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

时间:2024-12-21 作者:紫衣梦

情况报告是一种重要的工作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向上级汇报、与团队成员沟通和传达信息。在情况报告的写作过程中,我们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范文,以便更好地了解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向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述、控告、检举。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的信访请求。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按程序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所需信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要求。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要求受理或者办理机关告知其所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或者听证;。

(六)对其控告、检举的有关事宜要求保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请求。

第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事先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信访人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或者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不宜采用走访形式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其近亲属提出信访请求。相关工作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三)向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调查、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

(二)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研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

(三)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以及排查调处制度;。

(六)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七)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电话;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请求、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国家机关出具的有关信访凭证到当地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信访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热心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工作中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处置紧急事项。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不得粗暴对待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本人或者信访人提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并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信访请求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十)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级分别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控告、申诉;。

(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赔偿请求;。

(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三)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控告、申诉;。

(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刑事赔偿的请求;。

(七)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申诉;。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对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对属于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提出。

第三十三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对信访事项负有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办理。

第三十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办理或者复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三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提出撤回信访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终止办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转送情况,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报告。

第六章信访督办。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专人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事项。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约见信访人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信息和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接待来访等情况;。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转送、交办、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五)有关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七章信访秩序。

第五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并且建立畅通的信访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第五十五条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四)组织、策划、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六)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八)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九)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信访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地方和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和上访群众所在地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维持秩序,并依法处置。

第五十七条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

(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

(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

(四)对组织、策划、煽动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重大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的;。

(二)处理信访事项超过办理时限而不报告办理结果或者报告虚假办理结果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国家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中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有关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月6日,总理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为切实做好两部条例修改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两部条例修改内容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两部条例修改的有关内容,采取适当形式尽快传达到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

二、依法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修改后的两部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许可条件。按照修改后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过程中,要求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不要求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修改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中认真落实“先照后证”要求,不得进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三、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

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监管,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此次条例修改,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权交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6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执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罚没收入管理等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诉权、申辩权,依法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行业人才队伍素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内容为契机,完善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方式,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粮油保管、粮油质检人员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行业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水平,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3月29日。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三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联席会议办[]42号《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区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安排布署自查工作,全面深入地自查《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现将自查总结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

充分认识《信访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首先,区领导带头学习。区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研究安排在区委中心组专题学习、讨论《信访条例》2次。同时,按照李勇林书记的要求,购买了《信访条例》单行本400余本发到区级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党政一把手,要求在各自的中心学习组上,领导带头学习讲解;其次,广泛宣传。按照上级要求,元月,区信访办以(05)6号文发出“关于宣传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培训学习,并报告学习情况。从检查和报告情况看,绝大多数已运用板报、橱窗、宣传提纲、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信访接待室已把《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来访须知”、“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准则”等制作上墙,随时向上访人宣传;三是深入基层宣传。组织安排翠屏区为民工作队,送《信访条例》进街道、进社区、进村组、进农户,并带着今年1-4月未解决好的92件信访问题,主动下访,切实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办好各种培训班。在5月21日前,对所有公务员,特别是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各乡镇、街道都专题举办了培训班,有的还聘请了法律专家,资深律师,信访工作领导进行讲解,取得了较好效果。

通过《信访条例》的广泛学习宣传,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了《条例》提出的五项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的原则)、六项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事项提出制度、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采用法律程序来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防止、处理突发性事件,充分体现了政府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二、完善配套制度、措施,规范信访秩序。

(一)建立快速反应和排查调处制度。严格执行重要信访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不迟报、漏报、瞒报。坚持定期排查信访问题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认真分析突出信访问题及发展态势,捕捉重大信访苗头,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期可能发生的集访、越级访要事先掌握情况,制订预案。

(二)规范和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建立了规范化的办信、接访程序,做到信访事项有人受理、有人移交、有人承办、有人督办、有人回复、有人执行、有人督促落实。

(三)建立健全信访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信访受理登记和转送、告知、限时办结、听证、案件终结、督查督办、干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对重大信访案件,特别是对领导批示件加大督办力度,严肃督查纪律,查处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四)积极推行信访代理机制。乡镇街道是群众信访的源头,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一些信访问题,掌握第一手的信访信息,有效防范群众盲目信访、越级重复信访,在乡镇、街道建立了信访代理机制,引导群众向村干部或者向驻村干部反映信访问题。村干部或驻村干部把收集到的问题及时报送乡镇分管领导处理、反馈。对须由上级机关或部门协调处理的,及时派专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决,并负责把处理情况反馈当事人。

(五)完善领导包案责任制度。严格实行“五定”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责任要求和办结时限,立卷建档;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五定”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掌握责任,落实进度,促进问题落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不解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不脱钩。

(六)耐心做好息访息诉工作。凡是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问题,限期解决,不留尾巴;对政策、法律不允许的过高要求,派专人负责,向有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有可能继续越级上访的人员,切实做好劝阻工作。

创新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为积极应对我区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出现的信访工作的新困难、新问题,我们牢固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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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四

根据aa人办发[2017]15号《aaaaaaa人大会办公室关于检查〈法官法〉贯彻情况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充分讨论分析了我院“法官队伍建设总体情况、法官队伍教育培训情况、法官保障机制有关情况、贯彻实施法官法中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以及今后贯彻实施法官法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对法官法实施十四年来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法官法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和所取得的成绩

