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

时间:2024-09-19 作者:温柔雨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深入地思考和分析自己的所思所想,从而更好地理解自己和他人。如果你正在写心得体会,不妨看看下面这些范文,或许能够给你一些灵感和思路。

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篇一

第一段:引言(100字)。

作为金融学专业的学生,在大学期间,我们学过许多有关基金管理的理论知识。然而,理论知识只是我们学习的一部分,真正的挑战在于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实践中。近期,我参加了一次基金管理的实训课程。通过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基金管理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了解基金实务(200字)。

在实训课程的初期,我们首先学习了基金的概念和基本知识。通过教师的讲解,我们了解了不同类型的基金,以及基金的运作原理和结构。我们还学习了基金投资决策的方法和技巧,包括基本面分析、技术面分析等。这些知识为我们后续的实践提供了基础。

第三段:基金模拟操作(300字)。

课程的重点是进行基金的模拟操作。我们分组进行,每个组负责管理一只虚拟的基金。我们需要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财务报表,制定投资策略,并选择投资标的。在模拟操作中,我们深刻体会到了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不同投资品种的特点以及市场情绪对基金的影响。通过不断地调整投资组合,我们逐渐掌握了一些投资技巧和策略。

第四段:团队合作与管理(300字)。

在模拟操作过程中,我们还要求与团队成员进行紧密的合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长和观点,在团队中共同交流和学习,使我们能够更全面地考虑问题和做出决策。此外,我们还需要管理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通过团队合作和管理,我学到了如何与他人合作,如何平衡利益和合理分工,这些都是在日后工作中非常重要的能力。

第五段:总结与体会(300字)。

通过这次基金管理实训,我不仅学到了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学到了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我认识到基金管理需要全面的知识结构和灵活的思维方式,同时也要有坚定的信念和决策能力。基金管理涉及到风险控制、市场分析和投资决策等诸多方面,需要长期学习和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通过实践,我也对金融市场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积累了一些实用的操作技巧。

总结(100字)。

通过基金管理的实训课程,我在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得到了很多的锻炼和提升。同时,我也明白了学习不止于理论的道理,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更为宝贵。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和学习中,这次实训经历将对我产生深远的影响,并成为我职业生涯中的一笔财富。

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篇二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所定条款及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释义。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本协议,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__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1.1.3有限合伙,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的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1.1.6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有限合伙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士,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7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控制于同一人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或重大影响力的关系。

1.1.8管理团队,指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本有限合伙的管理团队。

1.1.9认缴出资额,指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接受的现金金额。

1.1.10实际出资额,指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缴付的现金金额。

1.1.11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自身承担的运营开支。

1.1.12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1.1.13目标基金,指有限合伙拟对其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

1.1.14子基金,指有限合伙已承诺投资且尚未退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权投资基金。

1.1.15共同投资项目,指有限合伙与子基金共同对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司进行投资的项目。

1.1.16临时投资,指本协议6.3条所述现金管理方式。

1.1.17可分配现金收入,指有限合伙收到的来自子基金或共同投资项目的投资收入、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应归属于有限合伙的现金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及预留费用后可分配的部分,但该等现金收入不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人根据第3.4条规定支付的违约金。

1.1.18有限合伙收益,指有限合伙收到的来自子基金或共同投资项目的投资收入、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应归属于有限合伙的现金收入扣除投资成本和合伙费用后的部分。

1.1.19有限合伙收益率,指有限合伙的收益与有限合伙总实际出资额的比率。

1.1.20有限合伙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基于实际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上述基于实际出资额而享有的权利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管理权。

1.1.21咨询委员会,指普通合伙人按照5.5条组建的有限合伙咨询机构。

1.1.22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1.1.23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24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1.2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该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有限合伙。

2.1设立。

2.1.1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2.1.2各方同意并承诺,为有限合伙登记注册之目的,将签署所需的全部文件,履行所需的全部程序。有限合伙取得营业执照之日为有限合伙成立日。

2.2名称。

2.2.1有限合伙的名称为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最后工商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3主要经营场所。

2.3.1有限合伙的主要经营场所为[xx市]。

2.4目的。

有限合伙的目的是,作为投资人主要投资于优秀管理人发起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获取投资收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5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业务,受托资产投资,代理投资,财务顾问,融资策划和顾问,上市策划和其他资本运作策划业务。

2.6期限。

2.6.1有限合伙的期限为年。

2.7权力。

2.7.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有限合伙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代表有限合伙取得、管理、维持和处分资产;

(3)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提供服务;

(6)订立与有限合伙日常运营和管理的有关协议;

(8)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的涉税事项;

(9)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0)代表有限合伙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2.7.2在2.7.1条规定基础上,根据咨询委员会的决定,普通合伙人可对下列事项拥有执行权:

(1)变更有限合伙的名称;

(2)变更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

(3)批准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转让有限合伙权益;

(4)处分有限合伙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力;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人;

(6)其他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

2.8授权。

2.8.1全体有限合伙人授权咨询委员会,在任何时候以决议方式指令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协议。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普通合伙人凭达到代表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约定数量的有限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其他内容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有限合伙所有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文件。

(3)当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2.10合伙费用。

2.10.1有限合伙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2)所有因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第三方费用;

(3)有限合伙的审计费用,税务、法律、会计等专业顾问费用;

(4)有限合伙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5)合伙人会议、咨询委员会的会议费用;

(7)管理费;

(8)托管费;

(9)诉讼费和仲裁费;以及。

(10)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应归入有限合伙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2.10.2有限合伙成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有限合伙在成立并具备支付条件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2.10.3作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有限合伙在其存续期间,应按照如下约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1)在有限合伙的期限内,每年的管理费为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的%,在有限合伙的延长期内,每年的管理费为有限合伙尚未退出子基金的投资本金的%。

(2)管理费每一年一次性支付,于每年的首日预付该一年的管理费(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此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首期管理费于有限合伙成立后二十个工作日支付,计费期间自有限合伙成立之日起至所在一年度的最后一日;最后一期管理费的计费期间为有限合伙期限(包括延长后的期限)的最后一个年度开始之日至有限合伙期限届满之日。

(3)如在任何管理费计费期间内,因合伙人缴付出资或有限合伙投资退出而需要调增或调减管理费基数,则根据管理费基数调整的金额以及基数变化期间的天数计算管理费的调整额,并在有限合伙支付下一期管理费时增加或减少相应的金额。

2.10.4有限合伙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以管理费承担:

(1)管理团队的薪酬,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与有限合伙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有限合伙注册场地除外)、办公设施费用;

(3)其他有限合伙日常运营经费;

普通合伙人可在应收管理费的额度内指示有限合伙直接支出该等费用,并以抵扣应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

2.10.5合伙费用由有限合伙支付,应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普通合伙人有权在合伙人已缴付出资中预留部分款项用于支付当期或近期可以合理预期的合伙费用。

第三条合伙人及其出资。

3.1合伙人。

3.1.1有限合伙接纳个普通合伙人,为。

3.1.2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名称、住所如《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所列。

3.2认缴出资。

3.2.1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3.2.2有限合伙成立时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所示,其中普通合伙人出资人民币元。

3.2.3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3.3合伙人登记册。

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3.4缴付出资。

3.4.1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按照如下约定在有限合伙成立后年内缴付:

(2)第一期出资之后,经普通合伙人提前日发出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普通合伙人通知要求缴付后续出资,后续出资不超过次,每次出资不低于总认缴出资额的%。

3.4.2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按约定缴付第一期出资,则全体合伙人在此授权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按约定缴付后续出资,则普通合伙人可认定其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如有限合伙人逾期出资达30日,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

3)自后续出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次有限合伙进行收入分配时,该违约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减按其原实际出资额的85%计算,该违约合伙人因此调减的收入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3.4.3本3.4.2条规定的违约金作为有限合伙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违约金之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

3.4.4尽管有本条前述规定,普通合伙人从有利于有限合伙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可独立决定全部或部分豁免违约合伙人的出资义务或违约责任;或与违约合伙人就追责事宜达成其他协议。

3.5总认缴出资额的缩减。

3.5.1鉴于本有限合伙的主要投资方式为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各方确认,如合伙人缴付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子基金缩减基金规模,或发生其他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继续投资将不符合有限合伙利益的情况,普通合伙人有权缩减本有限合伙的总认缴出资额,将有限合伙人已缴付、尚未用于对子基金投资的出资款按比例返还给有限合伙人,并自返还出资之日起在管理费基数中减去已返还的出资本金。

3.6有限合伙权益出质禁止。

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出质。

第四条普通合伙人。

4.1执行事务合伙人。

4.1.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仅可在普通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及依本协议约定转让权益时可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xx市公司被选定为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2执行合伙事务。

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

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但本协议或修正案另有规定除外。

下,为有限合伙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之财产,以实。

现有限合伙之经营宗旨和目的,但本协议或修正案另有规定除外。

4.2.3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有限合伙名义对外从事借贷行为,除本协议5.5.7条约定情形外,不得违背或僭越投资委员决议或职权。

