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紫衣梦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一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拔冗阅读我的求职信。我是xx学院20xx届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即将面临就业的选择,我十分想到贵公司供职。希望与贵单位的同事们携手并肩,共扬希望之帆,共创事业辉煌。

经过四年多的专业学习和大学生活的磨炼,进校时天真、幼稚的我现已变得沉着和冷静。为了立足社会,为了自己的事业成功,四年中我不断努力学习,不论是基础课,还是专业课,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大学期间获得20xx年度院单项奖学金,英语达到国家四级水平,计算机过国家一级二级。同时在课余,我还注意不断扩大知识面,利用课余时间自学了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熟悉windows操作系统,熟练掌握office20xx、word及excel的现实运用。

学习固然重要,但能力培养也必不可少。三年多来,为提高自己能力,积累经验,从大二开始,我在学好各门专业课的同时,还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实践活动,较强的自学和适应能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使我对未来的工作充满了信心和期望。

十多年的寒窗苦读,现在的我已豪情满怀、信心十足。事业上的成功需要知识、毅力、汗水、机会的完美结合。同样,一个单位的荣誉需要承载她的载体——人的无私奉献。我恳请贵公司给我一个机会,让我有幸成为你们中的一员,我将以百倍的热情和勤奋踏实的工作来回报您的知遇之恩。

四年来,在师友的严格教益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xx、xx等有关理论;熟悉涉外工作常用礼仪;具备较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译等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软件。同时,我利用课余时间广泛地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充实了自己,也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技能。更重要的是,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此外,我还积极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锻炼自己。大学四年,我深深地感受到,与优秀学生共事,使我在竞争中获益;向实际困难挑战,让我在挫折中成长。祖辈们教我勤奋、尽责、善良、正直;x大学培养了我实事求是、开拓进取的作风。我热爱贵单位所从事的事业,殷切地期望能够在您的领导下,为这一光荣的事业添砖加瓦;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

此致

敬礼!

自荐人: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二

熟练操作office办公软件,具有良好的数据处理能力;熟悉劳动法。
个人自传 /信息来源于大学生个 人简历网(http://)转载请注明)

具有两年学校部门实践经验,练就吃苦耐劳精神,有很好的人际关系。为人诚信稳重、踏实敬业、工作热情刻苦,做事积极主动,执行力强;语言表达能力强,善于与人沟通,具有良好协调、独立处理事务的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有责任心;学习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强,善于运用知识,多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有较强的承受压力的能力,接受适当的加班和服从公司安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社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良好;有概括总结能力.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三

--认真开展保先教育充分展示先锋形象。

当前我区正在认真开展党员先锋形象大讨论,那么,今天,党员的先进性(或先锋形象)应如何体现?下面,结合自己的学习,谈点个人的看法。

首先,共产党员必须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因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只有真正做到“三个代表”,我们才能战无不胜,党专家李忠杰指出:不同时期,党的先进性会有不同的要求,但归根结底还是要看是否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党的先进性最高层次的系统概括。因此,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者,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根本要求。

其次,共产党员要有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现实告诉我们,理想信念是一个人的灵魂,是我们干好党的事业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理想信念坚定,就会方向明、精神振,反之就会堕落、变质,尤其是国际上我们面临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图谋,在国内我们面临市场经济考验的情况下,更要坚定理想信念。同时,又要懂得共产主义的路就在脚下,我们今天努力奋斗,做好本职工作,建设和谐、富裕文明的现代化萧山就是为共产主义添砖加瓦。

第三,要有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所在,在执政的条件下,党容易脱离群众,这从反面告诉我们,在新时期,党要保持先进性,就一定要心系群众,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心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党的形象。

第四,要提高本领,创一流业绩。当前我们正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先进性,必须有过硬的业务知识和本领,在本职工作中起骨干、带头作用,同时,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要勤奋工作,开拓进取,勇创一流,这样,才有号召力、影响力、凝聚力,才能体现先进性。

联系我们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我们系统党员的先进性应体现在:

第一,勤奋学习,做思想红、业务精的模范。劳动保障工作面广、内容多、要求高、政策性强,它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劳动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是安国之策,要做好工作,必须具有很高的素质,因此,党员同志要做学习的模范,努力学习理论,学习有关政策,学习业务知识,做到思想红、业务精、素质好,当前,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现,努力做好“三六九”民生工程中我们应做的工作,把党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体现好党的先锋模范形象。

第二,要心系群众,做服务基层的模范。劳动保障工作连着千家万户,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它包括就业再就业服务、养老保险服务、培训服务、维权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等等,因此,我们的工作好坏,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党的形象,所以,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党员一定要不负重托,要有强烈的为民服务意识,要在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效率上做文章,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以民为先”和艰苦奋斗的思想理念,常思民间疾苦,常系基层群众、常做服务工作,从而把我们的先锋形象充分展示出来。在保先教育中,我们开展了送服务下基层、就业直通车、慰问特困户、为民工追讨工资等活动,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这充分说明,我们的服务工作做好了,党员的先锋形象也就体现出来了。

第三,要做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模范。近年来,我局的劳动保障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依靠广大党员、群众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如: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全国领先,再就业、社会保险、劳动管理等整体工作杭州地区列第一等等,但是,对照党和人民的要求,我们还有差距,所以,我们不能自满,必须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勇创一流,在这次保先教育活动中,我们提出了“五比五创”的活动载体,即开展“比学习,创一流素质;比团结,创一流团队;比干劲,创一流风貌;比服务,创一流作风;比工作,创一流业绩”的竞赛活动。通过这一活动,把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先锋形象充分展示出来,以争创一流的劳动保障工作业绩,为建设富裕、和谐的现代化萧山作出贡献。

第四,要清正廉洁,做严于律己的模范。当前,党内还存在消极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要保持先进性,就一定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决反对腐败,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主义,讲党性、树正气、公道正派,严格用党的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廉洁自律的模范,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四

性别:女。

学历:本科。

工作年龄:0年。

民族:汉。

籍贯:xxxx。

教育经历:

2005年09月至2008年06月xx高中。

2008年09月至2012年06月xx医学院。

工作年龄:0年。

能力与专长:

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等管理类工作。

获得计算机二级vb、

计算机二级办公室软件证书。

cet4证书(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工作经历:

实习期间,本人所做的工作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的核对与编号入档工作、城乡居民中16周岁以上在校生的名单的录入工作、养老保险业务的'实务操作、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实务操作。

个人简介:

本人性格稳重,有较强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强,做事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有团队工作意识,对工作认真负责、细心、耐心、敬业。

希望工作类型壹:人力资源咨询/顾问。

其它工作要求:

我的自荐书:

希望工作类型贰:资料/文档撰写/编辑/校对。

其它工作要求:

我的自荐书:

希望工作类型叁:薪资福利主管/专员。

其它工作要求:

我的自荐书:

希望工作类型肆:总经理助理/经理助理。

其它工作要求:

我的自荐书:

希望工作类型伍:薪资福利主管/专员。

其它工作要求:

我的自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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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五

亲爱的领导:。

您好!

