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人(精选10篇)

时间:2024-11-22 作者:梦幻泡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人篇一

自20_年7月5日,我们接到县信访办批转的_镇_村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_镇_村支部书记__、村主任__违法违纪的系列问题。针对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我们_镇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__,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现年53岁,1992年5月在村任职。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现任__村支部书记。

(1)__自1985年任村民小组组长以来,当时,__村全村渔塘18口,连续与村签订了承包渔塘三次合同,按当时村级实际情况和集体意见决定,每个阶段结算的方式不一样。其中,1985年至1990年,经协商,采取按每口渔塘年产量估算,村级与承包渔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鱼抵交渔塘利润款;1991年至1997年重新承包,当时合同由__签订,他本人也参加承包,按村集体定的意见,按每年上交利润款6200元(其中__本人承包3571元);1998年至2007年一次连续签订十年合同,由他本人和__两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润6200元。经纪委财务清理组查账核实,包括另外在2000年4月承包渔池一口上交利润全部入账。__在承包渔池70亩过程中,在他们承包前,村集体对其它所有渔池进行了一次全面整修,对渔池坝进行了加固,村集体安装了公路排水。整修池坝、过水等费用村集体作了报销处理。__等几个承包户承包后,对渔池也进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组通过查账了解,未发现村报销这些费用。__自1985年以来至去年,前后承包二十年,其渔池上交款没有用现金与村结算,只是,其它渔塘、渔池承包人与村结算也是用村欠条或用建造渔池工程款抵付。自20_年起,所有承包户全部是预交现金,再承包。

(2)__村在2000年,结合上级精神,村级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共修建渔池4口,造成四组稻田面积减少,鉴于当时实际情况,从一组无人耕种的田中调出22.6亩到四组。当时,村级召开了支部大会讨论此事,合同也落实到了四组农户。税费改革时,合同书全部报到财政所。20_年实行土地二轮延包,__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一致认为以税改落实到户面积不变,采取微调方式。1组22.6亩田确权确地还在四组农户,国家有关优惠补贴按上级报表落实在四组农户。一组农户意识到如今国家政策如此优越,纷纷要求村级将调出的田地重新调回来,纯属钻国家政策空子,有些人鼓动村民到村、到镇上多次上访,并且强行将调出的田地占为己有,导致造成信访件上所说的一组村民合同书上写的却是四组村民的名字。

(3)__村在2003年度为了落实上级政策,在_镇6个村范围内兴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该项目是以县财政局农发办和_镇财政所为主体。鉴于村集体意见要求对外招标,增强透明度,由村秘书王顺超同志起草招标公示,分别在多处张帖。10天过去了,竟然无一人接标,大家都担心上级政策资金难以到位。其他5个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级单位的一再督促下,财政所副主任陈建中再次动员村委会一班人要定期保质保量完成。迫于无奈,__村采取村干5人共同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与财政所签订合同,完全设有信访件上所说的以权包揽工程一事。

(4)__村在2004年度落实粮食补贴方面,完全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直接补贴到农户。按国家补贴标准,稻田每亩补贴到户33.35元,分两个阶段进行,直补和早初良种补贴由财政所陈主任直接与农户结算。在结算过程中,欠农业税的农户,经协商同意,抵交了农业税款,未欠农业税款农户,财政所直接付了现金,中稻和晚稻鉴于财政所人手不够,由村干和组长牵头与农户结算。方式与前一个阶段相同,中间存在个别农户与村不结算,村直接在该户欠税税票上扣减,农户与村未办结好手续。那只是极少农户存在过去与村结账过程中有纷争,暂且放下。

(5)__村2002年根据鄂政发〔20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为及时解决好农村人口饮水解困工作,积极上报,争取饮水解困资金4.2万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资330元,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5元,省配套投资10%(每人33元),其余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根据__村集体意见,中央投入部分按90元水利工款及打水井农户补给水泥,分解到农户;省配套资金上级未拔付,其中完成标准高的农户,村另外奖付水利工款50元。因为当时在税费改革前,村级水利工当现金结算,实际上农户没有完全享受国家饮水解困政策。此项,我们镇纪委正作适当处理。