4.3普通合伙人行为对有限合伙的约束力。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修正案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有限合伙具有约束力。

4.4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5利益冲突。

形式的人民币理财集合工具("新基金"),但在投资时必须安排本有限合伙与其他新。

基金按照可投资资金的比例进行平行投资。

在此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尽可能为有限合伙争取投资机会,并本。

着善良管理原则决定有限合伙在目标基金中的投资额度,此种行为不属于利益冲突。

的情形,不视为对本协议有任何违反。

被视为普通合伙人从事与本有限合伙相竞争的业务或普通合伙人对本协议有任何违反,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团队不应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对有限合伙或其合伙人承担任何责任。

4.6关键人士。

4.6.1有限合伙管理团队的关键人士为。

4.6.2担任本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期间,如果因任何原因不再继续为普通合伙人提供服务,则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方可更换关键人士或者解散有限合伙。

4.7违约处理办法。

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有限合伙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

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8责任的限制。

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有限合伙的可用资产。

所导致的有限合伙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4.9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管理团队及普通合伙人的股东、合伙人、董事、雇员、关联人、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职责、处理有限合伙委托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有限合伙。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职责或办理受委托事项遭致任何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损失、承担费用、罚款,有限合伙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4.10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4.10.1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或承担有限合伙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经本协议约定的仲裁程序裁决普通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后,合伙人会议可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4.10.2合伙人在作出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决定同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进入清算程序。

4.10.3普通合伙人的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在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的同时作出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的决定;

(2)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自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纳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务。

第五条有限合伙人。

5.1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5.2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5.2.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有限合伙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形成约束的行为。

5.2.2有限合伙人对除名、更换、选定普通合伙人形式表决权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规定。

5.2.3本协议所有规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介绍投资的责任或对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行动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5.3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

所有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有限合伙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5.4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7)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的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8)其缴付至有限合伙的出资来源合法;

(9)其向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如该等资料或信息方式变化,其将毫不迟疑的通知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事项的,将被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

5.5咨询委员会。

5.5.1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成立十日内组建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3名自然人组成,其中2名委员由实际出资额居于前二位的有限合伙人(或其推荐人士)担任。咨询委员会主席由咨询委员会表决任免。主席可任命一位咨询委员会秘书,该秘书无表决权,平时协助主席组织召开咨询委员会会议,当主席缺席会议时主持咨询委员会会议。

5.5.2咨询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每一年的首次例会与合伙人会议同期举行;因行使职权需要,应召开临时会议,咨询委员会任何一名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5.5.3咨询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就有限合伙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和估值事项向普通合伙人提供建议;

(2)审议批准有限合伙超出本协议约定及咨询委员会决议的投资限制的投资事项;

(3)审议批准有限合伙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

(4)建议普通合伙人变更有限合伙的报告制度;

(5)决定选聘有限合伙的审计、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

(6)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修正案所赋予的其他职能。

5.5.4对于咨询委员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委员一人一票,须经行使表决权的过半数委员同意通过。

5.5.5咨询委员会会议通知期为五个工作日,经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参会与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通知期的要求,经通知而无法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放弃所缺席会议的表决权。

5.5.6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上签字,并交咨询委员会秘书存档保管。

5.5.7普通合伙人认为咨询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或决议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议的一个月内召集临时合伙人会议,表决支持或取缔该决议。普通合伙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以召集临时合伙人会议的方式提出异议,或者临时合伙人会议支持咨询委员会决议的,则该决议对有限合伙及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及关键人士均具有约束力,违背或僭越咨询委员会的决议或职权的行为,视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尽管有前述约定,咨询委员会及其委员在任何意义上均不应视为参与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及执行。

5.5.8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不领酬金,但会议相关的费用应由有限合伙承担。

5.6身份转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符合本协议关于接纳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退伙的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第六条投资业务。

6.1投资目标和方式。

6.1.1本有限合伙的投资目标为[由发起设立的注册地在的股权投资基金],并通过该投资目标投资于创业期企业、成长期企业、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本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的%应用于上述主要投资目标。

6.1.2本有限合伙进行主要投资目标范围内的投资时,可采取下列方式:

(3)以其他不会导致本有限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投资于各种合法形式的目标基金。

6.1.3除主要投资目标外,有限合伙也可以联合投资者身份与所投资的子基金进行共同投资。

6.2投资限制。

6.2.1除非经咨询委员会同意,有限合伙不得从事下列投资活动:

(1)参与后续募集补偿年利率超过%的目标基金的后续募集;

(5)在有限合伙成立满三年后进行新的共同投资活动;

(6)有限合伙以联合投资者的身份与所投资的目标基金进行共同投资的金额超过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的%。

6.3现金管理。

有限合伙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费用备付的现金,闲置期间可在商业合理原则下以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半年之内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临时投资方式进行管理,有限合伙临时投资本金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应超过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的%。

6.4资金保管。

6.4.1有限合伙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保管银行")对有限合伙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保管,保管银行为xx公司。

6.4.2有限合伙发生任何现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保管银行之间的保管协议规定的程序,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7.1收益分配。

7.1.1在有限合伙清算完毕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子基金或共同投资项目(子基金和共同投资项目以下合称"投资组合")无法变现或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可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以非现金方式分配的,视同对投资已经进行处置并根据确定的价值按照本7.1条规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7.1.2有限合伙经营期间取得的投资变现收入(不包括临时投资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有限合伙经营的需要,可决定保留部分现金以支付有限合伙当期或近期可以合理预期的费用、债务和其他义务,其余部分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后15个工作日之内在合伙人之间按照本7.1条约定进行分配。有限合伙取得的临时投资收入的具体分配时间有普通合伙人决定,但应在有限合伙清算执勤分配完毕。

7.1.3有限合伙取得的可分配现金收入,按下列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1)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直至每个合伙人就其实际出资额实现了投资本金的覆盖;

(3)然后,%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在各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际出资额比例分配,直至每个合伙人就其实际出资额实现%的收益。

(4)然后,%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在各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际出资额比例分配,直至每个合伙人就其实际出资额实现%的收益。

(5)然后,超出%以上部分的现金收益,其中%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在各合伙人之间根据实际出资额比例分配。

7.1.4有限合伙终止清算时,经对有限合伙用于投资组合投资的本金及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计算,普通合伙人实际在投资组合投资收益中分配的收益分成应符合下列分配比例,如有差异,应进行调整,以实现如下分配比例:

(1)有限合伙收益率在100%以下的,普通合伙人提取%的收益分成;

(4)有限合伙收益率达到或超过800%的,对于超出部分的收益,普通合伙人提取%的收益分成。

7.2亏损分担。

7.2.1受限于本协议5.1条约定,有限合伙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际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7.3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有限合伙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收益,由各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或由普通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第八条会计及报告。

8.1记账。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8.2会计年度。

有限合伙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有有限合伙成立之日起到当年的12月31日。

8.3审计。

有限合伙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独立的审计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推荐,咨询委员会选聘。

8.4报告。

8.4.1自有限合伙成立后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之时起,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召开一次有限合伙年度会议。

8.4.2自有限合伙成立后第一个完整半年度结束之时起,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半年度开始后满60日之前向每有限合伙人提供半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半年度内有限合伙运营情况的总结及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5查阅财务账簿。

8.5.1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求子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的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有限合伙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

9.1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9.1.1有限合伙每年月日前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其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业绩评估报告。年度会议不应讨论有限合伙的潜在投资标的,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会议对有限合伙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9.1.2临时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利包括:

(1)按照2.6.2条约定决定延长有限合伙的期限;

(2)按照4.6.2条约定决定解散有限合伙;

(3)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决定有限合伙提前解散;

(4)批准有限合伙以非现金方式分配;

(5)按照4.10条约定决定除名、更换普通合伙人;

(6)批准普通合伙人向非关联人转让权益;

(7)根据普通合伙人提议审查咨询委员会决议;

(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需要临时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

9.1.3有限合伙成立后六个月内,应召开有限合伙的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内容为普通合伙人向全体合伙人汇报有限合伙的设立情况。

9.2会议召集和召开。

9.2.1年度会议由普通合伙人经提前二十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而召集。

9.2.2临时合伙人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提前十五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而召集。临时合伙人会议一般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但合伙人讨论除名和更换普通合伙人事项时,合计持有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可召集临时会议。

9.2.3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且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3)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9.2.4临时会议可以由合伙人以现场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中一种或集中全体参会合伙人均可有效获取信息的方式参加并表决,对于属普通合伙人召集临时会议讨论的事项,普通合伙人也可决定不召集会议,而以书面形式征求有限合伙人意见,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该等书面文件后十五日内书面回复。未以任何方式参加会议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合伙人视为对会议讨论事项投弃权票并从表决权总是中减去相应份额。

9.3合伙人会议决议。

9.3.19.1.2条所述临时合伙人会议讨论事项中,第(1)、(3)、(4)项经普通合伙人和合计持有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可做出决议;第(2)、(5)、(6)、(7)、(8)项经合计持有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可做出决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权益转让及退伙。

