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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一
答:艾滋病的医学名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cquiredimmunedeficiencysyndrome,英文缩写aids),是一种病死率很高的严重传染病。“艾滋”是它的英文缩写“aids”的音译。它是由于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所引起的、具有一系列复杂症状的综合症。
二、什么是艾滋病病毒(hiv)?
答:艾滋病病毒的医学名称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immunodeficiencyviru,英文缩写hiv),它侵入人体后破环人体的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难以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
三、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哪些不同之处?
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但是还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临床症状,没有被确诊为艾滋病的人。
艾滋病病人指的是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并且已经出现了明显的临床症状,被确诊为艾滋病的人。
二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携带艾滋病病毒,都具有传染性。
不同之处在于艾滋病病人已经出现了明显的临床症状,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还没有出现明显的临床症状,外表看起来跟健康人一样,所以从外表上并不能看出一个人是否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展到艾滋病病人可能需要数年到甚至更长时间。
答:艾滋病病毒的特性主要有两个:
1、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艾滋病病毒离开人体后,常温下只可生存数小时至数天,高温、干燥或者通常用的化学清洁剂或消毒剂(如碘酒、酒精或医院中经常使用的一些消毒药品)都可以杀死这种病毒,甚至用自来水冲刷,水中的余氯就会使它失去活性。另外,艾滋病病毒不能在昆虫(如:蚊子、跳蚤等)体内存活。
2、具有迅速变异能力。艾滋病病毒的“外貌”经常发生改变,有许多的亚型。例如,最早引起艾滋病流行的i型病毒(现在广泛流行于世界各地)现有11个亚型,而且这些亚型还在不断变化着。
答: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途径主要有三条:血液途径传播,性途径传播,母婴途径传播。
六、一旦感染艾滋病病毒,终生具有传染性吗?
答:就艾滋病来说,从感染到发病死亡前都属于传染期。一旦感染艾滋病病毒将终生具有传染性。因为目前尚未发现任何一种药物可以清除人体内的艾滋病病毒。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二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坚持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将在学校对学生实施健康教育的内容重点放在:艾滋病的危害、艾滋病传播途径、如何预防艾滋病以及相关的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等方面。
《艾滋病防治条例》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可以结婚。但是,没有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婚,不意味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婚可以不承担法定义务。由于艾滋病可以通过性行为传播,为了防止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婚的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相关解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解读:不用担心结婚、就业、就医、入学等问题,因为这些权益受法律保护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解读:hiv感染者和病人在获得社会的理解、帮助和支持的同时,还有防止将疾病传给他人的义务和责任。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四
一年来,我局按照市、县防治艾滋病工作的统一部署和《2008年防治艾滋病工作计划》的要求,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程,以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低保为主要救助措施,通过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动员组织全局的力量,积极开展社会关爱救助工作,给予其人文关怀。
一、高度重视对艾滋病的救助工作。
艾滋病是世界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其流行速度快、死亡率高,对经济社会的破坏性大,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做好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生活救助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为做好这项工作,我局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角度出发,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制定了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孤儿社会救助方案,明确了责任目标,保证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和艾滋病孤儿在生活、医疗等方面得到及时救助。
一、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促进防治艾滋病政策措施的落实。
(一)加强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
为了把防治艾滋病落到实处,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每年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防治艾滋病工作责任目标书》后,都及时召开专题的防治艾滋病工作会议,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安排布置各项工作,明确职责,把目标责任细化,由局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具体落实,形成一级对一级,一级抓一级的层层负责制,做到领导到位、投入到位、保障到位、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为工作深入持续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履行民政工作职责,实施社会关爱救助。
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防治艾滋病关爱救助实施方案,确立具体的工作目标,建立艾滋病防治与救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按照国家政策,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活困难家庭纳入全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范围,落实生活救助及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家庭纳入城乡低保范围,落实生活补助及医疗补助政策;并做好艾滋孤儿、孤老的救助工作,为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为感染者排忧解难。共有1户2人纳入农村低保,每月发放保障金380元。有户人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月发放低保1.9万元。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我们还将给予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保证艾滋病患者的基本生活权益。同时对途经我市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及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其返乡。今年以来我局对1名经过我市的艾滋病感染者给予临时救助500元,帮助他们返回户籍地治疗。
(二)广泛宣传,增强防治意识。
为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倡导全社会参与,努力消除社会歧视。一是通过专题讲座、观看宣传教育片、会议(职工会议、业务培训)和自学等形式,加强领导干部及群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学习,转变领导干部的思想、行为、态度,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二是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咨询台,对前来登记婚姻的人员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共动员人新婚登记当事人主动到县妇幼站接受艾滋病免费检测。三是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利用节庆、下乡、低保工作调查等活动,深入到基层农村进行艾滋病知识宣传,为高危人群提供咨询和指导。通过开展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了解传播途径,帮助大家树立对艾滋病的正确认识,消除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计划和措施,根据本地特点、不同人群以及民族习惯,组织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材料,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艾滋病防治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各种贴近农村居民的宣传形式,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免费播放、刊登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
鼓励电影经营单位在放映影片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业务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责任,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医务人员在艾滋病、性病的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并规定教学课时。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落实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课时;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有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读物,校园宣传栏应当开设艾滋病防治知识园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口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同时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劳务输出职业培训的内容。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工作中,应当通过设置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前培训教育的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等显著位置设置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公益广告;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支持本单位人员参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完善艾滋病防控体系,制定并组织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在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查处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宣传教育、咨询检测等行为干预措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司法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等相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十条开展孕产期保健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免费艾滋病筛查检测;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在其自愿的情况下提供终止妊娠服务或者提供免费母婴传播阻断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经批准采集、使用人体器官或者角膜、细胞、骨髓等人体组织的,采集、使用前,应当对供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采供血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血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采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和血液成分,不得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禁止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二十三条艾滋病病毒毒种及其样本的采集、保藏、使用、运输、对外交流等,按照国家菌(毒)种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艾滋病检测单位应当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对被艾滋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弃物应当就地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对介入人体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具应当清洗消毒合格后再使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发生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推广使用安全套,加强艾滋病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设置、维护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行为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套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质量。
提供住宿、娱乐、休闲保健服务等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行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科研机构应当制定本部门或者单位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对执行公务或者技术服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供防护用品,对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救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满足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用药需要的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的预防性抗病毒药物供应。
第二十七条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每年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的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公安部门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的检测和干预管理。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健康合格证明,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
(二)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五)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
(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四章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监测、网络信息系统病例报告的核查、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技术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检测网络建设。自治区、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设区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确证、筛查实验室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提供免费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提供预防艾滋病医学咨询,并免费进行艾滋病检测。
第三十二条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受检测者应当主动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并进行医学指导;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公安部门应当对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治疗工作予以技术支持和配合。
被羁押或者监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数据库,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的数据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数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疫情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艾滋病疫情信息。
艾滋病疫情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第五章治疗与救助。
第三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并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疫情严重的乡镇可以设置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学随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学随访的管理,指导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学随访。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学随访。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治疗的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医疗救治纳入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采取下列关怀、救助措施:
(一)为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三)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和治疗;。
(六)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经费投入。
自治区财政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实施经费。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培训防治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工作条件,不断提高防治专业队伍的工作水平。
第四十三条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补助、抚恤的范围和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在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艾滋病防治的组织、领导、保障、监督和管理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四十八条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配合卫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门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艾滋病检测和干预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妨碍公务或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六
认识艾滋病,预防艾滋病。关于艾滋病防治。
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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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艾滋病经性接触血液母婴三条途径传播。
2.外出找钱不容易预防艾滋要牢记。
3.票子健康带回家,娃儿才喊好爸爸。
4.致富十年功乱搞一场空。
6.务工经商千辛万苦,预防艾滋全家幸福。
7.工地戴好安全帽“性福”不忘安全套。
9.离开家乡来打工预防艾滋别放松。
10.正确使用安全套。
11.认识艾滋病,幸福你我他!