6)__村2003年按上面文件规定,每个劳力负担水利工15个,工值8元,村与农户的结算情况是:对少数农户全年超额完成了任务的,对超出部分可以抵减原来欠村的各项上交款,没有抵减的,村出具了欠条。对那些常年做工的农户,而村又欠了他们的钱,由农户自愿拿出村级欠条来抵减,对大部分不愿做工的和少做了劳务工的农户,由于他们不愿与村结账,就由组长造册登记,欠工个数及金额,交村作为后来结帐依据。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农户的各项结算不及时、不公开,导致群众上访,__村的全体村干也认识到这些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建议不予追究个人责任,但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7)__村村主任__,现有四个孩子,最大孩子出生于1985年,最小孩生于1996年,其妻已作结扎手术。2001年5月,镇委研究决定,该同志任村委会副主任,主管财贸工作(当时该村无村主任),2002年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龚被村民海选为__村村主任。__到村任职以后,曾多次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党组织;村党支部多次向镇党委呈报,镇党委考虑到__的计划生育问题,一直未予呈报。20_年7月,经镇委考察组多次考察,认为该同志最小孩已近10岁,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者在5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予批准入党,而他已近10年,遂将__的情况如实上报县委组织部,组织部已批准__为中共预备党员。

中共_镇纪委调查组

_年_月_日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人篇二

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

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这时,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

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只要单位集资建房,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

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而在登记时,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买卖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普及房屋买卖中的风险知识,提高大众的风险意识,将大量的此类纠纷消灭于诉讼前。此举不但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调解负担,而且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更有利,即在买卖双方的矛盾尚未升级的时候,更有利于促使其达成新的合意。

(三)强化以案示法的宣传。以案示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功能。大力宣传法律判断和判决结论,可以引导其他类似情况的案外人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恰当的选择。

(四)倡扬诚信观念与法治信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社会诚信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当然,作为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加大失信成本,进一步在民众心中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信仰。

四、对现行司法解释需完善的一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房屋质量瑕疵、贷款买房、惩罚赔偿、解除合同等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限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是私下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实际上,该类买卖可能存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但要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观标准,双方未按正常程序转让、受让能否即认定为恶意串通,如果不能认定,那么如果这种合同仅凭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有效,是不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合法化,试问法院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如果法院仅凭该办法是部委规章,而非行政法规为由确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那么,其他符合经济适用房准购条件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又将如何得到保护。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公布于1992年,现在还依此为依据解决问题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该通知规定单位内部分房、腾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现实生活中,单位收了职工的集资款,因种种原因,单位建房的行为没有完成。这时,职工既无房可住、单位又无钱可退,法院又不受理此类案件,那么职工的诉求应当向谁表达,没有公权利介入的职工利益又如去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于法律之嫌。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新型房屋买卖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买卖健康发展的需要。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人篇三

近期,xxxx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人大法制工作监督员、区人大法工委人员对20xx年以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经济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xxxx年以来,区检察院认真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xx年至今,该院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线索36件48人,经初查共立案侦查32人。立案侦查大案30人,占立案数93.75%;副县级要案1人。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3人,法院已判决15人(含指定异地法院审理判决3件3人),已审待判3件3人,依法不予起诉2人,呈报请示省检察院待批复1人,正审查起诉2人。所立案件中,贪污案4人,受贿案16人,介绍贿赂案3人,行贿案8人,挪用公款案1人。通过办案依法追赃500余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xx余万元。在办理职务经济犯罪案件中该院的主要作法是:

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坚决查办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不断加大反贪查案力度。一是突出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件。紧紧围绕xxxx发展大局,突出重点查办了一系列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20xx年以来共立案查办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大案30人,50万元以上的案件7人,100万以上的特大案件3件3人。二是重点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贿案件。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开展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部署,先后查处涉农惠民领域贪贿案件18件18人。三是深入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贪贿案件。通过摸排走访、缜密侦查,先后查处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审计局、区清溪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等单位工作人员的一批受贿案件。

始终把反贪污贿赂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明确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注意克服孤军作战,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对内强化反贪部门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与法警、技术、行装紧密配合,整合办案力量,形成侦监、公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对外主动争取党委支持,及时排除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积极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形成反腐合力。

在坚持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大预防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发生。一是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查办重点放在基层。抽派干警深入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涉农惠民、招投标等领域,加强与乡镇、部门、群众的沟通交流,挖掘来自基层的线索。20xx年至今,接群众举报线索20余件,经初查立案的就有7件7人。二是积极组织反贪、预防干警开展法律宣讲,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今年6月,与区委组织部密切配合,针对全省村(社区)党组织集中换届期间可能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深入全区10多个乡镇、街道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巡回宣讲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针对区国土局某工作人员违规给农户办理建房占地手续从中受贿、南充现代物流园区征地拆迁工作受到影响的情况,按照区委、政府的统一安排,抽调20多名干警与南充现代物流园区、有关乡镇及机关部门组成联合清理小组,对小龙街道办、螺溪镇农民建房情况进行了普查登记,收集了翔实的资料,建立了台账,为今后拆迁工作顺利推进打下了良好基础,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xx余万元。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深入基层,做好群众工作,敦促犯罪嫌疑人配合处理相关后续遗留问题,积极化解影响和谐稳定的`各种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受到区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专项表彰奖励。