10.1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10.1.1有限合伙人可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

10.1.2拟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的,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2)转让方一次性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权益;

(4)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有限合伙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有限合伙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放弃本10.1.2条(2)-(4)项中任何一项或几项条件,认可一项有关有限合伙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10.1.3对于一项有关有限合伙权益转让的有效申请,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向其直系亲属、配偶转让有限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应予以同意。

10.1.4受限于本条其他条款规定,除拟议受让方为转让方关联人之情形外,对于根据本协议规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或退出的有限合伙权益,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第一顺序的优先受让权;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优先受让;其他有限合伙人有第二顺序的优先受让权;如享有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拟转让方可将有限合伙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10.2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10.2.1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有限合伙当中的任何权益。

10.2.2如普通合伙人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法律规定当然退伙的情形,为使有限合伙存续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方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进入清算程序。

10.2.3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给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条件的关联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可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给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条件的非关联人。

10.2.4若根据本协议第4.10条的规定有限合伙决定将原普通合伙人除名并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则原普通合伙人应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权益,转让价格由普通合伙人和受让方商定,当无法商定时,由普通合伙人及受让方均接受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10.3有限合伙人退伙。

10.3.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在本协议及咨询委员会决议规定的投资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有限合伙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的一个月内,有权要求"零成本"退伙,即要求有限合伙返还其出资本息,其应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全部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10.3.2如有限合伙人因违反本协议5.4条约定而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独立判断该有限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将更有利于有限合伙的整体利益,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该有限合伙人退伙。

10.3.3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不应因此解散。

10.3.4有限合伙人依10.3.2、10.3.3条规定退伙的,有限合伙应向其退还的财产份额为以下两者之和:1)该有限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中尚未使用的部分,2)该有限合伙人分摊的已投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组合的投资本金;上述应返还的财产份额于该有限合伙人退伙后、有限合伙清算之前支付完毕。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有限合伙权益,其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参照本协议10.1.4条规定享有和行使优先受让权;其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10.4普通合伙人退伙。

10.4.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则;在有限合伙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0.4.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10.4.3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进入清算程序。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有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仲裁委,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第十二条解散和清算。

12.1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应被解散并清算:

(1)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解散;

(2)有限合伙存续期限(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延长的期限)届满;

(3)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4)普通合伙人被除名或根据本协议约定退伙且有限合伙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有限合伙无法继续经营;

(6)有限合伙被吊销营业执照;

(7)本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投资目标无法全部实现;

(8)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2.2清算。

12.2.1清算人由咨询委员会担任。所有有限合伙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

12.2.2清算期不超过一年,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或仅代表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二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委托第三方继续处置。

第十三条其他。

13.1通知。

13.1.1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所列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任何人可随时经向有限合伙发送通知而变更地址。

13.1.2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则:

(1)在派专人交付的情况下,通知于送至第13.1.1条所述的地址之时视为送达;

(3)在以传真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发件人传真机记录传输确认时视为送达。

13.2不可抗力。

13.2.2"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遇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直接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时间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3.2.2如果发上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13.2.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的有限合伙人应立即与普通合伙人协商(如受影响的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立即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方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13.3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所达成的所有关于有限合伙的约定、邀约、承诺或备忘录等有关募集及有限合伙设立的口头及书面的协议。普通合伙人及其顾问、代理人、代表、管理团队等此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供的有关募集及有限合伙设立的介绍资料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3.4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3.5保密。

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报告、合伙人回忆及其他方式所了解到的有限合伙及其普通合伙人、子基金或拟投资目标基金的商业、法律财务等信息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或公众泄露也不得从中牟利。为避免疑问,普通合伙人无义务向有限合伙人披露有关子基金或共同投资项目的具体投资条款。

13.6签署文本。

本协议各方签署正本一式伍十伍份,合伙人各执壹份,有限合伙保存叁份,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协议生效和终止。

13.7.1本协议最初自各方签署之日其对签署方发生法律约束效力。

13.7.2本协议对于任何一方的效力及于其继承人、继任者、受让人、代理人;当有限合伙人存在委托、信托、代持情形时,并及于其委托人或受托人、名义持有人等。

13.7.3本协议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式签署后生效,生效后完全替代原协议。

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篇三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xx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总金额。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业委托,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的商业银行。

托管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违约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或其他义务的合伙人。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

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对某个被投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登记册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记册,定义见第2.5.3条。

有限合伙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应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财产份额,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原始投资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被投资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即相关投资协议及其修正案(如有)载明的金额。

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1设立依据。

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2.2.1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长江一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2.3主要经营场所。

2.3.1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6栋3层1、2。

2.3.2普通合伙人可视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2.4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债权投资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4.2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投资管理与相关咨询服务。

2.5合伙人。

2.5.1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共50人,其中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49人。

2.5.2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6栋3层1、2号。

2.5.3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及住所见附件一所示。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如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合伙人登记册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变化,附件一应作相应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全体合伙人确认,当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变更合伙人登记册并通知全体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权益、责任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为准,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进程对抗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

2.5.4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最多为四十九名。

2.6合伙期限。

2.6.1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2+2年(两年之后即可自由赎回,或选择继续持有两年)。

2.6.2各合伙人确认,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5年,成立之日起5年内为投资期。

第三条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制。

3.1出资方式。

3.1.1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3.2认缴出资额。

3.2.1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低认缴额为100万。

3.2.2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3.3出资缴付。

3.3.1各合伙人的出资在正式签署本合伙协议后,根据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按照其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一次性缴付。

3.3.2出资。

(1)本协议签订后,普通合伙人应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该缴付出资通知书应至少提前三日发出,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的出资应缴付金额和出资付款日。各合伙人应于出资付款日或之前,将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出资全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2)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并同意,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在出6。

资付款日或之前缴清全部出资,应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利息,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若任何有限合伙人逾期达十日仍未缴清全部出资及逾期出资利息的,该有限合伙人即被强制退伙,强制退伙生效日为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向其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之日。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当发生前述情形时,由普通合伙人向该违约有限合伙人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并通知全体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该等逾期出资利息和违约金计入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

(3)在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守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自行选择一位或多位守约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出资承诺,或者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普通合伙人应相应变更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尤其是不影响强制退伙的效力,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强制退伙生效日(即首期出资付款日之次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强制退伙无效。

第四条合伙人。

4.1有限合伙人。

4.1.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7。

4.1.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1.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1.4对于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议的事项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获得授权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人拒绝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普通合伙人应向其发出催告通知。有限合伙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仍拒绝签署的,普通合伙人依本条款获得授权代表全体合伙人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的相关事宜按本协议第13.1条之规定处理。全体合伙人确认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自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定的事项自普通合伙人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并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不受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进程的影响。

4.2普通合伙人。

4.2.1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身份转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事务执行。

5.1合伙事务执行。

5.1.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5.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1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5.2.2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同意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撤销地行使并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部权力义务。

5.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5.3.1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决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4)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9。

(5)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8)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

(9)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11)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13)变更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4)变更其委派至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

(15)缩减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

(16)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7)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5.4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采取的全部行为,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5.5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5.5.1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撤销地执行合伙事务,并指定邹昌波先生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5.6免责保证。

业。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或办理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遭致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限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5.7授权和工商变更登记。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本协议。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第5.3.1(13)-(15)项规定的相关内容时,或依据本协议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并可能导致本协议进行修改的其他事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凭合伙人会议决议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工商设立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3)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退伙无效;新入伙的合伙人入伙生效日即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6.1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6.1.1有限合伙企业应承担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开办和募集费;

(2)有限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费(包括提供审计服务发生的差旅费);。

(3)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4)合伙人会议之会务费用;

(6)管理费;

(7)托管费;

(8)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顾问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律师费及相关差旅费;

(9)有限合伙企业诉讼费和仲裁费;以及。

(10)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对于所有因对拟投资目标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财务顾问费用,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促使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不能由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的,由有限合伙企业承担。

6.2开办募集费。

指有限合伙企业之组建、设立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募集顾问费用、筹建费12。

用、法律、财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相当于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1%的开办募集费用。

6.3管理费。

6.3.1有限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支付管理费: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有限合伙企业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2%/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每半年计提一次;管理费计算基数为总认缴出资额,但当有限合伙企业有项目退出后,自下一个收费期间起,管理费计算基数调整为总认缴出资额扣减该收费期间起算之前已退出的项目投资的原始投资成本。为避免歧义,清算期间内不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每年分一期支付,每一年为一个收费期间。首个收费期间以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成立日为起点至当年12月31日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全年按365天计算),之后收费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收费期间的应收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2.0%。首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在有限合伙企业开立基本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收取,之后各收费期间的管理费于每年1月的第1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企业收取。

6.3.2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管理费承担:

(1)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3)普通合伙人在持有、运营、出售项目投资期间发生的差旅费;

(4)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日常运营经费。

普通合伙人可在应收管理费的额度内指示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支出该等费用,并以之抵扣应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

6.4托管费。

6.4.1有限合伙企业应委托一家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托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时,各方同意托管人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确定。