感谢您抽出时间阅读我的申请信。我是xx大学20xx级财税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即将面临就业选择,很想去你们公司工作。希望与贵公司的同事携手合作,共享希望之帆,共创辉煌事业。

经过四年多的专业学习和大学生活的磨砺,我在入学的时候已经变得从容淡定。为了立足社会,事业有成,我努力学习了四年,基础课和专业课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大学期间获得20xx年学院奖学金,英语达到国家四级,计算机通过国家一级和二级。同时在业余时间,也注重拓展知识面,利用业余时间自学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熟悉windows操作系统,掌握office20xx、word、excel的实际应用。

学习固然重要,但能力训练也是必不可少的。三年多来,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积累经验,从大二开始,我就把各种专业课学好了,同时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实践活动。我较强的自学和适应能力,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让我对未来的工作充满信心和期待。

在寒窗苦读了十几年,现在的我充满了骄傲和自信。事业上的成功需要知识、毅力、汗水和机会的完美结合。同样,一个单位的荣誉需要携带她的载体&mdash&mdash人的无私奉献。恳请贵公司给我一个成为你们一员的机会,我会用百倍的热情和努力回报你们。

四年来,在老师和朋友的严格授课和个人努力下,我有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掌握了xx、xx等相关理论;熟悉涉外工作中常见的礼仪;具备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译能力;熟练操作电脑办公软件。同时在业余时间广泛涉猎大量书籍,不仅丰富了自己,也培养了自己的各种技能。更重要的是,严谨的学风和正确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简单、稳重、创新的性格。

此外,我还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锻炼自己。大学四年,深深感受到和优秀学生一起工作,让我从竞争中受益;挑战现实困难,让我在挫折中成长。我的祖先教我勤奋、尽责、善良、诚实。xxxx大学培养了我实事求是、锐意进取的作风。我热爱贵公司从事的事业,并真诚希望在您的领导下为这一光荣事业做出贡献。并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

敬礼!

演示者:。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六

个人相片。

姓名:

性别:

民族:

汉族。

1987年3月12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70cm。

体重:

60kg。

户籍:

四川成都。

现所在地:

四川成都。

毕业学校:

宜宾学院。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人力资源。

物流/仓储。

职位名称:

人力资源助理;物流助理;。

工作地区:

成都市;。

待遇要求:

2200元/月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cet-4;。

驾驶证c1:

驾驶证。

高级中学教师技能:

高级中学教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9月-206月。

宜宾学院。

本科。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时间范围:

7月-208月。

公司性质:

事业单位。

所属行业:

其他。

担任职位:

专业见习。

工作描述:

综合科学习并办理社保业务。

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

宜宾学院图书馆。

时间范围:

10月-6月。

公司性质:

事业单位。

所属行业:

互联网、电子商务。

担任职位:

勤工助学。

工作描述:

月-2010年6月和203月-年6月在老师指导下协助管理流通部的书籍和卫生。2010年10月-2011年2月,独自一人完成本该一老师一学生管理的流通部一楼书库。工作内容为图书上架,图书整理,书架、教室清洁和开关灯文明劝导等。

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南城街道涌泉社区。

时间范围:

2010年11月-2010年12月。

公司性质:

事业单位。

所属行业:

其他。

担任职位:

实习生。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

长虹电视宜宾分公司。

时间范围:

2011年8月-2011年9月。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家电业。

担任职位:

兼职。

工作描述:

2011年9月随长虹电视宜宾分公司到兴文县进行为期一周的促销活动。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监督传单发放,销售活动当天负责促销。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能较快的适应工作并能按时单独完成任务。工作态度端正,在学校图书馆勤工助学期间踏实肯干的态度得到了师生的一致好评,为此,图书馆专门发放800元奖金以资鼓励。担任普查指导员时,认真负责的态度也得到认同。

发展方向:

系统理论完成了本专业要求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学习。加强对《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的学习。期望从事人力资源相关专业的学习,重点结合本专业学习内容希望从事员工绩效、薪酬管理。负责办理员工社保和劳动合同等。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七

四项主要工作实绩。

一、策划实施“双进”、“千百万”活动。

近年来,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分别开展了“社会保险服务进园区,和谐劳动关系进企业”和“服务千家企业、创建百企和谐、稳定三十万人就业”活动,在服务开发区企业过程中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在两项活动中,从方案制定、工作推进到到措施落实,本人都是主要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能够找准业务工作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通过深入企业开展细致的服务工作,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开发区企业建立了融洽的工作关系,帮助企业提高了用工管理水平,和谐了劳资关系,稳定了职工队伍。通过帮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也取得了新的进展。目前企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项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2万人、29万人、14万人、12万人,已提前完成了20xx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二、实行“五险合一”,提升社保经办机构公共服务能力。

20xx年3月按市领导的批示,组建“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安排由我牵头负责筹建。首先整合人员,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根据社会保险工作业务需求,规范业务流程,调整中心内部机构职能,科学定岗,做到业务、人员、职责的协调统一,实现了新、老经办体制过渡平稳。其次制定并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稽核、征缴、支付、关系转移等业务流程,规范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缴费行为。第三业务经办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改变了过去多头管理、重复申报缴费的工作局面。五项社会保险的公共业务部分实行“柜员制”办理,减化了办事手续,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办好民生实事,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组织业务部门及时调整和补发了20xx和20xx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20xx年5月份组织举办了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书画展;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工作,全市已有4万多名退休老人进行了体检;20xx年10月举办了首届“社保情”退休人员文艺调演。

四、整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参保对象“记录一生、服务一生、管理一生、收益一生”的理念,在社保中心提出并倡导所有社保涉外业务进服务大厅,真正做到“进一扇门,办全部事”。对涉及政行风建设和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能够一一落实,坚决整改。规范服务标准,坚持建章立制,力争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减少工作随意性。在社保中心建立了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规定,并跟踪落实。力争做到让老百姓在社保大厅都能办成事、愉快地办事。

理论学习和廉政建设表现。

(一)理论学习情况。

首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握与时俱进的深刻内涵,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政策水平。其次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和市委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服从党的各项指令,服从党组织的安排,坚定思想信念,谦虚谨慎、克已奉公。第三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并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劳动保障业务知识水平,及时了解掌握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法规,使自己成为社会保障业务方面的行家里手。