调查认为,区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一是面对经济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化、隐蔽化的新情况,检察干警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技术装备较差,侦查手段单一,技侦建设投入力度有待加强;三是办理职务经济犯罪案件通报机制还不够完善,预防犯罪工作还有待加强。

为进一步做好职务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特提出如下建议:

要充分认识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反贪污贿赂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贪污贿赂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形成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良好氛围。

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集中力量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以及扶贫救灾等重点部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在侦破的职务经济犯罪案中,要加大对赃款、赃物的追缴。

要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准确把握新时期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及时提出前瞻性的检察建议,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堵塞犯罪漏洞。

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规范办案行为,正确处理好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建立和完善科学、严密的案件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执法规范和办案质量。

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着力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抓好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的选任、培养和使用,增强办案能力,提高办案水平。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人篇四

今年以来,辽宁省沈阳市频繁发生撬开居民门锁入室盗窃案件,仅1月至8月,全市就立案348起,涉案总价值近百万元。沈阳市公安机关先后打掉此类犯罪团伙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涉案250多起,缴获部分手机、录音机、手表、服装等财物和现金。目前,已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5人,报批捕2人。

这5个团伙主要由安徽省临泉县和毗邻的河南省新蔡县农民组成,团伙主犯均为成年人,在当地以到城市鞋厂打工、卖吊床等为由,将同乡、亲属等熟人的孩子骗出,专门教唆他们入室盗窃技术,自己则遥控指挥。抓获的25名犯罪嫌疑人只有5人16岁以上,最小的仅12岁。

集中住宿,分组作案。据调查,这些盗窃团伙都是近两年流窜到沈阳市的,每年年底回家,春节后再出来。第一次到沈阳市时,团伙头目以做买卖为名由“房屋信息站”中介租借房屋。每个盗窃团伙的孩子都集中居住,为了掩人耳目,还专门在屋内放置一些简易吊床。白天身背吊床走街串巷叫卖,以此作掩护寻找目标为作案踩点,选准地点后用圆珠笔标在导游图上。每次盗窃得手后,再将图上标记勾掉。他们作案采取组合分工的方式,每天深夜12时后出去,一般为两人一组,当房主和邻居问起时,均回答是到市场上货。“老板”自己另住一处,暗中用手机遥控指挥。一般每天上午来收取盗窃来的钱物,送伙食费和外出盗窃打车费用,团伙中很少有人知道其确切行踪。

作案目标集中,手段简单。这几个团伙在沈阳市作案的足迹遍布市内五区,集中活动于一环路和外环路之间,目标都是一些老式民宅,作案手段一般是白天踩点后,晚间乘出租车直接到达地点。撬开房门入室后,从钱物到食品,无所不盗。

团伙有较严密的“组织纪律”。在团伙内部,除了头目外,一般是年龄大的管年龄小的,与头目关系近的管关系远的,一级服从一级。另外,在团伙中还规定了严格的内部纪律,如在住宿上规定,不准与其他团伙人员串屋,不准私自外出,不准相互交谈盗窃情况,不准与家中联系,不准与房主和其他居民接触;在盗窃行动上规定,深夜12点以后出去,早上4点至4点30无论得手与否都必须回来,如有一人没有按时回来,则同窝点其他人员马上离开窝点,如一天不回来,就另租房住;在赃款、赃物的处理上,规定所有孩子每天晚上盗窃来的物品必须在早晨全部上缴给团伙头目,凡隐藏不交者严加惩处;在盗窃数量上规定,每人每天必须盗窃钱物在500元以上,凡不能完成“任务”,轻者不给饭吃,重者打骂。为保证孩子们守“规矩”,团伙头目暗中专门安排人进行监视。据犯罪嫌疑人张某交待,有一次偷着出去买东西,被人告诉了“老板”王子北,王对其进行毒打,直到打昏才停手。对于完成“任务”比较好的,“老板”也会施以小恩小惠,或奖以小礼物、或发给少许奖金、或领出去改善生活。每年10月份根据孩子们的表现发放“工资”,一般20xx元到4000元不等;在抗拒公安机关打击上规定,每个人都事先编好5个以上的假名字,年龄都说到16岁以下,都说是山东人。被抓到时不准供出其他同伙及窝点。否则,不但年底分文不给,而且威胁把他老家的房子拆了。

