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合同在哪里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模板5篇)

时间:2024-09-10 作者:字海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合同在哪里篇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2019年3月25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3月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各级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违反劳动合同制度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能够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用人单位的就业条件,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十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应当具备八项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社会保险;(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试用期、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事项。

第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未约定起始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

劳动合同当事人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等。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自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约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九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五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日;

(五)劳动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但约定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岗位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商业秘密进入公开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可以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本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三十日内,办理续订手续,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履行了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应当与同一用人单位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相类似工种的劳动者相同。

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签订协议,由实际用人单位全部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变更日期。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用人单位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劳动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劳动合同在哪里篇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书(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

编号:_________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务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务市场介绍,同意招用_________为临时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如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经乙方同意,双方可以续订合同,并办理鉴证手续。

二、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临时生产(工作)任务。乙方若同意,须服从。在合同期内甲方因调整生产(工作)任务,需要变更乙方的岗位和任务,需经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辞职,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1)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_____日,每日_________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从流水作业和台机人员的操作等问题考虑,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同意,按规定发给加班加点费。

(2)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乙方的岗位和承担任务,甲乙双方协商定为每月_________元。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劳动贡献,定期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在本合同双方约定栏中约订。从事夜班的,应发给夜餐费_________元。

(3)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情况,甲方每天发给乙方基本生活费_________元。

四、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

(1)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金缴纳办法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临时工本人负担标准工资的_________,先由甲方统一支付,后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2)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_________,及劳动保健食品费_________元。从事起重、电焊、司炉等特殊工种作业的,需持有关部门核发的《专业岗位操作证》方可上岗。

(3)在合同期内,临时工或农民工发生工伤、致残、工亡或非因工伤、残、亡以及疾病的,其待遇应分别按国务院第41号令、第87号令及_________人民政府第_________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4)合同期间,甲方发给乙方每月副食品补贴_________元。冬季取暖期间,按规定每月发取暖津贴_________。

五、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生产。

(3)爱护单位财产,不无故损坏公物。

(4)上班工作(生产)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

(5)听从指挥,服从调动。

(6)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7)有事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辞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三项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

(3)乙方培训(熟练)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本人不愿意供职的;

(4)乙方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仍不能复工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宣告破产;

(2)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辞职: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人格受到甲方负责人侮辱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5)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6)经国家批准应征入伍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六条第3项情况之一的;

劳动合同在哪里篇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已经2019年10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杨晶 2019年11月11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也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经办人与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八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教育与培训;

(七)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

(八)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满两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二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它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一般不超过劳动者本人十二个月工资,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在哪里篇四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自愿签订本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起始时间为乙方上岗时间,合同期限1年。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公益性岗位,担任环卫工作。具体责任和权利由规章制度约定。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变更乙方工作岗位,但应与乙方协商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德安村二组范围。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甲方对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四条、劳动报酬: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400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3、甲方实行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每个月月底。

第五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六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七条、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正规劳动合同电子版

劳动合同通用电子版

劳动合同在哪里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 业 类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户口种类: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及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保障法规,同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之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注:上述两种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的一种填写。)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分配(聘任)乙方在 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

2、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指标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

2、乙方经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乙方如系女职工、未成年工,其劳动保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 工作制。

实行逐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上放工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均匀日和均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休息、休假由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批准后实行。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每周休息两天,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养假等有薪假期。

五、劳动报酬

1、 甲方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2、乙方的工资水平,根据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给乙方发放工资。

3、甲方根据经济效益和乙方贡献调整工资和发放奖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补助。

4、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甲方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六、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养等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激。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由甲方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费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负担,医疗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发工伤补助。

乙方因工致残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护理费等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七、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进行教育和治理。

2、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规程和保密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治理、服从指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万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下列情况,本合同可以终止:

(1)合同期限已满;

(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甲方破产;

(4)乙方退休或者死亡;

(5)劳动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应予终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教育和一般行政处分仍无效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员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本条6款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8、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 年的;

(2)

10、终止、续订、变更、解除本合同,由甲方办理手续和给乙方出具相关证实。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或尽症的,甲方还应加发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乙方患尽症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按照本合同第八条4款和6款(2)项规定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3、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1、甲方剥削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甲方需给乙方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并承担加收的滞纳金。

4、一方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支付甲方赔偿用度。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合同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分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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