(二)廉政建设情况。

本人坚持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的原则,严格自律言行,做到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不该做的'坚决不做。没有违反廉政方面各项规定的行为,具体事项就不一一赘述。

最不满意的一项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能力较弱,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目前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相对滞后于省先进水平和xx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社保经办机构作为重要的民生部门,应通过高效便捷的服务将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参保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老百姓感觉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比较难,办事手续繁琐,对政策不知道、不了解。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存在服务不到位、效率不高的问题。总体而言是经办机构的执行力不强。存在的问题就是下步努力的提高目标。作为xx社保经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将从思想、制度、作风、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入手,全面提升xx建设社保的经办能力。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八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小时)。(_________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七)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______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为_________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_____元。

3.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九)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一)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五)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六)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七)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十九)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二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_________。

(二十三)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

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

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说明:《劳动合同法》已于20xx年1月1日实行,如有冲突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20x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

工作报告。

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十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

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

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

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

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

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

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

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申请。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十一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的产生为前提的,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关系是人们从事集体的、共同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所有,劳动者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才产生,这两项条件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

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劳动法的产生是和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劳动法的产生最早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

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的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

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两者是最为邻近的两大部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法就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是劳动法发展到一定程度上产生的。

那么,究竟如何看待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呢?这需要从各自的特征进行分析比较,寻找二者内在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所谓社会利益,就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现代社会,社会利益是“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它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共同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大众为获利对象,充分体现了其社会利益的本性。

其次,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公平为其价值追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明确提出社会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而平等和公平是达到该目标的工具。

朗斯曼(an)在《相对劣势与社会正义》一书中进一步提出,分配社会福利的三个基本标准应当是需求、功绩和对共同福利的贡献。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有财富的不断移转,从最富有的移转到最贫穷的人,除非在最贫穷以上的人能够根据上述的原则来证明他们拥有较多财富的权利,在缺乏这些特殊条件时,其财富移转逐渐向中间平均数回归。”在追求正义和公平的目标中,社会保障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是社会保障的运作,是国民收入的一种转移,通过各种社会立法以保障公民的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保障社会大众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使人类社会共同迈向文明与进步。

最后,社会保障法是以强制性作为其实施的手段。

社会保障的实施完全建立在立法强制性的基础上,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

当事人没有任意选择的权利,正是通过立法的强制,对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以使其符合大众的利益,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法和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最后,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

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调各方利益,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因而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过程具有相似性,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是国家干预的结果;不管是现在国内流行的认为劳动法包括社会保障法,还是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又或者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个人分析的角度不同,自然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不过想要将二者完全的独立开来或者完全的重合都是不可能也是不科学的。

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最初的社会保障形式――社会保险是为保护雇员的利益而建立的。

到20世纪30年代,社会保障立法在社会保险立法的基础上扩张,突破了以雇员为保障对象的限制,将社会保障扩大为全体社会成员。

其次,两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下属法律之一,它的适用范围涉及工资劳动者的部分,同时又是劳动法所包含的内容。

劳动法对这部分内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调整出现重合和交叉,是完全正常的。

最后,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

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大量的是在用人单位内部实现的。

社会保障法不以其劳动关系为限,当企业破产劳动者流入社会时也受保障。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福利国家的出现,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得到迅速的发展,并赋予了其全新的内容,社会保障不再是传统社会的局部的、有限的社会活动,而是一项面向全体国民的社会制度;它的内容不仅仅是满足国民因生存而需要的单纯的物质生活保障,而且还涵盖了增进人们精神生活和个性发展的各个方面。

可以说,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其后的发展又大大突破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界限,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无论如何,明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很强的实际意义。

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如何构建与完善?这是每位从事社会保障及相关法律工作者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2]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对市场经济中公平问题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法学,1995(4).

[3]林嘉.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j].(01).

[4]黄越钦.劳动法论[m].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发行,1993:9.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十二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紧紧围绕市、区下达的劳动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坚持以服务全区“大集中、大统筹”工作为中心,以构建开放、完备的人力资源市场为载体,以巩固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社区)充分就业为重点,以实现社会保险城乡满覆盖为目标,以构建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创新机制,探索举措,积极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劳动保障体系,着力为我区率先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夯实劳动保障基础。截至目前,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实效推进,全部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部分工作已提前超额完成全年目标。

今年,市委市政府、市目督办、市劳动保障局下达给xx区劳动、就业、社保、惠民目标共计58项。我局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以目标统揽全局,建立目标细化分解体系,完善目标督促检查机制,落实目标推进责任分工,截至目前,各项劳动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均超时间进度,医疗保险制度城乡满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等5项工作已经提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城乡充分就业稳步推进。全区38个社区(不含20xx年以来的村改社区),有37个被认定为“xx市充分就业社区;10个镇街继续保持比较充分就业态势;已建的10个农民集中居住区比较充分就业得到巩固,就业率保持在94%。

积极就业政策深入实施。1—6月,已认定灵活就业人数104人次,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8万元;认定职介补贴人数1261人,发放职介补贴 5元;发放《再就业优惠证》730本;对 19户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436人次,兑现补贴30万元;已有 18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正在办理之中。

就业援助体系日益完善。今年初,我区就业援助962110工作因成功率位居全市之首而受到市上表彰;公益性岗位空岗收集制度基本建立,截至目前,已收集公益性岗位57个,安置就业困难人员51人;“零就业”保持动态消除;全区从区到镇街和社区三级联动,企事业单位、职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密切配合的再就业援助体系基本形成。

就业前的培训更重实效。1—6月,全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开展引导性培训9600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56%;实施农民工培训工程,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6661人,完成年目标任务的67%。开展以培育小老板为主的创业培训 人,完成年目标任务的 %。

城乡转移就业持续增加。1—6月,全区城镇新增就业2800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78%;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就业1624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58%;其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610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76%;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新增转移 人,完成全年目标的 %;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规模达4.9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98%;劳务收入达2.1亿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64%。

社会保险顺利推进。截至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85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97%;基金当期征收6234.70万元,完成全年目标的63%;当期征集率99.35%;清收欠费21万元,完成全年目标的6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0.61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102%;基金当期征收1207.23万元,完成全年目标的59%;当期征集率98.6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96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105%;基金征收总额4243.00万元,完成全年目标的63%;当期征集率100%。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66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92%;基金征收总额145.87万元,完成全年目标的51%;当期征集率99.01%。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85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99%;基金征收总额259.94万元,完成全年目标的85%;当期征集率99.48%。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91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102%;基金当期征收513.69万元,完成全年目标的59%;当期征集率99.00%。综合社会保险参保人数0.89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6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率99.80%,完成全年目标的110.00%。