6.4.2有限合伙企业发生任何资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托管人之间的托管协议的规定。

6.4.3托管费以有限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七条投资业务。

7.1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对企业进行股权、债权投资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从资本收益中为合伙人获取良好回报。

7.2投资限制。

7.2.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主动投资于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动产。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经合伙人会议同意。

7.2.2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除用于项目投资外,只能以流动性投资方式进行管理。

7.2.3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举债。

7.2.4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期结束后,不应再投资于新的被投资企业,但是可以继续对已有的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及跟进投资。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

8.1合伙人会议。

8.1.1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审批批准普通合伙人提出的关于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的议案;

(3)批准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2.6.3条提出的延长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的议案;

(4)批准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9.2条提出的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议案;

(5)更换有限合伙企业托管银行;

(6)批准超过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50%以上的投资事项;

(7)批准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

(8)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本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9)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10)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不应就有限合伙企业潜在的项目投资或其他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关的事项进行决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合伙人会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8.1.2首次合伙人会议应当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召开;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年度合伙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第8.1.1条第(1)项听取普通合伙人所作的年度的年度报告。首次合伙人会议及年度合伙人会议召开前普通合伙人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但全体合伙人可以书面方式放弃提前通知的权利,尽管有前述规定,合伙人参加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普通合伙人应在收到提议人提交的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会议通知。

8.1.4合伙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合伙人参与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本人亲自参加会议,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授权代表持加盖合伙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亲自参加会议。合伙人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以合伙人到达会议现场为参加会议;以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以合伙人拨入会议电话系统为参加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参加会议。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应现场签署表决票或决议;以电话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应签署书面表决票或决议,所有合伙人的投票意见以表决票或决议上签署的意见为准;但对于以电话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参加表决的合伙人对其签署的书面表决票进行公证或认证(如在境内由公证处公证,如在境外则由使馆或领馆认证,下同)。采取现场会议与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对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和未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分别适用前述规定。未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的表决票最晚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的通知上载明的会议表决日后的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如邮寄则以发出的邮戳日期为准),上述五日内合伙人未以书面形式进行提交或提交的表决票未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进行公证或认证的,视为弃权,但如召开合伙人会议时合伙人在境外的,上述五日延长至十日。

8.1.5合伙人会议之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议题;

(4)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1.6合伙人会议讨论第8.1.1条所列各事项时,由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分配与亏损分担。

9.1分配。

9.1.1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被投资公司预分配现金、项目退出所得(包括转让对被投资公司投资的转让所得、被投资公司清算所得)或其他基于项目投资取得的收入,但需扣除有限合伙企业就该等收入应缴纳的税费(如有)。为避免歧义,在进行现金收入的分配时,应扣除预计费用。

9.1.2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项目投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9.1.3合伙企业出资全部缴纳后,在各合伙人均收回实缴出资额的前提下,若有限合伙企业的累计收益率大于或等于50%(收益大于或等于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50%),累计收益率超过50%的部分为超额收益,普通合伙人获得超额收益的50%,其余有限合伙人获得超额收益的50%并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之后,将剩余未分配收益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若累计收益小于50%(收益小于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50%),则收益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9.1.4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流动性投资现金收入,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进行分配,流动性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进行项目投资,合伙企业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9.2非现金分配。

9.2.1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9.2.2普通合伙人按照第9.2条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按照9.1条进行了现金分配。

9.2.3若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9.3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9.4亏损和债务承担。

9.4.1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9.4.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陈述和保证。

10.1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1)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内容之确切含义;

(2)其缴付至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

(4)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该等财产份额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等财产份额之上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的,则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转让其份额;但有限合伙人事先明确披露并经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情况除外,在该等情形下,如明确披露并经普通合伙人接受的该等情况发生变化,则应事先征得普通合伙人同意。

10.2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1)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内容之确切含义;

(3)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财产份额,该等权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

第十一条会计、报告及账户。

11.1会计年度。

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个会计年度为自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至当年之12月31日止。

11.2审计及财务报告。

11.2.1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11.2.2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1.3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普通合伙人应:

(2)于年度3个月内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1.4查阅财务账簿。

有限合伙人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财产份额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但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普通合伙人递交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第十二条财产份额转让。

12.1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

12.1.1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12.1.2拟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转让申请。当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该转让申请方为“有效申请”:

(2)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20。

(3)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因财产份额转让引起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发生的所有费用。

12.1.3对于一项有效申请,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且无须说明任何理由。

12.1.4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进行财产份额转让时,普通合伙人应相应变更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全体合伙人和/或有限合伙企业授权,与受让方签署同意受让方受让上述财产份额的书面文件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不影响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

12.2普通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

12.2.1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财产份额,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2.2.2尽管有前述12.2.1条之规定,普通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向其关联人转让财产份额,但前提是拟受让财产份额当时该关联人的总资产不少于普通合伙人的总资产。

12.3财产份额质押。

21。

12.3.1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

第十三条退伙。

13.1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13.1.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第3.3条约定强制未按约定缴付出资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3普通合伙人可根据第4.1.4条强制未按普通合伙人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或未履行本协议下其他义务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4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3.1.5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规定被强制退伙或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现有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或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

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由现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由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或其监护人、资产管理人)与现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自行协商承继方应支付的对价,并由双方自行结算。

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具体金额由普通合伙人根据第13.1.6条确定。

普通合伙人应在退伙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作出上述决定,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13.1.6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的,应在通知发出日后三十(30)日(“退伙付款日”)内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企业退还财产份额由普通合伙人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注:

有限合伙企业已投资但尚未变现的项目净值按项目投资时的原始投资成本计算;

13.1.7若有限合伙企业的现金不足以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则留待有限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时再行退还。为此,有限合伙企业应以应退的金额为基数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另行支付退伙付款日起至财产份额实际退还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2普通合伙人退伙。

13.2.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3.2.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3。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第十四条继承。

14.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以下简称“死亡”)时,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其经公证的遗嘱中载明的财产份额的唯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下简称“继承人”),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财产份额唯一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之日起180天内仍无法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该财产份额的唯一继承人,则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死亡之日起第180天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企业并应按本协议第13条之规定计算应退还财产份额之金额。该等金额应按继承比例支付给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以公证的遗嘱、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判决或裁定的继承比例为准),如继承比例无法确定,则该等金额存放于托管账户,待成为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确定(以公证的遗嘱、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判决或裁定为准)后再行支付,存放于托管账户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自该等金额中扣除。如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之日,继承比例仍未确定,则该等金额将被提存,提存费用应自该等金额中直接扣收。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视为退伙,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向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相应之金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2)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工商登记政策规定继承人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退还的财产份额计算依据参照第13.1.6条之规定处理。

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执行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2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出资的,按照第3.3条的约定承担责任。15.3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6.1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七条解散和清算。

17.1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7.1.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届满;

17.1.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17.1.3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17.1.4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17.1.5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项目投资均已退出;

17.1.6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7.2清算。

17.2.1如出现第17.1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事由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有限合伙企业正式解散。

17.2.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届时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另行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17.2.3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清算期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17.2.4清算期应不超过一年。

17.3清算清偿顺序。

17.3.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5)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26。

其中对第(1)至(3)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

17.3.2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其他。

18.1不可抗力。

18.1.1“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单纯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8.1.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18.1.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18.2附件。

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27。

18.4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合伙人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所达成的所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约定、要约、承诺或备忘录等有关资金募集及设立的口头及书面的协议。

18.5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8.6保密。

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查阅财务账簿及合伙人会议中所了解到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信息承担严格保密。

18.7签署文本。

本协议各方签署正本一式2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8本协议生效日。

本协议自附件一所列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有限合伙协议由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于年月日共同订立并签署。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篇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们同在一片蓝天下,我们共同享受着温暖的阳光!大自然给了我们同样的厚爱,然而生活却给了我们不同的境遇。“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我们许多的家庭通过全家人的不断努力,构筑了一个个温馨的家。然而,你可曾注意到,在我们身边有这么一些人,他们无法像同龄人一样尽情享受家庭的温馨,他们在渴望着、奢求着可能永远不会属于他们的幸福——完整的家庭、健康的身体、而这种幸福在我们看来是那么的微不足道!