一是个头小,隐蔽性强。外表上看,这些孩子都比城市同龄孩子长得矮小,不容易引起注意,这些犯罪嫌疑人,多数都被公安机关抓获过,最多的达5次之多。

二是年龄小,处理难。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犯何种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除犯特定的8种严重犯罪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刚被抓获时都说年龄在16周岁以下,而且都没有证明年龄的证件,加之其家乡路途遥远偏僻,很难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是出租房管理不力。这些盗窃犯罪团伙常年租住民房,而且有的头目还时常与孩子同租住一个出租房内,但是,直至发案前也没能引起居住地公安机关的注意,不能不说我们在外来人口和出租房管理上还存在着薄弱之处。

四是群众的防范意识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不强。这些未成年人盗窃侵害的目标均为地处敞开式小区、楼道内缺少门窗、缺少照明设施、门窗破旧的简陋民宅,很少安装防盗门。个别曾被盗的居民,至今仍未采取“亡羊补牢”的措施。这些犯罪嫌疑人每每深夜外出作案和清晨归来都是“打的”,众多出租车司机对此表现得十分麻木,无一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五是公安机关一些基层领导和民警缺乏敏感性。许多民警在处置这些案件时只是就案论案,缺乏向深层次思考的意识。有人认为,既然教唆犯抓不到,孩子又处理不了,只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草草结案,致使幕后的主犯迅速隐藏起来。

着眼于案情变化,加强有关问题的研究。要把“幕后”组织指挥的“老板”做为打击的重点。要加强与检、法的沟通协作,积极研究打击处理少年儿童犯罪的对策,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帮教机制,对犯有严重罪行的以及累犯、首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严惩。要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偷盗专业化和地域性等特点、规律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工作。

适应动态治安环境,加强社会治安的群防群治。要充分发挥社区、广大居民的作用,加强社区的防范,及时发现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对出租房加强管理,必须从严落实暂住人口和外来人口租赁房屋等有关规定,依法使其规范经营。要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广大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意识,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及时防范和发现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复杂场所的巡逻守候工作。一些大都市,地形复杂,人员流动大,大街小巷阡陌纵横、密集交错,极易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即使被发现,也很容易在夜色和复杂地形的掩护下迅速逃离现场,给侦破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复杂场所、重要路段的巡逻防控,特别是夜间巡逻守候工作。沈阳市第一个打掉这类盗窃团伙的派出所,就是针对发案实际加大了夜间巡逻守候的力度。他们将原来的每晚一班两名民警带两名民兵改为每晚两班,每班由一名所领导负责,增加一名刑警,增大了巡逻密度,在雨夜中将犯罪嫌疑人现场抓获。

关爱与管理并重

本期刊发的两篇稿件,读之使人心情格外沉重。无论是那些参与盗窃团伙的少年儿童,还是因为缺少家庭温暖而企图毒死父亲的小峰。他们同样也是受害者。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已有较长时间的今天,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是,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体系如何更牢固、更有效。

辍学、流动的青少年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些孩子的流出地往往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他们因为种种原因,义务教育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他们的流入地,多是经济发达、繁华热闹的大都市。由于农村的贫困,既然在流出地不能好好控制他们的辍学,但当他们流入到城市后,我们能否做更多的工作?城市里有各类健全的机构,如团组织、妇联、关工委等社会团体以及公安、劳动、教育等行政部门。对流入城市的孩子进行关爱与管理并重,这个问题应该可以得到起码的解决。

如我们城市里处处可见的卖花女童;如城乡结合部到处游荡的外地孩子。我们许多人,对他们是熟视无睹的,我们是否想到,给他们更多的关爱。

都市的文明和繁华,不仅仅靠都市人创造和享有,漠视流动人口特别是流动青少年的生存状态,这种文明和繁华总会有所欠缺。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人篇五

分校(站、点):

