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讲话(优秀7篇)

时间:2024-09-08 作者:紫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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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讲话篇一

绩效管理是公司实现年度经营计划、贯彻落实公司核心价值,从而最终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为明确部门工作责任,提高部门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共同实现公司绩效目标,通过与部门经理签订绩效合同,从而使公司层面的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

绩效合同是绩效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经考核人与被考核人沟通一致,签订本绩效合同。考核双方应对绩效目标进行充分的设定沟通,并明确考核期内被考核人实现岗位绩效目标的主要举措及时间进度安排。依据签订的绩效合同,考核双方进行半年/一年的绩效回顾,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偏差并采取相应举措。通过每个部门绩效目标的实现保证公司层面目标的实现。

1.根据公司20xx年确定的《公司经营目标》所规定的绩效指标

2.被考核人部门的工作职责、岗位说明书为本合同的当然附件,将作为受约人半年、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公司副总、总监、经理级人员。

1、考核时间:从 20xx年xx月xx日 至 20xx年xx月xx日

2、考核周期

2.1经理级(含总监)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2.2副总每年进行一次;

2.3 原则上在每年的七月、十月及下年的一月上旬进行

1、本合同书中的工作目标和关键业绩指标已经双方确认,将作为被考核人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2、考核人依据双方确认的绩效目标及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如有变化应由双方再次确认。

3、考核人应提供被考核人需完成绩效目标及工作任务的必要合理条件含物质的。

4、被考核人确认,对所确定的绩效结果无异议,并确认公司在工资发放及其他劳动关系方面均不存在未清事项。

6、如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按照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绩效考核讲话篇二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考核的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改造表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坚持达标考核、累进奖罚的原则。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违规奖罚的,追究违规者的责任。

第三条 凡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除省局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监狱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分级处遇,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分管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狱政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教育、刑罚、生卫、生产、监察等部门领导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

第六条 监狱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副监狱长任组长,分管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狱政管理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教育、生产、刑罚、侦查、生卫、监察等部门领导为办公室成员。负责组织实施监狱的罪犯考核奖罚工作,检查和处理考核中的问题。

监狱应于每月8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罪犯考核奖罚情况报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监区成立罪犯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副监区长任副组长,其他监区领导及狱政、教育、生产干事和警长(分监区长)为成员,负责实施和处理监区罪犯的日常考核奖罚工作。

监区应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罪犯考核奖罚情况报监狱罪犯考核工作办公室。

第三章 考核方法、内容和奖罚办法

第一节 考核方法和内容

第八条 罪犯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评定的方法。监狱应对罪犯每天的扣分情况予以记载,每周的改造表现进行评议,每月完成改造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

第九条监狱对罪犯的考核不设基础分。罪犯违反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1至5分。违反行为规范情节轻微,经警-察教育后能立即改正的,可酌情从轻扣分;严重违反行为规范或屡教不改的,应从重扣分;同一违规行为不得重复扣分。

第十条 考核以罪犯认罪服法、遵守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情况为主要内容。

前款四个方面同时考核合格的,月综合评定方为合格。

第十一条罪犯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认罪服法方面考核为合格:

(一)能够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犯罪危害性的;

(二)不隐瞒余罪和真实姓名、家庭地址、社会关系的;

(三)悔罪并自觉接受监狱改造的。

第十二条 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的,应依保护其申诉权利,不能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第十三条罪犯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行为规范考核为合格:

(一)服从警-察管理教育的;

(二)背诵或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

(三)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的。

第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文化程度、年龄和身体状况,每月对罪犯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活动和监区文化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罪犯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考核,可采取笔试或口试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罪犯当月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试60分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改造考核为合格:

(一)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的;

(二)参加自学考试的;

(三)积极参加兴趣小组活动的;

(五)主动接受社会帮教的。

第十六条 监狱应根据罪犯不同的年龄、身体状况、劳动岗位和劳动能力等情况,将罪犯划分为有劳动定额、无劳动定额和培训期三类进行考核。

“有劳动定额的罪犯”是指在生产一线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的罪犯;

“培训期罪犯”是指处于入监教育期间的新收押罪犯和转岗培训的罪犯。

第十七条 罪犯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劳动改造考核为合格:

(一)有劳动定额罪犯,完成监狱规定劳动任务的;

(二)无劳动定额罪犯,认真完成岗位职责和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的;