(一)基本情况

表一

2

法院初任法官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川高法发[2004]9号)的要求,在报请省高院审核同意后,按组织任命程序提请任命法官。做到了严谨、科学;二是对任命的法官进行任前和任后的业务培训,使其达到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水平。法官在每一届区人大会的任期内,必须至少向区人大会述职一次,报告自己履职尽责的情况。做到了认真、全面;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的要求首评和晋升法官等级,每年开展此项工作两次,做到了及时、准确。四是根据市中院制定下发《成都市〈法官培训条例〉实施细则》,我院先后制定了《aaaaaa人民法院2002—2017年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规划》、《aaaaaaaa人民法院2004—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关于对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人员的奖励实施办法》、《aaaaaaaaa人民法院2004年—2017年法官文化建设规划》、《aaaaaaaa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法官素质逐年得到提高;五是对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法官,及时按组织程度先向区委组织部请示提请免去其法官职务,后向区人大会报告免去其法官职务。

目前,我院有法官51名,其中95年7月以后任命的法官有44名(详细情况见表一);本科以上学历50人,专科1人(目前本科学业已修完,毕业证待发)。

(二)取得的成绩

实施法官法特别是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提升了法官准入的“门槛”,严格了法官的任免、任职回避、考核培训等规定,使法官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认识到做好一名法官必须要有高素质、高水平。最近几年来,我院的法官们纷纷参加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到院校参加提升学历的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种思想政治建设活动,从思想上不断加强修养,从业务上不断提高水平,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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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受理范围和渠道。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三)对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

(四)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

(六)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时间和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预约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统一登记、分流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可以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书面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走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其他机关;。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予以终结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对转送、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等方法进行。

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瞒报、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十五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六

自从《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及《政府令》实施以来,颍上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县政府加大了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对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双重体制落实、人影工作、防雷工作、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予以落实,在政策上支持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为我局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乡镇自动雨量网措施、灾害性天气预报发布等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下面就我县对“一法两例”和一令“政府令”的贯彻实施的情况报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颍上县气象局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培训、考试,还专门进行了气象法的执法业务培训,部分气象职工已取得执法证,进一步规范了气象活动和行为。同时在宣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通过散发宣传材料、广播、张贴标语等方式,开展对《气象法》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取得初步效果。气象局基本能够按照《气象法》赋予的职能,开展气象服务工作。长期以来,颍上县气象局始终坚持气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把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服务放在首位,努力提高监测预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开展了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各种重大社会活动服务等多项服务工作。气象局每年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生产计划安排,及时提供天气预测预报服务工作,重点抓住各个生产期关键环节,及时准确地为工文章!农业生产提供相关的气象信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在防灾减灾和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面成效显著,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计划财务双重体制得到了县政府的落实,20xx年双重财务体制县政府给予落实了15万元,人工增雨、乡镇自动雨量网建设等专项经费落实了24.5万元。

二、以防灾减灾为中心,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多年以来,气象部门坚持把为农业服务放在首位,在关键农事季节,为县委、县政府部署农业生产和抗灾夺丰收提供了及时有效的预报情报服务。同时,紧紧围绕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以粮食为重点,防灾减灾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目的,应用先进的气象科技手段,科学有序地组织了干旱季节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作业,降低了和缓解了旱情、有效地遏制了冰雹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称赞。如20xx年的夏旱和秋旱,我局分别实施了四次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和解除了旱情。特别是去年11月9号,在市气象局的统一指挥下,我局在六十铺镇和十八里铺乡炮点,实施作业,周围的乡镇增加降雨量近10毫米左右,有十多个乡镇受益,减轻了旱情,对小麦播种起到良好效果,充分发挥了气象的科技优势,体现了气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价值。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三、为方便人民群众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服务。

县气象局坚持走气象现代化发展的道路,加强地面测报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开辟了气象信息服务新渠道。开设了“12121”气象信息服务语音信箱、电视天气预报节目、手机短信,满足了工农业生产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的.迫切需要。

四、依法开展防雷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气象法》的规定,气象部门广泛宣传防雷安全知识,我局每年与县安委会、消防队联合到全县的加油站、重点企业、学校、医院、粮食储备库等公共场所和重点单位进行防雷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在县服务大厅还设立了服务窗口。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观测环境保护状况。

自《气象法》实施以来,县政府很重视对气象观测场环境的保护,县建委对影响其环境的征地、建筑进行了最大限度地禁止。县政办以(20xx)17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意见”的通知,目前,我县的气象观测环境保护良好。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气象事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日益繁荣,各行各业对气象预报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落后的预报手段、方法、传递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不能适应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气象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已不太协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气象法》的宣传力度、广度不够,执法队伍初步建立,法律意识和执法业务素质亟待提高。《气象法》颁布施行以来,宣传、学习主要在本系统内开展,社会面不广,深度不够,很多部门和群众对《气象法》的了解.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七

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信访材料写法。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规范的书面材料,有利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所以,信访人要写好向有权机关及信访局送的信访材料。

一、信访材料类型。

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信访条例20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八

中国共产党蚌埠市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年2月18日举行。会后,市教育局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传达市纪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市委书记周春雨同志在全会上作重要讲话、顾世平同志的《严明党的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科学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参加会议的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并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我们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返全省第一方阵”的高度来领会***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张宝顺在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做好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市纪委十届三次会议内涵丰富、要求明确,指导性、针对性强,对我市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纪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市教育局在2013年的工作中,进一步理清思路、加大力度,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经市教育局领导班子研究确定,2012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教育发展这条主线,加强对教育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蚌埠市“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以重返安徽第一方阵、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深化教育内涵建设为核心、着力提高质量和促进公平,创新举措,真抓实干,推进蚌埠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加大对教育民生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提高标准、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水平。提高特教学校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加强考核监管,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提高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标准,落实困难家庭儿童入园资助。完成年度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任务。做好校舍安全工程、校内留守儿童之家总结工作。加快推进教育重点项目建设。蚌埠二中新校区、特教中心新校区一期建成并投入使用。确保全民共享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享受各项民生工程给老百姓带来的实惠。