劳动用工关系日趋和谐。今年以来,共受理劳动投诉举报128 件,处理率达100%;受理工伤认定59件,群众满意率达100%;鉴证劳动合同5600份,其中纠正不规范合同750份;建设领域和服务业使用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达70%以上。

(一)坚持以创新为主线,统筹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取得新突破。去年,我区提前一年基本建成比较充分就业区。今年,我们在开展就业工作中,坚持“常规工作抓规范,基础工作抓完善,难点工作抓突破,重要工作抓亮点”的思路,着力在创新就业服务体制机制上下功夫。

优化整合就业服务资源,构建更为开放、和谐的人力资源市场。今年初,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到劳动保障局现场办公的指示精神,将就业局工作全部整体下移到人力资源市场,对就业局人员和人力资源市场人员进行整合,根据个人工作能力重新进行定岗、定责、定人;对人力资源市场所有的服务功能进行全面梳理,重新整合业务内容,规范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用工登记、信息发布、招工录用备案、政策落实、失业保险金申领、档案管理、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申请、人事代理、962110就业援助、劳动保障等12个服务窗口,真正实现劳动、就业、人事的“一站式”方便、快捷服务。目前,在市场内求职登记人员达17088人次,已向用人单位推荐4418人成功就业。

将18家民办职介全部归市,实现了行政资源和市场资源有效对接。为了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覆盖面广”和民办职介机构“服务灵活”有机结合,我局将全区18家民办职介机构全部纳入区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管理,既规范了劳动力市场秩序,减少了私招乱雇行为的发生,也有力地避免了不法机构以招用工为名,哄骗欺诈求职者的现象,较好地实现了资源联合、共享。这些民办职介机构进场至今,已提供就业岗位9800多个,免费职介1500多人,职介成功1200多人。

整合院校、企业、基地的培训资源,建立起劳动力培训师资库。今年初,我局对区内的农院、职中等大中专院校,7111厂、长江液压件厂等重点企业以及各农劳培训基地的师资进行了整合,初步建立起医药、食品、园林绿化、电工、焊工等专业师资库。目前,库内有101名教师可随时授课,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造了条件。

创新就业培训方式,在xx市各区市县中率先开展“创业培训进监狱”活动。为帮助温江籍服刑人员转变观念、树立自信,4月11日—4月18日,我局组织教师对崇州监狱内30名温江籍服刑人员开展了创业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如何分析市场、选择项目、预测销售、经验管理等知识和政府提供的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受到了服刑人员的热烈欢迎。下一步,我们还准备将创业培训办进在温高(技)校和部队,充分发挥“创业”品牌培训的优势和作用。

建立每月定期招聘会制度,尽力满足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需求”。我局从今年5月份开始,坚持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在市场举办一场招聘会,通过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提高市场知名度,使求职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人都能自然想到市场并实现各取所需。截至目前,已举办了2场定期招聘会,提供就业岗位 余个,吸引 多人前来应聘,有 人达成初步意向性协议,受到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欢迎。

开发区、镇街、社区三级“岗位银行”,基本建立起失业预警机制。今年,我局把探索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放在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大力开发区人力资源市场“岗位银行总行”、镇街“岗位银行分行”、社区“岗位银行支行”的三级“岗位银行”,由“岗位银行总行”利用人力资源市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收集大量省、市、区外和区内用工岗位,镇街“分行”、社区“支行”利用区域优势收集辖区岗位;失业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技能和条件,就近到社区或镇街、区人力资源市场“支取”相应的就业岗位。截至目前,全区三级岗位银行共吸纳“储户”300余户,储存岗位信息12853条,成功解决了500余名失地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推广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四员制”,实现对城乡劳动者“一对一”和“点对点”服务。今年,我局在全区重点推广了金马镇探索总结出的镇(街)劳动保障人员为管理员、村(社区)书记或主任为协管员、村民小组组长为收集员、农村院落(居住小区)的热心人为信息员的“四员制”劳动力信息采集制度。目前,所有社区全部建立了辖区内劳动力电子信息档案,每月15日左右对失业人员进行一次回访,20日定期对信息档案数据进行刷新,以随时掌握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提供“一对一”和“点对点”服务。

以创建劳动保障示范社区为载体,巩固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比较充分就业成果。 今年,我们根据市上的要求,进一步制定了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充分就业工作的意见,拟把万春镇天乡路社区打造成全区乃至全市劳动标准示范社区,为更好地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充分就业提供样板。目前,天乡路社区一流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已基本建成,社区就业率保持在92%以上。

(二)坚持以惠民为目的,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城乡满覆盖。我局紧紧围绕全区“大统筹、大集中”的发展战略,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层次多样、种类众多的社会保险体系,让更多的城乡居民进入社会保障范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特别是今年,我们按照省、市、区关于开展社会保障“惠民行动”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134、135号令,扎实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向未覆盖的人群延伸,取得了突出成效。

城乡满覆盖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全面建立。随着今年初农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面施行,我区已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群众、参保机制灵活、人人都能享有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少儿住院互助、失地农民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社区专职干部养老等,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的经济负担水平选择其中一种社会保险参加,参保机制较为灵活、方便。

“双放弃”进社保在全国率先建立。为推进我区“大集中、大统筹”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我们在全国率先基本建立起“双放弃”进社会保险制度,鼓励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xx市把我区“双放弃”进社保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险成都现场会经验交流的.典型并得到了劳动保障部的高度关注。5月26日,国家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何平教授专程到我区调研,他认为成都温江的做法很有必要向全国推广。

农民养老保险在二圈层率先启动实施。今年初,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得以在xx市近、远郊区市县中率先推行。截至目前,农民养老保险共计办理332人、个人缴费共计313.48万元,领取养老金人数共计155人,发放养老金共计2.082万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非城镇职工人员的看不起病的问题。今年3月,我区全面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让所有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都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截止目前,共有1512名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共计26.12万元。

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始终做到了应保尽保。到目前为止,全区共有失地农民5.5万人,参保有28492人,其中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20183 人,占符合政府补贴条件参保人数的84%;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8309人,全部实现了应保尽保。这些人员中已实现就业3.23万人,就业率达93%。

