代的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肩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面对庄严的国旗宣誓:

我决心忠于宪法和法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坚守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做一名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宣誓人: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二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典,经过几十年的沉淀和孕育,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伴随着人民大会堂热烈的掌声,民法典的颁布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为社会生活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日常遵循,这是中华优秀文化的延续、是历史时代的召唤,也是人民至上的体现。

盛世法典的背后是中国人民平凡的付出和辛酸的汗水。六十多年来,一代又一代的法典编纂者挑灯夜战翻阅历史的资料,用脚印走遍中国山川大地,记录中国人从出生到终老的点点滴滴。一部民法典,就是一本中国“社会生活发展百科全书”,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映照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光辉之路,也伴随着筚路蓝缕奋斗的艰辛。用人民法典之绝唱,奏响人民至上之音。法之利器于德载之,赓续中华优秀文化、传承红色文化基因,“人民法典”气定山河,“公平之音”响彻神州。

索中前进,在为人民服务中践行“实践,理论,实践”,以人民的名义在实践转换中不断完善法规体系,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为了人民群众利益而解决问题,构建公平正义的生产生活环境,让“人民至上”的春风化雨遍及大地润化人心。

“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奏响时代主旋律。一代代的共和国的建设者们,在磨难中奋进,从奋斗中崛起,他们勇做时代的“弄潮儿”,与时俱进把中国精神的内涵诠释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则引领爱国主义新风尚。“细微之处见真知”,民法典1__条款,__余字,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次深刻阐释,小到生活中的“鸡毛蒜皮”,大到产权物权归属,人民的生活与之息息相关。致知于行把人民的小事做好,求实苦干把为了群众的好事办好。在日新月异的竞争中,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和革新中,我们不断前进,在一点一滴中积累斗争经验,在一言一行中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让“人民法典”在时代的浪潮中乘风破浪,让“公平之音”响彻云霄,让中华民族复兴伟业乘势而上。

新时代“民法典”必将开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纪元,“人民法典”气定山河,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让每一个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中国人深感安全和幸福。“公平之音”响彻神州,人民至上的中国精神必将激励新时代的中国人继续团结奋进。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三

20xx年3月11日,第x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前段时间,市委组织部举办深州发展讲坛第三期,邀请省委党校杨福忠教授进行了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宪法》专题辅导讲座。为加深基层党员干部对《宪法》的学习理解和实践运用能力,按照市委统一安排,今天,我们组织部部机关共同学习《宪法》的有关知识,作为党的组工干部,我们注重深刻理解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自觉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积极弘扬宪法精神。

一、修改宪法,为民族复兴提供强力宪法保障。

宪法修正案,具有强大功能作用,其重大意义在于: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巩固共同思想基础。宪法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大实践,是对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的必然要求。适时准确把握时代发展脉搏,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各方智慧,切实体现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充分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把党的xx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必将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对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在新时代发挥“治国安邦总章程”的根本性作用,对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整个修改宪法过程,始终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反映人民的需求和愿望,严格遵循宪法修改的法定程序,是一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生动实践,也是一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创新,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信念。党领导人民制定、执行宪法,捍卫宪法尊严,宪法也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宪法修正案,法定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必将进一步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各方面,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了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促进全面依法治国迈出坚实步伐。从我国法治的发展进程来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贯穿始终的一条指导方针,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发挥出来,让宪法为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

三、学习宪法,弘扬宪法,遵守宪法,尊崇宪法。

习总书记强调,“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修改宪法,正是为了更好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作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活动中的伟力作用,需要我们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行动起来,自觉学习宪法、遵守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要把实施宪法摆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以宪法修改为契机,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群众真诚的信仰。宪法只有深入人心,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因而,必须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习近平主席就职时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是的激励和教育,必将极大增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发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极大鼓舞社会公众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我们军休党员,首先要带头学习宪法、尊崇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学习,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做学法守法尊法护法的模范。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才能推动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全党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必将凝聚起奋进新时代、筑梦新征程的磅礴力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四