热情服务群众。完善基层联系点制度。局领导和局县级干部每人联系一所局属学校,听取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畅通意见渠道,健全蚌埠教育热线和教育网投诉举报平台受理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网上公开。进一步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完善信访接待,局领导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坚持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精简会议活动。减少会议数量。严格会议管理,控制会议规模。未经批准,不以市教育局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会议要事先充分准备,广泛深入听取意见,科学安排会议日程,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精简文件简报。认真执行公文处理规定,严格行文规则和拟制程序,严格公文审核,减少发文数量。精简工作简报,实行工作简报审批备案制度。

控制检查评比。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评估、验收、表彰等活动,教育局组织的单项考核归并到年度目标考核。到学校开展评估、验收等评价性工作产生的费用,由组织单位全额负责。严禁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厉行勤俭节约。压缩办公经费,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从严安排出差,严格执行报批程序,严格执行出访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按规定控制出访天数和团组规模。公务接待一般在定点饭店安排工作餐。降低会议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廉政文化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进一步落实《蚌埠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意见》,在全市施行地方课程《廉洁教育读本》使用工作。同时要求各学校做到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五结合”,即:一是与党员创先争优教育相结合。二是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三是与开展“三风”建设相结合。四是与校园“阳光工程”相结合。五是与学校素质教育相结合。

一是继续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二是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三是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继续实行收费投诉按季度通报制度。四是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精神,与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签订《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书》。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努力使教育系统遏制有偿家教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加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强化学校管理职能,进一步形成优良的师风、教风、校风,在充分发挥各学校禁止有偿家教责任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加大督查力度,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实行禁止有偿家教季报告制度,即每季度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向市教育局上报查处有偿家教工作情况。二是市教育局适时向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进行追踪调研、考评各校禁止有偿家教工作情况。三是市教育局设立有偿家教投诉情况季通报制度。四是市教育局把各校禁止有偿家教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专项考核评比。

市教育局党委将在市纪委十届三次全体会议精神指导下,开拓进取,务实工作,奋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贯彻教育规划纲要,为蚌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战略目标的实现作出新的应有的贡献!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九

根据省委组织部和厅党组开展政治建设考察的统一部署,中心党委高度重视,对照“七项政治”内容、“xx个是否”评价要点,认真自查自评。现将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加强党的领导,推进政治建设,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厅党组决策部署,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落到禁养区退养、xx湖两围整治、非瘟防控、生猪稳产保供、资源化利用、退捕禁捕等重点工作中,推动了全省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1、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守初心使命。持续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党课、党日活动、主题教育实践课搬进驻村扶贫点,党员干部在“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上更加坚定自觉。将主题教育与机构改革紧密结合,顺利完成单位改革,经受住了重大政治检验。坚持理论武装。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扎实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邀请专家专题辅导,组织参加厅中心组集中学习或视频会,各支部组织集中学习,党委和支部书记带头讲党课,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用理论指导养殖工作实践,有力提升了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坚定党的政治路线。始终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的高度,严格遵循党的政治路线,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养殖生产发展,补短板、挖潜能、强保障、兴产业,加快打造优质生猪和特色畜禽、特色水产等优势产业,全省养殖业朝着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2、加强政治领导,提升发展后劲。强化执行力。党委以打造模范政治机关为目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对标对表、看齐跟紧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高标准谋划、高效率推进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部署、执行政策。强化组织力。持续推进支部“五化”建设,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今年,党委根据中心实际,在x个部分别成立党支部,另设老干支部,总共x个支部,部分支部还增设一名副书记,与以前的联合支部相比,党的组织力量更强、基础更牢,党建活动更方便。强化战斗力。将党的政治建设贯穿于整体业务工作,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和带领干部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压奋进,全省去年超额完成向中央承诺的生猪生产任务,年出栏量排名由全国第x位上升到第x位,今年上半年继续保持全国第x,现代养殖业的发展后劲明显增强。

3、践行服务宗旨,夯实政治根基。坚持人民为中心。近两年,我们将生猪稳产保供作为首要民生民心工程。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心党委急养户所急,超前谋划、提请省防控领导小组出台多项应急保障措施,快速恢复饲料运输通道、活禽市场等,支持涉养企业复工复产;实行班子成员联系市州、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机制;主动与省建行建立长期支持生猪业发展战略合作机制,全力帮助企业解决用地审批难、融资贷款难等问题。坚持群众工作路线。推动解决了原xx培训部职工养老保险、机关院内原集资建房房产证办理等历史遗留问题。真诚面对群众信访,耐心答疑释惑。班子成员带头赴一线走访养户、渔民和基层人员,围绕生猪养殖、湖区生态种养、动物防疫、禁捕退捕、xxx大鲵转产转业等重点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向厅党组、省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抓实作风建设。驰而不息抓“四风”问题整治,深入开展“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四个专项整治行动,班子成员率先垂范、严守纪律,没有参与违法违规经营和谋取不当利益。巩固办公用房超标整治成果,对因单位撤并、人员调整而腾出的办公用房,严格标准,及时封存。