老师们、同学们,一滴甘泉能让久旱的幼苗呈现生机,一丝光亮能让黑暗中的彷徨者看到希望。在学雷锋的日子里,在享受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现代化生活的时候,我们不应忘记,我们身边还有急需帮助的同学。他们都是我们社会大家庭的成员,是我们的兄弟姐妹。我们一直相信,大家的爱心可以改变他们的命运!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推进我校德育工作的开展,也为了让家庭有困难的师生感受到包头机械工业职业学校大家庭的温暖,经学校党工团组织研究决定成立包头机械工业职业学校爱心基金会。值此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共青团包头机械工业职业学校委员会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积极参与,踊跃捐助,为学校最困难的同学,为社会上最需要我们帮扶的对象奉献一份爱心。各团支部及各班主任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觉参与,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党员、干部、青年团员要人人参与,作好表率。学校每学期将集中开展一次“我为爱心基金会献爱心”活动,并随时接受来自各党团支部的捐款,所募全部善款,将按照基金会的章程,首先用于我校急需帮扶的学生。

老师们、同学们,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人间!众人拾柴火焰高。能力不分大小,捐款不分多少,善举不分先后。让我们行动起来,伸出热情的双手,敞开友爱的胸怀,为弘扬“我爱人人,人人爱我”的社会风尚,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倡议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们同在一片蓝天下,我们共同享受着温暖的阳光!大自然给了我们同样的厚爱,然而生活却给了我们不同的境遇。“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我们许多的家庭通过全家人的不断努力,构筑了一个个温馨的家。然而,你可曾注意到,在我们身边有这么一些人,他们无法像同龄人一样尽情享受家庭的温馨,他们在渴望着、奢求着可能永远不会属于他们的幸福——完整的家庭、健康的身体、而这种幸福在我们看来是那么的微不足道!

老师们、同学们,一滴甘泉能让久旱的幼苗呈现生机,一丝光亮能让黑暗中的彷徨者看到希望。在学雷锋的日子里,在享受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现代化生活的时候,我们不应忘记,我们身边还有急需帮助的同学。他们都是我们社会大家庭的成员,是我们的兄弟姐妹。我们一直相信,大家的爱心可以改变他们的命运!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推进我校德育工作的开展,也为了让家庭有困难的师生感受到包头机械工业职业学校大家庭的温暖,经学校党工团组织研究决定成立包头机械工业职业学校爱心基金会。值此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共青团包头机械工业职业学校委员会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积极参与,踊跃捐助,为学校最困难的同学,为社会上最需要我们帮扶的对象奉献一份爱心。各团支部及各班主任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觉参与,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党员、干部、青年团员要人人参与,作好表率。学校每学期将集中开展一次“我为爱心基金会献爱心”活动,并随时接受来自各党团支部的捐款,所募全部善款,将按照基金会的章程,首先用于我校急需帮扶的学生。

老师们、同学们,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人间!众人拾柴火焰高。能力不分大小,捐款不分多少,善举不分先后。让我们行动起来,伸出热情的双手,敞开友爱的胸怀,为弘扬“我爱人人,人人爱我”的社会风尚,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倡议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篇六

作为一名经济学专业的学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基金管理的实际操作实训课程,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得的机会。通过这次实训,我不仅深入了解了基金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操作流程,还锻炼了自己的决策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实训过程中的体会和总结。

第二段:认识基金管理。

在实际操作实训中,我们首先学习了基金管理的一些基本知识。基金是一种集合资金进行投资的金融产品,它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运作,并通过投资股票、债券、期货等资产,使得基金的价值能够增值。了解了这些概念之后,我们开始进行实际操作。通过使用基金交易模拟软件,我们分析了一些真实的市场数据,制定了投资策略,并进行买卖操作。通过实际操作,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基金管理的运作方式和风险。

第三段:实践中的挑战。

在进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我们面临了许多挑战。首先是市场波动。股票、债券等资产价格的波动非常频繁,我们需要及时判断市场趋势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此外,团队合作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每个团队成员有不同的意见和投资理念,我们需要充分沟通和协商,以避免内部矛盾影响我们的投资决策。另外,我们还面临着时间管理的压力。在有限的时间内,我们需要做出准确的决策,以获得最佳的投资回报。

通过这次实践,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首先,市场是变化的,我们不能完全依赖历史数据来做决策,要不断关注最新的市场信息。其次,风险和收益是相互关联的,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在制定投资策略时,我们要在平衡风险和收益之间找到最佳的选择。此外,我还发现团队合作是非常重要的。每个成员的建议和看法都值得倾听,通过沟通和讨论,我们能够共同制定出最合理的投资方案。最后,我明白了时间管理的重要性。我们不能因为时间紧迫而草率决策,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以避免错误的投资决策。

第五段:结语。

通过这次基金管理实训,我不仅了解了基金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操作流程,还培养了自己的决策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这些经验将对我产生积极的影响。我相信,只有通过实践,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基金管理实训课程开拓了我们的视野,提高了我们的实践能力,使我们更加适应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这次实训,我对基金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为自己的未来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篇七

随着我国股市的持续低迷,作为一种集中资金由专家管理进行投资组合及风险分散的金融投资工具一投资基金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金管理学习心得总结,供你参考!

通过近期一个星期的培训学习,感到自身的提高,在此感谢校领导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同时也感谢每一位授课老师精彩的授课。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己的理论基础、道德水准、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同时也大大增强了我工作的能力和信心。

我这次学习的主题是:“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人员项目知识技能培训。”让我了解了智障康复教育人员的上岗须知,以及智障儿童的主要表现和康复方法,智障教育人员的工作职责。其中包括智力障碍的定义、智力障碍的分类、智力障碍出现的频率、成因、发展及智力障碍的早期干预。对于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与教学。首先我们要了解功能障碍的情况:如障碍的类别程度以及障碍对智力残疾儿童参与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所造成的影响。拟定康复训练与教学目标:根据评估结果,分析阻碍智力残疾儿童适应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具体因素,如适应行为障碍、言语沟通障碍、运动功能障碍等,确定智力残疾儿童现有能力水平与特殊需求,拟定长、短期的康复训练与教学目标。制定康复训练与教学方案,选择适当的教育方法(如单元主题教学法、游戏教学法、情景教学法、工序分析法)和手段,以促进智力残疾儿童内在潜能的发展。评量不同康复训练与教学方法的效果,智力残疾儿童的情况千差万别,需我们不断的探索更有效的康复训练与教学方法。为了比较效果的差别,我们需用客观的标准去衡量。帮助判断康复预后,康复预后的判断可以帮助智力残疾儿童及家人做好心理准备,同时使制定的康复训练与教学更合理。

这次学习的内容相当丰富,还值得分享的一点是:“综合主题教学”,它是以教师为引导,在个别教育计划和教学进度制定之后,围绕一个主题选择具体的训练内容,综合感知、认知、语言、大动作、精细动作、生活自理和社会交往等多各领域的设计活动。综合主题教学课程设计,首先是选择确定主题,然后根据智障儿童个别化教育计划,将个别化教育计划里的长短期目标进行排列分类并整合,概括生成月主题,由月主题层层分解周、日主题。在实施主题教学活动中以小组训练为主,小组训练应当按儿童的能力水平进行分组,而不是按年龄来分组。

在这次培训中,我有幸聆听了来自华中师范大学的专家教授的讲座,以及来自兄弟学校的特殊事业的领军人的精彩授课,使我在教育教学方面拓宽了视野,也促进了教育观念的不断更新,更让我领略到教授们那份独特的魅力—广博的知识和文化的底蕴,同时感受到特殊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巨大的收获,让我受益匪浅。

我会把这次学到的东西充分的利用到我的工作当中去,同时我也会把这次培训作为我学习的起点,希望今后能有更多的学习机会,只有不断的学习专业知识,才能更好的教导我的学生,从而使学生快乐进步的成长。

2月15日,总行对银行分行及各网点进行了基金代销业务的上线培训,我很荣幸参加了这次基金代销业务的培训,让我懂得了许多基金知识。

首先给大家培训的是基金代销系统的六大功能:账户类业务、交易类业务、投资人服务、柜面查询、基金资料维护以及每日作业。个人或机构要购买我行代销基金,首先要在我行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然后再为投资人开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系统自动发起将投资人基金账户账号与基金交易账号建立连接的服务。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销户、登记、取消登记、基金资料修改、个人资金卡变更等作业时间都是交易日09:30-15:00,个人投资者在做完风险评估后根据风险等级购买基金产品,若投资人不适合购买的需签订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的风险提示。

基金交易包括申购、认购、赎回、基金转托管、基金转换、基金交易撤单,这些操作都需要在交易日09:30-15:00进行。除了上述基金基础知识外,总行还为大家讲解了柜员应该怎样具体的操作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申购、认购、赎回等各项业务以及介绍了如何利用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进行基金一站式服务。

经过这次培训,我学习了基金的基础知识,同时也学习了关于基金各项业务的柜台操作流程,为销售基金业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客户问及基金知识的时候不会无言以对。同时也进一步的了解了包商银行的网银操作系统,从网上银行的基金一站式服务,也即客户只要开通了我行网银,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之后,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主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完成之后便可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为客户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这也预示着包商银行将会朝着国际化、现代化的银行快速发展。

1,首先要搞清自己是哪一类的投资者,稳健型?还是激进型?

如果你是个激进投资者,一定不要买新基,次新基,拆分基,扩模基。

因为如果你买了这些基,那么在大牛市中,那天天上窜的基会折磨你的内心。

拆分只是改变了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总份额的对应关系,并没有影响到投资人的资产总值变化。基金拆分不必卖出股票资产。

(我去补了一下功课).其实拆分基最大的弊端就是会直接导致基金规模迅速扩大,间接影响一段时间里的收益增长迅速.