(三)培训期罪犯,生产基础知识和劳动技能操作考试成绩60分以上,并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的。

第二节 奖罚办法

第十八条 奖励采取累进制,按月记嘉奖,累进计表扬、改造积极分子,改造表现突出的予以记功,有立功表现的予以提请立功、重大立功的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在考核期内,对罪犯的同一行为可能受到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不得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处罚按考核期限内累计扣分和违反监规纪律予以警告、记过、禁闭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罪犯因违反监规纪律被警告、记过、禁闭的,不得再扣分。

第二十二条 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奖罚情况,应及时在罪犯考核登记本中记载,并于当天公示。

第四章 行政奖励

第一节 奖励种类

第二十三条 奖励的种类如下:

(一)嘉奖;

(二)表扬;

(三)记功;

(四)改造积极分子;

(五)立功;

(六)重大立功。

第二节 嘉 奖

第二十四条 罪犯当月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嘉奖:

(一)认罪服法考核合格的;

(二)行为规范考核合格的;

(三)教育改造考核合格的;

(四)劳动改造考核合格的;

(五)无扣分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罪犯当月在行为规范、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被扣1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嘉奖:

(一)检举、揭发、制止罪犯应当受到扣分处罚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及时反映狱内安全隐患经监狱业务部门核实的;

(三)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95分以上的;

(四)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及格的;

(五)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证书的;

(六)所写稿件被监狱以上刊物采用的;

(七)在监狱组织的文体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八)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0%以上的;

(九)被评为监狱级优秀qc小组的成员的。

第二十六条 罪犯考核时间不足20日的,不予嘉奖。

第三节 表 扬

第二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表扬:

(一)连续5次嘉奖,累计扣2分以下并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6次嘉奖,累计扣3分以下并没有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四节 记 功

第二十八条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记功:

(一)检举、揭发和制止狱内违规行为,违规者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

(二)年度内节约原材料或在生产技术革新中成效明显,经济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三)年度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科以上结业或毕业证书的;

(四)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高级)的;

(六)年度在省局要求组织的文化、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七)年度超额完成劳动任务30%以上的;

(八)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qc小组的成员的;

(九)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十)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其中(二)至(八)项的记功每年审批一次,(一)、(九)、(十)项的记功可以随时审批。

第五节 改造积极分子

第二十九条 罪犯在考核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改造积极分子:

(三)18次嘉奖,累计扣8分以下并没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条 罪犯在认罪服法方面被扣分的,考核期限内不得记改造积极分子。

第六节 立 功

第三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立功:

(一)检举、揭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其它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批的。

第三十二条 “成绩突出”,是指罪犯本人在生产、科研中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并经省监狱管理局和有关权威机构确认的。

第七节 重大立功

第三十三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重大立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经国家权威机构确认并颁发证书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处罚种类

第三十四条 处罚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记过;

(三)禁闭。

第二节 警 告

第三十五条 罪犯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情节较轻,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

(一)六个月内累计被扣15分以上的;

(二)六个月内两次被一次性扣4分以上的;

(三)经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节 记 过

第三十六条 罪犯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情节较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

(一)受警告,三个月内因同一行为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

(二)受警告,三个月内被一次性扣5分的;

(三)受警告,三个月内累计被扣8分的;

(四)其它情形的。

第四节 禁 闭

第三十七条 罪犯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禁闭:

(一)受记过,三个月内又被警告的;

(二)受记过,三个月内因同一行为被一次性扣5分以上的;

(三)受记过,三个月内两次被一次性扣4分以上的;

(四)受记过,三个月内累计被扣10分的;

(五)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可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记过或者禁闭:

(二)持毒或吸毒的;

(三)煽动、纠集他犯一起不参加学习、劳动等行为的;

(四)无故不参加学习、劳动的;

(五)消极怠工未完成劳动任务达50%以上的;

(六)偷窃、侵占、损坏公私财物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

(七)其它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

第五节 处罚的考核期限

第三十九条 罪犯自处罚批准之日起,在以下考核期限内不得给予行政奖励,但有立功和重大立功的除外。

(一)警告的,三个月;

(二)记过的,六个月;

(三)禁闭的,九个月。

第六章 考核奖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监督

第一节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条 对罪犯的扣分由监狱人民-警-察执行,监狱人民-警-察均有权对违反行为规范的罪犯进行扣分。