4、涵养政治生态,营造清朗政治环境。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评先评优上,严格组织程序,突出政治标准和工作实绩,职级套转、职务晋升xx人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党委和支部认真召开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班子成员主动参加所在支部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双重管理和党员民主监督。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事项、必经集体研究决定,凡事按程序守规矩,党委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纯洁党内政治文化。积极开展党员民主评议、谈心交心活动,营造了清正、清明、清廉的良好政治氛围。组织党员到红色教育基地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开展“两优一先”和文明职工、五好家庭、优秀服务团队评选活动,形成了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的生动局面。

5、防范政治风险,维护政治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坚持把增强班子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防范化解政治风险隐患作为重要工作,时刻保持对政治敏感性问题的高度警惕。深刻把握总书记“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精准判断,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大肉食品生产供给,全力维护国家“大粮食”安全。发扬斗争精神。面对重大挑战、重大困难,党委统筹推进、出拳亮剑,深入部署开展全省养殖行业扫黑除恶行动、生猪屠宰扫雷行动、渔业打非治违行动,严查严打渔霸、猪霸、肉霸等欺行霸市行为,促进了畜牧水产业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委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审慎甄别各类信息,去伪存真、谨口慎言,自觉坚决抵制不良言论。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办好“xxxx”微信公众号,宣传国家惠养政策、讲好养殖业故事。

6、从严管党治党,永葆政治本色。落实主体责任。压实“一岗双责”,党委每年专题研究党建工作xx次以上,年初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制定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坚持“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协助抓、支部书记具体抓”的党建工作制度。扎紧制度笼子。健全完善了财务管理、公务接待、岗位廉政风险分级等内控制度。特别是对廉政风险等级较高的岗位人员,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不定期谈话提醒,规范权力运行,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严肃纠错治违。强化纪律意识,坚持挺纪在前,做到抓早抓小、有违必究,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在x月x日下午接到法院对本单位某干部的刑事判决书后,x日上午党委紧急召开会议,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建议。

7、提高政治能力,推进行业发展。从政治的高度抓落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xx工作和“三农”工作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行动上,特别是对养殖污染、矮围网围等多年沉积的顽疾痼疾,勇于担当、出战必胜。党委精准产业扶贫,一方面科学部署全省养殖产业扶贫;一方面扎实推进邓家坪村驻点帮扶,20ss年该村整体退出国家级深度贫困村序列,近期顺利通过脱贫攻坚省检。从发展的角度谋产业。党委紧紧围绕“着力打造以精细农业为特色的鲜活农副产品供应基地”目标,科学谋篇布局,确立了养殖业现代化的发展思路,先后组织制订《水产千亿产业推进行动方案》《优质湘猪产业发展规划》等,加快xx由养殖业大省向强省转变。从创新的维度促工作。积极探索、总结推广适宜全省的先进模式。近两年,中心主抓的非瘟防控、资源化利用、生猪稳产保供、生猪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多次在部、局相关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交流。

对照考察要求,经认真自查,中心党委在政治建设工作上还存在以下不足。

1、把握政治方向方面。一是经常性学习抓得不够紧。因日常工作繁杂,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很难开展封闭式集中学习,通常以个人自学为主。自学也多浏览手机和网站、批阅文件,静心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的不多,缺乏全面系统学、持之以恒学。二是在学深悟透上存在差距。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科学要义,把握得还不深刻。比如下塞湖矮围整治标准不高、拆除不到位,没有深刻领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三是在工作推进上心有顾虑。由于机构改革后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三定方案》规定中心承担的是事务性工作,对一些涉及行政方面的工作心有顾虑,担心越权越位或行政违法,导致主动入位补台意识还不强、放不开手脚。

2、加强政治领导方面。一是对基层指导力严重削弱。机构改革后,原机构和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省、市、县、乡、村“纵向五级工作机制”尚未重新建立,新的畜牧水产机构在思想上还不能形成上下高度统一,导致一些工作有效对接难、延伸难,不能“一竿子插到底”“全省一盘棋”。二是在落实上须再加大力度。比如,部分同志对协助配合厅机关开展的一些工作,只是简单地把单位和自己摆到协助配合的位置,在主动抓落实、一抓到底上还有欠缺。三是在政治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上有待提高。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厚此薄彼、发展不平衡问题,表现在:对政治工作部署要求得多、指导督促检查的少;业务培训多、党建工作培训比较少;对党员干部整体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关注多,对少数个别人的思想动态、心理变化了解不够深入细致。

3、夯实政治根基方面。一是宗旨意识还可以更强。在抓工作、谋发展时,站在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去思考还不全面,某些方面存在顾此失彼。比如抓生猪稳产保供,当前更注重的是大干快上新增产能,尽快填补市场空缺、满足群众的肉食品需要,虽然对今后可能因生产过剩、造成养户受损的情形作了预判,但仍抱有“市场调节”“到时再说”的心态;在推进复产保供和产业升级中,更注重鼓励大公司发展规模化养殖,“公司+农户”利益紧密联结型的养殖模式发展不充分,不利于广大中小养户的利益发展。二是调查研究还有待深入。存在为调研而调研现象,有时单纯就某课题和目的地开展调查,缺乏对“三农”深层次问题的通盘思考,不利科学决策。比如,在协助配合禁捕退捕行动中,虽多次组织调研,但还是不够充分,特别是对渔民群体的复杂性认识、对新困难新矛盾估计不足。三是服务群众不够到位。限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对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诉求,如乡村老兽医养老、非瘟扑杀、禁养区退养、渔民退捕等补贴问题,特别是每年接待的数十批乡村老兽医,请求国家参照赤脚医生、代课教师给予相应待遇,我们除了人文关怀、做好政策解读和劝返外,尚未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与群众的要求和期盼还有差距。