13.艾滋病可经血经性经母婴传播!
1.支持关心感染艾滋病的人们,他们是疾病的受害者!
2.责任权利落实。
3.关心青少年艾滋病健康教育。
4.遏制艾滋,信守承诺。
5.预防艾滋病,推广%的安全套。
6.蚊虫叮咬不会传染艾滋病!
8.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就是关爱自己!
10.得了性病,到正规医院治疗!
1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仍可以正常生活生产。
12.出门不沾黄和毒,以免把病带回家。
13.预防艾滋病,不共用牙刷,不共用针筒!
14.预防艾滋保健康,妻儿老小心欢畅。
15.戴好安全套你好他(她)好大家好。
16.预防艾滋保健康,全家和睦心欢畅。
17.进城打工求致富预防艾滋多防护。
19.切莫恐惧艾滋病疾控中心去咨询。
20.防治艾滋有政策疾控免费做检测。
1.找个婆娘不容易,得了性病谁跟你。
2.外出打工致富忙预防艾滋不能忘。
3.预防艾滋病,人人有责任。
4.农民朋友去务工预防艾滋记心中。
5.奉献爱心携手同行共抗艾滋。
6.不安全性行为和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促使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高危行为。
7.咱个传播艾滋病血液母婴性途径。
9.怀疑染上艾滋病疾控保密做鉴定。
10.花心乱晃压力大疾控咨询来减压。
11.健康牵系你我他预防艾滋靠大家。
12.青少年是预防艾滋病的主力军!
13.全民动员遏制艾滋。
14.禁毒,禁娼,预防艾滋病!
15.共用工具不会传染艾滋病!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七
为提高普通群众艾滋病防治意识,贵定县防艾委与贵定县爱心协会于5月15日上午在西门河桥头广场开展以“预防艾滋病,你我同参与”为宣传主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前来咨询、领取宣传资料、宣传品的群众络绎不绝。宣传工作员向过往群众详细讲解了艾滋病的传播途径、预防措施和有关常识,大力倡导大家要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并希望大家能够正式艾滋、关注艾滋、预防艾滋。让更多的人了解艾滋病的传播方式和预防艾滋病的重要性,有效的预防艾滋病的蔓延和流行。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80余份,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普通群众更进一步知晓艾滋病相关知识,增强了广大群众艾滋病的`防治意识,达到宣传的预期目的。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八
为了响应阎良区教育局防治艾滋病的通知要求,围绕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主题“预防艾滋病,你我同参与”、“爱心呵护生命,行动抵御艾滋”、“珍爱生命,预防艾滋”,向同学们宣传艾滋病的危害及其传播途径等相关知识,我校红十字会在12月1日前后开展了一系列主题为“预防艾滋,共建美好校园——红丝带妆点校园”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现作以下的总结。
一、召开班主任会议和团委学生会会议,在同学中宣传我区预防艾滋病知识竞赛活动。
二、预防艾滋同伴教育活动的开展。
同伴教育作为宣传艾滋知识的生力军,我校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青春教育同伴协会”,培养了24多名防艾宣传志愿者,并在11月20日前后以班为单位,作“面对面”的同伴宣传教育活动,保证了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成效,至今,我校学生基本上接受了宣传教育。
三、组织师生收看中央电视台专题晚会和全国大学生防艾宣传志愿者演讲决赛活动。
结合我校情况,动员同学们通过电视直播收看中央电视台专题晚会和全国防艾宣传志愿者演讲决赛。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1)学制作各色各样的宣传板报、宣传画、宣传艾滋病基本知识。
(2)广播与电视:为了使大家有深刻的认识,组织放映有关录象、片子有拒绝毒品、珍爱生命》等。
(3)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以突出科普知识教育为主。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国旗下演讲、手抄报、黑板报、健康教育宣传栏、让学生写心得体会、预防“艾滋病”知识测试等形式,大力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
五、存在问题。
1、禁毒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必须长抓不懈,但苦于环境条件的影响和财力、设施的不足,工作中尚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
2、地方毒情和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情况无法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把握(公布的统计数字与实情并不相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总体教育的发展。
五、今后的工作计划。
禁毒与预防艾滋病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存在复杂的社会问题,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政府重视,需要全社会人的全力支持、共同努力、共同关心,才能真正做到有效控制,有效预防。呼吁全社会人都来关心、支持预防艾滋病保健工作。
只有坚持预防为主,坚持不懈的加强宣传,普及艾滋病的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防护能力,才是预防流行的主要途径。在近期无特殊治疗及预防疫苗情况下,开展以学校健康教育为中心的全民宣教,是预防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最有效手段,健康教育形式很多,其中采用参与性教法,生活技能培训,同伴教育等在青少年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活动中,是健康教育的重要形式,也是预防艾滋病的重要方法。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是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使学校师生能准确了解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的有关知识,提高广大师生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增强预防艾滋病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构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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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九