12月4日,我们迎来了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对国家机关实行宪法监督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首先,我国没有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其次,我国也没有程序法对宪法监督的施行作出规定。我认为针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要明确树立保障宪法权利的理念,首先应该做到对于宪法权利实施的立法权限上。对于限制宪法中规定的权利自由的规范更要采取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对于宪法权利,不能随意允许行政机关制定规则来进行限制,也不允许立法授权给行政机关对其加以限制。对于没有法律规定,而是由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对宪法权利进行限制的文件应该尽快废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进行立法研究。而制约国家权力,我认为应该尽快制定程序性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活动加以控制。法律程序是一种对国家权力的过程控制,通过对立法过程和裁量过程的程序化,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积极约束。通过程序实现的法治,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限制权力行使的恣意性,保障国家权力行使符合宪法的规定。所以,在立法中需要增加国家权力的程序规范,严格国家权力对公民自由权干预的程序规范,赋予公民对国家权力的抗辩程序,明确国家权力对公民社会权积极作为的程序规范,通过程序机制实现国家权力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五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六

20__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前段时间,市委组织部举办深州发展讲坛第三期,邀请省委党校杨福忠教授进行了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宪法》专题辅导讲座。为加深基层党员干部对《宪法》的学习理解和实践运用能力,按照市委统一安排,今天,我们组织部部机关共同学习《宪法》的有关知识,作为党的组工干部,我们注重深刻理解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自觉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积极弘扬宪法精神。

一、修改宪法,为民族复兴提供强力宪法保障。

宪法修正案,具有强大功能作用,其重大意义在于: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巩固共同思想基础。宪法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大实践,是对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的必然要求。适时准确把握时代发展脉搏,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各方智慧,切实体现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充分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必将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对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在新时代发挥“治国安邦总章程”的根本性作用,对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整个修改宪法过程,始终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反映人民的需求和愿望,严格遵循宪法修改的法定程序,是一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生动实践,也是一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创新,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信念。党领导人民制定、执行宪法,捍卫宪法尊严,宪法也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宪法修正案,法定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必将进一步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各方面,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了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促进全面依法治国迈出坚实步伐。从我国法治的发展进程来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贯穿始终的一条指导方针,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发挥出来,让宪法为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

三、学习宪法,弘扬宪法,遵守宪法,尊崇宪法。

习总书记强调,“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修改宪法,正是为了更好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作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活动中的伟力作用,需要我们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行动起来,自觉学习宪法、遵守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要把实施宪法摆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以宪法修改为契机,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群众真诚的信仰。宪法只有深入人心,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因而,必须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习近平主席就职时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是的激励和教育,必将极大增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发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极大鼓舞社会公众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我们军休党员,首先要带头学习宪法、尊崇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学习,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做学法守法尊法护法的模范。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才能推动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https:///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全党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必将凝聚起奋进新时代、筑梦新征程的磅礴力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宪法有关条文,不熟悉有关条文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宪法,并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因此,掌握宪法基绿色作文网本知识,学好各项法律条文,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宪法与我们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八

古罗马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过: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宪法是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无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明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守宪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九

第三十四条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条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五十一条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九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

第十四条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九条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第三章船员职责。

第二十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第二十一条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七)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二十三条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二十四条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四)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

(六)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为保障船舶上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在船舶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五条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二十八条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第三十条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船舶灭失的;。

(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第三十二条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二)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三)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第三十四条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五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第三十六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十七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第三十九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九条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第五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第五十九条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申请参加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第七十条引航员的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十一条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船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取得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十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同一般法律相比,有以下3个特点:第一,从地位看,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从法律体系内部来说,宪法是母亲,一般法律是子女,正如人们通常说的,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二,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宪法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第三,从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们首先要尊崇和执行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宪法,是我党和国家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时代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要不断确保宪法,在新时代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将新时期形成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写进宪法,具有重大的显示意义和历史意义。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十二

近日,在友谊桥林场党支部的号召下,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学习,使我深刻感觉到作为一名职工的的责任与义务,时刻以民为先,以勤为乐,以廉某某,放下脾气,展现一个国家干部的人格魅力。下面我就学习谈谈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根本规范。

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宪法。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理前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法制保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对宪法精神的恪守,是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写照。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进行了4次修改。每一次宪法修改都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法按程序进行,使我国宪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当合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之一法治建设。