(三)坚持以合同为基础,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创建取得新成效。今年是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计划的第二年。我局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以深入实施市政府第93号令为重点,以贯彻《xx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为契机,以劳动保障年检为突破口,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创建工作,较好地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去年,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我局以区人力资源市场为中心,共建立一级网格10个(即每一个镇、街为一个一级网格),二级网格14个,配备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和劳动保障协管员78人。今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动态管理现场会精神,我们从全系统抽调20名同志组成4个工作组,由党组成员分别带队,深入各镇街、社区,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年检,补录网格化信息,推行就业实名制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动态管理“一点通”。截至目前,全区共采集844家用人单位的40364名员工的就业岗位信息,并坚持定期刷新制度。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园区。从去年开始,我局就在科技园xx区着手开展以贯彻《xx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为内容的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创建工作。截至目前,相关基础工作已经完成,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基本建立,6月份即可接受xx市的验收。

健全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责任制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为切实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我局主动加强与总工会、建设、交通等区级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那些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欠薪行为的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目前,我们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419万元,帮助农民工追讨被拖欠工资165万元。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仲裁工作力度。经常主动到用工单位开展上门服务活动,在为他们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同时,切实帮助他们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民工购买工伤等社会保险。在区人力资源市场设立维权窗口,在各镇街设立维权点,向社会公布劳动争议投诉举报电话,不分节假日、上下班,随时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受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好评。

针对上半年工作中发现的不足,结合全年城乡充分就业、社保工作目标,我们将继续围绕市、区下达的目标任务,按照排定的工作计划,严格实行问题管理,找差距,添措施,确保全年各项劳动保障工作目标提前超额完成。

(一)城乡充分就业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成办发【20xx】40号文件,执行好《xx市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标准》,理解指标体系,落实配套机构,配好工作人员,落实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二是继续加强与四川大学姜教授的联系,年内完成高标准、高规格人力资源市场的打造。三是在辖区内绿化公司中挑选一批有技能基础的花工,进行再培训,力争年内培训50名首席园艺师。四是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和民间劳务输出组织的协调,有序开展境外劳务输出。五是继续在《今日温江》报上做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鼓励各类用人单位、职介机构、培训机构帮促就业和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二)统筹城乡社保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切实加大社保基金的征缴力度,全面适应今年全市统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确保我区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争取财政不兜底。二是在做好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增添措施,全面推进我区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迎接全市农民养老保险现场会在我区的召开。三是认真落实医疗保险惠民政策,让广大城镇居民真正享受到实惠。四是以新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社保稽核力度,扩大社会保险参保面。五是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与建设局配合,把好不参保就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关口,全面完成市上下达给我区综合保险参保人数目标。六是加强与市社保中心的衔接,做好联网的前期工作,如统一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编码、统一定点协议等,按期实现与市社保局网络中心联网。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劳动合同工作,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减少劳动纠纷。二是切实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减少民工工资拖欠。三是将实名制动态管理网络与劳动保障监察网络进行整合,争取年内实现“一点通”。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十三

20xx年,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紧紧围绕市党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构建和谐某市为统领,全面协调发展为主线,以能力建设为支撑,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制度,稳定政策,强化基础,提高能力,一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截止20xx年12月通过各种途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人数1870人,完成某计划的102.63%,其中下岗失业人员632人,完成某计划的105.51%。城镇城登记失业率控制在1.42%。

(二)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各级党委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抓落实、抓难点,解决实际问题。截止20xx年12月,全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国有单位和个体经济共计50个,其中:农牧某8个,市直企业15个,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个,个体私营经济7个。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1个单位。全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数1512人,其中:农牧某700人,市直企业492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155人,个体私营经济38人,“4050”人员自谋职业补贴人数127人。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人数1225人,其中:农牧某700人,市直企业335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155人,个体私营经济35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累计实有人数29人,累计发放贷款金额37.4万元,其中:享受政策性贴息的人数19人,贷款额24.4万元。已按期偿还贷款人数12人,应还款金额18.9万元,其中:逾期未还金额1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99%。贴息工作已和市财务局、担保机构、银行协调,正在抓紧实施。20xx年应拨付再就业补助资金933.59万元,其中社会保险补贴金额347.12万元,岗位补贴577.08万元,再就业培训和介绍补贴9.39万元。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全年应征基本医疗保险费2612.04万元,截止10月底,我市各农牧某、工交建商及驻市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110个,参保人员40378人,统筹基金收入2276.44万元,统筹基金支出2406.67万元,基金运行正常。

(二)医疗服务管理情况

1、严格规范基金支出。严格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审核医疗费用,费用审核率达到100%,费用支付率达到100%,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支付。

2、完善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我市前几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践,20xx年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以及所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制定了“总额控制、定额结算、超支自负、结余分成”的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提高了医院的自我管理意识,有效控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确保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3、建立了医疗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对于举报违规现象经核实的,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违规金额3倍的罚款,并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曝光,对举报人给予违规金额60%的奖励。

4、两定协议管理情况。20xx年全市定点医疗机构13家,签定协议13家,签定率100%。为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20xx年细化了协议内容,量化了控制指标,加强了监督检查,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履行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严重违规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

5、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以“两定协议”为重点的医疗服务管理,是今年医保工作的重点。我们突出“协议管理”和“年终考核”两个重点,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定点协议管理,结合医保运行情况,修改完善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细化内容,量化指标,明确处罚措施,实行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严格按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对“两定”机构进行定期考核。

6、切实加强对特殊慢性病的监督管理。20xx年7月我市完善了慢性病就医管理办法,取消了统筹区内定点药店及诊所销售慢性病药品的资格,有效降低了当年慢性病费用支出。在本年度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中,我市统一标准,严格入口,保证了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都能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审查通过慢性病申请人员1700余人。

(一)、工伤认定工作

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有的职工长期违章作业,最终酿成惨剧。

(二)、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20xx年应征工伤保险基金180.75万元,截至10月末共征缴工伤保险基金139.5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77%。享受工伤待遇136人次,工伤保险基金支出113.97万元,当期结余25.53万元,基金运行情况良好,略有节余,支撑能力较强。

(一)我市生育保险统筹运行情况

某市生育保险统筹自20xx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并制定了《某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20xx年应征缴生育保险费42万元,截止10月底,全市参加生育保险单位54个,参保人数17991人;已征缴了27余万元,支出41万元。共有1380人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直接来源于企业,用之于每一位参保人员,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及《某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市发[20xx]36号)的规定,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从20xx年10月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实施办法》出台以后,运行良好,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略有节余。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适时调整了生育保险的费率,将8%的费率调整为5%。

(二)、加强与部门间的沟通。20xx年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某计生委分别下发了《关于解决某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兵劳社发[20xx]39号)及《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兵计生委发[20xx]39号)文,根据文件精神,为确保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能免费获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我局多次与市计生委进行协商、沟通。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本年度新上岗的职工,缴费不到一年的能否享受免费服务及环情检测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性的意见。对原规定中没有支付取出“皮下埋植术”的费用及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指未从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采取节育措施按《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兵计生委发[20xx]39号)第四项结算标准的50%支付等问题反复探讨,为工作更好的开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得到了上级部门在业务上的支持。