这样说就应该稳妥了.劝大家只要手上的基要拆分了,就该是考虑换基的时候了(小幅度的分红不包括在内)。

2,买基金,几百支基金怎么挑选?

建议参考的是基金公司的实力,基金以往市场上的表现,以及基金经理的能力口啤如何。其实每个基金公司都至少有一只象样点的基,我个人看好的基金公司有广发系,南方系,华夏系,易基系,大家选基只用买这些公司里的表现最优的基就可。

3,买基金,用什么途径最好?

最好选择基金公司的网上销售这一途径买。

这样比在银行柜台与网上银行买的优势在于,一方面手续费便宜许多,

最重要的是,如果你买了一只基,表现不好,感觉自己买错了,那么可以及时地转换到同基金公司旗下表现好的其他基。

这样就省去了要从银行里赎回基再重新买入的时间与费用,一点都不耽误你天天数钱。

4,买基金,钱怎么分配?

如果你不是上百万的资金,那么以10w为基准,建议持有1-2只基就可。

长期收益来看,市场上排名前100位中的最好的基与最差的基,收益率相差最多不会超过,15%。

所以只要你买的不是市场上最差的基,完全没有必要手里养一堆的基,搞得累不累?

5,买基金,该选盘大的还是盘小的?

我认为,60亿左右规模的基,表现最稳健。

盘子大的,上了百多亿的大象,跑起来有时不是太灵活啊。

盘子小的,只有十亿或十亿以下,一定不要去买,为什么?

这里面有一个潜在的风险,那就是有些黑了心的基金公司,会为了赚手续费与管理费强行进行扩模。比如最近的鹏华价值就是个教训。

6,买基金,怎么组合配置?

看各大基金的十大重仓。我一直认为,买基,其实就是等于间接买了基金的十支重仓股票。所以买之前,请看清,你间接持有的股票!这关系到你持有的基金未来的成长空间,当然这也是我强调基金经理能力的重要性。

好的基金经理,我们根本不用怀疑他的选股与调仓能力,能让人高枕无忧。

那么如果你要买2支以上的基的话,就要注意组合配置了,也就是选择的二支基,其十大重仓最好是互补型的,而不是重叠式重仓。

那样跟买同一只基,没有什么区别。目前市场的很多基,在十大重仓上重叠性很高,大家要留意看一下。

某些基金系,重仓地产股;某些基金系,重仓的是钢铁股;某些基金系,偏重金融股;这里不细说,大家要靠自己研究去发现,其实一点也不难找.

这样如果你同时看好地产股和金融股,那么你就要去找重仓这二个行业的基,进行配置购买;其他以此类推。

另,配置有色金属的有巨田资源和广小盘,所以这二只,很适合用来做小仓位配置基。

7,买基金,前期要做些什么工作?

学习,分析,权衡,再做出决定。

基金的规模,基金经理,投资风格,这些是最起码的了解范畴。

更不要因为看到有只基一段时间里跑得很好,表现出色,就冲进去。

要知道很多基的风格就是涨得快,也跌得快,如果你认可这种风格,可以去买,否则不要为了眼前短暂的利润而冲动。

平常心很重要。

不要成天盯着那涨跌榜看,自己的基前十了,就笑,自己的基跌到五十以后了,就郁闷。要知道前十与十一可能就相差个,0.01%何必呢。。。因为一天中的小小差距,不开心。长线持有的,也不用天天去看净值收益,不如拿这些时间来好好学些投资常识。

买基金,我还是认为,最适合自己投资风格的才是你眼中最好的基。

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篇八

社保基金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共财政的一种重要形式,社保基金的管理需要具备很高的技巧和全面的知识。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参与了社保基金管理的工作,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本文将围绕着社保基金管理的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体会总结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当前社保基金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存在着风险控制不到位的情况。由于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基金的投资波动性较大,特别是在经济形势不稳定的情况下,其波动程度更为剧烈。其次,社保基金管理团队整体素质不高,专业知识和市场运作能力不足。许多管理人员缺乏对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的敏感性和深入了解,无法及时做出有效的投资决策。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改进社保基金管理。首先,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将投资决策从政府干预中剥离出来,逐步形成市场化决策机制。其次,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高,提高其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敏感性和判断力。第三,优化基金运营模式,加强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提升基金综合投资收益。

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社保基金管理需要高度关注风险控制。毕竟,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大量的财政资金,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因此,我们应该注重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通过多元化投资的方式来降低风险。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基金运营的可持续性。基金的长期运营需要有更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与国内外一流的研究机构的合作,提升研究创新能力,掌握更多的前沿理论和技术。

社保基金管理也需要高度关注社会责任。社保基金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福利和权益而设立的,我们不能仅仅着眼于投资收益,而忽视基金对社会的贡献。在投资决策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保制度的均衡性。只有保持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社会和谐稳定,基金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社保基金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在这次管理实践中,我加深了对社保基金管理的认识,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同时,我们也要把握好风险管理与社会责任的平衡,为保障人民的福利和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篇九

这个维持五天的gmp实训,让我大开眼界,了解不少制药方面的知识!让我知道药物安全的重要性!让我觉得在医药方面的发展是一片光明的!

20__版gmp的实施,对制药企业来说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新版gmp条款内容更加具体、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确保了药品质量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均一性。

新版gmp的实施对于我们以后从事药品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文件、记录,表格、偏差、变更、验证、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原辅料、对照品标准品、试剂、试液、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等等到底怎么做,做什么,如何做,怎么做好更能符合gmp的要求,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深思。

1、新版gmp中引入风险管理的理念,并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特别学习gmp后,感觉还有对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2、持续稳定性考察是对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是质量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以最大限度保证产成品和上市药品的质量。

一、提高了部分硬件要求。

一是调整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的洁净度要求新版与98版gmp的重大区别是:无菌制剂在硬件上有很大提高,更加强调生产过程的无菌、净化要求;在软性管理上,人员的管理、偏差的处理、文件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质量回顾等有很大提高。

二是增加了对设备设施的要求。

对厂房设施分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校准等几个方面也都做出具体规定。

二、强化了管理方面的要求。

一是提高了对人员的要求。

机构和人员部分,明确将质量受权人与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一并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并从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验等方面提高了对关键人员的资质要求。新修订的药品gmp首次提出质量受权人概念,并将质量受权人纳入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企业所有药品,均需经其批准才能出厂,这人是企业质量第一负责人,在药监局要备案,质量受权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

二是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新版把质量管理单独提出一章,企业必须建立全面的质量保证系统。新gmp把质量管理提高了一个层次,整个制药企业从最高领导到员工,都要对质量负责,制定自己的管理方案。新版药品gmp在“总则”中增加了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保证药品gmp的有效执行。

三是细化了对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的要求。

在文件管理上,新版gmp大幅提高了对文件管理的内容要求,增加了文件管理的范围,把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包括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记录、报告等都纳gmp文件管理范围。明确提出根据各项标准或规程进行操作,所形成的各类记录、报告等都是文件,都必须进行系统化管理,并提出了批档案的概念,每批药品应有批档案,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批销售记录等与批产品有关的记录和文件。批档案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存放、归档。这样就使得整个药品生产质量的记录管理形成完整的体系,便于产品质量的追溯与改进。

三、围绕风险管理增设了一系列新制度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章节,增加了变更控制和偏差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也是这次增加的,这几个方面交叉在说一个词:质量风险管理。纠正和预防措施目的是通过涉及产品质量各个方面因素、存在问题的系统归纳、分析总结,从而采取有力可行措施,解决问题,确实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过程是对注册审批要求的贯彻和体现。新版药品gmp在多个章节中都强调了生产要求与注册审批要求的一致性。

产品发放与召回一章,原来叫收回,现在叫召回,强调了对企业销售的管理,同时加强了与《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已上市药品,同时细化了召回的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建立产品召回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召回及协调相关工作,制定书面的召回处理操作规程等。

gmp的核心是保证药品质量恒定,新版gmp加强了对人和软件的要求和管理,重在保证规范的生产流程。而在gmp实施与改造过程中,软件的升级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套系统科学的软件甚至可以弥补硬件和人员素质方面的不足。一个良好的软件系统应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特征,即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可追溯性和稳定性。这就要求企业动员员工根据新gmp的要求,从每一个细节和环节入手,对企业现有的软件进行修订、整合与改造,切实提高企业软件水平和运转能力。

实训期间我印象最深的是实训第三天上午,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好多在实训车间的要求,后来我们就去了实训车间参观,老师叮嘱我们一定要穿白大褂,去到实训车间,老师就叫我们看那个正确的进入车间的程序,为了保持车间的洁净度,为了养成习惯,都是按照gmp的要求!脱去自用鞋,放入鞋柜内,转身,穿上洁净工作鞋,进入一更衣室,脱去外衣,洗手并烘干,进入二次更衣室,带上工作帽,要遮盖头发和耳朵,戴上口罩,要遮盖口鼻,穿上洁净服,拉好拉链,穿上洁净裤,裤腰末在上衣外,侧面,这样就能进入生产车间了,一进入更衣室,发现里面的设计好特别,地面都是圆角,说是以防微生物的生长,连空气也是过滤的,而且人流和物流是分开的,而反向,我们看了各种制剂的制备机器,老师也给我们讲解一下,我们平时吃的药都是又这些机器制造出来的,让我们大饱眼福。

实训的其余时间我们都是学习理论知识以及去机房操作gmp实训的软件.我最大的感受就是,用心爱质量。做一行爱一行,做质量爱质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好。在质量领域里不断突破自我,做一个有进取心的人。药品生产企业只有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执行gmp标准,才能对所生产的药品做到心中有数,让每一批药品合格投放市场,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药品生产企业只有在实施gmp过程中,做到“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才能使得所生产的药品质量“稳定、可靠、优质”。

时间过得真快,实训就这样结束了,这次实训让我明白到医药方面的发展是一片光明的,发觉到我的前面是一条有方向的大路,是通往成功的舞台!!