历史证明,凡是宪法修改和实施得好的时候,法治就能发展进步,党和国家就能在法治轨道上不断进步。反之,人民利益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恰逢其时,将有效契合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为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打好基础,筑牢新时代治国安邦的“定海神针”。宪法只有不断适合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提升法制思维,推进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不仅是对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的概括,同时也对宪法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作为基层职工,我们要提高宪法意识,维护宪法。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作为行林场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十三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下:

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十一、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十五、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二十一、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节录有关条款)。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竟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十五

我们党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宪法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在我党领导下,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史上称作“五四宪法”。这部宪法为我国由新民主主义时期过渡到社会主义时期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重要推动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就是我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深刻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法制保障。

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到现在,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第一次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次是在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三次是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四次是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五次是在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在新中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崇高地位的。它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它进一步筑牢了新时代长治久安的法治根基。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华民族之所以能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根本就在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总书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领航者;是全党拥护、人民爱戴、当之无愧的党的核心,军队统帅,人民领袖。宪法修正案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通过学习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我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信心;使我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信心;使我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信心;使我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充满信心。

今后我要进一步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对一切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行为和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做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八条、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九条、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第十条、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

第十二条、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十七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优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范文(18篇)篇十八

1、组织开展《宪法》系统学习。充分利用杭州市宪法宣讲团和“九三学社普法讲师团”等专家师资资源,结合“七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学法安排,以党组(班子)中心理论组学习、专题报告会、讲座培训、座谈交流等形式,组织开展《宪法》系统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更好地掌握精神实质,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2、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全市审计机关以局为单位统一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本》,组织中层以上审计干部或全体审计干部开展向宪法宣誓活动,以表达对宪法的忠诚和对审计职业操守的敬畏。

3、组织参观“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以局或者党支部为单位,利用党员固定活动日,组织参观杭州市“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余杭区崇贤卧龙浜宪法主题公园,进一步加深对宪法精神、地位、特征、作用等方面的理解。

4、组织开展宪法知识竞答。以微信或纸质形式组织全市审计干部开展宪法知识竞答,提高审计干部参与的积极性。

5、积极开展“12.4”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等活动。全市审计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普法办的统一部署,以迎接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为主题,积极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主题系列活动。同时,结合年度审计项目实施、“百千万”蹲点调研、内部审计培训宣传等日常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送法上门,宪法宣传进镇村、进社区活动。

相关范文推荐

    实用少年读书心得体会版(模板17篇)

    通过对过去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我更加清楚地知道了自己的目标和方向。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其中的观点和见解都很独到,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最热小小银行家的心得体会(汇总20篇)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提高自我认知和进步的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发展。请大家阅读下面的心得体会范文,或许会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示和帮助。作为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重

    优秀兽药的心得体会(案例14篇)

    心得体会是通过自己亲身经历,对某种事物或经历感悟和思考的文字表达。它可以让人更好地反思和总结自己的所思所感,从而获得更多的经验和智慧。我觉得写一篇心得体会真的是

    优秀燃气安全常识心得体会(模板13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某一经验或事件的内心感受和心路历程的表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借鉴和参考。进入天然气公司参加新员工的入职培训有一个多星期

    最热合同交期条款(案例23篇)

    合同协议的编写需要充分考虑各项条款,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合同协议样本,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

    最新社会实践成果展示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6篇)

    社会实践可以拓宽学生的视野,激发他们的创新思维和创业精神。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社会实践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可以从中获取灵感和启示。通过这些范文,我们可以看

    精选金融投资合同协议书范文(14篇)

    这些精选范文来源于多位优秀学生的作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参考价值。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写好自己的总结。乙方:___________双

    实用研学旅行培训心得体会范文(20篇)

    通过写培训心得体会,可以更好地总结和梳理培训中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想要写一篇令人印象深刻的培训心得体会吗?不妨看看以下范文,了解一些写作技巧和

    专业绿色校园实践心得(模板16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和所学的事物的深入思考和感悟,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实现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人在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时的不同

    专业交警大队培训心得体会(汇总18篇)

    通过撰写培训心得体会,可以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记忆,提升学习效果。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培训心得样本,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