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20xx年5月15日至6月10日,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劳动用工情况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以建筑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为重点,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时休假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为主要内容。共对全市26个用人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5份,通过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事实确凿的7个用人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补签劳动合同175份,纠正了个体工商户收取劳动者押金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达1.6万余元。在检查的过程中,加强了劳动政策宣传,对广大劳动者免费发放了《农民工维权手册》,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并对自查和抽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接待农民工上访是今年劳动监察工作的重中之中,本着有案必接,接案必查、查案必果的原则,及时受理各项投诉,20xx年共受理有记载的农民工工资上访事件139批,涉及人数1256人次,其中集体访56批,1110人,代表访36批,108人,个人访47批,涉及农民工工资金额198万元。

(三)在建筑行业继续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20xx年,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财务局联合行文,在建筑行业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经过一年的运行,效果很好,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xx年共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4.47万元,目前已退还87.85万元。

(四)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利用高考期间工地停工的时机举办了农民工维权宣传活动。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筑业企业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等内容做了详细宣传。现场发放农民工维权手册50余份。

(五)根据某的部署,监察支队制定了《某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计划行动实施方案》,从20xx年至20xx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用人单位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力争辖区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

(一)、职业介绍工作开展情况

1、利用劳动力市场大厅,完善“一站式

”服务内容,使“一站式“服务项目一目了然,充分体现窗口服务,减化了办事程序,使就业服务工作更为方便、快捷,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中心共免费办理各类求职登记396人,免费提供空缺岗位85个,免费职业介绍166人次,免费政策咨询1988人,档案管理4989份,其中免费管理3382份,办理社会保险接续350人,办理档案转递142人,办理个体人员退休52人,并免费为55人出具了各类相关档案材料证明.为760名参保人员进行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

2、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为了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及社会流动人员档案的安全性、某续性和真实性,某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专门购置了四组密集柜,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在以往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办理档案的接收、登记和管理的基础上,今年继续为个体参保人员进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同时为转移人员进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初步认定。同时,今年中心根据市劳动和保障局的要求,使用朗新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将管理的所有档案都输入系统,更加便于掌握所有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3、某劳动力管理站初步成型,协理员队伍建设已见成效。为发展某某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需要,将某就业服务体系延伸到某,形成兵市某三级统一规范、机制灵活、覆盖面广的某劳动力市场体系。今年中心又加强了管理站的制度建设及协理员队伍建设。先后两次组织协理员培训班,进行素质教育和相关政策培训,极大的提高了协理员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了保证劳动力管理站工作的有效性,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中心制定了相关劳动力管理站及协理员考核及奖罚办法,定期进行考核。优者留,劣者换。极大的调动了协理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保证了我市劳动力市场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4、继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尤其是“4050”大龄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工作。为了了解市直大龄就业困难群体的基本信息,掌握人员资料,中心派专人去全市各单位摸底调查,了解情况,通过搜集的信息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同时,积极收集空岗信息,挖掘公益性岗位,多渠道、多途径的为“4050”人员解决就业岗位。截止目前,共解决就业岗位85个,为85名“4050”人员安置了岗位。

5、继续做好“五个台帐”、“四个清”工作。“五个台账”、“四个清”工作,是一项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动态变化的长期工作,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下岗失业人员,使下岗失业人员能及时、充分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我中心始终坚持建立健全“五个台帐”“四个清”的登记制度,对每一位下岗失业人员的失业原因、家庭状况、劳动技能、就业意向及安置去向,均做了详细的跟踪登记,为今后的后续服务工作打好基础。

(二)、20xx年度培训工作情况

职工培训,是市就业训练中心自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常抓不懈的工作。20xx年,本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某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并总结以往职工培训工作的经验,扬长避短,不断完善,克服了诸多困难,较好地完成了20xx年度职工培训工作任务。

为了提高职工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20xx年我们将职工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向进行了调整,重点在围绕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本区劳动力资源需求状况上做文章,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培训,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经济实用的职工队伍。

按照市职工培训经办机构的要求,我中心已开展各类培训班7期,其中:养老护理员初级培训班一期,培训人数44人,劳动协理员上岗培训班一期,培训人数63人,园林花卉工中级培训班一期,培训人数46人,计算机培训班两期,培训人数112人,商品营业员初级培训班二期,培训人数50人,中式烹调市初级培训班一期,培训人数23人,总计培训人数338人。

在做好职工培训的同时,我们根据市培训工作评定会的要求,承担起全市各企业某职工培训中心的市资培训、教学指导及培训教材的选定和编写工作,积极为某提供市资和培训教材。组织相关人员编写适应我市各某农作物种植的职工培训读本和教材,印发至某和企业,努力为某和企业培训职工提供服务。全年共印发教材4000余份。为我市农业发展、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职工队伍技能素质的提高,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三)、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

20xx年,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配合市劳动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做好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持证上岗工作。今年共考核鉴定各类工种、职业人数870人,其中初级工593人,中级工277人。考核合格人数812人,合格率达93%。对提高我市培训工作质量及就业准入制度的普及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十四

摘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个具有紧密联系的法律文献,其共同特点就是为我国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保护以实现社会公平与安定。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发展上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导致人们在认识上无法界定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造成概念的混淆。

这样将会导致工作人员在处理相关实际问题时难以着手,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从而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有所依据。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十五

摘要:自从走进了大学,就业问题就似乎总是围绕在我们的身边,成了说不完的话题。在现今社会,招聘会上的大字报都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还在校园里的我们这班学子社会经验又会有多少呢?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学校领导联系了乌鲁木齐市沙区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领导,希望暑假期间能将课本知识融汇实际,在该单位进行实习,沙区社会保障局对学校领导的请求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并将我安排在较贴合我专业的相关岗位学习。

关键词:实习目的,存在问题,实习结论。

正文:暑假伊始,我开始了我这个假期为期25天的短暂的社会实践—走进沙区社会保障局。因为在学校中的专业就是劳动与社会保障,而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而且在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又加入了世贸,国内外经济日趋变化,每天都不断有新的东西涌现,在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前天才刚学到的知识可能在今天就已经被淘汰掉了。中国的经济和外面接轨,对于人才的需求就会越来越高,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己,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己,表现自己。

