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3年病案复印室工作总结 复印工作总结(5篇)篇一
一、凡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报表、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简报、纪要、通知、通报、通告、信函、规章制度、宣传教育材料、任免决定、表彰或处理决定,以及校领导批准翻印的文件、材料均属打印范围。
二、由归口部门负责拟订、编写的带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全校性的工作计划和一个时期全校性的工作安排以及重要专题会议的纪要等,也应安排打印。
三、不需上报的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临时性工作安排,非全校性活动讲课提纲,非上报的一般表格、一般技术资料和便函都不属打印的范围。
四、凡需打印的文件、资料应将其底稿首页附上,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经审核修改、统一编号,有关部门会签,分管校领导签发,方能交付打印。
五、打字员接稿后,应认真检查文件签发手续是否完备,书写是否工整,是否符合文件归档要求等,对发文手续不全、书写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打字员有权拒绝打印。
六、打字室要建立打字登记簿,对各类文件材料按规定内容和要求统一登记。并根据校办安排的轻重缓急次序进行打字。打字时要做到快速、准确、排版合理美观。
七、打字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打字的内容向外泄露。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打字室、复印室。
八、打字员要爱护打字、复印设备和物品,按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和物品领用登记费用统计工作。
九、文稿打完后,打字员要把原稿和打字清样交给“两办”秘书或拟稿人校对。校对者校完后应在原稿上签字,以示负责。
一、“两办”秘书对文件的差错情况,要进行登记考核。
十二、复印文件要严格按照审批份数复印,复印者不得私自增加份数或私自留存,复印底板和废页、余页应及时销毁。
2023年病案复印室工作总结 复印工作总结(5篇)篇二
1、提供与原件相符的房产复印件,材料真实无误。
2、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批准书。
3、房屋四至清楚无争议,房屋四至签章为房屋真实的四邻关系,四邻签章无遗漏,签章过程中事先有告知,是相邻居民的真实意愿体现。
4、建设方案经四邻同意,建设方案上的签章与四邻关系相符,且不影响房屋周边道路及下水道。
5、建设地点四至范围清楚。申请用地界线与四邻无争议,无乱指界情况。申请审批用地面积与确权面积相符。同意按规划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6、对前后排房屋规划标高存在高差情况,挡墙同意和主房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一起验收。保证挡墙与主房间距在60cm内,墙与墙之间用来做排水沟。
7、因建房与四邻引起纠纷,由本人自行协调解决。
8、严格按规划审批的层数、面积、高度、出挑建设,危旧房改造坚决服从规定,层数在2.5层以下,若有违反规划审批情形,本人承诺服从建设部门管理,无条件拆除违章部分建筑。
9、建筑材料堆放服从县城建监察大队管理,建筑垃圾在验收前自行清理赶紧。
以上承诺若有不实之处,建设局一旦发现,本人同意按有关规定无条件撤销已审批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已进行建设,造成纠纷,此建筑物愿意按违章建筑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县城建监察大队有权不予房屋竣工验收。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建设局一份,县城建监察大队一份,承诺人一份。
承诺人:
xx年xx月xx日
2023年病案复印室工作总结 复印工作总结(5篇)篇三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纠纷,减少矛盾,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下面是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欢迎参阅。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原则上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 72小时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复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复印时间:本院正常办公时间)。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如为患者本人的,必须提供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
2、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签名。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
4、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 法定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身份证、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如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行公务的, 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患者本人亲自来院复印病历的,须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
2.患者亲属代理(被委托)复印客观病历的,除上述证件外,还应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等有效身份证件。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复印室去复印。
4.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5.按《条例》中规定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及出院总结。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备注:申请人需提供复诊号(门诊号)或住院号等相关信息,以便调取病历。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20xx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 72小时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如为患者本人的,必须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患者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身份证、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
4、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明原件、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 法定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身份证、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如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行公务的, 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六、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患者本人亲自来院复印病历的,须携带挂号证(病历号)、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患者亲属代理(被委托)复印客观病历的,除上述证件外,还应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病人的委托书,到医务科登记填表后去病案室办理。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4.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医患协调办公室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5.按《条例》中规定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及出院总结。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7.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一、下列人员和机构如有需要可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三、患者出院三天后可以到病案室申请复印病历。患者住院期间,一般不予复印病历。如有特殊情况,如法医鉴定(患者或其代理人须持法医鉴定介绍信)等须经科主任及主管医师同意、外地患者出院当天需复印病历者经主管医师同意并完成病历后,由病区工作人员(或指定专人)携带病历同申请人一起到病案室办理手续、复印病历。
四、病历资料复印应到病案室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按取证程序报医务科批准。
六、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出院证明。病程记录及其他文书不得复印。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病案复印室工作总结 复印工作总结(5篇)篇四
转眼间,在浙江传媒学院的紧张而又充实的2011年结束了。在这一年的学习中我们获得了大量的文化知识,而这些知识将为我们将来能够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一、更好的掌握了学习技能、提高了学习水平、努力提升了自身综合素质。
作为培训学员的我们,学习是我们的首要任务。而我们也一直把能更好的掌握学习技能、提高汉语水平和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放在重要位置,不断地努力学习。
我们可以惊喜的看到很多同学的国语水平进步很快,有些学员从一开始说不出一句完整的国语,到现在可以较为顺利的表达自己的想法,而更多的学员从原先非常困难的写一篇国语文章,转变为能熟练地抒发自己的感想,这些看似微小的事,都是我们的进步,将这些细小的进步汇总起来,就可以说明我们在学习国语方面确实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二、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增长了见识、开拓了眼界、更
新了观念。
来到杭州培训学习是我们人生道路上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对我们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学校领导和老师经过周密考虑、为我们安排了一系列的课外实践活动,不仅丰富了我们各方面的知识,而且也丰富了我们的业余文化生活。比如:钱江新城,良渚遗址,绍兴鲁迅故居,南湖红船,义乌小商品城,横店影视城,美丽的千岛湖,还有繁华的大都市——上海。
通过这些实践活动,让我们更深的了解了对自己国家辉煌的文化和悠久的历史,并且也了解到了浙江人的发展方式,思想观念和他们那种“不怕吃苦、敢于拼搏”的创业精神,正是由于他们这种创业精神才使得浙江省的经济快速发展 成为全国最发达的省市。经过思考也让我们深切地反思了新疆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
三、利用学院充足、完善的学习资源,丰富课内外的各种知识。
2023年病案复印室工作总结 复印工作总结(5篇)篇五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制定了《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20xx年。
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