第四十一条 警-察的扣分权限和程序:

(一)管理警-察的扣分权限和程序:

扣1分的,由管理警-察执行;

扣2分的,由管理警-察填报,警长(分监区长)审批;

扣5分的,由管理警-察填报,罪犯所在管区警-察集体合议,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核,监区长审批。

(二)监狱督察队的扣分权限和程序:

扣1-2分的,由督察队员执行;

扣3-4分的,由督察队员填报,督察队组长审批;

扣5分的,由督察队员集体合议,督察队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嘉奖由罪犯所在管区的警-察提出,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核;

表扬由监区罪犯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监狱罪犯考核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核;

立功由监区罪犯考核工作小组讨论提出,监狱罪犯考核工作办公室讨论审核,监狱长审批;

重大立功由监狱罪犯考核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工作办公室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记过、禁闭由监区罪犯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监狱罪犯考核工作办公室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对罪犯的处罚,应填写《扣分(警告、记过)通知书》,并送达罪犯本人。

第二节 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上级考核主管部门发现下级考核部门不严格执行本规定,擅自改变考核条件,随意扩大行政奖励范围,应责令其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审批部门认为已作出的考核奖罚不当,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原奖罚决定。

上一级考核主管部门发现下一级考核部门已作出的考核奖罚不当的,应当责令下一级考核部门予以撤销或改正,也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或变更奖罚的决定。

撤销或变更考核奖罚决定应书面通知。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考核奖罚:

(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三)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四)其它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罪犯对考核奖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考核奖罚结果公示之日起3天内向原审批部门及其上一级审批部门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部门应当记录申请复议罪犯的基本情况、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复议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真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对罪犯申请复议立功、重大立功的,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工作办公室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对罪犯申请复议其它行政奖罚的,监狱罪犯考核工作办公室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违反认罪服法方面的扣分

第四十九条 罪犯有下列行为的,监狱应当给予扣分:

(一)编造和传播污蔑、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现行法律、政策等言行的,扣5分。

(二)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或搞迷信活动的,扣5分。

(三)以暴-力或其它方式威胁、阻碍、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扣5分。

(四)企图逃跑、行凶、自杀的,扣4-5分。

(五)不认罪,或隐瞒余罪、姓名、家庭地址、社会关系的,扣4-5分。

(六)对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不制止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扣2-5分。

(七)不诚实,欺骗监狱人民-警-察的,扣1-2分;骗取改造成绩的,扣3-5分。

(八)纹身、练拳习武、制造凶器及其它违禁品的,扣4-5分。

(九)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法攀亲结友、拉帮结伙、挑拨是非的,扣2-4分。

(十)宣扬犯罪史和犯罪行为互留家庭地址和电话的,扣2-3分;传播犯罪手段,怂恿、教唆他人消极改造或犯罪的,扣4-5分。

(十一)煽动他人申诉、翻案、诬告或私自代写申诉等材料的,扣2-4分。

(十二)不按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或反映情况的,扣1-3分;利用申诉无理取闹或申诉被驳回,经教育仍无理缠诉的,扣4-5分。

(十三)私藏便服、绳索、棍棒、刀具、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品等违禁品的,扣5分。

第二章 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扣分

第一节 基本规范

第五十条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监狱应当给予扣分:

(一)年龄55岁以下无正当理由不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扣3-4分;对拒不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扣5分。

(二)不接受管理教育,对国家工作人员正当执法有不满言行的,扣1-2分;顶撞、谩骂、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或诬告他人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4-5分。

(三)骂人、互相争吵、争执推拉、被殴打还手,情节较轻的,扣1-2分;情节较重的,扣3-4分。

(四)侮辱、勒索、欺压、殴打他犯,或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情节较轻的,扣3分;情节较重的,扣4-5分。

(五)偷窃、侵占、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下的,扣2-3分;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扣4-5分。

(六)私自收送或索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的,扣2-3分;情节严重的,扣4-5分。

(七)利用会见、通信、亲情电话、离监探亲或其它方式泄露监狱秘密、散布有碍改造言论的,扣4-5分。

(八)私自会见、购物、窜监室和使用视音频、电脑器材,或私传信件、口信的,扣3-5分。

(九)不遵守会见、通信规定的,扣1-2分;在通信、会见、亲情电话中使用隐语,扣3分;会见、离监探亲夹带违禁品或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归监的,扣4-5分。

