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

时间:2023-11-07 作者:雁落霞

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下面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一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正常工作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的合理加班进行基础审批和原始统计;同时承担控制本部门加班时间总量的责任。

2、人事总务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范文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人事总务部负责按照《加班申请表》核实加班时间及按规定标准计发加班工资。

本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努力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从严控制。

2、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3、总量控制原则。对各部门加班时间参照生产完成量的历史数据进行总额控制。

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工作,包括遇紧急事件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到工作现场进行处理的情况。

2、双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周六、日工作。

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

下列情况及人员不予计算加班

1、参加公共娱乐、社会活动及招待用餐的;

2、事业部长、职能部门部长以上的人员的不予计算加班;

3、出差、培训学习、参加会议延长时间的;

4、部室人员(包括司机等)工作日延长时间不算加班;双休日加班的超过8小时按一个加班计算,不足8小时的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

5、弥补计件、考核定额未完成工作量的工作时间;

8、公司日常安排值班的人员;

9、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

10、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或销售员工按业绩提成的;

11、其它事件经副总以上人员界定不给予加班的。

1、员工加班前须填报《加班申请表》(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部门长批准,主管副总审核。原则上各部门申请的加班申请单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

2、遇紧急情况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实施加班,但在加班后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

3、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事总务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时不予计算加班时间。

1、员工工作所产生的加班时间,所在部门应优先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以不影响生产工作为前提安排。

2、员工超期假日可累计计算,优先用于与加班相抵。

3、加班工资与月工资一并发放。

1、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

2、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对部门长罚款200元,申请加班的责任人2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绩效、工资降级等处分。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除不予加班外补偿,对部门长罚款200元,申请加班的责任人2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绩效、工资降级等处分。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对部门长罚款200元,申请加班的责任人2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绩效、工资降级等处分。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参照生产定额和岗位定员,发现工作效率低下,严重超工时用工的除按绩效考核细则考核外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事业部长一次罚款200元。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主要责任人予以绩效惩戒,行政通报批评。

1、本制度由人事总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二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非提成人员及非提成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加班的含义及原则

(一) 含义: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二) 原则:

1.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时限,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单位计算,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4. 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5. 加班部门如需其它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加班申请及记录

1. 工作日加班:

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2. 双休日加班:

员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如实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3. 节假日加班: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4. 公司统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写《加班申请单》,由行政部统一汇总。

2015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两项劳动法律法规相继实施,由于加班工资支付及考勤管理不规范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的比例日趋增长,为更好的规范集团各职能管理部、子公司及相关单位加班考勤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加班管理规定

(一)加班是指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需要延长劳动时间完成额外的工作,包括节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及延时加班三种形式。

(二)工时计算方式:

1、标准工时制,员工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制,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3、不定时工作制,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对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通过,方可实行。

(三)安排加班的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公司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调休优先原则(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外)。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办法计算加班工资。

3、总量控制原则。集团公司根据各子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对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进行年度用工总额管控。

(四)加班的审批程序

关于规范加班、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

须附在当月考勤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存档。

2、子公司因经营情况需要安排加班的':由部门呈报加班申请报告(写明加班事由及具体人员安排和时间安排),填写《加班申请单》报所在公司总经理核准。

(五)加班工资的计发标准

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六)加班工资的计发要求及基数

1、法定节假日可以根据不同岗位工作特点及需要安排加班,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2、法定节假加班须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当地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他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按约定标准办理。

(七)加班补休及管理

1、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外,其余加班均按补休办理,不计发加班工资。

2、加点补休(延长工作日加班的)安排在一个月内补休,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安排在六个月内补休。

3、补休考勤时以审批后的《加班申请单》抵算出勤。

二、考勤管理规定

(一)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各单位自主选择考勤方式,并规定考勤表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经部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分管人事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方为有效考勤。

(二)考勤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留存考勤表。所有公假、事假、病假、年休假等需符合申请流程,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附单据证明。

(三)子公司应制订相应的人事规章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规定:未按规定

加班管理规定

流程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迟到、早退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对擅自不来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累计达到一定天数者就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相关补偿金(包括解聘)等具体标准。

三、本规定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三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职工作人员。业务人员,除到店客户外,加班不计算加班工资。