今年12月1日是第xx个“世界艾滋病日”,当天晚上,惠东县在南湖公园开展了一系列“知艾防艾”宣传活动,讲解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倡导群众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健康牵系你我他,预防艾滋靠大家”。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用有奖问答、游戏互动等方式,向市民群众宣传艾滋病的危害,重点讲解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症状表现、预防措施等知识,引导群众养成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活动现场还设有体检车辆,为市民提供免费的身体检测。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这样的活动很有意义,可以增强大家的防艾知识。
除了宣传咨询外,活动现场还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公益汇演,营造全民防艾、全民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十
《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xx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艾滋病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
工作方案。
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艾滋病作为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因为目前没有任何防治艾滋病的有效疫苗,因此对艾滋病的预防极其重要。
预防艾滋病需要针对导致其患病的高危行为来进行。
首先,不安全的性行为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比如卖淫嫖娼、乱交等等。针对这几点我们应坚持洁身自爱,不卖淫、不嫖娼,避免任何无安全保障性行为。
正常性生活中使用安全套可以有效预防艾滋病。
吸毒是导致艾滋病交叉传染的另一途径。吸毒者经常会共用不洁针具进行静脉注射,为了毒品卖血,加上自身抵抗力差导致比较容易感染艾滋病。
所以我们要远离毒品,不与他人共用注射器更不能去卖血。
输血及被污染的血制品也是危险源之一。输血可能将大量艾滋病病毒直接输到被输血者血液中,导致感染的危险性极大。
所以不要擅自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要在确保无污染的情况下经医生的指导使用。
直接与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和尿液接触也可能导致传染,另外被感染的文身器材和刺针也能传播艾滋病。
日常生活中不要借用他人牙刷、剃须刀、穿耳针等私人用品,也尽量不要去纹身,防患于未然。
另外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在分娩过程中也可能导致交叉感染。
医院接产人员应对操作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防止污染源外泄。
最后,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患者。
凝聚全社会力量遏制艾滋,从你我开始。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十一
附件:
艾滋病病毒藏匿何处?
艾滋病病毒可以存在于人体的许多体液中,包括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和乳汁。
艾滋病病毒如何传播?
艾滋病病毒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传播:
·
无保护的插入性交(阴道或者肛门),口交。
·
输入受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
·
共用受艾滋病病毒污染的针管、针头或其他边缘锐利的器具。
·
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母亲传染给婴儿。
日常生活接触会感染艾滋病病毒吗?艾滋病病毒不会在公共场合、学校或者工作场所通过日常接触传播。握手、拥抱、共用卫生间、与艾滋病感染者共用一个杯子喝水、一起运动或者接触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喷嚏和咳嗽,都不会感染艾滋病病毒。所以,不必害怕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日常交流。
如何降低经性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不发生性行为。
·
性伴侣彼此忠诚,且双方都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
·
非插入性交。
·
坚持每次性交时正确使用男用或女用安全套。
还有其他的方法降低经性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吗?·。
推迟第一次性交的年龄。
·
减少性伴侣的数量。
·
去做诊断并治疗性传播疾病。
如何预防艾滋病经其他途径传播?
·
不注射毒品;或如果注射毒品,每次都使用新的一次性注射器和针头。
·
需要输血或血制品时,只使用经过艾滋病检测、符合血液安全标准的血液和血制品。
什么是安全的性行为?
性行为不可能是100%完全安全的。安全的性行为包括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降低通过性行为传染或感染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可能性。每次性行为时都正确使用安全套就是一种安全的性行为。
安全套能预防艾滋病吗?
有质量保证的男用和女用安全套是目前唯一可以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方法。每次性交时都正确使用安全套被证明是预防艾滋病病毒传播的有效方法,对男人和女人都是如此。
然而,除非不发生性行为,其他任何的保护措施都不能做到100%的安全,安全套也是如此。为了能保证安全套最有效地发挥保护作用,每次性交时都要始终正确地使用安全套。不正确地使用安全套可能导致安全套滑落或者破裂,因而降低安全套的保护作用。
什么是女用安全套?
女用安全套是目前市面上唯一一种由女性主动使用的避孕措施。女用安全套由坚固耐磨、质地柔软、透明的聚氨酯材料制成的保护套。在性交前,将其放入阴道中,覆盖住阴道粘膜表面。每次性交时正确使用,可以防止怀孕和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各种性传播疾病。
接吻会感染艾滋病病毒吗?一般的接吻不会传播艾滋病;目前也还没有发现由于接吻而通过唾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任何证据。
人体穿环或者刺青会感染艾滋病吗?
如果使用未经消毒的针具穿环或者刺青,确实存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所以任何需要穿破皮肤的针具都应该经过消毒或者仅使用一次即废弃。
与一个感染者共用剃须刀会感染艾滋病病毒吗?
被任何未消毒的器具,如刀和剃须刀,割破皮肤都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应该尽可能避免与他人共用剃须刀、刀和其他锋利的器具;除非能够保证在每次使用前都彻底消毒。
有什么方法能保证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会感染艾滋病?当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生性关系时,没有任何一种方法能完全杜绝感染。然而,坚持正确使用安全套,可以极大地降低感染的风险。
两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没有保护的性行为是安全的吗?不是。即使两个人都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不采取保护措施的性交会引起艾滋病病毒不同毒株的双重感染或感染其他性传播疾病。所以,即使双方都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依然要坚持正确使用安全套。
如何预防艾滋病病毒由母亲传染给婴儿?