年级、专业:xxx

教育层次:本科

学生姓名:xxx

指导教师:xxx

完成日期:20xx-xx-xx

我此次社会调查的对象是春天百货有限公司。调查的题目为《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运用》。我于20xx年7月10日走访了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他向我介绍了春天百货员工的招聘、录用及培训,员工的福利等情况,并借阅了春天百货《员工手册》和20xx年度春天百货各部培训记录。我是湖南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工商管理专科20009秋季的学员,通过在校近三年的学习,掌握了现代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此次参加社会实践,我根据所学的有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知识,选择了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为调查对象,通过走访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查阅企业的《员工手册》及20xx年度企业各部门培训记录,以《春天百货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运用》为题,写了这篇调查报告。通过此次社会实践,使我更深刻地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性:企业只有重视人力资源的管理,才能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才能取得良好的效益。由于所学知识有限,只能对企业人力资源的部分进行分析,因而无法做到全面的、深层次的分析。

企业在员工的招聘和录用工作中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通过严格的面试、录用测验等。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也向求职者全面客观的介绍企业情况,员工工作的内容、要求,企业所能为员工提供的培训、晋升、薪酬、福利等,使求职者能从这些信息中判断自己对所应聘的工作是否满意,是否能胜任其职。这一做法将有助于春天百货选择到更优秀的员工,也有助于员工坚定其在企业长期工作和奋斗的信心,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春天百货从员工进店开始就指导员工确定自身的职业目标,帮助其设计个人的成长计划,并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发展机会。这样做减少了员工的流失,提高了员工的满意感。

企业的成功离不开员工的创造性、积极性的发挥。作为服务第一线的员工,他们比管理者更了解顾客的需求和要求,更能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此,春天百货为员工营造了一种和谐的大家庭气氛,使员工能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管理。如总经理接待日等方式,通过与员工双向沟通,使企业管理者可以做出更优的决策,此外,春天百货管理者不仅加强与企业现有员工之间的沟通,而且也要重视与“跳槽”员工的交流,因为管理者认为这些员工往往比企业现有员工更能直接、详实的指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了解员工“跳槽”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便更好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春天百货让员工参与管理,进一步发挥了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增强了员工的工作责任感,使员工更清楚的了解管理人员的要求和期望,更愿和管理人员合作,做好服务工作。

企业员工一般工作压力较大,可自由支配的时间较少,春天百货的管理者从生活上多关心员工,为员工提供各种方便。首先,管理者应高度重视员工时间分配,充分为员工减少压力,生活方便。然后,会有很多机会参加由各个部门举办的各项员工活动。其次,管理人员还对员工进行感情投入。在节日、员工生日的时候送上贺卡、礼物等表示祝福。如果员工家里有什么困难,尽力提供支持与帮助,解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

春天百货从员工的需要出发,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报酬体系。它包括直接报酬、间接报酬、非金钱性报酬三方面内容。(一)直接报酬直接报酬主要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时工资、加班费等。(二)间接报酬间接报酬主要指员工的福利。春天百货采用统一的方式,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险、养老金、带薪假期等福利。(三)非金钱性报酬非金钱性报酬是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员工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既有物质的需要,又有精神的需要。因而,管理人员应适当的考虑员工的精神需要,通过各种精神鼓励措施来激励员工,如评选“最佳员工”、授予“岗位能手”称号等。管理人员还应注意到:不同的员工的精神满足是不同的。并根据员工个人的差别有针对性的采用各种激励手段。通过以上几方面的调查,可以看出春天百货有限公司的管理者是真正重视员工,把员工放在首位,切实把“员工第一”运用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正因为如此,春天百货才能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使企业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为宾客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得到各方朋友的肯定。

最近一项调查表明,我国超过半数以上的企业处于中高度危机状态。报告显示,困扰我国企业的首要因素是人力资源危机,有%的被调查企业表示人力资源危机对其企业产生了严重影响。在调查中发现,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意外离职,有时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为他们熟悉本企业的运作模式、拥有较为固定的客户群,而且离职后只要不改换行业,投奔的往往是原企业的竞争对手,势必会给原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较大的冲击。

通过对春天百货人力资源管理的调查,或许能给那些处于危机状态下的中国企业带来些启示,甚至是经验。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人篇六

保险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事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便会影响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从核查和立案、调查与取证、结案三个环节对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人篇七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xx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据统计,20xx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事件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xx年,xx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xx年共立案42件,造成事件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x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xx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次的转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头资金不充裕,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旦出现包工头之间因结算存在争议或资金不及时到位,或者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交给包工头,让包工头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包工头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承包建设者为了扩张经营规模,承揽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工程项目的拨款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拨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层层分包、转包的方式要求包工头垫款施工。在承建单位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又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形成恶性欠薪的循环。