(十)擅自超越警戒线和规定活动区域,或脱离互监组擅自活动的,扣1-4分;其他成员未及时制止和报告警-察的,扣1-3分。

(十一)专项工种罪犯不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扣1-2分;利用岗位之便弄虚作假的,扣2-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4-5分。

(十二)其他违反基本规范和危害监管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二节 生活规范

第五十一条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监狱应当给予扣分:

(一)擅自调换床位,不按指定方向睡觉或蒙头睡觉等违反作息制度行为的,扣1-2分。

(二)被服、生活用品、内务柜等不按规范要求折叠、摆放的,扣1-2分。

(三)统计室、医疗室、图书室(阅览室)、文化室、储物室等场所卫生差,物品摆放零乱的,扣责任人1-2分。

(四)在劳动岗位或生产工具箱内存放私人物品、食品的,扣1-2分。

(五)不按规定洗漱、就餐、如厕,或敲击漱具、餐具或在墙上乱涂乱画的,扣1-2分。

(六)不按规定收发信件、领取汇款、包裹等邮件的,扣1分;不如实说明信件、汇款、包裹等来源的,扣2-3分。

(七)不按规定佩戴处遇级别、专项工种标记牌的,扣1-2分;不穿囚服,穿无标记衣服的,扣2-3分;改囚服样式、拆除囚服标记,转借、调换、涂改、故意损坏或故意丢失囚被服、标记牌的,扣3-4分。

(八)列队行进不听指挥,不按要求喊口号、唱歌的,扣1分。

(九)两人以上行走不排成纵队,或挽臂、搭肩、拉手的,扣1-2分。

(十)不按规定时间看电视、听广播,或擅自开闭、选台的,扣1-2分。

(十一)不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吸烟的,扣1-3分。

(十二)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脏物、废物,或对责任区公共卫生不尽职,或攀爬窗口、树木,践踏、损坏花草树木的,扣1-2分。

(十三)私设小灶或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乱倒残汤剩饭、浪费粮食、水电的,扣1-3分。

(十四)不注意个人卫生,不按规定洗澡、理发、剃须的,扣1-2分;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专用剃须刀或未经批准将剃须刀借给他人使用的,扣3分。

(十五)留长指甲、抹口红、涂指甲油、戴装饰品的,扣1-2分;藏、戴假发的,扣3-5分。

(十六)炊事员违反“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洗换工作服、勤洗换被褥)的,扣1-2分。

(十七)伙房炊具、饭菜不卫生的,扣责任人2-3分。

(十八)伙房煮夹生饭菜或蒸煮面制品发酸的,扣责任人2-3分。

(十九)无病装病,看病不如实陈述病情,有病不配合治疗,强索药品或病休假条的,扣1-2分;私藏、浪费药品的,扣3分。

(二十)医护卫生员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反映病情或执行医嘱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差错的,扣2-3分;造成医疗事故的,扣4-5分;不按处方发药或私自拿药品、医疗器械的,扣3-5分。

(二十一)无故让其他罪犯替自己取饭,打洗脸、洗脚、洗澡水,洗衣服、被褥或提供其它服务的,扣1-3分。

(二十二)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的,视情节扣1-5分。

第三节 文明礼貌规范

第五十二条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监狱应当给予扣分:

(一)说粗话、脏话、谎话或举止粗俗、做低级下流动作等不文明礼貌用语、行为的,扣1-2分;同性恋的,扣5分。

(二)对监狱人民-警-察不称警官,对工人不称师傅的,或给监狱人民-警-察和工人起绰号、外号的,扣2-3分;对监狱人民-警-察和工人使用污辱性语言或动作的,扣3-5分。

(三)罪犯之间称兄(姐)道弟(妹)或叫绰号、外号的,扣1-2分。

(四)遇有来宾参观或上级领导检查时围观、尾随、评论,或领导问话时,违反规范要求的,扣1-3分。

(五)对异性评头论足、嘻笑的,扣1-2分;围观、刁难的,扣3-5分。

(六)进出监舍区、生产区大门不按规定举手报数,或在监狱人民-警-察点名、呼叫中故意不应答的,扣1-2分。

(七)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指令,向监狱人民-警-察陈述和回答问题时,或有事报告监狱人民-警-察时,行为不规范的,扣1分;监狱人民-警-察找谈话时,着装不规范、行为不文明或态度恶劣的,扣2-3分。