·剖腹产。
·
只有在替代喂养可接受、可行、可负担、可持续和安全的情况下,才应避免母乳喂养。如果替代喂养不能实现,建议在婴儿6个月后停止母乳喂养。
静脉注射吸毒的人怎样降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注射吸毒的人更有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因为他们可能会将病毒直接注入血液中。下面的步骤可以帮助他们降低感染的风险:
·口服毒品(例如,使用毒品的方式从注射改为非注射)。
·不要重复使用或者与他人共用注射器、针头、水或者用于溶解毒品的器皿。
·
每次都使用新的注射器和针头(通过可以信赖的途径获得注射器和针头,如药店或者针具交换项目)。
·溶解毒品时,使用来源可靠、清洁的水或者蒸馏水。
·在注射之前,用干净的酒精棉球消毒皮肤。
妥善处置锐利的器具(任何可能引起皮肤损伤的物品,如针头、剃刀和刀片、刀具、穿刺器械,外科手术用锯,破碎的杯子和指甲)。
·
在任何医疗处置之前和之后,用肥皂和水彻底清洗双手。
·正确地处置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医疗废弃物。
·消毒被污染的器具和设备。
·正确处置被血液、粪便或其他体液污染的床褥和衣物。
如果感染了艾滋病怎么办?觉得自己可能感染了艾滋病时,你应该立刻向当地的医疗服务机构寻求帮助,获得艾滋病的咨询和检测。如果确认感染了艾滋病,你应该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预防艾滋病传染给他人。
什么是暴露后预防?
在暴露于可能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体液之后72小时内,抗病毒药物可以帮助预防艾滋病,这种方法叫做艾滋病暴露后预防。然而,艾滋病暴露后预防不是100%有效的,即使是在暴露后第一时间立刻使用也是如此。所以,预防艾滋病的关键是在事前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
艾滋病只传染男男性行为人群和吸毒人群吗?不是。如果发生没有保护措施的性行为、使用未经消毒的注射器具或者输入了受污染的血液,任何人都有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婴儿也有可能在母亲怀孕、生产和哺乳过程中从母亲那里感染艾滋病病毒。在全球艾滋病感染的病例中,有90%是由于性传播,60-70%是由于同性性行为。
从外表能判断一个人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吗?
不能。仅从外表,无法判断一个人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人也可能看起来非常健康、精力充沛,但是他依然可能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血液检测是确认一个人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唯一方法。
一个人有可能同时感染多种性传播疾病吗?
是的。一个人可能同时感染多种性传播疾病。每种感染都需要有针对性的治疗;而且没有人能对性传播疾病获得免疫,一个人可能反复感染同一种疾病。许多男性和女性在感染性传播疾病早期时,不会觉察任何不适;然而,病毒依然可能传染给他们的性伴侣。患有性传播疾病的人更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
如果已经开始抗病毒药物治疗,艾滋病病毒还会传染给其他人吗?
抗病毒治疗不能预防艾滋病毒的传播。它能将病毒载量降低到检测不到的程度,但是艾滋病病毒依然存在在人体内,依然可以通过性交、共用针具或者母婴的方式传染给其他人。
蚊虫叮咬会传播艾滋病病毒吗?
蚊子或其他昆虫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即使病毒进入蚊子或其他叮咬人的昆虫体内,也不能在其体内繁殖。所以,昆虫不能感染艾滋病病毒,也不会将病毒传播给下一个被叮咬人。
男性包皮环切手术可以预防艾滋病传播吗?最近的研究显示,男性包皮环切手术能够减少通过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危险。然而,手术并不能100%完全预防,接受过手术的男性依然可能被感染,或者将病毒传染给他人。男性包皮环切手术虽然不能替代其他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但仍被认为是艾滋病综合预防策略的一部分。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十二
艾滋病是由艾滋病病毒引起的一种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新的传染病,是80年代初从非洲绿猴传染给人类的,该病毒进入人体后主要破坏人的免疫系统,使人失去免疫力,最后导致各种难以治愈的细菌、病毒、原虫感染和恶性肿瘤而失去生命。目前没有有效疫苗预防,也没有根治它的药物,一旦感染,100%的发病死亡。
2、艾滋病是怎么传播的呢?
艾滋病病毒主要存在于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伤口渗出物中。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三条,一是血液途径传播,通过血液传播的途径很多,如输血、共用注射器(共用注射器吸毒、医疗注射)、医疗器械、针灸、刮痧、纹身、拔牙、理发等均能引起艾滋病的传播;二是性接触传播,性接触传播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方式,可通过男女之间、男性同性恋之间的性接触传播;三是母婴传播,母婴传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胎盘直接传播、二是分娩传播、三是生后母乳喂养传播。
3、日常生活接触会传播艾滋病吗?
艾滋病病毒对外界抵抗力较弱,在物体上能存活3天,在液体中能活15天。对低温冷冻、紫外线不敏感外,对加热、曝晒、一般消毒剂如70%酒精、10%漂白粉、2%戊二醛、4%福尔马林、35%异丙醇、0.5%来苏和0.3%过氧化氢等处理10分钟,可灭活病毒。因此日常生活接触,如握手、一起工作、一起游泳、学习、吃饭、共用电话、厕所、咳嗽、打喷嚏、蚊虫叮咬不会传播艾滋病。
4、献血会传染艾滋病吗?
单纯献血不会引起艾滋病传播。有人担心献血时采血器械不清洁,会引起艾滋病的传播,这是不必要的。目前血液机构使用的采血器材,都是一次性无菌器材,不会引起任何传染病的传播;还有的人想献血,对血液机构的流动采血车不放心,那是没有必要的,目前,我们潍坊市为了遏制以艾滋病为主的各种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传染病的发生,在全市只设一处中心血站,就是潍坊市中心血站,为满足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方便无偿献血员,设臵了多辆流动采血车,在潍坊市和各县市区流动采血,希望18-55岁青壮年,积极参加无偿献血,为社会做贡献。
5、无偿献血是预防经血液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有效措施对吗?
1998年以前,我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主要来自职业献血员,过去的职业献血员不进行艾滋病的检测,献血员在进行献血浆时,相同血型的人血球混合,再还输给每个献血员,在献血员中一旦有一个艾滋病感染者,就会传播多个献血员,继而,多个感染者继续传播更多的献血员,造成了献血员中艾滋病的传播,献血员中艾滋病感染率非常高,河南省献血员艾滋病感染率高达10%,因此,职业献血员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传染源。现在血液机构采集血浆是一人一套采血、离心、分离、器材,不会再有因献血浆造成艾滋病传播的现象。
国家为了杜绝职业献血员传播艾滋病等传染病,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建设。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年10月1日施行。《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因此,无偿献血是预防经血液途径传播艾滋病、乙型、丙型肝炎等传染病的有效措施。
6、患性病更容易造成艾滋病传播?