4、涵养政治生态方面。一是党内政治生活的质量须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民主生活会的“四性”要求还不够严,个人自我批评可以“入木三分”、毫不保留,相互批评却“蜻蜓点水”、不敢深入、辣味不足;对所分管部门的关心、指导、支持多,但对其他同志分管的工作,在研究或讨论时谨小慎微,怕关注过多引发误会,不利于工作上的相互补台。二是干部激励机制须进一步完善。党委始终坚持突出政治标准、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但限于职数,加上机构改革人事冻结,编制长期空缺不能进人,一些多年的优秀科干尚未晋升晋级;干部职工中论资排辈思想一定程度存在。在干部激励方面,严管与厚爱、刚柔相济做得还不够,党委大胆“正激励”奖优,客观公正评先评优;但在“负激励”罚劣上,除非触碰底线、违背原则的,缺少刚性措施和手段。三是单位的文化氛围须进一步提升。除开会、党日活动等规定动作外,鲜有组织开展特色主题活动,党员干部的精神面貌和模范带头作用表现不充分、不突出。虽然机关建设了一批文体设施,但文化宣传设施还不够、文化软实力还不强,特别是在提炼培育“工作服务品牌”上发力不足,在文明标兵单位创建上还要下力。

5、防范政治风险方面。一是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需再增强。个别同志遇事不善于从政治的角度去深思细虑,对一些问题不能从政治的角度去宏观把握,满足于管住自己,不该说、不该做的坚决不说、不做,对其他党员干部执行政治纪律讲多抓少,把行动上不出格等同于政治上合格,对社会上的一些歪风邪气不敢当面指出和纠正,坚决抵制不够。二是驾驭意识形态领域复杂局面的能力需再提高。特别是在统筹做好养殖业信息化建设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方面,在社会舆情科学应对、及时引导、有效控制方面,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话语权的方法不多,对涉及行业的网络舆情认识不高、反应不快、被动应对的多。

6、永葆政治本色方面。一是党风廉政教育需进一步加强。平时多注重讲廉政党课,或组织到廉政教育基地以案说法,但对党员干部在听后、看后的“复习”“回味”要求不严,少有开展心得体会交流;廉政文化建设还有欠缺,不能发挥潜移默化、春风化雨的作用。二是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艰巨性持久性认识不足。个别党员干部缺乏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的艰巨性、长期性认识,思想仍停留在“不敢”的层面,还没有达到“不想”的自觉。比如,有的干部没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存在漏报现象等。

7、提高政治能力方面。一是工作创新有待提升。机构改革后,单位性质、工作职能发生了变化,新形势下养殖业工作任务更重、要求更高,但部分同志的思想仍然停留在改革之前,对如何打破常规、创新发展,想的不多、步子不宽,搞工作依赖经验、靠老套路。二是进取精神有待提振。有的害怕担责,有“做得越多错得越多”的思想;有的政绩观不端正,认为“中心”协助配合干不出显绩,做好了是别人的成绩、干不好还要受牵连;有的缺乏内生动力,认为职务职级已到“天花板”,年龄不小、资格蛮老,过几天安稳日子就算了。

针对前面查摆出的问题,中心党委将大力发扬斗争精神,决心从以下方面努力。

1、强化理论武装,坚定政治方向。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带头在学精管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苦下功夫。将理论刻进脑海、融入实践,切实转化为全体党员干部“永远听党话”“始终跟党走”的自觉行动,转化为落实总书记对xx工作和“三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实践武器,转化为加快推进养殖业现代化发展的强大动力。

2、规范组织建设,强化政治领导。坚决贯彻党的组织路线,把党委建设成为坚决听从中央指挥、管理严格、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认真落实总书记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争当“三个表率”,打造让中央、省委和厅党组绝对放心,人民群众高度满意的模范政治机关。深入推进支部“五化”建设,把支部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持续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党员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成为全省畜牧水产系统的先锋模范。

3、树牢宗旨意识,夯实政治根基。大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服务养殖农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畜禽水产品消费需要,作为“中心”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厚植守初心、担使命的群众基础。要紧跟新时代步伐,更加紧密与群众的联系,挤时间多下基层和养殖一线,听意见、摸实情、解难题。坚持发展为先、民生为重,巩固提升“四风”整治成果,坚决惩治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4、严肃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一以贯之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始终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发挥好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的作用,最大激发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让干部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有作为。

5、严防政治风险,捍卫政治安全。牢牢抓住新时代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深刻认识国情世情、社情民情,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突出意识形态工作,健全政治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对风险的预判力和把控力。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同违反政治纪律、危害政治安全的行为作坚决斗争。要本着“必须、精简、有用”的原则,加快软件硬件设施建设,培育更加健康向上的党内政治文化,打造“中心”文化品牌,提升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

6、严格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持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做到思想上同频、共振、共鸣。加强对重要岗位、重点项目的廉政风险监测排查,加大对高风险等级岗位人员的监督,确保权力在法制轨道上阳光运行、安全运行。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干部及时谈话提醒、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市县部门即行函询约谈,防止问题扩散化、严重化。

7、增强政治能力,提升工作质量。大力加强党委领导班子的政治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党员干部对组织决策部署的思想力、行动力、执行力。聚焦行业热点难点,想方设法加快解决一批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补足补齐现代养殖业存在的短板,全力做好非瘟防控、屠宰监管、生猪稳产保供、资源化利用、禁捕退捕等重点工作,加快实现养殖业提质升级、高质量发展。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十