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篇十

20xx年,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局里各科室的紧密协作下,基金监管科以持续专项治理为重点,以四轮驱动、大数据分析、自查互查等为手段,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和目录统一规范,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将今年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活动。

1、高度重视,打建并举。

自成立以来,始终把打击欺诈骗保作为全局重点工作、首要政治任务来抓。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成立领导小组,通过抓典型、严处罚、多通报、强曝光、营氛围等措施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先后出台了《亳州市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亳州市基本医保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亳州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案》等多个制度文件,打建并举,迅速掀起打击欺诈骗保新高潮。

2、高频检查,持续监管。

以“八个一”为抓手,即:举办一个启动仪式、开办一档电视专栏、发出一封公告信、开展一次公开承诺活动、出台有奖举报细则、举办一次执法资格考试、开展一轮互查和飞行检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月”活动,拉开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序幕。随后通过县区互查、飞行检查、暗访督查、线索深查,进一步落实打击欺诈骗保有奖举报制度,全面遏制欺诈骗保高发易发态势。

截止到12月27日,扣减、追回、处罚共计5734.54万元;约谈整改894家,暂停结算57家,解除协议11家,移送司法机关12家;举报奖励6950元,12起;媒体曝光案件50起,处理违规医保医师16人次。共处理违规医药机构1439家,全市共有医药机构2477家,处理占比58.1%,有力的净化了我市医保生态环境。

3、大数据分析,高效监管。

我市积极改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大数据分析的方式,调取、筛选医药机构诊疗信息,并与医保结算系统信息比对,结合医保政策,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进行精准定性,提高基金监管的效率。20xx年4月以来,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涉及谯城区、蒙城县共4家医院,共追回医保违规资金729.41万元。

4、加大曝光力度,形成震慑。

自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以来,我局在亳州发布、亳州医保、亳州电视台等权威媒体平台,先后曝光50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尤其是对虚假住院、诱导住院等群众反映强烈、违规问题典型、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均适时曝光、点名曝光,让曝光更具威慑力!

20xx年5月21日,我局通报典型案例10起,涉及三县一区10家医药机构,涉及金额61.82万元。20xx年10月22日,我局在亳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通报了20起典型案例,涉及三县一区17家医药机构,其中含全市二级以上公立9家,涉及金额131.95万元,受到了国家局监管司长的充分肯定,有力的净化了我市医保生态环境。

5、四轮驱动,齐抓共管。

20xx年5月8日,我局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专项治理活动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县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举报线索、上级交办的大案要案进行查处;医保经办机构要成立医保稽查大队,进行日常全面稽查。

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建立专家库,轮流抽调专家,对发现问题要及时锁定证据并报县区医保部门处理;商业保险公司,对所有医保住院病例进行全面审核,发现疑似问题及时深挖细查,按规定处理,一起形成“四轮驱动”工作态势。对于专项治理工作我局一月一通报,主要指标进行排名、评比,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共同营造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

6、制定标准、路径,规范监管。

我局组织专家,结合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实际,借鉴省内外先进监管经验,研讨拟定了亳州市医保基金监管的“一标准、二路径”,旨在统一全市打击欺诈骗保执法标准,规范违规问题查处路径,在基金监管中做到有章可循。

7、组织建立飞行检查人才库。

经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业评审、我市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选定415名同志入选我市打击欺诈骗保飞行检查人才库。人才库专家将实行动态管理,参加各类调研、监督、稽核检查和培训等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活动,更好发挥专家对完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医保支付标准体系的支持作用。

(二)稳步推进国家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建设。

1、组织材料,申请试点。

20xx年3月,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组织材料,积极申请国家“两试点一示范”项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亳州市被确定为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地区。

2、成立领导小组,考察学习。

20xx年5月,我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领导小组主要研究、审议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重要工作决策部署;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及部门与地方之间涉及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随即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前往徐州、杭州、新余、衡阳、张家港等地学习智能审核系统、视频监控及公开招标引入第三方基金监管工作模式、合作机制等。

3、上报方案,确定公开招标引入第三方。

20xx年6月10日,研究拟定《亳州市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国家试点工作方案》,呈送省医保局,向市政府领导汇报试点工作思路,召开医院负责人、卫健、财政、公共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市政府领导指出:试点工作思路总体可行,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招标确定第三方,要坚持“依法合规、规范运行、监管有力、确保安全、成效明显”的指导思想,要体现“加强监管、管办分离”的思想,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召开经办医保项目商保公司、信息技术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减缓招标环节的阻力。

4、招标确定第三方。

20xx年10月29日,市医保局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顺利开标,整个招标流程安排紧凑,时间短,效率高,招标工作圆满结束。中标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将作为第三方机构,参与我市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

5、建大厅、建系统、建队伍。

选定办公地点,由人保健康出资建设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及视频监控中心建设,并配备不低于30人的医学、财务和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构成的监管服务队伍。选定12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及协议药店,先行上线智能审核系统和视频监控,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三)规范统一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

1、及时调整价格。

3月29日,我局与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和新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出诊费等2项价格,新增了家庭合理安全用药指导等10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服务项目和价格。6月26日,与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医学影像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80项医学影像服务价格。

2、积极调研检查。

8月份,我局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工作,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9月份,开展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全市通报,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领域价格行为。10月2日—3日,在三县一区基层卫生院调研在院不在床及医疗服务乱收费等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议。10月底,先后前往蒙城县、利辛县、涡阳县、谯城区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编制工作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出台奠定基础。

3、规范相关标准。

8月份,我局下发《关于严格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11月份,出台《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工作。同时,梳理我市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规范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并征求意见,于12月份印发《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队伍建设不足。

由于医保队伍刚组建,人员来自于各个部门,业务水平、执法能力都亟待提高。我市虽实现医疗机构监管全覆盖,但检查历时较长,凭借现有的监管人力和业务水平,难以持续维持高频次的现场检查监管。

(二)基金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市医保基金监管方式仅停留在“救火式”的事后监管,未能实现向“预防式”的事前提醒,事中实时控制监管方式的转变,事前事中管控缺失。

(三)信息化水平不高。

由于我局信息中心数据正在逐步统一,20xx年1月才能整合完毕,后期预计仍需完善,加上,全市医药机构诊疗信息量大,医嘱、病程记录等详细内容,难以做到及时、全面、准确上传,我市医保监管信息化建设尚处初级阶段。

(四)医疗服务价格待完善。

一是我市新出现县三级、市二级和乡镇二级医疗机构,现有的`政策文件并未明确上述医疗机构的价格下浮梯度,老政策不能满足新形势。

二是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虽统一下发,但部分医疗机构收费系统和报补系统存在维护不彻底、不到位、项目名称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督促更新。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快推进信息化水平建设。

一是建立基础数据平台、实现知识库统一、基础规则库统一,电子病历采集,数据共联共享。

二是加快推进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建设,通过“人防+技防”结合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缓解专业人员不足的压力,由第三方组建专业队伍,派驻由医学、财务和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构成的监管服务队伍。选定部分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及协议药店,先行上线智能审核系统和视频监控,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开。紧跟国家试点建设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国家顺利验收。

(二)联防联控,探索长效监督体系。

建立打击欺诈骗保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和联席执法制度。由市医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做到以医保为主体的涉医涉药及相关信息的无缝对接,实现基金监管“一案多查、一案多移、一案多处”,通过联合执法形成对骗取医保基金的有力震慑,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三)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

一是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比价关系,适应新形势。

二是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对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偏低项目进行个别调整。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工作,建立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医护人员劳务价值。

三是做好监测评估。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和评估制度。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收费等情况,对价格进行跟踪评估,尤其对新调整的价格政策进行专项监测和评估,督促各公立医疗机构及时调整价格,做到实时监测、量化评估。

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篇十一

近一周的会计实训在熊老师的带领下圆满结束了,在这一周的实训中,我学到了许多东西,对真正的会计操作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实训让我对平常学习的理论学问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在理论和实训教学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已学基本理论及应用学问并加以综合提高,学会将学问应用于实际的方法,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力量。同时也让我意识到自己的差距,也打算要更加努力学好这门学科。

