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笔舞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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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一

近日,民政部通过官网公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以在8月21日前,通过登陆民政部官网、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信函3种方式提出意见。

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截至底,全国已登记社会团体共32.9万个。

《征求意见稿》降低准入门槛,支持鼓励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发展。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要,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除了城乡社区服务类社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团也可以直接登记。并确定了四类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条件及责任。此外,还增设第五章“组织机构”,引导社会团体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规范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相关权利义务,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保障依法自治。

同时,《征求意见稿》增设第六章“信息公开”,明确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的信息公开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以提高社会团体透明度,提升公信力。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登记、检查、评估、表彰、处罚等信息。明确社会团体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等有关重要信息。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社会团体财产使用和处置的监管,力图切实保障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财产收支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对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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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二

市民政局:

内容应写明成立本协(学)会的可行性、必要性;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团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社团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市××××协(学)会筹委会。

负责人:×××(签名)。

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三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营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注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宙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近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重要修改。

在社会团体登记方面,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的“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修改为“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中的“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修改为“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筹备申请书”修改为“登记申请书”。

第十二条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中的“不予批准筹备”修改为“不予登记”,“申请筹备”修改为“申请登记”。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删去第二款。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删去第一款。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备案事项”和“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其中的“或者备案”。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筹备申请”。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修改为“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其中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修改为“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四

一、申请条件。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发起人、拟任法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的)。

7.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发起人应当有5个以上且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会员单位应当具有广泛性,原则上分布在3个以上设县区。

二、申请筹备需提供的材料。

1.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

4.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申请成立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2.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

6.社会团体场所使用权证明;7.法人现实表现证明;8.正式会员名单;

9.新注册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情况申报表。

四、备案需提供的材料(章程、负责人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与筹备成立期一致则无需再次提供)。

5.社会组织信息备案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办完后15日内填报)。

五、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现场调查(两人)—批准—发证。

六、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必须材料提供齐全)。注:

1.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分为直接登记和非直接登记两种;

4.如需咨询请加市社会组织q群365284691或拨打85868066咨询。

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五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以下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

成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内部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在本单位、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在社会团体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政策,支持社会团体发展。

社会团体以及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和组织,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辖。

第九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团体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团体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主要发起人应当作为该社会团体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的候选人。

第十二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会员应当具有地域分布的广泛性;第二项规定的发起人应当在拟成立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业务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并应当成为该社会团体的会员。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

第十四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验资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章程草案;。

(四)会员、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名单;。

(五)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通过。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党建要求、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

(五)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其中,对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情况复杂,6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五)注册资金。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修改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核准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核准。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团体,或者用于公益目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毁坏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决定,社会团体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作废。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行使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和监事选举办法,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社会团体的终止事宜,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由社会团体保存,并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设监事。监事有3名以上的,可以设监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行使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之间不得建立或者变相建立垂直管理关系。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二)对社会团体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三)对社会团体表彰、处罚的结果;。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社会团体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社会团体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社会团体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四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五条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捐助、开展对外合作项目、加入国际组织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

(二)对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三)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团体的举报;。

(四)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对社会团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社会团体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五)查封或者扣押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六)对社会团体实施财务审计,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拟采取前款第五项规定措施的,还须经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六)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对社会团体的评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等的信用记录制度,与业务主管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共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信息。

第五十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社会团体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五十三条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三)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修改章程核准手续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八)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九)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社会团体连续2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展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社会团体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

第五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指社会团体的理事长或者会长、副理事长或者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十一条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二条在中国内地设立国际性社会团体,参照本条例进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六

在了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我们得先知道何为“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呢?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总则”可知,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的结社自由的权利,维护社会团体应有的权利,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建设,而制定的。

在读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后,以下几点为我的浅认识。其一,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在湖南省公关协会的案子中,公关协会将秘书处以签协议的方式承包给谢建军,每年有固定的保底收入2万元,最后,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条例,该协会被撤销。湖南省公关协会被撤销的案件引起我们的思考,我国的社会团体是否都是非营利的?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我们可知,由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不能以自己团体的名义从事营利的经营性活动。但是,它可以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实体,经过工商批准后以经济实体的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必须按章纳税。

据了解,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有四种,即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的捐赠、政府资助和有偿服务活动。但是社会团体的有偿服务活动不同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有偿服务可以是社会团体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各种展览等等。它与营利性活动的区别在于,是一次性的服务收费,不是社团靠经营的固定收入来源。

其二,成立社会组织门槛过高的问题。

由条例可知,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事实上却是,成立社会组织门槛过高。

针对社会组织门槛过高的问题,民政部自2011年便提出“一手托两家”的方案,即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作为民政工作的改革试验区,广东省进一步地从2012年起试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而广东的经验,则被民政部明确,将通过《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三个法规的修改,推广至全国。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表示,2013年12月底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社会组织管理新规,将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今年两会期间,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就《方案》作说明时指出,考虑到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前,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对于维权类、政治参与类等组织何时“放权”,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去年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将有赖于地方从实践中总结经验。