(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建立劳动者维权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

(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是劳动执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它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招商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银行办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工资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量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卡通”工资专户,并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份子坚决打击。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xxxx自治区人社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恶意欠薪”案件,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在打击不支付报酬犯罪分子的同时,坚决遏制农民工恶意讨薪。各部门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人篇八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刷卡消费已经成为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信用卡所具有的一系列优点,使其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但与之相伴的是各类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且呈现出高发性、隐蔽性、智能型等特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安全。威海中院以近三年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信息为基础数据,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并分析原因提出防控对策。

自2011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理信用卡诈骗案116件,在134名被告人中,男性占90%,女性为10%,年龄阶段大体为20-40岁,犯罪形态方面包括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3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13件,恶意透支的100件。从犯罪金额上看,116件案件中,犯罪金额最少5000元,最高为390429元。同时,116件案件已结112件,大部分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多数被告人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8%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12%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1、从罪犯年龄结构来看,年轻化趋势明显,以中青年人群为准。其中20至40这个年龄段的人占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这反映出,中青年人群生活压力相对较大,往往容易滋生金融犯罪。

2、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初高中为主。且很多被告人无业,职业多不稳定。

3、多数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从庭审反馈的信息看,很多被告人都以为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行为只是违法的,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4、发案数量持续上升,危害日趋严重。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在人们更多地享受信用卡带来方便,快捷的业务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现象与日俱增,情况日趋严重,从统计的发案数量看,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损失较大。

5、恶意透支行为居多。主要表现形式有积少成多型的恶意透支,即指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内,但多次透支,透支额累计达到立案标准的行为;一人多卡的恶意透支,即持卡人持有多张信用卡,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及法律的立案标准内,但多张卡累计透支超过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行为;骗领信用卡型的恶意透支,即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通过伪造身份证、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向发卡行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从发卡行骗领到信用卡,从而骗领透支款的行为。

(一)信用卡自身风险的原因

信用卡自身存在透支功能,这就容易产生犯罪的风险。持卡人只要办好信用卡就能在卡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继续透支消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费者,促进了商品流通,但是这也给存有不劳而获思想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温床,透支消费的引诱性是信用卡犯罪居高不下的重要动因之一。

(二)金融机构的原因

首先是审核程序不规范。在办理信用卡入口审查不严。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银行普遍采用“绩效与发卡量挂钩”的考核机制,导致在发卡行营业网点偏重发卡数量而疏忽信用卡质量,放松了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造成许多收入不高甚至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得以拥有透支额度并不小的时尚信用卡,有时还不止一张两张。有些信用卡审批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文件审核草草了事,不负责地把信用卡发放给以他人身份证件申领信用卡的申请人。如环翠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吴某先后用父亲和岳父的身份证在徽商银行分别办理两张信用卡,而银行方面经过重重审核之后,在不认识被告人也没有身份证本人签名的情况下,先后批准了吴某的申办请求。

其次银行未尽风险提示业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反观,某些信用卡营销员在营销过程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为鼓励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员倾向于更多介绍信用卡的有利信息,如送免费礼品,介绍信用卡积分,说明透支免息期等,而未能尽到风险提示义务,详细说明透支利息的计算、罚息、滞纳金、超限费、法律风险等等,使得未来的持卡人对利息等情况缺乏合理的预期,欠缺信用卡的风险意识。审理的部分案件材料中,多名被告人都表现出对利率及还款日等信息的“无知”,利率的规定对其也只是概念化的条款,并没有鲜明的意识和切身的体悟。等到银行催缴时,才发现自己已经无力偿还,索性逃匿。本来是善意的或者是无意的,最后变成恶意。

再次在信用卡欠款催收阶段,尚无统一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在恶意透支后,需经银行两次以上的催收,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催收的方式、效力等没有明确规定。有的银行采取信函的方式催收,而有的银行仅仅采用电话短信的方式催收,不但催收效果一般,还没有相应的回复情况。即便是上门催收,也无持卡人或其他在场人的确认等,为催收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增加了难度。

最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信用信息系统未联网,致使诚信评判缺失。因银行间信息不连通,犯罪分子在一家银行恶意透支后,往往又到另一家银行申领信用卡透支,连续作案,导致多家银行遭受损失。