二、加班的含义及原则。

(一)含义:加班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部门负责人指定,必须额外工作的,(加班前)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于当天加班后(即确定准确的加班时长后,提交加班申请)称为加班。

(二)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9:00―17:30)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客户或部门负责人要求,工作周期内,确实不能完成工作的,可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加班申请。

2、如因本人原因(工作不熟练,工作时间内懈怠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因本人工作疏忽需返工等,不计入加班核算范围。

3、严格控制加班时长,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原则上,单名员工每天加班时间最多不超过4小时,每月累计最多不超过50小时,确有因工作需要超过时长规定的,需由部门负责人与行政部及财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经行政部及财务部批准后,方可计算超时部份加班工资)。

4、加班时间以1小时为单位计算,取整加班小时数,(如3.5小时:计3小时,2.8小时:计2小时)加班当月,可选择当月调休或计算加班工资两种方式。当月未调休的,自动按加班计算加班工资,隔月不予调休。每天早晨8:00前及下午18:00以后开始计算加班工资,晚间加班超过2小时的,给予25元的晚餐补贴。

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6天x8小时)x1.5倍。

周六至周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6天x8小时)x2倍。

说明:加班工资的核算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以上述计算公式为依据计算。

财务人员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按以上公式计算,计算加班时长时(加班小时数),因扣除调休时间,并核对员工上、下班打卡时间),员工申请加班时长与上、下班打卡时间冲突的,以上、下班打卡时间为准。

6、需要提交加班申请的员工,需在当天加班开始前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当天,在结束加班并确定实际加班时长(加班小时数)后,由员工自行提交加班申请。加班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7、调休是指:

1、因加班产生的加班时长(按加班小时数计算),加班当月不计算加班工资而选择调整休息时间的方式。

2、每周固定休息时间(以排班轮休表上的休息时间为准)作调整的休息时间。

如因以上第1种情况,需作调休的,按以下调休时间计算。如因以上第2种情况,需作调休的,不计入以下调休时间计算范围。

调休时间的计算:

调休最少以2小时开始计算,(调休时间一率取整计算,如实际调休1.5小时,按2小时计算)调休申请需至少提前1天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提交调休申请。调休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方可生效。

8、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安排。

9、加班部门如需其他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以下几种情况不列入加班核算范围:

1、因本职工作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培训或因公出差;

3、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4、其他非必要加班的情况。

四、统计。

行政部在每月末至次月初汇总考勤数据,并将考勤数据交由财务部。

财务部在每月末至次月初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

五、罚款。

1、未依本规定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列入加班计算范围,由此产生的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论处,并扣除指定加班时间三倍工资处罚。

3、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5分钟之内的,按30元每人次予以处罚,超过5分钟的,按每分钟10元予以处罚。

4、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予以处罚。

5、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1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连带处罚200元。

六、本规定经过公司讨论,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四

二0三月十七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发布了一个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的全文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可见,当时,并没有区分“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而是规定“工资折算”按“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进行操作。所以之前关于加班工资折算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导致理解的分歧。

但,二00八年一月三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社部发[]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将“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作了区分,规定:“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这种规定显然更为合理,因为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发放工资的。换句话说,法定节假日是视为工作来计算和发放工资的,如同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参加法定社会活动一样。反过来说,如果折算工资要剔除法定节假日的话,那是不是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参加法定社会活动也要剔除呢?如果都剔除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会带来操作的烦琐。

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工作并不是“另行支付”三倍工资,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显然,《劳动法》的规定并不是规定“另行支付”,而是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当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尤其要注意的是,《劳动法》这里的表述也不是所谓“加班工资”,而是“工资报酬”,也就是说是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全部工资报酬,并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除了应当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工资之外还须“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五

1、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六

2013年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发放管理制度不定时加班费如何计算,不定时加班费计算标准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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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七

为完善公司考勤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项考勤手续办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学大教育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v2.0》的补充规定,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专职员工。

三、内容。

1、工作日延时:因工作需要,正常下班时间过后需要继续工作的,一律不予计算加班。

2、休息日加班:因工作需要,休息日需要继续工作且工作超过8小时,计为休息日加班。

(二)加班审批。

1、全体员工加班需提前申请,经直接经理和隔级经理审批、hr负责人复核后方可执行。

2、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加班(或相关权限主管外出)者,应在加班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加班审批手续,逾期提交不予加班认定。

