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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篇一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被告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己由贵院立案受理。因涉案房屋(荔湾区黄沙大道xx,xx号xxxx房)的产权人潘xx于2月26向被申请人申请抵押登记(登记案号:交等1536488),债权数额人民币146万元。203月24日,申请人与被告潘xx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58万元。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真正查明案情,便于法院准确区分各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望予批准!
此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特别授权代理人:xxx
日期:7月27日
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篇二
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 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第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9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王民,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分行为申请人第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南方公司、贵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申请人第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南方公司、贵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争议房屋(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单元24层1号和6号房屋)已向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分行抵押,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分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分行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望准许。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篇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欢迎浏览!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 因 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 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 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区*街25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北京市*公司为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涉及到北京市土地权属、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设施。且原被告的租赁合同、相关附属协议及本案诉讼结果亦与被申请人有法律上的重大利害关系。原告与被告缔约和纠纷的产生也与被申请人有直接的因果利害关系。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或请贵院依职权将北京市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月 日
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30日,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38号院,电话:13083761124。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闫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信阳市药品公司同时为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药品配送业务。在20xx年上半年间,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由原告办理配送业务的药品款5万元分别于20xx年1月13日、20xx年2月4日、20xx年4月9日、20xx年5月13日汇至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此笔药品款,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始终没有返还该7万元的药品款。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浉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