(八)与监狱人民-警-察、职工同一方向行进或相遇时不按规范要求避让的,扣2-3分。

(九)其他有违反文明礼貌规范的,视情节扣1-5分。

第三章 违反教育改造行为规范的扣分

第五十三条 罪犯有下列行为的,监狱应当给予扣分:

(一)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的,扣1-2分。

(二)未经批准缺课、不参加各项教育活动的,扣3-5分。

(三)上课或开会时不按要求带课本、作业本、学习用具和做笔记、独立完成、缴交作业的,扣1-2分。

(四)上课或开会时坐姿不端正,跷腿、赤膊、光脚、喧哗吵闹、交头接耳、打瞌睡、吸烟、吃零食等小动作的,扣1-2分;故意扰乱课堂或会场秩序的,扣3-5分。

(五)不尊重教员,不服从教员安排,上、下课故意不起立向教员致意的,扣1-2分;对教员威胁、谩骂、讥讽的,扣4-5分。

(六)违反考场纪律,在考试中故意交白卷,在试卷中写与试卷无关内容或不利于改造内容的,扣2-3分;考试作弊,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的,扣3-5分。

(七)无特殊情况,“三课”教育有一科考试不及格的,扣2-3分。

(八)接受心理矫治时不配合治疗的,扣1-2分;以心理不健康为由,装疯扮傻的,扣3-4分。

(九)伪造学历,企图骗入低级班或骗取学习资格以逃避学习的,扣3-5分。

(十)负责宣传报道的罪犯,不按规定要求出墙报、黑板报,扣1-2分;作者或编辑(责任人)在黑板报、墙报、狱内小报和狱内广播发表有反改造内容的,扣3-5分。

(十一)作品有剽窃、抄袭、造假或者严重失实,或故意代替他人(撰写)发表作品的,每次扣2-4分。

(十二)收藏、传阅、观看未经监狱人民-警-察审查、许可的书籍、画册、电子音像制品或者不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扣2-3分。

(十三)值日学员不按要求擦黑板、打扫课室或不履行其他值日义务的,扣1-2分。

(十四)不爱护教学设施和设备,在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用具上乱涂乱刻的,扣1-2分;故意损坏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用具的,扣3-5分。

(十五)其他违反教育学习规范的,视情节扣1-5分。

第四章 违反劳动改造行为规范的扣分

第五十四条 罪犯有以下行为的,监狱应当给予扣分:

(一)在劳动中不服从分工,消极怠工的,扣2-3分;未经警-察批准不参加劳动的,扣4-5分。

(二)听到开工或收工令后,违反集队纪律或迟到的,扣1-2分。

(三)在劳动中窜岗窜位、谈笑打闹、睡觉、赤膊、赤脚、穿拖鞋,或不按规定上厕所、进仓库,或从事与劳动无关事宜等违反劳动现场行为规范的,扣1-3分。

(四)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扣1-3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4-5分。

(五)丢失劳动工具,故意破坏劳动成果、毁坏生产材料或偷窃他人劳动成果的,扣3-4分;故意损坏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并造成较严重损失的,扣4-5分。

(六)私藏生产劳动工具、器材、产品、生产资料等的,扣2-3分;情节较重的,扣4-5分。

(七)利用公私物品或个人岗位便利与他人交易的,双方各扣1-3分;以不正当手段换取劳动成绩的,双方各扣2-3分;与厂方师傅等外协人员交换钱物、搞不正当交易的,扣3-5分。

(八)带火种进入生产区的,扣2-3分。

(九)当月产品不合格率超过规定标准的,扣1-2分;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扣3-4分。

(十)物耗超过规定标准的,扣1-2分。

(十一)不按规定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或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维护、保养设备、工具的,扣1-2分。

(十二)发现生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排除的,扣2-3分。

(十三)无正当原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生产任务,当月欠产5%以上9%以内的,扣1分;欠产10%以上50%以下的,视情节轻重扣2-5分。

(十四)其他违反生产劳动规范行为的,视情节扣l-5分。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期内”,是指罪犯受行政奖罚种类所对应的考核时间。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加重扣分”,是指扣分行为所在的档次再加一档。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未成年犯的考核规定,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奖罚规定(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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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讲话篇三