3、主管(正职和副职)加班审批:

1)总公司各部门主管的加班由直接经理及总裁进行审批、人力资源总监进行复核。

2)分公司部门主管加班由分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分公司人事经理进行复核。

3)校区部门主管的加班由校区总监和分公司(副)总经理审批、分公司人事经理复核。

(三)调休审批。

1、员工在已有加班的前提下方可申请调休,调休经直接经理和隔级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2、主管(正职和副职)调休审批:

1)总公司各部门主管的隔级经理为总公司总裁,调休由总裁进行审批。

2)分公司部门主管调休由分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3)校区部门主管的隔级经理为分公司(副)总经理,调休由分公司(副)总经理审批。

(四)年休假资格认定。

为简化员工工龄资料收集及认定程序,对员工工龄按年龄和学历分为几种认定方式:

1、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以员工本科毕业时间为工龄起始时间。

2、全日制学历为大专(含大专)以下的,以员工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时间为工龄起始时间。

3、全日制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为工作后继续进修的,以最早第一学历时间为准。

4、全日制学历为大专(含大专)以下的,如果其参加工作时不满20周岁的,不予工龄认定。自20周岁(含20周岁)以后,开始累计计算工龄。

5、员工学历证明及身份证明以员工提交给hr存档的资料为准。员工无任何学历证明和工作证明存档的,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

6、对于个别工作年限较长(20xx年以上),难以收集相关证明资料的员工,由hr负责人和总裁(分公司总经理)进行工龄认定。

7、按以上方式认定的工龄适用于员工医疗期核定。

(五)年休假申请条件。

1、员工入职一年后方可申请年休假。

2、员工两次年休假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小于12个月。

四、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八

节假日加班工资到底应该怎么计算呢?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网友提问:

过节加班工资怎么算?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节假日许多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正常上班工作,可节假日加班,自己应按什么标准取酬呢?加班工资应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京劳资发[1995]6号)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遵照执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划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讯管理,保证公司通信畅通,业务正常运行,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失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手机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各部门手机、手机卡发放、监督检查、维护、回收等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须设专职或兼职手机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手机管理工作。

第二节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四条凡公司正式职员均可申请手机与手机卡。

第五条公司销售系统的手机、手机号与各销售区域绑定,不随人员变更而更换号码;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定的非销售系统岗位号码与岗位绑定,不随人员变更而更换号码。

第六条凡已申请公司手机号码的人员进行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公司号码。

第七条公司手机、手机卡自领用之日起由个人保管,若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汇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并由本人负责相关费用。

第八条如发现本人公司手机、手机卡私自交于他人使用,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九条公司手机、手机卡自领用起使用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在手机发生故障(没电、被停机、手机丢失等)暂时不能使用时,可自行安排使用其他手机,并设置呼叫转接,同时通知公司。

第十条如个人原因造成无法接通且影响工作者,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十一条使用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人员,离职时需办理公司手机、手机卡交接手续,若出现损坏或欠费的由本人照价赔偿后方可办理离职。

第十二条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使用由公司统一支付话费,如超出话费补贴标准,超出部分的费用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公司手机、手机卡相互绑定,不可机卡分离使用,如违规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人力资源部下发罚单,每月进行统计提交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扣除话费补助。

第三节申请流程。

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部门如需申请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于每月25日前。

统一进行申请后报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十七条手机卡申请流程。

(说明:审批层级空缺时须向上一层级递交)。

第四节手机话费补贴。

第十八条话费补贴为每人200元/月。

第十九条各单位/部门所有公司手机的话费补贴由本单位/部门承担。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提成制度结算的销售部员工和厂部的计件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售后、经营、投资部工程师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和周末继续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六条内勤人员(含销售部、售后部、经营部、投资部、国际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七条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行政部审核备案,由行政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八条加班人员应提前向行政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行政部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前补交。

第九条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十条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已计算加班补贴或调休,奖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数计算。

第十二条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4小时/天,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计8小时/天,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限制: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十四条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条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为准。

第四章加班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一年内累计加班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以下,按调休处理;超过15个工作日,则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安排调休或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七条调休时间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二)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十八条加班补贴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补贴;。

(二)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工资报酬;。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工资报酬。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二十条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二十二条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于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发布,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实施,此前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十一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公司加班管理制度做如下补充说明:

上海采埃孚转向系统(烟台)有限公司管理技术人员。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2、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4、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1、技术管理人员岗位工资已经考虑了一般性加班因素,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申请,事后不补(特殊情况除外)。当月加班时间小于等于16小时的,由所属科室经理审批;当月加班时间大于16小时的,须经所属部门总监审批;原则上当月加班时间必须控制在36小时之内,如当月加班时间大于36小时的须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会审批同意后有效。

2、为有效控制加班和简化操作,对于因工作需要经常早出晚归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可采用加班协议制。

3、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事先申请,事后不补(特殊情况除外),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会审批同意后有效。

4、技术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原则上应由各部门/职能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及时换休,原则上必须在随后2个月内换休完毕。 换休需填写请假单,并注明加班和换休原因,由所属科室经理或总监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未设部门总监级别的子公司,由所属职能科室经理审批。)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换休的,按规定进行加班工资的结算。

5、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全部以加班工资结算。

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本补充说明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十二

确保安全、文明办公,强化企业管理,展示现代化企业形象,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司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范围及要求。

(一)全体员工要提高“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自觉禁止吸烟,以公司利益为重,严格遵守公司禁烟管理制度。

(二)除指定吸烟点外,公司南北区办公、生活、施工等公共区域、生产车间、食堂均属禁烟区。例如:施工现场、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会客厅、卫生间、楼梯间、电梯间、公共通道等。以上区域内为全面、二十四小时禁烟区域。

(三)在禁烟区内有禁烟标志,不设烟具,不允许任何人吸烟,发现在禁区内吸烟应及时予以劝阻。

(四)在接待外来人员时不敬烟、不接烟,并主动提醒外来人员公司的禁烟规定。

(五)外来协作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由具体责任部门向施工方具体负责人阐述禁烟规定,并到财务部交纳1000元吸烟抵押金。

三、处罚。

(一)严禁在吸烟室外吸烟,违反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在吸烟室内乱丢烟头,发现一根罚款10元。

(二)外来合作单位、施工单位发现一次扣抵押金200元,抵押金不足从施工费用中扣除,并附上罚单。

(三)发现吸烟不劝阻,对在场人员同样处以50元罚款。

四、禁烟区的管理和劝阻工作的责任和负责人。

公司办公室作为职责部门,由总务科负责实施禁烟管理,负责定期对全厂区道路、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对违禁者实施考核。物业部门予以配合。举报电话:

各部门禁烟日常工作及处罚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餐厅禁烟日常工作及处罚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监督、处理。每位员工都有监督、劝阻的权利和义务。

各单位职能部门要搞好禁烟宣传、张贴禁烟标志,定期宣传禁烟好处,提高全体职工禁烟自觉性,为争创无烟单位奠定基础。

五、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十三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亲属寄给罪犯的包裹、汇款或罪犯寄给亲属的包裹、汇款,必须按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并经干警认真检查登记,罪犯签章。如发现包裹夹带违禁品,将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3、罪犯按规定可以会见亲属。亲属必须持有《会见证》、身份证,并履行登记手续。会见应在监狱会见室或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会见时禁止使用隐语、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会见现场必须有干警直接管理。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与配偶或直系亲属特优会见:

1)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分级处遇在一级宽管的。

2)进入二级宽管半年以上,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3)在改造或生产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进入普管级一年以上的。

4)因改造需要经监狱批准的。

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经罪犯及其亲属申请,每月可安排一次,会见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罪犯与配偶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或《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不全,或有其他不能特优会见的情形,监狱应拒绝安排特优会见。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罪犯,可批准与亲属共餐:

1)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的。

2)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表扬,或受到立功奖励的。

3)进入一级宽管或进入二级宽管三个月以上的。

4)在改造或生产中表现突出的普管级罪犯,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6、监狱安排罪犯与配偶同居、与亲属共餐,可适当收取费用,但要低于社会同等条件的收费标准,并要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单独建帐,主要用于改善罪犯学习、生活等条件。

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才予批准,计算相应加班工资。

第四条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第五条公司计件员工的加班费已含在计件工资中,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员工标准薪资中已包含周六加班工资。

第七条销售人员计算提成的,不计算加班工资。

第八条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安装等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不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费已包括在标准工资里,不另计加班费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食堂人员不计加班,周日和国家节假日上班的,可自行安排调休。