艾滋病可通过性接触传播,其主要传播原理一是男性的精液、女性的阴道分泌物中,均有大量病毒;二是病毒可通过男女生殖器官破损的粘膜进入体内,造成相互传播。一般患性病后,均有不同程度的生殖器官粘膜破损,所以患性病更容易造成艾滋病传播。
7、为什么男男同性恋者是艾滋病的高发人群?
男性同性恋人群,占成年男性(15-49岁)总数的2-4%,现在随着交通、通讯的发达,该人群的交流范围也日广泛,对艾滋病的传播起着重要的作用。正常男女过性生活,主要采用阴道交,女性阴道上皮细胞为鳞状细胞,相对不易破损,但一方为艾滋病感染者,另一方的传播机率也是很高的。男男同性恋者多采用肛交,肛门上皮细胞为柱状细胞,很容易破损,精液中的病毒乘机从破损处进入机体造成感染,感染的机率远远高于男女性生活的传播。在当前我国各地的男性同性恋人群,经化验检查,艾滋病病毒的平均感染率高达2-3%,大大高于一般人群感染率。我国同性恋人群中的感染者已开始陆续发病。
8、何为艾滋病的“窗口期”?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后能立即检查出来吗?
感染期,也叫“窗口期”。因此,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后不能立即检查出是否感染了艾滋病。
艾滋病的窗口期一般为2-12周,最长6个月,平均3个月,当你怀疑自已感染了艾滋病,请你度过3个月后,再到疾控中心、医疗机构检测,必要时6个月再检测一次。
9、何为艾滋病的“潜伏期”?
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后不会立即发病,要经过很长的病毒携带期,即潜伏期,此期的主要特点是没有临床症状,为无症状的hiv感染者,体内有艾滋病病毒(hiv),可查到病毒抗体。潜伏期长短,因人、因感染方式及地区不同而异,潜伏期短至数月,长达20年,平均7-10年。
由于艾滋病潜伏期长,无任何临床表现,不易被发现,给防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目前我国实际有艾滋病感染者100万人,但防疫部门只掌握感染总人数的20%,有80%的感染者还隐藏在正常人群中继续引起配偶、他人的传播。国家为了及时发现感染者,防止二代病例发生,对所有自愿咨询检测艾滋病者实行免费政策,希望有可能被感染艾滋病的人员主动到防疫站进行检测,以排除是否感染了艾滋病,防止传播家人、他人。
10、哪些人是艾滋病感染的高危人群,应进行艾滋病的化验检查?
11、国家防治艾滋病主要措施有哪些?
目前,预防艾滋病没有疫苗,也没有根治药物,药物只能延长患者的生命,一旦感染必须发病死亡。国家预防艾滋病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使艾滋病病的危害、艾滋病基本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提高防范意识,远离艾滋病的危害;二是对高危人群采取干预政策,如对吸毒人群、性乱人群、同性恋人群等重点宣传干预,发展同伴教育,对吸毒人群设立美沙酮门诊,对性乱人群推广100%的安全套;三是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感染者和病人,防止二代病例发生。国家为及时发现正常人群中的感染者,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如加强了医疗机构病人、性乱人群、同性恋人群、外来高发地区人口、在押人员、既往有偿献血人员等各类重点人群检测,对所有自愿检测的人员实行免费检测政策;四是对病人和感染者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
12、“四免一关怀”政策有哪些?
国家为遏制艾滋病的传播与流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对艾滋病防治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
一是艾滋病患者可得到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
二是对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实行免费上学。
三是对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可得到免费咨询检测,并对检测者保密。
四是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和治疗。
一关怀: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给与必要的生活救济,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患者参加生产劳动。
13、个人如何预防艾滋病?
一是增强社会责任感,防治艾滋病是一个社会问题,关系到每一公民和家庭,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家庭、子女和后代,每一个人都有被感染的机会,为了我们的家庭,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不受艾滋病的危害,请你关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一份贡献。
二是要注意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了解艾滋病的危害,艾滋病是如何传播的,如何预防,同时要做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员,向朋友、同事、邻居、家人,特别是青年、青少年子女,宣传艾滋病的危害及防治知识,提高自我和他人防治知识水平。
三是提高防范意识,我国人口众多,流动性大,各种人群中都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时刻有被感染的可能,要提高警惕,做到尽量不输血,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洁身自爱,不吸毒、不性乱,一旦有不规行为,一定要100%的使用安全套。
四是积极检测,以往有献血、血浆、输血、共用注射器吸毒、不洁性行为者、同性恋者、外来妇女等,应主动到防疫机构检测,确定是否感染,已防止二代病例传播。
14、蚊虫叮咬会传染hiv吗?
蚊虫叮咬不会传染艾滋病,这可以从实验室的科学研究结果和艾滋病的流行病学研究结果两方面证明。一是hiv在蚊虫体内不能存活,它被蚊虫作为食物消化掉了。二是叮咬了hiv感染者的蚊虫口器上的hiv数量远不足以感染它叮咬的下一个人。三是蚊虫的食管与唾液管不是同一条管子。它从一条管子吐出唾液,由另一条管子吸入血液。血液的吸入是单向的,不会再由食管吐出来。
15、在游泳池游泳有感染hiv的危险吗?
内。此外,游泳池的水中含有消毒剂含氯石灰,能很快杀死hiv。即使游泳池水中含有hiv,其单位体积中所含的hiv浓度极低,也不足以引起感染。
16、输血、注射、治牙会感染hiv吗?
如果所输的血液经过严格的检测,注射用具真正做到一人一套,治牙用具也真正做到一人一套并且严格消毒钻头,感染hiv的机会是微乎其微。但是,如果行医者没有严格执行血液检验及医疗消毒制度,仍有感染hiv的可能性。
17、什么时间检测hiv抗体呢?
如果怀疑自己有可能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时,最初进入人体到产生可检测出病毒抗体的时间,通常为两周到三个月,甚至可能到六个月。因此一个人如果有了一次“危险行为”,害怕自己感染上艾滋病,立即去作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这时下结论说这个人没有感染上艾滋病还为时过早,而应该在过了“窗口期”后再做一次检查。如果第二次检查没有问题,才能确定此人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但还必须确定此人在第二次检查前再没有过新的“危险行为”。特别要指出的是,如果一个人的确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即使在所谓的“窗口期”,此人仍可传播艾滋病病毒。
18、什么是艾滋病母婴传播?