(三)被告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是法律意识淡薄。根据相关规定,持卡人透支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将会承担法律后果。很多犯罪分子在办理信用卡的初期,有可能财物状况良好,信用等级较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自身财物状况恶化,又急需资金,不得不铤而走险透支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其他犯罪活动,而很多人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违法行为已经进入刑法调控的范围;其次被告人贪利、侥幸心理是犯罪的重要诱因。利益的驱动性是财产型犯罪多发的重要诱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要求越来越高,有的人在自身财力无法满足心理需求时,在贪利心理和能够侥幸躲过法律惩罚的心理驱动下,不惜以身试法。

(四)社会的原因

一方面社会公众诚信缺失,奢侈消费观念泛滥,对侵占他人或社会财产的行为态度冷漠。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压力不大,导致人们对恶意透支等行为的危害后果缺乏足够认识。从社会监管来看,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也是此类犯罪逐年增多的一个原因。信用卡犯罪往往技术含量较高,涉及到的金融、网路、电子商务等各方面的知识,许多监管机构的人员,如公安等部门都缺少相关专业背景,短时间内很难形成对此类犯罪的一个整体性把握,有可能有时候打击力度不够,会放纵犯罪。

收到信用卡时要及时修改密码,不要使用123456、6个9,6个6等数字或与生日、卡号等有密切联系的数字作为密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将密码、卡号等信息告诉他人,避免被他人盗用。在使用后要及时收回信用卡,回执凭证等不要随意丢弃。尤其是身份证不能轻易交给他人或者向别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及身份证要分开保存以保证安全。

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发卡行为。

一是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发卡银行应当从根本上放弃以简单的发卡数字作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方式,综合考量发卡数量和质量,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并且将之落至实处,一以贯之。杜绝一切为追求发卡数量而简化信用卡办理程序的营销方式,尤其是外包。根本上减轻业务员的负荷,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感。业务员在向目标客户营销信用卡时,要更加着重向客户介绍信用卡相关的风险和法律规定,加强未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意识和透支使用的风险;提醒持卡人的注意义务,在住址、电话变更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等,避免持卡人不当使用信用卡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介绍语言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确保申请人对这些重要条款已经充分了解。

二是严把信用卡发放关口,严格资信审查。在信用卡审批流程中,提高征信核查广度和深度。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谨慎审查和核实,必须有本人亲自确认的情况下才能为其开立信用卡;除了书面核实、电话访问等间接方式外,对透支风险较大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其他更加直接的方式查询他(她)的资信状况,如亲自到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核实其收入及资信情况。真正做到亲访亲签,谨防伪冒情况的发生。

三是科学控制信用卡的初始信用额度。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大小和透支规模息息相关,而透支规模与信用额度紧密相连。从恶意透支的各环节来看,信用额度是导致恶意透支的要害因素,因为其决定着持卡人能从银行套取资金的多少。合理确定持卡人的授信额度,降低高风险客户的授信额度,对资信状况并不优越的申请人将透支额统一设定为1万元以下标准。尽管1万元可能并不是一个精确计算的最优基准,但应该是一个经验上的最优的标准。不仅能够减少银行对风险资产的投入资本,也应当能够有效减少恶意透支的现象,降低银行风险暴露的程度。透支额度也应当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随时进行调整。当发生频繁透支、大额透支或持卡人资信恶化等情况时,发卡行应当有所警觉并采取相应催缴措施。如持卡人不及时还款或提供其他有力资信证明,发卡行应当适时调整透支额度甚至止付。

四是提供跟踪服务。对持卡人随后的资金流动情况予以监管和跟踪服务,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两次催收之前增设有效的消费提醒服务。这里的提醒是指充分应用银行短信服务平台或信用卡自动拨号平台,对透支超过固定值(包括在授信额度内的透支,如5000元、10000元等)及透支即将到期的持卡人予以风险提醒,内容包括透支金额、还款日期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对持卡人的频繁交易、连续消费、大额消费等异常交易予以监管,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尽量较少恶意透支风险的增加。

五是完善内控监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银行应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加强银行业务员的技能培训,提高一线员工的素质。把信用卡业务的审计工作纳入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计划中,结合案件和司法建议专向治理,由中国银监会对单位年限内信用卡存活率予以考核,对未能达到标准的发卡行限制发卡资格和授信额度,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议公安机关增设督促催告程序。《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持卡人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降低犯罪率、和谐社会关系考虑,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可以根据情况,充分评估该透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足以需要司法介入,然后再做区分处理。对透支金额在十万元以内,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应事先进行督促催告,向透支持卡人或其亲属送达催告书。催告书的内容包括透支金额、利息及给付方式等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后果及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督促透支人还款,为其改过留有挽回的余地。