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篇十二

第一段:引入社保基金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150字)。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为保障社会安全而设立的特殊基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和人民福利事业。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社保基金管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经过多年发展,社保基金管理经验丰富,但仍存在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我个人的角度出发,总结心得和体会,为社保基金管理提供一些建议。

第二段:深入分析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问题与挑战(250字)。

首先,社保基金管理面临着投资收益的压力。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和人口红利的消失,社保基金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支付压力。其次,社保基金管理还存在着持续监管的问题。社保基金涉及的投资领域广泛,监管难度较大,需要加强对相关机构和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此外,社保基金管理还需要解决资金流动性的问题。社保基金的支付需求和资产流动性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需要合理安排资金运用。

首先,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社保基金的支付压力与其财务状况直接相关,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是有效应对压力的关键。其次,要注重稳健的投资策略。社保基金作为长期资金,应坚持稳健投资原则,注重资产配置,降低投资风险。另外,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的运作机制进行优化,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实现跨国经营和风险分散。

虽然社保基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需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社保基金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其次,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另外,还要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社保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段:总结文章并展望未来(200字)。

社保基金管理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持续改革和创新。通过总结心得与经验,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问题与挑战,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优化投资策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希望未来社保基金管理能够逐渐完善,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篇十三

在基地我所在的岗位是技术员,主要工作情况是:将事先编好的数控车床程序输入车床进行零件加工。工作时必须严谨、认真、细心,自己要做好自检,同事间要做好互检,保证产品的质量,对于工作的要求是没有瑕疵,而不是差不多就行。

1)了解数控机床。

数控机床是人类进行生产劳动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数控车床和数控铣床是数字程序控制车铣床的简称,它集通用性好的万能型车床、加工精度高的精密型车床和加工效率高的专用型车床的特点于一身,是国内使用量最大,覆盖面最广的一种数控机床,也是是一种通过数字信息,控制机床按给定的运动轨迹,进行自动加工的机电一体化的加工装备,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数控机床已是现代制造业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制造业中,数控机床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是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

2)了解生产过程。

起初,刚进入车间的时候,车间里的一切对我来说都是陌生的,车间里的工作环境让一直在学校的我感觉很陌生,呈现在眼前的是一幕幕让人的心中不免有些茫然,即将在这较陌生的环境中工作。第一天进入车间开始工作时,所在的小组组长、技术员给我安排工作任务,分配给我的任务是……毕业实训的第一天,我就在这初次的工作岗位上加工产品,体验首次在社会上工作的感觉,在工作的同事慢慢熟悉车间的工作环境。

作为初次到社会上去工作的学生来说,对社会的了解以及工作单位各方面情况的了解都是甚少陌生的。一开始我对车间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工作中的相当注意事项等都不是很了解,于是我便阅读学习单位下发给我的员工手册,向小组里的员工同事请教了解工作的相关事项及工作技巧,通过他们的帮助,我对车间的情况及生产产品、加工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

3)摸索生产过程。

对车间里的环境有所了解熟悉之后,开始有些紧张的心慢慢开始平静下来,工作期间每天按时到厂上班,上班工作之前等待小组组长集合员工开会强调工作的有关事项,同时给我们分配工作任务。明确工作任务后,则要做一下工作前的准备工作。操作机床的注意事项:

1)素质提高。

在实训过程中,我在技术、团队合作、专业素质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提高。从技术方面来说,这次实训给了我一次将所学知识进行运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在实训过程中,许多原来并不熟悉的知识逐渐被清晰的处理,许多原来没有重视的方面也得到了巩固,更在发现及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习到了不少心东西,在课本中所提到的技术要求之外,我有了比较深的体会。

2)知识的学习与扩展。

在实训当中感触最深的便是实践联系理论的重要性,当遇到实际问题时,要认真思考,用所学知识,再一步步探索,是完全可以解决遇到的一般问题的,本次实训使我们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充分地结合,做到不仅具备专业知识,而且还具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使自己成为一名能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高素质人才,为以后的顺利就业做好准备。

在大一大二,我们学的都是一些理论知识,就是有几个实验我们也大都注重观察的方面,比较注重理论性,而较少注重我们的动手锻炼,而实训对我们来讲,没有多少东西要我们去想,更多的是要我们去做。好多东西看起来十分简单,一看就懂,但没有亲自去做它,你就不会懂理论与实践是有很大区别的,看一个东西简单,但它在实际操作中就是有许多要注意的地方,有些东西与你的'想象是不一样的,实训就是要我们跨过这道实际和理论之间的鸿沟。

3)能力的提高与技能训练效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训过程中,我深深感觉到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得一段时间里,对工作感觉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非常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而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这道的是多么的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实训期间我也很努力将在学校学的理论知识转向实践方面,尽力做到与实践的相结合。

实训之后我最大的感想就是学校里学的东西基本上是没什么实用性的,在实训的地方,什么都是从新开始,实训的时间不长,很难说学到什么,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在基地里阶层的都是很实用的东西,不像课本知识那么理论抽象。而且,工作中需要独立与人打交道的能力。虽说一开始有人带,但困难天天会有,而且很多,因为是很实际的问题,很多时候不得不茫然地面对。现在,我觉得自己已经能够独立处理一些问题,知道怎么解决某些困难,遇到困难后不要逃避,而是要想办法去解决,我觉得,这种能力是很重要的。

总得来说在实训期间,很辛苦,更受到了很大的启发。我明白,在今后的工作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东西,这些东西往往会带给我新的体验和体会。因此,我坚信:只要用心发掘,勇敢尝试,就一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和启发,也只有这样才能为自己以后的工作和生活积累下更多的知识和宝贵的经验。

优秀基金管理实训心得(案例14篇)篇十四

《施工组织与造价》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科目。对于任何一项工程都要进行施工组织与造价的编制,而不知道坏则体现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所以学这门课程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平时的学习,我们已初步掌握了各种造价概念及人工预算价、机械台时费、建筑工程单价计算等基本的算法。然而,平时的学习知识点都是相对零散的、不系统的,不利于我们掌握。所以就需要一次综合性的、全面的.实践。

结合这次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现将我的收获及发现的问题如下:

1。熟练的查阅定额。此次编制翻得最多的就是定额,定额从一开始的”陌生人“渐渐地变成了”老朋友“。随着编制的深入,发现了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

1)查阅定额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翻看说明。比如在查螺杆式启闭机时,说明中就规定了按卷扬机的定额编制。

2)编制安装工程时,计价装置性材料与未计价装置性材料的计算是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2。总概算表编制过程中,静态总投资、价差预算费、建设期还贷利息等的计算还不够熟练。资金流向表的编制还存在较大问题。

通过此次课程实训,培养了我细心、耐心的品质,提高了我面对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实训,掌握了设计概算的编制,掌握了概算书编制的规。这些为我进一步学习预算的编制打了基础。然而仅仅有基础是不够的,要想继续深入,就得不断地充实自己把基础不断夯实。

最后,感谢赵老师、邹老师在实训过程中对我们耐心、细致的指导,感谢给予我帮助的同学。祝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相关范文推荐

    优质女职工权益保护心得体会大全(19篇)

    心得体会是个人在学习、工作、生活或其他方面的经验总结与感悟。下面是一些来自不同领域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灵感。自从女性解放运动开始以来,女

    优质公安巡逻防控工作总结(通用17篇)

    月工作总结是一种自我激励和自我管理的方式,帮助我们保持工作的积极性和动力。我整理了一些精选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灵感。在市委市的坚强领导下,市高度重

    实用科技振兴乡村心得体会(通用18篇)

    总结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自己,发现自身的潜能和不足之处。小编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内容丰富、观点独到,值得一读。党支部书记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组织者和

    最优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心得体会范文(16篇)

    心得体会是对某一特定经验或事件进行感悟和思考后所得出的结论。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写作的启示。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最优团队迷宫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

    心得体会是在一段时间内对自己的思考、感悟和收获进行总结的一种方式。下面是一些来自不同领域的优秀人士的心得体会,值得我们去借鉴和学习。团队迷宫是一项非常受欢迎的户

    精选小班体育教案找朋友(案例14篇)

    在小班教案的编写中,需要注重教学过程的设计和组织,以及对幼儿学习情况的评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若干小班教案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1、练习在一定范围内四散跑

    精选机关支部书记个人工作总结(案例16篇)

    通过月工作总结,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和错误,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在下面这些月工作总结范文中,你也许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写作模式和表达方式。

    热门篮球比赛后勤工作心得体会(模板14篇)

    通过总结工作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明确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请大家阅读以下工作心得体会范文,从中汲取经验,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4月27日下午,我们在篮球场拉开了

    最热委托书办理调档(汇总13篇)

    调档函需要符合规范的格式及语言要求,以确保顺利办理调档手续。下面是一些规范的调档函写作示例,希望能够对你的调档工作有所启发。渭南市临渭区人社局:本人姓名:性别

    热门环保夜校心得体会大全(13篇)

    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有意识地去获取知识和经验,加深我们对于某一领域的理解和掌握。接下来是一些值得阅读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