母婴传播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将艾滋病病毒通过胎盘的血液循环,传播到胎儿体内;或是在分娩过程中,胎儿经过已被污染的阴道时被感染;或是在出生后,通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母亲的乳汁喂养,从而将病毒传染给孩子的情况。
19.何谓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
一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二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手抓伤、口咬伤,或物品、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20.职业暴露后局部应如何处理?
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21.职业暴露后多长时间预防用药?
一旦职业暴露,目前可进行预防性用药阻断,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因为艾滋病病毒一般在24小时内进入人体易细胞,一旦进入细胞后,应用抗病毒药物作用就不大了。因此,最好在暴露后4小时内实施用药,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十三
亲爱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同学们,你们可知道每年的12月1日是什么日子吗?对,是世界艾滋病日。自1981年美国研究人员发现世界首例艾滋病病例后,艾滋病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为提高人们对艾滋病危害的.认识,世界卫生组织于1988年1月将每年的12月1日定为世界艾滋病日,号召世界各国在这一天举办各种活动,宣传和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如今,我们又将迎来一个艾滋病日,让我们一起关注艾滋病,携手共创美好生活新篇章。
我演讲的题目是《让爱撑起一方蓝色的天空》。
艾滋病,是一种让人们谈之色变的疾病;艾滋病人,是一群被我们的无知与漠然深深伤害的人。
一个记者曾做了这样一个实验:他挂着一个牌子站在一条繁华的街道上,而那牌子上面有着这样的一句话:“我是一名渴望温暖的艾滋病人,亲爱的朋友,你能抱我一下吗?”然而,令记者沮丧的是:
十分钟过去了,三十分钟过去了,甚至几个小时都过去了,却依旧没有人上前抱一下他。就在记者心灰意冷、准备放弃的时候,一个男子走上前来抱了他一下,并拍拍他的肩膀,送他一抹真心的微笑。无需更多的言语,只是一抹微笑,一个拥抱便能表达出他那莫大的温暖与关怀。记者顿时泪如雨下,感动不已。紧接着,一对情侣上前,拥抱了他,而后,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爱心接力棒”的行列。
由此可知,人性的善良可以战胜凶狠的心魔;顽强的信念也可以战胜可怕的病魔,更何况,艾滋病并不像它表面上那么可怕。艾滋病只是一种病毒,虽然迄今为止,还没有人能完全的征服它。但正如我们所知,它的传播方式只有三种,而且它的传染性远远低于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正常的生活接触并不会损害我们的健康。
亲爱的朋友,你是否曾因他是艾滋病人而拒绝与他来往?你是否曾无视艾滋病人的求助,从他身旁漠然地走过?你是否曾鄙视艾滋病人,甚至希望他们从这个世界上永远消失?朋友啊!难道你没有看到他们眼眸中无法解脱的痛苦?难道你没有听到他们心底无助的呐喊?难道你没有发现他们的身影是那样的孤独?有的人也许只是因为一次意外的医疗事故,有的人也许只是因为一时的失足,还有人也许是一生下来就无从选择,只能默默地接受这一切的不公。残酷的现实已经给他们带来了太多的痛苦与伤害,难道你还忍心落井下石吗?你知道吗?他们只是一群病人,一群需要我们关怀与帮助的人,一群需要理解与信任的人。请不要让歧视成为艾滋病患者一生的最痛。也许一点温暖,一份爱心,就可以改变他们的一生,就足以温暖他们的心灵。
记得预防艾滋病的爱心形象大使濮存昕曾说过:“我希望有一天,我们能和所有的艾滋病人生活在一个没有歧视的世界里!”让我们伸出双手,打开心怀,像一样拥抱艾滋病儿童,像孔耀辉一样用正确的医学知识来帮助那些艾滋病人,像千万条红丝带一样带给他们拂面的春风和暖人的阳光!
朋友们,请献出我们的爱心,让希望迂回,给受挫的灵魂一次巧妙的休整和洗礼,锈蚀的生命也会因此而变得熠熠生辉。请献出我们的关爱,让那绝望的双眸闪烁出幸福的光芒,让仇恨远离我们的世界,让爱撑起一方蓝色的天空!让我们那纯净的心灵在天空中肆意飞翔,让我们如诗如歌的人生迸发出迷人的光芒!朋友们,请多一抹善意的微笑,用爱撑起一方蓝天,让爱的阳光洒满人世间!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十四
1.艾滋病经性接触血液母婴三条途径传播。
2.外出找钱不容易预防艾滋要牢记。
3.票子健康带回家,娃儿才喊好爸爸。
4.致富十年功乱搞一场空。
6.务工经商千辛万苦,预防艾滋全家幸福。
7.工地戴好安全帽“性福”不忘安全套。
9.离开家乡来打工预防艾滋别放松。
10.正确使用安全套。
11.认识艾滋病,幸福你我他!