在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前辈交办的工作,得到领导好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同时也发现了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譬如理论知识了解不够全面化,导致事件解释不清,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失业保险方面靠书本不能套入实际的尴尬。本人针对这些在实际中才能发现的弱项制定了开学后的学习计划及重点学习方向,加强对自身业务能力及工作能力的提高。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前辈求教,认真学习社保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社保工作流程,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上了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短短的实习生活已经过去,我感觉到社保工作人员的压力和神圣的使命感。首先是严格的上下班时间,严谨的工作作风。在沙区社保局的长辈们工作的时候,我仔细的观察,详细的了解,遇到不懂及时的去问,在这里也谢谢沙区社保局的每一位工作人员,一次次不厌其烦的为我解释,并拿出一些实际案例和我共同分析,让我明白在现实社会中,人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在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中显得很乏力,他们反复详细的为我演示工作处理流程,处理一些实际事件,我总是紧跟其后,将所有的工作流程及处理方法记录下来,为我以后踏上社保工作奠定了异常坚实的基础,除了在处理事件中学习处理方法,还明白了万事不会千篇一律,强行套用书本知识只会让你束手无策,不但要学以致用,而且要用的好,用的巧。

百日风吹沙满山,千载水流破金石。这几个星期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只是我了解社会的一个开始,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社保工作也有着很大帮助。这里我也真正的感受到了与人文明交往和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同事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做事先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步入大学即将面临走向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再次感谢沙区社保局所有的领导和前辈,也向所有在社保工作岗位的人致敬。结尾:回顾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主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向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

最后,衷心感谢沙区社保局给我提供的实习机会。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十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县委、县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全方位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使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普遍得到加强,再就业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具体情况如下:

1.《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到位。我县下岗失业人员现已申请领办《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为人,其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优惠证的有人,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人,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人员人,低保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人。今年,我们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累计减免各项费用约。万元。为我县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就业培训工作深入开展。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先拿证、后就业”的工作方针,我们开展了各项就业培训工作,截止目前,我县共举办就业再就业培训班期,培训人员人次(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人),完成全年培训目标的%,经过培训已经有人实现了就业再就业。

3.进一步加强了对“”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根据本县再就业工作的实际,再就业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是“”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针对他们年龄偏大、文化较低、技能单一、市场择业能力差的问题,我们在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安置上则偏向于这部分人。上半年以来,已开发社区公益性工作岗位个,大部分用于安置“”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

4.注重作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门联动。我们依托辖区单位,采取“一帮一”活动,把“政策送上门、岗位送到人”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困难群体办实事,解难题,大力开展送温暖服务活动,今年以来,个县直机关单位分别与名下岗失业人员搭建起了“一家一”帮扶对子,对双职工下岗及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了捐衣、赠物、捐款提供岗位援助等活动,不就业不脱钩。

5.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我局始终把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市场建设的目标,围绕这项工作开展以下服务:、开展承诺服务。县综合劳动力市场向社会承诺,凡本县下岗职工只要不挑不拣,保证在一周内帮助其找到就业岗位。、开展免费服务。对下岗职工只要持《再就业优惠证》进入市场,即可享受免费职业指导、免费求职登记、免费介绍就业、免费提供职业培训。、开展专门服务。全县劳动力市场在全天候、全方位开放的同时,县劳动力市场每日储备一定数量的劳务信息,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岗位信息,定期为下岗职工举办劳务洽谈会。今年上半年以来,县劳动力市场共举办大型人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劳务洽谈会次,提供岗位个,推荐就业人,建立了人的人才信息库,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

6.社区平台发挥作用强。今年,我县以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基础,以强化职业培训为重点,以开发岗位、扩大就业为目的,以健全功能、实现“人性化”服务为目标,紧紧围绕自治区、自治州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精心组织、统筹本稿属于安排、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全面开展。在工作开展中不断创新“四种服务模式”。

“窗口式”服务。不断强化窗口职能,简政放权,实行工作重心前移,能在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业务工作,坚决放到窗口办理;能一个窗口办理的,决不让职工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跑第二个窗口,体现了服务的统一性。

“一站式”服务。建立起劳动保障绿色通道,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只须进入一个门,所有业务可基本办结,体现服务的连续性。

“登门式”服务。走出机关、深入基层,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群众提供上门服务,能现场办公的现场办公,能简化手续的简化手续,体现服务的方便性。

“全程式”服务。建立对服务对象跟踪式全程服务,落实回访制度,定期征求服务对象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了服务的延伸性。其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本着以人为本、制度创新、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建立了劳动保障业务服务办理大厅,实现了“一个窗口对外”,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更好地体现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各社区还开通了劳动保障咨询专线电话,通过网络化服务,打破区域、层级界限,劳动者只需拨打一个电话,就可实现咨询、求职、申诉、举报等问题的一次性办结,保证了全县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行。

上半年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全市房产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度中心工作,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各项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有些指标已提前完成,大部分指标做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一)目标完成情况

1.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建设15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商品房,确保2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改善。通过租金补贴、提供廉租房等途径,缓解5000户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目标:目前已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203。22万平方米,完成施工面积为46.63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为10.23万平方米。通过提供廉租房、租金核减的方式已缓解3370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租金补贴及另一部分廉租房房源工作正在紧张操作之中。

2.代政府征收各项税费目标1.6亿元:已完成2.822亿元,提前完成目标。

3.房地产管理业增加值9.5亿元,增长15%:已完成4.8亿元,为计划的50.2%。

4.完成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数量900个,组织落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900人。已完成新增就业岗位466个,为目标的52%。

5.植树1万株:已完成11119株,为目标的111%。

6.存量房交易量340万平方米:已完成193万平方米,为目标的57%。

7.审定全市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1。5亿元:已完成0。84亿元,为目标的84%。

8.立面整治后的楼宇统一实施物业管理:我局正着手开展临街立面整治建筑实施物业管理试点,与各区局、区公司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9.全市创国家以上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含大厦)2个:材料已上报,年底建设部验收。

10.指导、协调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达到国家一级资质:新康物业、丽岛物业两家企业经建设部初审合格后通过了网上告示,6月初取得了全国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二)对政协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

我局承担了市政协重点提案92号提案“关于加强我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建议”的办理工作。我局组织成立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定并完善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配套措施,有效制止了破坏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规范了优秀历史建筑维修程序,加强了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开展了优秀历史建筑的确认工作。目前正在开展优秀历史建筑标志牌的研制和换牌工作。6月30日,市政协相关领导对92号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了视察。认为我局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主要工作及做法