绩效查访是组织对员工工作绩效的一种评估方法,通过对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结果进行查访,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辅导,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工作满意度。在参与绩效查访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绩效查访的重要性和影响,也学到了一些管理和沟通的技巧,下面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绩效查访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绩效查访中,我发现有些员工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疏忽,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出现一些错误。通过及时和准确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辅导,可以帮助员工弥补不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绩效查访也能给员工树立信心和激励,增强他们的工作动力和责任感,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为组织取得更好的成绩。

其次,绩效查访能够促进员工和管理层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合作。在绩效查访的过程中,我发现有些员工在工作中存在一些疑问和不明确的地方,但却没有及时向管理层反馈和沟通。借助绩效查访的机会,我鼓励员工主动提出问题和困惑,并与他们进行深入地交流和探讨。通过这样的沟通与合作,我们发现并解决了一些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另外,通过与员工的沟通,我们还更好地了解员工的期望和需求,为员工提供更加贴心和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第三,绩效查访可以帮助管理层更全面地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潜力。绩效查访不仅仅是对员工工作绩效的评估,更是对员工的能力和潜力的了解和发现。通过绩效查访的过程,我发现有些员工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了突出的能力和才华,而另一些员工则在其他方面表现得更为出色。通过对员工的全面评估,我们能够更好地发现和挖掘员工的潜能,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晋升机会。这不仅有利于员工实现个人的发展和成长,也有利于组织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绩效查访能够帮助员工形成自我评价和自我反馈的能力。在绩效查访的过程中,我鼓励员工对自己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反馈。这样的自我评价和反馈能够帮助员工更客观地认识和认可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成绩,也能够帮助员工发现和改进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这样的自我评价和反馈,员工能够更好地调整自己的工作态度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另外,自我评价和反馈也能够培养员工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激励能力,让员工更加自觉地认真对待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绩效和能力。

最后,绩效查访需要及时和公正进行,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效果和价值。在绩效查访中,我发现有些员工并不情愿接受绩效查访,或者对绩效查访的结果存在质疑。这主要是由于在绩效查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的因素,比如主观评价的偏见和片面性,或者某些管理层对绩效查访的态度不够认真和重视。因此,我们在进行绩效查访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在查访的结果反馈和讨论中,我们要耐心和理解地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改进和调整。只有这样,绩效查访才能真正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并对员工的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绩效查访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包括了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能力和潜力的评估和了解,以及员工对组织的认同、忠诚度和工作满意度的提高。通过参与绩效查访,我不仅更好地了解了员工的情况和需求,也学到了一些管理和沟通的技巧。我相信,在绩效查访的指导下,我将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帮助员工,提高组织的绩效和发展。

绩效考核讲话篇四

绩效评估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评价,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作为一个员工,我的工作绩效也必须要经过评估。这一过程中,我不仅要接受上级对我的评估,还要对团队中其他成员的表现进行评价。今天我想从我的个人经验出发,分享一些在绩效评估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绩效评估的挑战 —— 对于绩效的理解与考核标准的一致性

在进行绩效评估时,我发现最大的挑战在于对于绩效的理解与考核标准的一致性。对于不同的部门或者职位来说,绩效评估标准有所不同。一些标准可能会让员工感到不公平,导致不满甚至意见相左。如果一个员工不了解自己的评估标准,就很难的去针对性地进行努力,从而提高自己的工作表现。因此,企业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时,应该注重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性,以保证员工对于绩效标准的理解和接受。

第三段:绩效评估的益处 —— 对员工积极性的提升和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

虽然绩效评估存在一些困难,但是它也是非常有益的。绩效评估能够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激励员工进一步努力,进而提高企业的业绩。对于个人而言,绩效评估也是一种对于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契机。在评估中,如果能够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有望获得更好的职位晋升和薪资待遇。因此,绩效评估也成为一个对于员工个人发展的考验和机会。

第四段:如何真正地提高工作表现 —— 关注反馈意见和寻求改进

为了达到良好的绩效评估结果,我总结出了一些在工作中提高表现的方法。首先,我们应该注重反馈意见,了解上级和同事对我们的评价。这些反馈意见不仅需要被接受,还应该尽可能地利用它们发现自身缺点,以及改进方向,并在工作中予以切实的提高。第二个方面则是寻求改进,通过学习、交流和反思,逐渐地发现和解决问题,从而更好地提高工作表现。