其三,现时社会组织行政化。

社会团体有一个显著特征,即聘请一些退休的老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做顾问,在获得有利的资源的同时也蒙上了一层行政色彩。由于我国的民间组织发展历史很短,早期的社会团体很多是政府的事业单位,被戏称为“官办社团”。政社不分,既阻碍了社会团体的发展,也给机关带来不正之风。行政机关把自己不好办的事,就交给社团去办,甚至有的社团成了行政机关的小金库,被用来给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发放福利。

政社不分,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性过大。有些社团让其消除身上的行政色彩,加强自律反而会受不了,它们巴不得让行政机关包办。甚至现在有些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行政机关指定的,实际上这些社团就不是单纯的民间组织,而具有双重身份。

对于社会组织行政化的问题,《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首先指向行业协会。《通知》要求,2013年9月底发改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部门,需要提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到2014年底,要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到2015年,则“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并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

按《通知》部署,到2017年将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两会期间,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范围、步伐、力度会加大加快,会把一些事务性的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

《通知》明确,在2013年年内,财政部、发改委须会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职能部门,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以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

其四,非法人社团的问题。

非法人社团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经修改之后的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最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非法人社团已经丧失了在登记主管部门获得登记的可能性。尽管该条例未明确非法人社团属于非法组织,但是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颁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却将“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情形规定为非法民间组织。于是,无法获得登记的非法人社团若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就会被认定为是“非法组织”。

1989年的条例中规定,法人型社团与非法人社团的区别在于:法人型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经营活动,设立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非法人社会团体则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仅有这些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立法,尤其是民法对非法人社团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的民间组织按现行法规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大类。当前,大量的非法人社团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大量非法人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扶贫、维权、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当前,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立法已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某种性质的民事主体资格,承认非法人社团有限法律主体资格成为了必然。所以,一方面在民法中对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善非法人社团相关法律规定,使之与民事法律制度相一致。借鉴美、德非法人社团立法经验,建立“次法人”法律制度,明确其权利义务,而不是简单地以非法团体来否定其合法性。

最后,通过查资料了解到,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亮点。

形式展开讨论,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由政府出面强制解决。

划清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长等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内部议事的民主程序。总之,新修订的《条例》,厘清社团的法人治理结构,使社团成为自律的自主管理组织。比如针对有些社团公信力不高,社会认知度不够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在考虑增加社团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审计等规则。

还有就是社团的退出机制,现有的《条例》规定得比较笼统,很多现实问题没有考虑到,比如有些社团会员都没有了,社团该怎么申请撤销,等等。

但社团的发展方向还是自主管理,还是依自己的章程办事。社团给自己定规则,民政部门负责监督这个规则是否合法。

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七

尊敬的党领导:

我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民,我踏实认真,对职责范围内事情尽职尽责,做事追求完美,上进心强,有钻研精神;性格中以和为贵,乐于助人,热情随和,积极乐观,善解人意;注重个人综合素质的培养,懂礼仪。

下面向组织汇报一下我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动机。我迫切的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无论是现在,还是在成为民进会员之后,它都是监督和鼓励我进步的一种动力。老一辈的中国共产党民主党领导在中国传统文化艺术领域的拯救和当代发展方面贡献了自己的力量,非常让我辈钦佩和学习。综上所述,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恳请组织考核接纳。

在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的基础上,我会做到:

1.遵守中国共产党的各项纲领和章程,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积极参加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活动,服从领导,响应号召,履行参政党职能;参与协商和进行民主监督。

3.加强学习,戒骄戒躁,不断汲取新的知识和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

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八

注:1、房屋性质主要有承租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公房)、已购房改房、解困房、单位集资建房、自住私房、承租私房等;2、此表一式五份。

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申请表

注:住房性质指承租公房、租住私房、已购房改房、解困房、单位集资建房、自住私房。

单位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审批表

附:职工住房补贴清册

单位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清册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

区本级部门住房补贴审批表

(部门填写)

附件:区本级部门发放住房补贴清册

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九

(第250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1998年10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第十二条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第二十七条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罚则。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七章附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十

尊敬的石峰小学党支部:

经过近段时间党中央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更加坚定了自己入党的决心,而且在学习上、生活中也不忘严格要求自己,无论何时都积极上进,不断以一名党员的条件自警。为了能够更好地受到党员前辈和领导们的监督,从而帮助自己进步,我便参照党章上的八条党员条件来做一个自我评定: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迎安社区任社区干部期间,我不忘学习。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受到迎安镇党委政府好评。

三、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我想我都能真正做到也能坚持做到这一点。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生活中时常听闻有腐败现象,特别是一些高层领导,腐败现象在他们之中更加地严重和猖獗。我想,不论自己将来有没有机会直接为国家和人民服务,都绝不做那样的事情,而是始终保持廉洁执政的作风。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虽然我处处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但在有些方面还存在做的不足的方面。如党的政策掌握的不够,关心国际时事和国家大事的力度不够。把党的路线方针向群众宣传不多。宣传途径狭窄。今后我将努力改进。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将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我申请党支部继续登记我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请组织批准!