13.艾滋病可经血经性经母婴传播!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十五
20xx年12月1日是第34个“世界艾滋病日”,为全面普及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让幼儿了解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培养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万福幼儿园组织开展了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中,各班老师通过谈话、图片、观看视频等多种方式让幼儿了解了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增强了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
虽然孩子们年龄尚小,对艾滋病的概念很模糊,但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使幼儿初步了解了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及防艾知识,清楚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血液传播、共用针具、母婴传播等,也让幼儿知道艾滋病病毒非常脆弱,一般的接触并不能传染艾滋病,如共同进餐、握手等都不会传染艾滋病。同时,幼儿们还明白了我们与艾滋病患者生活在同一个世界里,要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真正了解艾滋病,消除不必要的恐惧,真正向‘零’艾滋迈进。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十六
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
1988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在伦敦召开了有100多个国家卫生部长参加的高级会议,把每年12月1日作为全世界宣传防治艾滋病的日子,称之为“世界艾滋病日”,把每年的12月1日都被作为“世界艾滋病日”,以号召全世界人民行动起来,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战胜艾滋病。本周三是第xx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仍然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强调“权益、责任、落实”。
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又称艾滋病病毒)引起。通俗地讲,艾滋病就是人体的免疫系统被艾滋病病毒破坏,使人体对威胁生命的各种病原体丧失了抵抗能力,从而发生多种感染或肿瘤,最后导致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
这种病毒终生传染,破坏人的免疫系统,使人体丧失抵抗各种疾病的能力。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免疫功能受到病毒的严重破坏、以至不能维持最低的抗病能力时,感染者便发展为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平均为12年至13年。在发展成艾滋病病人以前外表看上去正常,他们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很多年,便能够将病毒传染给其他人。艾滋病目前仍是不治之症,至今还没有药物可以医治,更没有疫苗可以预防,是当前医学界最关注的一种传染病。因此,它有“世界瘟疫”之称;又因损害性严重,被称为“超级癌症”。
虽然如此,艾滋病仍是可以预防的。艾滋病病毒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离开人体后,常温下只可生存数小时至数天。100℃20分钟可将其完全灭活、干燥以及常用消毒药品都可以杀灭这种病毒。一旦皮肤被划破并有接触病毒的危险,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把伤口表面的血液挤出来,然后用消毒剂清洗,如果没有消毒剂,用肥皂或大量的清水冲洗也可降低被感染的可能性。艾滋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和母婴转染的,因此,洁身自好,不与多个同性或异性发生性关系,不使用不经消毒的注射用具等预防措施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预防艾滋病的重点在于普及防护的基本知识,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流行、制止蔓延,这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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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十七
艾滋病是世界各国普遍高度关注的全球性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在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目前已经进入快速增长阶段。
艾滋病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利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已经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目前,艾滋病还是一种可防不可治愈的疾病,我们不必谈“艾”色变,更不能漠然视之。关注艾滋病、了解艾滋病、防治艾滋病,应该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一道对抗艾魔侵袭,一道和谐工作,一道享受生活的阳光。
辖区目前艾滋病疫情仍呈现增长趋势,以性接触传播为主要传播途径,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20-49岁年龄段。2013年,武昌区报告hiv人数较去年同期增加10.1%。
武昌区疾控中心针对各种高危人群,尤其是对于有高危的男男同性性行为或者异性性行为(一般为未正确使用安全套)的人群开展免费的检测咨询服务,同时在辖区内设置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亚心七医院、武昌区妇幼保健所、武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五个艾滋病vct点,如果有过或者曾经有过此类不洁性行为的人群,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任意一家医疗机构进行免费的hiv咨询和检测。
目前,艾滋病还未能治愈,但若尽早的开始规范的抗病毒治疗,降低机体病毒含量水平,提高身体的免疫力,可以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和寿命几十年,也可以降低传染性,hiv感染者或者病人,可以凭本人的确认报告、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等有效证明去所在疾控中心或者定点医院申请免费抗病毒治疗。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十八
一、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辖区、部门负责制,纳入每年年下: 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
三、加强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宣传教育工作措施。
(一)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农村居民达7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5%以上,校内青少年在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80%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95%以上。
(二)各村(居)设立1个以上宣传栏和永久性宣传标语2条以上。
四、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
五、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干预。当年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流调率达9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干预比例达9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cd4检测达75%;艾滋病阳性配偶或固定性伴的艾滋病抗体检测率达75%。
六、配合上级部门落实辖区内能随访到感染者及其家庭开展“四免一关怀”救助措施。
七、本责任状一式两份,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 签状人:
乙方: 签状人: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琼府〔2004〕44号)精神,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体系,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减缓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传播,遏制性接触传播,阻断母婴传播,杜绝医源性传播和采供血途径传播,积极救治感染者和患者,有效救助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实现艾滋病疫情的有效控制。现由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2015-2015年度艾滋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内容
(一)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机制
1. 将艾滋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考核;政府与各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
2. 成立市、县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组建市、县人民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队,每年至少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进行一次督导。
3. 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关部门及重点乡镇政府参与的'防治艾滋病工作会议或协调会议(国家级、省级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至少召开2次)。
4. 市、县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防艾办”),下发宣传贯彻艾滋病防治知识及相关国家政策精神的文件,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二)经费保障机制
1. 市、县两级分别按辖区总人口人均至少0.1元安排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发达地区的市、县根据防治任务的情况增加防治工作经费。
2. 中央财政、省财政投入地方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要建立专账,并做到专款专用。
(三)大众宣传教育
1. 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制订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工作计划,开设宣传栏目,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周至少1次在黄金时间无偿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和公益广告,报刊每周至少无偿刊登1次每个乡镇广播站每周广播防治知识1次以上(国家级、省级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每周至少刊播2次)。