镇党委、政府要求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工作会议精神上来,把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作为加快推进全镇各项工作的重要动力,紧紧围绕全镇“一个主题”,实施“两大战略”,坚持“六个打造”,做好“十大工程”,完成“五大指标”,到达“一个目的”的总体布署,提高认识、开阔眼界、理清思路、找准问题、科学定位,切实增强更快更好发展的紧迫感、压力感和职责感,紧紧把握发展新机遇,努力建设幸福太平。

(一)围绕“畜、蔬、果”,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一是培育生猪年出栏100头以上的大户3户、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10户。新发展年出栏肉牛20头以上的2户,年出栏旧院黑鸡5000只以上的2户。抓好春、秋两季动物防疫工作,完成防控目标;二是在先农坛、毛坝子、鞠家坝、洪岭寺等村新发展蔬菜1000亩,其中发展高山错季蔬菜200亩;三是在庙沟、新庙子、水窝子新发展青脆李等优质果树500亩。四是实施水稻、玉米、红苕丰产示范片各500亩,实施油菜、洋玉丰产示范片各200亩。五是加大劳务输转力度,实现劳务收入3500万元。

(二)围绕共同致富,深入推进全民创业。围绕“五个一”,即培养一批创业骨干、征集一批创业项目、建设一批创业基地、推广一批创业成果和宣传一批创业典型。年内新成立4个专业合作社:水窝子果业专业合作社、牛卯坪旧院黑鸡专业合作社、洪岭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快活坪果茶股份专业合作社。以土地流转、股份合作方式,年内新发展3个产业项目:新发展牛卯坪村美国樱桃200亩、新发展水窝子村青脆李300亩、新发展洪岭寺村蔬菜200亩。

(三)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全力推进新村建设。继续推进四合胡家坝新村建设示范点建设:修建河堤300米、广场2个1000平方米、公路4千米、下水管道(清、污水管道)2400米,建成300立方米人畜饮水蓄水池1个和3000米自来水管道,完成堡坎1500立方米、新建房屋14户;继续推进庙沟斑竹园安置点建设:完成河堤堡坎200米,修建公路260米,安装清、污水管道60米,完成新建房屋19户。以示范村建设成果,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新村建设和创立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镇的主体意识和进取性。

(四)围绕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发展后劲。一是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完成快活坪5公里村道公路硬化,二是进取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启动毛坝子至天马山5公里步行道建设。三是利用“五小水利”项目资金,整治病险塘库1口,维修整治渠道2公里,进取配合市水务局完成庙沟河小流域治理,修建蓄水池,解决先农坛村3.4.5社300余户1000余人的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四是对牛卯坪、斑竹溪村道公路进行整治维修。五是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太平小学分校建设,完成镇政府办公楼装修回迁。六是继续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分线负责制,深入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加强对失地农民办理社保政策、征地拆迁政策宣传,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确保达陕高速公路、殡仪馆迁建、廉租房建设、中心广场建设、变电站建设等城市重点项目工程加快推进,顺利竣工。

(五)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区建设。突出“四个重点”(硬件设施建设、网格化管理、纠纷排查调处、社区理事会作用“四个重点”),创新“三大机制”(创新民情畅通机制、创新群众评议机制、创新工作保障机制),强力推进状元社区创新社会管理综合试点,并将试点经验在全镇推广。新建2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社区结合各自特点进取组织群众经常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广场文艺宣传活动、小区文艺宣传活动、院坝文艺宣传活动等,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大型文化宣传活动.

(六)围绕推进环境综合治理,切实优化人居环境。以创立“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和“省级生态市”目标,加大工业污染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高起点规划、高标准治理、高效能管理。进取推进城乡一体化、治理标准化、机制长效化和管理常态化。严格执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机制,加大对保洁人员工作监督,确保小街小巷24小时保洁。加大对市民教育,规范市民行为。努力优化人居环境。

(七)围绕构建幸福太平,大力发展社会事业。

镇司法所要在七所小学每学期开展一次法制教育课,着力培养学生法制意识;认真组织实施好“十佳好公婆”、“十佳好儿媳”、星级礼貌户等评选活动;推进政务、村务、校务公开,强化群众民-主监督;扎实抓好农村(城镇)低保、农村“五保”、民政优抚、救灾救济等保障和救助;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各级干部安全监管职能;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作用,巩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和群防工作机制;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参合率达95%以上,继续扩大城镇医保覆盖范围;贴合政策生育率稳定在90%以上,强力征收社会抚养费,扎实抓好“三结合”,推进人口与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加强资源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土地、林业、河道、矿山等资源,坚决制止滥砍乱伐和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坚决打击非法建设及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八)围绕优化政务环境,切实转变干部作风。一是坚持党务、政务公开,搞好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进取为群众供给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二是以铁的纪律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坚持分管领导带班,主要领导经常巡查制度,大力推行“5+2”,“白+黑”敬业精神,讲团结,顾大局,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深化治理庸懒散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干部的工作作风、纪律作风,确保全镇上下齐心协力,步调一致,为实现全年奋斗目标而努力奋斗。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十一

通过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敢于担当负责,狠抓工作落实,突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高基层党建工作质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及省市重要会议精神,结合个人工作实际,认真总结反思,深入查摆,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做以下剖析:

1、思想政治方面。一是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用心性和主动性不足,存在实用主义,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与工作关系密切的才学,与工作关系不大的少学。二是学习新思想不够深入,平常满足于读书看报和中心组学习,学深悟透不够,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深入思考不够,探索研究不够。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充分的认识,但方式方法有待改进。三是在贯彻上级决议决定时,能够按照要求迅速抓落实,但对于上级没有统一规定、缺乏成熟模式的工作,有时仍存在等待明确意见的心态。四是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用辩证的观点分析问题的潜力有待提高。对分管部门干部员工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群众主义教育不够,未能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对社会上存在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以及其他一些腐朽思想批判不够。