要确保《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重点工作、10件实事和人大政协议提案的顺利完成,我们以落实政府工作目标为主要内容,狠抓目标责任制,层层抓落实,确保了上半年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1.致力于稳定住房价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随着国家关于实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的逐步加大,市委、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运行和发展给予了高度关注,李宪生市长连续召开三次市长办公会,围绕“持续、健康、协调、稳定”的主题,就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行了专题研究,明晰了我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我局连续多次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学习、研讨,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和阐明了政策,使各方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明晰了政策导向,为我市做好稳定房价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市场和舆论氛围,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一是规定自xx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正式实施全额征收营业税工作;对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手交易的,实施了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工作;二是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我市于xx年6月,正式公布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即: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三是在去年完成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于xx年5月18日正式对外开通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向社会不间断的公布全市房屋供应量、供应结构、供应价格情况及买卖交易情况,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欢迎,稳定了市场心理预期,引导了理性消费。

2.致力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努力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

根据市政府总体部署,我局在去年年底超前实施项目储备的基础上,会同市计委、规划国土局分两期编制了年度建设计划,已报经市政府批准下达,计划总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203.22万平方米。其中,一期计划规模为114.45万平方米,于2月中旬下达;二期计划规模为88.77万平方米,于4月上旬下达。在这两期计划中,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规模为137.45万平方米,占计划总规模的67.6%,将重点面向旧城改造和重点工程困难拆迁家庭销售。近期,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将在年内再次追加3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以缓解当前相对突出的拆迁安置矛盾。

截止目前,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共有25个,施工面积为46.63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为10.23万平方米。另据跟踪调查,预计在7、8月份将有13个面向社会销售的计划项目开工,施工面积将增加104万平方米,故“建设15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商品房,确保2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目标任务有望完成,但因房地产建设周期较长,这批住房预计在今年年底、明年春节前才能上市销售。

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模板17篇)篇十七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内容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委托。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代理推广由甲方生产的产品。

2、合同约定的推广区域为_____省_____市______区______县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双方可根据各自意愿另行商讨续约事宜并签定新的代理合同书。如至本合同中所述代理期限届满时没有续签,则视为双方自动放弃继续合作,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代理品种及价格品种规格单位零售价结算底价盒装箱量。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知识培训、经销商营业资料;

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享有代理权。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代____区域内直接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乙方代理的产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乙方负责所代理产品在代____区域内的招商、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

3、乙方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产品广告批件所核实的疗效范围;

5、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及产品流向实际情况。

六、仓储及运输。

1、甲方负责将乙方订购的产品发往乙方指定的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2、由于运输不当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须在到货之日起____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损坏或丢失证明,甲方负责更换补偿等量货物。

3、乙方保证所收到的产品在符合标准的仓储条件下存放,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七、结算方式。

1、款到发货;

2、乙方向客户结算所需发票,须由乙方填制表格后传真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传真后,方可开发票并寄往乙方指定收票人,高出结算底价部分的差价税款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发生提货业务后三个月内不开发票甲方将不予以开票;

八、退货政策。

3、如退货产品受潮或包装有所损坏,则甲方有权拒绝此部分产品的退货请求。

九、市场保护。

1、甲方确保乙方的代____区域不受到恶意冲货。

2、乙方承诺不策划及运作超出乙方经销范围的任何跨区域销售产品的行为。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违约(不可抗拒力除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2、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

一、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加盖红章后)生效。如有异议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定补充合同或条款,补充合同或条款加盖红章后方可生效且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内容共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盖章)签字:(盖章)签字:(并按食指手印)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代理合同篇10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乙方经销甲方生产的产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代理产品名称:

二、销售区域。

1.甲方授权乙方为地区渠道经销商。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本合同授权经销区域外销售本合同授权代理的以上产品。

三、价格体系:甲方提供的产品价格为到岸价(以甲方提供价格表为准)。

四、销售目标单位:(万元)附:以上如果没有在合同签订时确定,双方之后以附件补充。乙方无法达成季度目标任务时,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经销区域做出调整的权利。

五、结算方式。

1.乙方首批提货款不低于万。

2.款到发货(款到甲方指定帐户才发货),即乙方向甲方提交订单并付清相应货款。

3.乙方每次向甲方汇款后,将汇款说明和汇款单一并传真或扫描至甲方,以便双方往来账目精确核对。甲方定期向乙方以传真形式发出对账单,乙方若有疑意需在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将凭甲方的对账单为准。

六、供货与运输。

1.乙方应提前填写《订货单》。

2.甲方在接受《订货单》,并确认乙方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发货,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使甲方无法保证货期的除外。

4.甲方负责把货物送到上述地址,若乙方库房不能通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到达困难,乙方必须协助运方的运输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更改收货地址,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货物验收。

1.乙方与运输单位交接验货时应就验收情况履行有关手续并及时将其与运输单位的验收情况的商务记录报知(传真)甲方,乙方逾期未报,视为乙方收讫无误;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发生的货损、货差由乙方负担。

2.甲方向乙方运送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的破损,由甲方与物流公司协商处理;在乙方验收后,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销售服务。

1.对于问题产品的定义:存在非人为的质量问题,此类产品甲方给予无条件退换。

2.双方配合严格控制产品货龄,保证产品正常销售。

3.新产品上市后,甲方会根据市场情况做多元化促销支持活动。

4.如首批产品滞销,乙方需在收到货的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将由甲方负责协调(尽量在本地区消化)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的义务。

1.维护乙方在指定区域作为经销商的权益,不在范围内另设其他同渠道经销商。

2.向乙方提供正常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批文和产品检验报告。

十、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乙方违反市场规范的操作进行处理。

2.乙方连续60天未向甲方订货或持续____月销售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时,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经销区域做出调整的权利。

3.如乙方有违约行为,经劝阻无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负任何责任。十。

一、乙方的义务。

1.认真执行与甲方共同制定的市场操作及广告宣传方案。

2.自觉维护甲方产品与品牌形象,在甲方的指导下做好区域内消费者投诉、产品问题和有关部门检查的配合工作。

3.不得超越本合同约定区域销售。

4.准确、及时向甲方传递包括库存、销量、分销商经营情况的有关市场动态信息。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经营必备证件复印件。十。

二、乙方的权利。

1.享受本合同约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

2.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乙方有权在经销区域设置二级经销商。

3.享受甲方提供的市场指导和相关资料。

三、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利用甲方产品或品牌从事本合同的约定事项以外的任何其他经营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条款没有规定的事宜时,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加以解决,并将达成一致的协商结果以补充合同的形式纳入合同文本。

2.以上条款所列内容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在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按解除合同的方式处理分歧。

3.甲乙双方因合同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甲、乙双方可以将有关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4.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所推出的同一品牌的新品,甲方优先考虑乙方的区域经销权;甲方公司所有人员向乙方借款、借货,须经甲方经理签字,并由财务出具合法手续后方可出借,未经同意的借款,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5.合同履行中,双方均负有书面通知的义务,合同中的通讯地址为双方约定地址,一经发出,即为送达。

五、补充内容十。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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