二是建议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利,也是面对层出不穷的犯罪形态的应对之策。因此,建议检察机关从程序经济考虑,督促犯罪嫌疑人还款;对及时还款的嫌疑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这不仅是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也大大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原则,为其办理大案要案节约精力。

一方面要加大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力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尤其是对盗刷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另一方面要进行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消费。适时的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覆盖面广、影响力强的途径,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和具体生动的案例分析,向广大民众宣传信用卡犯罪的性质、类型和后果,使得民众了解到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使其在主观上自觉抵制信用卡犯罪,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人篇九

案件调查报告

(一)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过热”,商品房、企业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出现在市场上。有市场就有交易,在交易后,诸如因短期内房价过快上涨,出卖人心理失衡,以种种理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房屋买卖因完成不了过户手续而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案件;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并存在纠纷不断扩大的趋势。我院在对大量个案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予以粗浅分析,对当前解决此类纠纷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缺陷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产权^v^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

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v^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这时,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

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只要单位集资建房,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

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而在登记时,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人篇十

近几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社会各界对此类案件也高度关注,为此,《侵权责任法》中就设专章对此类案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本院共受理两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一件已调解结案,另一件为新收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从数据可知,本院辖区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理的病例相对大医院而言少且简单,因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审理周期长、处理难度大,诉讼时双方常会发生冲突、哄闹等现象,调解难度大,且普遍存在着一个主要难点:鉴定问题。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其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认知水平,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鉴定结论成为影响案件事实的具有杠杆作用的重要证据,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成为当事人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但目前,我国的医疗鉴定制度并不完善。

一、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平行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种: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社会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由鉴定组集体负责,鉴定人员不接受法庭质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库充分吸纳了医学专业的权威,为鉴定的科学性提供了坚实的保证,但是,由于医学会的性质,其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甚至有些专家就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的人员兼任,而专家库中的临床医学专家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多或少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行业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一方的质疑,难以被患者认同。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由果及因的鉴定,鉴定目的主要是确认人身损害的方式、方法、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等,鉴定人个人对鉴定结论负责,其鉴定结论相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具有较强的中立性,但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是从事临床的医学专家,其对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及医务人员的可预见性认识较少,对临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权威性,因而难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两种鉴定方式对同一医疗行为难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一样。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两种鉴定方式的适用先后顺序、证明效力等级等作出规定,也未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的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两种鉴定方式处于并存状态。

二、二元化的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混乱,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显而易见,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医院方面而言更为有利,而患者一方则会更倾向于医疗过错鉴定,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及趋利避害的心理,当事人双方往往会要求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以达到自己所期望的医疗纠纷情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做法:一、只做医疗事故鉴定,二、只做医疗过错鉴定,三、两种鉴定同时进行,四、先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地域上的不公平,且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能会让未被法院采取的鉴定申请一方对将来的鉴定结论产生心理上的不信任、不服从,这样不仅不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

(二)延长审理周期,增加诉讼成本。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不信任、不认同,往往会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来进行抗辩,使得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经历多次鉴定、重复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三)增加了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难度。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依据证据规则,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对于医疗诉讼,具有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医疗职业行为是一般人不了解的,因而难以判断医生诊疗的过程、细节是否科学合理,其大大的超出了审判人员的认知范围,正是基于此点,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但在面对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效力等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难以分析采信,这样似乎使整个案件又陷入了一种矛盾之中,给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三、打破二元鉴定体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一)整合两种鉴定体制。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各有优异,笔者建议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鉴定制度的规定,将两种鉴定方式进行整合,对医疗损害鉴定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技术标准、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建立拥有专职鉴定专家,摆脱卫生行政部门干预的中立的医疗损害鉴定组织,同时鉴定内容必须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等。

成法律上的肯定,否则,将鉴定结论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实际上是鉴定权部分代替了审判权。因此,鉴定人应依法庭传唤,出庭参加法庭调查、质询,这样,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询问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证,从而为审判人员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提供依据。在此,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所谓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当事人可以聘请医学专家,协助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对于缺乏医学知识而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处弱势的患者方来说,能够切实提高其质证能力,增加其对鉴定结论的认同感,以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审理结果的认同感,从而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冲突。

医患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树立客观、公正及合理的理念,综合考虑医患双方的客观情况,一方面要考虑到患者属于弱势群体,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和举证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医院的公益性和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在审判实践中,还可以充分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有效化解矛盾,从而切实改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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