第五段:总结 —— 通过绩效评估实现自我提升

绩效评估是企业管理和个人职业生涯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我们用心去面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与他人的交流与沟通,充分理解绩效考核标准,同时注重自身发展和提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自我提升,真正地发挥出自身的优势和潜能。

绩效考核讲话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状况,依据各岗位任职资格及标准要求,特制定本绩效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终止;

二、考核原则

1、绩效考核结果与岗位实际工作业绩相结合;

2、月度考核与季度核算相结合(以签订的项目合同服务期限为准);

3、工作任务目标与岗位工资标准相结合。

三、考核细则

1、姓名:岗位名称:岗位工资:

2、乙方月度任务目标=岗位工资×1.5=

3、绩效奖惩细则,如下表:

4、双方约定就上述3中绩效奖惩细则标准中的第1条至第条为实际执行条款;当双方约定的条款少于11条时,乙方实际工作业绩仅达到双方约定条款的最后一个条款时,在结算相应工资后,乙方同意同时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5、本绩效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及员工工资发放相关内容均依照本合同执行。

日期:年月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绩效考核讲话篇六

绩效管理是公司实现年度经营计划、贯彻落实公司核心价值,从而最终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为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共同实现绩效目标,通过签订绩效协议,使公司层面的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

绩效协议是绩效管理的主要工具之一,经考核人与被考核人沟通一致,签订本绩效协议书。考核双方应进行充分的绩效目标设定沟通,并明确考核期内被考核人实现岗位绩效目标的主要举措及时间进度安排。依据签订的绩效协议,考核双方进行季度绩效回顾,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偏差并采取相应举措。通过每个岗位绩效目标的实现保证公司层面目标的实现。

1.根据公司20xx年的《经营目标》所确定的考核指标

2.被考核人岗位的工作标准、岗位说明书为本协议书的当然附件,将作为受约人季度和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公司所属部门员工(注:未转正的员工不纳入考核)

1、考核时间: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2、考核周期

2.1员工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2.2原则上在每年的四月、七月、十月、一月上旬进行

7.1员工绩效奖金的分配按照考核的结果对应发放,考核结果低于60分者取消当月绩效奖金。

7.2绩效考核成绩与绩效比例计算

7.3员工季度绩效考核分值与季度绩效奖金的分配直接挂钩;

7.4员工绩效奖金数额按考核得分结果计算发放;

注:假如员工离职,在考核周期内又未能参加到考核,则按1的系数按日计算绩效奖金发给。

考核人声明:

2.被考核人履行其绩效协议过程中,我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签名:

被考核人声明:

2.考核双方均充分了解本绩效协议的所有约定并达成共识

3.在考核人的指导和帮助下,我将认真履行本绩效协议并达成绩效目标

签名:

x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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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讲话篇七

劳动合同应写明绩效工资别成为糊涂账绩效薪酬是笔“糊涂账”的状况在许多单位并不罕见。绩效薪酬归于浮动薪酬,采纳口头约好的方法存在法令危险,应经过劳作合同来清晰。

对此hr顾问查询发现,在大多数服务行业的一线出售等岗位,多是按工作量约好了绩效薪酬,但在劳作合同中,两边都只约好一个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却一带而过或爽性不写,乃至仅仅口头有个大致许诺,很简单就形成糊涂账,由此埋下劳作争议危险。

某服装品牌的导购员王芳说,她当前已换了三个店了,而脱离前两家公司的缘由都是由于提成约好模糊不清,招致发作胶葛。她说,由于合同里通常不写提成,只靠口头约好,有的老板能够由于效益欠好就不肯给提成,招致发作胶葛。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王天任律师分析,绩效薪酬是按业绩考核断定的一种薪酬分配方法,公司有实施月绩效薪酬的,也有实施年绩效薪酬的。这是当前许多公司采纳的业绩考核方法,能够推进员工的积极性,但又由于绩效薪酬归于浮动薪酬,没有定额,通常不写到劳作合同里,一旦因而发作争议就给员工的维权带来了难度。

在实际操作中,尽管绩效薪酬归于可变量,无法将详细数额写入劳作合同,但能够将绩效考评以及分配的方法写进去。如果在合同中约好这有些“依照岗位酬薪准则”来履行,公司需求拟定相应配套的酬薪准则来标准。由于依照关联法令规定,用人单位削减劳作报酬而发作的劳作争议,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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