2、履职尽责方面。一是对履职尽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有时候工作多点、繁琐点,还有些负面情绪,降低了对工作的主动性,在工作中有时也参入了自己的主观情感。二是在相关工作的推进上,存在依靠上级决策的东风解决具体问题的思想,在引领领导干部以上率下、带头攻坚克难方面做得不够,在推进工作方面有时不能耐心听取同事们和群众的意见或建议。三是从严管理不够,分管的部门个别干部职工还存在作风不实、履职不力、解决群众困难问题不彻底的现象。在目标任务分解上,存在压力传导欠科学、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四是在原则性问题上,自己能够始终严格要求,严格执行,但在对不涉及原则性的问题上,有的把关不严,意识有所淡化。

3、工作作风方面。业务知识不足,工作方法跟不上时代要求。一是仍然满足于上传下达的陈旧工作方法和思路,二是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时缺乏与人沟通,使干部员工参与的主动性不够,导致工作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三是工作协调能力有待改善,对一些牵涉到其他部门的工作未能主动协调办理。四是工作的艺术性不够,做员工思想工作时的切入点有时把握不准,有时批评人时的方法过于简单,效果不明显,有时处理事情不够冷静,显得不够成熟。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扎实。本人虽然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但很多方面没有理解其精髓,特别是在结合实际方面做得不够,导致新时期处理新问题的方法有欠缺,实际工作效率与上级的要求有差距。

2、锤炼党性修养不够扎实。有时工作忙了、事情多了,党性锻炼的主动性、自觉性有所放松。自己对部门和个别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对少数干部纪律有所松懈、工作状态不太好虽有所了解,但采取纠错措施少。

3、积极创新担当不够扎实。自认为工作多年,在面对一些困难的时候,习惯于老经验、老办法,敢于改革、善于创新不够。有时在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特别是对一些要求时间紧、工作任务又重的工作,受限于人数不足,标准有所放松。在工作安排上,强调每项工作都要有新的提高、新的发展。但在具体落实上,没有用一流的标准去要求、去衡量自己的工作。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地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更加坚定地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定力,在大是大非前不为巧言所惑、不为歪风所动,打牢开拓进取、努力奋斗的思想基础。

2、强化个人修为,忠诚干净担当。把忠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和职业品格,始终站在党的立场说话做事,以政治纪律为准绳,真正做到在党为党,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坚定地做让组织放心、让党和人民放心的老实人。同时,要心明眼亮、头脑清醒,始终保持政治敏锐性,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始终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提升宗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在服务大局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在工作作风上,坚守一线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脚踏实地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十二

 2020年,我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各项决策、要求、安排、部署,扎实全面地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现就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我们始终坚持思想建党的理念,把维护核心放在首位,筑牢夯实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根基,坚定不移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局党组理论学习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先后32次组织集中学习,深刻领会***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增强“四个意识”等内容举办了全局党员干部专题研讨班,围绕学习内容开展专题讨论,使全体党员干部坚定不移把维护核心、维护党中央权威体现在思想行动上,体现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此基础上,我局牢牢抓住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强化网络意识形态主动引导和风险防控意识,及时把握网上舆情走势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把问题处理在萌芽,化解在初始状态。

(二)把学习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和首要政治任务,先后11次召开党组会,传达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要求,部署推进学习工作。班子成员每周组织集中学习,每天坚持自学,坚持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及时跟进学,读原文、悟原理,谈体会、写心得,坚持不懈地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维护***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支部坚持每周一次地集体学习、讨论和交流,提升学习效果,把思想认识和具体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党的十九大以来,组织大家集中收看十九大电视直播和“改革开放40周年”直播,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热潮。

(三)坚持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补钙铸魂。局党组始终坚持基础在学、关键在做,高度重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先后组织召开局党组会、动员部署会、中期推动会,持续进行思想发动,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围绕“三个专题”广泛开展讨论交流、积极组织开展“迎冬奥·做文明有礼河北人”“亮身份、戴党徽、尽职责”等6项活动,签订《承诺践诺责任书》,组织党员观看了《榜样》等5部专题片。落实“三会一课”基本制度,扎实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对党员进行教育培训,激励激发党员干部学习热情,补足党员干部精神之钙。

(一)严格落实党组全面领导责任。局党组坚持把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纳入全局党的建设和行政审批工作发展的总体布局,结合行政审批系统干部队伍实际,研究制定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定期召开党组会议,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认真分析全局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每月都要召开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专题工作会议,对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计划督促抓好落实。

(二)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局党组书记是全局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负总责,负责组织领导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监督其他领导干部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分管责任,定期听取分管领导关于职责范围内的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要把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实做到对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三)严格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局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做到了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同时,监督分管科室、落实全局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总体部署,督促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经常听取分管科室的落实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加强了对分管科室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管事就管人,管人就管思想、管作风,形成抓作风促工作、抓工作强作风的良性循环;对发现的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四)严格落实科室责任。严格落实科室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起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履行起职责范围内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把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定期分析本科室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强化廉政教育,严格执行纪律,狠抓作风建设,真正肩负起带队伍、正风气的责任。

(一)坚持不懈地深化作风建设。坚持以服务民生为根本、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持之以恒抓好行政审批系统作风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带着党性、责任和感情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细节入手,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以及吃拿卡要、庸懒散等现象和问题,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