第九条办公室文职人员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不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费已包括在标准工资里,不另计加班费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级主管安排继续工作,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第十条公司中高级职员,其额外工时工作视作应尽义务,报酬已包括在标准工资中。不计算加班及调休。

第十一条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十二条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

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员工,视为没有相应的加班。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工作日加班者,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四条周日加班者,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五条假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六条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

第十七条加班时数: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和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八条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由分管领导加以额外说明。

第十九条加班打卡:无论是工作日、周日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

加班时间。

第二十条因殊情况需撤消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加班前书面通知分管领导及加班人员,撤消加班申请,并交至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十一条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且无正当理由,视为没有加班。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加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复后,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五条的限制: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二十四条加班时间限制:

(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一律不得超过36小时,自行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及加班时间。否则视为工作效率低下。超过36小时的,按36小时计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五章加班补偿标准及计发。

第二十六条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计算加班工资两种,调休时间按1:1计算。

第二十七条周日或节假日加班的,如员工当月缺勤的,先作调休扣除缺勤后再计加班。第二十八条办公文职人员加班调休应在两个月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以后月度。凡调休的文职人员均应填写《调休申请单》(附表二),并经主管、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中心同意审批。

第二十九条加班工资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工资;。

(二)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加班工资;。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加班工资。

第三十条加班工资结算发放每月一次,由人力资源中心核实后月底随工资一起发放。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应予加班。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三十二条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第三十三条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工资,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三十四条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于二零xx年一月十日发布,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起实施,此前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专业15篇)篇十五

教师对经常加班持否定态度。教师们认为加班有很多不利因素。有一份这样的统计。认为加班不利于休息与健康者占总人数的100%,认为加班不利于学习和进修者占总人数的88.8%,认为加班容易引起心理疲劳者占总人数的87.8%,认为加班不利于照料家人者占总人数的84.7%,认为加班不利于休闲者占总人数的67.9%,认为加班容易使日常工作懈怠者占总人数的37.8%。经常让教师加班是搞疲劳战术,还容易侵犯教师的某些权利,如休息、学习等。

每个老师都有早班和晚班。早班的老师都要求很早到教师迎接幼儿的到来,不过很多时候,来的特别早的幼儿很少,而且通常是父母有事急着把宝宝送到幼儿园,但幼儿都会集中在一定的时间里来幼儿园,所以我觉得可以适合安排教师到园的时间,不用过度的早。同时教师越是早到教师,保育老师就更加早了,往往在冬天的时候天都没有亮就已经出门了。这显然是太辛苦了,影响教师一天的工作状态。可以在院中开始一个教师,专门接受到的特别早的幼儿,有教师轮流值班。在教师里可以设置一些区域游戏的玩具。同时这样也会有一个混龄的效果,提供幼儿的社会沟通能力。教育幼儿大的哥哥姐姐应该帮助弟弟妹妹。同样对于晚回家的幼儿来说也应该安排这样的一个教室,有教师轮流值班等待家长来接幼儿。这样早班的教师不用很早到,晚班的教室也不会很晚走。

同时针对现在普遍上班族都是下班晚的特点,大批的幼儿来接的时间都比较晚,所以幼儿园可以开设一些兴趣班放在不同的时间,有这方面的教师执教。这样既可以方便家长也可以让幼儿学一些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培养某一方面的特色。当然同时也可以给教师带来一点格外的收入,也遵守了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让有特长的教师有所发挥。

针对现状,笔者就如何解决教师加班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首先,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切实实行5天工作制。应要求并激励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批评并及时纠正拖沓的工作作风。其次,要逐步调整并减轻教师的工作负担,给教师更多的自由支配时间和自由活动的空间。第三,要尽量减少来自各方面的检查和评估。要沉下心,扎扎实实地练好“内功”,有效地提高办园水平。要适当安排抽查工作,多一些长远打算,少一些短期行为。第四,要切实安排好教师的休息时间。要使她们有时间读书和思考,能够发挥出更高的积极性,以利于创造性地开拓工作的新局面。最后,要加强法制观念。安排加班,必须符合教师自愿的原则,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累计加班时间用于休假,不能马虎。

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单位应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寒暑假,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法定带薪假期。所以,学校安排教师在寒暑假加班值班的,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

知识拓展: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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