2. 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15岁以上人群知晓率城市达80%、农村达50%,有高危行为的被羁押、劳教、治安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人员的知晓率达90%,娱乐场所工作人员的知晓率达80%。初中以上学校及当地干部行政学院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课率达90%以上。
3. 各市、县做到市、县主要街道至少有一幅大型醒目的公益广告(国家级、省级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要有2幅)、每乡至少有一套音像制品,农村地区每行政村有一套宣传挂图。
4. 医疗卫生机构、车站、码头、机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歌舞厅)要张贴宣传画、摆放宣传材料。
(四)安全注射和无偿献血
1. 无偿献血率达100%;组织开展血液管理和血液制品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2. 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计生服务站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和输血器使用率达100%。
(五)母婴阻断
市、县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开展孕妇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咨询检测,免费检测率达60%。
(六)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和主动监测
1. 市、县级至少1家医疗妇幼卫生机构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乡镇卫生院及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艾滋病免费咨询服务。
2. 市、县卫生防疫机构对当地的吸毒人员、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劳教人员、流动人口进行监测。
(七)高危行为干预
1.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套的覆盖率达100%。
2. 针具交换试点的市、县对吸毒人员开展针具交换工作。
3. 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妇女“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4. 当地计生部门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对育龄妇女进行艾滋病知识宣传,提倡妇女使用安全套。
5. 当地团委组织大中学生开展“青春红丝带”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八)其它相关工作
1. 属于国家艾滋病综合示范区的市、县(文昌、儋州、澄迈、万宁等4市、县)工作考核合格率达80%以上,确保国家示范区不被撤消。
2. 对符合救助政策的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家庭的救助政策落实率达100%,艾滋病患者子女、艾滋孤儿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学杂费及课本费免费率达100%。
3. 完成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办公室交付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二、考评办法
考评方法以随机抽查与属地卫生部门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逐项评分,得分标化成100分。平时检查占总分的40%;年终考核占总分的60%,考评工作由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奖惩规定
(二)检查结果由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办公室依据得分情况进行排名,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对整改单位由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
(三)本责任书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主管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负间接责任。具体工作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认真落实县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乡艾滋病防治防控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防保站与各行政村卫生所签订2011年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主要工作目标
1、明确职责、确定任务、细化指标、团结协作、分工到人,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氛围。
2、抓好工作的协调运转,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规范。
3、有工作计划和执行措施,月有工作安排,阶段工作和专项工作有总结,半年、全年各总结一次,并按时上报。
4、继续推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半年接受防保站的考核一次,并对各行政村主要工作指标进行一次考评。
5、做好文件的备份工作并做好督导工作。
6、做好行政村的绩效考核工作。
7、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8、完成防保站临时指令性工作任务。
10、为基层举办培训班不少于1期。
11、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切实抓好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记录完整,岗位技能培训率达100%。
12、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不发生技术差错事故。
(二)业务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强化艾滋病防制的规范管理,抓好各项防制措施的落实,努力控制疫情。
2、认真抓好艾滋病的日常监测、报告和管理工作,监测完成率达70%。
3、实施惠民医疗卫生服务工程,对艾滋病实行检查治疗费用减免政策。
4、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艾滋病高危人群检测知晓率达50%以上;加强艾滋病预防和监测工作,开展hiv等血液感染因子的监测;强化疫情报告和管理,切实落实专业人员培训和防治能力建设。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指导开展艾滋病防控综合示范区和行为干预点工作,对特定人群安全套使用情况、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
核,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奖惩。
6、做好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病人的服药督导工作、阳性育龄妇女的随访工作和单方阳性配偶的检测工作。
7、做好艾滋病防治物品的管理工作,做到发放物品有登记、账物相符。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防保站、各行政村卫生所各持一份。
卫生院防保站: 行政村卫生所负责人:
2011年3月10日 2011年3月10日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十九
1.找个婆娘不容易,得了性病谁跟你。
2.外出打工致富忙预防艾滋不能忘。
3.预防艾滋病,人人有责任。
4.农民朋友去务工预防艾滋记心中。
5.奉献爱心携手同行共抗艾滋。
6.不安全性行为和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促使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高危行为。
7.咱个传播艾滋病血液母婴性途径。
9.怀疑染上艾滋病疾控保密做鉴定。
10.花心乱晃压力大疾控咨询来减压。
11.健康牵系你我他预防艾滋靠大家。
12.青少年是预防艾滋病的主力军!
13.全民动员遏制艾滋。
14.禁毒,禁娼,预防艾滋病!
15.共用工具不会传染艾滋病!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二十
1、正确使用安全套,幸免共用注射器,有效预防艾滋病。
2、携手遏制艾滋,共建和谐社会。
3、预防艾滋有良方,出门不沾毒和娼。
4、拒绝毒品,珍爱生命,预防艾滋病和性病。
5、预防艾滋,主动咨询,免费检测。
6、年青人,不要让艾滋病毁了你的青春和前程!
7、安全套,防艾滋,性福又健康。
8、怀疑染上艾滋病,疾控保密做鉴定。
9、外出寻钱不容易,预防艾滋要牢记。
10、生命安全帽,健康安全套。
11、全民动员,遏制艾滋,共建和谐。
12、防艾麻烦一下子,远离艾滋一辈子。
13、关怀艾滋病病人,预防艾滋病,从我做起。
15、预防艾滋,咨询检测,利己利人。
16、依法推广使用安全套,有效预防性病艾滋病。
17、爱心呵护生命,行动抵御艾滋。
18、预防艾滋保健康,全家和睦心欢畅。
19、致富十年功,乱来一场空。
20、花心乱晃压力大,疾控咨询来减压。
21、防治艾滋病,你我同行。
22、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
23、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24、为了家人,为了自己,爱惜生命,预防艾滋。
25、红丝带温情暖农家,艾滋病预防就不怕。
26、手牵手关注性健康,心连心预防艾滋病。
27、伸出温暖的'手,感动冷漠的心——关爱艾滋病人,从心的沟通开始。
28、积极预防艾滋病,维护家人健康,靠你靠我靠大家。
29、艾滋不可怕,怕在不识它,国家有政策,四免一关怀。
30、讲求科学,预防艾滋,珍爱健康,促进和谐。
31、艾滋病主要通过血液、性接触和母婴三种途经传播。
32、预防艾滋,咨询检测,利己利人。
33、预防艾滋支一招,洁身自爱安全套。
34、预防艾滋保健康全家和睦心欢畅。
35、出门打工要赚钱,娱乐生活需安全。
36、全民动员、遏制艾滋。
37、遏制艾滋,信守承诺。
39、怀疑染上艾滋病,疾控保密做鉴定。
40、健康牵系你我他预防艾滋靠大家。
41、走南闯北去打工,预防艾滋在心中。
42、艾滋防为先,洁身记心间!
43、安全施工安全帽,安全性事安全套。
44、性福不设防,“艾”你没商量。
45、拒绝毒品预防艾滋,珍爱生命拥抱健康。
46、艾滋病毒会传染,自重自爱是关键。
47、安全套,套安全。
48、求学奋斗前程美好,远离艾滋洁身自好。
49、防艾有妙招:一要戴套,二莫滥交!
50、千好万好健康最好,你好我好洁身自好。
国际合作与艾滋病防治(专业21篇)篇二十一
12月1日,水城县委宣传部、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公安局、疾控中心、人民医院等多家艾防办成员单位联合双水街道办事处在大广场开展20xx年“世界艾滋病日”集中宣传活动。今年的宣传主题为“携手防疫抗艾·共担健康责任”。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佩戴“红丝带”,通过设置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与避孕具、提供义诊等多种形式向过往的群众重点讲解艾滋病、性病等防治知识,传播健康理念,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及能力,并现场详细解答群众提出的疑难问题和困惑。活动吸引众多市民群众参与,纷纷前来了解防治艾滋病的相关知识。他们表示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好艾滋病的预防,共享健康生活。
水城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活动旨在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积极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携手防疫抗艾,共担健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