(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局党组会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对行政审批工作全局性问题在决策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继续围绕行政审批工作经办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发生执行政策不严、办事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进一步完善落实内控制度,加强对经办过程的监督制约,确保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法及时公开各项行政审批业务政策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流程、办理结果,将行政审批工作权力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扎实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通过规范服务行为、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加强对服务过程的有效控制,使每一名干部清楚知道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加强对全局领导班子各位成员的管理,强化对“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有腐必惩,以零容忍的态度直面全局干部队伍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抓早、抓细、抓小,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认真分析总结发生在干部身边案例的教训,注重用身边的案例警示教育身边的人,时刻警醒全局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

(四)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表率。党组主要负责人带领局党组成员认真学习了***总书记对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到明责、履责、担责、问责,提高局领导班子各位成员开展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抓好理想信念、职业道德、遵守纪律和廉洁从政教育,教育和引导全局干部职工筑牢思想防线,自觉做到不违规、不越线、不出格。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配偶子女,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切实发挥带头、带领、带动的表率作用。

 2020年,我局虽然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主体责任层层抓落实不够、压力传导不到位,一定程度还存在着“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对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理解把握还不到位,在严格落实规定要求上还存在欠缺;“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构筑起来,全局干部职工的纪律规矩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加强作风建设的思路招法还不够多、不够实,在运用正向激励与追责问责等激发干事积极性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2021年,我局将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奋力开创行政审批工作的新局面。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十三

下面对20xx年市体育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强化四个意识”的要求。

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把手”是主要责任人,其他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

二要强化警醒意识,思想要跟上新形势,要敬畏法律、敬畏纪律、敬畏组织。

三要强化政治意识,加强基层党的建设,提高各级讲政治的能力,无论干什么事情都要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

四要强化效率意识,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今天的事要今天干,防止工作拖沓影响成效。

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全面启动之年,是我市“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建设进入“三年有突破”的决战决胜之年,市体育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二是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三是坚持以巡察整改为动力,持续强化监督执纪力度。各级都要做到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实现全市体育工作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十四

中共大竹县委督查室:

5月18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安全、信访、维稳工作会议,为了尽快将会议精神传达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于5月20日召开了党政班子会,将会议精神作了传达,并结合本镇实际,研究制定了全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方案,落实了领导包案制度,安排布置了领导大接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随即召开了镇、村(居)全体干部会,再次在会上传达了全县安全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各项工作措施。

对排查出的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包协调处理、包督查督办、包教育稳控、包停访息诉,做到“排查一件,化解一件”。要求包案领导带着感情和责任,切实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实际生活困难,并根据具体情况因案施策,分类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总之,既要依法按政策办事,又要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促进上访人息诉停访。

一是开展镇党委书记、镇长大接访。镇党委书记、镇长每月至少安排两天时间接待上访群众,在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带领下,镇党政班子成员每个工作日轮流接待上访群众,与上访群众零距离接触,认真处理信访问题。二是实行领导干部下访。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深入群众当中,亲力亲为,变“上访”为“下访”,带案“下访”,实行现场办公,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制度。镇政府设立信访接待室,每个工作日安排领导接待上访群众,村(居)委会设立信访接待室,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信访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群众工作积极分子的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坚决纠正拦截群众正常上访行为的错误做法,及时、便捷、快速、热心、有效地处理好群众诉求。真正做到工作重心下移,信访“窗口”前移,从被动应对群众来信来访和群体性事件,走向主动化解矛盾纠纷的轨道,推动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五、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要继续巩固深化平安乡镇、平安村、平安校园、平安社区建设活动,切实抓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县委抓安全生产的八条措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监管机制,扎实开展百安活动,重点对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农房防火、建筑施工、地质灾害、危化物品和烟花爆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继续抓好客运车辆往返签单制度的落实。全镇组织一次对安全工作进行大排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社会稳定。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案例15篇)篇十五

市人大各位主任、副主任:

今天,我受人民府委托,向本次会议报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我市宣传贯彻和落实情况,请予审议。

今年是新的《工会法》颁布五周年,为了全面了解我市各企事业、机关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进一步推动工会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工作,于3月1日—3月10日分三个组对全市11个系统88个企事业、机关以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调研。通过调研,了解掌握了我市《工会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听取了建议。

一、新的《工会法》颁布后取得的成绩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程《工会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规定》并颁布实施的。五年多来我们在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工会法》在实际工作中较好地得到了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贯彻落实《工会法》的重要性的认识。

《工会法》修改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政府支持工会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高度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并把《工会法》列入“四五”普法中,作为宣传普及各项法律法规的重点。市总工会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作为“让工会走向社会,让社会了解工会”的大好时机,把《工会法》的宣传达到“各级工会熟知,每位职工皆知,全社会广知”的目标,采取下发文件、组织培训、电视讲座、举办一条街宣传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了学习宣传《工会法》的高-潮,为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各系统、企事业工会也采取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制作宣传版面、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工会法》进行宣传。《工会法》的宣传,提高了各级领导对工会工作的重视,为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增强了各级工会干部做好工会工作的信心,加大了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加大贯彻力度,推进工会各项工作

(1)、建立有效机制,推动建会工作。

工会组建速度明显,占新建工会组织的93%。同时加大了在进城务工人员中组建工会的步伐,尽可能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去年参加工会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有5866人,入会率达75%。

(2)、强化维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1、推进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为深入推行集体合同工作,以突出重点,主攻难点,不断扩大建制面为目标,选树典型,着重抓巩固、提高、完善,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化。截至目前,我市签订集体合同建制率分别有国有集体企业80%,外商投资企业12%,私营企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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