申请人:李高均。

2014年4月17日。

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十一

提交房屋他项权证,记载有银行注明的贷款已还清,并盖有银行公章。提交注销申请书。

注销他项权利登记;换取房屋所有权证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产权人身份证、注销登记申请表。

1、当事人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充分了解相关内容的含义;

2、当事人必须以汉字文本端正、清晰如实填写表格内容;

4、当事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亲笔签署;

5、表格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应用阿拉伯数字。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2)以房屋及其占用土地作为抵押物的,除应提交前款所列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所需资料。

3、《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书;

5、房地产抵押范围平面图;

6、房地产价值的合法证明材料;

7、主债权合同;

8、抵押合同;

11、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在建工程他项权利申请登记资料。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证明在建工程尚未预售的证明文件。

6、房地产抵押范围平面图;

7、房地产价值的合法证明材料;

8、主债权合同;

9、抵押合同;

12、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办理他项权证登记是指通过抵押等各种行为来实现权证登记,首先需要进行申请,即填写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如上所示,通过填写申请书,可以明确了当前的房屋的所有权和其他等内容。另外也说明了进行他项登记时需要的各种材料,并遵守一定的流程,就可以实现他项登记。

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十二

黎塘镇房管所:

小区共有334套房屋,现已出售完毕。根据业主的要求,在业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组建了黎塘镇和德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并于xx年2月28日正式开始工作。在xx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在业主自愿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于xx年3月21日公示了《和德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和德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草案)》《业主议事规则(草案)》、《和德城市广场管理规约(草案)》,并告知了黎塘镇政府、黎塘镇房管所、黎塘镇金龙社区、和德城市广场开发商、和德城市广场物业公司。

xx年3月28日召开黎塘镇和德城市广场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在黎塘镇房管所、黎塘镇金龙社区、和德城市广场物业公司监督之下小区业主在大会上进行投票、验票、统计等工作,《和德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草案)》、《业主议事规则(草案)》、《和德城市广场管理规约(草案)》草案获得通过,同时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

主任(一名):董泉宏副主任(二名):王雪莲、何发军

委员(十名):蓝春丹、何保盛、黄华生、磨长升、梁增奎、

廖顺严、李戎玺、韦春岳、韦冰、韦小梅

黎塘镇和德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所有程序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现请黎塘镇房管所给予登记。

特此申请。

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十三

注册号:

企业名称:

网址:

咨询电话: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局:

本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谨此确认。

投资人:_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以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必须核对原件;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投资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

2、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协议及产权证明。企业住所不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投资人除了提交企业住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投资人自有的经营场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

3、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责任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

20xx年xx月xx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负责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根据阅读上文内容介绍可知,针对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模板已有所示例。在社会实践中对企业进行法人变更时,一定要按照政策要求撰写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明确标注好变更人和具体变更事项,以免在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十四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切实提高公民素质,响应国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号召,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分力量,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设立幼儿园。设立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幼儿园名称:______________幼儿园。

(二)幼儿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三)办园理念:幼儿是最具塑造潜能的群体,幼儿是初生的太阳,国家的栋梁,未来的希望。所以我要用最好的环境,教学,来培养幼儿。我国采用符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活动教学法,利用高质量、科学化的教学手段而设计合乎时代要求的课程。努力开发幼儿智力潜能,有效拓展幼儿智商,为幼儿的教育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办学目标:培养"健康+快乐+求知+发展"的新世纪儿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基础,智能培养为目的,家长满意为标准。

(四)人本发展:以人本管理为抓手,形成教工自我管理机制。保教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关注幼儿寻常时刻。

(四)管理水平:根据2-6岁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通过愉快轻松的学习,培养孩子的学习能力,为孩子奠定终身教育的基础,使孩子在未来世界严酷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塑造孩子卓尔不群的超凡个性。

一是加大投入优化园所资源配置。

二是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是落实教师待遇,实施人心工程。

办园条件:

1、人员配置精良、保教保健到位。

2、设施建设齐全。

资金保障:幼儿园办园资金来源合法且充足,办园启动资金10万元。

办园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敬请贵局领导给予批准办理开办民办幼儿园相关手续为谢!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热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范文(15篇)篇十五

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籍贯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职业________。

居民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

离婚证字号、日期___字第___号__年__月__日

财产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按指印: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处理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证字号____字第____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___年___月___日。

领证人签字或盖章、按指印___年___月___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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